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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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立足于探讨电子商务及其法律制度的含义,以及构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从不同角度比较了有关电子商务内涵的各种思想,确定广义论为基本出发点;初步列举了电子商务引发的合同法、隐私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程序法以及税法等问题,并提出了应对策略。

随着全球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网络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发展它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到社会公众的生活,涉及到国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术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综合性的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国际贸易大国,应当在发展全球性电子商务方面进行积极的准备,开展有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研究并主动采取相应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挑战应对策略

浅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及特点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一般认为,电子商务是指买卖双方基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指Internet网络)按照一定的标准,采用相应的电子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贸活动。其主要功能包括网上的广告、订货、付款、客户服务和市场调查分析、财务核计及生产安排等多项利用interact开发的商业活动。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电子商务仅指通过Internet进行的商业活动;而广义的电子商务则将利用包括Internet、Intranet(企业内联网)和Extranet(企业外联网)等各种不同形式网络在内的一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所有商贸活动都归属于电子商务。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精简流通环节。电子商务不需要批发商、专卖店和商场,客户通过网络直接从厂家定购产品。

2.节省购物时间,增加客户选择余地。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为各种消费者提供广泛的选择余地,可以使客户足不出户便能购到满意的商品。

3.加速资金流通。电子商务中的资金周转无须在客户、批发商、商场等之间进行,而直接通过网络在银行内部账户上进行,大大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同时减少了商业纠纷。

4.增强客户和厂商的交流。客户通过网络说明自己的需求,定购自己喜欢的产品,厂商则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户需求,避免生产上的浪费。

5.刺激企业间的联合和竞争。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对手的产品性能与价格以及销量等信息,从而促一进企业改造技术,提高产品竞争力。

二、电子商务给我国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一)电子商务对合同法提出的挑战及对策电子商务的成长首当其冲会给作为商法基础的合同法带来严峻的考验,涉及到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等问题。

1.交易双方的识别与认证。这主要是针对B2B(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Business to Business的缩写,即商业对商业,或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而言。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的一个很大不同是交易双方不一定见面,而是通过互联网来签订电子合同。通过互联网订立电子合同的最大难点就是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问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认证中心来解决,并且很多国家都已经实施了该项措施。由于认证中心所处的位置,要求它必须具有公正、权威、可信赖性,并且它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我国应完善立法以促使电子签名的使用及认证机构运作的标准化。

2.交易的合法与合同的生效。电子商务中许多交易是在互联网上执行的,并不需要现实的实物交割。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对这样的交易监管的问题。另外电子合同的生效问题也与此有关,如果合同违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护。同时合同的生效还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问题。电子商务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务行为。所以首先应使商家做到避免违法的行为发生。另外国家也应该加大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防范于未然。在合同生效问题上,现在基本也达成了一致认可。电子承诺到达速度很快,投邮和到达几乎同时,因此在生效时间上一般不会存在很大分歧。对于生效地点问题,因为数据电文的接受地点比较容易确定,所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就是采取承诺到达地点作为生效地点。

3.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我国虽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认,但是在证据法中却没有提及,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问题。电子签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技术中立原则,即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

4.电子合同的确认。电子合同虽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优点,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网络安全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论多么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理

论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网络病毒或其他人为因素,都可能导致电子合同丢失,所以尽量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来对电子合同给以确认。

(二)电子商务的跨越式发展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带来的新挑战及对策

1.网上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网上购物中,消费者不得不面对经营者根据自己的利益预先设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经营者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的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这些条款通常包括诸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条款等,其实质是将合同上的风险、费用的负担等尽可能地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选择同意后,如果交易后产生了纠纷,商家就会以此来对抗消费者的投诉,使消费者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2.消费者交易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是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电子账户。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消费者往往希望能简单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担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操作不当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损失。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发现交易系统隐患,防范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为目标,加密技术、认证技术为核心,安全电子交易制度为基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网络欺诈和虚假广告泛滥成灾,消费者购物后退赔艰难。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只能通过网上的宣传和图片,对严品的实际质量情况和产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隐蔽瑕疵、产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费者在网上订购后,还要等待实际交货时才能确认是否与所订购的商品一致,容易导致实际交货商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与所订购的商品不一致。出现此类问题消费者要向经营者退货或索赔,首先需要商务网站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但商务网站常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消费者对此毫无办法。对此,我们可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建立事前预防和事后制裁相结合的防治体系,通过制定特殊的规则,严格禁止网络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给消费者提供一个诚信的电子交易环境。

(三)电子商务对刑法带来的挑战及对策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对矛盾。虽然我们可以通过采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来达到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目的,但这是因噎废食,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应主动构筑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内的面向网络环境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来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刑法作为一种规范性的手段,它的运用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不为其它法律所调整或不足以调整的情形下,作为一种更为强制性的调整手段出现。由于刑法采用的是刑罚手段,所以对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尤其对计算机犯罪问题来说,

