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在产粮大县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在产粮大县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在产粮大县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在产粮大县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金[2017]79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6.12

【实施日期】2017.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在产粮大县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金〔2017〕796号)

各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财金〔2017〕43号),现就我省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通知》(财金〔2017〕43号),立足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供多元化产品供给,提高保险保障水平和赔付金额,进一步增强适度规模经营农户防范和应对大灾风险的能力,促进现代农业

发展和农民增收,更好地维护国家粮食生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主自愿。试点地区农业保险由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愿投保,充分尊重其意愿,对符合财政部规定的险种,由各级财政部门给予保费补贴支持。

(二)体现正向激励。试点工作与现行产粮大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相衔接,中央财政加大对试点地区的保费补贴力度,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积极参与试点工作。

(三)促进规模经营。将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引导农业生产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升适度经营水平。

(四)鼓励探索创新。试点过程中,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进行探索,创新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保险模式,加

农业保险调研报告【精品范文】.doc

农业保险调研报告 目录 第一篇:关于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调研报告第二篇:云南省农村农业保险调研报告第三篇:关于高县养殖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调研报告财险第四篇:办事处关于农业保险情况调研报告第五篇: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调研报告更多相关范文正文第一篇:关于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调研报告随着农业产业化、专业化、规模化进程不断加快,农业生产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但农业受自然条件制约大、农业防灾抗灾能力脆弱,“多年致富,一灾返贫”现象日益突出。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省委、省政府针对农业发展现状作出的一项科学决策,对于减轻农业风险、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县政策性农 业保险的基本情况 自2014年5月我县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分管农业副县长为组长,县发改局、农业局、财政局、人保公司等9个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试点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建了由农业技术专家、人保公司人员组成的农险核损理赔专家小组。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把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进展情况,列入“三农”工作督查考核内容。同时,出台各种配套措施,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2014年,在水稻、生猪、鸡、鸭、大棚蔬菜五个品种的参保项目上,全县共有85户种养大户参加保险,其中种植水稻18户,1644 亩;养生猪28户,4445头;养鸡27户,21.3万只;养鸭10户,19.2万只;种植大棚蔬菜2户,18 亩,累计保险金额1138.97万元,保费收入34.15万元。截止2014年4月25日,共发生理赔案29起,赔款192373.68元,其中2014年17起,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水稻种植保险条款2010版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水稻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水稻):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雹灾; (三)冻灾。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7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一)旱灾; (二)病虫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三)由于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作物面积超出水量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减少导致保险水稻的损失; (四)由于病虫害防治不当导致保险水稻的损失;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水稻; (二)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七条保险水稻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水稻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

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导读:范文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篇一: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固安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共同努力下,以及基层单位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有力地促进我县农业生产和发展,特别是对各种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XX年我县承保了玉米、小麦、奶牛、能繁母猪和育肥猪5个农险品种,共有8个镇乡xxxx万农户参保,收取保险费xxxx万元,其中农户缴费xxxx万元,占总保费的XX%;中、省、市三级财政补贴xxxx万元,占总保费的xxxx%;全年赔款支出xxxx万元,赔付率达到XX%。现就我县201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建立了完整而且强有力的工作机构 我县由分管保险工作的副县长挂帅,成立了以农办﹑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局﹑人保财险公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为保证农业保险顺利实施,全县15个镇乡还建立了相应的农业保险推广站,组建了农

