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中有关装饰装修处理的裁判规则指引

租赁合同纠纷中有关装饰装修处理的裁判规则指引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房屋租赁市场日益活跃,而在房屋租赁中,人们对房屋装饰装修的要求越来越高,装饰装修的价值也越来越大。相应的,在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解除或履行期限届满时,对于租赁房屋内装饰装修物应如何处理的争议与纠纷也越来越多。而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该问题的裁判标准又往往千差万别,进而使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时无所适从。有的未区分装饰装修是否形成附合,有的则直接忽略了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的认定。本文则针对实践中种种标准不一的现象,在对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解读的基础上,对该问题在实务过程中的处理方式进行系统梳理分析,以求抛砖引玉。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房屋所做装饰装修,法律规定明确,一般不考虑导致租赁合同终止的原因。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承租人应当自行拆除装饰装修物并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如因拆除行为导致租赁房屋损毁的,还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在房屋租赁中,承租人虽基于租赁合同取得了房

屋的使用权,但自始至终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即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一直为出租人。故承租人要对属于出租人所有之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则必须事先经出租人同意。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从行为性质上讲,应属违约行为,如因此造成租赁房屋损害的,还将构成侵权。换言之,在该种情形下,一般不考虑租赁合同终止的原因,亦不再考虑装饰装修是否形成附合。即使装饰装修物在事实上已不能拆除且对出租人具有一定利

用价值,出租人也不必给予承租人任何补偿。因为在此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出租人给予补偿,对出租人而言,该补偿将构成强制得利的补偿,而依照不当得利的规则,强制得利是不应补偿的。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房屋所做的装饰装修,应首先区分租赁合同无效、解除或履行期限届满的不同情形,其次结合装饰装修物是否已形成附合及/或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等因素,最后再确定不同的处理方式。(一)装饰装修在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的应如何处理?1、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除《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无效情形外,根据《合同法》第214条及《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第3条、第15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赁合同应为无效:(1)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城镇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

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3)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在城镇土地上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4)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5)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根据租赁房屋中的装饰装修是否形成附合,并区分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以确定不同的处理方式。(1)在装饰装修物未形成附合时:①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但实践中适用的前提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应能就该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由出租人继续使用及补偿数额达成一致。②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则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如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系由出租人过错造成的,并不影响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装饰装修物折旧费用、拆除费用、恢复原状费用及承租人因租赁合同无效而受到的其他损失等。(2)在装饰装修物已形成附合时:①出租人同

意利用的,说明该装饰装修符合出租人的使用需求,对出租人具有使用价值,故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但此时折价的范围应仅限于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尚存的价值即现存价值,而不能以承租人支出的投资数额为准。②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则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参见《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3、实践中应重点把握的两大难点:(1)如何确定装饰装修的现值损失?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一般不再考虑租赁期限的长短,只考虑承租人对其装饰装修的实际使用时间,即按照承租人已使用的时间予以折旧,而不是按照租赁期限进行分摊。而实践中,则往往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装饰装修的造价,并根据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的期间扣除正常使用的损耗,最终确定装饰装修尚存的实际价值。而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期间已享有的装饰装修利益,则不再在列入合同无效的损失范围。(2)如何判断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不能仅根据出租人的口头表示,还应当结合出租人的事实行为来判断。

实践中,有的出租人虽未明确表明同意对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继续利用,但其事实上已经实际利用了装饰装修的,亦应视为出租人同意利用。如:在未拆除原有装饰装修物的租赁房屋再次开业经营;或是未拆除现有装饰装修即将租赁房屋出租给第三人,允许第三人对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物进行利

用;或是虽未自行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该装饰装修,但亦未明确提出不同意对其进行利用。(二)因一方违约解除而导致租赁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1、应首先区分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原因。(1)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如租赁合同具备《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请求解除合同。除此之外,实践中,如因出租人存在下列违约情形之一,而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的,承租人亦可以请求解除合同:①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②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以致承租人无法对标的房屋使用、收益,行使租赁权的;③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④租赁房屋客观状况使租赁房屋无法通过相关行政审批,导致约定的使用目的无法实现,如未通过消防验收或环评导致无法在租赁房屋从事约定的经营项目;⑤租赁房屋不具备正常使用的条件,如存在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情况,即使承租人明知的,其仍然可以随时请求解除合同。(2)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租赁合同具备《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请求解除合同。除此之外,实践中,如因承租人存在下列违约情形的,出租人亦可以请求解除合同:①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

