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

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
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

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

阅卷的目的

先讲第一个问题,就是讲阅卷的目的。一个案子来了,律师开始多数只是跟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接触,或者是跟家属接触。对于这个案情,就像一个医生门诊一样,只有病患的口头描述。实际情况怎么样,我们其实不清楚,这就需要阅卷。我发现有的律师胆子很大,居然不阅卷的,我对这个问题感到很吃惊。就我个人而言,说句话不敢这样去做。有些复杂的案件,我的阅卷笔录可能就要做十几万字,一般的案子阅卷笔录也都有不少字。还有些律师,也是法庭上我们看到的,拿着一张起诉书信口开河的乱讲,或者是在卷宗中东翻西找。我觉得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在我看来,整个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最重要的部分,不是那些程序性的规定,而是证据规定。我个人理解,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实际上是《刑事诉讼法》里面的“实体法”。也就是说,它是讲了程序法中的实体认定问题。

现在回到刚刚我讲的这个阅卷目的上来。那么阅卷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的?在我看来,有这么几个目的:

第一个,阅卷的目的是熟悉案情,寻找真相。在我们接待了当事人以后,会去会见。但是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侦查阶段,我们律师这时是没有办法看到案卷材料的。尽管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去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以及到目前为止侦查所获知的情况。但是实际情况是,我们侦查机关不太愿意告知你,他对我们有一种天然的不信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最好的、最直接的获知案情的办法就是等待起诉阶段去阅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一条实际上就是我们律师获得阅卷权的一个法律上的授权,也是我们的一个基础。面对一个复杂的案子,如何在比较短的时间里熟悉基本的案情?除了我们原来听取的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之外,我们心中实际上还是存疑的。就是说我们的被告人给我们说的这个情况,究竟是不是真的?其家属给我们解释的情况是不是对的?来自于侦查机关他们那里一鳞半爪的信息是不是真的?这一切东西,都需要我们打开这本厚厚的案卷,然后熟悉案情,寻找真相。这是我们阅卷的第一个目的。

阅卷的第二个目的,就是简化案卷,方便办案。所谓简化案卷,我们大家都知道,在我们办理的大量案件里面,特别是涉及到团伙犯罪、集团犯罪或者是经济类的犯罪,往往案卷非常厚,携带也不是很方便。有时候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候,甚至要拖一个拉杆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说我们能够将这个案卷读薄了,这一点对我们办案是非常方便的。所以有人在说,我们读书就像读红楼梦一样,开始是一本薄薄的书,越读越厚,到后来,慢慢地反复读以后,就变得越读越薄了,阅卷也是这么个过程。这就是简化案卷,方便我们的工作。

第三个目的,我觉得,我们阅卷是要达到一个寻找控方指控依托的目的,进而发现对本方不利的证据。这是从控方角度出发考虑的。作为辩护人,作为诉讼两造其中的一造,当我们拿到了公安机关或者是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它在书面上指控、或者描述了这么一个犯罪过程,那么我们怎样判断他们指控的对或不对,这就需要我们要到案卷里去寻找证据。除此之外,我们还要在案卷中找到,这里面除了指控的证据之外,还有没有一些相关的、其他的一些对我们不利的证据,存在可能加重犯罪嫌疑人罪责的情形。这是我们在阅卷要实现的第三个目的。

第四个目的,就是寻找辩方有利证据,发现控方指控的瑕疵,或者是缺陷。这个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阅卷目的。如果阅卷的时候,辩护人如果仅仅是去看到了控方的东西,而没有看到我们辩方的东西,那说明辩护律师是缺乏辩护水平的。案卷材料中的东西,有有利的、也不利于控方的,那么我们辩方的东西也有有利的和不利的,都要在阅卷中去寻找。所以作

为一个辩护人,我感觉在阅卷的时候,经常会出现类似于人格分裂的状态。

阅卷的第五个目的,就是固定证据,核实案情,趋利避害,启发思维。这些话是我个人做的一个总结,不一定准确。所谓固定证据就是,通过阅卷以后,我们可以把那些对我们有利的证据进行固定好,然后将案情搞实。然后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寻找、比对控辩双方的有利或者不利的证据,从趋利避害的角度出发,然后千方百计去抑制控方证据效能,发扬辩方证据的力量,进而启发我们的下一步工作。

以上是我个人觉得的阅卷要实现的五个主要目的。当然可能还有其他目的,只是我现在一下子还没有想到。

阅卷的准备

第二个大的问题,我想讲讲阅卷的准备。那么在阅卷之前,我们打算怎么样去阅卷?面对这样厚厚的、甚至堆积如山的案卷,我们打算怎么样去阅?有没有一种好的准备方法呢?我个人觉得应该有这么几条,供大家借鉴参考。

第一条思路,就是根据起诉书、起诉意见书指控来准备阅卷的思路。我们首先在阅卷之前,第一张纸想看的可能就是起诉意见书或者是起诉书。因为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它对于整个犯罪事实有一个基本的描述,所以可以省力地寻找阅卷方向。现在,一般的起诉意见书是不列举具体的相关细节和证据的,但是有的好的侦查机关也会将相关证据列在起诉意见书后面。我们通过仔细审读起诉意见书的用词,来了解控方的指控,这一点对我们形成阅卷思路是很重要的。现在有一个问题,我也有跟侦查机关包括控方的同行有一些交流。他们就说,他们现在写起诉意见书,是写得越简单越好,越模糊越好。这个就可能给我们辩护人的阅卷思路造成一些混乱,或者甚至会故意提供一些不清晰的东西。这确实是他们的一个文书制作技巧。但是再怎么样的技巧,我们也都能够从起诉意见书的字里行间里面寻找一些指控的信息,特别是包括他们描述的一个事实经过,引用的相关法条。不管多模糊,应该说它基本的事实是会有的。当然了,我看到有的受贿罪的起诉意见书,涉及到受贿对象很多的时候,它就一笔带过,说某某某从什么时间开始到什么时间,先后从哪些人处受贿了多少钱,没有任何具体的描述,这个确实是不够“仗义”。

除了前面所说的就指控思路进行准备之外,还有一个方法就是根据我们多次在侦查阶段会见我们的犯罪嫌疑人,反复听取其辩解得到的辩方思路。因为犯嫌的辩解,也会描述到一个可能是完全不同的事情的经过,描述自己对于可能因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违法取证的过程,提到他自己的辩解。这就是一个辩方思路。根据辩方思路来阅卷,是我们必须做准备的第二个非常重要的思路。

第三个阅卷准备,我是这么认为的,就是阅卷的次数。一般来说,律师阅卷应该至少不少于两次。这个所谓的不少于两次,就是第一次是寻找与指控有关的这些证据,就是通过阅卷,找到与指控一致这个方面的这些内容或者说证据。第二次阅卷,主要是寻找与控方的证据发生矛盾的证据。通过这两次寻找、两次阅卷,大体可以把这几本案卷的焦点问题寻找出来。当然,有些阅卷,在制作阅卷笔录之前,还要要有一个通读的过程。

阅卷还有一个准备就是第四个准备,即我们要储备足够的生活经验。这就是生活经验法则。实际上来说,我们经常会发现一种情况,就是我们拿了一个案卷过来,叫我们下面的一些年轻的助理去阅卷的时候,他看过以后的反馈来的经常是“这个案子很简单、很清楚,没什么问题”的结论,但是你拿过来仔细一看,却发现这个案卷材料存在很多问题,这是什么原因呢?这就是经验,即包括办案经验,也包括生活经验。所以,阅卷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储备,这就是你的生活经验和阅历。你的阅历越多、越丰富,那么你就更容易发现其中的生活逻辑问题。所以我一直在说,法学就是人学,我上次其实也讲到这个说法,我在外面也经常跟其他的同行讲这个观点。我们律师其实不会浪费生活,一个律师懂得生活越多,他阅卷中发现的问题会越多。

前面我讲的这个阅卷准备,实际上是从技术上和宏观上作一个分析,这种归类也不一定科学。但是从我个人来看,如果从这四个方面来操作,做好这样的准备的话,那么这个卷我们可能就阅得通、阅得透,就能够发现问题。这个是我们在准备阅卷之前,就应当心中有数的这么一个东西,要做好这样的思想、技能准备或者是生活积累。

阅卷的范围

第三个问题,我想讲讲阅卷的范围。阅卷的范围说起来,没有人不懂,是吧?反正就是整本阅卷——当然是这样——一本一本地往下阅下去。但是这里面我还是想提出一些小的可能是有价值的问题。个人认为,或许对大家有一些帮助。

