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看国际争端解决方式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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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看国际争端解决方式的发展趋势

摘要: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其公正和高效成为当今国际社会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一个典范。该机制的成功运作既有内部原因,即拥有将法律方法与政治方法相结合、强制管辖权、两级审案制及强制执行制度等机制本身的特点。也有经济全球化等外部原因。该机制的规则上的一些特点值得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借鉴与研究。同时,该机制所构建的多边体制下以规则为导向解决争端的方式将成为未来国际争端解决方式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争端解决方式发展趋势多边体制规则为导向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成功运作的内部原因——机制自身的特点

WTO争端解决机制不仅体现了解决国际争端的和平方法(外交和法律手段)和非武力的强制措施(报复或对抗措施)的有机统一,而且反映了争端当事方、职业专家、国际公务员与DSB之间的合理分工和协作。它是总结了GATT半个多世纪以来处理多边贸易争端的经验教训的结晶,是一种新型的争端解决方式。实践证明,较之传统的国际争端解决方式,WTO争端解决机制无论从案件受理数量还是裁决的执行方面都可称得上当今世界上最为有效率和最富实用性的一种制度。截止至2008年1月24日,DSB已受理争端案件369起,通过上诉机构报告和专家组报告107个。与之相比,另一主要处理国际争端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国际法院,虽然有着较为丰富、完备的实体性国际法条约、习惯等作为其法律渊源和判案依据,但由于受诸如管辖权、判决的执行等程序性方面因素的影响,争端方当事方的实体性国际法权利有时很难得到保障,这就导致了国际法院在成立至今60多年的时间内受理案件数不超过100起的尴尬局面,有的学者甚至比喻其为“没有牙齿的老虎”。下文将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自身的一些显著特点,探寻WTO争端解决机制高效的原因。

第一,WTO争端解决机制将国际法上两种不同性质的争端解决方式——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有机结合,且以政治方法为先,法律方法为最后的保证。即争端发生后,当事方必须首先寻求磋商来解决争议,只有在一定期限内磋商不成的情况下才可继续之后的法律程序。这种结合的好处是一方面尊重了争端当事方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也确保了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使争端得以继续得到解决,保证了争端解决的效率。与之相比,如果单纯使用一种方式解决争端,往往导致效率低下或无法公平解决问题。如联合国安理会解决有关国际安全与和平的争端时,完全是政治化的程序,往往效率不高,且极有可能出现大国“恃强凌弱”,强迫一些弱国接受一些不合理条件的现象,即所谓的权力导向型解决方法。又如联合国国际法院解决国际争端时完全依照法律方式,有时往往会因为对某一事项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法介入(如之后所述的管辖权问题),或受国际法过多约束而在处理争端时缺乏弹性,使最终判决难以接受或无法执行。

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 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黄东黎 几乎所有的法律体系,都会建立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也不例外。WTO有关争端解决的规则主要集中在《WTO协定》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书》(DSU,谅解书)。 谅解书共27条,4个附件,包括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管理与运作;一般原则;磋商程序;专家组及争端审理程序;上诉程序;执行。 第一节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方法论 传统的国际贸易争端有两种解决途径: - 势力导向型:发生争端的各方以谈判的方式解决争端,谈判结果通常与各方政治和 经济势力的强弱有关。GATT机制。 势力强大的国家明显占优势。这些国家往往将经济强势通过外交手 段,如威胁终止经济援助、限制对方重要进口产品等,转换成胁迫对 手就范的力量。 机制缺乏法定约束力,仅在于鼓励争端各方诚意协商,以谋求双方都 能接受的解决途径 - 规则导向型”:各方以事先制定的规则为依据,由独立第三方裁定争端。WTO机制。 更能保障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政治、经济势力所起的作用小得多,更可能带来公正的结果,倍受小 国,尤其是不发达和发展中国家拥护。 反对观点:可能造成争端裁定结果不一致,动摇各成员对协定的信任。 具有强迫性质的司法裁定给国际贸易带来一种不温和的气氛,反而增 加了冲突的可能性。 另外,裁定败诉方可能因国际司法体系的强制力不足而拒不遵守裁定, 造成对体制权威性、威严性的破坏,甚至动摇各方对争端解决机构的 信心。 此外,如果裁定发生错误,则将从根本上影响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 按照错误的结果执行,则可能对国际贸易体系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 第二节 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灵活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灵活运用:WTO争端解 决机制 在经济危机时代,中国作为争端方参与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案例正在逐渐增多,在具体的WTO争端解决过程中应对,是中国维护自身利益非常重要的一点。该文通过对中国参与的案进行分析,发现并提出了一些中国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可行性强的应对措施。作者先是介绍了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现状,然后对其具体对策进行了详细分析,包括首先要适时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中国在大量涉及WTO争端案例中存在着大量举证不能的问题,最后,作者提出了对于WTO规则需灵活准确运用。该文运用个案研究、经验总结等研究方法,对中欧紧固反倾销案和中美轮胎特保案这两个发生在同一时期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的案例进行了深刻剖析以及与美国相关实践进行比较,从而得出了中国需灵活运用WTO规则为其争端解决提供证据支持的观点。就法律性质来说,这两个案是存在很大区别的,美国的轮胎特保措施是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国作出的承诺所采取的,而欧盟对于紧固的反倾销措施,则以其《反倾销基本条例》作出,所涉及的WTO规则也不相同,中国自然也会采取各自相应的对策措施。中欧紧固反倾销案中,中方的主张基本上都被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接受,而在中美轮胎特保案,中方的绝大部分观点都被专