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出租人对转租行为不予认可的;③不定期租赁的,出租人可以随时请求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④租赁物为房屋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改建或扩建,出租人提出异议并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承租人不予恢复或赔偿的;⑤承租人使用租赁物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的。2、根据租赁房屋中的装饰装修物是否形成附合,并结合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以确定不同的处理方式。(1)在装饰装修物未形成附合时:①如双方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如何处理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②如双方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如何处理没有约定的,则可由承租人拆除取回,且不以出租人同意为必要条件。但承租人在拆除装饰装修物时,必须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不得对租赁房屋造成毁损,一旦因拆除造成租赁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恢复原状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承租人不拆除,却反而向出租人要求补偿装饰装修费用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2)在装饰装修物已形成附合时:①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如何处理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②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如何处理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A、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

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在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解除情况下,承租人无法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使用房屋,也就同时意味不能完全享用附合的装饰装修价值。因此,对于承租人无法享用的剩余租赁期限内附合的装饰装修价值,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B、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也就是说,虽然承租人因自身过错而不能继续享用剩余租赁期限内的装饰装修价值,责任自负。但不排除在该种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出租人在其利用装饰装修物的价值范围内对承租人予以适

当的补偿。C、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具体确定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责任分担比例,则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性质、违约事实、违约原因、主观心态等情节,综合认定双方的过错大小,以尽可能做到公平公正合理。D、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司法实践中,所谓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一般主要是但不限于不可抗力,即《民法通则》第153条和《合同法》第117条所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参见《合同法》第2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1条)3、实践中应重点把握的三大难点:(1)如何认定装饰装修物是否已形成附合?通常情况下,如装饰装修物已与房屋结合在一起非毁损不可分离,则基本可以认定装饰装修与租赁房屋构成附合,如地板、水暖系统、天花板等;如装饰装修物与租赁房屋未完全结合或虽与租赁房屋结合但尚未

达到不可分离的状态,移除、更换时不会损坏房屋结构或其表面装饰装修的,则不能认定为构成附合,如吊灯、窗帘等。(2)租赁合同解除后,当事人除主张装饰装修损失等经济损失外,是否还可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向对方主张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1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应当与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相适应。如果违约金数额与经济损失数额相差较大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调整。因此,当事人因租赁合同履行问题发生诉讼,如果租赁合同约定了违约条款,当事人又主张其有装饰装修费、经营损失等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其一主张。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装饰装修等经济损失的,则法院应当释明当事人作出选择。如当事人选择主张违约金的,如违约金过分

高于其实际经济损失数额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降低;如违约金低于实际经济损失数额的,则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以实际经济损失为基础提高违约金。(3)如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内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的残值?通常情况下,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时,不仅会考虑租赁房屋的用途及其个性化需求,而且还会将租赁期限的长短作为主要参考因素,即对于租赁期限较长的房屋,承租人可能会投入较大的装饰装修费用,而对于租赁期限较短的房屋,承租人可能只做一般的装饰装修或不做装饰装修。于是,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未满而提前解除时,承租人对其按原约定履行期间投资的附合于租赁房屋的装饰装修物的价值并未完全享用,即在剩余租赁期内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还存在一定的价值。司法实践中,关于残值损失的确定方法,一般应以装饰装修造价为基础,根据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计算摊销费用,以合同未履行期间未摊销费用与装饰装修现值进行比较,取其低者即为残值损失。如出租人和承租人对附合装饰装修的投资数额无法达成一致的,则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此进行鉴定。(三)因租赁期间届满而导致租赁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1、在装饰装修物尚未形成附合时:(1)如双方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如何处理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2)如双方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如何处理没有约定的,则可由承租人拆除取回,且不以出租人同意为必

要条件。但承租人在拆除装饰装修物时,必须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不得对租赁房屋造成毁损,一旦因拆除造成租赁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恢复原状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承租人不拆除装饰装修物却反而向出租人要求补偿装饰装修费用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2、在装饰装修物已形成附合时:(1)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如何处理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2)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如何处理没有约定的,则当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即使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仍有利用价值,仍应视为装饰装修费用在租赁期限内已摊销完毕,出租人无需再对该装饰装修给予补偿。但如出租人自愿补偿的,则另当别论。(参见《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诚聘英才