谈到阅卷范围,第一个问题就是它的物理范围。我个人认为,卷宗经常会包括很多种类型,除了我们一般看到的侦查一二三四五编下去的这些卷之外,有的卷还有副卷。这些副卷没有装订在正式的案卷的卷宗里面,但是它又作为附件,随卷移送。特别是大的经济类犯罪的案件里面,涉及到的票据、发票这些东西就会比较多。所以,这个呢,我们不能漏。还有一个,除了侦补案卷之外,我觉得大家在复印的时候,要注意连同这个卷宗的封面,都不能少。因为封面里面有时候,比如说第一次补充侦查、第二次补充侦查,里面有时间,办案人,装卷人等等,这些东西它都有它的特定的信息、含义在里面。当然,公诉机关自己取得的作为指控的证据、或者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都必须要力争取得或申请取得。

这个物理范围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实物。很多人在阅卷的时候,可能比较满足于看图片。实际上我们很多时候发现,照片和实物不一定相符,拍的照片和我们看到的实物,尽管照片的旁边放了一个尺度,但是可能也还是不会有那种直接的观感。实物证据如果移送了,我觉得律师也不应该放弃,应该去看,甚至用手去掂量掂量。

这个物理范围里面的第三个细节,我觉得就是密卷。可能很多人办过不少的案件里面涉及到一些国家秘密,或者是侦查秘密的东西。那么这些密卷呢,控方经常会不同意提供给律师看。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怎么去解决呢?我个人理解是这样的,凡是应当定案的依据,都应该法庭上出示;凡是应该出示的证据,事先都应当让辩护人仔细地看过,否则这个卷宗对于我们认定法律事实没有意义,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前面讲的就是阅卷材料的物理范围。接下来,我想讲材料的类型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的类型一共是包括八种,这八种证据我们在阅卷的时候都不能疏忽。物证如刀、枪这些有形物;书证不但要看它的内容,还要看它的存在形式;至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这个是言词证据这一块,可能更多人是比较重视的,但实践中有经验的律师,对这些固然是非常重视,但他们对其他的一些实物证据,或者说客观证据可能会更加重视一些。那些鉴定意见,比如说责任认定书、评估报告、一些因果关系分析报告等,这样一些东西大家更要仔细地分析。看这个东西,先不去讲里面的内容,就说这些东西在形式上都要确保规范,包括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的这些笔录、视听资料这些东西,都要把它纳入我们全面阅卷的范围,应当对它进行审查。

阅卷的范围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大家要注意二审的阅卷。二审的阅卷大家要全面阅卷的话,还涉及到一审法院卷。这里面包括庭审的录音、录像、庭审的笔录、上诉状、一审辩护律师的辩护词、抗诉书、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状,还有一审法庭的调查笔录、以及一审其他随附的相关一些程序性资料。这个在二审阶段,作为律师,都是要把它认真地复制出来,要看的。而不是说作为二审律师,就看一审的案卷就够了。这一点我想提醒一下,特别是年轻的同行,尤其注意。

上面讲了一个阅卷的范围,就是物理范围和它材料的范围,以及一审和二审不同的阅卷的范围,大家都不能遗漏。我觉得可能很多律师对于范围是不重视的,因为我常常看到很多律师在法庭上拿出来的案卷材料是不全面的。早些年,旧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只能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其相关证据的目录。那个时候,我们是真的很憋屈,很想看到全部的卷宗。

那么现在,既然是在可以全面阅卷,我们律师真的是一片纸、一点声音或者是任何一个可能对证明案件有帮助的事实、痕迹等,都不能放过。

阅卷的重点

下面我讲第四个方面,就是阅卷的重点。阅卷究竟有没有重点?前面我讲了,阅卷应该是越细越好,全面阅卷,仔细阅卷,好像似乎并没有所谓的重点不重点。但是我这里所说的重点,指的是对于证据的性质,或者它的证明力,我们应该从哪个方面来侧重。

我们经常在说,审查证据,实际上主要是在审查证据的“三性”。当然这个是没有问题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这个所有的律师都会知道。但是实际上,对于不同的证据类型、如何判断不同类型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往往重点是不一样的。而且证据跟证据之间,往往普遍地存在一种联系,单个证据往往有时候并不具有独立的证明力。所以这个时候,我们还需要普遍地去关注证据跟证据之间的联系。一个是,我们要关注的是证据的资格审查,也就是说证据证明资格,它的收集程序、主体、客体、过程、保存和使用是否合符规范。在这样一个一系列的过程里面,它反映了这个证据的合法性,非常重要。不管是对客观证据的收集,还是言词证据的收集,首先都涉及到一个合法性即证据资格问题。

第二个就是虽然主体上是合法的,但是它内容上是不是真实?《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证据的证明标准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实际上,我们在讲阅卷的问题,实质上它涉及到整个刑事诉讼法据学的范畴,它实际上是对我们作为一个辩护律师,如何审查证据的能力的一个综合性的判断,而不仅仅是把证据从厚变薄的那么简单。

关于阅卷重点里面的一些个性化重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69条到第94条,都有具体的规定,一共是二十六条。里面对于不同类型的证据如何进行审查,都做了一些详细的规定。大家一定要认真地去揣摩,平时有事没事都可以去翻翻这二十六条的规定。我们每一个律师都应当遵守这些于我们而言相当重要的规定,而且必须要按照这个游戏规则来做。

1.物证、书证

对于物证、书证,根据上述规定,一定要考虑它的原始性质、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物证、书证在保管过程中是否被污染,这样一些问题。还有一些问题,特别是我们刑事律师普遍不太熟悉的相关领域,比如说生物学领域,涉及到一些实物样本、标本,比如血迹、体液、毛发、人体组织、指纹、足迹、字迹这样一些东西,可能大多数律师包括本人,本身不是很熟悉的。所以遇到这样一些书证、物证,由于不熟悉,我们在阅卷以后,可能还要去请教一些相关的专家,甚至提请相关的专家证人出庭,并申请重新鉴定。

2.证人证言

对于证人证言,我们就比较熟悉了,因为这个在法庭上我们碰到的更多。常见情形是,律师在法庭上质证的重点一般都是证人证言。我们知道,阅卷的目的是为了在法庭上打赢证据仗。对于相关的证人证言,一旦我们发现了问题,就对我们律师提出了问题。我们是不是要去取证?我们是不是要传证人到庭?是不是一定要落实直接言词证据?证人证言的说法和被告人之间供述与辩解之间,关联性程度如何?存在哪些矛盾的地方或者一致的地方?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情况?这些东西都需要我们去进行比对。当然,涉及到证人证言,还有一个取证的合法性问题,可能还要结合相关的录像;对证人取证地点有没有问题?能否进行补正?等等。这样的一些问题,在我们阅卷的时候都需要打问号。当然,对于被害人的陈述,也跟证人证言一样,同样存在前述的问题。

3.被告人的供述

对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跟一般的言词证据的收集要求,大体上具有一些共性。但是对于被告人供述的收集要求,法律规定也有一些不一样的规定,特别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这一类规定,被告人的供述如果是采取刑讯逼供、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就绝对排除。而对证人证

言和被害人陈述,法律要求绝对排除是采取暴力和威胁的方法。那么在阅卷的过程中,我们就要去关注相关的笔录背后的录像。当然,还有一些细节,比如第一次笔录是不是告知了权利义务?“签字画押”是否存在疑问?或者是是否按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拘留、逮捕24小时之内,进行了提审,是否提审?这些东西实际上都反映了侦查机关是否违法的这些问题。所以我们看被告人的笔录,不仅要看他的供述,而且要看他的辩解。这些细节,对于我们辩护律师而言,都是很重要的。

谈到言词证据的审查,我们在看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还要审查相关人员的签名。我在自己的办案过程中,发现很多很好玩的一些签名。有的在笔录里面在写上“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讲的一样”的后面,被告人打一个感叹号,然后这个感叹号的顶上弯一下,看上去像一个问号。这就是他有意地给自己将来辩解做的一些记号,实际上是反映了他在特定无奈的情况之下,被迫签字的内心。对于这些东西,在会见被告人的时候,都要对他进行必要的核实、比对。必要的时候,还要固定好。对于被告人翻供的这些案件,你还要考虑被告人是什么时候进行翻供,中间有无反复。他翻供的时间、时机是在一个什么样的情况之下来出现的。侦查的外围、背景等等,当时出现过什么情况,与我们收集的证据之间是不是具有关联性,这些都需要予以关注。

有关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和言词证据,我就讲这么多。对于证人证言,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证人本人的身份,以及有的证人证言是采取非法拘禁段获得等问题,时间关系,点到为止。

