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因一定法律事实而改变保险合同的主体、内容或客体。虽然保险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但是,保险合同是继续合同,在合同的存续期间,因各种主观的或客观的情况发生变化,必然产生变更保险合同的合理要求。因此,各国的保险立法一般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定方式变更保险合同。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9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和保险方可以协议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于变更保险合同的任何协议,保险方均应当在原保险单、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以资证明。”这是关于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法律规定,另外,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及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亦属保险合同效力变更范畴。

一、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主要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虽然保险人也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一般情况下不会发生变更。在保险单主体变更的场合,由于保险标的不变,故通常称之为保险合同的转移,习惯上叫作保险单的转移。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其主体变更通常因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引起。一般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对人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原则上其主体不得任意更换。也就是说,保险合同不依保险标的的转移而当然转移。依一般保险惯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后,因其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丧失,保险合同即失去效力,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转移保险标的所有权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保险合同方能有效转移。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规定,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事先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可见我国的法律规定与上述保险惯例是一致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国有企业对其财产享有的是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在企业财产保险中,如发生保险财产经营权转移的情况,同样适用有关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法律规定。

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其保险标的是运输中的货物,具有流动性。货物从起运地到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即可买卖易主,一般很难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如果过分强调保险人同意原则,必然影响财产的正常运转,有碍交易安全,故各国保险立法一般规定,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保险单同货物所有权同时转移,不必经保险人同意。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也规定,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可由投保方背书转让,无须征得保险方同意。《海商法》第229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在保险实践中,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采取指示式或无

记名式。指示保险单得以背书方式转让;无记名式保险单得以交付保险单的形式随保险标的转移。

成都律师https://www.360docs.net/doc/f57060290.html,/chengdu

上海律师https://www.360docs.net/doc/f57060290.html,/shanghai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情形有哪些介绍-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情形有哪些介绍-保险 合同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情形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效力在法律上一般是指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实际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效力还涉及到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例如保险合同的解除和复效,下面是网的为您提供的与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有关的信息,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 一、合同的无效 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按照不同的因素来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形式: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根据不同的原因来划分,无效有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两种。约定无效由合同的当事人任意约定。只要约定的理由出现,则合同无效。法定无效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一旦出现,则合同无效。各国的保险法通常都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保险合同无效。 (1)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 (2)恶意的重复保险。 (3)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 (4)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

限制。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根据不同的范围来划分,无效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两种。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以上讲的那几种情况就属于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中仅有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但在保险价值限额以内的部分仍然有效。又如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与保单所填写的不符(只要没有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保险年龄的限度),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给付保险金额,这也是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根据时间来划分,无效有自始无效和失效两种。自始无效是指合同自成立起就不具备生效的条件,合同从一开始就不生效;失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效。如被保险人因对保险标的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即失去效力。失效不需要当事人作意思表示,只要失效的原因一出现,合同即失去效力。 二、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法律赋予,或合同中约定),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无效是不同的。前者是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及既往;后者则是根本不发生效力。解除权有时效规定,可因时效而丧失解除权;而无效合同则并不会因时效而成为有效合同。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要点提示】 保险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对歧义格式条款含义的解释不应排除《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适用。“通常理解”应定义为一般人的理解,法院在确定一般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时,应借助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解释原则。 【基本案情】 原告高峰诉称:2004年2月29日,原、被告以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车为保险标的物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一份,约定: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因考虑到本保险合同履行期内国家将实行新的赔偿规则,故双方同时将该保险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提高到50万元。2005年1月7日,该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法院判决,原告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计270928元。原告要求被告赔付,但被告只同意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款74513.6元。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尚余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181918元[计算方式:(应付额270928元-自负额1000元)×95%-已付额74513.6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辩称:本案主体缺失,本案所涉合同的被保险人系徐泽峰和高峰,故徐泽峰系本案共同原告;原告未提交其已实际赔付的依据,最终损失金额难以确定;按保险条款约定,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国家现行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有关约定给予赔偿。本案所涉合同于2004年2月29日签订,保险期限从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止,故合同签订时的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法规为《办法》,且双方亦没有在2004年5月1日《解释》实施后变更保险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的人身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对于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并且在该日期前未到期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保险人可按《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履行赔偿。被告无义务承担约定之外的赔偿,现被告已按约理赔,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04年2月29日,原告将其所有的牌号为皖N55851自卸货车,以原告和徐泽峰为投保人向被告投保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50万元。2005年1月7日,原告驾驶该保险车辆在宁波市鄞州区姜山环镇路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案外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案原告须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2005年3月18日,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后经法院判决,本案原告应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要怎么写.doc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要怎么写() 保险合同解释 保险合同形式 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变更 保险合同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如果想要变更保险合同变更申请,需要递交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那么,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要怎么写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要怎么写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什么是保险合同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 二、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要怎么写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本人(单位)系xxxxx号保险单的投保人,由于xxxxxxx 原因,申请对该保险单内容做如下变更: 1、保险合同□提前/□延展至年月日终止;