职位:合伙人律师职位描述1.已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并具有3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具备明确业务方向,优秀的执业能力,有独立承办某一专业领域案件或非诉讼项目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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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柴##,女,汉族,19##年##月生,住郑东新区##街#期##号楼#单元###室 答辩人柴某某因与原告辛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答辩如下: 一、租赁起始日也应当等于或晚于租赁场所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之日,在本案中,租赁起始日应当认定为2010年3月25日。 原告在2008年8月11日交给被告的商铺根本不适合经营,不符合本案租赁合同的履行目的:承租方使用商铺用以经营流行服饰。本案租赁标的商铺所在场所的某某广场从签约前后所宣传的2008年10月1日,后又改称是在2009年五一、十一,最终一直拖延到2010年的7月1日,某某广场二层才正式开业,距签约时的承诺整整拖延了21个月。 某某广场B 区很多业主和商户在实际上也是以开业时间7月1日为准来起算租赁起始日的。被告,甚至还有原告辛某某也曾经一度这么认为。这也正是为什么原告直到2010年12月份,即在本案租赁合同6个月免租期即将到期的时候,原告才第一次向被告主张租金的交付事宜。因为原被告双方都认为从2011年元月份免租期到期,被告就要开始向原告交付租金了。因为在起算2011年月份以后的月租金方面,原告与被告产生了严重分歧,甚至发生了一定的肢体冲突。原告作为一名法律人士,遂想起严格以租赁合同的条文约定,来主张2008年8月11日以来的商铺租金,来达到一种通过法律途径报复被告,为自己出气的效果。这是本案争讼的起因,提请法庭予以充分注意。 当然,原告起诉状所述2010年12月10日下午双方冲突的现场过程,与事实不符,出入很大,具体可以通过九如路派出所来客观了解,也可以通过某某广场监控录像了解,被告对此不做无谓的纠缠。 今天在法庭上我们还是以证据,以合同来认定本案的租赁起始日。通过认真研读本案租赁合同条文,还有.................某某..广场下发的《租赁场.........所移交通知书》的内容,以及.............综合本案租赁合同的履行目的,被告认.................为,原告于2008年8月11日的交付是一种不适格的交付,是一种无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doc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 一、原告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和出租人,并没有善尽法定和约定义务,不应该完全享受权利。 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外出租人防工程和地下室,作为产权人首先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登记备案。其次,产权人必须保证出租的房屋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新风量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符合规范要求;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设置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等等。而本案中,原告出租诉争房屋并没有经过批准备案,法律规定应当符合的条件几乎无一具备。而且,事实上,诉争房屋从来也没能正常使用过,除了非典期间长时间停用外,还有多次被水淹多次屋顶渗漏多次由于人防办公室及地下空间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的命令停止 使用。而这些都与原告没有妥善尽到法定和约定义务有直接的关系,根据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原告不应在不作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就毫无阻碍地享受权利。 二、答辩人并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不应当作为本案被告。 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

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本案中,与原告签订《租用房合同》的是被告一北京鑫潮招待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期满后腾退和交回房屋是《租用房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是《合同法》规定的义务,但是该义务仅只针对作为合同一方主体的承租人而言,并不指向第三人。因此,根据上述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把鑫潮招待所作为被告并无不当,但不应该再将合同外第三人的答辩人也作为被告。 三、原告诉状所述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 原告在诉讼中陈述,答辩人一直实际进行房屋出租的经营,这与客观情况不符,也是对法律关系的混淆判定。答辩人没有资格也没有能力对诉争的房屋进行出租经营,事实上答辩人也从来没有对该房屋进行过出租经营。答辩人与诉争房屋没有直接的关联关系,也没有居住使用该房屋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占用。此外,原告陈述其多次要求收回房屋,但答辩人强行阻挠,更是凭空杜撰。原告不应该也不可能向答辩人主张收回房屋,答辩人也没有理由和力量进行阻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实际占用诉争房屋的情况下,起诉要求答辩人腾房,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详解

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详解 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一) 原告? _______,___(男、女),__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_______,___(男、女),__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_______,___(男、女),__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_________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四、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元(按每天所欠租金的________‰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币__________元(暂计至_______年___月____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 六、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水、电和燃气等费用(暂计)人民币________元(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所占用房屋之日);

七、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_______元(______年___月至____月的费用,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占用房屋之日); 八、本案诉讼费用由__被告______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月___日,被告因____________(饭店或店铺经营或个人)需要而与原告签订《_________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______区_____镇_____(东、西、南、北)路______号、_____号和____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被告_____、_____。该房屋的租期为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其中,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_日为免租期。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圆整),且该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变。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为: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被告于本合同签订后__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时间为每年的___、___、2、5月份的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则每日按应付未付部分的____‰支付违约金。此外,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同签订后,被告在租赁期内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费用。因此,根据《_______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于_______年___月____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范例

