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银川市兴庆区草原管理站
乙方: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订立以下条款,共同履行:第一条、鉴于:甲方因承办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征收所辖区域内农户承包草原事务,草原征收补偿过程中涉及许多法律问题,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二条、乙方指派李瑶、张国胜律师具体负责处理甲方在草原征收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法律事务。
第三条、专项法律服务范围
参与草原征收纠纷调解、代理案件的起诉和应诉、对重大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代甲方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等。
第四条、乙方的服务方式
甲方联系人可随时随地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面谈等方式,向乙方律师提出法律服务需求。
第四条、法律服务费用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办理调解、诉讼案件,按照乙方收费标准计收律师费;甲方委托乙方律师对重大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等法律事务的,双方协商另行收费。
乙方律师从事与甲方交办事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资料费、交通、差旅等费用由甲方负担,由甲方据实支付或报销。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积极配合乙方完成甲方要求的各项法律事务,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工作便利;
3、本服务合同有效期间,甲方不得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所涉法律事务。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律师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2、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3、乙方律师在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期间,不得为对方或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4、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条法律服务关系的建立
甲方审阅并签章确认同意本服务条款,即与本所建立法律服务委托关系。甲方如有本服务条款约定内容以外其他服务要求,可与本所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第八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至甲方所辖区域草原征收补偿工作结束为止。
合同期满后,甲方如续聘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双方另行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九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各执一份,代理律师留存一份,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银川市兴庆区草原管理站乙方:北京大成(银川)律师
事务所
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月牙湖乡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
街303号
电话:(0951)6139762 电话:130********
签约代表:杨如峰签约代表:张国胜
2011年8月1日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