家组否定,在上诉机构中也没有得到支持。在轮胎特保案中,中方可谓是十分彻底的败诉了,这在近年来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并不多见。从这两个案入手,对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所采取的具体对策进行分析,将有助于未来中国在争端解决中更加从容充分进行应对。在中美轮胎特保案的专家组报告中,不难看出,在几个关键性问题上,例如其他因素并非中国进口轮胎造成的伤害被归责于涉案进口是不合理的,以及美国的救济措施超出入世议定书第16.3条规定的“所必须的限度”以及3年的救济期限是否超出了入世议定书第16.6规定的“所必须的时限”,专家组都认为中国没有成功证明其观点。 事实上,有学者提出,“举证不能”是申诉方败诉的最主要理由。根据其统计,截至2021年8月底已经通过的专家组报告中,仅有13个是申诉方完全败诉的,其中8个是由于败诉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的诉求而败诉。包括美国在内,在它与日本关于胶卷的争端中,美国提出的关键性主张都被专家组认定为证据不足,得不到支持,从而败诉。“谁主张谁举证”是民商事领域诉讼最为核心的原则,它并非仅适用于国内民事诉讼领域。从各类案不难看出,绝大部分提出观点者都必须对自己的观点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举证倒置原则仅仅是一个例外原则,是法官们在实践过程中出于对当事人双方举证能力的衡量和弱势利益保护发展起来的。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之中,这一原则同样适用。该原则要求,提出具体主张一方将承担对该主张的举证责任,不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分析 WTO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协调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贸易纠纷与争端,在GATT 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各成员方经过长时间讨论与协商,拟定出《关于争端处理规则与程序谅解书》(DSU),设立了常设性的争端解决专门机构,使WTO的争端解决更具明确统一的程序、规则和时间限制。 从WTO成立以来到2003年年底,WTO争端解决机构(DSB)共受理了301件争端案件,它在国际贸易领域定权止争的功能为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健康有序地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在近十年的运行过程中,WTO争端解决机制所固有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上诉程序的缺陷 WTO上诉复议程序是使WTO争端解决机制更趋向司法化的一项制度创新,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日趋成熟的重要标志。但由于这种新生的制度没有赋予上诉机构一些重要的审查权力,导致争端解决机制在运作中出现理论上的混乱和实践中的越权,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根据DSU第17条6款和13款的规定,上诉限于专家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的职能是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这一规定不仅将事实问题明确排除在外,而且还把案件本来可能涉及但专家组报告中没有涉及的法

律问题排除在外。在国内民事诉讼法中,上诉法院有权对当事人的上诉是否符合上诉法院的受案范围进行审查。同样,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上诉机构可以受理的案件范围是有限的,只有符合上诉条件的案件,上诉机构才有权进行实质审理。因此,争端方在行使上诉权时,上诉机构理应有权对其上诉的适格性进行审查,并对不符合上诉条件的争端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但DSU并没有赋予上诉机构以审查权,也不允许上诉机构驳回不符合上诉条件的诉讼请求,而是规定一旦争端一方在合理期限内将上诉决定通知DSB,案件就自动进入上诉程序,上诉机构必须予以受理。这样的规定与国内法相比无疑是个缺憾,在实践中对争端的解决也产生了不利影响。 证明问题上的不足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举证责任的确定问题。国际性司法机构中的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是指各争端当事方根据可被接受的规则,证明其主张直至主张能为法庭所接受的义务。但WTO争端解决机制缺乏对举证责任规则的明确规定,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实践中大量的运用自由裁量权,针对个案将举证责任酌情在争端双方间进行分配,表现出了极大的不可预见性和不稳定性。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证据规则问题。任何纠纷的核心问题就是证据问题,整个纠纷的解决活动也是围绕着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来进行的。证据规则是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核心问题之一,无论是在协商程序,斡旋、调解与调停程序,仲裁程序,还是在专家组程序及上诉审查程序中,证据的运用都是导致当事国胜诉或败诉的关

DSU系列论文之开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显著进步

DSU系列论文之开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显著进步引言: 经过近一年来累计千余小时的潜心研习及反复修改,作者于近日终于完成了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an Analysis of the DSU in Positivism一书的初稿创作。 本书对截止2002年五月底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所通过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进行了系统性的精心编选,并根据下列主题进行了分类分析:利益的丧失或损害(Art.XXIII:1,GATT;Art.3.8, 26,DSU);专家组程序的启动(Art.6, 7, 10, 21.5, DSU);专家组的职责(Art.3.2, 11, DSU; Art.31, 32, Vienna Convention);反倾销争端的特殊规则(Art.17.4-17.6, AD)等。书中主要对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中所涉及的“基础问题”(preliminary issues)或“程序性异议”(procedural objections)进行了阐述,并且对DSU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却至关重要并且在WTO具体案例中被频繁涉及的证据规则,本书也进行了详细分析。尽管如此,本书并不试图穷尽一切,而只涉及那些产生于WTO 争端解决程序而作者认为得更值得目前关注的一些问题。 而且,本书主要着眼于实证分析而非理论阐释。因而,作者的分析主要基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其报告中所作出的精炼而逻辑缜密的分析。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这些报告并不构成有拘束力的所谓先例判决,因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并不受先前报告的法律拘束。但是,DSB的实践证明,某一特定案件中的相关裁决频繁地被后来的专家组或被上诉机构在后来的案件中所引用或采纳。正如上诉机构在Japan-Alcoholic