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范例 纠纷民事怎么写?下面是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范文,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范文1 上诉人范xx,男,19xx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杨x镇朱x村。 被上诉人xx县杨x镇朱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xx,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 2、对案件依法进行改判或者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二审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和互相矛盾 (1)关于改变荒山用途问题。上诉人承包土地后,一直进行枣树、

花椒、柿树和杨树的种植,从未利用承包土地采石,未改变土地用途。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部分另查明:自20xx年至今,魏x村部分村民在该荒山原有的石头坑内开采石头,并未认定上诉人有开采行为,其他村民的采石行为,并非上诉人的行为。判决理由却以有采石行为发生为由认定上诉人改变转让协议用途,其认定是互相矛盾的! (2)关于没有完成荒山绿化任务的问题。转让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即开始联系栽种酸枣树,后由于被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杨xx在个人私欲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横加干预,20xx年上诉人所植树木部分因他人焚烧秸秆发生火灾而烧毁,加之20xx年和20xx年连续干旱无雨,才造成所植树木存活无几。此后,上诉人于20xx年春栽种花椒、柿树和杨树15000余棵,初步完成了绿化任务。20xx年植树期间,被上诉人擅自中止合同,将上诉人承包的荒山允许其他村民植树,造成上诉人所植树苗部分被拔掉,树苗成活率大大降低。即使说,荒山绿化任务未能如期完成,责任完完全全在被上诉人,而不在上诉人。树木长成,上诉人可以得到可观的经济利益,上诉人不可能自毁山林,这是极简单的生活常识! (三)关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问题。一审判决以部分村民自发到该荒山植树造林为由,从而认定转让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该判决理由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例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例 买卖纠纷怎么写?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xxxx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xx县东新乡小洲村委会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黄xx,联系电话:1xxxxxxxxxxx8 委托代理人:万xx,xx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因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东光厂)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东光厂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东光厂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东光厂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东光厂与席泉林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东光厂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

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东光厂与席泉林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东光厂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东光厂只不过是东光县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河北省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东光厂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最后,答辩人,保留向东光厂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 导读:本文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仅供参考,如果能帮助到您,欢迎点评和分享。 答辩状的写作目的与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写作目的是针锋相对的,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欢迎阅读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审判长: 本人接受被告福州某有限公司的委托及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担任陈某诉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的代理人,现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发表如下答辩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违约责任无法律及事实依据。 原被告之间仅就涉争商铺租赁事宜进行过协商接洽,但双方并未就租赁涉争商铺达成意思一致,合同即未依法成立更未生效,原告主张违约责任根本无法律依据。合同违约责任只是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产生,合同未成立生效不可能产生所谓违约责任,原告不能违背被告意愿单方要求签订租赁合同。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合同文本中没有加盖明确约定为生效条件的被告公司的印章,宣传手册只能证明原被告曾经有签约意向,证人证言则证明了原被告双方没有完成签约流程所要求的生效手续,录音则反映双方始终是在洽商订立合同阶段,至于支出费用、物业票据更不能证明合同成立。原

告出示的证据揭示了被告与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意向商户的签约流程,不但不能证明合同成立,被告违约,反而证明被告主张的合同不成立、生效手续不完备的说法成立,原告诉请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本案诉争合同不存在实际履约情况。 原告在诉状中称多次向原告工作人员林某索要合同,林某答复说要由被告盖章,说明原告对合同未成立生效是明知的,对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在未得到被告对合同盖章确认的情况下,采取单方行为,企图硬将未生效合同义务强加于被告,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第4条之规定,原告辩称其行为是事实履约的说法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来看,原告既未缴纳租金,被告又没有接受,不存在事实履约的情形。事实履约是在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前提下产生,本案原告主张的租金极低,严重损害被告利益,被告根本不能接受,实际履约条件不具备。 三、原告主张支付的租金远低于同地段同类型商铺的租金水平,显失公平,如签约履行,将严重损害被告利益。 被告出具的证据显示,原告主张支付的租金远低于同地段同类型商铺其他商户支付的租金,招商租赁经营是市场经济行为,平等公平既是合同法原则,也是市场经济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最高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最高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7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3号)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着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第五条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房屋租赁合同答辩状

