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筑服务涉税业务办理指南(2018年08月更新版)

最新建筑服务涉税业务办理指南(2018年08月更新版)
最新建筑服务涉税业务办理指南(2018年08月更新版)

最新建筑服务涉税业务办理指南

(2018年08月更新版)

编辑整理:税牛网--南昌嘉博税务师事务所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施一年多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十多个建筑业相关税收规定。为便于广大建筑业纳税人更好的掌握营改增政策,我们对建筑服务的相关政策规定及业务流程进行了梳理整合,编辑了建筑服务涉税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如今后,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对政策进行调整,请按最新政策执行。

一、主要文件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

(四)《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十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十二)《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十三)《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即不用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而是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三、建筑服务税目注释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六)特殊税目注释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3.《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建筑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方法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2、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3、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注:税局征管方式已经改变了,纳税人应该加强自身税务风险管理)4、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5、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建筑业销售额的确定

(一)基本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建筑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建筑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特殊规定

1.扣除分包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工程材料款可以作为分包款扣除:

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

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

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

目预征率为3%。

八、进额税额抵扣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

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

算的进项税额。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

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

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

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

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

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

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

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

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6.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

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

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

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

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点、第(5)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上述第(2)点、第(3)点、第(4)点、第(5)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4.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三)进项税额的调整。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上述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上述述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不动产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3.按照上述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第(1)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不动产改变用途后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不动产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

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在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当月,依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九、发票开具的规定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差额征税的,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自2017年6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

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四)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六)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纳税人补开发票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选择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第42号公告取消时间限制)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形主要有:

1.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2.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3.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七)代开发票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提供如下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税收缴款凭证(起征点以下的不需要提供);

(3)《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八)普通发票开具最严新规:(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

1、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2、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九)预收款的发票开具: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新增的6“未

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开票代码编号。选用: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流程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

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需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载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需提供);

3.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二)外出经营活动证明报验登记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

关办理报验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两份);

2.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三)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外管证》有效

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1.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

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

2.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

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同

时提供以下资料:

(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两份,建筑服务

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已签注核销意见);

(2)提供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五)外经证管理的趋势: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

总发〔2017〕101号】取消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实行网上报验。

自2018年7月5日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事项

1、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2、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

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3、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

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4、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

区域涉税事项。

5、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

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十一、跨境服务免税政策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的跨境建筑服务,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建筑服务的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二)跨境销售建筑服务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销售建筑服务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三)建筑合同未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需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总局2016年第69号公告: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建筑设计收费标准

建筑设计收费标准 2010-06-05 15:55 “基本设计收费”还要加上“其他设计收费”,即“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者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总体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等”,才能成为“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对于建筑工程就是“建筑设计收费基准价”。某单项工程如果都不需要这些其他设计服务,“基本设计收费”就等同于“收费基准价”,但是多数建筑工程是需要一项或多项其他设计服务的,全部建筑工程项目的“其他设计服务费”占“基本设计收费”的平均值,恐怕也没有人仔细统计计算过,保守估计应在 1."1~ 1." 2. 从“设计收费基价”到“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增加了上述两次调整,即 1、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2、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两次调整的总体幅度,保守估计也要在 1."2~ 1."3,相应的费率也应从 4."5~ 收费标准中还有《建筑市政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供计算不同设计阶段和不同设计专业的设计收费使用。列出了更细分的不同类型的设计(建筑与室外工程、住宅小区工程、住宅工程、古建筑保护性建筑工程、智能建筑弱电系统工程、室内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人防工程等)中,方案设计、初

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所占的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比例,大体上方案20~30%,初步设计20%,施工图50~60%。该表还列出了建筑工程全过程设计中三个主要专业的工作量比例,建筑35~43%,结构24~30%,设备28~38%。该表还特别附注,提供两个以上建筑设计方案,且达到规定内容和深度要求,从第二个设计方案起,每个方案按照方案设计费的50%另收方案设计费。 从以上种种条文和标准来看,我国的建筑设计收费标准是不低的。与国际上设计费占工程总造价的5~8%的普遍水平相比,相差并不是那么大。 当然,根据收费标准计算出来的“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并不是实际的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设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合同额。”即在“工程收费基准价”之上,还需要再考虑一些浮动值,才能成为实际的设计收费。 收费标准中列举了两种浮动值的情况: 1、采用政府指导价,即《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中的收费额的,根据市场情况,可以上下浮动20%; 2、勘察设计收费应该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采用政府指导价的可以上浮至25%。 而在实际中,“上下浮动”则是向下浮动的多,“优质”也很难体现“优价”,总体上估计是要打折的。 三、2003年建筑设计实际平均收费率为3%,并不象报道和呼声中那么低 既然实际的设计收费要按国家标准打折的,那么究竟打的几折?建筑设计行业的平均收费率是多少? 相关的正式统计数据并不多,只有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每年7月发布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年报情况》,应该是最权威的数据。