刑法控制是最具强制性、最为严厉的手段,它在整个法律控制体系中起到一种保障和后盾的作用。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刑事立法带来一系列挑战。

1.现有量刑幅度和刑罚种类的不足。应当对刑罚种类进行创新,即引入资格刑;也可以广泛地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即没收与犯罪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职业、某类活动的资格,作为一种附加刑,其期限的长短,可考虑比照现有资格刑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来确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务提供商)接纳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计算机系统有直接相关的职业等。

2.刑事管辖面临的难题。网络无国界,使计算机犯罪分子轻易地就可以实施跨国界的犯罪。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跨国犯罪在所有的计算机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由此带来了刑事管辖的难题。我国刑法在目前很难对境外从事针对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产生效力,因此加强国际间司法管辖权的协调就显得十分必要。

3.单位犯罪的处理问题。虽然对待单位犯罪是可以对危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参与者以及主管人员等个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此种处理方式毕竟不是久远之计,因而完善刑事立法,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计算机犯罪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

(四)电子商务对程序法的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是通过因特网或专有网络系统进行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限制的业务往来,并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的交易方式。那么如何确立发生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立电子合同签订生效的时间地点;数据电文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如何确认电子合同的原件;数据电文的承认、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等。我国现有法律除了新颁布的《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对上述大多数法律问题未做出规定。在电子商务中,卖方可以在网上设立电子商城销售货物,买方可以通过手机、电视、电脑等终端上网,在设于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城购物。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行程序法提出了许多挑战。

由于互联网本身没有国界,因此有关网络各种规范的法律在管辖权、国际司法协作等方面必然遇到国际协调问题。美国和欧盟在隐私权保护上的分歧,已危及到美国企业是否能够进入欧盟电子商务领域活动。从欧盟与美国关于网络与电子商务中隐私权的矛盾我们可以看出,保护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需要国际协调,即一方面需要让我国的法律给我国用户及外国用户以完善的隐私权保护,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其他国家的法律与机构来保护我国用户的隐私权。此外,我们还可以看到,美国作为网络的倡导者与控制者,之所以在保护隐私权上并不十分积极,就是因为他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掌握其他国家用户的隐私与秘密,以达到控制其他国家企业的目的。所以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尽快完善我国的隐私权保护体系;另一方面与一些相应国家进行协调,提出对我国用户网上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与标准。以尽快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为我国加入WTO后的顺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销售沟通技巧培训心得

销售沟通技巧培训心得 导读:本文销售沟通技巧培训心得,仅供参考,如果能帮助到您,欢迎点评和分享。 销售沟通技巧培训心得在参加x月营销会议中,进行了销售沟通技巧培训,接受了讲师销售沟通技巧的学习和讨论,受益良多。讲师分析了宏观市场环境下的市场经济形势,以及中国应对经济危机的宏观调控。并结合华荣自身的环境和面临的机遇与威胁,对销售过程中六大障碍提出化解方法。对于商务谈判,讲师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见解。比如,商务沟通前的准备、聆听的技巧、沟通过程中异议的有效处理以及客户关系的建立。 在这个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背景下,要认清公司所处的优势与劣势、机遇与威胁。公司的上市既是机会,也存在着威胁,公司上市的运作成为了快速发展成功的关键,每年的销售业绩是公司的运作的基础。我深刻领会到,在商务运作过程中沟通的重要性,以及商务谈判过程中的掌控技巧。认清了当前的经济形势,同时掌握了一些商务的小技巧,对于以后工作有一定的帮助。 不论是销售还是商务,都会存在一些障碍,比如:知识障碍、心里障碍、心态障碍、技巧障碍、习惯障碍、环境障碍等等,认清和克服这些障碍非常重要。拥有全面的专业知识、良好的商务沟通技巧是当前学习的目标。另外,商务沟通过程中,客户关系的建立与维护也是重点。讲师说的:“找对人,说对话,做对事”,我认为是一种建

立关系很有效的方法。在谈判过程中,注意观察和具有良好的心态是成功的关键,敏锐的观察力才能在激烈的讨价还价中找到突破点,掌控局面。以上这些都是在工作中需要学习和借鉴的。 在这次销售沟通技巧培训中,深入的学习给我印象深刻,希望以后能有的学习培训的机会,在工作中实践,自己的工作能力得到提升。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技能实训练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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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问题论文

浅析我国电子商务 法律问题 班级: 姓名: 学号: 学院:

一:电子商务法律问题产生的原因 传统民商事法律对电子商务的规范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法律规则的缺位 2、法律规则的模糊 3、法律规则不协调 目前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的规范主要是单行规则,而没有一部综合性的电子商务立法,立法主要是根据电子商务应用实践对传统民商事法律的修补和针对电子商务实践中的新问题进行的专门立法。 二:我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从我国的大环境来看,我国在电子商务法律政策上一方面收到传统法律的局限,一方面又缺乏必要的创新性的法律规范,相对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明显滞后。具体表现为: 1、现有规定效率等级较低; 2、部门协调成本过高,导致效率低下; 3、立法的技术操作上还存在一定的欠缺; 4、法律空白点多,很多法律问题无法找到准确的法律依据; 5、网民获得法律救济困难。 具体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面临的法律问题有如下五个方面: 1、电子商务运营基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网站的建设及其所从事的信息服务的基本法律问题,比如网站接入国际互联网的具体法律规范、申请域名、网络信息服务行为的管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和责任,他们在侵权责任中法院要如何判决等。 2、按照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划分,包括网络广告、网上拍卖、网上证券交易和网络游戏等的法律规制。 3、按照电子商务网站的普遍交易流程划分 (1)在线交易参与主体的法律问题:包括买卖双方当事人(虚拟主体)、在线交易服务提供者(即第三方)身份的真实性认定和市场准入、纠纷责任的归属等;交易中个人隐私、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2)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合同是交易的桥梁,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的核心,其法律问题也是电子商务的一个主要法律问题。在线交易中必然涉及电子合同的签订,怎样认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确定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电子合同履行中违约责任的确定等

学习报告联络与商谈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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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课程标准 适用专业:电子商务 编制单位:商贸教研室 编制日期: 经济管理系制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一、课程定位与设计 1.课程性质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为建设电子商务法教材“理论+实践”模式,培养应用型人才进行有益的探索。本课程包括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每章都配有引导性案例、学习目标、自测题、实训题与小组任务。教学过程中力求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与学互动,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强化学生对电子商务法知识的掌握与运用。 2.课程设计 遵循就业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指导思想,根据电子商务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结合课程培养目标开发本课程。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课程内容共9个模块,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 课程结构设置依据学生认知特点,职业发展规律。教学过程采用案例导入,教师讲授、学生讨论、分析案例、学生训练、总结评价的模式 二、课程教学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电子商务法律相关知识,为以后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1、能力目标: (1)具有分辨法律问题归属的能力;

(2)具有依据法律问题的性质寻找相关工具书及案例的能力; (3)具有独立分析和解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能力; (4)具有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的能力。 2、知识目标: (1)能掌握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 (2)能了解电子商务立法概况; (3)具有运用电子商务法律分析并解决电子商务实践中相关法律问题的能力:数据电文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签名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认证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合同的签订及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信息交易法律问题的解决;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 3、素质目标: (1)具有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勇于实践的能力; (3)具有组织协调能力; (4)具有沟通与交流能力; (5)具有团队意识和妥善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 (6)具有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 (7)具有适应环境变化的能力。 三、课程内容及教学要求 表1 学习领域知识、能力、素质分析表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国家制定的有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也是越来越多,身为电子商务这一行业的一员,我们应该准确的了解与我们有关的各种法律与法规,这样才能在保证在安全的条件下获得更高的个人利益,同时为了更好的发展与管理电子商务行业国家发布了各种法律法规。 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电子签名法》首次赋予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并根据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与2019年4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中进行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3月31日,国家密码管理密码管理局颁布了《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2005年4月18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组织有关企业起草《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自律规范》正式对外发布,2005年6月,央行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意在规范电子支付业务,规范支付风险,保 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2006年6月,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有效的避免了网上交易面临的交易的安全性问题,2007年3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其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

电子商务法规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因特网(Internet)已成为全球重要的信息传播工具和商务交流领域.全球商务活动越来越受到新兴电子信息技术的影响,(略)电子商务逐渐产生并成为新的国际贸易方式. 电子商务迅猛发展,使其意义不仅局限于人们理解的电子购物, 而发展到商业和交易过程的(略)商务不仅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冲击着传统的商业交易方式,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传统的交易法律制度受到猛烈的冲击,新的适应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呼之欲出. 本文着重从四个方面来分析和研究(略)展中急待解决的法律问题.第一部分结合我国的新《合同法》论述了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问题;第二(略)子商务的涉税问题,着重探讨了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第三部分论述了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其中包括域名、版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几个重要方面;第四部分论述了电子商务下的国际贸易问题,其中的重点是提(略)结论部分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建立电子商务法律框架的建议,以求创造一个使电子商务顺利发展的法律 人类已经跨入由原子向比特转变的信息化、网络化的21世纪。计算机与通讯技术的融合与发展,所引起的人类社会的变革,反映在商事法律制度上,就是电子商务法的形成与发展。 从技术上讲,电子商务是商事交易中一种媒介的改变,即以电子信息方式代替了传统的书面形式。表面上看,它充其量只是在商事交易中媒介形式的改变。然而,这一小小的变革,却带来了广泛的、深刻的革命,一切交易形式都随之发生了不可避免的演变。从要约、承诺的作出,到合同的履行方式,都变得面目一新;从公司的设立到清算,从证券的发行到上市交易,以至于票据、货币的流通,都将产生前所未有的改变。 促使电子商务迅速更替传统交易手段的动因,首先在于经济方面。每份交易文件的处理成本下降了许多倍,相反速度却又提高了数倍。这就是商家和消费者们纷纷采用电子商务的根源。虽然,电子商务从形式上抛弃了以纸面为媒介的手段,但从实质上看,它却仍然,并且也必须保持着千百年来,人们在书面形式交易中所形成的法律价值观。因为以书面形式所构成的,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担与证据提供方法,已经在人们的观念里根深蒂固,并形成了具体的公平观念。因此,要吸引广大消费者加入这一新兴的市场,无论是技术开发或供应商,还是立法与司法者,仅仅从电子商务的快捷上入手是不够的,还必须考虑如何使之同传统的法律价值相对接、相吻合。于是,就在技术上产生了电子信息收到告知、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功能,与此同时,也在相关的法律制度中,出现了以数据电讯代替书面概念,以电子签名取代手书签名,以电子认证取代传统的身份鉴别方法等法律手段应运而生的情况。这些将书面交易形式所具有的基本法律功能抽象出来,并在电子交易形式中寻找出具有类似价值的技术与法律手段,经过重新组合,而对电子商务关系进行调整,所形成的法律领域,就是所谓的电子商务法。 本文拟就电子商务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原则等基本问题,作一初尝试性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促进电子商务法的研究。 一、电子商务法的现实及其意义 1.电子商务法的现实状况 关于电子商务法这一新兴法律领域的发展状况,至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描述。

