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信息

中文名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英文名称: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标准编号:GB 8978-1996

批准日期:1996-10-04

实施日期:1998-01-01

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情况: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现行状态:已废止(查国家标准文献共享服务平台未废止,仍在现行)

替代标准:GB18466-2001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第35号(摘)

GB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1]

( 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GB 16297-1996 2006-10-01实施)

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煤矿(含露天煤矿)、选煤厂及其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防治与管理,以及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防治与管理。[2]

( 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2007-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我国皂素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分两个时间段规定了皂素工业企业吨产品日均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控制指标日均浓度限值和吨产品最高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皂素和只生产皂素水解物的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皂素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控制与管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皂素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中相关的排放限值。[3]

2详细

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3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82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4概念

3.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5技术

4.1标准分级

4.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4.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2 标准值

4.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4.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4.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4.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

许排水量,分别为:

4.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4.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同时执行表1、表4、表5的规定。

4.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划分。

4.3 其他规定

4.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4.工业污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负荷量按附录B计算。

4.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按附录C计算。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6数据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序号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总汞

2烷基汞不得检出

3总镉

4总铬

5六价铬

6总砷

7总铅

8总镍

9苯并(a)芘

10总铍

11总银

12总α放射性1Bq/L

13总β放射性10Bq/L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序号污染物适用范围

一级标

二级标

三级标

1pH一切排污单位6~96~96~9 2色度(稀释倍数)染料工业50180-

--其他排污单位5080-

--采矿、选矿、选煤工业100300-

--脉金选矿100500-

3悬浮物(SS)边远地区砂金选矿1008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2030-

--其他排污单位70200400

--甘蔗制糖、苎麻脱胶、湿法纤维板工业30100600

4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甜菜制糖、酒精、味精、皮革、化纤浆

粕工业

301506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2030---其他排污单位3060300续表(2)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序号污染物适用范围

一级标

二级标

三级标

--甜菜制糖、焦化、合成脂肪酸、湿法纤维板、染

料、洗毛、有机磷农药工业

1002001000

--味精、酒精、医药原料药、生物制药、苎麻脱胶、

皮革、化纤浆粕工业

1003001000

--石油化工工业(包括石油炼制)100150500

5化学需氧量

(COD)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60120-

6石油类其他排污单位100150500 7动植物油一切排污单位101030 8挥发酚一切排污单位2020100 9总氰化合物一切排污单位

电影洗片(铁氰化合物)

10硫化物其他排污单位

11氨氮一切排污单位

--医药原料药、染料、石油化工工业1550---其他排污单位1525-12氟化物黄磷工业102020 --低氟地区(水体含氟量

16硝基苯类一切排污单位

17阴离子表面活性

剂(LAS)

合成洗涤剂工业1520

--其他排污单位1020 18总铜一切排污单位

19总锌一切排污单位

20总锰合成脂肪酸工业

--其他排污单位

21彩色显影剂电影洗片

续表(2)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序号污染物适用范围

一级标

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22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电影洗片

23元素磷一切排污单位

24有机磷农药(以P计)一切排污单位不得检出

25粪大肠菌群数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

含病原体污水

500个

/L

1000个/L5000个/L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100个

/L

500个/L1000个/L

26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的

医院污水)

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

含病原体污水

<**

>3(接触时间

≥1h)

>2(接触时间

≥1h)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接触时间

>5(接触时间

注:* 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表3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单位)

序号行业类别最高允许排水量或

最低允许水重复利用率

1 矿山工业有色金属系统选矿水重复利用率75%

其他矿山工业采矿、选矿、选煤等水重复利用率90%(选煤)

矿重选 ³/t(矿石)

浮选³/t(矿石)

氰化³/t(矿石)

碳浆³/t(矿石)

2 焦化企业(煤气厂) ³/t(焦炭)

3 有色金属冶炼及金属加工水重复利用率80%

4 石油炼制工业(不包括直排水炼油厂)

加工深度分类:

A. 燃料型炼油;

B. 燃料+润滑油型炼油厂;

C. 燃料+润滑油型+炼油化工型炼油厂; (包括加工高含硫原油页岸油和石油添加剂生产基地的炼油厂), A >500万t,³/t(原油)

250~500万t,³/t(原油)

<250万t,³/t(原油)

B >500万t,³/t(原油)

250~500万t,³/t(原油)

<250万t,³/t(原油),

C >500万t,³/t(原油)

250~500万t,³/t(原油)

<250万t,³/t(原油)

5 合成洗涤剂工业氯化法生产烷基苯 ³/t(烷基苯)

裂解法生产烷基苯³/t(烷基苯)

烷基苯生产合成洗涤剂³/t(产品)

6 合成脂肪酸工业³/t(产品)

7 湿法生产纤维板工业³/t(板)

8 制糖工业某蔗制糖 ³/t(甘蔗)

甜菜制糖³/t(甜菜)

9 皮革工业猪盐湿皮 ³/t(原皮)

牛干皮³/t(原皮)

羊干皮³/t(原皮)

10 发酵酿造工业酒精工业以玉米为原料³/t(酒精)

以薯类为原料100m³/t(酒精)

以糖蜜为原料³/t(酒)

味精工业³/t(味精)

啤酒工业(排水量不包括麦芽水部分) ³/t(啤酒)

11 铬盐工业³/t(产品)

12硫酸工业(水洗法) ³/t(硫酸)

13 苎麻脱胶工业500m³/t(原麻)或750m³/t(精干麻)

14 化纤浆粕本色: 150m³/t(浆)漂白: 240m³/t(浆)

15 粘胶纤维工业(单纯纤维) 短纤维

(棉型中长纤维、毛型中长纤维) 300m³/t(纤维)

长纤维800m³/t(纤维)

16 铁路货车洗刷³/辆

17 电影洗片5m³/1000m(35mm的胶片)

18 石油沥青工业冷却池的水循环利用率95%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后) (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

单位:mg/L

(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单位: mg/L

序号污染物适用范围

一级

标准

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1pH一切排污单位6 ~

9

6 ~ 9 6 ~ 9

2色度(稀释倍数)一切排污单位5080-

采矿、选矿、选煤工业70300-

脉金选矿70400-3悬浮物边远地区砂金选矿70800-(SS)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2030-

其他排污单位70150400

甘蔗制糖、苎麻脱胶、湿法

纤维板、染料、洗毛工业

2060600

4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甜菜制糖、酒精、味精、皮

革、化纤浆粕工业

2010060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2030-

其他排污单位2030300

甜菜制糖、合成脂肪酸、湿

法纤维板、染料、洗毛、有

机磷农药工业

1002001000

5化学需氧量

(COD)

味精、酒精、医药原料药、

生物制药、苎麻脱胶、皮革、

化纤浆粕工业

1003001000

石油化工工业 ( 包括石油

炼制 )

60120-

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60120500

其他排污单位100150500

6石油类一切排污单位51020 7动植物油一切排污单位1015100 8挥发酚一切排污单位

9总氰化合物一切排污单位

10硫化物一切排污单位

11氨氮医药原料药、染料、石油化

工工业

1550-其它排污单位1525-黄磷工业101520

12氟化物低氟地区( 水体含氟量

102030其它排污单位101020

13磷酸盐(以 P 计)一切排污单位-14甲醛一切排污单位

15苯胺类一切排污单位

16硝基苯类一切排污单位

17阴离子表面活性

剂 (LAS)

一切排污单位1020

18总铜一切排污单位19总锌一切排污单位20总锰合成脂肪酸工业

其他排污单位21彩色显影剂电影洗片

22显影剂及氧化物

总量

电影洗片

23元素磷一切排污单位

24有机磷农药(以P

计)

一切排污单位

不得

检出

25乐果一切排污单位不得检出

26对硫磷一切排污单位不得

检出

其他排污单位2030300

27甲基对硫磷一切排污单位不得检出

28马拉硫磷一切排污单位不得

检出

10

29五氯酚及五氯酚

钠( 以五氯酚

计 )

一切排污单位10

30可吸附有机卤化

物 (AOX)(以Cl

计)

