2018年禁养区划分方案

2018年禁养区划分方案
2018年禁养区划分方案

2018年禁养区划分方案

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点布局规划,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全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国家及省、市畜禽养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以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划分原则

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规划布局应符合区总体规划。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防治技术规范》(HJ497-200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规范和文件规定。

四、禁养区划分。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五、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乡村旅游重点村等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主城区规划区、各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规划区(含文教科研区、医疗区)。

4.铁路(区段)等用地范围两侧500米内。

5.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生态脆弱区域等敏感区域。

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区域。

六、工作要求

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改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一条第三款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规定,18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篇一:沙河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沙河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划分方案 为加强我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特拟定我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一、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 已作为水源地的水源有:五郞沟水库、柴家沟水库。 二、饮用水源地基本情况介绍 (一)五郞沟水库饮用水源地 五郎沟水库位于南江县沙河镇五郎村三社,距南江县城约46km,是一座以农田灌溉为主、兼有防洪、水产养殖等综合利用的重点小(2)型水利工程。总库容44万m,死水位为927.0m。五郞沟水库饮用水源地20XX年投入使用,五郞沟水库沙河镇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位置:东经106°43′13.2″,北纬32°14′57.9″,服务人口5000人,年提供饮用水20万立方米。 (二)柴家沟水库饮用水源地 柴家沟水库位于南江县红四乡石梁村,是一座以农田灌溉为主、兼有防洪、水产养殖等综合利用的重点小(2)型水利工程。总库容40万

m。柴家沟水库饮用水源地20XX年投入使用,柴家沟水库沙河镇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位置:东经33 106°39′48.4″,北纬32°12′55.1″,服务人口5600人,年提供饮用水22万立方米。 三、划定保护区的有关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338-20XX) (四)《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五)《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XX) (六)《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七)国家环保总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纲要》四、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一)五郞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五郎沟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面积0.113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五郎沟水库上游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流域,面积3.5平方公里。 (二)柴家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柴家沟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面积0.24平方公里;

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最新)

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为有效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及《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全区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二、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程》(HJ/T338-2007) 8.《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9.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环境容量确定畜牧业发展禁养区和适养区,合理安排区域载畜量,科学规划布局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 (四)畜牧业布局与种植业发展相对接的原则。发展种养循环、林养循环,推行“畜—沼—菜”、“畜—沼—果”等循环经济模式。 (五)畜牧养殖与环保产业发展相促进的原则。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力度,发展有机肥加工等新兴产业,鼓励大型养殖小区利用沼气发电。 (六)坚持养殖小区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新农村示范片的新型村庄村落建设中合理布局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基地,配套搞好沼气池建设。 (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四、划分规模和类型 (一)划分规模 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标准: 年出栏量:生猪≥500头,肉牛≥100头,肉羊≥300只,肉鸡≥3.5万羽,肉鸭≥3万羽,肉鹅≥1万羽。 存栏量:奶牛≥100头,蛋鸡≥2.5万羽,能繁母兔≥400只。