险代办队伍,聘请了乡镇农业中心种殖业技术骨干和畜牧站养殖业技术骨干为乡级推广员,村组干部分工协助,进行农业保险的业务拓展和现场查勘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农险专项惠民政策进村入户。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较多,覆盖面广,受益范围宽,政策性强,让广大农民朋友及时了解、认识、接受这项富民惠民的政策,必须切实做好宣传工作。今年我们积极与广播电视台联系,制作农险专题节目,考虑到农民朋友收看习惯,在合适的电视频道和时段滚动播出;同时结合抽样调查问卷的形式,深入到农村千家万户,摸清农村基层情况,从险种宣传,动员投保,到现场赔付,深入细致地宣传与报道政策性农业保险知识,使全县农民真正体会到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项稳定农民收入、分担农业风险的惠农政策。 三、制定一系列管理办法和措施,保证保费收缴和赔付方便及时。我们按照被保险农作物的栽种面积和生猪存栏量,确定当年承保面,结合各个镇乡实际情况,落实保险品种的承保目标,承保签单方式实行“相对集中”原则,即以整乡、村为单位整体集中投保和承保,禁止接受成数投保、比例投保。细化保单签订程序和手续,在保费的收取上,支公司到各乡镇现场核实清单收取保费。在查勘理赔方面,由于农业保险的灾害事故涉及面广,发生频繁,如何及时查勘﹑准确理赔是搞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关键。我们制定了全县的灾害理赔具体实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母猪): (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 (三)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含);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六)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七)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三)山体滑坡、泥石流;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五)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除第四条规定的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母猪的每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的7成确定,且不超过1000元。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数量和每头母猪的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九条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含)内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母猪在疾病观察期内因第三条第(五)项中列明的疾病导致死亡的及第四条中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母猪,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母猪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生猪饲养管理的规定,搞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维护保险母猪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母猪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保险母猪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母猪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母猪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母猪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母猪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损失清单; (四)政府畜牧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死亡原因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

农业保险工作总结的

关于农业保险工作总结的范文 1、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自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以来,在省财政厅的正确指导下,**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按照部门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积极开展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充分发挥保险在农业生产中的保障作用,缓解农业灾害压力,积极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定做出贡献。现将20XX年度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完善体系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XX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财金〔20XX〕20号)文件精神,我县20XX年继续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深入开展,县政府以**府办函〔20XX〕20号文件明确各乡镇、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以及人员机构配置。为给群众提供零距离服务,我公司因地制宜在全县设立了4个乡镇营销服务部、20个乡镇保险服务站、194个村级保险服务点和12个社区保险服务点,并精心挑选了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力、群众支持率高的、责任心强的人员担当部站点负责人。同时公司专门设立农险部,配备人员和车辆,下面服务部、服务站配备了电脑、扫描仪、照相机等设施,真正做到了具体工作有人抓,衔接工作有配合,管理工作有组织的一套完整的工作机制,这些都为抓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搞好宣传,形成氛围 20XX年是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第九个年头,为将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及时准确更深入地传达给全县人民群众,我县一方面多次组织乡镇分管领导和部、站、点负责人进行业务培训,达到了一传十、十传百、百传千千万效果,另一方面利用承保、理赔契机走村到户进行农业保险宣传,将印制的宣传册、宣传单及其他宣传资料分发给农民群众,并耐心细仔讲解农业保险政策,使党的惠农政策深入人心,在广大农民群众中形成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得到广大农户的支持与好评,促进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遵循政策,依法办理 为做好20XX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我们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保险公司将工作细化量化,严格按照三必须(即必须出据保险单、必须保险费收取到户、必须保险理赔款到卡)原则办理业务。承保工作结束后,各公司将各乡镇承保情况汇总表及县级匹配资金申请送财政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财政部门及时将匹配资金拨付到各公司。通过大力宣传和通力协作,全县圆满完成了水稻承保面积21.41万亩,玉米承保面积12.71万亩,油菜承保面积12.65万亩,马铃薯承保面积21.54万亩,能繁母猪承保3.42万头,育肥猪承保29.55万头,森林承保49.21万亩的承保任务。 四、积极承保,合理理赔 在承保上,我县按照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政策广泛宣传动员,做到了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全覆盖、全受益,并通过无赔款优待政策的

