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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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杭政函[2004]129号

(日期:2006-03-08 )

[收藏] [字号:大中小 ] [打印] [关闭]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城市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工作的部署,结合本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市区的地价管理和地价评估工作,规范和培育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市土地估价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调整后的《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划分范围》和《杭州市区基准地价表》等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调整在市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土地等级和基准地价标准问题给市国土资源局的批复》(杭政函[2002]18号)的基础上,以近期市场资料为依据,将萧山、余杭区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纳入市区的统一体系。

二、基准地价是指同一土地级别范围内同类用途的区域性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是政府公布的指导性价格。

该地价标准作为市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清产核资以及司法仲裁中土地评估的基础,其中土地使用权以拍卖、招标、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时的实际价格,按成交价格确定。

对原行政划拨的土地,其土地使用者因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清产核资以及司法仲裁中土地评估的基础,其中土地使用权以拍卖、招标、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时的实际价格,按成交价格确定。

三、凡符合有关规定,经批准需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让价格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5号)规定确定。为加强对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价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决定建立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其中,属净地方式出让的,工业等用地最低价不低于基准地价(含土地开发成本、级差地租和市政配套费)的70%;属受让人自行承担征地拆迁的,工业等用地最低价不低于基准地价(只含级差地租和市政配套费)的70%。

四、西湖风景区用地容积率大于2.0的,由市国土资源管局根据《西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基准地价》的标准,制订具体的实施标准。西湖风景区内用地年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按标定地价的20%乘以土地还原利率确定。

五、考虑到萧山、余杭两区是首次纳入市区基准地价体系,为有利于其地价管理政策和具体工作的前后衔接,在具体执行时,两区的各类用地基准地价可在本标准的基础上分

别下调15%,其中土地开发成本、级差地租和市政配套费的比例也可作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5%。

六、上述标准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市政府杭政函[2002]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杭州市市区土地级别划分范围表

2、杭州市区基准地价表

3、杭州市区商业用地楼面地价表

4、杭州市区综合用地楼面地价表

5、杭州市区住宅用地楼面地价表

6、西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土地级别划分范围表

7、西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基准地价表

8、西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有偿使用费标准表

9、杭州市区土地用途分类与行业修正系数表

10、杭州市区主要道路临街土地出让加价标准

11、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分类细化表

12、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图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划分范围表

土地级

四至界线范围

Ⅰ级东至中河路,南至河坊街、西湖风景名胜区界线,西至南山路、湖滨路、保俶路,北至体育场路、环城西路、密渡桥路、京杭运河、中河路高架桥。

Ⅱ级Ⅰ级土地以外,东至绍兴路、环城东路(贴沙河)、铁路、江城路,南至万松岭路、西湖风景名胜区界线,西至曙光路、西湖风景区界线、玉古路、天目山路、教工路,北至文三路、文晖路、上塘路、朝晖路。

Ⅲ级Ⅱ级土地以外,东至绍兴路、文晖路延伸段、机场路、艮山西路、秋涛北路、庆春路,南至钱塘江、复兴立交桥(中河路下)、西湖风景名胜区界线,西至玉古路、西湖风景名胜区界线(西溪路)、古翠路、文二路、学院路,北至文一路、德胜路。

Ⅳ级(1)北区片:Ⅲ级土地以外,东至火车东站前的河、京杭运河,南至钱塘江,西至西溪路、紫荆花路,北至余杭塘河、京杭运河、湖州路、绍兴路、香积寺路、东新路、德胜路、铁呼、规划潮王路延伸段与石

桥路交汇处。

(2)南区片:Ⅲ级土地以外,东至复兴立交桥(中河路下),南至钱塘江,西、北至西湖风景名胜区界线。

Ⅴ级(1)北区片:Ⅳ级土地以外,东至铁路,南至钱塘江,西至西溪路、西溪风景区界线、浙大紫荆港校区西界,北至规划路、汽车北站、西塘河、规划定海路西延伸段、京杭运河、石祥路、东新路、重工路、铁路。

(2)钱塘江南岸区片:东至萧山区界线,南至中兴路、之江一号路、东信大道,西至钱塘江,北至钱塘江。

(3)萧山城区片:东至育才路,南至潘水路、河,西至铁路,北至萧绍路。

Ⅵ级(1)北区片:Ⅴ级北区片以外,东至笕丁路、机场路、明石路、白石村、规划德胜路延伸段、规划九堡大桥所在南北向道路,南至钱塘江,西至西湖风景名胜区界线、龙门山、金鱼井、西溪路、绕城公路、西溪文化旅游区北界线、紫金港、余杭塘河北侧干流、宦塘河、三墩镇西规划路,北至三墩经济适用房北界线、余杭区界、谢家路、金昌路、铁路(杭钢集团公司)、杭钢集团公司与半山路交汇处、半山山脚、广济路、石桥路、华丰路、丁石路、石祥路、与笕丁路交汇。

(2)钱塘江南岸区片:Ⅴ级地钱塘江南岸区片以外,东至铁路、至萧山国际机场快速路、萧山区界线(城市远景快速路)、西兴镇,南至03省道、滨兴路、红旗路、南环路、之江三号路、东冠路、杭闻公司、之江大桥至湘湖的规划道路、之江大桥,西至钱塘江,北至Ⅴ级钱塘江南岸区片界线。

