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国传媒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国传媒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国传媒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传教字〔2017〕2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2017年2月4日发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中国传媒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报到时,我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学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以下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应征入伍新生除外):

(1)身体患有疾病或心理状况不适宜在学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精神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2)在入学前进行社会实践或创业的;

(3)在入学前进行境外学习的;

(4)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5)或其他家庭困难等原因。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为一年(入伍新生除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新生应在新学年开学两周之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学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自主招生、艺术类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体和心理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精神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精神专科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未按时注册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记为旷课。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的学生暂不予注册,缴费成功后,方可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八条本科学制四年,本科学生在校最长有效修业年限为六年;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二年,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校最长有效修业年限为三年。超过最长有效修业年限者,不予注册。符合《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就业创业管理规定》进行创业的本科学生最长有效修业年限为八年,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最长有效修业年限为五年。

第九条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计划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需达到毕业的总学分数由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

第四章考勤

第十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课程的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按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请假需办理《中国传媒大学本科学生请假审批表》。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教学秘书备案;三天以上的须由学部/直属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主管教学领导审批。一学期内因各种事由累计请假超过一个月的,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留级处理。因请假导致某门课程学习缺课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该课程无考试资格。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须说明详细事假原因,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第十二条原则上本科生不能在大一、大二和大三学年的教学周内参加非学校组织的实践活动,在大四学年参加非学校组织的实践活动时,必须向所在学部/直属学院提交《中国传媒大学本科学生请假审批表》及实践活动组织单位证明(需注明实践活动内容,时间,学生承担任务,学生人身安全责任等)。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教学秘书备案;三天以上的须由学部/直属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主管教学领导审批。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一个月(包含一个月),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留级处理。因请假导致某门课程学习缺课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该课程无考试资格。

第十三条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辅导员、学部/直属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凡培养计划规定的或者学生选定的课程必须完成按时听讲、提交作业、参加考试等各教学环节。一学期内学生缺课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含因病假、事假缺课),将被取消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须另行重修。

第十六条考试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优-95,良-85,中-75,及格-60,不及格-50)。原则上除采用口试、课程论文等考试方式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可采用五级分制外,其他均按百分制记录成绩。

学生成绩单采用学分、考试分数、学分绩点并行记录的方法。

GPA采用北京大学4.0算法(课程成绩以百分制计),计算公式为:

单门课程GPA=4-3(100-X)2/1600 (60≤X≤100);

课程平均GPA=∑(单门课程GPA*单门课程学分)/∑单门课程学分。

其中,X为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百分制分数。当X=100时GPA为4;X=60时GPA为1;X<60时GPA均为0。重修、重考通过的课程成绩一律按60分计入平均GPA计算。公共选修课不计入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有两种计算方式:1、只计算必修课学分绩点;2、计算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绩点。

第十七条课程的考试一般在期末进行,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即可获得相应学分。课程的成绩评定,原则上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占20%~40%)。两者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开课前报学部/直属学院教学办公室备案,同时由教师向学生宣布。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辅修制。凡申请辅修者,须经所在学部/直属学院和辅修主管部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入班学习。修满辅修专业规定学分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附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表。具体办法按《中国传媒大学辅修、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按照《中国传媒大学本科学生境外交流学习管理规定(修订)》,学生在境外所修学分经审核认定后方可转换为所在专业培养计划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条我校本科生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发表论文、文学艺术创作、学术交流或进行创业,取得重要成果的,通过申请和组织认定后获得相应学分,具体程序参见《中国传媒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和学术规范,考试违纪、作弊及违反学术规范者,按照《中国传媒大学学生考试与学术违纪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二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并保留两年。学生在此期间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根据考入专业的培养计划,学校予以认定,并按实际学分获得情况安排到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六章期末考试、重修、重考与缓考

第二十四条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按时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资格依据教务在线内课程的选课名单,未选课学生不具备考试资格。必修课考试安排完毕,统一由教务在线端口公布。学生可登陆个人教务在线端口,查询、确认考试安排,按时参加考试。必修课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申请重修或重考:

(一)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应重修或重考手续,学生办理完手续后必须按时参加重修或重考,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即旷考)者成绩以零分计。

(二)重考:必修课首次考试不及格,且考试成绩在40(含40)分以上者,允许重考一次。重考及格获得相应课程学分,重考不及格需重修该课程。

1. 每学期初进行基础课重考,范围为上一学期考核结束的基础教育课程。开学初重考名单由教务处整理,与各教学单位核实后统一导入教务在线。学生根据通知,查询教务在线内考试安排,按时参加考试。