商务沟通心得体会讲课教案

学习资料 仅供学习与参考商务沟通心得体会 这学期开学得知开了商务沟通这门课程,很好奇也很期待。后来就带着好奇之心在王文婷老师的带领之下开始探索之路。一学期下来,这门课让我收获颇多,感受到了沟通与谈判的魅力,深深的体会到自己要学的东西还有很多,在商务沟通方面有着很大的提高。在日后的生活里,我还会不断充实自己这方面的知识,让学习不中断。现在就让我谈一下我学习这门课程的心得和体会。 商务沟通是一门学问,更是一门艺术。保持好心态,轻松会沟通! 一个人成功的因素75%靠沟通,25%靠天才和能力。沟通能力从没有像今天这样,成为一个人成功的必要条件。掌握成功沟通的技巧,助您在工作、生活中游刃有余。在企业管理中,善于与人沟通的人,一定是善于与人合作的人;不善于与人沟通的人,也一定是不善于与人合作的人。善于与人沟通的管理者,能用诚意换取下属的支持与信任,即使管理过于严厉,下属也会谅解而认真地执行;不善于与人沟通的管理者,即使命令再三,下属也不愿接受,其结果必然怠慢工作。 通过学习,我了解到了商务沟通的九大关键要素、八大特性以及沟通中常出现的一些情况,下面就简单讲下我要商务沟通中学习到的几个方面:商务沟通的五方面障碍:发送者方面的障碍、沟通过程中的障碍、接受者方面的障碍、反馈过程中的障碍、背景差异导致障碍。在学习中老师分析出了22个导致造成这5种障碍的原因,虽然在工作中这22种原因不是同时出现,但或多或少会在沟通时出现这其中的几个原因。 商务沟通的技巧:在商务沟通中我们应该抱着积极、感恩、宽容、合作及换位的心态来与对方沟通,同时除了言语上的沟通外,还要注意身体语言及语言方式的沟通。不带情绪化的中伤他人、不批评、不责备、不抱怨、不攻击、不说教、互相尊重、耐心地和他人沟通、学会宽容、先理解人,再让人理解,要多站在别人立场上为别人着想,这样别人会使自己想要表达的目的更容易被对方接受。 倾听的技巧:在商务沟通中首先要先学会去倾听,才能从掩盖自身的弱点并且能从倾听中获取自己想要的信息。在倾听过程中要表现出兴趣、耐心,该沉默

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分析

1.韩某有一天在网上浏览,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汽车起拍价只有10元人民币,他想可能是网站在搞什么促销活动,就参加了竞拍。几轮下来他成功了,成交价是116元。网站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确认,并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某根据网站提供的电话,跟卖主联系,卖主是一家卖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公司,也收到了网站发来的那份电子合同,但是该公司坚决不同意交车,理由是这份合同无效,因为第一,汽车的底拍价是10万元而不是10元,在网站上显示的10元底拍价是由于其工作人员输入失误造成的;第二,他们认为116元就把车卖了,这样一个合同是不公平的。韩某的手上有三份证据:一份是网络公司给他发来的电子确认书,第二份是电子合同,另外还有一份整个交易过程的证据。经多次交涉无果,韩某最后只好把汽车经销公司告到法院。 结合所提供的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该竞拍合同有效。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因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10万元写成10元,实际上不是卖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重大误解。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2)本案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 本案中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和证据完善确凿,事实无误,出现争议的关键是工作人员失误将拍卖底价写错,所以电子商务看似规范,其实过于简单,缺少磋商和纠错的程序,大多是电脑程序自动完成,非常容易出现问题。 2.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