(3)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片:东至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东界线,南至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南界线、转塘镇,西至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西界线,北至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北界线、西湖风景名胜区南界线。

土地级

四至界线范围

Ⅵ级(4)龙坞风景区小和山森林公园区片:东至龙坞风景区小和山森林公园东界线,南至龙坞风景区小和山森林公园南界线,西至龙坞风景区小和山森林公园西界线,北至龙坞风景区小和山森林公园北界线。

(5)龙坞风景区南区片:东至龙坞风景区南区的不界线,南至龙坞风景区南区的南界线,西至龙坞风景区南区的西界线,北至龙坞风景区南区的北界线。

(6)萧山城区片:萧山城Ⅴ级地以外,东至铁路,南至南环路以南的规划路,西至萧金路,北至北塘河及宁围镇铁路以西的沿江地块。

(7)临平城区片:东至红丰路,南至人民大道、东湖路、世纪大道,西至迎宾路,北至曙光路。

(8)下沙城区片:东至七号路,南至六号路,西至下沙镇界线,北至二号路。

Ⅶ级 (1)北区片:Ⅵ级地北区片、下沙城区片和临平城区片土地以外,东

至临平城规划东界线与南界线、铁路、绕城公路至下沙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钱塘江,南至钱塘江,西至规划之江大桥、凌家桥、中村、小和山、闲林镇、仓前镇、铁路;北至铁路、勾庄、铁路、绕城公路、崇贤镇、余杭区界线、星桥、临平城规划东界线,320国道。

(2)钱塘江南岸区片:Ⅵ级地钱塘江南岸区片及萧山城区片以外,东至绕城公路、杭甬高速公路、规划高速铁路、建设一路、下潦、新塘街道,南至闻堰镇、湘湖旅游度假区南界线、曹家桥、绍兴县界,西至钱塘江,北至Ⅵ级地钱塘江南岸区片界线、钱塘江。

Ⅷ级(1)乔司区片:东至海宁市界,南至绕城公路,西至铁路,北至Ⅶ级地临平城区片界线。

(2)北区片:Ⅶ级地北区片土地以外,东至桐乡、海宁市界,南至Ⅶ级地界线、钱塘江、富阳市界,西至富阳市界、桦林、孙家坞、中泰乡、余杭组团规划区界线,北至铁路、石墙里、连坎桥、河、良渚规划建设区界线、栅庄桥、三家、超山风景区南、临平城北部规划工业区块。

(3)塘栖的建成区及规划建设区范围。

(4)瓶窑区片:瓶窑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土地。

(5)江南城区片:Ⅶ级地以外,东至萧山国际机场西侧规划路、新塘街道新街镇边界,南至绕城公路;

(6) 义蓬镇、瓜沥镇、临浦镇的规划建设区范围。

土地级

四至界线范围

Ⅸ级(1)北区片:Ⅷ级地以外,东至桐乡市界,南至Ⅷ级地界线,西至富阳市界、临安市界、娘娘山、长乐、铁路,北至德清县界。

(2)江南城区片:Ⅷ级地以外,包括瓜沥集镇规划外行政辖区、义蓬镇集镇规划外行政辖区南沙大堤以南部分、临浦集镇规划外浦阳江以北行政辖区、靖江、衙前、坎山、南阳、河庄南沙大堤以南部分、义桥绕城公路以南部分、所前绕城公路以南大部分地区。

Ⅹ级(1)北区片:东至铁路,南至长乐、娘娘山,西至临安市界,北至银子岗、白塘、牌楼山、牛角尖顶、德清县界。

(2)江南城东区片:河庄南沙大堤以北部分、义蓬镇集镇规划外行政辖区南沙大堤以北部分、新湾镇南沙大堤以南部分、党山镇行政辖区、党湾镇行政辖区。

(3)江南城南区片:临浦镇浦阳江以南行政辖区。

Ⅺ级(1)北区片:东至Ⅹ级地界线,南至临安市界,西至鸡鸟山、白纸厂,北至德清县界。

(2)江南城东区片:新湾镇南沙大堤以北部分、农二场、益农镇、一

万七亩。

(3)江南城南区片:戴村镇和义桥镇许贤片、河上镇。

Ⅻ级市区范围内除Ⅰ-Ⅺ级以外的其余区域。

备注上述文字表述以《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图》为准。

附件2:

杭州市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人民

附件3:

杭州市区商业用地楼面地价表

单位:(人民

币)元/平方米

土地

标级

容积率

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Ⅴ级Ⅵ级Ⅶ级Ⅷ级Ⅸ级Ⅹ级Ⅺ级Ⅻ级

2.0 4550 3455 2635 2215 1425 800 525 330 275 210 175 150

2.5 3822 2902 2213 1861 1197 672 441 277 231 176 147 126

3.0 3306 2511 1915 1610 1036 581 382 240 200 153 127 109

3.5 2912 2211 1686 1418 912 512 336 211 176 134 112 96

4.0 2639 2004 1528 1285 827 464 305 191 160 122 102 87

4.5 2406 1827 1394 1171 754 423 278 175 145 111 93 79

5.0 2220 1686 1286 1081 695 390 256 161 134 102 85 73

5.5 2068 1570 1198 1007 648 364 239 150 125 95 80 68

6.0 1926 1463 1115 938 603 339 222 140 116 89 74 64

6.5 1820 1382 1054 886 570 320 210 132 110 84 70 60

7.0 1729 1313 1001 842 542 304 200 125 105 80 67 57

7.5 1638 1244 949 797 513 288 189 119 99 76 63 54

8.0 1570 1192 909 764 492 276 181 114 95 72 60 52

8.5 1499 1138 868 730 469 264 173 109 91 69 58 49

≥9.01446 1098 837 704 453 254 167 105 87 67 56 48

说明1、楼面地价内涵:各土地级别内“五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下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地价内涵构成由土地开发成本、级差地租和市政配套费等三部分组成,这三部分在地价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45%、20%、35%(其中萧山、余杭可视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2、本标准适用于容积率大于2.0条件下的标定地价测算。地块容积率在本表的两个区段间时,其楼面地价由市国土资源局综合相邻两个楼面地价确定。

3、本表中的土地级别按土地级别划分范围(及土地级别图)确定,见附件1。

4、萧山区、余杭区所在级别的楼面地价可以本标准为基础下调15%执行。

5、当地块临市区主要街道时,还应按附件10标准另行加价。

附件4:

杭州市区综合用地楼面地价表

单位:(人民

附件5:

杭州市区住宅用地楼面地价表

单位:(人民币)

元/平方米

附件6:

附件7:

西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人民

币)元/平方米

土地

标级别

土地用途

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Ⅴ级

商业用地9460 7290 4490 3230 1920 综合用地8080 6670 3975 3050 1830 住宅用地7140 6200 3460 2710 1550

说明1、基准地价内涵:各土地级别内“五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下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地价内涵构成由土地开发成本、级差地租和市政配套费等三部分组成,这三部分在地价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45%、20%、35%。

2、基准条件界定:商业用地、综合用地和住宅用地的容积率均为2.0。本标准适用于容积率小于等于2.0时的标定地价测算,当容积率大于上述标准时,应参照附件3~5的标准另行加价。

3、土地使用年限: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

4、本表中的土地级别按土地级别划分范围(及土地级别图)确定,见附件6。

5、当地块临市区主要街道时,还应按附件10的标准另行加

价。

附件8:

西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有偿使用费标准表

单位:(人民

币)元/平方米

土地

标级别

土地用途

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Ⅴ级

商业用地114 87 54 39 23 综合用地97 80 48 37 22 住宅用地86 74 42 33 19

说明1、基准地价内涵:各土地级别内“五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下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地价内涵构成由土地开发成本、级差地租和市政配套费等三部分组成,这三部分在地价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45%、20%、35%。

2、基准条件界定:商业用地、综合用地和住宅用地的容积率均为2.0。本标准适用于容积率小于等于2.0时的标定地价测算,当容积率大于上述标准时,应参照附件3~5的标准另行加价。

3、土地使用年限: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

4、本表中的土地级别按土地级别划分范围(及土地级别图)确定,见附件6。

5、当地块临市区主要街道时,还应按附件10的标准另行加价。

附件9:

杭州市区土地用途分类与行业修正系数表

附件10:

杭州市区主要道路临街土地出让加价标准

单位:(人

民币)元/米

道路

等级

道路名称标准

一级武林广场、延安路、解放路西段(中河路以西)、湖滨路15000

二级吴山广场、体育场路中段(环城西路至中河路口)、庆春

路西段(中河路口以西)、西湖大道西段(中河路以西)、

环城西路、平海路(中河路以西)、武林路

10000

三级城站广场、庆春路东段、解放路东段、中山中路、中山

北路、体育场路(西段)、浣沙路、西湖大道东段(中河

路以东)、凤起路、湖墅南路、保俶路、曙光路

8000

四级老市区的环城东路、环城北路、中河路、南山路、建国

路、天目山路、莫干山路南段(文一路以南)、开元路、

文苑路东段(古翠路以东)、文晖路西段(中河路以西)、

6000

清泰街、教工路南段(文一路以南)、秋涛北路、庆春东

路;

萧山城区的市心路(潘水小区至机场路)、西河路、人

民路;

余杭临平城区的北大街(邱山大街至西大街)、木桥滨

路、保健路、邱山大街(体育场路至东湖路)

五级市区其他道路1000~4000 说明临街加价额 = 宗地临街长度×单价

附件11:

下载:基准地价图

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

杭土资发〔2011〕26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加强土地产权管理和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以及《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以下简称“用地复核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三条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经依法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含新建、翻建、扩建的项目,下同),在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用地单位应按本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2003年8月1日《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施行前已通过规划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再进行用地复核验收。 单建地下工程项目应单独申请用地复核验收,结建地下工程项目另行规定。已建成并通过规划竣工验收后,再申请按实测土地面积、建筑面积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的地下工程项目,不再进行用地复核验收。