3.鉴定意见

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因为鉴定意见的形式是非常的多,所以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鉴定意见,主要是要从它的资质上是否需要回避,包括相关检材的保管,以及鉴定的依据,是不是有排他性?样本的合理性,是不是足量?所以鉴定意见这一块,确实涉及到我们要不要申请鉴定人出庭,或者申请专家辅助证人出庭的问题。鉴定意见这个东西,我个人有很多案件,可以说就是通过它来推翻指控的。

有一种特殊情况是,有时会出现一个案件同一问题出了好几次鉴定意见,这时就可能存在:前后有矛盾;办过案人员不负责将文书文号写错;互相之间否定甚至造假等情形。此时,若律师因不小心而忽略一个文号、或某个字的引述差异,都可能出现一个颠覆性的错误。所以律师在阅读分析鉴定意见时,一定要非常的小心谨慎。

4.勘验笔录

除了注意见证人的程序、签名、过程等,还要注意有时会出现补充(包括事后补充情形)、再次勘验的问题。由于公安内部对于何时启动侦查、处理程序等问题都是有一整套严格规定,所以我们应当注意其实施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是否符合程序及规定。有经验的刑事律师经常能在这里发现很多问题,通过打勘验笔录而推翻指控的情形并不鲜见。在我前不久办理的一个当事人被指控为交通肇事的案件中,现场勘查笔录因伪造相关见证人签字而成为了双方核心争议焦点。后来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和(重审后的)二审,最后我们成功排除了检方的这个证据。所以,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时间关系,我这里没有办法介绍个案中通过排除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而成功办案的过程,在此我只是做一个提示。

5.辩认、侦查实验笔录

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则涉及到主持人、见证人、过程方法、气候条件、数量、对象等因素。在辨认笔录中,不仅仅需要特别注意辨认有无暗示、对象是否足够、被辨认人有无具体身份信息等形式要件是否规范,更重要的是考虑其实质内容与其他证据间的关联性问题。

6.电子证据、视听资料

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由于最高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都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在此就不再展开了。

在这里,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两个非常实用的经验——

第一,按时间顺序纵向整理证据。对于不是特别疑难复杂的案卷,我通常会在阅卷后将案卷全部“打散”,然后按时间顺序,重新整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以此尽可能地还原案件的侦查过程和侦查人员的办案思维的形成过程。通过审视侦查过程,我们会发现很多正常情况下,按原先装卷顺序所不能发现的有价值线索,对案件的合理怀疑亦会浮出水面。

第二,横向比对证据间关联性。例如,被告人口供与实物证据发生矛盾,前者供述作案工具为水果刀,现场却发现把匕首;口供与环境发生矛盾,有时候,我们甚至发现,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在案件实际的环境之下,是无法成立的,即客观不能犯的情形。对于这些比对,是阅卷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经验。

以上是我对于阅卷方面的重点工作,所作的一个简要的罗列,包括了证据的“三性”、具体证据的审查重点及将证据从时间纵向、事实横向上进行比对的基本看法,供大家交流。阅卷笔录的制作方法

今天晚上和大家汇报的最后一个问题就是阅卷笔录的制作方法问题。我们都说“鱼有鱼路,虾有虾路。”“戏法人人会变,各有巧妙不同”,每一个人的阅卷方法都不一样,但是会不会做阅卷笔录,是区分律师是仅仅将案卷变薄,还是通过阅卷去发现事实真相、将案卷变薄并加工编撰案件法律事实的重要分水岭。就好像说,作为一个编辑,他仅仅是将书本做一个简化,从厚变到薄,还是能通过编辑整理、内部加工,最后编纂、创作形成一本全新的书,是衡量一个编辑的水平的重要因素。

我下面介绍我个人制作阅卷笔录的基本方法。当然,方法因人而异,我希望我的这个方法能够对大家有所借鉴。

【1】一般而言,我阅卷笔录的第一部分,是基本案情介绍,内容包括被告人身份、犯罪事实、指控罪名、被告人辩解等相关基本信息。

【2】第二部分,是制作阅卷笔录时,书面所要反映的核心内容。

其一是据以定罪量刑的情节,其中既包括控方情节,也包括辩方情节,这些内容都要从案卷中一一寻找出来。

其二为言词证据的前后矛盾之处,同供不一、同证不一、供证不一的情形,都要一一列明。

其三,构成犯罪的五要素,时间、地点、人物、过程及结果要齐全。没有争议之处列明一次即可,有疑问、争议之处每次都应仔细比对、列明。其中,对于前后矛盾、前后完全相同之处,也应当予以特别的关注,前者反映了相关言词证据的变化,后者则存在复制黏贴的可能。同时,结合前述纵向、横向比对方法,我们大体就可能形成我们的辩护思路。

【3】第三,制作相关笔录时应尽量使用原文摘录的方式。原文往往会以一问一答形式展开,在对原文进行摘录时,应尽量遵循原文形式,不要用自己语言进行概括加工。当然,若证据明显没有证明意义,可以通过附带加标记方式进行概括性说明。

第一次阅卷时,应当以客观视角将全部卷宗通读一遍,俗称读小说,这个过程不需要制作笔录,但需要在白纸上写提纲和注提示。在发现问题、找出争议点后,再制作阅卷笔录时,会非常的清晰明了。

制作阅卷笔录技巧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制作阅卷笔录,究竟有无模板?

在执业过程中,经常有青年律师问我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每个律师都有他自己制作阅卷笔录的技巧,并且会因个案而异。但是,绝不存在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板。有时案件在定性方面发生争议,制作阅卷笔录会更注重于定性的问题;有时案件因定量发生争议,阅卷笔录的重心会偏向于定量问题;而有时案件在核心证据间出现争议,此时制作阅卷笔录又是另一种证据比对的方法。

据我所知,目前检察机关制作他们的阅卷笔录——审查报告是有模板的,并且较之律师的阅卷笔录,他们的审查报告更为详细。审查报告是有一个随着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的模板,律师的阅卷笔录是没有权威的模板的。

结合我个人的阅卷经历,这么多年办过这么多案件,我认为阅卷笔录也是可以存在这样一个基本的框架和模板的。按照这样的一个框架去阅卷,会有利我们在阅卷时发现问题,厘清案件事实、争议问题,也比较省时省力。在这里,我介绍几类模板——

第一类为普通刑事犯罪,即传统犯罪。一般而言,普通刑事犯罪包括以下五个部分:1.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住址、前科、强制措施等);2.控方的指控内容;3.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辩解;4.列明针对指控内容、主要辩解在案卷中所找到的相应的事实、证据等材料;5. 提出分析意见并计划下一步工作。

第二类为走私、贩私、金融、税务等经济类犯罪。制作这类犯罪的阅卷笔录时,在格式上仍应遵循上述制作普通刑事犯罪阅卷笔录的方法。同时,针对该类犯罪书证特别多的特点,需要将重点放在书证及其复印件的审查上。对于大多数的经济类犯罪,口供主要用于证明客观行为与主观犯意之间的联系,对于行为本身的法律性质的判断,则更多的需要通过大量的书证,一环扣一环的,进行分析。特别是阅卷中涉及具体的经济法、部门法,需要我们在阅卷时还要尽可能找到具体的规定。当然,对于证人证言、被告人口供与相关的书证及鉴定结论等证据之间的联系,是阅卷摘录的重点。最后,律师还应围绕控方指控和犯罪嫌疑人辩解两方面,进行证据摘录。在阅卷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既不是控方指控,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辩解的第三种情形,此时律师应当分析该情况出现的原因及对案件可能的影响,在阅卷时以附加材料的方式,予以注明。

第三类为常见的职务类犯罪。职务犯罪,特别是受贿类犯罪的阅卷。目前对于此类犯罪,侦查人员制作的笔录的形式上,其实已经很难发现明显的缺陷。我们所说的缺陷,并不是指形式上或实质上的缺陷,而是指笔录中明显不合常理的反常之处。因为职务犯罪,特别是受贿类犯罪,主要是依靠口供来定案的。因此对于职务类犯罪,我们应当紧紧地围绕着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两方口供的比对差异,并联系相关事实,以表格形式清晰地将其表现出来。实际上,有与没有的基本事实,笔录很难明显看出,需要关注的,往往是合理性。一方面,结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犯罪构成要素的关注非常重要;另一方面,根本不存在的事实要“说成是”存在的,总会在某些地方留下不易发觉的破绽,这就需要辩护律师高度的注意力和丰富的生活经验、办案经验来支撑,无法找到一个标准的发现问题的阅卷记录的模式。