2018建筑规划设计收费参考标准 (3)

2018建筑规划设计收费参考标准(附各类建筑收费参考标准) 来源:中机院时间:2018-06-13 点击: 12108次 中机院结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和建筑行业相关项目情况制定了本院2018年建筑规划设计收费参考标准,仅供行业参考! 第一章综述 一、总则 1.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 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2017年《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建筑 设计服务计费指导》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编制组编制。中机院结合《计费指导》和建筑行业相 关项目情况制定了本院2018年建筑规划设计收费参考标准,仅供行业参考! 1.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1.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 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 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1.4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 (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 总额的10%; (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 (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核心提示: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作者: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编制组。 第一章综述 1、总则 1.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1.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1.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1.4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 (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 (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1.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1.6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2020年2018年度建筑行业工作总结

2018年度建筑行业工作总结 2018年,总公司经营班子继续团结和带领全体员工,坚持“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为发展理念,全体员工发扬开拓、务实、创新、奉献的企业精神和实事求是、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使总公司业务、经营、效益稳步上升,圆满地实现了全年工作目标,保持了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态势。公司实现产值:6000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5%,超额完成全年计划指标;实现税收:3342万元,比去年增长25%,超额完成全年计划指标。 2018年,公司继续把经营开拓放在首位来抓,一是坚定不移地贯彻“大市场、大项目”的经营战略,以建筑市场为产业龙头,全面实施“稳拓业务,稳增效益,稳步推进”的三稳工作方针。年初明确的重点大项目,由董事长亲自督办,全过程跟踪,促使经营开拓保持稳步推进的态势。2018年,经营预算部顶着竞争激烈的压力,迎着招投标工作难度加大的困难,继续加大业务工作力度,主动出击,及时把握市场变化的脉搏,注意分析、积累和总结经验,积极参加各省、市、区招标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及业主自行组织招标的邀请投标项目,业务参与拓宽至山东、海南、贵州、内蒙古、武汉、长沙、郴州、张家界、安化等地,使公司争取到更多的中标工程业务。据统计,2018年参加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近50项,其中,中标14次,中标率达28%。全年共签订工程合同35份,合同总造价近9亿元,其中较大的项目有:

“银城山水华庭建设工程”、“南京环亚公司张家界分公司职 工安居房工程”、“澳能工业园(一期工程)”、“威尼斯月湖大酒店工程”、“安化县中梅豪庭”等建设项目。 狠抓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是公司的工作重点,长 久以来,我们坚持以建设优质工程、精品工程为目标,强化项目管理,在施工中认真贯彻GB/T19001质量体系标准,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范,实行公司“两级管理”专职监管机构监管重大项目及工作联系点制度,确保项目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成本等达到预期的目标。 1、严抓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确保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施工创优。今年公司新开工面积达49.45万O,在建工程面积71.5万O,竣工面积23.9万O。在工程施工管理中,质量 __紧紧围绕总公司“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保证创优工作的同时,时刻紧紧把住“质量安全生命线”,毫不松懈地抓好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为保证工程质量,质安技术部先后组织了春节大检查、节后大检查、安全生产活动月、安全认证检查等各类专项安全大检查,毫不松懈地抓好项目施工管理工作。 2018年,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质安检查十多次,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达100%,施工现场合格率100%,在“创优、质量、安全、 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中成绩喜人。同时,在生产一线也涌现出了一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新版“计费指导”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这个计费指导大致有以下几个特点: 1、同时提供了工程投资额计费定额、建筑工程实物量平方米计费单价和不同层级人工时计费单价三种计费办法。 2、采用了国家合同示范文本的部分描述和规定。套用了国家批准的“设计劳动定额”的阶段,专业工作量比例,有较强的权威性。 3、突出了“设计服务”的理念,明确了设计服务的不同范畴,强调了“协商收费”,明确了“指导”的作用。 4、基本覆盖了目前全部建筑设计服务的内容,设立了与之对应的服务计费办法,体现了“有服务有收费、没服务不收费”的公平原则。 5、对“2002年版”收费标准出现的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6、“计费指导”的计费总水平仍然是世界较低水平。 7、“计费指导”的计费基数是最低收费,没有浮动系数。 “计费指导”出台对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有何重要意义? 政府把设计收费交给市场,这没有任何问题,但如果脱离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时期,无视市场无序竞争的现状而放弃监管,那就会出现很大问题。2002年版收费标准出台后,政府监管形同虚设,使收费标准基本得不到执行。 我们上面已讨论过中国的勘察咨询设计是一个特殊的行业,这个行业每年要承担数十万亿元各种分类的工程建设的勘察咨询设