2. 专业必修课重考考试将与下一年度进行的该课程考试一起考核。期末重考由学生自行网上报名,教务处将根据该学期课程开设情况安排重考。学生根据通知要求,按时完成报名,参加该学期课程考试。

(三)重修:必修课首次考试不及格,且考试成绩在40分以下者,课程须重修;必修课程重考不及格需重修该课程;必修课重修后仍不及格的需再次重修。

1. 重修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学生须参加下一年度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本人可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部/直属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可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必须完成作业和实验方能参加考试。

2.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3. 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四)重修、重考课程通过,成绩如实记载,并在学生成绩单中标注“重修”、“重考”字样。

(五)原则上限选课(大学英语课组除外)和公共选修课不组织重考,学生须选择改修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其他同类课程修满学分。原则上限选课(大学英语课组除外)和公共选修课也不允许重修。

第二十五条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

(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部/直属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考试周内办理缓考,逾期不补办);

(二)因事一般不准缓考,原则上重考、缓考后不准再次办理缓考。

(三)基础教育课的缓考考试在下学期初进行;专业必修课程的缓考考试将与下一年度进行的该课程考试一起进行。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即旷考)者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缺考”字样。缓考考试成绩按实考成绩记载。

(四)原则上限选课(大学英语课组除外)和公共选修课不组织重考、重修,因此不可办理缓考。限选课(大学英语课组除外)和公共选修课缺考以空成绩记。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主动向所在学部/直属学院教学办公室、学校教务处咨询重修、重考或缓考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办理重修、重考或缓考手续。

第七章学业留级(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七条学生学习成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学业留级(延长学习年限):(一)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不合格(已重考、重修合格课程除外,实践学分除外)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分者;

(二)学生在前三学年内每一学期所取得的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低于12学分(含12学分)者(不包括实践学分和重考课程);

(三)艺术类专业学生大一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12学分(重修、重考合格课程除外)者;

(四)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其中(一)和(二)情形,学生也可申请退学。

第二十八条学业留级学生应在一年内重修所有不合格课程。留级一年后通过不及格课程学分数的70%者,可以继续跟班学习;若学业留级一年内未通过不及格课程学分的70%,则再次学业留级,学生也可申请退学。

第二十九条除非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学生在大四春季学期不允许办理留级(延长学习年限);如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办理了留级(延长学习年限)的,必须在秋季学期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条留级(延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以一学年为单位办理,学生申请学业留级(延长学习年限)最多不能超过两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六年、创业学生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八年,仍不能完成学业者,则予以退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业留级(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如因教学计划变动,原不及格课程的内容、名称、学分做出新的调整,原则上按照新的教学计划要求重修,学分以调整后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各学部/直属学院每学期开学初对本教学单位学生的成绩进行核查,对学习成绩欠佳的同学进行必要的学业警示,并通知到本人。

第三十三条学生留级(延长学习年限)一般由本人申请,经学部/直属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同意,教务处和学校主管本科教学领导批准后方可留级(延长学习年限)。学业留级(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两周内办理学业留级(延长学习年限)手续。

第三十四条学业留级相关规定不适用于第二学士学位本科生。

第八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在读一年级或二年级的本科生可以按照《中国传媒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六条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由学校统一组织,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

第三十七条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

第三十八条转入学部/直属学院对转专业学生原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专业学生须达到转入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三十九条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十条我校符合转学条件学生申请转出的,学生提出申请,我校出具学生成绩单、学习情况等证明,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转入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接收。

第四十一条符合转学条件的外校学生申请转入的,由转入专业所在的学部/直属学院、教务处审核学生的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并须经过学部/直属学院、学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如符合条件可以转入,我校对批准转入的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九章休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因病或创业,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1.经校医院诊断,有传染病或因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2.创业休学,参见《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就业创业管理规定》的创业界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部/直属学院、我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认定后,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办理。

第四十四条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同时提交家长知情同意书,经学部/直属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同意,教务处和学校主管本科教学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学。学生休学期间必须退掉所有已选课程。

第四十五条休学原则上以一学年为单位办理,学生申请休学最多不能超过两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六年、创业学生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八年,仍不能完成学业者,则予以退学。除非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学生在大四春季学期不允许办理休学,如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办理休学的,必须在秋季学期办理复学手续。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四十六条休学期满,学生应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之内(疾病除外)申请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审查合格,学校主管本科教学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学,并按下列规定办理:1.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经所在学部/直属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和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2.创业休学申请复学时,须提供我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部/直属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和学校主管本科教学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者,依其选修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七条如需再次休学,学生可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学,但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最长有效修业年限。

第四十八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3.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保留学籍

第四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保留学籍:

1.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超过规定时间将不再保留学籍;

2.学生参加学校组织境内外交流或跨校联合培养项目超过一学期(含一学期,包括

2+2项目和3+1项目)的;

