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项法律事务服务合同

建设工程专项法律事务服务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传真:

甲方拟进行的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为该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仅包括:

1、解答拟(已)进行的项目(以下称“本项目”)的法律咨询;

2、应甲方要求,参与同相关部门和当事方的磋商、谈判,审查甲方与其他当事方的合同,维护甲方利益;

3、起草、审查或者修改因本项目而需签订的各种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对存在问题的相关条款、内容提出法律建议或者处置措施;

4、对本项目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的实施,提出法律意见;

5、根据本项目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代甲方草拟申请、呈批文件;

【】建设工程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建设工程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房地产项目建设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其在整个建设过程中的所有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合法权益,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法律服务组成人员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等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小组,负责处理甲方的相关房地产法律事务。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指派的律师。 二、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具体包括: 1.项目合同管理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1根据甲方的要求和工程项目的特点及进度,协助甲方对工程项目涉及的整体方案、合同架构等进行统筹安排,并协助甲方制定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方案; 1.2审查承包方提出的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信誉及队伍素质和履约能力,

审查确定工程分包合同,并参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管理; 1.3审核、修改材料供应合同、设备购销合同和设备租赁合同等; 1.4审核、修改甲方致工程承包方、设计勘察单位、监理公司、材料供应商、安装商的通知函、通告函、终止函等法律文件; 1.5根据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审查设计变更、工程变量变更签证文件的法律内容; 1.6根据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审核、修改工程项目建设工程中的其他合同及法律文件。 2.工程项目施工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2.1提示施工企业履行相应的义务; 2.2协助甲方在项目施工工程中的鉴证管理,建立、设计完整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 2.3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的争议,确保工程进度; 2.4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调处理项目停建、缓建、逾期竣工、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质量事故理赔等事宜; 2.5根据甲方的要求,参与工程竣工结算的谈判、洽商,就有关争议问题及甲方审核确定的最终造价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6根据甲方的要求,参加有关会议,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并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 2.7根据甲方的要求,处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三、其他工程项目相关的法律服务事项 1.及时向甲方介绍新颁布的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结合甲方实际管理状况,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2.根据甲方的要求,处理其他与工程项目相关的法律事务。

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方因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上述法律事务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的委托事项及要求 1、 2、 3、 4、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律师作为上述法律事务中甲方的专项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情况,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适用项目服务》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适用于项目服务)

【公司全称】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公司全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地址: 乙方: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职务: 主任 联系地址: 签订地点:[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于: 甲方因项目(下称“本项目”)需要,聘请乙方提供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乙方接受聘请同意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服务团队 甲方聘请乙方为本项目提供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适格律师为本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乙方保证指派的律师具备提供本合同法律服务所需的相关经验和专业能力,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根据本条上述约定指派之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变更已指派的律师。 乙方指派的律师具体如下:律师。 乙方指派律师应常驻。 ★第二条法律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事项: 2.1; 2.2; 2.3; 2.4甲方委托的其它法律服务。 第三条联系方式 为确保甲、乙双方保持有效的沟通和联系,双方均应就本项目指定具体的联系人,甲方法律服务需求均通过其指定的联系人向乙方联系人提出。若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应将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指定电子邮箱邮件通知对方。 甲方指定的具体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指定的具体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4.1 及时、真实地向乙方提供与本合同第二条项下法律服务有关的文件和背景材料,为乙方法律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4.2 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4.3 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5.1 乙方应本着实事求是、谨慎、勤勉和对甲方尽责的原则,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职业道德,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法律服务; 5.2 乙方保证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及时、高质地完成相关法律事务,并为此投入适当的、充足的人力及其他资源,并确保不存在利益冲突; 5.3 乙方应以办理类似法律服务时专业律师应有的合理专业审慎态度,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本项目; 5.4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及因此形成的意见、文件等符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且是合法有效的并可以操作或执行的; 5.5 乙方针对在履行本合同业务中得知的甲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秘密应根据本合同项下保密条款有关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六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6.1 出于双方的长期合作考虑,甲乙双方就本项目法律服务商定如下收费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法条