2、保险责任内容□扩展/□减少;3、保险标的□增加/□减少; 4、保险金额□增加/□减少; 5、□被保险人/□受益人变更;6、□其他变更。 具体批改内容:

投保人:(签章) 年月日 复核:部门负责人:经办: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注意事项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变更。若您的地址有变,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投保后,保户也可能对某些附加险的需求发生变化。比如,有人认为自己身体好,不想再续保医疗附险;有人认为现在的工作风险加大,要求增加意外附险。取消附险可随时申请,但增加附险却有时间、身体状况、职业等方面的限制条件,因而应向保险公司了解相关条款和投保规则。 保单复效也较常见,例如投保人在60天续期缴费的宽限

保险合同协议书的转让

保险合同协议书的转让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案情简介] 某单位购车后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一年,即1987年11月1日至1988年10月1日止,保险额为 15000元。1988年元月,该单位将汽车转卖给个体户肖某,但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和车辆过户手续。肖某使用三个月后,又转让给祝某。肖慌称保险手续遗失(其实该单位未将保险单给他)。祝某于3月 20日以保险单遗失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办保险手续。接待人找到该车原保单存根后,未请示领导,擅自为祝某补办了保险证。 1988年6月24日,该车由雇请司机刘某驾驶跑长途运输,途中与外地个体户汽车相撞,致对方车损严重。祝某向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出具便函给事故地保险公司,称如属保险责任范围,损失在 2000元之内,委托该公司处理;如超出上述范围,由本公司派人查勘处理。嗣后,公司查核该车未办过户批改手续,拒绝派人查勘。事故经当地交警裁定,祝某应负完全责任,赔偿对方损失 12800元,祝某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祝某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为由拒赔。为此,祝某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 原车主已保险公司投保,祝某购买后,此车仍在保险有效期内。祝某以保险单遗失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保险公司为其补发保险证,但未办批改手续。依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祝某诉求无理,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祝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 祝某购车后,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车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由于保险方经办人工作疏忽及祝某对保险知识无知等原因,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只补发给保险证,而未填写过户批改的批单,故车辆未批改的主要过错由保险公司承担。祝某得到保险证后,误认为已经批改,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原审判决欠妥。依照《民法同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判决撤消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赔偿祝某10000元。 本文认为,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一、保险合同早已终止,保险公司对汽车不负保险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货物运输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可由投保方背书转让,无须争得保险方同意外,经保险标的过户、转让或出售,事先应当书面通知保险方,经保险方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物过户转让或出售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只止。”投保方是原车主某单位,该车几经转让,未正式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也未“事先书面通知保险方”批改。基于此,投保方某打单位已经构成违约。导致保险责任自汽车转卖给肖某时即行终止。无论是祝某还是某单位均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二、祝某无权申请办理车辆过户批改手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根据这一规定申请办理车辆过户批改有两个条件:一是申请办理批改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保险合同号:)温馨提示: 1.申请合同内容变更时(通讯地址变更除外),请尽量随附保险合同,以便我公司予以批注。2.请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申请项目前“□”中划“√”,并由投保人或相关关系人亲笔签名。 3.申请更正个人资料的,若无特别声明,我公司将更正其所有保险合同的相关资料,并在我公司出具的《批单》上注明。 4.我公司对涉及的变更项目有解释权。投保人身份证号被保险人身份证号变更项目变更后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更正个人资料证件名称号码□ 投保人□ 被保险人通讯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受益人 E-mail:其他:□ 职业变更职业职业代码更换原因:新投保人姓名:是被保险人的:性别:□男□女出生日期:年月日国籍:户籍:学历: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其他号码:□ 更换投保人职业代码:职业描述:工作单位:(变更投保人请同时变更交费账号)通讯地址:邮编: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E-mail:被保险人签名:原投保人签名:新投保人签名:受益受益性出生是被保险姓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顺序份额别日期人的□ 身故保险金 % 受益人% % □ 交费频率□ 趸交□ 年交□ 半年交□ 季交□ 月交(仅限自动转账)□ 现金□ 转账(如选择转账方式,请阅读背页的转账授权及声明并填写账户信息)□ 其它□ 交费方式请阅读背页的转账授权及声明并填写新的账户信息□ 交费账号告知详细内容:

(未尽事项请另附页)□ 补充告知□ 特别约定保障计划变更□ 追加保险费追加保费金额:(大写)万仟佰拾圆(¥元)□ 部分领取部分领取金额:(大写)万仟佰拾圆(¥元) □ 减少保额降低后保险金额元降低后保险费元附加险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 增加险种□ 增加保额□ 减保□终止□ 续保终止□ 犹豫期退保□ 十日后退保□ 解除保险合同申请解除合同原因:□经济原因□服务不满意□产品不满意□出国□其它其它服务□ 申请复效(须填此保单曾□ 是□ 否□ 延期承保□ 加费承保□ 理赔写健康告知书)声明:本人认可自复效生效日起重新计算观察期及除外责任期间。申请补发原因:声明:此次为本人第次申请补发。原保单同时声明作废,日后因遗失或损毁的保险单所发生的任何纠葛,□ 挂失、补发保单由本人负全部责任。(每单补发工本费为10元人民币)□ 其他变更对以上申请的解释或说明:保全款项收付方式:□现金□转账(原交费账户)□ 转账(新指定账户,请阅读下面的转账声明及授权并填写账户信息)转账声明及授权:1. 本账户系以本人真实姓名开立的结算账户,账户信息真实无误,本人同意以该账户作为保全相关款项转账收付之用。 2. 本人已知晓:若因本人提供的账户内无足够余额、销户、挂失、止付、冻结等原因,造成转账不成功,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 3. 本授权将长期有效直至保险合同交费期满或本人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户名:开户行:支行:账号声明:本人已仔细阅知、理解贵

保险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篇一:保险合同变更是什么 一、什么是保险合同变更? 保险合同变更,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二、保险合同变更有哪些种类? 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 1、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 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 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客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为投保人所有,其变更一定是投保人的变更所致。 3、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事项的变更。《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这一规定是内容变更的总原则,即须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保险人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双方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须经保险人同意,这样会出现保险人故意或是无意拖延的情况,为求实际便利和保险关系的确定,有些国家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如仅限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经一定期间如保险人并无反对之意即视为同意。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两类情况: 一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retype/zoom/ac90e30bb4daa58da0114ad2?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 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59161ce590aa1f9ed672e1dd12a9a412&sign=922 9cb4d99&zoom=&png=8004-&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二是因一定法定情况的发生,保险合同一方须予提出变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绝变更。 什么是保险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保险活动最基本的法律表现形式。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则应当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这一约定就构成了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本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财产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财产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篇一:保险合同案例 案例一:已付首期保费但未签发保险单时合同是否成立【案情介绍】 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 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 【案例分析】 1、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以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及交纳保费为前提。在投保程序上应该是要约——承诺——核保——缴费——出具保单。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缴纳保费立即生效,当然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 2、《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 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同时因为首期保费已缴,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3、保险公司有违规操作的行为。本案例中保险公司采 取先收保费,再核保,然后签发保单的方式开展保险业务,不符合正常的承保手续这种不规范的展业方式,其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4、此案中,被保险人曾某是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体检与否及身体状况如何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产生严重影响。 综合上述分析,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启示】 由于保险公司错误的展业程序造成的后果,应该由保险公司自己来承担。 案例二:保险标的已消失时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介绍】 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 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范文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范文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范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填写说明:请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打√,并用正楷填写变更的内容;申请批减或退保时请填写背面银行帐户信息 保单号码: 投保人: 被保险人:√同投保人□不同投保人 申请批改原因: 个人房贷险退保: 本人于年月购置了位于的.房产,并在贵司投保房屋按揭保险,现本人已提前还清银行全部贷款,特申请办理退保手续。 投保人签章:

委托授权:(非投保人本人办理时填写,并留存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本人(单位)全权委托代为办理本次保单变更的相关事宜,所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由本人(单位)承担。 代办人证件类型:代办人证件号码:代办人签章: 投保人签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公司受理人员填写 受理人签名:受理日期:年月日 备注: 银行帐户信息留存单 本单位(个人)保单退保/批减款项请转入以下银行帐户中:联系电话:收款人签章: 温馨提示: 1、为确保您能及时收到我司支付的退保款项,请您再次确认您提供的银行帐户是否真实有效; 2、对于您所提供的开户银行信息,其中:银行卡,需要明确到地级市分行;存折,请根据存折内页上的银行章填写,一般需要明确到支行(储蓄所); 3、公司暂无法向信用卡支付退保款,请注意不要留存信用卡帐户资料;

4、银行帐户信息如果有更改,请在本页下面的“银行帐户信息变更表”中填写。平安保险公司受理人签字: 收款人签章:

保险合同主体包括()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主体包括() 篇一:东财16保险学概论在线作业二 1.风险与保险需求的关系可概括为()。 保险需求与风险程度无关 风险范围越广保险需求量就越小 风险越小保险需求量就大 满分:4分 2.由于个人的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良企图而引起或增加损失机会的因素是()。 逆选择风险因素 物质风险因素 心理风险因素 满分:4分 3.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既包括意外死亡给付,也包括意外残疾给付。这种说法()。 不对 满分:4分

4.在残疾收入保险责任范围内残疾包括()。 先天性聋哑 小儿麻痹后的跛子 乙型脑炎后的痴呆症 满分:4分 5.在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情况下,保险人()保险赔偿金。 拒绝支付全部 给付全部 全部给付 满分:4分 6.保险合同解除()是保险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 不是 满分:4分 7.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 财产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满分:4分 8.穆哈得,45岁,缴纳了一笔趸缴保费来购买一份从购买之日起20年后按月给付的年金,这些信息表明,穆先生购买了一份()。

即期年金 浮动保费年金 定期的均衡保费年金 满分:4分 9.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死亡,保险人将()。 不给付保险金 解除保险合同 给付全部保险金,不扣除欠缴保费 满分:4分 10.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保险合同主体有()。 保险人与投保人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保险人与受益人 满分:4分 11.风险的()构成了保险费率厘定的基础。 客观性 偶然性 发展性 满分:4分 12.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费。但是我国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单合同变更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单合同变更 一、客户信息变更 1变更联系方式(通讯地址、邮编、电话、电子邮箱等): 方式一:通过95519客服电话变更 1 您可以拨打中国人寿95519客服电话,提出变更要求。 2 客服人员会核实您的相关信息。 3 核实之后,您告知新的联系方式。 4 待审核确认后我公司将予以变更。 方式二:客户服务中心办理 1 在中国人寿网站在线自助服务频道查询客户服务中心,找到就近的中国人寿客户服务中心,您需要携带投保人身份证件等(建议您携带"国寿鹤卡"以便快速办理相关手续)。 2 填写《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非付费类)》。 3 公司对变更信息进行审核。 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https://www.360docs.net/doc/f57060290.html,

4 变更完毕,我们会以书面或短信等方式告知您。 2变更姓名、文字、出生日期、性别、证件类别或号码: 1 在中国人寿网站在线自助服务频道查询服务中心,找到就近的中国人寿客户服务中心,您需要携带被更正人有效身份证件、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等(建议您携带"国寿鹤卡"以便快速办理相关手续)。 2 填写《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非付费类)》。 3 我们进行审核,可能需要提供进一步相关资料。 4 审核通过后,我们将变更相关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告知您。 3变更职业: 1 在中国人寿网站在线自助服务频道查询服务中心,找到就近的中国人寿客户服务中心,您需要携带被更正人有效身份证件、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等(建议您携带"国寿鹤卡"以便快速办理相关手续)。 2 填写《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非付费类)》。 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https://www.360docs.net/doc/f57060290.html,