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方法

小议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摘要:wto成立至今,其准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对其成功运作无疑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它是多边贸易体系的支柱,正是它,为多边贸易体系提供了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确保了多边贸易体系的正常运行。它对当代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提出了许多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有的西方学者认为,wto的建立带来了国际经济法领域的一场“革命“。“当日益增多的国际经济法问题向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提出挑战时,该体系也处在改变中。其基本的主权概念、领土管辖、主权平等都必须修改。这就是国际经济法的革命。“自中国加入wto 以来,中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等诸多方面的影响现已开始显现,各行各业都在积极的制定有关的应对措施,迎接入世带来的挑战。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与贸易往来日益密切,如何认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与意义,是我国国际法学界十分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贸易;经济一体化;wto争端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f015 文献标识码:a doi: 10.3969/j.issn.1672-0407.2012.07.004 文章编号:1672-0407(2012)07-016-05 收稿日期:2012-05-20 历史与现实告诉人们,国际社会如同国内社会一样,需要一定的管理机构及其法律制度。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表明,这是迄今各国在最大限度范围进行国际合作的组织机构,即愿意接受该组织在调

处各成员之间贸易或与贸易有关的争端方面,拥有类似国内法意义上的强制管辖、裁决和制裁等一系列权力。这种国际合作反映了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的时代,各国各地区之间贸易、经济往来极为密切,相互依赖程度之大,必须采用类似wto 争端解决机制那样的方式,和平解决国际经济和贸易争端。这就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生命力所在。 诚然,必须看到,wto及其多边贸易体系是一个渐进演变和发展的过程,各项协定与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将会不断得到进一步改进、加强和完善。我们期望wto在全球化的进程成为法治、良治的全球治理样板,而不要退化为弱肉强食的工具。 对wto每一个成员来说,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把“双刃剑”,既可用来保护自己,也不排除成为被告和败诉的可能。它的作用是双重的:它既是一种保护其权益的手段,又是督促其履行应尽义务的工具。wto争端解决机制并非国际法院,它的仲裁机构只是各成员授权它进行独立的判断,其根本目的是促使各wto成员遵守规则、履行承诺。wto争端解决机制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运转提供了保障。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这一机制才使多边贸易体制的一整套贸易规则不再是停留在纸上的条文,而是一套能够发挥实际效力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游戏规则。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 随着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因适用wto协定而产生的各种争端的

WTO争端解决机制全新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也是WTO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多边贸易机制的支柱,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颇具特色。它具有统一性、效率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它具有自己的原则、机构和解决程序。 形成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是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下可能产生的争端的一套统一规则,确立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以GATT40多年争端解决实践为基础,经过发展和重新谈判而确立起来的。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了执行GATT各项协议过程中缔约方之间争端解决的核心规则,包括磋商、申诉、专家组建议及执行等方面的规定。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这套规则存在内容太过粗略,操作性不强等弊端,特别是GATT 理事会采用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专家组的建议或做出其他决策。为了自身的利益,败诉方政府可以行使否决权阻止整个过程。出于同样原因,在确定专家组的职权范围、选择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在败诉方政府采取改正措施等方面,有关进程都有可能被进一步拖延。这样就损害了人们对GATT争端解决制度的信心,使谈判各方决定要为WTO建立一套统一的约束力更强的争端解决机制。 经过1986-1994年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终于形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法律文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DSU包括27条和4个附件,主要内容是涉及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一般原则、基本程序和特殊程序。 WTO的DSU合理地吸收了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系列制度,并对之进行了有机的结合;另一方面,它又在总结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针对原机制存在的各种弊端,采取了大胆的改进与革新;同时,进一步拓宽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丰富了解决争端的各种手段。 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包括GATT、《WTO协议》本身及其所附全部货物贸易协议、GATS和《TRIPS协议》等。WTO的新机制在保留了GATT体制中的一些核心内容外,还采用了上诉程序,规定了补偿和交叉报复措施等,加强了这一体制的作用,增强了约束力。 DSU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多边关系的一个焦点。DSU所有条款的精神都在第3条2 款中得到了体现。DSU第3.2规定"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证和可预见性的一个中心环节。各成员承认该机制用以保障各成员有关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按照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澄清有关协议的现有条文。DSB的各项建议和裁决不得增加或减少各有关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实践证明,DSU在执行过程中是非常有效的。使用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例越来越多,反映了成员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兴趣和重视。 WTO解决争端机制是个根本的机制,是各个协议得以切实执行、世界贸易体制安全和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世贸组织前任总干事鲁杰罗说过:"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WTO成就的评价都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作出的最独特的贡献。"这一评价是非常中肯和符合实际的。