将钱汇给了韩某。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因都是短信来往,二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如:2004年8月27日15:05,那就借点资金援助吧。2004年8月27日15:13,你怎么这么实在!我需要五千,这个数不大也不小,另外我昨天刚回北京做了个眼睛手术,现在根本出不了门口,见人都没法见,你要是资助就得汇到我卡里!等韩某发来的18条短信内容。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1)从此案法官判决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您认为在此案中,手机短信是否能作为证据? 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相应的法律地位,其中数据电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

关于电商法律方面论文

关于电商法律方面论文 浅谈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作为一种全兴的商业模式——电子商务在我国迅速普 及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然而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制度却由于相对滞后在一 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积极研究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建立健全规范电子商务交 易的法律制度,既可以保障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的权益,更可以加快促进电子商务活 动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完善 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 推手,特别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成立的上海自由贸易区更是明确了电子商务类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可以控股,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形势大好。电子商务之所以能够取 得如此大的成就,良好的技术支持以及经济氛围固然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但是,电子商务 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支撑。只有建立有关电子商务的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用完善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电子商务相关方的法律关系,明确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才能保证和促进电子商务的科学发展。 一、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 所谓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商务活 动的集合。以货品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交易,而以服务贸易为主要对象 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服务,两者相互独立,是电子商务的基础,电子商务只有在这 个基础之上才得以形成完整的系统架构。 所谓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简言之就是调整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的电子商务并没有改变其 商务活动的本质属性,因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当然受我国现行法律 体系中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约束。然而,我们必须承认,电子商务活动有其特殊性,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新型的特殊数字化问题,现行的法律制度往往难以应对,这就 要求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相适应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立,既是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 专门法律规范,同时现行的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由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我国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和冲击,我 国已经开始着手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首先,《合同法》条文中有6条与电子商务活动有关。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明确将数据电文纳入合 同书面形式的范畴,从法律上确认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传统的书面形式乡里相同;第16条

有效商务沟通课程培训心得体会范文

有效商务沟通课程培训心得体会范文 有效商务沟通课程培训心得体会一: 7月15日,我与同事们一起参加了由公司行政部组织的《有效商务沟通课程》培训,在1个多小时的观看培训授课录像里,加深了我对管理沟通的认识: 我觉得沟通是一种心态,不是一种简单的技巧,应该要时刻秉持“换位思考”的原则。沟通双方的态度是会影响沟通的效果。在沟通中有一点是非常重要的,那就是要尊重与你沟通的对方。同时也要学会去适应对方,了解对方在想什么。套用于我们的工作中,我们首先要尊重每一位用户,尊重每一位同事,尊重我们的上司。在与用户的沟通中,我们要从用户的角度出发,让他们感受到我们是真诚的为他们服务。在与同事的沟通中,不管他们是否有你优秀,都不能有我能做好他们就一定要做好的想法,不能像要求自己一样去要求别人。不要责怪,要多赞美,多鼓励,在与上司的沟通中,要准确的理解上级传达给我们的信息,毕竟所处的位置不一样,所考虑的问题也不一样,这就在很多时候造成了我们对信息的误解,并将错误的信息一直传递下去。 我所理解的“换位思考”,是指在与人打交道,在管理过程中,双方在发生矛盾时,能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思考问题,一个企业,对内,管理者应当站在员工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对外,企业应当站在用户的角度,想用户之所想,急用户之所急。 换位思考是以诚信为基础、以沟通为桥梁,是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有效的管理手段,我认为,“换位思考”在管理中至少应有以下作用: “换位思考”有利于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企业的发展,从上看需要正确的发展战略,从下看需要良好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就像企业的灵魂,要倡导积极正

面,更要深入人心,应能够引起员工以及社会各方的共鸣。换位思考就可以营造一种宽松和谐的气氛,实施愉快式管理,对建立以合作为前提、双赢式的企业文化至关重要。 “换位思考”有利于进行有效的管理沟通,管理沟通既指组织信息的正常传递,又包括人员、群体之间的情感互动,前者以制度为基础,后者以换位思考为前提。在管理过程中,管理者每天所做的大部分决策事务,都是围绕沟通进行的,需要与上级、下属、部门间进行交流。正像一位管理大师所说:“没有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就不可能有行之有效的领导。”在沟通中通过换位思考,可以相互了解、相互尊重,增强信心,建立信任关系,因此,换位思考是管理沟通的润滑剂。培训的时间是短暂的,效果也不是马上就能显现,要经常性地温故知新,利用多种形式不断地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在公司的发展的同时,自己得到不断的提升。 以上就是我本次培训的感悟和心得。 有效商务沟通课程培训心得体会二: 近期参加了公司行政部组织的系列培训,这让我的工作思路得到了拓宽,让工作能力提升与职业发展得到了扩展的机会,希望这样的企业内部培训活动能不断深入地开展,能以更多更丰富的形式去开展,只有这样,我们的职业素养才得以逐步提升,才能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动力。 在刚结束的“头脑风暴法”培训活动中,培训现场参与度高、气氛热烈,相信参训人员都会得到收获,以下简要谈谈我个人参加培训后的几点感想: 首先,培训中我深深地体会到处理好个人与团队关系的重要性。处理得好,就会产生“1+1”大于2的效果,否则,就只会小于2,只要我们每个人到各自的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