安徽省保险发展状况分析

安徽省保险发展状况分析金融学(2)班李志超 2015年,面对经济增速放缓压力,安徽保监局主动适应新常态,坚持稳中求进、稳中求好,通过推进改革释放行业发展潜力、通过政策驱动拓展行业发展空间,全省保险市场发展速度较快、经营效益较好,运行平稳有序。 全年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98.92亿元,同比增长22.13%,保费规模居全国第13位,开拓了保险业发展新格局。 业务发展创造新高度 今年以来,安徽保险业始终保持较快发展水平,全年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2.13%,保费增速是全省同期GDP增速的2.54倍,为近7年最高水平,高于全国平均增速2.13个百分点。 安徽后发优势逐步显现,提供了较好的发展环境。私家车数量仍然保持了快速增长态势,车险拉动作用明显,财产险业务增速13.21%,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23个百分点;受益于保险投资收益上升、营销人力增长、政策红利落地等,普通寿险、健康险、意外险均实现了快速增长,人身险业务增速28.63%,高于全国平均增速3.64个百分点。 行业实力站上新台阶 2015年保费规模698.92亿元,是2014年的1.22倍,全省共有保险法人机构1家、省级保险机构56家,新增1家产险、2家寿险市场主体。 其中,财产保险机构26家,人身保险机构31家;信用险、农险、健康险、养老险、责任险等专业保险机构8家,外资公司5家。此外,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53家,兼业代理机构6345家。保险从业人员27.38万人。 保险业总资产1538亿元,较年初增长29.56%。2015年,产险公司承保利润突破10亿元,达到10.69亿元,是上年同期的1.74倍,承保利润率4.1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77 个百分点。人身险公司短期险承保利润2.36亿元,承保利润率13.59%,高于全国平均水平4.94个百分点。 结构调整走向新局面 财产险方面,受益于政策红利和现实需求,非车险业务增速加快,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19.52亿元,占全国总量的5.21%,排名第7位;保证保险和责任保险大幅增长24.72%和21.6%,在财产保险业务占比中均已超过企财险,上升为第三大和第四大险种。

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保障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为目标,以建立完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为主线,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创新保险经营服务模式,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农户参保率,到2020年,全市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主要品种逐步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及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等险种力争实现全覆盖,中央及我省规定的其他保险品种参保率达到80%以上,地方特色险种有序展开,全市基本建立起科学合理、运营规范、服务优良、持续长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体系。 二、工作重点 (一)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支持承保公司建立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承保公司要坚持重心下移,建设县级保险服务中心(或支公司)、乡镇保险服务站、村居保险服务点为基础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完善“保险

公司+服务站+服务点+农户”的经营服务网络,实现机构到乡镇、网络到村居、服务到农户,切实解决保险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 (二)优化农业保险市场运营结构。各县(市)区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农业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遴选承保公司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承保公司要建立网络健全、反应快速的应急机制,根据极端气候和可能出现的各类灾害及农业保险发展规模,加强网络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质,提升应急反应能力,规范理赔程序,缩短理赔时间,确保出灾出险迅速及时,切实保障农民利益。鉴于生态公益林的特殊性,其政策性保险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遴选1-2家保险公司负责承保,积极探索生态公益林保险共保模式。 (三)扩大农业保险覆盖服务范围。有序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开发地方特色保险品种,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鼓励逐步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农产品产量保险和蔬菜、生猪等价格指数保险等新型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加强县(市)区与保险公司合作,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农民风险防范需求,开发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满足不同区域、不同时节、不同农户的保险需求。加快推进种植业保险,提高小麦、玉米、棉花、花生、日光温室等险种的参保率。加快发展森林保险,扩大公益林、商品林保险覆盖面,公益林保险保费除中央、省配套外,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配套。加快推动畜牧业保险,深化生猪保险改革,推行能繁母猪与仔猪同保,育肥猪保险实行以生猪体长为主要参数的理赔方式。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内塘螃蟹养殖等10个保险条款费率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内塘螃蟹养殖等10个保险条款费率 1.《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内塘螃蟹养殖保险》条款及费率;2.《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水蜜桃保险》条款及费率;3.《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山羊养殖保险》条款及费率;4.《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苹果保险》条款及费率; 5.《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露地西瓜种植保险》条款及费率;6.《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露地水生蔬菜保险》条款及费率;7.《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露地葡萄保险》条款及费率;8.《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露地旱生蔬菜保险》条款及费率;9.《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梨保险》条款及费率; 10.《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杂交水稻制种保险》条款及费率。 1 / 1

附件1: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内塘螃蟹养殖保险条款 (2012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内塘养殖螃蟹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螃蟹”): (一)经过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蟹塘所在地域、蟹塘堤坝或围挡、放养蟹苗规格、养殖密度、常年蓄水量、排灌设施等,均符合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二)螃蟹养殖户承包蟹塘连片面积在20亩(含)以上;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螃蟹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套养的其它水产品、非内塘养殖的螃蟹,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螃蟹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蟹塘遭遇大暴雨、特大暴雨或洪水导致周边湖泊、河流达到保险最高警戒水位线,蟹塘水位超出当期螃蟹养殖标准水位30%(含)以上,且超过48小时无法有效排水,导致保险螃蟹遭受损失; (二)保险蟹塘遭遇连续干旱导致周边湖泊、河流达到保险最低警戒水位线,蟹塘水位低于当期螃蟹养殖标准水位70%(含)以上,且连续超过7天无法有效加水,导致保险螃蟹遭受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及次生灾害、海啸; (六)哄抢、窃捞、投毒;