第四条用地复核验收的申请人,应当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单位。 凡符合《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6〕4号)第八条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情形的,可由更名后的土地使用权人直接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凡符合《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6〕4号)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引起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的,应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第五条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属下列情形的,由受委托的项目所在地城区分局负责: (一)涉及高新(滨江)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旅游度假区辖区范围内除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和“三类指标”用地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向所在地的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二)除西湖风景名胜区外,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包括撤村建居转为国有的土地,但包括宅基地及撤村建居转为国有的宅基地),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分局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城区各分局应将所辖区内用地复核验收情况按季度汇总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局应加强对城区用地复核验收情况的检查指导,建立三个开发区分局季度检查通报制度。 第六条用地复核验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核实: (一)实际用地范围、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建筑面积、容积率是否符合批准文件规定或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 (二)实际开工、竣工时间是否符合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 (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条款以及特别条款是否履行到位; (四)“三类指标”用地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检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用地复核验收必须遵循地籍调查、申请、审核、报批的工作程序: (一)地籍调查。建设用地单位委托土地测绘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宗地地籍测绘,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业务规程,依据合法的权源资料,进行土地权属调查。 (二)申请验收。建设用地单位持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需提交的资料,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三)审核批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分幢分户的建筑面积数据等各项资料逐一进行审查,符合土地登记相关规定及用地复核验收要求的,批准通过用地复核验收。

全国各地基准地价汇总解析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表 (美元计价) 单位:美元/平方米 地价 区类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土地开发及其它费用 商业公寓住宅工业市政及四源小区建设 配套城镇拆迁费近郊区县 征地费远郊区县 征地费 (1) (1) (1) (1) (2) (3) (4) (5) (6) 一类400-680 380-580 250-340 40-7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 二类300-400 280-380 200-250 30-4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 三类250-300 230-280 125-200 25-3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 四类190-250 180-230 100-250 20-25 68-100 20-50 740-980 20-56 - 五类125-190 125-180 75-100 15-2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 六类65-125 65-125 50-75 10-15 68-100 20-50 740-980 20-56 10-23 七类50-65 40-65 20-50 5-10 68-100 20-50 740-980 20-56 10-23 八类10-50 10-40 8-20 4-5 68-100 20-50 - - 10-23 九类8-10 5-10 4-8 3-4 68-100 20-50 - - 10-23 十类5-8 4-5 3-4 2-3 68-100 20-50 - - 10-23 基准地价计算公式:(1)*容积率修正系数+[(2)+(3)]*容积率+(4)*调整系数+(5)或(6)=基准地价(每平方米用地)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版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2010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 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 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杭州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 索 取 号: A018-2005-5-0001 分 类: 业务信息 公开机 构: 杭州市规划局 公开日期: 2008-5-15 产生机构: 杭州市规划局 产生日 期: 2005-12-14 杭州市规划局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8-5-15 浏览次数: 1790信息来源: 关键字: 【字号: 大 中 小 】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市规划局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规划行政主管范围,杭州市域各县(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控规”,是指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配套设施、道路和工程管线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四条 城市的中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近期建设区、储备土地和拟出让的用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规”。 第五条 非经本规定要求程序进行的“控规”编制、审查和调整,均视为无效。 第二章第二章 “控规控规””的编制 第六条 “控规”编制计划的来源有: 1、规划局根据“年度指令性规划设计项目编制计划[1]”下达的“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编制计划书”(以下简称“计划书”); 2、规划管理审批处室因管理需要提出编制建议,经规划局主管领导批准的编制计划;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因城市发展需要,提出的“控规”编制要求经规划局主管领导批准的编制计划;

青岛土地级别划分

青岛土地级别划分 一级地(经适房:4533元/平方米):西起朝城路,沿贵州路—太平路—广西路—蒙阴路—湖南路—泰安路—湖北路—浙江路—曲阜路—平原路—龙山路—龙江路—华山路—齐东路—莱芜二路(西侧)—红岛路—京山路—延安一路—岞山路—香港西路—佛涛路—陨阳路—太平角六路—香港中路—崂山界—海岸线所围成区域。 该区域主要包括:栈桥、太平路、香港西路、香港中路以南、东海西路、东海中路等区片。 二级地(经适房:4333元/平方米):第一片:沿团岛路—团岛四路—贵州路—朝城路—海岸线所围成区域。该区域主要为团岛区片。 第二片:南与一级地共界,沿泰安路—北京路—中山路—四方路—禹城路—胶东路—莱芜二路(东侧)—松江路—登州路—兴安路所围成区域。该区域主要包括:观象山公园、莱芜一路、曲阜路、中山路百盛等区片。 第三片:南与一级地共界,沿延安一路—上清路—龙潭路—太清路—南九水路—延安三路—江西路—福州路—宁夏路—银川西路—宁德路所围成区域。该区域主要包括:中山公园、芝泉路、闽江路、燕儿岛路、江西路以南等区片。 三级地(经适房:4133元/平方米):南与二级地共界,沿普集路—青海路—大港纬三路—辽宁路—利津路—长春路—延吉路—南京路—吴兴二路—绍兴路—吴田路—福州北路—同兴路—劲松三路—崂山界所围成区域。该区域包括:四川路、费县路、云南路、包头路、小港、台东商业中心、延安路、宁夏路、延吉路以南等区片。 四级地(经适房:3933元/平方米):南与三级地共界,沿杭州支路—康宁路—康定路—抚顺路—辽阳西路—崂山界所围成区域。该区域包括:杭州路、华阳路、鞍山二路、敦化路、吴田路等区片。 五级地(经适房:3793元/平方米):第一片:南与四级地共界,沿瑞昌路—湖清路—四流南路—郑州路—李村河—崂山界所围成区域。该区域主要包括:人民路商业中心区片、瑞昌路、重庆南路、南京路北端、萍乡路、伊春路、南昌路、洛阳路等区片。 第二片:沿青峰路—果园路—南崂路—黑龙江路—福岛路—枣山路—万年泉路—向阳路—书院路所围成区域。该区域主要为李沧商业中心区片。 六级地(经适房:3667元/平方米):南与五级地共界,沿太原路—大同南路—沔阳路—四流中路—兴城路—唐山路—重庆中路—金水路—黑龙江路—上王埠村—青银高速公路—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精心整理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行。 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