试析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具体应对措施

试析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具体应对 措施 论文摘要在经济危机时代,中国作为争端方参与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案例正在逐渐增多,如何在具体的WTO争端解决过程中应对,是中国维护自身利益非常重要的一点。通过对中国参与的案件进行分析,试图发现中国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应对措施。 论文关键词 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对措施 一、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现状概述 自加入WTO之后,中国和其他贸易对象的贸易争端都一直处于增加状态,2008年的经济危机后,这一数量更是快速增长。在2007年之前,中国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中绝大部分都是处于第三方的地位,很少作为案件的当事方,绝大多数贸易争端都倾向于选择外交磋商手段予以解决。2007后,中国逐渐主动选择WTO贸易争端机制,作为申诉方或者被申诉方参与争端解决机制之中,仅2009年一年,中国共有8个案件,涉及14个争端处于不同程序阶段。截至2011年7月,中国作为争端方参与了30个WTO争端,其中8个案件(涉及8个争端)作为起诉方,在13个案件(涉及22个争端)作为被诉方。 其中两个中国作为申诉方提出起诉的案件于2011年,上诉机构公布了最终的裁决报告:一个是中欧紧固件反倾销案,另一个是中美轮胎特保案。这两个案子发生在同一时期,并也在相近的时间相继结束,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就法律性质来说,这两个案件是存在很大区别的,美国的轮胎特保措施是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国作

出的承诺所采取的,而欧盟对于紧固件的反倾销措施,则以其《反倾销基本条例》作出,所涉及的WTO规则也不相同,中国自然也会采取各自相应的对策措施。中欧紧固件反倾销案中,中方的主张基本上都被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接受,而在中美轮胎特保案,中方的绝大部分观点都被专家组否定,在上诉机构中也没有得到支持。在轮胎特保案中,中方可谓是十分彻底的败诉了,这在近年来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并不多见。ii从这两个案件入手,对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所采取的具体对策进行分析,将有助于未来中国在争端解决中更加从容充分进行应对。 二、中国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具体对策分析 (一)适时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在入世的早期,中国对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这一问题的态度是非常保守的。出于维护稳定贸易环境,害怕败诉以及对WTO规则不熟悉等多方面原因,入世过渡期内,中国从未真正提起过WTO争端解决。即使其他WTO成员准备提起WTO争端解决时,中国仍然努力希望通过做出让步协商解决。实际上,中国在这一时期内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保持谨慎是可以理解的。作为一个刚刚加入的成员国,即使此前通过各种渠道知道了解有关信息,但未曾真正参与其中,较为深刻的理解运用WTO规则和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存在困难的,盲目的选择WTO争端解决程序并不能真正维护中国的利益。 与中国极少以争端方身份进入WTO争端解决机制相反,中国作为第三方积极参与了许多案件的争端解决程序,对案件进行观察和发表

DSU系列论文之开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显著进步(一)

DSU系列论文之开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显著进步(一) 引言: 经过近一年来累计千余小时的潜心研习及反复修改,作者于近日终于完成了TheWTODisputeSettlementMechanism:anAnalysisoftheDSUinPositivism一书的初稿创作。 本书对截止2002年五月底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所通过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进行了系统性的精心编选,并根据下列主题进行了分类分析:利益的丧失或损害(Art.XXIII:1,GATT;Art.3.8,26,DSU);专家组程序的启动(Art.6,7,10,21.5,DSU);专家组的职责(Art.3.2,11,DSU;Art.31,32,ViennaConvention);反倾销争端的特殊规则(Art.17.4-17.6,AD)等。书中主要对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中所涉及的“基础问题”(preliminaryissues)或“程序性异议”(proceduralobjections)进行了阐述,并且对DSU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却至关重要并且在WTO具体案例中被频繁涉及的证据规则,本书也进行了详细分析。尽管如此,本书并不试图穷尽一切,而只涉及那些产生于WTO争端解决程序而作者认为得更值得目前关注的一些问题。 而且,本书主要着眼于实证分析而非理论阐释。因而,作者的分析主要基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其报告中所作出的精炼而逻辑缜密的分析。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这些报告并不构成有拘束力的所谓先例判决,因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并不受先前报告的法律拘束。但是,DSB的实践证

明,某一特定案件中的相关裁决频繁地被后来的专家组或被上诉机构在后来的案件中所引用或采纳。正如上诉机构在Japan-AlcoholicBeverages(DS44)〖1〗一案中所指出的,“已经通过的专家组报告是GATT规则(acquis)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常常被后来的专家组所考虑。它们在WTO成员间创设了合法预期(legitimateexpectations),因此应该在其与某一争端相关时被考虑”。此外,即使是没有被通过的专家组报告,后来的专家组也可以从中寻求有用的指引,只要其认为相关。更为重要的是,正如上诉机构在1996年2月向DSB通报其上诉审工作程序的信中所述,“在我们作出裁决时保持一致性和连贯性也是重要的,这有利于WTO的每个成员以及我们所共享的多边贸易体制整体”。类似于GATT的实际演变过程,DSU中所没能明确规范的大量问题的进一步澄清以及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不断发展,也只有通过在具体的争端解决案例中进行测试并不断澄清和完善,才能逐渐取得进展。 考虑到上面这些因素,尤其是注意到密切关注并深刻理解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具体案例中的相关立场,对于WTO成员是具有非常重大之实际价值的,作者对WTO争端解决案例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希望能为我国作为新成员有效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尽微薄之力。 为及时求教于有关专家学者并共商于诸位网友,对TheWTODisputeSettlementMechanism:anAnalysisoftheDSUinPositivism一书原稿,作者经过大副删减而节选其精要后,拟对其进行适当编修并