一切排污单位

31三氯甲烷一切排污单位32四氯化碳一切排污单位33三氯乙烯一切排污单位34四氯乙烯一切排污单位35苯一切排污单位36甲苯一切排污单位37乙苯一切排污单位38邻 - 二甲苯一切排污单位39对 - 二甲苯一切排污单位40间 - 二甲苯一切排污单位41氯苯一切排污单位42邻 - 二氯苯一切排污单位43对 - 二氯苯一切排污单位44对 - 硝基氯苯一切排污单位452,4- 二硝基氯苯一切排污单位46苯酚一切排污单位47间 - 甲酚一切排污单位482,4- 二氯酚一切排污单位492,4,6- 三氯酚一切排污单位

50邻苯二甲酸二丁

一切排污单位

51邻苯二甲酸二辛

一切排污单位

52丙烯腈一切排污单位53总硒一切排污单位

54粪大肠菌群数医院 * 、兽医院及医疗机构

含病原体污水

500

个 /L

1000 个 /L5000 个 /L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100

个 /L

500 个 /L1000 个 /L

医院 * 、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

>3( 接触时

间≥ 1h)

>2( 接触时

间≥ 1h)

55总余氯(采用氯化

消毒的医院污水)

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

>(接触时间

>5( 接触时

间≥

合成脂肪酸工业2040-

56总有机碳苎麻脱胶工业2060-(TOC)其他排污单位2030-

注:其他排污单位:指除在该控制项目中所列行业以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 指 50 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注:其他排污单位:指除在该控制项目中所列行业以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 指50个床位以上的医院。

** 加氯消毒后须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

表5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

序号

行业类别最高允许排水量或最低允许排水重复利用率

1

矿山工业有色金属系统选矿水重复利用率75%

其他矿山工业采矿、选矿、选煤等水重复利用率90%(选煤)

重选 ³/t(矿石)

浮选³/t(矿石)

氰化 ³/t(矿石)

碳浆³/t(矿石)

2

焦化企业(煤气厂) ³/t(焦炭)

3

有色金属冶炼及金属加工水重复利用率80%

4

石油炼制工业(不包括直排水炼油厂)

加工深度分类:

A。燃料型炼油厂

B。燃料+润滑油型炼油厂

C。燃料+润滑油型+炼油化工型炼油厂(包括加工高含硫原油页岩油和石油添加剂生产基地的炼油厂)A

>500万t,³/t(原油)

250~500万t,,³/t(原油)

<250万t,,³/t(原油)

B

>500万t,³/t(原油)

250~500万t,,³/t(原油)

<250万t,,³/t(原油)

C

>500万t,³/t(原油)

250~500万t,, m³/t(原油)

<250万t,,³/t(原油)

5

合成洗涤剂工业

氯化法生产烷基苯 m³/t (烷基苯)

裂解法生产烷基苯 m³/t (烷基苯)

烷基苯生产合成洗涤剂 m³/t(产品)

6

合成脂肪酸工业³/t(产品)

7

湿法生产纤维板工业 m³/t (板)

8 制糖工业甘蔗制糖 m³/t

甜菜制糖 m³/t

9 皮革工业猪盐湿皮 m³/t

牛干皮 m³/t

羊干皮 m³/t

10 发酵、酿造工业酒精工业

以玉米为原料 m³/t

以薯类为原料 m³/t

以糖蜜为原料 m³/t

味精工业 m³/t

啤酒行业

(排水量不包括麦芽水部分) m³/t

11

铬盐工业 m³/t (产品)

12

硫酸工业(水洗法) m³/t (硫酸)

13

苎麻脱胶工业500 m³/t (原麻)

750 m³/t (精干麻)

14

粘胶纤维工业

单纯纤维短纤维

(棉型中长纤维、毛型中长纤维) m³/t (纤维)长纤维 m³/t(纤维)

15

化纤浆粕本色: 150 m³/t(浆);

漂白:240 m³/t(浆)

16 制药工业医药原料药

青霉素 4700m³/t(氰霉素)

链霉素1450m³/t(链霉素)