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由 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

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条新建房屋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一节低、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 第十二条住宅与北侧非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住宅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于13m,有一幢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 第十三条住宅两侧的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不小于9m,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6m。若对住宅主朝向产生较大视线干扰时,间距不应小于与住宅垂直布置的建筑高

全国城市土地等级划分表

全国城市土地等级划分表,看看大家都在哪个级别<18554>字节 中新网1月8日电国土资源部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通知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部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18507-2001)对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基准地价水平等因素进行了综合评定,依据评定结果调整了部分地区的土地等别。调整后全国各县、市(区)的土地等别详见附件,此次调整中土地等别发生变化的以黑体标注。 通知还指出,2009年1月1日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按调整后的土地等别执行。 附件:土地等别 一等: 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 二等: 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 上海: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 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 四等: 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 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 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 江苏:常州市(天宁区钟楼区) 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 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 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 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 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 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 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 湖北:武汉市(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 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 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 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 深圳市宝安区 重庆: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 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 五等: 北京:通州区 天津:塘沽区 河北:唐山市(路北区路南区) 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杏花岭区迎泽区)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2) 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和兼容 (2) 第二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配置 (2) 第三节地下空间开发 (3) 第四节建筑容量 (8) 第三章建筑管理 (10) 第一节低、多层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 (10) 第二节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建筑间距 (14) 第三节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 (18) 第四节建筑退让 (18) 第五节建筑空间环境 (22) 第六节场地设计标高 (24)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25) 第一节市政交通场站工程 (25) 第二节交通线性工程 (28) 第三节市政管线工程 (30) 第五章附则 (32) 附录一本技术规定用词说明 (32) 附录二术语 (32) 附录三计算规则 (34) 一、建筑高度计算 (34) 二、住宅建筑间距计算 (34) 三、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36) 四、建筑面宽计算 (38)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定要求,并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技术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但在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历史地段,和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为加强城市风貌管理、突出城市特色的重要公共活动中心、交通门户枢纽等地区,可根据实际建设需要和城市设计,在控规中明确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城市综合体建设应按照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人防、环保、卫生、交通、防汛、文物保护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技术要求。

土壤及岩石级别分类标准

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 摘自中国工程爆破协会网协会副理事长周家汉的(《全国统一爆破工程消耗量定额》编 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岩体类别 在编写原则中,关于岩土爆破工程的土壤及岩石分类仍按建设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 基础定额》中的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执行。 在露天、地下、硐室、水下等石方爆破工程中,都有岩体分类问题。在过去的爆破定 额中,均采用前苏联的土壤及岩石分类表(普氏岩石强度系数)把土壤和岩石共划分为 五级:Ⅰ-Ⅳ为土壤类;Ⅴ为松石(软石);Ⅵ-Ⅷ为次坚石;Ⅸ- X为普坚石;Ⅺ-ⅩⅥ为特坚石,每一级都有土壤岩石名称和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在爆破工程的预算定额中过 去均采用后四段,即松石、次坚石、普坚石和特坚石,而且已往已有较多的定额参考资料。2003年颁布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定采用的就是上述《土壤及岩石分类表》,1988年《全国统一城镇控制爆破工程、硐宝大爆破工程预算定额》也是采用此分类表。因此,编制全国统一爆破工程消耗量定额也决 定采用该分类表。该表已为国内建筑工程与爆破界所公认,不仅可以确定工程所在岩石 的开挖方法、判断岩石爆破的难易程度,而且可以作为计算承包工程单价、编制招投标 的依据。 建国以来,我国科技工作者对岩石在分类分级进行过大量工作。如东北工学院,科学 院工程地质研究所等。东北大学进行了岩石可爆性与稳定性的研究,提出了分级方法。 其中岩石的可爆性分级是以能量平衡为准则,根据标准条件下爆破漏中体积、大块率、 小块率、平均合格率试验数据以及岩石波阻抗,计算出岩石可爆性指数,提出分级表。 共分为:易爆、中等可爆、难爆、很难爆、极端难爆五个等级。虽经过冶金部组织通过 技术鉴定,但未成为全国公认的分级表,未能推广纳入爆破定额。但可供研究参考。 我国工程地质科学工作者(科学院地质所等)为了建立统一评价工程岩爆稳定性的分 级标准,为岩土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编制定额提供必要的基本依据,经过多 年研究并制定颁布了我国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不仅可以确定爆破岩体的