杨国华法的盛宴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经典案例综述

杨国华法的盛宴参与W T O争端解决机制经 典案例综述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杨国华:法的盛宴——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经典案例综述 2012年10月18日,WTO上诉机构就“中国取向电工钢反补贴和反倾销案”发布报告。这是涉及中国案件的第21份报告。[1]这些报告不仅对中国与美国和欧盟等其他WTO 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做出了裁判,而且向我们展现了一系列精彩的法律分析。例如,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2款和反补贴协定第15条第2款究竟给调查机关设定了怎样的义务电子支付服务(Electronic Payment Service,EPS)是否属于中国所承诺的“金融服务,B. 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d. all payment and money transmission services”《中国加入WTO议定书》承诺中的“sound recordings”,为何既包括物理形态(CD,DVD)也包括电子形态(网络音乐),而上诉机构又如何解决了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即议定书承诺能否援用GATT第20条例外的问题但在另外一个案件中,为何中国关于出口税承诺又无权援引GATT第20条例外对中国的产品同时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为何要考虑“双重救济”问题《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的“公共机构”,是指“政府控制”的机构,还是“履行政府职能”的机构为何美国有关行政部门拨款的法案属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中的刑事门槛为何没有违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1条的“商业规模”之规定中国对构成整车特征零部件的税收为何属于“国内费用”,而不是“普通关税”为何专家组认定欧盟单独税率的规定不符合《反倾销协定》,而上诉机构又是如何“基于不同理由”维持了专家组裁决 本文即对这些“经典案例”作一简要介绍。 一、中国取向电工钢反补贴和反倾销案(China-Countervailing and Anti-dumping Duties on Grain Oriented Flat-rolled Electrical Steel from the United States,DS414) 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2款和反补贴协定第15条第2款究竟给调查机关设定了怎样的义务(这两款的文字相同,只是分属于两个协定,分别关于倾销和补贴。以下以第3条第2款为例)。 第3条第2款的相关内容是:……With regard to the effect of the dumped imports on prices, the investigat-ing author-ities shall consider whether there has been a significant price undercut-ting by the dumped imports as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法与程序 协商;斡旋、调解、调停;仲裁;专家小组;上诉机构。 (一)、协商程序 磋商是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必经程序,它是争端当事方自行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也是WTO成员解决贸易争端的主要办法。有资料显示约80%的争端是在建立专家组之前通过磋商使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关于磋商的规定集中在《谅解》第4条里。《谅解》规定任何一个成员方可以就另一成员方在其境内采取的影响任何有关协议实施的措施,提出磋商的请求。争端发生后,要求磋商一方的申请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接到磋商申请的成员方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并在30日内(紧急情况下10天内,如对易腐烂的产品)进行磋商,60日内解决争端(紧急情况下20天内)。收到申请的一方未在上述日期内作出答复或进行协商或协商未果,则申请磋商方可要求成立专家组,进入下一程序。如果在磋商过程中,双方认为不可能通过磋商解决争端,也可以更早进入专家组程序。 (二)、斡旋(goodoffices)、调解(conciliation)与调停(mediation)程序

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是在争端当事方自愿的基础上,由中立第三方(如WTO总干事)协助解决争端的方法。 该程序的特点: 其一,它不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定程序,与磋商必经程序不同; 其二,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可由任何一方提起,可随时开始和终止,即便在专家组程序启动后,该程序仍可进行。 限制:此程序一旦在磋商阶段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则磋商请求方在对方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日内不得要求成立专家组,除非双方共同认为该过程未能解决争端。按照规定,这一程序所涉及的各个环节,特别是争端当事方在这一程序中的立场应予保密。 (三)、仲裁程序 与一般的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有别,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书》第25条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内的仲裁作为一种选择性的争端解决方式,可解决由当事方明确确定的有关问题之特定争端。这一规定表明,世界贸易组织的仲裁不是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必经程序,而是一种供当事方选择,解决特定事项的辅助方法。该条还规定,除谅解书中另有规定外,诉

