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员工就医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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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员工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保证省总公司内退员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的合理使用,根据《省总公司机关医疗费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归纳出省公司机关《内退员工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办法如下:第一条省总公司内退员工医疗费实行定额包干使用,结余归己,超定额个人承担一定数额后报销的原则。

第二条全年定额包干医疗费档次

1、工龄年满40年以上的 1.800 元

2、年满30年不满40年 1.600 元

3、年满20年不满30年 1.400 元

4、年满10年不满20年 1.200 元

5、年满10年及其以下的 1.000 元

按上述医疗费定额,全年一次发给个人。

第三条个人患病支出的医疗费超过定额,扣除包干费并自负费用200元后,超过部分年满40年以上90%、年满30年不满40年的85%、年满20年不满30年的80%、年满10年不满20年的75%、不满10年及其以下的按70%报销。

第四条患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1万元以内的按第三条规定报销,不再提高报销档次;住院医疗费每增至1个万元以上,其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当医疗费报销比例下降到50%以下时,其报销比例不再下降。

非住院治疗的医疗费1万元以内按第三条规定下降10个百分点,医疗费每增至1个万元以上,其报销比例再下降10个百分点,当医疗费报销比例降到50%时,其报销比例不再下降。

第五条根据内退员工现居住分布情况,为方便就医,经研究确定,**医科大学附属一、二院、**中医院、沈阳市第二、第四医院为指定医疗单位。特殊病症外诊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医疗费管理小组研究同意,方可到指定的专科医院就诊,否则发生的医疗费一律不予报销,自费药品、药房自购药品费用概不报销。

第六条职工就医的医疗费及住院押金一律由个人垫付。住院、门诊医疗费半年报销一次。报销药费时,本人需持就医病志、医疗费收据、复式处方等三项手续,到老干处审查、复核。

第七条住院床费标准每天35元,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对患癌症职工所发生的医疗费报销办法为:

(1)住院手术治疗的医疗费,按100%报销;

(2)非手术治疗(含住院)的医疗费,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按90%报销,1万元至2万元的按80%报销,2万元至3万元的按70%报销,3万元至4万元的按60%报销,4万元以上的按50%报销。

第九条在外地居住或临时在外地居住的内退员工,定点

医院可就地就近的市级以上医院,医疗费报销按以上办法执行。

第十条居住市内的内退员工,到外地就医,原则上不予报销。如确因病情需要,由本人写出申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就医,按规定报销医药费。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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