土霉素 1300m³/t(土霉素)

四环素1900m³/t(四环素)

洁霉素 9200m³/t(洁霉素)

金霉素3000m³/t(金霉素)

庆大霉素 20400m³/t(庆大霉素)

维生素C 1200m³/t(维生素C)

氯霉素2700m³/t(氯霉素)

新诺明 2000m³/t(新诺明)

维生素B1 3400m³/t(维生素B1)

安乃近180m³/t(安乃近)

非那西汀 750m³/t(非那西汀)

呋喃唑酮2400m³/t(呋喃唑酮)

咖啡因 1200m³/t(咖啡因)

17 有机磷农药工业

乐果** 700m³/t(产品)

甲基对硫磷(水相法)** 300m³/t(产品)

对硫磷(P2S5法)** 500m³/t(产品)

对硫磷(PSCl3法)** 550m³/t(产品)

敌敌畏(敌百虫碱解法) 200m³/t(产品)

敌百虫40m³/t(产品)

(不包括三氯乙醛生产废水)

马拉硫磷 700m³/t(产品)

18 除草剂工业除草醚 5m³/t(产品)

五氯酚钠2m³/t(产品)

五氯酚 4m³/t(产品)

2甲4氯14m³/t(产品)

2,4-D 4m³/t(产品)

丁草胺³/t(产品)

绿麦隆(以Fe粉还原) 2m³/t(产品)

绿麦隆(以Na2S还原) 3m³/t(产品)

19 火力发电工业³(MW·h)

20 铁路货车洗刷³/辆

21 电影洗片5m³/1000m(35mm胶片)

22 石油沥青工业冷却池的水循环利用率95%

注:

* 产品按100%浓度计。

** 不包括P2S5、PSCl3、PC13原料生产废水

申请注意:在实际申请过程中,根据笔者实际申请经验,一般需要在当地政府,通过其环保局申请,其整个流程必须要事先准备充分,否则实际申请时很可能因为一星半点的问题而遭停沚。

7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

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表1 《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项目基本控制项目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A标准 B标准

1 化学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 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 悬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 动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 石油类(mg/L) 1/10 3/10 5/10 15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5 1/5 2/5 5

7 总氮(以N计)(mg/L) 15/- 20/- - -

8 氨氮(以N计)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 总磷(以P计)(mg/L) 1/ 3/1 5

10 色度/稀释倍数 30/50 30/50 40/80 50

11 pH 6~9/6~9 6~9/6~9 6~9/6~9 6~9

12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3/- 104/- 104/- -

注:括号外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前后数值分别表示现标准值、原执行标准。[4]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2.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入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该

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精编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标准编号GB 8978-1996 批准日期1996年10月4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 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国标准 代替情况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现行状态现行

目录 .1相关文件 .?容 .?围 .2标准 .3概念 .4技术 .5数据 .6排放标准 相关文件 编辑 现行状态:现行(查标准改革委员会官网,标准文献服务平台,工标网等是现行) 替代标准:GB18466-2005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35号(摘) GB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上述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1] ( GB 20426-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GB 16297-1996 2006-10-01实施) 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煤矿(含露天煤矿)、选煤厂及其所属煤矸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防治与管理,以及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防治与管理。[2] ( 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2007-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我国皂素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分两个时间段规定了皂素工业企业吨产品日均最高允排水量,水污染控制指标日均浓度限值和吨产品最高水污染物允排放量。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皂素和只生产皂素水解物的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皂素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代替GB8978-8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3 定义 3.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 技术内容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6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6 具体内容如下: ( 一) 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 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 ( 浓度 ) 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 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DB31/199-1997) ,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 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

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 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 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10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 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 是 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 是国 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 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1999 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 。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doc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5 具体内容如下: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 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 )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 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 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 /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 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 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 精选

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 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 /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 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 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 准》 (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 和。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 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 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 的有关水质标准。国家建设部在1999 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 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表 1 《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日均值 ) 精选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6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新版2016具体内容如下: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 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

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批准日期 1996-10-04 实施日期 1998-01-0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8978-1996 代替 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 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