3 我们进行审核,可能需要提供进一步相关资料。 4 审核通过后,我们将变更相关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告知您。 二、受益人变更 1 在中国人寿网站在线自助服务频道查询服务中心,找到就近的中国人寿客户服务中心,被保险人携带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等。 2 您需要填写《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非付费类)》,并由被保险人亲笔签名。 3 我们进行审核,可能需要提供进一步相关资料。 4 审核通过后,我们将变更相关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告知您。 三、付款方式变更 方式一:现金付款变更为银行自动转账 1 投保人填写《银行自动转账授权书》,并携带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账户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账户首页复印件,到 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https://www.360docs.net/doc/f57060290.html,

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篇一:保险合同案例 案例一:已付首期保费但未签发保险单时合同是否成立【案情介绍】 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 【案例分析】 1、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以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及交纳保费为前提。在投保程序上应该是要约——承诺——核保——缴费——出具保单。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缴纳保费立即生效,当然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 2、《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 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同时因为首期保费已缴,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3、保险公司有违规操作的行为。本案例中保险公司采 取先收保费,再核保,然后签发保单的方式开展保险业务,不符合正常的承保手续这种不规范的展业方式,其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4、此案中,被保险人曾某是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体检与否及身体状况如何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产生严重影响。 综合上述分析,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启示】 由于保险公司错误的展业程序造成的后果,应该由保险公司自己来承担。 案例二:保险标的已消失时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介绍】 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 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

第三章 保险合同练习题答案

第三章保险合同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 1.当事人之间因基于不确定的事件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而达成的协议是(C)。 A.有偿合同 B.附合合同 C. 射倖合同 D.议商合同 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A)。 A.受益人 B.保险经纪人 C.保险人 D.投保人 3.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C)。 A.可以是法人 B.可以是法人和自然人 C.只能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 D.也包括已死亡的人 4.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由(D)领取。 A.投保人 B.被保险人 C.受益人 D.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5.被保险人的代表是(D)。 A.投保人 B.保险代理人 C.保险人 D.保险经纪人 6.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过(B)同意。 A.保险人 B.被保险人 C.原先指定的受益人 D.变更的受益人 7.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的原因是(A)。 A.保险期间届满终止 B.保险标的灾失而终止 C.履约终止 D.因法定情况出现而终止 8.保险条款是保险人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这说明保险合同具有(D)的法律特征 A.有偿合同 B.双务合同 C.射悻合同 D.附和合同 9.按照保险价值是否载于保险合同进行分类,可以将保险合同划分为(A) A.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B.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额保险合同 C.定额保险合同和补偿保险合同 D.个别保险合同和集合保险合同 10.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B)A被保险人 B.投保人 C.保险代理人 D.保险经纪人 11.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是(D)A.保险价值 B.实际损失 C.赔偿金额 D.保险金额