房屋租赁合同答辩状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答辩状又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房屋租赁 合同答辩状,欢迎参考阅读。 房屋租赁合同答辩状范文一答辩人一:***,男,19**年**月** 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二:**,男,19** 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三:***,男,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因上诉人福建****有限公司(下称:****)不服20xx融民初字***判决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无误,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关于一审法院程序错误 1、关于本案应依法中止审理的答辩。 ⑴依据一审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二融消验字97第074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说明诉争店面所在的**大厦已由消防部门同意交付使用,不存在违反消防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并未发生导致涉案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对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导致转租合同被撤销的情形。

⑵答辩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上诉 人与**之间的租赁合同以及上诉人与***之间的租赁合同,三份合同 主体及客体均不相同,三份合同独立存在且合法有效,三者者之间不存在主次合同关系。本案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等 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订立的,内容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即使存在合同终止、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本案的审理与否也不影响其他各方当事人据各自合同关系向合同相 对一方主张权利的救济,因此本案无需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无需中止诉讼。 2、关于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答辩。 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应适用民诉法 及民诉法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据《民诉讼法意见》第47条“个人合 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在本案中三被上诉人属于 合伙人,具体在本案中的身份即应属于共同原告。作为一审法院有权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追加当事人,无需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为共同原告无论是 在事实上或程序上都是正确的。 二、关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所涉房屋租赁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答辩。 依据20xx年福清市公安消防大队向承租人****发出《不同意投 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仅仅说明****所承租部分店面的二次消防装修

租房合同纠纷起诉状

租房合同纠纷起诉状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被告: 住所地: 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腾出所租赁的房屋; 2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_____ 元整;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 年__ 月 ___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因双方对有关约定事项发生异议,于是经双方协商,在年 __ 月初,对原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从新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合同作废并已销毁。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第7 款(即乙方保证承租甲方的房屋为无明火商业用房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因乙方违法经营而给甲方造成的连带损失,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押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即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经营。)被告违反约定,使用明火和进行无照违法经营。_____ 年___ 月日,原告向被

告送达了《告知书》,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气罐,被告不予理睬,拒不接受 ____ 月__ 日,物业向被告送达了《通知函》,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气罐,被告仍然不予理睬,拒不接受。 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起诉至贵院,恳请贵院能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此致 ______ 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 ______ 年_____ 月__ 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 份; 证据材料副本__ 份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 近年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时发生,那么,以下是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范文1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X,男,汉,住xx市xx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男,汉,住xx市xx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上诉人周XX与被上诉人周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xx市XX人民法院(20XX)揭XXX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二、若判决被上诉人为涉案土地的权利人,则将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地合同书》于上诉人提出反诉请求解除合同之日(即xxx年4月20日)起解除。 三、若判决被上诉人为涉案土地的权利人,则将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收取上诉人的xxx年度租金人民币850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付还上诉人。 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周X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 1、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于xxx年1月24日在中国xx电网xxXX供电局办理了非居民用电变更用电业务时错误的。该项用电变更是由被上诉人办理的。被上诉人是该项用电业务的申请人,办理任何变更都需要被上诉人亲自或授权他人办理。从《非居民用电变更用电业务受理表》中的客户签章可以印证报停用电是被上诉人办理这一事实。被上诉人暂停了供电致使上诉人租赁土地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上诉人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因此,上诉人自xxx年1月24日起便具有单方解除《租地合同书》的权利。 2、原审判决将不属于土地使用证范围的部分租赁土地认定为临时使用集体土地是事实认定错误。

答辩状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XXXXX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庭审活动。 代理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我们将遵循这一原则全面履行我们代理职权,希望得到法庭及各位诉讼参与人的理解和支持。 同时,我也相信由于双方代理律师的介入将会给法庭提供一个兼听则明的条件,以利于法庭对该案作出一个公平、合理的裁决。 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人,庭前我们仔细的研究了起诉书和所谓的买卖合同,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刚才又听了法庭调查的全过程,我们认为原告的起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法律依据也是不充分的,现将我们的具体观点陈述如下。 一、被诉人在本案中无享有诉权,我当事人不是合格的被告,其无诉权应不受法律的保护,原告与被告二之间针对本案没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 直接的利害关系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原告提供的不是买卖合同,而是“结算清单”。 1、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产权所有人