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 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辐射防护规定 3 定义 3.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 技术内容

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是对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提出年限制标准,用年限制代替原标准以现有企业和新扩改企业分类。以本标准实施之日为界限划分为两个时间段。1997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一时间段规定的标准值;1998年1月1日起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二时间段规定的标准值。 在标准适用范围上明确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合成氨工业、钢铁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所排放的污水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其他一切排放污水的单位一律执行本标准。除上述12个行业外,已颁布的下列17个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均纳入本次修订内容。 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第一时间段的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标准的新扩改水平,为控制纳入本次修订的17个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特征污染物及其它有毒有害污染物,增加控制项目10项;第二时间段,比原标准增加控制项目40项,COD、BOD5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代替GB 8978-88,同时代替以下标准: GBJ48-83 GB3545-83 GB3546-83 GB3547-83 GB3548-83 GB3549-83 GB3550-83 GB3551-83 GB3553-83 GB4280-84 GB4281-84 GB4282-84 GB4283-84 GB4912-85 GB4913-85 GB4916-85 GB5469-85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 菜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甘蔗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脂肪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革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电影洗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铬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石油化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黄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沥青工业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铁路货车洗刷废水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首次发布1973年,1988年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

国家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内容来源网络,由深圳机械展收集整理! (一)污水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通常被称为污水排放标准,它是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结合环境特点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对排入环境的废水中的水污染物和产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准,或者说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许排放量(浓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动是否违法的依据。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和行业标准。 1、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或特定区域内适用的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全国范围。 2、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的,在特定行政区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范围。 3、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允许造纸工业、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合成氨工业、航天推进剂、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等12个工业门类,不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可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 4.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种标准并存的情况下,执行地方标准。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的行业标准的关系 污水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行业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1997)是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1992)是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合流管道、泵站、预处理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有关部门制定了纳管标准,即排水户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质控制标准。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1999年批准实施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水质标准》(DBJ08-904-1998)。该标准所称合流污水,是指生活污水、产业废水及大气降水的总和。该标准规定了污水排人合流管道的30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他项目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中的规定。特殊行业的排水户除了执行该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执行其行业的有关水质标准。国家建设部在1999年制定了《污水排人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表1《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新版]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8978-1996 代替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 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GB 8978-1988代替 GB 54-73(废水部分)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10.04实施 1998.01.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对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修订。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提出年限制标准,用年限制代替原标准以现有企业和新扩改企业分类。以本标准实施之日为界限划分为两个时间段。1997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一时间段规定的标准值;1998年1月1日起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二时间段规定的标准值。 在标准适用范围上明确综合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合成氨工业、钢铁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磷肥工业、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所排放的污水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其他一切排放污水的单位一律执行本标准。除上述12个行业外,已颁布的下列17个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均纳入本次修订内容。 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第一时间段的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标准的新扩改水平,为控制纳入本次修订的17个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特征污染物及其它有毒有害污染物,增加控制项目10项;第二时间段,比原标准增加控制项目40项,COD、BOD5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代替GB 8978-88,同时代替以下标准: GBJ48-83 GB3545-83 GB3546-83 GB3547-83 GB3548-83 GB3549-83 GB3550-83 GB3551-83 GB3553-83 GB4280-84 GB4281-84 GB4282-84 GB4283-84 GB4912-85 GB4913-85 GB4916-85 GB5469-85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 菜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甘蔗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脂肪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革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电影洗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铬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石油化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黄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沥青工业污染物的排放标准 铁路货车洗刷废水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首次发布1973年,1988年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发布稿)2018年