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规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饮用水安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1月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集中式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备用和规划水源地)的划分。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3.2潮汐河段 指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 3.3潜水 指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 3.4承压水 指充满两个隔水层之间的含水层中的地下水。 3.5孔隙水 指赋存并运移于松散沉积物颗粒间孔隙中的地下水。 3.6裂隙水 指赋存并运移于岩石裂隙中的地下水。 HJ/T338 2007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标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1.1 前言 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源污染对策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01月09日发布。 本标准自2007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2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集中式(包括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200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1.4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1.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1.4.2 潮汐河段 潮汐是海水受月球吸引力作用,出现周期性的涨落现象,并产生涨潮流和落潮流。涨潮时潮水溯流而上,使河水水位升高,并出现溯河流;落潮时则使河水水位回落,并出现顺河流,通常把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称为潮汐河段。 1.4.3 孔隙水 孔隙水是存在于土层或岩层孔隙中的地下水。它主要分布于松散的沉积层中,也存在于半胶结的碎屑沉积岩中。 1.4.4 裂隙水 裂隙水存在于岩层裂隙中的地下水。根据岩层含水裂隙的产状,裂隙水一般可分为风化带裂隙水、层状裂隙水及脉状裂隙水三种类型。 1.4.5 岩溶水 岩溶水原称“喀斯特水”,是存在于可溶性岩层的溶蚀空隙(如溶洞、溶隙、溶孔等)中的地下水。 1.4.6 潜水 指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潜水的自由水面称潜水面,潜水面相对于基准的高程称潜水位,地面至潜水面间的距离为潜水埋藏深度。 1.4.7 承压水 承压水,是指充满于上下两个隔水层之间的具有承压性质的地下水。 1.4.8 浅层水 浅层水指与当地降水、地表水体有直接补排关系的地下水。 1.5 基本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包括向城市自来水厂直接提供水源的地表水(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以及海水淡化厂取海水的海域。 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上下游兼顾、共同协调,制定出入境的水质和水量要求,其保护区的划分应与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相协调。按照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其上游地区必须保证达到出境水质要求,并应保证下游有合理水量。其上游地区排污不得影响下游(或相邻)地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对水质标准的要求。 根据水源地环境特征和水源地的重要性,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地下水水源地的地表分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为地下水水源的补给、径流区(承压含水层单指补给区)。 关于水质标准的要求,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面

关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事项的法律依据

关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事项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要求,市政府将对我市部分区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划定,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第三十二条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模板) 一、水源地概况 ***水库位于***,距县城中心约1公里,属地表水,湖库型水源,为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库建成后,服务人口约2万人,日均供水量1.2万立方米/天。 二、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三)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五)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六)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七)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GJ3020-1993) *** 三、划分方案 ***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总面积10.32平方公里,其中一、二级保护区面积分别为1.18平方公里和9.14平方公里。取水点位于***,地理坐标为东经107°1′19.58″,北纬27°48′44.04″。 一级保护区(编号:X-Ⅰ) 以取水口处北侧500米101号点为起点,往东北沿山脊一线至102号点,往东南沿道路经103号点至漆树沟北104号点, 往西南至105号点,往南经

105、106、107号点至1245米高程山108号点,转西经大官山至大形地109号点,往北经***水库大坝与101号点闭合。总面积约1.18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编号:X-Ⅱ) 以***水库大坝北约700米201号点为起点,往东北沿山脊线至大垭口东202号点,往东至1300.5米高程山203号点,往东北沿集雨范围至坪子头204号点,往东南沿山脊线抵1613.5米高程山205号点,往南至马家田206号点,转西沿集雨范围线至王家大坡207号点,往南至羊角老208号点,往西经郭家大坡沿集雨线至大形地209号点,往北沿铁路东至201号点闭合。总面积约9.14平方公里。 保护区拐点及界限详见附表和附图。 四、拐点坐标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科学规划全县畜禽养殖布局,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X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方案》(X牧函〔X〕97号)和《关于印发X县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X政办发〔X〕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X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系列部署精神,突出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全面改善提高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积极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大力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防治,着力推行生态化养殖,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符合城镇规划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五)分区指导、分类推进的原则;

(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定类型 全县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三大类。 (一)禁养区: (1)X县城市总体规划及各镇镇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区域; (2)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景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外500米范围内区域; (3)X及X河河床沿线1000米范围以内,距离水源地500米范围内区域; (4)农村自然村外300米区域; (5)公路、铁路等主要干线500米范围内区域。 (二)限养区: (1)X县城市总体规划及各镇镇区总体规划向外延伸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 (2)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景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外500米-1000米范围内区域。 (3)X及X河河床沿线500—1000米范围以内,距离水源地500—1000米范围内区域; (4)农村自然村外500米—1000米区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方案设计