建设工程合同 一、分类 设计、施工、勘察 二、形式 书面 三、总包与分包 1、既可以与总承包人签合同,也可以分别与设计、施工、勘察人签合同。 2、发包人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肢解分包给几个承包人。 3、总承包人或设计、施工、勘察承包人可以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应经发包人同意。 4、但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 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第三人。(全部转包就不行,即使肢解分别全转也不行) 5、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6、第三人对其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设计、施工、勘察人承担连带责任。 7、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8、禁止分包再分包。 四、建设工程监理 发包人与监理人订立书面监理合同。权力义务及法律责任依照委托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五、发包人检查权 不妨碍正常作业,可随时检查进度与质量。 六、隐蔽工程的验收 隐蔽以前,承包人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不检查,完工日期延长,发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七、竣工验收

1、发包人依照图纸说明、国家标准及时验收。验收合格,接收工程并按约定支付价款。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不合格,不得使用。 2、未经验收而使用,又以质量不合格主张权利,不予支持。 3、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仍要负责。 八、设计、勘察人的责任 延迟提交设计、勘察文件拖延工期或质量不符合要求,设计、勘察人承担继续完善、减免收费、赔偿损失的责任。 九、施工人的责任 1、质量不符,发包人有权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无偿返修、改建。若因此导致延误,责任由承 包人承担。 2、承包人拒绝返修、改建,发包人有权请求减少支付价款。 十一、质量保证责任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导致人身财产损害,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十二、发包人违约 1、未按约定时间要求提供资料(场地、资金、材料、设备、技术),完工日期延长,发包 人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发包人供应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由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十三、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 发包人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各项实际损失。 十四、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适用项目服务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适用于项目服务) 【公司全称】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公司全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地址: 乙方: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职务: 主任 联系地址: 签订地点:[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于: 甲方因项目(下称“本项目”)需要,聘请乙方提供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乙方接受聘请同意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服务团队 甲方聘请乙方为本项目提供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适格律师为本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乙方保证指派的律师具备提供本合同法律服务所需的相关经验和专业能力,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根据本条上述约定指派之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变更已指派的律师。 乙方指派的律师具体如下:律师。

乙方指派律师应常驻。 ★第二条法律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事项: 2.1; 2.2; 2.3; 2.4甲方委托的其它法律服务。 第三条联系方式 为确保甲、乙双方保持有效的沟通和联系,双方均应就本项目指定具体的联系人,甲方法律服务需求均通过其指定的联系人向乙方联系人提出。若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应将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指定电子邮箱邮件通知对方。 甲方指定的具体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指定的具体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4.1 及时、真实地向乙方提供与本合同第二条项下法律服务有关的文件和背景材料,为乙方法律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4.2 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4.3 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5.1 乙方应本着实事求是、谨慎、勤勉和对甲方尽责的原则,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职业道德,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法律服务; 5.2 乙方保证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及时、高质地完成相关法律事务,并为此投入适当的、充足的人力及其他资源,并确保不存在利益冲突; 5.3 乙方应以办理类似法律服务时专业律师应有的合理专业审慎态度,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本项目; 5.4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及因此形成的意见、文件等符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且是合法有效的并可以操作或执行的; 5.5 乙方针对在履行本合同业务中得知的甲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秘密应根据本合同项下保密条款有关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六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6.1 出于双方的长期合作考虑,甲乙双方就本项目法律服务商定如下收费办法: 【收费办法可选择适用6.2-6.4,也可按实际需求重新设计】 6.2 就乙方所提供之服务,采取计时的方式计收法律服务费。计费标准为人民币元/小时(小写:,含税价)。 6.3 就乙方所提供之服务,采取计数的方式计收法律服务费。计费标准为: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2017)沪X非字第号 甲方:XX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联系方式: 乙方: 住所: 联系方式: 鉴于: 甲方为处于创业初期的公司,甲方就其初创公司关于股东出资协议事宜(以下简称“股东协议”)委托乙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1.委托事项 1.1甲方委托乙方关于公司股权变动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1.2乙方指派顾寒冰律师、钱佳伟律师为甲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2.服务内容 2.1乙方就股权变动涉及的法律问题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建议、风险提示; 2.2乙方依照甲方要求起草投资入股协议一份、股东协议一份; 2.3乙方依照甲方要求为甲方提出可行的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2.4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其他相关法律服务的,双方另行协商收费。