ICS XX.XX.XX Z XX DB31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199-2018 代替 DB 31/ 199-200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发布稿) 2018 -11 -30 发布2018 -12 -1 实施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前言....................................................................................................................................................................................................................... i i 1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4)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 5污染物监测要求 (10) 6实施与监督 (17)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水质总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22)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 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上海 市环境保护条例》,对 DB 31/199-200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适用范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内容。 本标准于1997 年 11月首次发布,2009 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对DB 31/199-2009的主要修订之处如下: ―― 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删除了原标准对个别行业的特别要求; ―― 调整了标准分级;将原第一类污染物两个级别的排放标准调整为执行同一级别的 排放标准,将原第二类污染物三个级别的直接排放标准调整为二个级别; ―― 增加了间接排放和协商排放的规定; ―― 调整了污染物控制项目;增加了总锑、总铊、总铁、二氯甲烷、硝基酚、硫氰酸盐、多氯联苯、滴滴涕、六六六、壬基酚、六氯代-1,3- 环戊二烯、苯胺和多环芳烃、苯系物总量 共14 项污染物控制项目;取消元素磷污染物控制项目;将现行标准的可溶性钡、五氯酚及五 氯酚钠(以五氯酚计)、硝基苯类(以硝基苯计)、总大肠菌群(仅针对涉及生物安全性的废 水)等 4 项指标分别调整为总钡、五氯酚及五氯酚盐(以五氯酚计)、硝基苯类、粪大肠 菌群;将现行标准的二甲苯总量调整为1,2- 二甲苯、 1,3- 二甲苯、和 1,4- 二甲苯 3 个项目; ――调整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收严了总汞、总镉、化学需氧量等63 个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 ―― 更新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测定分析方法。 本标准是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 准时,排污单位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漫漫、叶建锋、杨青、康丽娟、李丹、曹勇、张辉、赵振、宋召 凤、库英冰、刘立坤。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18 年 11月 13 日批准。

北京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北京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目录 1范围 (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术语和定义 (5)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 5污染物监测要求 (18) 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24)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对DB 11/307- 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 标准名称修改为《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 增加了总钒、总钴、二氯甲烷、异丙苯、苯乙烯、氯乙烯、水合肼、吡啶、硼、二氧化氯、肼、一甲基肼、偏二甲基肼、三乙胺、二乙烯三胺、总余氯、粪大肠菌群、急性毒性、2,4,6- 三硝基甲苯 (梯恩梯TNT)、二硝基甲苯(地恩梯DNT)、环三亚甲基三硝胺(黑索今RDX)、硝化甘油、硝基酚类、叠氮化钠、硫氰酸盐、氯化物、硫酸盐、总铁28项污染物控制指标;删去了有机磷农药、元素磷2项污染物控制指标。 调整了排放限值:表1中A排放限值加严37项,B排放限值加严26项;单独制订了村庄生 活污水处理站的排放限值表2;表3加严34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 11/307- 200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 DB 11/890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上述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 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0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务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星海、潘涛、马世豪、罗孜、李霞。 本标准于1985年10月首次发布,2005年7月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批准日期1996-10-04 实施日期1998-01-01 GB 8978-1996 代替 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

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CS 13.060.30 Z 60 DB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2/ 356—2008 目次 前言 ·············································································································································································I 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及编制依据 (1) 3定义 (1) 4技术内容 (2) 5监测 (4) I

DB12/ 356—2008 II 前言 本标准列出了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放水量共6项指标。与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比较,本标准不新增污染物指标。同时,本标准对天津市执行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对各类医院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指标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寇文、杨勇、孙贻超、赵杰、陈瑞、孙静、康磊。

DB12/ 356—200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定义、技术内容和监测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的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7478-1987 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1987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 GB/T 7488-1987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 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86-2002 水质生化需氧量(BOD)的测定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密闭催化消解法(含光度法)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6〕62号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年-2020年)》 《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 3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污水wastewater 指生产、工作和生活过程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urban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rainage 指服务对象位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年-2020年)》中的中心城区(中心城区是指外环线绿化带以内的地区,包括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以及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的部分行政区域)、滨海新区核心区、11个新城(蓟县、宝坻、武清、宁河、汉沽、西青、津南、静海、大港、京津和团泊新城)的GB18918中定义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3.3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townish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rainage 指除本标准中定义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之外的GB18918中定义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3.4 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水country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rainage 指只接收农村生活污水的污水处理厂的排水。 1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批准日期1996-10-04 实施日期1998 -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8978-1996 代替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 ndard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 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 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 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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