关于投保人变更、解除保险合同时的被保险人权益

注:本文发表于2003年4月16日《中国保险报》,更名为:一纸批单能否解除合同前一阵,已经退休的几位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老先生前来讲述了他们遇到的一件叫苦不迭的保险故事:几年前,这家会计师事务所效益不错,前任领导便用单位的福利基金为这些会计师买了大额的人寿保险,去年年底到期,这几个会计师都可以拿到几万到十几万不等的保险金。可是去年初,新领导上任后,与保险公司一起将原有的保险合同内容变更并延长了保险期限,使得这几个会计师将要到手的保险金变得遥遥无期。他们觉得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想问律师该怎么办?这一问倒是把律师给难住了,因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保险法并没有规定投保人变更保险合同时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本案会计师事务所新领导代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变更保险合同与法无悖。既然行为合法,侵权之说就不能成立,律师当然也就无计可施。但是对于已经退休的老人来讲,由于保险合同的变更使将要到手的保险金变得可望而不可即,难道对他们的权益没有影响? 日前,看到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王连顺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读后深有所感: “1995年10月,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为本单位6名女职工(包括原告王连顺之妻陈晓兰)投保妇科癌病普查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为永顺县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这6名女职工,保期三年,保险金额1万元,保费每人40元。该保费由永顺县保险公司工会经费中出资一次交清。 1996年6月,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分立为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陈晓兰被分到被告永顺人保工作。1997年7月,陈晓兰从永顺人保调往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吉首分公司工作。同年8月5日,永顺人保作出业务批单,以陈晓兰不具有可保利益为由解除了保险合同,但没有书面通知陈晓兰。1998年1月,医院诊断陈晓兰患癌症,后又经湖南肿瘤医院确诊为子宫膜腺癌。陈晓兰患癌后,曾于1998年1月和5月两次向永顺人保递交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永顺人保以陈晓兰调离后已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失效为由,于同年7月21日给陈晓兰下发了保险金拒付通知书。陈晓兰为此于1999年2月8日提起诉讼,同年7月8日因癌症恶化死亡,丈夫王连顺参加诉讼。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认为:通常的合同,由于是签约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所以只要签约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但是在保险合同中,由于有被保险人加入,合同与被保险人利害相关,因此只有在通知并征求被保险人的意见后,才能决定合同的订立、变更或解除。原告王连顺之妻陈晓兰从被告永顺人保调离后,永顺人保借该人身保险合同为同一人签署的便利,在没有征求陈晓兰意见的情况下,就以业务批单的形式解除合同。此举违背了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能发生解除的效力。该法院于1999年8月11日判决:被告永顺人保给付原告王连顺保险金1万元。 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州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永顺县人民法院再审。 县法院于2000年5月16日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永顺人保不服,提出上诉。州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后认为: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个人)

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个人) 公司提示: 1.申请合同内容变更时(通讯地址变更除外),请随附保险合同,以便我公司予以批注。 2.申请增加健康险类附加险险种或保险金额、更换列有免交未到期保险费责任的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请填写《补充告知问卷》,以便我公司进行核保处理。 保险合同号 投保人 刘明 客户号 变 更 项 目 变 更 后 内 容 姓名 刘明 性别女 出生日期 1980年1月1日 证件名称 身份证 号码110103************ 更正个人资料 √ 投保人 □ 被保险人 □ 受益人 □ 汇交人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16号 邮编: 100020 住 所:北京市朝外大街16号 办公电话:87850001 手机:139******** E-mail: liuming@https://www.360docs.net/doc/f57060290.html, √ 连带批改本人其他保险合同的联系方式 □ 职业变更 职业 职业代码变更日期 客户号 是被保险人的 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 证件名称 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手机: E-mail: □更换投保人 更换原因 (更换后)投保人签名: 受 益顺序姓名 性 别 出生日期证件名称证件代码 是被保 险人的 受益 份额 □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 □生存保险金 受益人 □交费方式 □一次交清/顿交 □ 年交 □ 半年交 □ 季交 □ 月交 □不定期 □领取年龄 □ 50岁 □ 55岁 □ 60岁 □ 65岁 □ 其他:__________ □领取方式 □ 一次性 □ 年领 □ 月领 □ 平准 □ 增额 □ 其他:__________ □减保 □ 降低后保险金额 元 □ 降低后保险费 元 □减额交清 □保额增加权益 增加保额 元 □可转换权益 险种名称 保险金额保险费 2009110103S42000000011

保险合同主体双方当事人包括().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主体双方当事人包括(). 篇一:第三章保险合同练习题答案 第三章保险合同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 1.当事人之间因基于不确定的事件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而达成的协议是(c)。 A.有偿合同b.附合合同c.射倖合同D.议商合同 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 (A)。 A.受益人b.保险经纪人c.保险人D.投保人 3.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c)。 A.可以是法人b.可以是法人和自然人 c.只能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D.也包括已死亡的人 4.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由(D)领取。 A.投保人b.被保险人c.受益人D.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5.被保险人的代表是(D)。 A.投保人b.保险代理人c.保险人D.保险经纪人 6.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过(b)同意。 A.保险人b.被保险人c.原先指定的受益人D.变更的受益人 7.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的原因是(A)。 A.保险期间届满终止b.保险标的灾失而终止 c.履约终止D.因法定情况出现而终止 8.保险条款是保险人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这说明保险合同具有(D)的法律特征 A.有偿合同b.双务合同c.射悻合同D.附和合同 9.按照保险价值是否载于保险合同进行分类,可以将保险合同划分为(A) A.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b.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额保险合同 c.定额保险合同和补偿保险合同 D.个别保险合同和集合保险合同 10.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b)A被保险人b.投保人c.保险代理人D.保险经纪人 11.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是(D)