WTO争端解决中“交叉报复”的案例分析

WTO争端解决中“交叉报复”的案例分析 内容提要随着WTO第一次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议题纳入一揽子协议一种新的报复形式——“交叉报复”出现在争端解决机制中通过在不同协议中分别或同时实施报复加大WTO的执行力度。WTO运行14年来涉及交叉报复的案例已有三例但均未付诸实施。围绕着交叉报复问题的争论从未间断上诉机构在案例中作出了重要的司法解释促使人们进一步反思交叉报复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局限性。关键词 WTO 争端解决交叉报复《汉漠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乃至《圣经》中均有“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有关报复的记载强调了报复的对等性和同态性。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类似“以牙还牙”的对等报复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时代就有如在货物贸易领域违法造成损害可在该领域实施报复。世界贸易组织(WTO)诞生后出现了一种新的报复形式——“交叉报复”(Cross-Retaliation)如一成员认为其在某一协定项下的权利被侵害可以在另一个协定项下对违反方进行报复。换言之如果“以牙还牙”不够还可以“以眼还牙以血还牙”。 WTO成立14年来共做出116项裁决先后在六个案例里授权报复。其中有三个案例涉及交叉报复——厄瓜多尔获准对欧共体实施交叉报复;安提瓜获准对美国进行交叉报复;巴西申请对美国实施交叉报复。各方对交叉报复的做法褒贬不一。当初WTO引入交叉报复机制曾轰动一时被认为将会使WTO

法律的“牙齿”更加“锋利”。1999年末厄瓜多尔作为发展中国家首次获得授权对欧共体实施交叉报复被誉为是WTO的“第二次革命”。而20__年获准对美实施交叉报复的加勒比小国安提瓜则被誉为“咆哮的老鼠”。然而也有观点认为交叉报复“好看不好用”迄今授权的报复均未付诸实施。同时其副作用也很大引起的问题比其解决的问题要多得多对WTO体制构成严重挑战。经过14年的实践无论是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都对交叉报复的本质有了新的认识。在进一步考察交叉报复案例之前不妨先看一下交叉报复的基本概念。一、交叉报复的概念在WTO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报复”这个词更没有“交叉报复”。这两个词都是人们在实践中的形象化称呼。按照WTO的规定报复是在败诉方不执行裁决时WTO授权胜诉方对败诉方中止减让义务的临时性(自助式)救济。而交叉报复是指对于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三大协定的任何一个协定中违法造成的损害报复将不再局限于违法所涉的协定而是可以在其他两个协定中进行交叉报复。交叉报复本质上源于报复两者有许多共性如必须获得多边授权、报复水平需与损害水平相当等。交叉报复除了在引用条件上严于正常报复外所涉内容和范围亦有许多不同。在内容上交叉报复超越了货物贸易延伸到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从类型上看交叉报复可分为两种:一是在同一协议下跨部门交叉报复二是跨协议交叉报复。二、交叉报复的历史渊源原先在GATT时代交叉报复并不存在。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前美国一直利用

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专家Bacchus先生访问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并受聘“荣誉 教授” 来源:作者:时间:2010-09-13 点击:375 2010年9月10日,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创始人之一、美国WTO 专家James Bacchus先生借出席“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之际到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并接受外经贸大学授予的“荣誉教授”称号。法学院为此举办了题为“WTO与中国”的小型学术研讨会,与Bacchus先生探讨当今热点问题。

Bacchus先生自WTO成立始连续两届担任争端解决上诉机构主席,是上诉机构成员中唯一参与审理了WTO最初八年的全部六十起争端解决上诉案件的一位,也是其在任期间北美地区的唯一代表。除在WTO的任职外,Bacchus先生还曾担任美国国会议员,并任美国总统行政办公室所属美国贸易代表的特别助理。目前,Bacchus先生是美国大型国际律师事务所Greenburg Traurig, LLP的“全球事务部”总裁,亦为全美最杰出的国际贸易律师之一。 9月10日晚7点,授予James Bacchus先生“荣誉教授”仪式在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举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盛建明教授主持了仪式,法学院院长王军教授致欢迎辞,并向James Bacchus先生颁发了证书。

在随后的小型学术研讨会上,Bacchus先生首先发表主旨演讲。他的演讲诙谐幽默,语言生动,博得了在场观众的阵阵掌声。他指出,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在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从WTO制度中获得了益处也日益显著。接着,他强调了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作用和巨大成就,并高度赞扬了中国在争端解决中的积极作为。随后,Bacchus先生将重点转向了当今涉华经贸纷争的焦点,如人民币汇率问题、对华贸易救济的双重计算问题、我国自然资源出口限制问题等,并就上述问题发表了深刻独到的见解。演讲中,Bacchus 先生反复强调合作、对话和相互理解在中国及其贸易伙伴之间的重要性。他的精彩论述赢得了在场师生们的热烈回应。