计工作,一笔一划都决定了投资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但是这个行业面临的是一个无序竞争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工程勘察咨询设计企业和工程技术人员不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其提供的技术服务往往要面临“白菜价”或“萝卜价”。如果没有一个指导价格作为技术服务的基本保证,就不可避免出现牺牲质量来迎合低价,这是显而易见的。 近期,中央领导对“奇奇怪怪”的建筑、对“千城一面”的现象、对“中国建筑文化不自信”提出批评。中国工程勘察咨询设计行业的创新能力、原创设计和中国文化传承确实有很长的路要走,诸多因素阻碍、影响了创新,冲淡了“精心设计”,其中一个重要因素便是“过低”的技术服务费用。 行业协会组织编制“服务计费指导”,中心的指导思想就是在行业和社会上倡导和鼓励创新、中国设计、精心设计,贯穿优质优价原则,维护公平合理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保证全社会会固定资产投资发挥效益,引导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为实现中华名族的伟大复兴提供更多更好地技术服务。因此,不可能出现行业垄断的问题,即使“2002年版收费标准”也从未出现过垄断问题。

2018年建筑行业市场调研分析报告

2018年建筑行业市场调研分析报告

一、2017年板块回顾 (5) (一)股价走势回顾:2017年基建板块先扬后抑,投资机会显现 (5) (二)订单增速回顾:2017年央企订单增速高企持续 (6) 二、2018年全球经济有望持续复苏,全球基建预期提升,一带一路写入党章,战略定力在强化 (6) (一)全球经济有望持续复苏,海外基建预期提升 (6) 1、美国经济强劲,美国特朗普万亿基建计划或将提速 (7) (1)美国经济强劲,预测机构普遍上调2018年经济增速 (7) (2)美国税改之后,特朗普万亿基建计划或将提速 (8) 2、欧盟、日本经济复苏明显 (8) 3、一带一路对亚非拉的基建促进明显,战略定力在强化 (9) (二)基建央企份额提升,国际化基建公司渐行渐进 (9) 三、国内基建稳中有进, 区域、行业结构性机会依然很大 (11) (一)2018年国内固定资产投资和基建投资增速预计微降,不存在大幅下跌空间 (11) 1、国内固定资产投资和基建投资增速预计微降 (11) 2、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 (11) (二)区域、行业结构性基建机会依然很大 (12) 1、国内区域经济一体化、基建大省投入增加,大湾区、雄安新区、长江经济带、环渤海等区域性城市群建 设依然强烈 (12) 2、公路、铁路建设稳定,市政、水利投资增速较高 (13) 四、资源禀赋依然支持美好中国建设,早建成本更低 (13) (一)中国建筑工人薪酬水平低于大部分国家 (13) (二)国内各类基建材料产量居于世界前列 (14) 五、PPP将由快速发展转向规范发展,鼓励各路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长期趋势不会变 (15) (一)PPP将由快速发展转向规范、理性发展,鼓励与打压并存,短期将成为相机抉择的重要手段 (15) (二)项目落地率短期将呈下滑趋势 (17) 六、国企改革力度有望增强 (17) 七、投资建议及重点关注公司 (18) (一)板块业绩增长确定性高、估值低、分红率高 (18) (二)中国交建:大国崛起交建先行-------一带一路收获颇丰全产业链深耕 (19) (三)葛洲坝:订单高增长,业绩确定性高 (21) (四)中国铁建:可转债获批复在手订单充足 (21) (五)龙元建设:民营PPP龙头,订单充足、增长动力强劲 (22) 八、风险提示 (23) (一)基建投资和PPP项目落地不及预期 (23) (二)海外业务风险 (23) (三)汇率和利率波动的风险 (23) (四)原材料大幅波动的风险 (23) 图1:2017年建筑装饰指数走势图 (5) 图2:主要建筑央企订单、收入和建筑业产值比较 (6)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2015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第一章综述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 (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 本《计费指导》可作为建设项目编制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估算设计及咨询服务计费额的参考。 本《计费指导》涉及的建筑设计服务内容包括设计基本服务与设计其他服务。 “设计基本服务”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按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设计深度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不含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服务。其服务计费为“设计基本计费”。