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办理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的。

第五十条学生办理保留学籍一般由本人申请,同时提交家长知情同意书,经学部/直属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同意,教务处和学校主管本科教学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五十一条原则上保留学籍以一年为办理单位。学生申请保留学籍最多不能超过两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六年、创业学生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八年,仍不能完成学业者,则予以退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保留学籍者,该学期按保留学籍计算。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必须退掉所有已选课程。

第五十二条保留学籍期满,学生应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之内申请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审查合格,学校主管本科教学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学。保留学籍期间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2.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或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3.参加学校组织境内外交流或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复学后原则上在原班级继续学习。

第十一章退学

第五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不合格(已重考、重修合格课程除外,实践学分除外)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分者;

(二)学生在前三学年内每一学期所取得的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低于12学分(含12学分)者(不包含实践学分和重考课程);

(三)学业留级一年内未通过不及格课程学分的70%者;

(四)一学期内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者;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九)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含休学、留级、保留学籍等)未完成学业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十一)若学生意外身故,应由学部/直属学院或学生亲属代为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因(一)、(二)、(三)情形应予退学者也可申请学业留级。学业留级的具体办法参见本管理规定第七章规定。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退学申请书应附学生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并由辅导员核实后签字确认。

第五十四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需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对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学校校园网“通知公告”栏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七天,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六条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学生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七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业期满一学年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学业未满一学年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2.学生退学后学费的处理按《中国传媒大学学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二章毕业与学位

第五十八条我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六十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但因个别课程、实践环节或毕业设计(论文)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结业的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允许在结业后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本规定第十二章第五十九条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二条修读辅修专业者,因辅修专业课程没有完成,不允许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可在毕业离校后申请修完剩余课程(须在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予以撤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本管理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中国传媒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传教字[2015]180号)同时废止。

本管理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应当事先经教务处批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向学校申请入学时,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树立厚德、博学、唯实、求新的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注册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

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内如果病未痊愈的,可适当延长一年,但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四年。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按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对学生做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应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及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

学生手册考试自测试题

学生手册考前专项复习 梁劲仁 此文档为学生手册的考察热点题目,并且在此为大家圈划考试常考的篇章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广州大学学生文明行为准则 3.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4.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5.广州大学普通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6.广州大学学生评优评先和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7.广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试题页(请复习后自测) 一、填空题 1、学生在校期间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要给予_____;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或学生处给予________,督促其改正错误。 2.根据我校规章制度的规定,学生不得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凡参与者,___________。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者,情节特别恶劣的给予____________。 3、根据我校有关规章制度,学生违反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__________。 4、根据我校的规章制度,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在集体宿舍留宿异姓或在异姓宿舍留宿,违犯者给予__________________。 5、学生在学校进行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有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骗取财物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___________。 6、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和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给予_____________。 7、根据我校的规章制度,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至人人身伤害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其中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_______________。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 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出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深圳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深圳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 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 须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 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深圳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组织进行。对患有疾病包括新患 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 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两周内办理 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 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 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对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 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学 校将撤消其选课资格。 一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校注册系统中为学生注册并在学生证 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 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 明办理续假手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学生放弃 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补办学生证后,缓期办理验证手续。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注册后学生因病、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附件: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开办的中等职业教育班;适用于学年制和学分制学业水平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也可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入学。 第四条学校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的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对按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由学校在开学后到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对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后按专

业大类注册,确定专业方向后再按专业方向注册。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新生注册获得学籍或从外省转入学籍后,江苏省教育厅为该学生编制全省唯一的学籍号①及电子注册号②.①学籍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唯一身份标识码,不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学籍号为一组22位编码:1—8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2位的序号组成),9-12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13-18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19-20位为班级号,21-22位为班内学生序号。②电子注册号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唯一标识,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变化。电子注册号为26位编码:1-4位为该学生的入学年份,5-12位为学校代码(学校代码为所属组织机构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 2位的序号组成),13—16位为该学生的毕业年份,17-22位为专业代码(采用教育部2010版专业代码,若修读教育部2000版专业,则前两位为0),23-24位为班级号,25—26位为班内学生序号。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建立学籍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XX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XX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应当由本人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材料,按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申请延期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延期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准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患病、创新创业实践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 -1-

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患有疾病的新生,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2-