图3-1 莲峰河水源地周边采沙场 图3-2 莲峰河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农田

图3-3莲峰河水源保护区污染源分布图

第五章水源保护区管理措施 5.1 建立水源保护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由县环保局会同县水务局、卫生局等部门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报请县政府、市政府审定后,报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水源保护区地理界线,并责成相关部门在一、二级保护区设置标志牌、警示牌、界碑、界桩等。 5.1.1 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如下图5-1所示,其具体尺寸比例见下图5-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的尺寸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缩放。 图5-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

图5-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尺寸比例示意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边界设立的标志。标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并警示人们需谨慎行为。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警示车辆、船舶或行人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或航道,需谨慎驾驶或谨慎行为的标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又分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航道警示牌。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根据实际需要,为保护当地饮用水水源而对过往人群进行宣传教育所设立的标志。 5.1.2 水源保护区标志内容 (1)界标内容

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模板】

XX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加快提升我区生态环境质量,调整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的同时,确保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XX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制定本方案。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基本原则 (一)生态优先,依法划定 严格执行国家和XX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二)因地制宜,符合实际 坚持从XX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出发,统筹产业发展布局与环境保护工作,划定合理适度的禁养范围。 (三)统筹协调,总体规划 在充分考虑XX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与供应保障前提下,结合农业供给侧改革要求,利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机遇,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

(四)突出重点,科学推进 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突出重点环境敏感区域的保护;采用科学方法,确定禁养边界,确保工作开展的科学性。 三、禁养畜禽种类及规模 (一)禁养畜禽种类 包括猪、牛、鸡、鸭、羊等畜禽种类。 (二)畜禽规模 禁养畜禽规模需达到XX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本方案中禁养对象为辖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四、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 XX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256.67平方公里,包括XX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52.55平方公里,百花山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共117.17平方公里,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区域86.95平方公里。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永定河山峡段): XX区永定河山峡段(上游至斋堂镇沿河城,下游至三家店水闸)两岸外沿100米。面积为39.27平方公里。 2、镇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斋堂水库): 斋堂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划定为斋堂水库宗地范围以内区域。斋堂水库宗地范围为:拦河大坝处为水库大坝下游坡脚以下100米,延伸至公路以西外延100米、泄洪洞出口以南400米及水库林木范围外延100米,两坝头各外延300米(溢洪道进

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前言 为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科学、合理地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和控制饮用水源污染对策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 要求。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01月09日发布。 本标准自2007年02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集中式(包括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技术规范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200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1.4.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1.4.2 潮汐河段 潮汐是海水受月球吸引力作用,出现周期性的涨落现象,并产生涨潮流和落潮流。涨潮时潮水溯流而上,使河水水位升高,并出现溯河流;落潮时则使河水水位回落,并出现顺河流,通常把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称为潮汐河段。 1.4.3 孔隙水 孔隙水是存在于土层或岩层孔隙中的地下水。它主要分布于松散的沉积层中,也存在于半胶结的碎屑沉积岩中。 1.4.4 裂隙水 裂隙水存在于岩层裂隙中的地下水。根据岩层含水裂隙的产状,裂隙水一般可分为风化带裂隙水、层状裂隙水及脉状裂隙水三种类型。 1.4.5 岩溶水 岩溶水原称“喀斯特水”,是存在于可溶性岩层的溶蚀空隙(如溶洞、溶隙、溶孔等)中的地下水。 1.4.6 潜水 指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潜水的自由水面称潜水面,潜水面相对于基准的高程称潜水位,地面至潜水面间的距离为潜水埋藏深度。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X〕1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X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县生态保护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六)养殖畜产品质量安全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