3.服务费用计算及支付 3.1乙方依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3.2乙方一次性收取服务费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无其他后续费用; 3.3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3.4乙方依照甲方要求发生的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提供费用明细、发票; 3.5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费用明细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费用明细之日起5日内与乙方联系,超过该期限则视为无异议; 3.6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人: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 开户银行:农行上海市宝山区友谊支行 4.甲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创业项目、股东身份等的详细资料; 4.2甲方应当保证向乙方提供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合法性; 4.3甲方需要乙方参与磋商、会议的,应当提前3日通知乙方指派律师; 4.4甲方如需乙方律师提供外调法律服务,应告知乙方律师调查内容及用途; 4.5甲方承担乙方专项法律服务期间指派律师的差旅、食宿等费用,按照本合同3.4条款进行结算; 4.6甲方应当依约向乙方支付专项法律服务费,按照本合同3.2条款确定的方式进行结算; 4.7甲方需要中途变更本所承办律师的,应当与乙方协商,并书面告知缘由; 4.8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服务进行违法活动。 5.乙方权利和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1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合同效力及相关问题 第一条【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未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订立书面合同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招投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已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且不得作实质性变更,即使未订立书面合同,本约亦成立。 第二条【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主要指有关工程范围、 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约定内容。 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应认定变更中标合同工程造价实质性内容。 第三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规定,请求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另行订立的合同是否变更了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是否发生较大变化等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第四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例外情形】 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等客观原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变更有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约定,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请求根据变更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书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书 编号:法专字()第号 甲方(聘用方): 乙方(受聘方): 一. 甲方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中国法律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 是一家依中国法律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三. 甲方为使自己的企业行为合乎中国法律的规定,使自身的合法权益获得中国法 律的保护,自愿聘请的律师为其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经协商双方达成合同如下:1服务期限 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指派本所律师为甲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为甲方提供该专项法律服务之日起,至该项目经乙方论证可行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件,或不可行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时止,但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_个月。 2委托事由 甲方因:一事而需要乙方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3工作内容 3.1就该项目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3.2应甲方要求起草与该项目有关的各类法律文书,就该项目是否可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3.3应甲方要求审查与该项目有关的各类法律文书,提供修改意见。 3.4应甲方要求参与与该项目有关的谈判。 4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资料,不得虚假陈述;乙方亦有权要求甲方对其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提供真实、全面的情况及材料。 4.3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活动。 4.4甲方不得提前中止本合同,但乙方有重大过错除外 4.5乙方律师应当诚实信用,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甲方

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应选派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4.6乙方不得泄露在甲方受聘期间所接触的甲方商业机密、技术秘密,并不得利用甲方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7乙方不得向甲方作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的虚假承诺。 4.8乙方必须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4.9乙方不得拒绝接受甲方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要求。但甲方为谋取非法利益、提供虚假材料的除外。 5特别约定 5.1乙方在不妨碍、不拖延甲方交办的法律事务的前提下,可承接他方的法律事务。 5.2如在本合同期间,甲方发生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等事项,则甲方的权利、义务承受者享有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3乙方律师及助手不享有甲方员工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规定享有的各项权利,亦不承担甲方员工依据劳动法及其劳动合同应履行的义务。 6相关责任 6.1甲方无合法理由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并承担违约金壹万元。 6.2乙方无合法理由单方解除本协议,无条件退还乙方已收取的全部律师费,并承担违约金壹万元。 6.3甲方无合法理由逾期支付乙方律师酬金超过30日的,经乙方书面要求仍不予支付律师酬金的,视为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 6.4乙方无合法理由拒绝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超过30日的,经甲方书面要求仍不予提供服务,视为乙方单方解除本协议。 6.5甲方有重大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经乙方律师提出书面异议拒不纠正,乙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此项中止行为,不视为违约,由此产生的后果概由甲方承担。 6.6甲乙双方之任何一方如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阐明理由并通知对方。 7律师费 该项目的专项律师服务费为:人民币—元正(¥_), 丁本合同书签订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 8附则 8.1本合同附件所确定的通讯地址及收件人为甲乙双方认可的文件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变更方有义务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向原地址、原收件人寄送的文件(以特快专递方式)在寄出后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 8.2由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诉讼在本合同签署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项目)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签订地点: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住所:负责人:联 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非诉 讼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以并购为目 的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事宜为甲方提供 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委托与指定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委托事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 指定律师作为主办律师组建团队完成委托事项。未经甲方要求或同意, 不得更换主办律师。甲方同意乙方上述指定。甲方指定作为甲方联 系人,负责与乙方联系委托事项相关事宜。 1 二、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下列事项:(一)在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内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二)起草尽职调查清单,全面梳理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的历史沿革、业务经营、股权结构、资产等状况,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文件、资产文件、融资文件、重要协议、涉外合同、审批及许可、财务报表、雇员、保险、诉讼情况和环保事宜等事项;(三)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分析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收购程序的影响,可能面临或者存在的法律、监管等