2、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投资商 3、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建筑承包商。 4、被告二XXX无非该建设工程的材料收发人员 二、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 1、该瓦片是用在大雄宝殿与渔师殿,被告二对这两者没有任何收益权,所以也不应该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至于结算清单签字,清点数量是他的责任,签字属于他的责职范围,应该、必须、而且一定要签。 只有他签字原告才根据他的证明向有关单位结算。 3、结算清单上面被告二的签字只能证明收到瓦片的数量、商品检验合格后与开发商、承包商或者产权所有人按此结算凭据。 被告二结算清单上的签字、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只起到证明作用。 三、针对本案案由认定错误 1、根据被告提供证据是“结算清单”顾名思义只是用来结算之用,对原告所述买卖纠纷合同不存在任何关系。 2、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更谈不上有欠款纠纷。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完全不符合买卖合同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有效法律行为的全部要件不符合。

合同无效纠纷上诉状.docx

合同无效纠纷上诉状 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 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可以确认合同无效,那么,下面是xx 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合同无效纠纷上诉状,供大家阅读参 考。 合同无效纠纷上诉状 1 上诉人 ( 原审原告 ) 李某某,女,汉族,xx 年 X 月 29 日出生, xx 省 xx 县人。住 xx 县 xx 镇畜牧局家属房。联系电话: xx 被上诉人 ( 原审被告 )xx 县某某电影放映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xx 省 xx 县 xx 镇新民街。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经理。电话:xx 上诉人李某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 省 xx 县人民法院 (xx) 正民初字第617 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 xx 省 xx 县人民法院 (xx) 正民初字第617 号民事 判决书中“第四项、第五项”判决内容; 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因合同无效给原告造成 的损失共计25xx 元 ( 其中:游乐设备购置费225000 元、店铺 购货费 26995 元、宣传广告费25355 元 ) 。

3、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米奇尔儿童游乐园购置的相 关设备部份,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被上诉人不同意利 用,由上诉人拆除”的事实错误。根据本案上诉人提交的第8组证据《购销合同》第一条“甲方向乙方购买产品如下:这效 果图是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场地的CAD图纸来规划设计的。所 有设备都是根据甲方提供现场图量身定做,甲方确认之后,乙 方根据效果图来生产,不得更改。”可知,上诉人购买的该批 儿童游乐设备 (22.5 万元 ) ,该批儿童游乐设备的设计、造型 和制作标准完全依赖于租赁房屋的框架构造情况而定,该批设 备组装完成后即成为租赁房屋的一部份,如强行分离即失去本 身价值,且该批设备只能一次性安装,不能重复组装利用。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游乐设备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因而判 决由原告拆除,属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 2、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宣传广告费25355 元错误。根据附合原理,室内外广告装潢在房屋墙体后,即成为该租赁房屋 一部份,属不能返还物件范畴, 原审法院忽略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也未对不予认可的费用一一 进行说明并阐述理由,而是笼统的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这对上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xxxx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xx县东新乡小洲村委会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黄xx,联系电话:1xxxxxxxxxxx8 委托代理人:万xx,xx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因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东光厂)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东光厂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东光厂与席泉林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东光厂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东光厂只不过是东光县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河北省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东光厂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综上所述,答辩人使用的虽然是东光厂的产品,但是与席泉林签订的《买卖协议》,与东光厂无关,答辩人付款也是付给席泉林的,况且款项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写的欠条应由其个人承担,东光厂应承担其生产的产品售后服务的责任。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东光厂对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答辩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一:***,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答辩人二:**,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三:***,男,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福建省****** 答辩人因上诉人福建****有限公司(下称:****)不服2012融民初字***判决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无误,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关于一审法院程序错误 1、关于本案应依法中止审理的答辩。 ⑴依据一审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二融消验字97第074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说明诉争店面所在的**大厦已由消防部门同意交付使用,不存在违反消防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并未发生导致涉案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对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导致转租合同被撤销的情形。 ⑵答辩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上诉人与**之间的租赁合同以及上诉人与***之间的租赁合同,三份合同主体及客体均不相同,三份合同独立存在且合法有效,三者者之间不存在主次合同关系。本案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等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订立的,内容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即使存在合同终止、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本案