保险合同投保人变更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投保人变更 篇一:财产险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标准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险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填写说明:请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打√,并用正楷填写变更的内容;申请批减或退保时请填写背面银行帐户信息 保单号码:投保人: 被保险人:√同投保人□不同投保人 申请批改原因: 个人房贷险退保: 本人于年月购置了位于的房产,并在贵司投保房屋按揭保险,现本人已提前还清银行全部贷款,特申请办理退保手续。 投保人签章: 委托授权:(非投保人本人办理时填写,并留存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本人(单位)全权委托代为办理本次保单变更的相关事宜,所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由本人(单位)承担。 代办人证件类型:代办人证件号码:代办人签章: 投保人签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公司受理人员填写 受理人签名:受理日期:年月日备注: 银行帐户信息留存单 本单位(个人)保单退保/批减款项请转入以下银行帐户中:联系电话:收款人签章: 温馨提示: 1、为确保您能及时收到我司支付的退保款项,请您再次确认您提供的银行帐户是否真实有效; 2、对于您所提供的开户银行信息,其中:银行卡,需要明确到地级市分行;存折,请根据存折内页上的银行章填写,一般需要明确到支行(储蓄所); 3、公司暂无法向信用卡支付退保款,请注意不要留存信用卡帐户资料; 4、银行帐户信息如果有更改,请在本页下面的“银行帐户信息变更表”中填写。 帐户信息更改表(更改适用) 平安保险公司受理人签字:收款人签章: 篇二: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 (一)解除的含义与条件.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二)解除的形式.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 1.法定解除.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规定出来.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 对投保人而言: (1)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2)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做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在合同约定可以于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不得要求返还,只能对剩余部分可要求予以退还;一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3)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保险人而言,法律的要求则相对严格,即保险人必须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我国,这

保险合同中,可变更的是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中,可变更的是 篇一:可变更合同与合同的变更的区别 可变更合同与合同的变更的区别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从效力上来讲,这类合同在被变更、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被变更、被撤销之后,原有的合同要么被新合同取代而归于无效,要么直接被撤销而归于无效。所以,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变更之前是有效的,变更、撤销之后就成为无效的了。那么在哪些情形下,合同可变更、可撤销了。法律规定了五种情形:(1)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2)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3)乘人之危的合同;(4)因重大误解的合同;(5)显失公平的合同。法律虽然规定了变更权和撤销权,但是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这类合同名字叫做可变更可撤销,那么就意味着,我也可以不变更不撤销。举个例子,假如我在一家皮鞋店购买皮鞋,店老板说他们的皮鞋是从意大利进口过来的,于是我就买了一双,但是我回家发现这双皮鞋是中国制造的。显然我是受欺诈了。按照法律规定,这个合同就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但是

,我也可以不去撤销,因为我发现虽然这双皮鞋是中国制造的,但是穿起来还是很舒服,质量也不错,那么权利人当然就可以不去撤销这个合同。 注意:这五种情形是法定的情形,只要遇到有这五种情形,当事人就可以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与合同的变更不同。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尚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之前,才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如果履行完毕之后,就不属于合同变更的情况。合同的变更只需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也就是情形不限,就算是发生了上述的五种情形,当事人也是可以协商合同变更的。但是如果发生了上述的五种情形,如果对方不肯变更合同,那么另一方是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的。另外,合同的变更有时间的限制, 必须在合同未履行完毕之前才可变更,而可变更的合同则没有时间限制,就算是合同履行完毕了,也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 篇二:合同是否可变更 本案合同是否可变更 来源:大律师网 [案情]20XX年7月份,张某经过熟人介绍与何某口头洽谈采购其装饰材料,两头签定书面合同,被告口头,所供给应原告装饰材料报价不高于商场报价。78月份,被告先后供