计划》(国发〔X〕17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术语与定义 (一)规模养殖场。按照《X省农业厅X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X农业〔X〕113号)确定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下简称养殖场)。养殖场标准:年出栏量生猪≥500头,肉牛≥100头,肉羊≥300只,肉鸡≥3.5万羽,肉鸭≥3万羽,肉鹅≥1万羽;存栏量奶牛≥100头,蛋鸡≥2.5万羽,能繁母兔≥400只。 (二)养殖专业户。按照《X省农业厅X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X农业〔X〕113号)确定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下简称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标准:年出栏量:500头﹥生猪≥50头,100头﹥肉牛≥10头,300只﹥肉羊≥150只,3.5万羽﹥肉鸡≥X羽,3万羽﹥肉鸭≥X羽,1万羽﹥肉鹅≥1000羽;存栏量:100头﹥奶牛≥5头,2.5万羽﹥蛋鸡≥500羽,400只﹥能繁母兔≥40只。 (三)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区域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和养殖 专业户的区域。 (四)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区域。

沙河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沙河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划分方案 为加强我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可 持续发展.特拟定我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一、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确定 已作为水源地的水源有:五郞沟水库、柴家沟水库。 二、饮用水源地基本情况介绍 (一)五郞沟水库饮用水源地 五郎沟水库位于南江县沙河镇五郎村三社,距南江县城约46km,是一座以农田灌溉为主、兼有防洪、水产养殖等综合利用的重点小(2)型水利工程。总库容44万m3,死水位为927.0m。五郞沟水库饮用水源地2006年投入使用,五郞沟水库沙河镇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位置:东经106°43′13.2″,北纬32°14′57.9″,服务人口5000人,年提供饮用水20万立方米。 (二)柴家沟水库饮用水源地 柴家沟水库位于南江县红四乡石梁村,是一座以农田灌溉为主、兼有防洪、水产养殖等综合利用的重点小(2)型水利工程。总库容40万m3。柴家沟水库饮用水源地2013年投入使用,柴家沟水库沙河镇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位置:东经

106°39′48.4″,北纬32°12′55.1″,服务人口5600人,年提供饮用水22万立方米。 三、划定保护区的有关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T338-2007) (四)《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五)《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六)《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七)国家环保总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纲要》 四、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 (一)五郞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一级保护区:五郎沟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面积0.113平方公里; 二级保护区:五郎沟水库上游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流域,面积3.5平方公里。 (二)柴家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

有关1000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附件: 湖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方案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依法划分和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基础和依据。为科学划分我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划分范围、步骤及依据 (一)划分范围 全省范围内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包含现用、备用和规划饮用水水源地。 (二)划分步骤 1、2016年3月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其中包含完善《湖南省主要水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DB43/023-2005)中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2、2016年底前完成日供水量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3、2017年完成全部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三)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二、主要内容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主要内容包括:全省1000人以上未划定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湖南省主要水系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DB43/023-2005)中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建立“一源一档”机制,对水源地建立环境管理档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完成后,各地政府要组织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实施方案。 (一)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 1、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主要调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区域或流域的自然状况及社会经济状况(辖区面积、人口、GDP、水资源利用、供水格局等)。饮用水源地基础信息(水源地类型、分布及水质现状、取水口位置、供水规模、服务人口、供水方式、水源地水文特征等)。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应用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编制说明 (送审稿)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编制组 二○○六年十一月

1、任务由来与背景 饮用水安全关系千百万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证饮用水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对饮用水越来越高的要求,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以及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头等大事。 设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是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最大可能免受人类活动影响、保证水质安全的重要措施。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1989年起,部分省市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划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科学的划分标准,各地保护区划分工作随意性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护区作用的发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的“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在参考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纲要》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起草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本规范是《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划工作的基础。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先后召开多次专家论证会对技术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论证,经专家修改后,国家环保总局发文到各部委、各有关单位及各省市环保局征求意见。最后,编写组根据各部门反馈的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后成稿。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江苏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划分方案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08年7月 目录