方面的问题和风险,给出适当解决方案。依据调查报告制作摘要,供甲方决策参考。(四)按照甲方提出的合理需求对尽职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报告的最终文本需经过甲方验收同意。三、委托期限乙方应在下列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现场调查部分:年月日至年月日。正式尽职调查报告最终出具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四、服务费数额及支付;本项目服务费(含差旅费)共计人民币整,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人民币万元,于本合同签订时支付;第二期余款人民币于乙方完成尽职调查,提交经甲方验收同意的尽职调查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甲方因乙方不胜任委托事项为由解除本合同,则应根据乙方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并按照如下方式处理;甲方支付的第一期费用乙方无需退还,甲方不需支付第二期费用。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就委托事项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 2.甲方有权在委托期间变更对乙方的授权范围; 3.以书面形式解除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股权收购

××公司股权转让事项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公司 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话:×× 甲方因转让公司股权的需要,特聘请乙方律师为该股权转让事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以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现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律师担任甲方就上述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二、双方约定,受聘律师须为甲方提供如下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1、根据公司现状,协助制定股权转让方案。 2、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代表甲方参加股权转让事宜的协商、谈判,草拟、修改股权转让合同,使之从法律上可达到正式签约的条件; 3、就该股权转让协商过程中所存在的有关法律问题,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及时向甲方解答法律疑问,向甲方提供参考性的法律建议;

4、根据甲方所提供的资料,起草、制作与股权转让合同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件。 5、就股权转让事宜所涉及的与第三方债务清偿的有关问题,就甲方的咨询提供法律意见,起草、修改、审核相关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 1 - 三、法律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1、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双方商定,甲方对上述法律服务支付律师费人民币××万元。2、支付方式:甲方与相关股权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全部律师费。 四、乙方及受聘律师可根据法律服务工作项目及有关要求,安排有关律师或工作人员办理具体事务,具体工作人员的费用由乙方律师自行负责。 五、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应确保服务质量,确保所有合同和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确保在甲方要求、乙方承诺的期限内完成相应工作。 六、甲方应根据股权转让合同谈判签约的需要及时全面地向乙方律师提供各种书面资料,如实向律师说明所涉情况。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委托事务办理终结之日止。 八、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编号:FS-DY-20630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因一事,委托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助理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切实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向律师提供真实的证据和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有权终止代理,所收代理费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委托,代理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服务范围及权限: 六、甲方应于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及时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人民币/港币/美金元。律师在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