我以为,比较容易的阅卷笔录,主要还是普通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它们考验的是律师的生活经验和观察问题的注意力,在工作量上是相对轻松的。当然,有些职务犯罪不仅涉及一般的生活经验,还与当事人及相对人所处行业的特殊情况有关联,对于这些问题,律师当然应当注意到。而经济类犯罪,更多是考察律师了解相关关联学科的专业程度。所以律师是活到老,学到老,遇到案件中不太了解的某些问题,我们应当及时向他人请教,或者搜集有关专业的、权威的知识。

以上讲到的所谓三个模板,都是按照犯罪类型进行分类。最后我还要讲的就是另外一种分类方法,该方法是以被告人数量、犯罪次数为分类标准的制作阅卷笔录方法。

多被告案件、存在多节同类犯罪事实的案件,一般主张通过列表、横向比对的方式来进行阅卷。我和徐宗新主任在金华办理一个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案件,其中涉案指控的人员数量、指控的买卖象牙次数都非常多,所以我们制作了非常详细、长达二三十页的阅卷笔录。在一人多次犯同罪或多被告人共同犯同罪的情形下,采用比对方法进行阅卷,效果会一目了然。

这种阅卷笔录模板,更多的是通过直观形式对案件的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结果、原因等因素进行一一分析、对比,找出相同点和不同点,然后再结合我前面讲到的时间上纵

向比较、事实上横向比对方法,我们一般就能很快发现控方指控的依据是否充分。

总而言之,如何制作阅卷笔录的方法,还是前面将那句话,“戏法人人会变,各有巧妙不同”。但归根结底,我们是要通过阅卷实现我们的阅卷目的——熟悉案情,寻找真相,简化案卷,方便庭审,找到控辩双方有利和不利证据,从而得以夯实案情、趋利避害的建立一个攻防体系。事实上,也就是律师通过制作的阅卷笔录,可以一目了然看到案件中的问题,形成新的办案思路,为我们的下一步工作提供一个方向。

以上是我对阅卷问题所分享的一个极其粗浅的看法。因为时间关系,要在一个小时里将这个问题讲得很清楚、很透彻,能力上和时间上都不允许。如果主要讲一个阅卷案例,那就有可能不只一小时,所以我只能把这个问题做一个非常简单的梳理,我希望通过这种非常简单的梳理,给各位同行带来一个宏观上的认识,进而对大家的工作和执业,有所帮助。

律师阅卷的方法与技巧

律师阅卷与方法技巧 韩冰 在讲这个课题之前,我们先探讨一个问题。 ·阅卷笔录的重要意义 有的律师阅卷时不做阅卷笔录,可能是出于下面的原因:一、认为材料可以复印,直接在材料上圈圈点点也是一种阅卷的方法;二、有时案件比较简单,看几遍就可以掌握细节。 那么,做阅卷笔录有什么意义?我认为,做阅卷笔录这项工作不是无用功,它实际上应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阅卷笔录是办理案件、看材料这一过程的工作反映; 二、阅卷笔录是阶段性的工作成果; 三、阅卷笔录还是要保留的档案的一部分。 之所以要先讨论这个问题,是要帮助大家认识到阅卷的重要性。可以不夸张地说,阅卷的程度决定了律师在后面一系列的工作中能做到什么程度。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从何而来?现在审判工作讲效率,一般的小案件并没有给律师多少独立自由发言的时间。就在这很短的时间里,律师想要表现自己的基础是什么?仅仅注重法庭上的那小段时间是不够的,这其中相当一部分工作都在于阅卷。 我们今天要讲的内容总体可分为三大部分,即:阅卷的目的、阅卷的方法和阅卷的原则。 第一部分阅卷的目的 阅卷的目的可以总结为以下六点: (一)了解案情; (二)发现疑点; (三)厘清思路; (四)查找依据; (五)评估目的;

(六)协助审理。 一、了解案情 我们可以从一个案件最基本的要素入手来说这个问题。任何一个案件,不论民事、刑事,不论简单、复杂,都会具备以下五个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以及结果。 用什么方法了解案件事实?拿到案卷材料后,我们可以尝试列表,将案件的各要素一一列举。 例如:一个含有3起事实的案件,可以这样描述案情—— 事实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结果事实1 2010.6.20 十月大厦众多阅卷——事实2 ………………………… 事实3 ………………………… 这样,案情中需要了解的要素缺少任何一个,通过这样的表格就会很快发现,从而更好地达到阅卷目的。 通过阅卷了解了案情以后,我们才能知道下一步动作。 看材料的时候要有证据意识。律师看的材料与证据密不可分,阅卷一定要看案件材料是否能够成为证据。工作中我发现的问题主要是,公检法虽有一套符合自己特点的工作流程,但这些工作流程不一定符合法律规定,其产生的材料也不一定符合证据要求。这就需要律师从最基础的工作——阅卷中对材料进行筛选,所以做律师一定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 思考: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是证据吗? 证据的特点是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案卷材料中有时会含有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这部分“事实”通常是由办案说明的材料而来。那么就会产生两个问题:一、办案说明是不是证据?二、办案说明能不能证明事实?律师通过了解案情,应当能够发现这其中的问题。另外,一个办案说明如果是证据,它是属于书证,还是属于证人证言?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办案说明并不在这些种类的范围之内。如果通过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

浅议刑事案件阅卷难的成因及对策

阅卷难是律师执业难的一个侧面反映,探究阅卷难的根源,提出阅卷难的解决办法,不仅对解决阅卷难有益,对《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阅卷规定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也是十分有益的。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谈几点个人体会。一、阅卷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途径、手段,更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和基础。《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新、老《刑事诉讼法》均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控方负有举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的法定义务,而辩护律师则不负有举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的义务。应该说,针对控方而言,举证不举证证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是辩护律师的权利。换言之,只要控方拿不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被告人便无罪,法庭不会因为辩护律师没有举证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便判决其有罪。所以,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便是以挑剔的专业眼光,“审查”、“核实”控方的证据能否成立,能否从法律上支持其控诉主张。《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根据该项法律规定,辩护律师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是“审查”、“核实”控方有无全面、真实、客观地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并及时向侦查、检察机关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说辩护律师无举证的义务是针对控方而言的,针对辩护律师的委托人而言,便有义务调查收集、举证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辩护律师的这项工作,能促进前两项“审查”、“核实”工作,与前两项工作是相辅相成的,是同等重要的。根据前述的“审查”、“核实”工作的需要,向侦查与检察机关提出相应法律意见之后,如果不被采纳,辩护律师则主动举证被告人无罪、罪轻以及减轻和免除处罚的证据。从这个角度上说,辩护律师有点类似建设工程中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业主监督施工单位。有一点不同的是,监理工程师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准亲自“施工”,而辩护律师则可。辩护律师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一条重要的途径、手段便是阅卷,因为与其委托方相关的大部分信息全在卷里。即便是律师自己调查取证的一部分工作也与阅卷息息相关,或靠阅卷发现线索提供信息。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阅卷是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履行辩护职责的前提和基础,无此则无它。二、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本来不难的阅卷变得困难。1996年修改以前的《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在第108条做了这样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包括此条在内的所有老的《刑事诉讼法》条文,并没有哪一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将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要将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的侦查卷宗全部移送人民法院,但实践中确是这么做的。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将侦查卷宗全部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完毕后,将检察卷宗,至少是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一并移送人民法院。辩护律师在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上述卷宗,几乎不存在阅卷难,至少不存在阅卷的法律障碍和制度障碍。1996年修改后的新的《刑事诉讼法》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在第150条做了这样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如果把新、老《刑事诉讼法》加以对照就不难发现,新《刑事诉讼法》悄然做了重大修改:只要求检查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所以检察机关不再向以前那样向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的侦察卷宗和自己的检察卷宗是不言而喻的。特别指出的是,即便是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证据也可以不是全部的,只移送“主要证据“就可以了。检察机关不移送侦察卷、检察卷,辩护律师自然就难以阅到卷了。