电子商务支付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摘要电子支付的出现,使得人们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自由进行电子商务交易。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作为电子商务重要支持手段的电子支付成为了大家所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就电子支付中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粗浅分析,以期对发展中的中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电子支付现状安全法律对策 引言 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电子计算机工业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电子计算机的应用领域也在不断扩大,在经济贸易领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即系统地利用各种电子工具和网络式实现的商业贸易活动。电子支付的出现,使人们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自由的进行电子商务交易。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作为电子商务重要支持手段的电子支付成为了大家所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就电子支付中所法律问题析。 一、电子支付的发展现状 网上电子支付含义 网上电子支付是以金融电子化为前提的。所谓金融电子化,是指电子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利用电子科技设备,替代人工操作和纸面记载形成电子化银行,如“无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在金融电子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电子支付虽然起初不是为了电子商务而设计的,也不是单纯为适应网络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但却成为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作为一种现存的支付方式,网上电子支付是相对于传统的支付方式而言的。它有两个层面的含义[1]一是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传统的支付方式电子化,就以电子信息取代传统的信函、电报等来进行资金流转的信息传递;二是以某种形式的电子信息完全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如现金、票据,信息的递就是资金的传送。对此,我们可以分别称之为电子支付的信息层面和货币层面,本文中所论述的是属于第二个层面的内容,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程,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方式。[2]在普通的电子商务中就表现为消费者、商家、企业、中间结构和银行等通过 Internet 网络所进行的资金流转,主要通过信用卡、电子支票、电子现金、等方式来实现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了金融业务和金融管理的创新,银行作为社会信用的支付中介功能也在这一大背景下获得了质的突破,电子支付就是银行信用中介功能的金融电子化表现,大大降低了银行的经营成本,提高了银行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综合成本的降低,实际上也就减少了国家相应的经济投入。电子支付的出现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电子支付构成了电子商务整个活动中最为关键的核心环节。电子商务的运作实际上是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有机

电子商务法论文

电子商务法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摘要: 电子商务正在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经济主题,围绕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也在逐步建立起来,所有准备或者正在开展电子商务的国家、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了解其交易的法律环境,特别是在涉及到知识产权方面,要采取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交易方式,以便有效地维护自己的财产利益。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客体得到了扩展,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类型也呈多样化。为适应网络知识产权范围扩大化的要求,必须揭示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找出解决之道,以保证权利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杜绝网络环境下的多种侵权行为。 关键词: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侵权 1.引言 电子商务是一种以数据交换EDI和因特网的网上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全新商务模式(沈培,2005)。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一种确立权利、保障权利、激励创造的制度。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发现权、商标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何正贤,2005)。由于当前互联网技术的日渐成熟与网络的极大普及,电子商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飞速发展,并逐渐成长为21世纪的主要贸易方式之一,给许多相关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但是,这些变化也带来了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框架的冲突。因此需要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加以研究,使得知识产权在网络世界中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 2.电子商务中产权保护问题 2.1 信息数字化导致的难题 电子商务环境下,所有作品都是以数字化的模式存在。对一部作品进行单纯的数字化处理,处理过程中没有创造性成分,只是将同一作品用不同的形式呈现而已。按著作权保护的原则,著作权指的是人类的创造性活动产生的结果,只有自然人才具备这种创造的能力,而数字化通常由机器完成。但是,在网络上传输的具有知识产权的作品同样都以数字化的形式出现,复制、传播和储存都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从而使侵权行为非常隐蔽。这种网络传播所造成的短时间复制对著作权、专利权等造成了很大的冲击。由于“暂时复制”只是将版权材料存入计算机和网络,没有固定在任何有形物质媒体上,这就增加了对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事实的判定难度(黄京华,1998)。出现在网上作品很容易被下载,然后以出版发行等方式进行营利。甚至当人们在浏览这些信息时,计算机会自动的进行暂时的复制与储存。这给人造成一种任何作品都可以上传到互联网并可以免费使用的错觉。根据TRIPS协议和版权条约的规定,将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视为对该作品的复制行为.但是长久以来,传统的复制概念指的是“永久性”的复制。同时,根据现行法律,如果要把文献资料转换成数据上传到互联网上,须获得作者或出版者的授权同意。但是,由于文献资料的信息量大,所