《全国建筑设计行业收费标准》(2014年编制)的通知

关于转发《全国建筑设计行业收费标准》(2014年编制)的通知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了要“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的任务要求。为了更好地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保护发包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应对勘察设计行业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准备,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已于2014年5月初步拟定了《全国建筑设计行业收费标准》(2014年编制)征求大家的意见。 由于该《收费标准》今后将作为行业收费指导的重要文件,与大家息息相关,现将该《收费标准》转发给各位领导,望大家高度重视,仔细阅读,并于7月11日18时前将相关意见和建议(比如收费标准的操作可行性、有无缺项漏项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交生产经营部汇总。 生产经营管理部 2014年7月8日

全国建筑设计行业收费标准 2014年编制 (试行) (5月8日定稿)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一总则 1设计收费原则 1.1为了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保护发包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收费标准。 1.2本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收费。 1.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收费标准,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1.4建筑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收费标准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或显著提高了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设计,发包人和设计人可以在上浮5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1.5设计人承接建筑设计时,发包人有权利了解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工期、服务质量以及收费标准。 1.6建筑设计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合同额的20%作为定金; (2)实施方案设计文件提交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再支付合同额的10%;

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编 第一章综述 1、总则 1.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1.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1.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1.4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 (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 (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1.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1.6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1.7 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 1.8 本《计费指导》可作为建设项目编制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估算设计及咨询服务计费额的参考。 2、建筑设计服务内容 2.1 本《计费指导》涉及的建筑设计服务内容包括设计基本服务与设计其他服务。 2.2 “设计基本服务”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按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设计深度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不含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服务。其服务计费为“设计基本计费”。

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 指导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第一章综述 1、总则 1.1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1.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1.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1.4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

(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1.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1.6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1.7 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 1.8 本《计费指导》可作为建设项目编制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估算设计及咨询服务计费额的参考。 2、建筑设计服务内容 2.1?本《计费指导》涉及的建筑设计服务内容包括设计基本服务与设计其他服务。 2.2?“设计基本服务”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按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设计深度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不含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服务。其服务计费为“设计基本计费”。

2015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2015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1.总则 1.1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 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 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1.2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 理性。 1.3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 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 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 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1.4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 (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 (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1.5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 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1.6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 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 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1.7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 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 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 支付全部设计费。 1.8本《计费指导》可作为建设项目编制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 件中估算设计及咨询服务计费额的参考。 2.建筑设计服务内容 2.1本《计费指导》涉及的建筑设计服务内容包括设计基本服务与设计其他服务。 2.2“设计基本服务”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按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设计深度要 求向发包人提供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不含编 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 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服务。其服务计费为“设计基本计费”。 2.3“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 包括:总体设计、主体设计协调(包括设计总包服务)、采用绿色建筑设计、应用 BIM技术、采用被动式节能建筑设计、采用预制装配式建筑设计、编制施工招标技 术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图预算、建设过程技术顾问咨询、编制竣工图、