2019年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2.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地块的,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3.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1)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4.未列入表(3—1)的其它建筑及设施,可按专业规范要求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第八条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表(3—1)的指标规定的,不宜进行扩建。 第九条建设用地小于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土壤肥力等级区分

一、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推荐的土壤肥力分级 狭义的土壤肥力是指土壤供应给植物生长所必需的养分的能力,据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及有关标准,将土壤主要养分含量分为以下级别(见下表)。 表1 土壤主要养分分级标准 土壤主要养分分级标准主要针对有机质、全氮、速效氮、速效磷和速效钾、缓效钾(二者合称有效钾)的含量进行分级,每种级别对不同成分的含量不同。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对照或若参考这个标准,对要进行施肥的土地进行测试分析,以了解土壤的真实肥力状况。 而土壤养分是指存在于土壤中的植物必需的营养元索。包括碳(C)、氮(N)、氧(O)、氢(H)、磷(P)、钾(K)、钙(Ca)、镁(Mg)、硫(S)、铁(Fe)、锰(Mn)、钼(Mo)、锌(Zn)、铜(Cu)、硼(B)、氯(Cl)等16种。在自然土壤中,除前三种外,土壤养分主要来源于土壤矿物质和土壤有机质、其次是大气降水、坡渗水和地下水。 有机质是土壤肥力的标志性物质,其含有丰富的植物所需要的养分,调节土壤的理化性状,是衡量土壤养分的重要指标。它主要来源于有机肥和植物的根、茎、枝、叶的腐化变质及各种微生物等,基本成分主要为纤维素、木质素、淀粉、

糖类、油脂和蛋白质等,为植物提供丰富的C、H、O、S及微量元索,可以直接被植物所吸收利用。有机质的分级可作为土壤养分分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壤主要养分分级标准共六级,且六级为最低,一级为最高。 有效态的钙(Ca)、镁(Mg)、硫(S)为土壤中存在的,为植物生长发育所必需而且能够被吸收利用的中量元素养分,其分级标准共有五级,且五级为最低,一级为最高: 表2 土壤中量元素养分分级标准 土壤中微量元素养分分级如下: 表3 土壤中微量元素养分分级标准 广义的土壤肥力就是土壤在植物生长发育过程中,同时不断地供应和协调植物需要的水分、养分、空气、热量及其它生活条件的能力(扎根条件和无毒害物

南昌市城区土地分类定级级别范围

南昌市城区土地分类定级级别范围——工业用地 南昌市城区土地分类定级级别范围——住宅用地

Ⅴ 由艾溪湖西北角--青山湖东北角间连线和青山湖北岸线以南、赣江抚河东岸线以东、艾溪湖西岸线和艾溪湖西南角--八大山人纪念馆间连线以西的定级范围内土地中Ⅰ~Ⅳ级以外的区域,以及朝阳洲中路南4公里线以北Ⅰ~Ⅳ级以外的朝阳地区和红谷滩内除中心区以外高速公路东北、昌北货站铁路沿线及以南地区 Ⅵ上述Ⅰ~Ⅴ级以外的定级范围内区域 南昌市城区土地分类定级级别范围——商业用地级别级别范围 Ⅰ 由阳明路、胜利路、孺子路、八一大道、站前路、洛阳路、广场南路、广场北路、中山路、渊明北路、环湖路所围区域及北京西路(广场--洪城大厦段)沿线和福州路(八一大道--青山路宾馆段)沿线地区 Ⅱ 由南京西路、阳明路、四纬路、滨江北路、沿江路、站前路、井冈山大道、解放西路、铁路线所围区域中除Ⅰ级以外的区域及北京西路省广电中心以西路段沿线和洪城路(桃花一村--司马庙段)的洪城大市场周边地区 Ⅲ 由南京东路、南昌火车西站货运线、滨江路、沿江路、迎宾大道、三店西路、洪都南大道、解放西路、上海路所围区域中除Ⅰ、Ⅱ级地区以外的区域及建设西路、抚生路、孺子西路所围朝阳洲地区和滕王阁至孺子桥段抚河沿线地区 Ⅳ 由火炬路、青山湖南岸及西岸线、富大有堤、赣江--抚河东岸线、南墙路、井冈山大道、南昌飞机制造公司试飞场跑道、青山湖南大道、顺外路、高新大道所围区域中Ⅰ~Ⅲ级以外的区域及南昌大桥南约2公里线以北的朝阳洲中除Ⅰ、Ⅱ级以外的区域和红谷滩中心区 Ⅴ 上述四级范围东界(井冈山大道、南昌飞机制造公司试飞场跑道、青山湖南大道、顺外路、高新大道)以东约2.5公里线、艾溪湖西岸线、艾溪湖西北角--南昌石油化工厂间连线以西,赣江以南,抚河以东,定级边界以北区域内Ⅰ~Ⅳ级以外的区域;以及朝阳洲Ⅳ级边界沿线以南约3公里范围的朝阳地区和红谷滩内除中心区以外高速公路东北、昌北货站铁路沿线及以南地区 Ⅵ上述Ⅰ~Ⅴ级以外的定级范围内区域 商业、住宅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