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

律师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 阅卷是律师了解案情最主要和最基本的途径。只有通过仔细阅卷,全面而又深入地掌握了全部案情,才能把握住案件的疑点和难点,为下一步解决这些疑难问题,圆满完成辩护或代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阅卷又是一项十分专业、细致和辛苦的工作,要想从纷繁复杂的卷宗材料中参透其中的玄机,不仅需要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它还是意志、经验和智慧的较量,是对律师综合能力的检验。身为出庭的刑辩律师,必须重视阅卷工作,努力掌握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不断提高阅卷的能力。 一、律师阅卷的基本要求 首先要有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律师能够看到的案卷材料,通常是由有经验的办案人员认真整理过的,不会留下明显的漏洞。因此,律师要想从中发现问题并非易事,不下一番辛苦劳作的功夫是很难如愿的。有了对律师事业的忠诚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才能激发锲而不舍的斗志,对发现的疑点追问到底,从而查明事实真相,形成有说服力的理论。 其次要有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律师注定应当是勇于和善于同麻烦打交道的人,既不要因为案情比较简单而轻视,也不要因为案卷材料繁多而粗疏,又不要因为反复推敲而腻烦。细致入微地审阅案卷材料,强调的是记忆和理解的准确性,避免遗漏和误解;反复对比和综合分析,是运用逻辑方法进行判断和推理的过程,尤其需要缜密而又科学的思考,切记浮躁是阅卷的大敌。 再次要讲究方法。要抓住影响定罪量刑的重点部分,通常是指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对非重点问题投入精力过多会影响效率。阅卷时经常会发现一些证据或程序上存在的瑕疵,如果能确定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则不必过多关注;确定不了的,则应请教有经验的律师一起研究。要根据不同种类案件的特点,制作不同的阅卷笔录,特别要善于利用各种图表,简明扼要地展现案件事实。 二、审查的内容 审查的基本内容是: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认定是否准确,在犯罪过程中是否属预备、中止、未遂,有无防卫情节,有无自首、立功、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节,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有无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等。 根据审查内容的性质不同,可分为程序性审查与实体性审查。 (一)程序性审查。 案卷到手后,首先要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然后进行程序审查,从报案、管辖、立案、破案材料、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手续,直到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等各种程序性的文书,以及各种证据的形成过程和表现形式,都要按照时间顺序一一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记载下来。通过程序性审查能够发现的问题一般有管辖不符合规定,如受理案件的侦查机关没有管辖权;立案不符合标准,如将经济纠纷当作刑事犯罪立案,或者案件已过追诉时效;侦查或检察人员违反回避规定;违法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或相关手续不合法;搜查、扣押程序违法;鉴定程序违法;讯问、询问时间、地点不符合规定等问题。程序严重违法将导致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归于无效,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机关,将案件撤回或者退回;对不属于严重违法的程序瑕疵,应当通知有关机关予以补正。 (二)实体性审查 体审查是对与犯罪构成要件有关的证据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首先要审查证据的三性是否符合要求,然后针对指控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审查相关证据,审查中按照从单个证据审查到同类证据对比审查,再到全案证据综合审查的顺序进行。在这里为了说明不同的审查方式的特殊要求,因而分别讲述,实践中则往往是综合进行的。 1.审查证据的三性。这是从证据自身特征的角度,侧重审查证据材料之所以能够作为证据的资格,也可以说是审查证据成立的要件。审查证据的三性涉及到证据的证明力,但不是侧重分析证据能够证明的案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阅卷技巧-易胜华 (1)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阅卷技巧-易胜华 在刑事案件辩护中,阅卷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认真、仔细、 全面地研究案卷材料,有助于律师了解案情,发现问题,提炼辩护观点,为法 庭上的交锋做好充足的准备。 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很多律师对阅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认真阅卷的现象 比较普遍。甚至有的律师仅凭一份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就出庭辩护,这是很 不负责任的做法。也有很多律师面对厚厚的案卷材料一筹莫展,感觉千头万绪,无从下手,只有草草看一遍了事,没有什么收获。律师如果对现有的证据材料 不认真审查和充分利用,完全寄希望于自身的调查取证,不但阻力重重,而且 具有较大的风险。这是舍近求远的笨办法。侦查机关通过强大的国家机器取得 的证据材料,如果能为我所用,在法庭审理中,往往可以出其不意,一剑封喉,获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我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以下就是我对阅卷工作的一些 体会。 一、阅卷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部分案卷材料,在 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 有的办案单位对律师阅卷设定了种种限制,提供给律师查阅的案卷材料极其有限,很多律师逆来顺受、习以为常,并不提出抗议,有的律师在复制案卷材料 的时候,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只挑选部分材料复印。这不是正确的做法。 阅卷的首要前提是,案卷材料一定要全面、完整。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一页都不能少,全部都要复制。如果办案单位不提供完整的案卷,辩护律师应 当与办案人员交涉,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阅卷权利。如果律师法定的权利得 不到尊重和保障,在开庭的时候,律师应以未能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 休庭,要求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从而达到维护律师阅卷权的目的。 在阅卷之前,辩护律师需要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起诉书》是公 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里面几乎每一句话都来源于案卷材料。辩护律师要 端正心态,清楚自己的立场。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所处 的角度应当是被告人的角度,是与《起诉书》的指控对立的角度,因此,我们 要用怀疑、挑刺的眼光,来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如果辩护律师的内心已经与公 诉机关保持了一致,阅卷也就失去了意义,不可能取得重大突破。 同时,我们还应当对阅卷必然有所收获这一点充满信心。在我国,办案机关 “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由来已久,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有些办案 人员责任心不强,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材料制作粗糙。另一方面,法律对于 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非常高,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世界 上任何东西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瑕的,案卷材料也是如此。只要我们有信心,有 耐心,多留心,一定能从案卷材料中找到自己需要的东西。 二、对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的审查 所谓的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指的是案卷里面不涉及案情本身的拘留证、逮 捕证、鉴定结论等材料。一般情况下,阅卷的时候很容易忽视这些材料。但是,如果我们能对这些材料多加留心,也许会有意外的惊喜。 刑事诉讼中对于“期限”的要求非常严格。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能够说明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身份,也可以证明侦查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

刑辩律师的高效阅卷神器

刑辩律师的高效阅卷神器!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金亚太优秀刑事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 前言 绝没有天衣无缝的指控,只有找不到辩点的律师! ——据传,出自某著名公诉人 刑辩律师最大的痛点,不是频繁的会见,不是连续数日的庭审,更不是当事人的不理解,也不是个别公检法无故加之的刁难。而是,面对几十本、甚至上百本卷宗,一筹莫展——狗咬刺猬,无从下口。 有没有什么好办法或者好工具,能够解决这个难题呢? 答案是肯定的。 通过向一些技术高手(包括但不限于镐赞、林广军、莫丽冰)学习,结合自己办案经验,完全可以整理出来一套实操性很强的阅卷神器套装。 第一部分传统阅卷法 之前,刑辩同行们的阅卷方法,其实挺丰富多彩的,各门各派都有自己的独门绝技,各有特色,比如表格法阅卷、制图法阅卷、流程图阅卷、思维导图法阅卷等等不一而足。 更神奇的还有人打印两套卷宗,把认为关键材料直接剪裁掉,重审装订成册,这应该是受李敖“裁书学习法”的启发,发明创造的。

这些方法虽然百花齐放,貌似很不错,但是却都有致命的缺点——阅卷时耗时耗力,搞的精疲力尽,开庭时手忙脚乱,导致庭审效果不佳,最终引来客户的抱怨。 费了很大的劲,出了很大的力,却没有得到期待的效果。 这就是所谓的“出力不讨好”吧? 第二部分黄金圈法则 有一本书写的很好,书名是《从为什么开始》,讲的是只有先想明白做一件事的目的或目标,也就是为什么做这件事的问题,才有可能真正做好一件事。 具体来说,就是要想明白三个问题:Why?What?How? 1.为什么要做这件事? 2.用什么工具或方法做这件事? 3.具体如何来做这件事? 其实,如真正想明白这三个问题,高效阅卷的事,基本就解决了九成。 〇一Why 我们先来考虑几个“为什么”的问题。 刑辩律师为什么要阅卷? 答案应该是: 找出辩护要点,总结质证意见,准备庭审方案。 另外,不阅卷的后果,其实也挺可怕的。君不见,有些辩护律师由于不认真阅卷,而导致质证没预案,庭审被控方碾压,律

刑事案件阅卷笔录

阅卷笔录 一、《嘉善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第2页第二段2005年2月17日的寻衅滋事事件,据杨函青所说他并未参与该斗殴,而是去劝架,因此不应将其定罪;即使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此可知,寻衅滋事罪法定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依据刑法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而该事件发生于 2005年2月17日,截至今日已超五年,已过追诉时效,因此不应再将其列入罪名中。 二、《讯问笔录—xx》第6次 第2页第六段“在7月13日之前的一段时间,当时老吴打电话对我说李志明他们要过来抢生意,他要找一帮人去把他们把人打走,他也会叫“麻辣烫”叫一帮人去的,叫我也叫一帮人过去,我就对他说: “你叫“大刘”叫人好了,反正他也有股份的。” 第2页第八段“当时“老吴”打我电话叫我叫人去,我就让他找“大刘”,所以人应该是“大刘”叫的”。 由此看出 2011年7月13日的寻衅滋事事件,杨函青并未参与,更不是该事件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人。 三、《讯问笔录—杨函青》第7次、《询问笔录—马新朋》第1次和《询问笔录—沈一平》第1次 《讯问笔录—杨函青》第2页第六段“具体都是张建光操作的”,“后来有一天张建光打我电话对我说:

”我本来打算收买亚之杰的员工的,现在不行,你帮我叫一些人我要去打他们的员工。“当时我也没有理他,后来我知道张建光带人去把亚之杰的员工打了” 《询问笔录—马新朋》第9页第四段“之后有一天,刘斌跟我说“阿建”亲口跟他说过,当时我和冯波、李新三个人被打的事情就是他叫人干的。” 《询问笔录—沈一平》第6页第六段“一开始我估计肯定是“疯子”叫人来打马新朋他们的,后来我找到龙腾劳务公司的股东吴学忠,他告诉我说确实“疯子”叫人去打的,后来刘斌也告诉我说“疯子”亲口告诉他上次马新朋被打的事情就是他一手策划的,那三个小青年也是他叫来的。” 由此看出, 2011年6月24日上午在嘉善县经济开发区320国道和黄河路路口往南约100米的绿化带处对亚之杰工人马新朋、李新、冯波的故意伤害是马建光一人主使,并非经杨函青同意,杨函青未参与该事件。 四、《询问笔录—马新朋》第1次 第3页第十段“基本上都是“阿建”带人来威胁的”。 第5页第第十二段“今年6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当时我们公司的工人翟光玉一个人在宿舍里,我们都外面去玩了,当时“阿建”、“麻辣烫”两个人到了我们宿舍,他威胁翟光玉说“你们只有两条路的,要么跟我做,要么滚蛋,继续跟着亚之杰肯定是没好果子吃的”等话,还让翟光玉把这些话传达给其他工人,这是后来翟光玉告诉我们的。”由此看出, 2011年6月19日、 2011年6月20日和 2011年6月21日对亚之杰员工的一系列言语威胁,都是张建光主使,并非经杨函青同意。

阅卷笔录(刑事)

律师阅卷笔录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至______时。 地点:______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案由:故意伤害。 被告人:周______,男,___岁,______市______县人,一汉族,北京市___中学学生,住昌平县___路___号___楼___房。因故意伤害于______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拘留,______月______日被取保候审。___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月______日提起公诉。 一、案件事实及被告人陈述 1.起诉认定的事实 “被告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晚7点30分左右,在______市红星礼堂看电影时,与值班人员田______发生口角,相互厮打,被在场人员拉开后,被告人认为吃了亏,返回家中拿了水果刀再次跑进礼堂,将田______左时部及右手第一腕关节砍伤。经医院诊断:被害人田______左时软组织切割伤,并前臂外侧皮神经损伤;右手第一掌腕关节断裂,伸姆长肌脖断裂,第一掌骨基底骨折。”(卷宗第6页) 2.被告人周______陈述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吃过晚饭后,我到图书馆看书,听说红星大礼堂演电影。约7点半左右,我跑到大礼堂,见电影已经开演,于是我就沿后排往前走。这时坐在最后排边座的一个人拉了我一下,问我‘干什么的?’我说‘看电影’。我又问‘演什么电影?’那个人不耐烦他说‘你自己看嘛!’我嫌他态度不好,就你一句我一句地吵起来。在吵架过程中,那个人朝我打了一拳,致使我退后4米远,坐到地上。这时过来了几个人,将我们拉开了,我感到吃了亏,就回家拿了水果刀返回礼堂。那个人见我拿着刀,就站起来夺刀,我就朝他砍了一刀。以后,我就被带到电影院值班室了。”(卷宗第11页) 二、有关证据 1.水果刀一把(照片)。(卷宗第24页) 2.刑事科技鉴定结论:水果刀上所粘血液,与受害人田______的血型一致。(卷宗第28页) 3.北京市第___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1卯8)______中法伤鉴字第___号《关于对田______伤情的认定意见》。“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对受害人田______的伤情进行检查发现,右拇指掌腕关节处有一约4一scm长瘢痕,右拇指功能基本丧失,左前嘴皮肤有一约3cm的瘢痕。左前臂皮肤感觉减退。根据上述情况认为:田______的伤情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章第6条第11款的规定,构成重伤。” 法医:王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4.医院病情记录。(卷宗第31页)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22:00 田______,男性,20岁,红星电影院门卫。晚8时执勤时右手及左时部被砍伤,流血不止,来院急诊。查体见:左时前内侧见约3. 5cm皮肤裂伤,皮下浅静脉断裂。右手第一掌关节背侧有约4cm长抖行刀口,关节面外寡,远端关节软骨部分受损,指背血管断裂,伸拇长短肌脖断裂。诊断为:右手切刽伤,右时部切割伤。 医生:胡_________ 三、案件性质及认定根据

刑辩律师的十大禁忌

刑辩律师的十大禁忌 在律师会见当事人问题上,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风险与禁忌,这一点,辩护律师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心理准备。为了依法办事,为了避免法律风险,为了维护当事人和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应注意避免进入常见的十大禁区。 一、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有律师因为当事人传递立功线索制造“假立功”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罪、行贿罪等罪名而被采取强制措施进入审判程序的(典型案例:在云南李志伟涉嫌贩卖毒品案中,2007年底,因为李志伟涉嫌贩卖毒品案,3个警察、两个律师、1个线人,在“好处费”的诱惑下,联手制作假立功材料,想将一名贩毒者“保下来”,不料东窗事发,不仅虚假立功不予认定,其6人均被提起公诉。一审判决后,其中几名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9月,昆明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两位律师最终被判处

徇私枉法罪,分别获刑3年6个月、1年6个月有期徒刑)。另外,也不能透露其他同案犯是否被抓捕归案的消息。鉴于此,律师在会见时是不能从事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不能让当事人使用律师的手机与外界通电话 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手机让当事人与外界通电话首先违反了看守所的相关规定,直接的后果将导致律师会见因违规而被终止,甚至看守所将此情况通报给司法局、律师协会,使律师遭受纪律惩戒;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当事人通话导致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材料的后果出现,提供通讯工具的律师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被采取强制 措施。 三、不能用各种方式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 这里的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教唆、暗示等方式与当事人交流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尤其在会见后,不能有意无意透露给当事人亲友关于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信息,尤其不能将具体的证人、证言、证物等内容透露给当事人亲友(以免其亲友救人心切,违法帮助其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律师因上述行为而涉嫌《刑法》第306条被追诉审判的)。 在共同犯罪中,不宜直接告诉当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么说的,以免有串供的嫌疑。

刑事案件如何阅卷

刑事案件如何阅卷 在刑事案件辩护中,阅卷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很多律师对阅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有的律师仅凭一份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就出庭辩护,这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 一、阅卷前的准备工作 阅卷的首要前提是,案卷材料一定要全面、完整。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部分案卷材料,在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 有的律师在复制案卷材料的时候,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只挑选部分材料复印。这是不正确的。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页都不能少,全部都要复制。 有的办案单位对律师阅卷设定了种种限制,提供给律师查阅的案卷材料极其有限,辩护律师应当与办案人员交涉,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阅卷权利。 如果律师法定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在开庭的时候,律师应以未能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休庭,要求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从而达到维护律师阅卷权的目的。 在阅卷之前,辩护律师需要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

《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里面几乎每一句话都来源于案卷材料,要用怀疑、挑刺的眼光,来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如果辩护律师的内心已经与公诉机关保持了一致,阅卷也就失去了意义,不可能取得重大突破。 在我国,办案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由来已久,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有些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材料制作粗糙。我们还应当对阅卷必然有所收获这一点充满信心。 二、对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的审查 所谓的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指的是案卷里面不涉及案情本身的拘留证、逮捕证、鉴定结论等材料。一般情况下,阅卷的时候很容易忽视这些材料。但是,如果我们能对这些材料多加留心,也许会有意外的惊喜。 1、刑事诉讼中对于“期限”的要求非常严格。 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能够说明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身份,也可以证明侦查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当事人的交代是否构成自首。对于这些文书,我们要注意它时间上的衔接、罪名上的变化。 如果当事人是在排摸阶段被侦查机关传唤,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自首情节。例如《起诉书》并未认定当事人自首,但根据侦查机关的《传唤证》、