2018年建筑行业专题研究报告

2018年建筑行业专题研究报告

正文目录 一、四十年风雨兼程,“中国建造”成为“国家名片” (7) 1.1 建筑业规模快速扩张,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地位不断稳固 (7) 1.2 开拓创新提升技术实力,“建筑大国”迈向“建筑强国” (8) 二、轨交建设助力经济腾飞,补短板将支撑投资维持高位 (10) 2.1 高铁“纵横”打造经济增长引擎,基建补短板支撑铁路建设维持高峰 (10) 2.2 城轨“织网”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未来行业发展仍处黄金期 (14) 三、政策东风助推国际工程企业崛起,“一带一路”开启广阔前景 (16) 3.1 改革开放助力企业“走出去”,国际工程企业快速崛起 (16) 3.2 “一带一路”政策稳步推进,国际工程市场前景广阔 (19) 四、“工业化+信息化”双轮驱动,开启建筑行业新时代 (20) 4.1 人口红利消退叠加环保趋严,“工业化+信息化”助力建筑业未来发展 (20) 4.2 政策持续发力,装配式建筑步入快速发展期 (22) 4.3 BIM技术引领建筑行业变革,“智慧建造”开启行业新纪元 (26) 五、投资建议 (30) 六、风险提示 (30)

图表目录 图表1历年建筑业产值情况 (7) 图表2历年建筑业增加值情况 (7) 图表3历年建筑业企业数量情况 (7) 图表4历年建筑业从业人数情况 (7) 图表5建筑业税金占税收比重不断提升 (8) 图表617年建筑企业自有施工设备台数达1023万台 (8) 图表717年建筑企业自有施工设备总功率超2.55亿瓦 (8) 图表8上海浦东超高层建筑群 (9) 图表91990年以来历年竣工超高层建筑数量情况 (9) 图表10港珠澳大桥 (9) 图表11我国特大公路桥梁持续稳定增长 (9) 图表122012年12月哈(尔滨)大(连)高铁通车 (9) 图表132017年12月上海洋山深水港四期码头开港 (9) 图表14我国建筑业非内资企业数量持续减少 (10) 图表15我国境外建筑企业数量持续增加 (10) 图表16我国铁路营业里程稳步增长 (10) 图表17我国铁路营业里程规模处于世界前列 (10) 图表182017年我国高铁营业里程达到了2.52万公里 (11) 图表19高铁客运量保持快速增长 (11) 图表20高铁经济增长效应的机理分析 (11) 图表2118年1-9月国家铁路固投5468亿元,YoY+5% (12) 图表22历年全国铁路建设新开工项目情况 (12) 图表23我国中长期(2030年)高速铁路网规划 (12) 图表24我国历次中长期铁路规划情况 (13) 图表252018年下半年-2019年计划开工(含已开工和拟开工)铁路项目情况 (13) 图表26我国城镇人口和城镇化率 (14) 图表27我国私人轿车保有量及增速 (14) 图表282017年我国城轨新增运营线路程度达869公里 (14) 图表29各制式轨道交通线路长度占比情况 (14) 图表30截止2017年底我国开通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数量达34个 (15) 图表312017年城轨交通投资达4762亿元,YoY+24% (15) 图表322017年城轨交通签约合同5698亿元,YoY+13% (15) 图表332017年我国在建轨交线路长度达6246公里 (16)

2016年营改增税目税率与2018增值税率一览(附表)

2016年营改增和2018增值税税率对比表(附表) 2018年4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8〕32号和财税〔2018〕33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和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 2016和2018年最新增值税税率对比表如下: 简易计税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发 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和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 外。 3% 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地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 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 级二级公路、桥、闸(老项目)通行费;特定 的不动产融资租赁;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 遣、安全保护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 外包服务。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 天然气。 5%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销售旧货;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它个人)以及符合规格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大类中类小类征收品目原营业 税税率 2016 增值 税税 率 2018 增值 税税 率

销售服务 交通运输服 务 陆路运输服务 铁路运输服 务 3% 11% 10% 其他陆路运 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 务 航空运输服 务 管道运输服 务 管道运输服 务 邮政服务 邮政普遍服 务 邮政普遍服 务 3% 11% 10% 邮政特殊服 务 邮政特殊服 务 其它邮政服 务 其它邮政服 务 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 务 基础电信服 务 3% 11% 10% 增值电信服 务 增值电信服 务 6% 6% 建筑服务 (2016新 增) 工程服务工程服务 3% 11% 10% 安装服务安装服务 修缮服务修缮服务 装饰服务装饰服务 其它建筑服 务 其它建筑服 务 金融服务 (2016新 增)(2018 年注:含有形 动产、不动产 融资性售后回 租;以货币资 金投资收取的 固定利润或者 保底利润) (注:资管产 品管理人从事 交管产品运营 业务、暂适用 简易计税方 法,按照3%的 征收率缴纳增 值税) 贷款服务贷款服务 5% 6% 6% 直接收费金 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 融服务 保险服务 人寿保险服 务 财产保险服 务 金融商品转 让 金融商品转 让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设计计费基价表(2015年修订)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设计计费基价表 2015年修订