的审理与否也不影响其他各方当事人据各自合同关系向合同相对一方主张权利的救济,因此本案无需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无需中止诉讼。 2、关于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答辩。 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应适用民诉法及民诉法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据《民诉讼法意见》第47条“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在本案中三被上诉人属于合伙人,具体在本案中的身份即应属于共同原告。作为一审法院有权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追加当事人,无需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二**、被上诉人三***为共同原告无论是在事实上或程序上都是正确的。 二、关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所涉房屋租赁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答辩。 依据2011年福清市公安消防大队向承租人****发出《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仅仅说明****所承租部分店面的二次消防装修不合格导致其无法投入使用、营业,与诉争店面所在的**大厦一次消防验收无关也与本案诉争店面能否使用、营业无关。事实上,在合同期内被上诉人的店面一直处于正常营业使用状态,导致本案租赁合同终止,诉争店面无法继续营业使用的根本原因在于房东****对诉争店面停电上锁。而且从上诉人****因自营承租店面未通过消防验收与房东***产生纠纷至原告被迫停止营业,中间时间有11个月,被告其实是有合理、充裕的时间来告知原告存在的风险,但上诉人从未告知实情即使在被上诉人进行二次装修期间也未告知过风险,在房东***将诉争店面停电上锁后,上诉人也一直表示其能够尽快解决纠纷,不会对营业有影响。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与上诉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之间不存在主次合同关系,两份合同独立存在且合法有效。退一步而言,即使上诉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也只能说明上诉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

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文

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文 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文 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马、、,女,1987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500、、、0、、;身份证地址:重庆市、、区、、路、、号、、单元、、;现住址:广州市、、区、、路、、街、、号、、;联系电话:020-8、、、1。 代理人:李立银,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17-18楼;邮编:*****;手机:*****;电话:***-*****;传真:***-*****。 被告:广州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注册44、、、7;地址:广州市、、区、、路、街、、号之、、;电话:138、、、。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2X年11月5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合同违约金人民币*****.30元; 3、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的押金人民币7912元; 4、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店铺的装修费用人民币*****元; 5、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而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 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同被告在202X年11月5日订立了商铺租赁合同,该合同详细的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02X年12月1日,被告制定了《、、、商业城管理规则》,并认为是双方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可是,令原告忍无可忍的是,被告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承诺,而且一再地故意刁难原告,想方设法迫使原告自动放弃商铺经营: 1、202X年9月1日被告的、、商业城一期正式开业,占地470个平方,共有40多家参与商铺经营,开业时整个商业城商铺全是满

的,都在正常的经营。但是从202X年3月份开始,由于被告的经营管理不善,而且租金高,大概有20家店铺弃铺走了。202X年5月份,被告以重新装修,重新招租等为接口,想6月份让租户全部歇业,但是被告拒不支付租户的赔偿。同时,租户认为被告装修只是幌子,目的是逼走大家,因此,坚决不同意,为此被告该方案搁浅。其实,从这一时刻开始,被告就已经埋下了要赶走原告等人的可怕想法。并一直在寻求机会实施报复。 2、从07年9月份开业到08年6月,被告商场由原来的40多家到现在剩余17家(含临档),期间断断续续的有租户弃铺,而商场也称一直在做招商工作,不但一家都没招到,反而越来越多空铺。由于被告商场的管理不善,原告等租户多次提出许多改善建议,但商场始终不作为。并在5月提出商场重新装修方案,6月歇业一个月的通知,并要原告等租户将自己店内的货物打包搬走。原告认为歇业不妥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并多次与商场协商,均不果,为此,08年6月4日原告等租户到、、区信访办信访,希望协调与商场之间的矛盾,把商场经营好,、、区信访办于6月5日转至、、街道进行协调。 3、更令原告不可接受的是,被告在不提供良好商业经营环境,致使起商场严重空置,已经不具备最基本的商业氛围,这与被告在《、、商业城管理规则》的第十条明显不符!该规则视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被告明显违约! 4、在其他租户搬走后,被告的商场严重空置,然而,被告突然改变了合同约定的按面积分摊水电费的做法,要求原告与其他租户(共三人)承担被告全部商场的水电分摊费。相比较而言,原告比原来分摊的水电费多了好几倍!原告不可能接收被告的做法:202X年8月3日,被告管理处发了8月份的租金7月份水电分摊的单,因分摊与以住不同,原告等档主找被告商场协商。因为在原告从租赁该场地开始,截止202X年6月份的公摊水电费都是按面积计算的,双方的合同也是这么约定的。可是,在被告发给原告7月份的公用水电分摊中,是上个月的几倍!被告由于自己经营不善,不会管理致使其他租

解除租赁合同案上诉状

解除租赁合同案上诉状 解除租赁合同案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W某某 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室 电话:137******** 委托代理人:崔保华,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L某某 户籍住址:江苏省滨海县**场乡**村*组**号 实际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幢“*****”店 电话:15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Y某 住址:江苏省滨海县**场乡**村*组**号 电话:187******** 上诉人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2634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查清事实,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是否收到《告知函》的事实认定错误。 《判决书》第5页第三段:“本案中,首先,结合证人于某的证人等证据依法可以确定,诉争店铺产权人南京正之