所支出的办案费用,包括差旅费、 出差补贴、交通费、鉴定费、翻译费、资料费、复印费、通讯费及其他必要开支 的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七、双方因履行本代理合同发生争议,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代理法律事务完成时止。 十、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甲方:乙方: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因与纠纷一案,特聘请乙方律师胡文林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现经甲乙双方按照平等、互利与互助原则充分协商,自愿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二条:甲方对乙方的授权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接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的理解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的理解 作者:孔令昌律师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我认为此条司法解释包含以下意思并存在以下问题: 1、本条的本义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赋予农民工或者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起诉的权力。这里的发包人是指建设方及业主,而不是指总承包人作为发包人的情况。其基本的法理基础是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了事实的合同关系。 2、但是本着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对于发包人而言其承担的不是无限连带责任而是有限连带责任,即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已经与承包人结算完毕其已经付清工程款,则发包人就不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这里主要出现的问题是,如果发包人没有与承包人结算或者产生结算争议,工程款的数额仍然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同样无法确定,那么如何让发包人承担责任呢?是否承担以及如何承担就成为问题。 另外一个问题是,即使发包人已经与承包人完成了结算,工程款数额已经确定但尚未付清。发包人应该如何支付实际施工人呢?根据什么标准呢?是根据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结算呢?还是根据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签署的合同支付工程款呢? 如果发包人根据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结算将剩余的工程款全部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很可能会造成实际施工人获得远高于其与承包人之间签署的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这样实际施工人会获得不当利益,而实际施工人其实在签署违法分包或转包合同中也是存在过错的,实际施工人反而通过自己的过错获得不当利益,也违背了法律基本的合法性原则,所以是不对的。 如果发包人根据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签署的合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话,这里的问题是往往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并没有进行过结算或者对结算仍存在争议,发包人不能代替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进行结算,因而问题仍然无法解决。 3、实际施工人是主张要农民工工资还是工程款的问题,还需要明确。 本司法解释只规定“主张权利”,主张什么权利呢?在《最高院副院长就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说“...这样导致实际施工人没有办法取得工程款,而实际施工人不能得到工程款则直接影响到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根据这种理解,实际施工人主张的是工程款,是其与承包人之间签署的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而不能直接主张农民工的工资,因为农民工的工资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4、实际施工人是指什么?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协议书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协议书 (以下简称甲方)因一事,委托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助理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切实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向律师提供真实的证据和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有权终止代理,所收代理费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委托,代理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服务范围及权限: 六、甲方应于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及时向乙方缴纳代理费人民币/港币/美金元。律师在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所支出的办案费用,包括差旅费、出差补贴、交通费、鉴定费、翻译费、资料费、复印费、通讯费及其他必要开支的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七、双方因履行本代理合同发生争议,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代理法律事务完成时止。 、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甲方: 乙方: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时间: 年月曰时间: 年月日-----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因与纠纷一案,特聘请乙方律师胡文林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现经甲乙双方按照平等、互利与互助原则充分协商,自愿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二条:甲方对乙方的授权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接收法律文书,代为出具律师函,代为和解,参加调解,代为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上诉等。 条三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代理律师叙述受托事项具体情况,及时提供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代理律师进行尽职调查以及处理代理事项的各项工作; 3、甲方应当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及时提出代理要求,甲方对乙方代理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具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司法解释二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件司法解释二 篇一: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作如下解释。 一合同效力 第一条【违法建筑施工合同无效】 当事人以建设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可证为由,请求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二条【依法应认定有效的五种合同】

当事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主无效的,不予支持。(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 另一种意见:删除 第三条【部承包的认定标准】 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施工,并对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职工的施工进行财务管理、技术指导、质量监管等必要管理的,应认定为企业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上述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无施工资质为由,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四条【中标通知书的性质】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请求招标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另一种意见: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建设工程预约施工合同成立。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请求招标人承担建设工程预约施工合同违约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第五条【不属于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的法律效果】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标准版)

The obligee in the contract can accomplish the goal in a certain period by discussing the agreed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编号:FS-DY-80560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____事务所甲、乙双方就企业劳资专项法律服务的有关事宜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互相信任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 1、乙方指派的律师 乙方应指派工作勤勉,认真负责,并对所提供法律服务具有相当经验之律师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 经与甲方协商,乙方指派____律师组成工作小组为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 2、服务事项 在甲方支付了规定费用后,乙方应在下列事项范围内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1)对甲方目前劳资状况进行分析,出具《企业目前劳资状况分析报告》;

(2)针对甲方的实际情况,为甲方出具《企业用工制度策划书》; (3)审阅甲方与员工订阅的劳动合同,对其提出修改意见或重新提供规范的劳动合同。对于尚未签订的员工,提供新的劳动合同; (4)审阅甲方现有的规章制度,对其提出修改意见或重新拟定规范的规章制度; (5)根据甲方的运作流程,拟定商业保护策略; (6)向甲方提供一份《劳资纠纷预警机制》; (7)对甲方的有关人员进行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培训。 3、乙方的保密义务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的服务实施过程中及完毕之后,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接触到的甲方未公布、保密或专有性质的资讯,并将维护其保密性。 4、甲方的责任 甲方同意与乙方真诚合作,如实提供乙方所需的所有资料,积极配合乙方工作,确保乙方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履行本合同条款,按时支付费用及告知乙方其他地址、电话号

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文件一:客户(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 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人): 联系方式: 乙方(受委托人):律师事务所 地址: 联系电话: 因办理甲方需要委托他人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事宜,甲方需委托乙方办理律师见证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 一、指派律师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对甲方委托受托人的委托行为进行见证。 二、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情况,提供有关见证工作的真实材料。甲方提供虚假事实和材料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2、乙方应依法向甲方提供有效的律师见证服务,并向甲方出具律师见证手续。 三、委托事项 对甲方委托他人办理房产事宜进行律师见证。甲方委托他人办理房产事宜相关信息如下:

四、律师费用 1、律师见证费用标准为:人民币元/每套房产。 2、此次服务共涉及套房产,合计律师见证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元。如实际办理见证涉及房产套数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应根据实际办理见证所涉及房产套数结算律师费用,多退少补。 3、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4、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正规发票。 5、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支付律师费用,乙方律师于甲方支付律师费用后开始提供服务。 五、附则 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地点)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 1.合同示范文本的效力 ■合同示范文本不属于法律法规,是推荐使用 2.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三主体三客体两内容) 3.与法人有关的两个易混概念 4.法人的四条件 ■依法成立-不能自然产生,必须依法设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物质基础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法成立、有钱、有名、能独立承担责任 5.法人的分类 6.法人资格的获得

7.其他组织 ■概念 ·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作为合同的主体 ■类型 ·法人的分支机构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注意】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备 8.法人资格与签订合同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如法人的分支机构是可以签订合同的,只不过合同的责任必须由法人来承担。 9.法律关系的客体(三客体) ■ 物 ·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也是物(如借款合同) ■ 行为 ·行为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 ·如设计工作、监理工作等 ■ 智力成果(主要三类) ·知识产权 ·技术秘密 ·在特定情况下是公知技术 10.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两类) 11.代理的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意志 ■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既包括对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任务的合法行为承担责任,也包括对代理人不当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2.代理的种类(三大类) ■ 委托代理 ■ 法定代理 ■ 指定代理 13. 委托代理 ■内涵 ·基于委托授权形成的代理关系 ■来源 ·委托合同关系 ·合伙合同关系 ·工作隶属关系 14.委托代理的特点 ■仅被代理人一方授权即可产生效力,无需对方同意 ■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 ■但代理人辞去委托时,不能给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15.工程中的主要委托代理形式 ■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的代理人 ■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的代理人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发包人的代理人 16.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原则】谁有错误就由谁承担责任 17.授权范围不明确的法律责任 应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但实际操作中,由于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远高于代理人,因此这种情况下大多数由被代理人承担(以监理合同为案例) 【原则】谁有错误就由谁承担责任,如双方都有错误,则承担连带责任 18.法定代理 ■概念 ·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代理关系 ·适用于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案例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代理人是其父母 ·无需未成年人给其父母下委托书 19.指定代理 ■概念 ·根据法院或有关单位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篇一: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项目)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签订地点: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非 诉讼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以并购为目的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事宜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委托与指定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指定律师作为主办律师组建团队完 成委托事项。未经甲方要求或同意,不得更换主办律师。 甲方同意乙方上述指定。甲方指定作为甲方联系人,负责与乙方联系委托事项相关事宜。 二、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完成下列事项: (一)在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内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二)起草尽职调查清单,全面梳理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的历史沿 革、业务经营、股权结构、资产等状况,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组织文件、资产文件、融资文件、重要协议、涉外合同、审批及许 可、财务报表、雇员、保险、诉讼情况和环保事宜等事项; (三)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分析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收 购程序的影响,可能面临或者存在的法律、监管等方面的问题和风险, 给出适当解决方案。依据调查报告制作摘要,供甲方决策参考。 (四)按照甲方提出的合理需求对尽职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报告的最终文本需经过甲方验收同意。 三、委托期限 乙方应在下列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现场调查部分:年月日至 年月日。正式尽职调查报告最终出具时间以甲方通知为 准。 四、服务费数额及支付; 本项目服务费(含差旅费)共计人民币整,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人民币万元,于本合同签订时支付;第二期余款人民币于乙方完成尽职调查,提交经甲方验收同意 的尽职调查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甲方因乙方不胜任委托事项为由解除本 合同,则应根据乙方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并按照如下方式处理;甲方 支付的第一期费用乙方无需退还,甲方不需支付第二期费用。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一)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一)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甲方因事宜,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从事以下事宜: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作为上述事务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5、乙方律师及助理对其获知的甲方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有责任对律师做出的风险提示和法律意见,进行独立地判断及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保证,在与乙方签订时,填写的邮件地址和联系电话,均可以取得有效的联系和送达,如果变更,甲方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告知乙方律师,否则,因邮件地址、联系电话不真实、填写错误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