1 保护区划分的概况 (1) 1.1划分的目的意义 (1) 1.2划分范围 (1) 2划分依据 (1) 2.1相关法律法规 (1) 2.2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2) 3 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方法 (2) 3.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核定与划分 (2) 3.2湖泊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核定与划分 (3) 3.3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核定与划分 (3) 3.4几种情况的说明 (3) 4保护区的环境监督与管理 (4) 4.1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相关规定 (4) 4.2各地各部门职责分工 (4) 5保护区划分(见附表) (5) 附表江苏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6)

1 保护区划分的概况 1.1划分的目的意义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让群众喝上干净水的目标,科学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饮用水水源,保障饮用水安全提供依据。1.2划分范围 全省13个市县级以上(含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备用水源地、省区域供水规划中规划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具有集中供水能力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共102个水源地。 2划分依据 2.1相关法律法规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起实施);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修订);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3.20); ⑸《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2005年6月5日起实施); 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07年9月27日修订,2008年6月5日起实施); ⑺《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07年1月16日修订,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⑻《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决定》(2002.12.19); ⑼《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2008.1.19)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第一章总则 1.1任务由来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精神,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各地抓紧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工作。省环保厅也制发了《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和《黑龙江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为此,市委、市政府责成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牵头成立了哈尔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区市(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成果的基础上,与技术咨询单位配合,对所辖区域内禁养区情况进行整理、融合、对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结合各区市(县)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成果和我市实际,最终拟定《哈尔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1.2工作目标

1.2017年上半年完成区县(市)禁养区方案划定,在此基础上,下半年全面完成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总体划定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2.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切实解决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问题。 1.3划定依据 1.3.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0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第588号令);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第474号令)。 1.3.2执行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平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2019)

平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201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平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优化全县畜禽养殖合理布局,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西省水污染防治2019年行动计划》、《阳泉市水污染防治2019年行动计划》及《平定县水污染防治2019年行动计划》等有关要求,结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和《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环土壤〔2019〕151号)要求,特对平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进行了排查,核实了禁养区划定依据、范围、面积,关闭和搬迁养殖场户规模等情况。根据排查工作中发现的超范围划定禁养区情形,对原《平定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进行了优化调整,重新科学划定禁养区,特制定本划定调整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大力开展生态县建设,切实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实现生猪生产平稳健康绿色发展,使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结合我县生态建设规划要求,对畜禽养殖实施禁养区范围的划分。按照划分范围,合理规划和适度发展畜禽养殖业,调整并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并对现有畜禽场污染进行综合整治,运用种养结合、循环利用的循环经济、生态经济理念,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合理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削减敏感区域的饲养总量,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

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一、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安全系数 取150%,污染物水平迁移时间T一级保护区取100 d,二级保护区取1000d。 根据甘肃省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甘肃省泾川县城区供水水源地(屈潭沟—二十里铺)前期论证报告》、甘肃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测院《甘肃省泾川县县城供水水源地水文地质勘测报告》等报告提供的有关资料,确定水源地水文地质参数,结果见表1。 表1 泾川县水源地水文地质参数 1.1 水源井保护区半径计算 根据经验公式(1)计算得一、二级保护区半径见表2。 表2 泾川县各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半径经验公式计算值

1.2 计算成果对比分析及保护区半径确定 根据水源保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要求,对泾川县王村镇、水泉寺、杨柳湾3个水源地采用经验公式进行了计算。对计算结果与技术规范提供的经验值(表3) 表3 孔隙水潜水型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经验值 进行比较,根据规范规定:“在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不受污染的前提下,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尽可能小”这一原则,结合水源地周围主要工程项目布局现状,最后确定王村镇、水泉寺2个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半径为500 m,二级保护区半径均为5000 m,杨柳湾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半径为200 m,二级保护区半径均为2000 m。泾川县水源地保护区实际采用半径见表4。 表4 泾川县水源保护区实际采用半径