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

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 作者:张友明,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总所高级合伙人,高级律师。浙江省律协刑委会副主任 来源:转自“东方刑辩-之江论坛”公众号 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 一、阅卷的目的 先讲第一个问题,就是讲阅卷的目的。一个案子来了,律师开始多数只是跟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接触,或者是跟家属接触。对于这个案情,就像一个医生门诊一样,只有病患的口头描述。实际情况怎么样,我们其实不清楚,这就需要阅卷。我发现有的律师胆子很大,居然不阅卷的,我对这个问题感到很吃惊。就我个人而言,说句话不敢这样去做。有些复杂的案件,我的阅卷笔录可能就要做十几万字,一般的案子阅卷笔录也都有不少字。还有些律师,也是法庭上我们看到的,拿着一张起诉书信口开河的乱讲,或者是在卷宗中东翻西找。我觉得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在我看来,整个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最重要的部分,不是那些程序性的规定,而是证据规定。我个人理解,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实际上是《刑事诉讼法》里面的“实体法”。也就是说,它是讲了程序法中的实体认定问题。 现在回到刚刚我讲的这个阅卷目的上来。那么阅卷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的?在我看来,有这么几个目的: 第一个,阅卷的目的是熟悉案情,寻找真相。在我们接待了当事人以后,会去会见。但是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侦查阶段,我们律师这时是没有办法看到案卷材料的。尽管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去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以及到目前为止侦查所获知的情况。但是实际情况是,我们侦查机关不太愿意告知你,他对我们有一种天然的不信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最好的、最直接的获知案情的办法就是等待起诉阶段去阅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一条实际上就是我们律师获得阅卷权的一个法律上的授权,也是我们的一个基础。面对一个复杂的案子,如何

韩嘉毅-刑辩律师的沟通技巧

嘉毅刑辩律师的沟通技巧 前言 1、律师的工作是通过自己的言谈举止影响诉讼活动的参与人,让那些参与人做出有利于律师或者律师希望得到的答案。 2、赢得尊重的律师就是成功的。 根据我自己的经验,案件输了并不要紧,关键是你的当事人能够理解你,检察院、法院对你不满意并不要紧,你依然是个好律师。刑辩律师不以案件结果论输赢,关键要看你是否赢得他人的尊重。如果不能赢得别人的尊重,那你就失败了。 3、无罪的案件跟律师的沟通能力有关系。 2000年前,我每年都会有一个放出来的当事人,要么“实报实销”,关多少时间就判了多少时间;要么撤销案件。2000年后,这种案件就少了,被判无罪越来越难。一个无罪案件,与律师收费多少无关,与律师跟法官、检察官的关系无关,与法庭表现无关,但跟律师的沟通能力有关系。 4、律师的工作,除了充满技术性,还充满着行为艺术;操作过程当中,有很多事在人为的空间,而且一点点空间就是一个好律师真正发挥作用的地方。 一、与委托人的关系 1、充分理解并且同情委托人 最重要的人是委托人,被告人被羁押,真正付钱的人是委托人;最可爱的人是委托人;最可怕的人也是委托人。因为委托人有得是时间与精力,他们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影响律师、法官、证人。 我见到的委托人,有的学习法律、有的搜集证据、有的是天天给律师打,让律师分析案件,有的委托人让律师天天去会见或者与法官沟通。 我的解决方法是耐心接待,细心解释,并且我习惯于在每项工作开始前与工作结束

后与委托人打招呼或见面。与其被委托人要求见面,还不如自己主动要求见面。 比如说我向法院申请调取一份证据,我会跟当事人打招呼。如果当事人很关心这件事,你可以让他来,把这份申请书也给他一份,让他提意见。他提出什么意见并不重要,关键是让他了解这个过程。 2、坚持原则 看守所里给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打;委托人擅自找证人。这类事,律师一定要坚持原则。 3、与委托人保持一定距离 4、不能打保票 5、与委托人建立战友关系 二、会见的沟通的作用 会见分为两类,一类是实质性会见,一类是安慰性会见。实质性会见包括侦查机关讯问后的第一次会见,拿到起诉意见书后的会见,拿到起诉书后的会见,阅卷过程中的会见,开庭前的会见。 第一次会见是实质性的会见,这次会见很重要,要与当事人就实际的问题进行沟通。这次会见,要给当事人讲解实体法、程序法的问题,让他明白案件的性质,刑事案件分为几个阶段、每个阶段都要做什么、他目前处于哪个阶段、还要过多久才会进入到下个阶段。 拿到起诉意见书后的会见是实质性会见。案件在侦查阶段时,律师不清楚案件的侦查方向在哪里,现在清楚了案件的方向,就可以与当事人就具体的案情进行沟通了。拿到起诉书后的会见也是实质性会见。律师已经拿到案卷了。起诉书与起诉意见书不一样,起诉书是最后提出,要让当事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讲解和交待,把他经历的事讲出来,他讲的事对律师的阅卷有帮助。 这里插一段关于如何科学阅卷的事。首先要搞清实体问题:罪名是什么、构成要件是什么、法律规定是什么、司法解释有哪些、相关案例有哪些,把实体问题搞清楚,

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的阅卷技巧文字整理教学文案

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的阅卷技巧文字整理

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的阅卷技巧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肖瑞红 十多年的公诉工作,审查了一千余件的刑事案件侦查卷宗,一个案件的卷宗册数有多有少,少的就二册,多的上百册,面对证据的纷乱错杂,从最初的手忙脚乱,到现在的驾轻就熟,在不断地总结,不断地思考。下面就来谈谈刑事侦查卷宗的阅卷方法和技巧。 一、侦查卷宗的组成及阅卷概述 刑事案件的侦查卷宗主要由二部分组成,一是法律文书部分,即诉讼文书卷,该卷宗包括立案、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手续、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绝大部分为制式文书;二是诉讼证据部分,即诉讼证据卷,这部分包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类形式的证据,如:物证、书证、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对犯罪嫌疑人及同案犯的讯问笔录、鉴定意见等等。正因为刑事侦查卷宗包含了这么多的证据,我们在阅卷时就要掌握一定的规律和方法,这样不仅能提高效率,还可以更全面的了解案情,为确定辩护方向和策略打下坚实基础。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因此,作为辩护律师要时刻关注案件的诉讼进程,如案卷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要在第一时间去复制案卷材料。现今,移送审查起诉到检

察院的侦查卷宗一般都会进行电子扫描存档,律师可以在案管中心直接打印或拍照,但也不排除有的检察院或卷宗没有电子扫描,特别是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一般是不进行电子扫描的,这种情况下律师就要联系办案人进行拍照或复印,如果拍照律师要自行准备好拍照设备。为了节约时间,提高效率,建议律师在去检察院之前,先和案管中心或办案人取得联系,约定好复制时间和复制方式。 律师复制了卷宗材料后,如何审阅呢?一般来讲,对于卷宗的审阅要进行三遍。第一遍是粗略的浏览卷宗证据材料,为的是大致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证据构成,简单的说就是了解案件的事实是什么,认定这个事实的证据都有什么,有人说直接看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就好了,我要说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有的没有什么参考价值,我见过的起诉意见书真的可谓良莠不齐,有的认定的事实部分就是再写一遍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有的犯罪嫌疑人明明不认罪在起诉意见书上却表述供认不讳,所以第一遍的浏览不能由起诉意见书取代。 第二遍是详细阅卷,尽可能的阅读每一份案卷材料,以一种对案卷材料抱有质疑的态度分析案卷,全面阅读,通过详细阅卷掌握案件的矛盾、考量证据体系,以找到指控体系的缺陷,我随后会跟大家详细说明这部分内容。 第三遍是在对案件整体把握,对案件证据体系了解的基础上进行辩护思路及策略的制定,而后研究突破。

刑事阅卷所需材料

厦门思明检察院为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提供便利 公开信息网上查会见阅卷提前约 厦门思明为律师行使执业权利提供便利 从6月1日起,受委托律师只要登录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的网站(www.smjcy.xm.fl.cn),就能查询到有关案件当事人的信息,并与检察人员预约会见及阅卷时间,充分行使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享有的执业权利。 为贯彻新《律师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执业权利,思明区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规定,相关科室通过信息平台,即时发布受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案由、受案时间、结案时间、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等情况,方便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案件有关信息。该院同时公布专门接待的检察文员的名字和联系电话,便于律师进行预约。 思明区检察院专门设立律师接待室,由专职的检察文员接待律师,办理预约、复印等相关事务。根据《实施意见》,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以向指定的检察文员口头或者书面预约会见及阅卷时间。收到预约后,检察文员在3个工作日内征得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同意,通知律师每周一、三、五上午 ........查阅、摘抄和复制材料或者会见检察人员。律师持当事人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律师事务所证明、律师执业证书,由检察文员核实后予以安排。 《实施意见》要求检察人员会见律师时,应当充分听取律师对案件事实、证据,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询问律师是否提供新的证据,主动商请律师对等交换审查起诉阶段各自调取的证据材料等。 为保障公诉工作的顺利进行,《实施意见》要求律师应依法行使执业权。律师在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过程中,如有毁损、篡改、变造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将与案件有关材料带离检察院指定场所等五种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