我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现存问题及应对措施

我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现存问题及应对措施摘要: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WTO法律体系的核心制度之一,自形成以来已获WTO成员的普遍认可,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是今后各国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主要途径。然而,我国由于入世时间不长,缺乏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深刻了解,在国际贸易争端处理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本文重在研究如何有效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以保证我国国际经贸活动的顺利开展,从2008年7月18日“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措施案”的终裁引入,虽肯定WTO争端解决机制所取得的巨大进步,但客观地指出我国运用该机制仍存在诸多问题,并针对不足探讨我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DSM);国际贸易争端;倒协商一致;交叉报复 2008年7月18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公布“关于中国与美国、欧盟和加拿大三方汽车零部件争端的裁决报告”,最终裁定我国对超过整车60%以上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按整车征收关税的做法违反了WTO有关协议的规定。“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措施案”是发达国家成员首次联手请求对我国的贸易行为进行正式调查,也是我国自加入WTO以来首次在贸易争端中败诉,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保护国内幼稚产业、提升国内产业结构的产业发展政策,符合WTO关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宗旨。同时,中国也是一个信守承诺的国家,自2001年12月正式加入WTO之后,先后5次调整汽车关税,进口车关税从2001年的70%(发动机排量在3升以下的轿车)和80%(发动机排量在3升以上的轿车)降到了25%;零部件进口税率降至10%;从2006年7月1日起,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整车的进口税率由28%降至25%,车身、底盘、中低排量汽油发动机等汽车零部件的进口税率由13.8%-16.4%降至10%;并取消了国产化率的提法以及修改汽车服务贸易的相关条款等。至此,我国已基本兑现有关汽车及其零部件的入世降税承诺。但是,从汽车零部件案败诉的结果来看,我国在规则运用方面,和欧美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演进及我国的运用现状 (一)从GATT争端解决机制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跨越 WTO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DSM)已被公认为“WTO最独特的贡献”,是在总结关贸总协定(GATT)近半个世纪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际贸易关系的新发展,克服了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所存在的严重缺陷,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全新的、具有创造性和突破性的国际制度,是WTO成员之间处理贸易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在这个多边机制中,成员国无论大小强弱,都可以通过援引争端解决机制来为自己谋求公正,反之,任何成员若违反WTO的协议开展贸易,也将受到争端解决机制的质疑和纠正。因此,自WTO成立以来,争端解决机构一直都是其中最活跃、最繁忙的机构之一,截至2007年3月21日,WTO 争端解决机构共受理投诉361件,内容涉及到包括TRIPS协议以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在内的150多个类别,远远超过GATT执行47年受理的案件总和。 从本质上讲,WTO争端解决机制无疑是成功的,它比GATT更具法律性,给各成员国提供了新的多边途径,使贸易纠纷可以在多边框架内获得合理和妥善的解决。具体表现在:(1)设立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DSB,明确其对争端解决的自动强制管辖权。(2)增设期间评审程序和上诉程序,有效地防止专家组审案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失误。(3)规定争端解决各个阶段的时限,在迅速解决争端方面成绩突出。(4)采用“倒协商一致”(reverse consensus)或“反向协商一致”(inverted consensus)的表决方式,确保了专家小组的设立,并且使得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决定可以不加修改地获得通过,即除非DSB协商一致表示反对,否则有关决定自动予以通过。也就是说,只有全体成员一致反对,才能阻止有关程序的进行,它的运用使DSB更易取得管辖权,也使得各种程序的进行更加明确快捷,提高了争端解决的效率。(5)引入“交叉报复”(cross-retaliation)概念,允许胜诉方在败诉方不执行裁决的情况下,可以跨部门实行报复,这种新的报复方法,大大增强了裁决的执行力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弱小国家得以与贸易大国抗衡的力量。 虽然WTO争端解决机制较GATT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在实践中,新规则的运用仍然暴露出不少缺陷:专家组成员不是职业化的,要得到各方的普遍认可还很困难;缺少对各成员国实施争端解决的机构建议和裁定的一体化机制;特别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中对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条款还普遍缺少实质性的内容,很多建议和要求长期没有通过,发展中国家所享有的特殊待遇也未得到很好的使用。因此,通过各方的努力共同改进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某些问题,使争端解决机制向着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还是十分必要的。 1

谈WTO争端解决程序的适用范围

谈WTO争端解决程序的适用范围 WTO争端解决程序主要规定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其适用范围是该谅解第1条的规定。[1] 一、本谅解的适用范围 本谅解适用于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按照附录1所列适用协定[2]中的磋商和争端解决规定而提起的争端。每个适用协定都有磋商和争端解决的规定,适用于有关本协定项下权利义务的争端。例如,《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第7条第1款规定,如果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的补贴措施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就可要求进行磋商。第7条和第30条还对双方的争端解决问题作出了规定。因此,根据这些规定提起的争端,应当适用本谅解。 [3] 第二种情况是成员之间就《WTO协定》和本谅解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争端而进行的磋商和争端解决。附录1所列适用协定包括了《WTO 协定》和本谅解本身,但《WTO协定》中涉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却没有关于磋商和争端解决的规定;本谅解也涉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但并没有对这些权利和义务规定磋商和争端解决程序。因此,关于这两个协定中权利和义务的磋商和争端解决,也适用本谅解规定。 与其它具体协定相比,《WTO协定》和本谅解属于成员总的权利和义务,常常体现在其它具体协定中,因此这种磋商和争端解决可以单独进行,但也可以与其它适用协定结合进行。[4]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中,包括了《WTO协定》