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报告

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报告 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报告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高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建设,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省保监局的支持下,我市甚至被确定为农业保险试点市,而sd是这次农业保险试验的重要发起人。为探索推进我区的农业保险制度建设,近期区委农村工作部会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sd支公司,与本地种养业大户及鳗鱼业协会分别进行了座谈,并就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进行了系统调研和探讨。现就有关事宜报告如下: 一、sd开展农业保险的历史和现状 sd的农业保险工作,在1990年代初期曾以市场运作模式为主,得到了各级政府、保险机构及农户的高度重视和积

极探索。当时,出口导向的养鳗业及其上下游产业如培苗、饲料、烤鳗等蓬勃发展,带动全sd的高产优质高效型农业高速增长。如根据sd农业局的内部资料,1992~1996年sd的农业总产值从亿元高速增长至亿元,即使不包括亿元的外延农业产值,年均递增率也达到了%,可谓历史少有。加上当时体制下称为“政府、集体、农户、外资”一起上的“四轮驱动”政策,各级、各部门对农业都高度重视、大手笔投入。尤其是日本消费市场景气带来的出口价格高涨,使国内的鳗产业高投入、高产出、高利润,sd甚至掀起了全民投资鳗业的狂热,比如1992年政府协调银行投放农业贷款5亿元,1993年增长至亿元,1994年则多达16亿元,民间筹资更是不计其数,至1996年sd鳗业养殖面积之高已达全国的1/3强。良好的市场形势,高额的资金投放,使sd农业发展欣欣向荣,同时高效型农业高投入高风险的特质也对农业保险产生了强烈需求。为此,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sd分公司因应市场需要,于1992年推出以鳗鱼养殖保险为主的多个农险品种,包括鳗鱼流失险、鳗鱼养殖疾病死亡保险、鳗鱼他人投毒保险等,同时也提供养猪、养鸡、香蕉和林木等种养业保险。由于养鳗业的蓬勃兴旺,农险业务中鳗鱼养殖保险占了大部份,约是89%。尤其是各级政府对开办农业保险大力协助、积极推广,使农业保险在当年就形成了规模经营,1992年保费收入234万元,广大农户反响强烈。 另一方面,1990年代初期的sd经济刚刚起步,城乡水利和减灾防灾工程百废待兴,加上sd地处海洋性季风气候区,属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比如1992和1993年,连续两年遭受早春冷害袭击和暮春夏初的阴雨连绵,降雨量较常年明显偏高造成广泛内涝,1993年“9·27”特大暴雨更造成15万亩鱼塘漫顶,使大批即将上市的鳗鱼流失,经济损失惨重,保险公司的赔付款多达2221万元,政府拨付的救灾专款也达3560??万元。1994年更

江苏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方案

江苏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 第一部分承保操作规范 第一章组织推动 一、建立联动机制。各保险机构应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巩固和发展以农业保险服务站、点为支撑的基层服务体系,共同推动我省农业保险再上新水平。 二、加强组织推动。当地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当地农险办)应做好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和组织推动工作,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按照本规范要求,积极配合保险机构做好投保信息采集、保险标的核实、保费收取、农户签字、查勘定损、理赔兑现、公示、回访等工作。 三、明确委托关系。保险机构可以委托三农保险服务站、点及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承保管理

一、确定保险关系人。保险机构业务人员应指导协保员确定客户的投保意向,根据投保主体或投保方式核实保险利益并确定保险关系人。严禁欺骗投保农户或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 (一)单独投保。由农民(含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省属农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自行投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为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单独出单,做到保单到户。 (二)集体投保。由村民委员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投保组织者应为村民委员会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单位。投保人为全体参保农户,被保险人为参保的每个农户。 无论单独投保还是集体投保,都应在县(市、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进行。 二、采集投保信息。协保员要加强对投保人资金账号、开户行信息及身份证号核对工作,投保信息须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标的种类及数量、种养地点、林权信息、标的识别码(耳标号或批次号)、总保费、农户自缴保费、资金账号(一卡通或一折通号码、银行卡号码、存折账号等)及开户行信息等内容。其中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投保的,应收集农户及标的信息,并填写《分户标的投保清单》。