韩嘉毅 刑辩律师的沟通技巧

韩嘉毅刑辩律师的沟通技巧 前言 1、律师的工作是通过自己的言谈举止影响诉讼活动的参与人,让那些参与人做出有利于律师或者律师希望得到的答案。 2、赢得尊重的律师就是成功的。 根据我自己的经验,案件输了并不要紧,关键是你的当事人能够理解你,检察院、法院对你不满意并不要紧,你依然是个好律师。刑辩律师不以案件结果论输赢,关键要看你是否赢得他人的尊重。如果不能赢得别人的尊重,那你就失败了。 3、无罪的案件跟律师的沟通能力有关系。 2000年前,我每年都会有一个放出来的当事人,要么“实报实销”,关多少时间就判了多少时间;要么撤销案件。2000年后,这种案件就少了,被判无罪越来越难。一个无罪案件,与律师收费多少无关,与律师跟法官、检察官的关系无关,与法庭表现无关,但跟律师的沟通能力有关系。 4、律师的工作,除了充满技术性,还充满着行为艺术;操作过程当中,有很多事在人为的空间,而且一点点空间就是一个好律师真正发挥作用的地方。 一、与委托人的关系 1、充分理解并且同情委托人 最重要的人是委托人,被告人被羁押,真正付钱的人是委托人;最可爱的人是委托人;最可怕的人也是委托人。因为委托人有得是时间与精力,他们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影响律师、法官、证人。 我见到的委托人,有的学习法律、有的搜集证据、有的是天天给律师打电话,让律师分析案件,有的委托人让律师天天去会见或者与法官沟通。 我的解决方法是耐心接待,细心解释,并且我习惯于在每项工作开始前与工作结束

后与委托人打招呼或见面。与其被委托人要求见面,还不如自己主动要求见面。 比如说我向法院申请调取一份证据,我会跟当事人打招呼。如果当事人很关心这件事,你可以让他来,把这份申请书也给他一份,让他提意见。他提出什么意见并不重要,关键是让他了解这个过程。 2、坚持原则 看守所里给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打电话;委托人擅自找证人。这类事,律师一定要坚持原则。 3、与委托人保持一定距离 4、不能打保票 5、与委托人建立战友关系 二、会见的沟通的作用 会见分为两类,一类是实质性会见,一类是安慰性会见。实质性会见包括侦查机关讯问后的第一次会见,拿到起诉意见书后的会见,拿到起诉书后的会见,阅卷过程中的会见,开庭前的会见。 第一次会见是实质性的会见,这次会见很重要,要与当事人就实际的问题进行沟通。这次会见,要给当事人讲解实体法、程序法的问题,让他明白案件的性质,刑事案件分为几个阶段、每个阶段都要做什么、他目前处于哪个阶段、还要过多久才会进入到下个阶段。 拿到起诉意见书后的会见是实质性会见。案件在侦查阶段时,律师不清楚案件的侦查方向在哪里,现在清楚了案件的方向,就可以与当事人就具体的案情进行沟通了。拿到起诉书后的会见也是实质性会见。律师已经拿到案卷了。起诉书与起诉意见书不一样,起诉书是最后提出,要让当事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讲解和交待,把他经历的事讲出来,他讲的事对律师的阅卷有帮助。 这里插一段关于如何科学阅卷的事。首先要搞清实体问题:罪名是什么、构成要件是什么、法律规定是什么、司法解释有哪些、相关案例有哪些,把实体问题搞清楚,

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的阅卷技巧文字整理

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的阅卷技巧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肖瑞红 十多年的公诉工作,审查了一千余件的刑事案件侦查卷宗,一个案件的卷宗册数有多有少,少的就二册,多的上百册,面对证据的纷乱错杂,从最初的手忙脚乱,到现在的驾轻就熟,在不断地总结,不断地思考。下面就来谈谈刑事侦查卷宗的阅卷方法和技巧。 一、侦查卷宗的组成及阅卷概述 刑事案件的侦查卷宗主要由二部分组成,一是法律文书部分,即诉讼文书卷,该卷宗包括立案、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手续、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绝大部分为制式文书;二是诉讼证据部分,即诉讼证据卷,这部分包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类形式的证据,如:物证、书证、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对犯罪嫌疑人及同案犯的讯问笔录、鉴定意见等等。正因为刑事侦查卷宗包含了这么多的证据,我们在阅卷时就要掌握一定的规律和方法,这样不仅能提高效率,还可以更全面的了解案情,为确定辩护方向和策略打下坚实基础。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因此,作为辩护律师要时刻关注案件的诉讼进程,如案卷进入审查

起诉阶段要在第一时间去复制案卷材料。现今,移送审查起诉到检察院的侦查卷宗一般都会进行电子扫描存档,律师可以在案管中心直接打印或拍照,但也不排除有的检察院或卷宗没有电子扫描,特别是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一般是不进行电子扫描的,这种情况下律师就要联系办案人进行拍照或复印,如果拍照律师要自行准备好拍照设备。为了节约时间,提高效率,建议律师在去检察院之前,先和案管中心或办案人取得联系,约定好复制时间和复制方式。 律师复制了卷宗材料后,如何审阅呢?一般来讲,对于卷宗的审阅要进行三遍。第一遍是粗略的浏览卷宗证据材料,为的是大致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证据构成,简单的说就是了解案件的事实是什么,认定这个事实的证据都有什么,有人说直接看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就好了,我要说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有的没有什么参考价值,我见过的起诉意见书真的可谓良莠不齐,有的认定的事实部分就是再写一遍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有的犯罪嫌疑人明明不认罪在起诉意见书上却表述供认不讳,所以第一遍的浏览不能由起诉意见书取代。 第二遍是详细阅卷,尽可能的阅读每一份案卷材料,以一种对案卷材料抱有质疑的态度分析案卷,全面阅读,通过详细阅卷掌握案件的矛盾、考量证据体系,以找到指控体系的缺陷,我随后会跟大家详细说明这部分内容。 第三遍是在对案件整体把握,对案件证据体系了解的基

重大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及思路

专业刑事辩护团队常常会接到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卷宗材料往往都是上百卷,有的甚至多达四、五百卷。特别是涉黑涉恶案件,被告人众多、案卷材料纷繁杂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理清证据并最终形成辩护思路,制作阅卷笔录是第一步。关于阅卷的技巧和思路可能更多的是我的一些办案经验总结,希望借此与大家一起分享,也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一 重大刑事案件制作阅卷笔录的目的和重要性 作为检察官出身的我,制作阅卷笔录的习惯和经验来源于当年从事公诉工作时制作的《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现在成为刑辩律师,为了将重大复杂的案件办得更细致,更扎实,制作阅卷笔录成了我们应对此类案件最基本的一种办案方法。据我了解,很多刑辩律师团队在内,很多从检察院出来的刑辩律师团队均在采用并不断研究改善这种办案方法。那么,刑辩律师制作阅卷笔录的目的是什么?它的重要性又体现在哪里呢? 首先,制作阅卷笔录的首要目的就是要把上百卷甚至几百个案卷按照一定的思路进行整理,使繁杂凌乱的证据材料变得清晰、有条理。同时,重大刑事案件从审查起诉到开庭,时间通常都很长,一退、二退,期间不断补充证据,做好阅卷笔录,有助于阅卷的连贯性和递进性。 其次,制作阅卷笔录可以为审查起诉阶段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与公诉人交换意见、庭前会议的排非提供重要的基础依据。只有通过对证据的梳理,才能知道公安机关遗漏了哪些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甄别出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的程序违法,从而申请调查取证和提出排非申请。 再次,经过团队协作制作出统一标准的阅卷笔录,便于团队律师了解全案不同部分的事实并进行整合,并且在研读阅卷笔录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从而提出辩点,形成辩护思路,为开庭的讯问、质证、发表辩护意见做好基础性的准备。 二 重大刑事案件阅卷笔录的制作需要一体化运作的团队协作 在办理了几个涉黑案件后,我对一体化运作的团队协作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体会。在一体化运作的团队中,团队的所有成员可以集中精力、集中时间来攻克一个案件,效率能大大提高,这是松散型律师团队合作无法企及的。而且,一体化运作的团队在负责人的统筹之下能够做到统一思想、统一做法,分工合作,沟通更为紧密。同时,团队成员更便于集中讨论、分散交流,在各自负责的板块中形成辩点后进行整合。当然,在团队协作中,必须要求团队负责人要有很强的领导能力和统筹能力,能够在人员配置、内容分工等方面作出合适的安排,令整个阅卷工作体现出最高效。 三 阅卷笔录的制作思路及技巧 制作阅卷笔录,我总结出来的总体思路就是:全面、细致、清晰、高效。具体可分为以下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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