1.3水源保护区范围 地下水一级保护区的划分,如果水源为单井,将以单井影响半径的外切正方形为保护区,如果水源为群井,则以单井影响半径画圆,各单井圆外切线交点所构成的多边形为保护区。 地下水二级保护区是在一级保护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半径扩大10倍进行划分。 1.3.1一级保护区范围 泾川县城区饮用水3个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共3个,总控制面积15.259 km2。其中:王村镇水源地1个,控制面积11.27 km2,控制点W1—2、W1—3在泾河左岸一级阶地上;水泉寺水源地 1 个,控制面积3.07km2;杨柳湾水源地1个,控制面积0.919 km2。各一级水源地分布和控制范围见表5。 表5 泾川县城区饮水各水源一级保护区控制范围及面积一览表

全区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全区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经开区,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抓好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布局,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全区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依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X〕99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发〔X〕131号》、《X省农业委员会、X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X农牧〔X〕36号)、《X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X政〔X〕6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突出重点区域环境保护,开展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综合防治,构建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畜禽养殖模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坚持畜禽养殖规模与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养殖污染减量无害、综合利用的原则。 (四)坚持畜禽养殖设施建设与农业发展、项目建设等规划要求相一致的原则。 (五)坚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六)坚持突出重点与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一)《环境保护法》 (二)《畜牧法》 (三)《水污染防治法》 (四)《大气污染防治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六)《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八)《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各镇、村集中供给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范围内;二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以外有明显水位降落漏斗区6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化家湖水库、南湖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技术方法-浙江水利

附件2 浙江省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划定技术大纲 浙江省水利厅 2016年7月

目录 1任务 (1) 2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技术标准 (1) 2.1数据源 (1) 2.2空间参考系统 (1) 2.3数据预处理 (1) 2.4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图制作标准 (2) 3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技术方法 (4) 3.1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上、1000吨以下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法 (4) 3.2日供水规模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以上的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4 3.2.1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4) 3.2.2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5) 3.2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最终定界 (6) 3.3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内业流程 (6) 3.4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外业调查与复核 (6) 3.5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编号规则 (6) 4成果内容 (7) 5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警示标志的内容及设立位置 (9) 5.1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警示标志的内容 (9) 5.2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警示标志的设立位置 (9) 6工作安排和组织实施 (9) 6.1工作安排 (9) 6.2 组织实施 (10) 7 经费估算 (10) 《XX县(市、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大纲 (11)

1任务 (1)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和浙江省水利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环发[2015]46号)要求,2016年底前,完成日供水规模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以上水源保护区以及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2)在1:10000数字化地形图上完成对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初步划定,通过现场勘察复核,确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有条件的县(市、区),应以高分系列遥感影像、航空影像或者其他空间分辨率优于2m的遥感影像为底图,增强保护范围成果图的准确性和可视性。 (3)以县(市、区)为单位,将所辖区域内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的成果表和图整理成册,并编写划定方案。应用遥感影像数据的,应在县级遥感影像图上点绘水源地的分布情况。 (4)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市、区)水利局会同环保局向社会公布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同时将划定方案报送设区市水利(水务)局、环保局备案。设区市水利(水务局)将所辖县(市、区)划定方案收集汇总后,统一报送省水利厅。 (5)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应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上划定保护范围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应设立警示标志。 2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技术标准 2.1数据源 (1)遥感影像:时相为2014至2016年空间分辨率优于2m的遥感影像; (2)数字化地形图:行政区域内1:10000数字化地形图(矢量格式); (3)行政界线:县界、乡镇界和村界(矢量格式); (4)土地利用现状图: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数据(有条件的地区建议使用)。 2.2空间参考系统 (1)坐标系: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 (2)投影方式:高斯—克吕格投影; (3)中央经线120度。 2.3数据预处理 遥感影像处理:对各县的遥感影像进行几何校正、水源地专题信息增强、影像融合、影像镶嵌等处理。 遥感影像叠加地形图:遥感影像与地形图叠加,偏差不超过0.5个像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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