2020年电子商务法规重点参照模板

广义的电子商务指所有商务活动业务流程的电子化,包括企业商务活动面向外部的业务流程,如网络营销、电子支付、物流配送等,也包括企业内部的业务流程,如企业资源计划、客户关系管理、供应链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管理、生产管理、研发管理及财务管理等。 狭义的电子商务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的总称,包括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增值网上,以电子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活动,是传统商业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是与广义的电子商务概念相对应的,它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讯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可分为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和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两大类规范。 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讯(Data Message)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电子商务法基本原则 1 交易自治原则 2 证据平等原则 3 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就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为了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就必须确立电子商务法的中立原则。 1)技术中立 该原则也被称为“技术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不限定使用或不禁止使用何种技术,也不对特定技术在法律效力上进行区别对待。如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就是在立法上肯定电子签名的效力,但在立法中对电子签名及认证技术不作任何具体的规定或要求。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也体现了此原则。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UECIC过程中也曾说明“技术中性”还包括“媒介中性”,可以认为这是广义上的“技术中性”,本文认为此种主张有一定理由,但技术并不同于媒介,如果将二者合并,可以称之为“非歧视原则”。2)媒介中立 该原则也被称为“媒介中性原则”,是指法律对于交易是采用纸质媒介还是采用电子媒介(或其他媒介)都应一视同仁,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按照《电子商务示范法颁布指南》的解释,《示范法》采用的方法是,原则上规定它适用于任何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信息的各种实际情况。如限制《示范法》的适用范围,将任何一种形式或手段排除在外,就会造成实际困难,违背真正“不注重任何手段”的规则的宗旨。然而,《示范法》注重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编码:010148 课程类别:专业基础课 适用专业:电子商务专业授课单位:商务管理系 学时:34 学时 编写执笔人及编写(修订)日期:杨振伟2012年7月 审定负责人及审定日期:胡莹瑾、郭海霞2012年7月 1.课程定位与课程设计 1.1课程性质与作用 1.1.1课程性质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为建设电子商务法教材“理论+实践”模式,培养应用型人才进行有益的探索。本课程包括电子商务法概述、电子商务主体认定的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每章都配有引导性案例、学习目标、自测题、实训题与小组任务。教学过程中力求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与学互动,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强化学生对电子商务法知识的掌握与运用。 1.1.2 课程作用 在本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学生学习掌握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制度、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电子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纠纷等必备知识,培养学生运用电子商务法律分析并解决电子商务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的能力。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学会独立思考,积累解决实际问题的经验并学习深入的专业理论知识,主动构建自己的经验和知识,促进学生职业素养的养成,为后续课程《网上交易操作》、《商务谈判》、《客户关系管理》等奠定良好的基础。 1.2 课程设计理念 遵循就业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指导思想,根据电子商务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结合课程培养目标开发本课程。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课程内容共9个模块,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理、电子商务立法概况、数据电文法律

浅谈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研究

浅谈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研究 浅谈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研究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挑战应对策略 [论文摘要]本文立足于探讨电子商务及其法律制度的含义,以及构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从不同角度比较了有关电子商务内涵的各种思想,确定广义论为基本出发点;初步列举了电子商务引发的合同法、隐私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程序法以及税法等问题,并提出了应对策略。 随着全球 __络的建立和完善,网络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发展它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到社会公众的生活,涉及到国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术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综合性的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国际贸易大国,应当在发展全球性电子商务方面进行积极的准备,开展有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研究并主动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及特点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一般认为,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买卖双方基于计算机网络按照一定的标准,采用相应的电子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贸活动。其主要功能包括网上的广告、订货、付款、客户服务和市场调查分析、财务核计及生产安排等多项利用interact开发的商业活动。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电子商务仅指通过Intemet进行的商业活动;而广义的电子商务则将利用包括Intemet、Intra(企业内联网)和Extra(企业外联网)等各种不同形式网络在内的一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所有商贸活动都归属于电子商务。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精简流通环节。电子商务不需要批发商、专卖店和商场,客户通过网络直接从厂家定购产品。 2.节省购物时间,增加客户选择余地。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为各种消费者提供广泛的选择余地,可以使客户足不出户便能购到满意的商品。