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表( 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建筑类别建筑密度容积率低多层≤ 30% ≤ 1.8 住宅建筑高层≤ 28% ≤ 3.5 低、多层≤ 40% ≤ 2.2 办公建筑高层≤40% ≤ 5.0 低、多层≤ 50% ≤ 2.5 商业建筑高层≤ 50% ≤ 5.5 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

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及说明表的编制

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及说明表的编制 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是采用替代原理,建立基准地价、宗地地价及其影响因素之间的相关关系,编制出基准地价在不同因素条件下修正为宗地地价的系数体系,以便能在宗地条件调查的基础上,按对应的修正系数,快速、高效、及时地评估出宗地地价。 一、基准地价修正幅度值的计算 以土地级别为单位,以各级别中最高、最低定级因素总分值所对应的单元地价作为上、下限值,分别与相应级别的基准地价相减,得到上调或下调的最高值。计算公式如下: 上调幅度计算公式: F1=[(I nh—I ib)/I ib]×100% (10-1)下调幅度计算公式: F2=[(I nb—I nl)/I ib]×100% (10-2)式中:F1 --基准地价上调最大幅度; F2 --基准地价下调最大幅度; I ib --级别基准地价; I nh --级别单元总分上限值所对应的地价; I nl --级别单元总分下限值所对应的地价。 根据前述确定的单元总分值、基准地价评估结果及其关系模型,按公式9-1、9-2可以计算出各类各级基准地价修正幅度值。结果见表10-4、10-5、10-6。 表10-4 商业用地基准地价最大上调、下调幅度计算表

表10-5 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最大上调、下调幅度计算表 6 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最大上调、下调幅度计算表 表10- 二、因素修正系数值的计算及修正系数表及说明表的编制 (一)因素修正系数值计算 根据确定的影响各类用地价格的因素及其权重值,采用下式计算各因素的修正值: F1i=F1×W i(10-3) F2i=F2×W i(10-4)

式中:F1i—某一因素的上调幅度;F2i—某一因素的下调幅度; F1—基准地价上调幅度;F2—基准地价下调幅度; W i—某一因素对宗地地价的影响权重。 (二)因素修正系数及指标说明表的编制 根据基准地价修正幅度的计算结果,在按公式10-3、10-4计算因素修正幅度值的基础上,按优、较优、一般、较劣、劣等5个层次设定修正幅度值,分地类按级别编制修正系数表。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编制影响因素修正系数条件指标表。因素修正系数指标说明表是对各层次的修正系数对应的地价影响因素状态条件所做的描述,通常以在一定区域或土地级别范围内地价影响因素的最佳状态指标、平均状态指标、最差状态指标分别对应着优、一般、劣等层次的修正系数。利用土地定级中各影响因素的评价结果,在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影响因素修正系数条件指标表,结果见表10-7~36。 表10-7 I级商业用地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

土地级别划分

一等: 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 二等: 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 西城区宣武区上海: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 四等: 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红桥区南开区 重庆:大渡口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沙坪坝区渝中区 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沈阳市(大东区东陵区和平区皇姑区沈河区铁西区于洪区) 江苏:常州市(天宁区新北区钟楼区)南京市(白下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下关区玄武区雨花台区)苏州市(沧浪区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无锡市(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 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拱墅区江干区上城区西湖区下城区)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 山东: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崂山区李沧区) 湖北:武汉市(东西湖区汉阳区洪山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青山区武昌区) 湖南: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天心区雨花区岳麓区) 广东:汕头市(金平区龙湖区)珠海市(金湾区香洲区)深圳市宝安区 四川:成都市(成华区锦江区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 五等: 北京:通州区

天津:塘沽区 河北:唐山市(路北区路南区开平区) 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杏花岭区迎泽区) 辽宁:鞍山市(立山区千山区铁东区铁西区) 吉林:长春市(朝阳区二道区宽城区绿园区南关区) 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 江苏: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 安徽:合肥市(包河区庐阳区蜀山区瑶海区) 江西: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 河南:郑州市(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金水区中原区) 广东:东莞市佛山市禅城区惠州市惠城区中山市深圳市龙岗区广州市黄埔区 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良庆区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 海南:海口市秀英区 云南:昆明市(官渡区盘龙区五华区) 陕西:西安市(灞桥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新城区雁塔区) 新疆:乌鲁木齐市(东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天山区新市区) 六等: 北京:大兴区昌平区顺义区 天津:津南区西青区 河北:保定市(北市区南市区新市区)邯郸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 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东河区青山区九原区) 辽宁:本溪市(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抚顺市(东洲区顺城区新抚区望花区)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台子区)大连市(金