广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广大…2004?137号签发人:李训贵 印发《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等两个教学管理文件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和《广州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修订)》业经2004年7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九日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4年修订) 为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学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包括插班新生)入学,必须持有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超假不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规定报到时间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及其它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严重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患有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其他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但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可以康复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治疗费用自理,所交费用部分或全部退还本人。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病情确已好转,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学校教务处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校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只有办理了注册手续,才能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虽经请假但超假两周仍不注册者,亦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学院对未按期注册的学生,要按病假、事假或旷课如实记载;从学期开学第一天起,连续三天向教务处报告本学院学生注册情况,并附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 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 3月修改稿) 第一章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入学体检复查由清华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清华大学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校医院诊断经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即回家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

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五条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前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年秋季学期须缴齐当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本科学制四年(建筑学学士学位学制五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八条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70学分,五年制建筑学专业为190学分(各专业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九条学生每个春、秋季学期取得的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应不少于13学分,否则将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处理。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民大校发﹝2009﹞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中央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家庭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体检标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

学前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身体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凭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者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含)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学校有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者,不得注册和修习课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学分与课程 第七条标准学制为4年的,学习年限为3-5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学习年限为4-6年。实行双学期制,每学年分为两个标准学期,一般每学期为20周,根据当年春节日期有所调整。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1.学生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可提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一年。 2.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标准学制最后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编辑/作者:上传时间:2007-10-28 15:53:47 访问量: 4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山东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我校标准学制分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本硕连读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二年。 第四条学校实行按学科门类(或学院、专业)招生制度。一般二年级以后实行专业分流。第五条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广州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

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 105 广州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规定 (2010年10月修订)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的评定、发放与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凡属非定向培养的全脱产研究生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均可申请普通奖学金: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合格。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 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含生活补贴)为每生每月2000元,每年按12个月发放。博士生导师要在学校发放奖学金的基础上,从个人科研经费中每月为博士研究生支付补贴200元。该标准自2010年9月起执

广州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手册 106 行。 (二)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工作或参加工作累计时间不满2年的,每生每月200元;入学前参加工作累计时间满2年的,每生每月220元;入学前参加工作累计时间满4年的,每生每月240元。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每年按12个月发放。 2.硕士研究生除按规定可申请普通奖学金外,同时还可享受广东省和学校给予的地区生活补贴,每生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三、普通奖学金的发放 (一)一年级研究生入学报到时,将本人填写的《广州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交所在学院(所),院(所)根据其入学时的德、智、体诸方面的表现加具意见并在入学后2周内报研究生处审定。普通奖学金的发放由财务处会同研究生处于每年5月、11月按半年标准划拨到个人。 (二)普通奖学金的发放期限与《广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所规定的学制一致。凡在学期间休学的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复学后,奖学金的发放可根据休学时间顺延。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凡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规章制度,受学校纪律处分的研究生,视其情节扣发或取消普通奖学金(含生活补贴): 1.受记过处分的,扣发半年普通奖学金。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3.被开除学籍者,取消普通奖学金。 (二)退学的不再享受普通奖学金。

东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东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 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应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严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短期治疗(一年之内)不能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短期治疗可达到新生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经学生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时间计入弹性学制年限内。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可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不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不能使用学校教学资源。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者,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考勤、考核和成绩记载 第五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者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予退学。 第六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送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查;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院(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审批材料留系存查。学生外出进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活动期间,请假由带队教师批准。学生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请假手续;或因不遵守校纪而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遇意外事故,一切责任由当事者自负。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者五级记分制记载,获得60分(及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并根据成绩等级确定学分绩点(详见《东南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考核成绩及学分绩点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详见《东南大学学生行为规范综合考评实施细则》)。体育成绩的评定详见《东南大学体育教学及考核规则》。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邵院政字[]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案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案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邵阳学院新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各系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予以新生电子注册;待新生电子注册成功后,正式取得邵阳学院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由学校招生部门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原单位或回家治疗,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周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交清学费或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来校注册者,由学生所在系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教务处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学籍。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学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新生入学应当持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和《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资格期限为1年,学生在提交申请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确定,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广州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广州大学学籍管理 规定

广大〔〕137号签发人:李训贵 印发《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等两个教学管理文件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和《广州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修订)》业经7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九日

广州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为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学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包括插班新生)入学,必须持有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超假不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规定报到时间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及其它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严重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患有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的其它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但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内能够

康复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治疗费用自理,所交费用部分或全部退还本人。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病情确已好转,须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学校教务处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校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的时间,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只有办理了注册手续,才能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虽经请假但超假两周仍不注册者,亦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学院对未按期注册的学生,要按病假、事假或旷课如实记载;从学期开学第一天起,连续三天向教务处报告本学院学生注册情况,并附上未到校学生的名单。 第六条凡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而未经批准复学的学生,不能注册。 第二章学制、专业、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条学校以学科划分为基础,按照一定的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计划设定专业。 第八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一般为4年,部分专业标准学制为5年。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部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1983年1月20日,教育部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必须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现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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