第一章综述 1、总则 1.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1.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1.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1.4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 (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 (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1.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1.6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1.7 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 1.8 本《计费指导》可作为建设项目编制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估算设计及咨询服务计费额的参考。 2、建筑设计服务内容

2018年增值税税率调整 增值税税率表一览

2018年增值税税率调整增值税税率表一 览 。 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低至16%,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的税率从11%降至10%。此外,工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认定标准从过去的50万元和80万元统一上调至500万元,对于部分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这几项措施将减轻市场主体税负超过4000亿元。 首先,增值税是我国当前税制中的第一大税种。2017年,国内增值税占我国全部税收收入比重40%左右。由增值税这一“带头大哥”领衔我国的这场减税降费“大戏”再合适不过了。 其次,增值税税率的降低无疑会“纲举目张”,最终惠及广大企业和终端消费者。例如,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无疑将促使2018年7月1日起取消流量漫游费“板上钉钉”。 最后,增值税通常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等三种类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消费型的增值税,纳税人税负最低。对于纳税人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过去规定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这次明确对于部分企业予以退还的政策,无疑将进一步为相关行业“减负”,引爆他

们扩大投资的积极性。 在5月1日后,增值税税率将会进行调整。 那么你知道调整后,哪些情况下使用新税率吗?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适用税率从原来的17%调整为16%,原来11%调整为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从原来的11%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对应农产品的扣除率从原来的13%调整为12%。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0%。 2018最新增值税税率一览表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2015年修订)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第一章综述 一、总则 1.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1.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1.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1.4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 (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 (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1.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1.6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1.7 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 1.8 本《计费指导》可作为建设项目编制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估算设计及咨询服务计费额的参考。 二、建筑设计服务内容 2.1 本《计费指导》涉及的建筑设计服务内容包括设计基本服务与设计其他服务。 2.2 “设计基本服务”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按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设计深度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不含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

2018年建筑业政策大改汇总整理

2018年建筑业政策大改汇总整理 1、重点考核企业信誉和业绩2017年1月,国务院在《“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中提到,要“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在《2017年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简化资质考核条件,重点考核企业信誉和业绩。 2、山东、江苏、河南三省已发文,允许“信用好”的企业超资质承接工程 3、试点“资质告知承诺审批”2018年1月起,将在北京、上海、浙江3省(市)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1)企业提出资质申请,并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行政审批机关根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2) 6个月内,核查组对涉及的企业业绩全部实地核查,重点是对被审批人承诺的关于企业业绩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进行检查。3) 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住建部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虽然看不到“信用”两个字,“承诺”背后其实就是企业的信用和自律。 4、取消园林绿化资质后,“信用”成为施工企业参与招投标的重要参考依据2017年12月25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将参与园林绿化工程的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园林绿 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同时

也作为投标人资质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无独有偶,在取消工程咨询资质后,国家发改委发文明确,建立行业自律性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制度,资信评价结果作为工程咨询服务需求方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的参考。可以看到,政府一方面在弱化资质的作用,逐渐放开市场准入门槛,将事前监管转移到事中事后;另一方面,不断强化信用监管,完善跨部门的政务信息共享,为真正意义上的联合惩戒做准备。可以预见,没有良好信用企业,以后可能根本承接不到工程项目!5、业绩和实力目前来看,针对企业工程业绩,主要有两大变化:●提高“业绩”考核指标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为例:同时提出,“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对于企业来讲,申请资质升级的难度无疑是大大增加了。●严查“业绩”造假根据数据统计,2017年1—9月份全部资质申请总数为2547,同意数量为947,通过率仅37.18%。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几项“人员”指标后,除了对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的要求,就仅剩“业绩”了。资质申请不通过,相信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企业业绩不达标。此外,住建部也明显加大了对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的查处力度。自2017年至今,已有77家建企因“资质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被公开通报。被驳回资质申请不说,这些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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