农业保险工作总结(三篇)

农业保险工作总结(三篇) 农业保险是农业生产的保护和救济手段,当农民在自然灾害中遭受了重大损失时,农业保险不仅为他们提供帮助和救济,下面是zw23cn整理的农业保险工作总结(三篇),供大家参考! 农业保险工作总结一 xx年是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第三个年头,该项工作在xx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共同努力下,以及基层单位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有力地促进我市农业生产和发展,特别是对震后灾区人民恢复生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xx年我市承保了水稻、油菜、能繁母猪和育肥猪四个农险品种,共有18个镇乡21万农户参保,收取保险费(含财政补贴)8466万元,其中农户缴费1868万元,占总保费的22%;中、省、市三级财政补贴6598万元,占总保费的78%;全年赔款支出700.88万元,赔付率达到83%。与以往年度比较,2007年,收取保费900万元,其中农户缴费239万元,各级财政补贴661万元;2008年收取保费1270万元,其中农户缴费142万元,各级财政补助1127万元,后来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灾区受灾农户缴纳的保险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农户得到极

大的实惠。根据三年数据对比分析,保险数量两头均衡,中间起伏较大,说明农户尝到了农业保险的甜头,但又由于地震的因素,影响了下一年度的投保能力。现就我市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建立了完整而且强有力的工作机构 我市由分管农业的副市长挂帅,成立了以农办﹑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局﹑人保财险公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为保证农业保险顺利实施,全市21个镇乡还建立了相应的农业保险推广站,组建了农险代办队伍,聘请了乡镇农业中心种殖业技术骨干和畜牧站养殖业技术骨干为乡级推广员,村组干部分工协助,进行农业保险的业务拓展和现场查勘工作。LOcaLhOSt (二)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农险专项惠民政策进村入户。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较多,覆盖面广,受益范围宽,政策性强,让广大农民朋友及时了解、认识、接受这项富民惠民的政策,必须切实做好宣传工作。今年我们积极与广播电视台联系,制作农险专题节目,考虑到农民朋友收看习惯,在合适的电视频道和时段滚动播出;同时结合抽样调查问卷的形式,深入到农村千家万户,摸清农村基层情况,从险种宣传,动员投保,到现场赔付,深入细致地宣传与报道政策性农业保险知识,使全市农民真正体会到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项稳定农民收入、分担农业风险的惠农政策。

安徽保险业发展情况及趋势

安徽保险业发展情况及趋势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近三十年安徽经济增速逐年加快,结构调整成效明显,增长质量显著提高,居民生活不断改善,整体经济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国民经济稳健运行于新一轮增长周期的上升阶段。但受多种因素影响, 安徽经济发展尤其是人均水平与全国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总体上处于人口数量靠前、经济总量居中、人均水平偏后的状态。,安徽保险业在60年的时间里,既经受了风雨历练,又创造了辉煌成就。特别是近三十年来,保险业在改革开放中注入了生机与活力,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成为整个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安徽保险业经历了建立、发展、整顿、紧缩、撤销的过程,保险业务也是大起大落,1959年,全省国内保险业务全部停办。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重新得到评价,国内保险业务逐渐恢复,从1980年开始,在恢复国内业务的十年来,安徽保险业经营管理不断完善,新险种不断推出,业务质量日益提高,服务水平得到改善,保险事业出现了先所未有的生机。 2000年9月28日,中国保监会合肥特派员办事处正式成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2001年,安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揭开了安徽保险业专业化监管和行业自律的新篇章。近年来,安徽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监管措施日益完善,发展思路逐步深化,服务能力不断提升,走出了一条具有安徽特色的保险业发展道路,安徽保险业发生了深刻变化,行业实力显著提升,整体面貌焕然一新。一是行业规模不断扩大。2002年全省保费收入亿元,2003年突破100亿元,2007年突破200亿元,到2008年底,全省保费收入达到亿元,2002年以来年均增长%,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个百分点。二是市场体系逐步完善。到2008年底,全省共有保险公司法人机构1家、省级分公司35家,其中财产保险公司19家,人身保险公司17家,包括专业健康险公司、养老险公司、农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2303家(含营销服务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95家,保险从业人员超过10万人。三是保障功能日益提高。2002年以来,全省保险业累计赔款与给付亿元,在历次重大自然灾害和灾难事故面前,保险业勇担责任、为民分忧,较好地发挥了经济补偿功能。2008年,全省保险深度和密度分别为%和元,分别比2002提高个百分点和元。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功能作用的日益发挥,安徽保险业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充分肯定,受到了各行各业的广泛关注,保险业的影响力迅速提升。2004年以来,安徽保监局和部分保险公司连续五年受到省政府通报表彰,受到省级领导表扬性批示30多次。 在连续四年高速发展基础上,2005年安徽省保险业发展速度放慢.2005年保险深度%,比上年低个百分点;保险密度(元/人),比上年提高元。1.保险市场新加入主体显著增多,市场集中度逐步分散,充分竞争的保险市场逐步形成。到2005年底,保险公司省级机构16家,较上年新增4家,其中财产险公司10家,人身险公司6家;地市级分支机构126个,新增23家;县级支公司219个,新增3家;营销服务部1404家,新增49家;各类专业中介机构56个,兼业代理机构2451个,全省保险营销员万人,持证率%. 2.保险业进入结构调整期。一是保费收入低增长且增幅回落,2005年全省累计保费收入亿元,增长%,回落个百分点。其中:财产险业务和人身险业务分别达亿元,亿元,增长%,%,回落和个百分点。二是安徽财产险和人身险公司各有一家负增长。三是县域保费收入比全省平均水平高个百分点,占比达%.四是保险业累计赔款与给付支出亿元,增长%,,增幅高于保费增幅个百分点。 2006年,安徽省保险业发展速度和质量均有较大提高,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比上

