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伟民法提纲

李建伟民法提纲
李建伟民法提纲

李建伟民法提纲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

配偶权

人身权身份权亲属权(婚姻法)

亲权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民法通则)

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

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法)

商标专用权(商标法)

继承权(继承法)

股权(公司法等)

事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

利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占有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

他物权典权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

抵押权

担保物权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财产权留置权

合同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

缔约过失之债

一般侵权之债

债权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

特别侵权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

不当得利之债

【例2】

(1)甲父向乙开发商购买预售房屋一套,支付部分价金。为防止开发商再处分该屋,甲父办理了预告登记。后房价大涨,乙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售与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了房屋钥匙,丙随即入住。一个月后,甲父查知实情。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乙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售与丙,属于无权处分,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B、由于丙是善意,且该房屋已经交付,丙可善意取得该房屋

C、假设该房屋由于遭雷击起火而毁损灭失,风险由丙承担

D、由于甲父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故甲父可以要求丙返还该房屋

(2)假设两年以后,甲父死亡,甲继承其父该屋所有权,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现甲将房屋出售与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故甲实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B、由于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故甲将房屋出售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尽管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甲将房屋出售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丁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D、只有甲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甲将房屋出售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才有效,丁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与债权的相对性

——追及效力受合法取得、有权占有的阻断

——债权的相对性决定其被动性

[例1] 王进在商场购物时,丢失手表一块。顾客程才拾得后出售给张军,后将其送给女友杜兰。杜兰在一次公园旅游中借给闺蜜姚红,姚红游园中不小心该手表被一小偷偷去,小偷在路边将这块表以低价格卖给下夜班回家路上的工人陈平。问:陈平与王进是同事,王进发现手表,王进可否向陈平请求返还手表?

【例2】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10台机器出租给了乙公司,乙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低价出售给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又将其出租给丁公司。丁公司对上述交易过程完全不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

B.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并且无须补偿其任何损失

C.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应补偿其损失

D.甲公司无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丁公司应当补偿甲公司的损失

【例3】下列案件,哪些适用返还原物?(2000年卷二43题,多选)

A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并把它卖给刘某,刘某以为是张某自己的手表而买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

B宋某偷了李某的金项链送给女友王某,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李某要求王某返还C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谎称丢失,贺某要求宋某返还

D赵某向钱某购羊两只,钱某将羊交付赵某后,赵又将羊卖给孙某,赵某得款后迟迟不付钱某的羊款,钱无奈要求赵某返还两只羊

【答案】1,是。2,AB。3,BC

《合同法》

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242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权利救济的区别

1. 物上请求权的体系与债权请求权的双重保护

——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

——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物权/债权的保护,但债权仅依赖于它)

2. 诉讼时效适用上的区别:

——物权请求权无时效限制

——占有请求权有除斥期间的限制

——债权请求权有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物权法》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36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诉讼时效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总结:物权在被保护的优势——

1.保护手段的多样性与单一性;

2.保护力度的深刻:时效的期间的适用与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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