保险合同投保人变更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保险合同投保人变更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投保人变更 篇一:财产险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标准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险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 填写说明:请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在口打并用正楷填写变更的内容;申请批减或退保时请填写背面银行帐户信息 保单号码:投保人: 被保险人:/同投保人口不同投保人 申请批改原因: 个人房贷险退保: 本人于年月购置了位于的房产,并在贵司投保房屋按揭保险,现本人已提前还清银行全部贷款,特申请办理退保手续。 投保人签章: 委托授权:(非投保人本人办理时填写,并留存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本人(单位)全权委托代为办理本次保单变更的相关事 宜,所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由本人(单位)承担。 代办人证件类型:代办人证件号码:代办人签章: 投保人签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公司受理人员填写 受理人签名:受理日期:年月曰备注: 银行帐户信息留存单 本单位(个人)保单退保/批减款项请转入以下银行帐户中:联系电话:收款人签章: 温馨提小: 1、为确保您能及时收到我司支付的退保款项,请您再次确认您提供的银行帐户是否真实有效; 2、对于您所提供的开户银行信息,其中:银行卡,需要明确到地级市分行;存折,请根据存折内页上的银行章填写,一般需要明确到支行(储蓄所); 3、公司暂无法向信用卡支付退保款,请注意不要留存 信用卡帐户资料;4、银行帐户信息如果有更改,请在本页下面的“银行帐户信息变更表”中填写。 帐户信息更改表(更改适用) 平安保险公司受理人签字:收款人签章: 篇二: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解除

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作者:天润华邦阅读次数:804次更新时间:2009-5-31 [案情简介] 2004年5月,原告刘某某通过银行按揭的方法购买了一台“神钢牌”液压挖掘机。随后刘某某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成都分公司”)处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车辆损失保险金额为96万元,保险期限从2004年5月15日至2006年5月15日止。原告刘某某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太保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了保费,被告也依约定向原告出具了保险单。2004年8月27日,原告刘某某投保的挖掘机在四川九寨沟县城至沟口公路改扩建工程中从事按掘机作业时,因挖掘土石方的下部导致了上部土石方的垮塌,造成挖掘机受损。2004年8月3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申请,被告太保公司成都分公司未到事故现场勘验,在审查了原告刘某某提交的保险事故的相关资料后,太保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查勘人员在保险索赔申请书中,初步确认了该保险事故属保险责任。原告刘某某按照被告的指示对受损车辆进行了修复。经被告核定,挖掘机的车损为177702元,施救费38000元,共计215702元。随后原告刘某某找被告,要求其履行保险义务。 2005年1月13日,被告以保险事故属于《机动车综合险条款》第三条(二)项即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规定为由出具《拒赔通知书》,拒绝履行保险赔付义务。为此,原告委托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黄晓波律师、谢步强律师代理该案。 [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答辩] 一、根据原告提交的驾驶员余某某的描述,引起事故发生系山体滑坡,所造成的损失属于《机动车综合险条款》第三条(二)项即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山体滑坡属附加险中的地质灾害险,原告刘某某未投保,保险公司无义务进行理赔。 [原告律师代理意见] 原告代理律师针对被告的答辩及庭审争议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的拒赔理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即本案投保标的物挖掘机的受损不属于《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2004版)第三条第二款约定的免赔范围。 (一)、通过庭审审理确认了:2004年8月27日,原告刘某某投保的挖掘机在四川省九寨沟沟口实施挖掘作业时,在挖掘机挖掘土石方的下部时导致了上部土石方的垮踏将投保挖掘机砸坏。事发后,原告刘某某当即通知了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并按照被告的指示对事发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等工作。并及时地向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审查了原告提交的保险事故的相关资料后,确认了该保险事故属保险责任(见被告的证据附件第7页),也正因为如此,在事发后保险公司也从未派人到事发现场调查了解。因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当时就认可了该保险事故及造成该保险事故的原因。随后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对受损车辆进行了车损核定及修复。作为投保人的原告已经按照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的要求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其提供给被告的相关资料业已得到被告的认可,证实了此次保险事故属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应当负责赔偿的保险责任范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