农险工作总结

第一篇农险工作总结 《2012 农险工作总结》 人保财险固安支公司2012 年农险工作总结 今年我固安支公司在固安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分公司农业保险部的指导帮助下,在固安支公司总经理室的高度重视下,固安支公司农险业务以合规经营的各项管理为抓手,凝心聚力、奋勇拼搏实现了农险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012 年政策性农险总保费收入万元,其中,小麦保费收入为元,玉米保费收入为元,温室大棚保费收入元,种植业合计保费收入元,养殖业保费收入元。 一、取得以上成绩,与各级农委的大力支持是分不开的 1、固安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与多家保险公司定期沟通联系固安县农 险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具有一定规模,目前主要有2 家保险公司服务于固安市场,县农委定期安排与2 家保险公司进行座谈,进行业务沟通、经验交流、问题反馈,为2 家保险公司和农委的及时沟通建立了很好的平台,使各家公司对相互之间业务情况有所了解,减少理赔过程中出现的赔付标准偏差问题,以更好更全面的服务于固安的农险市场。

2、乡镇农委积极配合,为保险公司在承保理赔方面提供方便 随着农险工作的不断推进,改革力度的加大,为了更好更准确的为农户提供理赔服务,要求农户在投保时提供身份证及直补折复印件,以便能准确将赔款划账到户,但此项工作涉及农户众多,经常有个别农户不能及时提供,或提供信息有误,因此,我们想到以各乡镇的粮食直补表,作为参考依据,经过与各乡镇农办的沟通,得到了各乡镇农办的积极配合,为我公司农户基础信息录入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农户理赔手续所需气象证明,也是由各乡镇农委出具的。每次有险情,都要第一时间找到各乡镇农办,以农办的气象证明做为理赔依据。正是有了乡镇一级农办的大力支持,我公司的保险业务才能有序稳步的开展。 二、今年的主要工作 在廊坊市分公司“保增长、重规范、防风险、求创新、提素质、优服务、树形象”农险工作方针的指引下,固安支公司农险业务确定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三个要求”“以合规经营为中心,业务上要有新的增长点、合作乡镇上要有新的渠道、新的网点,风险防范要求控制提炼、自身业务技能要求进步提高、服务品质要求完善提升。” (一)合规经营是农业保险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今年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关键时期。农险开展合规经营管理意识,培育良好合规文化,促进农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 省财政厅 https://www.360docs.net/doc/f74596382.html, 2010年4月15日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0〕1号)精神,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服务“三农”,努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有效提高农户参保率,确保损失赔付兑现率,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逐步建立起常态化的、持续长效的农业保险保护制度,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 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和保险业特点,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推进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三、主要目标 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农户投保率、政策到位率和理赔兑现率,实现“尽可能减轻农民保费负担”、“尽可能减少农民因灾损失”的目标要求,推动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又好又快发展。 四、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一)试点品种。选择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和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的养殖品种,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2010年试点品种为: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大豆、能繁母猪、奶牛。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试点品种范围内自主确定本地试点品种;同时,鼓励各地根据我省农业产业政策、当地农业生产特色以及本地财力状况,自主选择上述品种以外的其他种养品种开展保险试点。 (二)保险责任。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补贴险种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其中:种植业保险金额按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等直接物化成本确定;养殖业保险金额为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成本和饲养成本)。试点地区自行提高保险金额水平而增加的补贴,由当地自行负担。 试点期间各品种保险费率,根据我省相关品种的多年平均损失率,并参照其他试点省份的费率水平确定。 以后年度的试点品种、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按照我省报备中国保监会的保险产品有关规定执行。 (四)保险模式。种植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模式,经营风险由地方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共担。养殖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试点地区。在17个市和省农垦集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六)经办机构。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为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各市从中选择保险机构承办本市农业保险业务。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桃种植保险条款2013版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桃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桃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桃”),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桃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桃树连片种植面积达10亩(含)以上; (二)经过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桃园必须能够清晰界定地块界限、明确具体位置、整地块连片; (五)投保时树龄在4年(含)以上10年(不含)以下; (六)生长正常。 第三条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及路边沟渠等不规则地块桃树上生长的桃,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桃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二)风灾; (三)雹灾; (四)冻灾; (五)旱灾。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病虫害。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桃; (二)桃树本身的损失; (三)生长期间正常的自然落果及为控制留果量被疏果实; (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不及时