2014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278 号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鸿铭 2014年2月18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绿化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以及收储土地整理工程,但抢险救灾、居民住宅装修、农民自建或者拆除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市区范围内重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文明

施工的监督管理。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各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和收储土地整理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程和收储土地整理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环保、公安、交通运输、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安全生产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确定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予以单列。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在支付建设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时,应当明确属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部分。 第六条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文明施工要求,对建设工程周边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工艺和建筑材料。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建设单位提出的文明施工要求,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文明施工管理人员,负责落实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行

乌鲁木齐市土地级别划分

我市地级划分说明 来源:房产大巴扎网站作者:竹子发表时间:2008-11-05 点击次数:234 据土地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土地级别的划分,是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通过对市场的调研后得出的。一般会在三到五年的时间进行调整,主要调整的依据是我市城市建设情况。特别注意的是,本次土地级别的划分,不包括米东区原米泉市的部分,但包括东三区部分。 目前我市的土地级别划分为七级,以后将根据我市的城市建设情况可能会有所增加,达到八级、九级不等。下面是我市具体土地级别的划分: (一)1级地分布在市中心区。其北界为光明路—青年路—建国路口。东界为建国路—东环路—金银大道—和平南路向南—至团结路口。南界为团结路。西界为新华北路—团结路口。 (二)2级地呈环状包围着1级。北界为河南东路。东界为河南东路—科学院围墙西侧—昆明路—苏州东路—鲤鱼山路—新医路—克拉玛依东路北巷—克拉玛依东路—安居南路—新兴街—新民路—红山东路向西—五星路—建国路—三道湾路—二道湾路—黑甲山前街—团结四巷—八户梁街。南界为钱塘江路—仓房沟路向南—珠江路—英阿瓦提路—新华南路向北—河坝前街—胜利路向北—胜利二巷—多斯鲁克路向北—延安路。西界为河南路口—北京南路—新医路—西北路—西虹路—友好南路—扬子江路—长江路—钱塘江路—仓房沟路。 (三)3级地呈环状分布在2级区外围。北界为喀什西路—太原路—杭州路—北京北路—河北路—天津路—河南东路--长沙南路—苏州东路。东界为银川路—西八家户路—河滩北路—新医路向东—六道湾三队与二队间小路向南—南湖中路—克拉玛依东路向东—七道湾与西虹东路交叉口—与30团围墙西侧围墙连线—至碱泉街—东大梁—中环路—与三屯碑和十七户路交叉口。南界为仓房沟路—盐业公司围墙南侧小路—军区粮库围墙南面—过青年渠沿渠向北—第二轻工集团库房围墙南侧—二建予制厂家属院—河滩南路向南—绿化设备公司围墙南侧—啤酒厂小路—新华南路向南—胜利路向北—三屯碑和十七户路交叉口处。西界为喀什西路路口—中亚北路,中亚南路—河南西路—阿勒泰路—伊犁州办事处围墙北侧小路—油化厂向南—天河小区间小路—金江路—克拉玛依西路向东--南昌北路—南昌南路—西虹西路—宝山路—西过境路—阿里路口向东—炉院街—南货场南路向东—仓房沟路向南—盐业公司围墙南侧小路。 (四)4级地分布在3级地的外围。北界为科技园路—延伸至太原路—延伸至天津北路向南—喀什东路向东—长沙路—河北路向东—河南东路—河滩北路。东界为河滩北路向南—新疆顺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南侧小路向东—南湖北路—六道湾五队小路—与旅游学校小路相连—至六道湾路向北新疆四建家属院围墙西侧小路—七道湾路向北—八道湾煤矿销售公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规范地产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单独出租或因房屋出租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并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凡市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杭州市土地管理局是土地使用权租赁的主管机关,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出租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杭州地产市场(以下简称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工作。区土地管理局受市土地管理局委托,承办本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有关业务工作。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其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房屋、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出租,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租赁双方必须签订租赁协议。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补办出让合同规定的内容抵触。 第七条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全部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土地使用证;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和用途使用土地;已达到出让合同规定的其他条件,方可出租。 第八条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出租登记。申报出租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和房屋、其他附着物权属资料;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出让金付款凭证; (三)租赁协议书; (四)其它有关资料。 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给予出租登记。经依法登记的租赁协议(合同)方能生效。 第九条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发生土地增值时,出租人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税)。 第十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必须持租赁协议(合同)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申请,获准后,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补办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出租收益逐年抵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下同),领取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证后,方可出租。 前款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级差地租部分的一定比例计收。出租期限在五年以内的,出租人可按出租年限和出让金标准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出租所获收益逐年抵缴。出租期限超过五年(不含五年)的应按出租期限和出让金标准一次性缴纳。 第十一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缴纳出让金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第十二条 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补办出让合同》中,核定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四至范围、土地面积、用途、地段等级、出让金价款、填发出租许可证、租赁证明书及按规定代收出让金的工作由地产市场管理机构或各区土地管理局实施。 第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补办出让合同规定的出让期限届满,即恢复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性质。如需继续出租,须重新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补办出让合同》。第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补办出让手续,应递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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