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2014年4月份许确实向该地块的承租户发送了告知函,而囿于分租人于某的店铺在前,该告知函为于某收取,被告L某某、Y某并未实际收到该份告知函……。” 该份《告知函》的首句:“各承租户:我公司位于城佐营20号地块的房屋近期即将进行整体拆迁改造。现提前告知各位承租人……”。这清楚表明,该《告知函》的收件人为城佐营20号地块的所有承租人,包括分租人余某和承租人L某某。房屋所有权人发函的目的,在于告知各受件人相关信息,因此,当函件所表达的信息完整传递至受件人时,就应当认为受件人收到了该函。 庭审中,证人余某到底作证,清楚地表述了自已收到《告知函》后,拿着《告知函》去找L某某,询问相关情况。而L某某看过此函后,无论其是自己保管该函还是交由于某保管,均应视为其已收到此函。 被上诉人L某某与被上诉人Y某系共同承租人和转租人,其二人中任一人收到函件均应视为二人均知晓函件内容,因为二人有相互告知的责任。故L某某收到函,即应视为其二人均收到该通知函。 作为函件明确的收件人之一,被告在看到《通知函》并知晓函的内容后,却称没有收到《函》,如仅将其作为被告之狡辩加以引用尚可,但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对此伪“事实”进行确认则让人不解。 二、原审判决对二被上诉人是否有义务向上诉人告知

合同纠纷答辩状实用范文

合同纠纷答辩状实用范文 纠纷答辩状实用合同 答辩人名称:甲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2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X 职务:XXXX 答辩人因乙运输有限公司诉甲有限公司及其济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甲有限公司承担。因此,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列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金61040元,与事实不符。 原告与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条结算方式约定,经甲乙双方商定每立方按二十元人民币计算。原告为乙方共输送砼2887方,合计人民币57740元。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已于2006年12月10日支付给乙运输有限公司3万元租赁费。2006年12月8日原告驾驶员驾驶混凝土输送泵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一死一伤,事后经有关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根据原告与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二条乙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因乙方

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因此,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XXX的损失应由原告乙运输有限公司负责。甲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06年12月14日替原告支付给被害人XXX5000元补偿费,此费用应由原告负责。因此,扣除之前所付的运输费和补偿费,事实上答辩人所欠原告租金为22740元(57740元-30000元-5000元=22740元),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对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三、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滞纳金305200元,明显过高,有失公平原则。 根据相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答辩人付款金额仅为22740元,而原告却请求答辩人承担违约金达305200元,明显过高,显失公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依照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答辩人承担违约金数额为3778元,答辩人请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平合理原则,对原告滞纳金的请求予以改判。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事实真相,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理,公正裁决,以维护答辩人的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三篇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三篇 篇一:房屋租赁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男,住×市×区×街×号,电话:× 被告:张××,男,住×市×区×街×号,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0307.7元及利息(暂计至20XX年12月,共6个月)。 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2000元。 3、依法判决原告不返还被告保证金32000元。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XX年2月5日至20XX年2月5日,月租金16000元,每月5日前交付当月的租金。被告向原告支付两个月租金32000元作为保证金,若被告拖延交租超过5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合同同时约定若一方违约,则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3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体谅被告的困难,曾多次减租给与被告方便,

但是被告从20XX年10月开始拖欠原告租金共计60307.7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租金未果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于6月8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函告被告支付租金,但是,被告至今依然没有支付拖欠的租金。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合同要求房屋,被告理应依约及时支付租金给原告。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租金至今。由于被告不能依约支付租金给原告,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6月25日

篇二:房屋租赁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xx,男,23岁,汉族,身份证:371xxxxxx地址:xx路xx 号,电话:1562788xxxx 被告: xx,男,xx岁,汉族,省份证:3728xxxxx,地址:xx 路 xx号电话:15899xxxxx 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的房屋保证金X元。 2:被告返还原告自XX年xx月31日始剩余3个月 20天的房屋预付款xxx元。 3:被告承担整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xx号楼x单元xx室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一次性收取原告6个月房租X元和保证金X元,共计X元。(见证据) 原告因工作原因不能继续承租此房,原告20XX年一月份开始多次联系被告商议退房事宜,被告多次推拖,直到20XX年1月31日才同意见面,20XX年1月31日被告强行收回原告所有房屋钥匙,并且把原告赶出门外,把门反锁将钥匙带走(见证据3)。原告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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