魅力沟通心得体会

篇一:魅力沟通与领导艺术培训心得 培训心得 2010年10月30-31日,公司特派后勤部门管理岗位上的7位员工,去长沙聚成培训学校,参加了被誉为亚洲第一名嘴张锦贵的为期两天的《魅力沟通与领导艺术》课件的培训与学习。张锦贵教授此次培训的内容为魅力沟通与领导管理,课程生动而有趣味,演讲方式幽默风趣。通过两天的培训,张教授以大量实例和现场演练,理论结合实际,轻松幽默的揭示出管理沟通的真谛,观点新颖独到。他非说教式的演讲,言之有物的睿智、让我们获得了宝贵的人生启迪。 其中主要内容包括:“谈心态”、“卓越领导”、“命运与成功”“沟通与管理”、“沟通的效益”、“沟通成功的基本条件”、“成功说话六要素”、“沟通三部曲”等等。 通过培训学习我领悟到了几点: 一、关于心态: 1、张教授倡导感恩文化:感谢团队、感谢顾客、感谢家人、感恩公司领导对你的提携、栽培和帮助,感谢所有帮助过自己的人。这一点与我们怀仁的企业文化不谋而同。只有心存感恩的人,才能珍惜所拥有的一切。 2、心态决定一切:面对失败和挫折,一笑而过是乐观自信,重整旗鼓是一种勇气。思维养成行为、行为养成习惯、习惯养成个性、个性养成态度、态度决定一生。在今后的工作、学习、生活中,一定要端正自己的心态,凡事要 乐观、积极,并努力去实现目标。 二、关于卓越领导: 1、要成为魅力领导:没有抱怨的权利,只有改善的责任。我们 要真心对待员工,事事以身作则,多为员工着想,及时给予他们力所能及的帮助,遇到问题多做沟通,而不是命令;对待员工的不是与错误要帮助其改正,争取共同进步。 三、关于命运: 张教授对于命运,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命”是过去造作的行为 影响了现在与未来者,即已造业,必有果报,不易改变。“运”是现在或未来即将造作的行为,尚未发生,善恶正邪,人人可以自主。 所以,我们要自己把握命运。遇到困难,不怨天尤人,凡事不找 借口,朝着既定的目标,马上行动。 四、关于沟通与管理: 1、我学到了:首先要注意修饰自己的形象,给人留下好印象。 充分倾听,注意表达。不管在工作还生活中,凡事需要沟通。只有沟通到位了,才能相互了解、得到谅解、消除误解、进而达成共识。 对于不同意见,首先要学会尊重与认同,求同存异,一个人的智 慧,永远胜不了一个团队,只有透过不同的见解交汇,才能激发团队的不断创新。 2、要做好管理工作,就要做好:褒奖、倾听、决断、并充分授 权。有时要装傻,凡事不能事必躬亲;要做好对下属的培养,适当的扮演一下绵羊,就对下属更有激励性、更容易把下属培养成“狼”,其中必须:授予员工明确的工作以及完成的时限,授予他完成任务的适当的权利、经费,同时,制定奖惩制度,奖罚分明,这样才能带好一个团队。我觉得这是我们以后需要换种角度思考的问题。 总之,我愿意将所学到的沟通和管理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自觉克服日常沟通中常见障碍和问题,主动合作、用心工作,高调做事、低调做人,时刻保持谦虚谨慎的工作作风,常怀感恩之心,创造出更高的工作效率,为实现部门目标和公司目标而不断努力。篇二:读书,让我更有魅力心得交流体会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1)电子教案

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律领域。 国际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包括:《计算机记录法律价值的报告》、《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以及《统一电子签名规则》等。 三、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建立 要使我国电子商务快速稳健地发展,除了完备的技术支持和良好的经济环境外,与之相匹配的法律制度更是必不可少。电子商务法应将在保留和遵循商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逐步扬弃规范传统商业活动的内容,增加和补充用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内容。基于世界电子商务立法的经验教训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我觉得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二)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今年三月十五日由全国人大通过,并将在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它首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电子合同毕竟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而且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与合同相关的记录、文件、单证、凭证等的电子化等实际操作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同步,社会的认知程度也不同。再者,首都电子商城的商务活动将不会局限于首都电子商城内。所以,立法仍需改进。 随之,《首都电子商城电子商务规则》由首都电子商城起草并主持修订,经北京仲裁委员及相关法律界专家的多次研讨,不断修改完善,并在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市府法制办及法律、知识产权、金融等行业专家参加的多次研讨会上,得到专家们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肯定,认为本规则已具实用意义,可以试行,以积累经验。 《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扫除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和其他领域中应用的法律障碍,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签名应用的法制环境,从而大力推动我国信息化的发展。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起草,经历了征求意见稿、草案和最终稿三个阶段。整个起草过程也是对电子签名这一新型核证技术的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模式构想 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主张先就电子商务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先行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形成统一思路后,再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二是主张先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以基本法为指导思想,就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或修订传统法律。以上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第一,我国电子商务已经有过几年的发展历程,开始渗透传统领域,并出现了一些现实的法律问题,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立法需求;第二,国际电子商务立法较为成熟,有可借鉴的经验;第三,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些规范信息市场、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法规规范,为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奠定了立法基础。 总而言之,在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冲击传统商务活动的同时,电子商务的新法律制度框架必然会有一个与传统商法不断协调和融合的时期,但这是必然也必经的阵痛。惟有如此,电子商务法律才能不断成熟和完善,从而电子商务才能得到健康持续地发展,成为扎实的国民经济增长点,为提升我国的综合实力服务。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电子商务立法,是近几年世界商事立法的重点。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主要围绕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的法律效力展开。从1995年美国犹他州颁布《数字签名法》至今,已有几十个国家、组织和地区颁布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立法,其中较重要或影响较大的有: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和2000年的《电子签名统一规则》,欧盟的《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和《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德国1997年的《信息与通用服务法》,俄罗斯1995年的《俄罗斯联邦信息法》,新加坡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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