及其附件、部长宣言和决定,以及《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对于《WTO协定》及其附件,本谅解附录1没有提及《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这应当理解为本谅解不适用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或者说不能根据这一协定提起争端解决。本谅解也没有提及众多部长宣言和决定中,而这些宣言和决定显然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也作出了规定。合理的理解是,由于这些宣言和决定大多与单个适用协定有关,当就这些适用协定援用本谅解时,也就捎带上了宣言和决定。《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由于已经被有关成员列入其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自然应适用本谅解的规定。 二、抵触 1、适用协定与本谅解抵触[5] 如上所述,各适用协定都有磋商和争端解决条款。有些协定只是简单地援引本谅解。例如,《原产地规则协定》第7、8条规定,有关原产地问题的磋商和争端解决,适用本谅解的规定。 但有些协定不仅援引了本谅解,而且作出了自己的特殊或附加规则和程序。[6]例如,《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第17条第4-7款就对争端提交DSB,专家组的职责以及信息披露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这些是结合具体协议特点作出的特殊规定。在本谅解与这些特殊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下,特殊规定优先。 在危地马拉水泥案中,上诉机构指出,本谅解规则和程序与适用协定的特殊或附加规定应同时适用。只有在两者不兼容,即遵守一个规

WTO争端解决中“交叉报复”的案例分析

WTO争端解决中“交叉报复”的案例 分析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内容提要随着WTO第一次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议题纳入一揽子协议,一种新的报复形式——“交叉报复”出现在争端解决机制中,通过在不同协议中分别或同时实施报复,加大WTO的执行力度。WTO运行14年来,涉及交叉报复的案例已有三例,但均未付诸实施。围绕着交叉报复问题的争论从未间断,上诉机构在案例中作出了重要的司法解释,促使人们进一步反思交叉报复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局限性。 关键词WTO 争端解决交叉报复 《汉漠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乃至《圣经》中均有“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有关报复的记载,强调了报复的对等性和同态性。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类似“以牙还牙”的对等报复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时代就有,如在货物贸易领域违法造成损害,可在该领域实施报复。世界贸易组织(WTO)诞生后出现了一种新的报复形式——“交叉报

复”(Cross-Retaliation),如一成员认为,其在某一协定项下的权利被侵害,可以在另一个协定项下对违反方进行报复。换言之,如果“以牙还牙”不够,还可以“以眼还牙,以血还牙”。 WTO成立14年来,共做出116项裁决,先后在六个案例里授权报复。其中,有三个案例涉及交叉报复——厄瓜多尔获准对欧共体实施交叉报复;安提瓜获准对美国进行交叉报复;巴西申请对美国实施交叉报复。 各方对交叉报复的做法褒贬不一。当初,WTO 引入交叉报复机制曾轰动一时,被认为将会使WTO 法律的“牙齿”更加“锋利”。1999年末,厄瓜多尔作为发展中国家首次获得授权对欧共体实施交叉报复,被誉为是WTO的“第二次革命”。而2007年获准对美实施交叉报复的加勒比小国安提瓜则被誉为“咆哮的老鼠”。然而,也有观点认为,交叉报复“好看不好用”,迄今授权的报复均未付诸实施。同时,其副作用也很大,引起的问题比其解决的问题要多得多,对WTO 体制构成严重挑战。 经过14年的实践,无论是发达成员,还是发展中成员,都对交叉报复的本质有了新的认识。在进一步考察交叉报复案例之前,不妨先看一下交叉报复的

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及建议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3 — 2014 学年第二学期 论文题目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及相关建议 课程代码及课序号 课程名称 世界贸易组织教程 学 号 201101109 姓 名 夏海 学院(系) 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专 业 国际贸易

摘要 WTO成立至今,其准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对其成功运作无疑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它是多边贸易体系的支柱,正是它,为多边贸易体系提供了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确保了多边贸易体系的正常运行。但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行中,现行机制的一些缺陷逐渐显露,如执行期限过长,发展中国家难以实行交叉报复等,这些缺陷极大的损害了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给多边贸易体系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针对这些缺陷,我们提出了如建立定期审查机制,发展中国家联合报复等建议,使得WTO争端解决机制趋于完善,从而能够更好的调解国际纠纷,促进多边贸易的良好发展。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缺陷建议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管辖范围、基本程序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规定,争端当事方的双边磋商是争端解决的第一步,也是必经的一步。即使是争端进入专家组程序后,当事方仍可通过双边磋商解决争端。《谅解》鼓励争端当事方通过双边磋商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 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是使争端得到积极有效的解决。争端各方可通过磋商,寻求均可接受并与WTO有关协定或协议相一致的解决办法。在未能达成各方满意的解决办法时,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目标是确保成员撤销被认定违反WTO有关协定或协议的措施。如该措施暂时未能撤销,应申诉方要求,被诉方应与之进行补偿谈判,但补偿只能作为一项临时性措施施加以援用。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达成满意的补偿方案,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申诉方可采取报复措施。 迅速解决争端是《谅解》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为此,对争端解决程序的各个环节都规定了严格的、明确的时间表。它有利于及时纠正成员违反WTO协定或协议的行为,使受害方得到及时的救济,也有利于增强成员对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 《谅解》引入了“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在争端解决机构审议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时,只要不是所有的参加方都反对,则视为通过,从而排除了受诉方单方面阻挠报告通过的可能。 《谅解》规定禁止采取任何单边的、未经授权的报复性措施。 《谅解》规定,如果WTO某个成员在某个领域的措施被裁定违反WTO协定或协议,且该成员未在合理期限内纠正,经争端解决机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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