农业保险个人年终总结

农业保险个人年终总结 农业保险个人年终总结篇一xx年是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第三个年头,该项工作在xx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共同努力下,以及基层单位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有力地促进我市农业生产和发展,特别是对震后灾区人民恢复生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xx年我市承保了水稻、油菜、能繁母猪和育肥猪四个农险品种,共有18个镇乡21万农户参保,收取保险费(含财政补贴)841.66万元,其中农户缴费188.68万元,占总保费的22%;中、省、市三级财政补贴652.98万元,占总保费的78%;全年赔款支出700.88万元,赔付率达到83%。与以往年度比较,20xx年,收取保费900万元,其中农户缴费239万元,各级财政补贴661万元;20xx年收取保费1270万元,其中农户缴费 142万元,各级财政补助1127万元,后来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灾区受灾农户缴纳的保险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农户得到极大的实惠。根据三年数据对比分析,保险数量两头均衡,中间起伏较大,说明农户尝到了农业保险的甜头,但又由于地震的因素,影响了下一年度的投保能力。现就我市20xx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建立了完整而且强有力的工作机构 我市由分管农业的副市长挂帅,成立了以农办﹑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局﹑人保财险公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政

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为保证农业保险顺利实施,全市21个镇乡还建立了相应的农业保险推广站,组建了农险代办队伍,聘请了乡镇农业中心种殖业技术骨干和畜牧站养殖业技术骨干为乡级推广员,村组干部分工协助,进行农业保险的业务拓展和现场查勘工作。LOcaLhOSt (二)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农险专项惠民政策进村入户。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较多,覆盖面广,受益范围宽,政策性强,让广大农民朋友及时了解、认识、接受这项富民惠民的政策,必须切实做好宣传工作。今年我们积极与广播电视台联系,制作农险专题节目,考虑到农民朋友收看习惯,在合适的电视频道和时段滚动播出;同时结合抽样调查问卷的形式,深入到农村千家万户,摸清农村基层情况,从险种宣传,动员投保,到现场赔付,深入细致地宣传与报道政策性农业保险知识,使全市农民真正体会到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项稳定农民收入、分担农业风险的惠农政策。 (三)制定一系列管理办法和措施,保证保费收缴和赔付方便及时。我们按照被保险农作物的栽种面积和生猪存栏量,确定当年承保面,结合各个镇乡实际情况,落实保险品种的承保目标,承保签单方式实行相对集中原则,即以整乡、村为单位整体集中投保和承保,禁止接受成数投保、比例投保。细化保单签订程序和手续,在保费的收取上,财保绵竹支公司到各镇乡现场核实清单收取保费。在查勘理赔方面,由于农业保险的灾害事故涉及面广,发生频繁,如何及时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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