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色基本规则及运用范围

颜色基本规则及运用范围
颜色基本规则及运用范围

颜色基本规则及运用范围

(一)颜色通用规则

绿色:好、通行、安全、优等、放心等;

蓝色:较好、控制、合格等;

黄色:较差、限制、不良、注意、观察等;

红色:差、禁止、危险、废品、违反、停止等。

适用于公司厂房、厂区、库房、库区、休息室、会议室;设备,备品备件,仪器仪表,铭牌;安全、生产、设备、质量标识等。

(二)生产现场安全色规则

1.单一色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和消防的意思。凡是禁止、停止和有危险的器件设备或环境,应涂以红色的标记(2)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注意。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都应以黄色表示。

(4)绿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凡是在可以通行或安全的情况下,应涂以绿色标记。

(5)黑色。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图形符号和警告标志的几何边框。

(6)白色。作为安全标志红、蓝、绿的背景色,也可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和图形符号。

2.对比色

安全色与对比色同时使用时,安全色与对比色的条纹应相等,即各占50%,斜度与基准面成45°。黑色与白色互为对比色。

(1)安全色与对比色的相间条纹

A.红色与白色相间条纹。表示禁止通行、禁止跨越危险的环境,用于公路、交通等方面所用的防护栏及隔离墩。

B.黄色与黑色相间条纹。表示特别注意的意思,用于起重吊钩、平板拖车排障器、低管道等方面。

C.蓝色与白色相间条纹。表示指示方向,用于交通上的指示性导向标。

D.绿色与白色相间的条纹。与提示标志牌同时使用,更为醒目的提示人们。

第十一条使用列举

(一)单色使用范围

1.红色

禁止、停止和有危险的器件设备或环境涂以红色的标记。如禁止动用的标志、通行禁止标志、消防设备、停止按钮和停车、刹车装置的操纵手柄;指示器上各种表头的极限位置的刻度;机器转动部件的裸露部分,如飞轮、齿轮、皮带轮等轮辐部分;高腐蚀和毒性罐、高压管路;危险信号旗、灯等。

2.黄色

需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或环境涂以黄色标记;坑池周

围的警戒线等;如警告标志、通行警告标示、道路交通路面标志;各种飞轮、皮带轮、砂轮机罩及防护罩的内壁;楼梯的第一级和最后一级的踏步前沿、防护栏杆(扶手部分用黄、黑相间线)及警告信号旗、灯等。

3.蓝色。指令标志、交通指示车辆和行人行驶方向的各种标线等标志。

4.绿色

表示车间厂房内的安全通道、行人和车辆的通行标志、急救站和救护站等;消防疏散通道和其他安全防护设备标志;机器启动按钮及安全信号旗等。

5.其他颜色

黑、白两种颜色一般作安全色的对比色,主要用作上述各种安全色的背景色,例如安全标志牌上的底色一般采用白色或黑色。

(二)安全色与对比色相间条纹使用范围

1.红色与白色相间条纹

厂区和厂房内的通行等方面所使用防护栏杆及隔离墩表示禁止跨越;固定禁止标志的标志杆下面的色带。

2.黄色与黑色相间条纹各种机械在工作或移动时容易碰撞的部位,如移动式起重机的外伸腿、起重机的吊钩滑轮侧板、起重臂的顶端、四轮配重;平顶拖车的排障器及侧面栏杆;门式起重和门架下端;剪板机的压紧装置;

冲床的划块等有暂时或永久性危险的地方或设置。

3.蓝色与白色相间条纹

交通上的指示性导向标志。固定指令标志的标志杆下部的色带。

4.绿色与白色相间条纹

固定提示标志杆上的色带。

(三)颜色粉刷要求

1.安全色与对比色相间的条纹宽度应相等,即各占50%。要求两种颜色间的宽度应相等,一般为100mm,但可根据机器大小和安全标志的位置的不同,可采用不同的宽度,在较小的面积上其宽度要适当的缩小,每种颜色不能少于两条,斜度与基准面成45°。在设备上其倾斜方向应以设备的中心线为轴线对称方向。有两个相对运动的剪切或挤压棱边上条纹的倾斜方向应相反。

2.凡涂有安全色的部位,最少半年检查一次,保持整洁、明亮,如有变色、褪色等不符合安全色范围和逆反射系数低于70%的要求时,需要及时重涂或更换,以保证安全色的正确、醒目,以达到安全目的。

(四)电气设备安全色

1.变电站母线的涂色L1相涂黄色,L2相涂绿色,L3相涂红色。在设备运行状态,绿色信号闪光表示设备在运行的预备状态,红色信号灯表示设备正投入运行状态。

2.颜色分类应用表

《鹿特丹规则》与《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对比

《鹿特丹规则》与《海牙规则》《汉堡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对比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如在航海过失造成的损失可以免责。《维斯比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汉堡规则》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全面彻底的修改,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与举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即完全过失责任。明显的扩大责任人的责任。《鹿特丹规则》也采用了完全过失责任,废除了现行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但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不同于《汉堡规则》。承运人除了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外,还可以通过证明存在一项或多项免责事项免除其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除非索赔方可以证明免责事项的产生是归因于承运人的过失。《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是,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和妥善管理货物的义务。《鹿特丹规则》原则上秉承了上述规定,但其具体义务内容有所不同。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海牙规则》第四条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 《海牙规则》是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方式的发展,这种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 《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都规定如果以集装箱或托盘或类似集装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赔偿;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 《鹿特丹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害的赔偿责任为每单位875特别提款权或者毛重每公斤3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对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该迟延交付货物运费的2.5倍。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 《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四、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 《维斯比规则》(1)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2)从缔约国港口起运(3)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即当事人选择适用该公约) 《汉堡规则》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传统的海上区段以外的其它领域,包括与海上运输连接的陆上运输,铁路、公路、内河水上运输甚至是航空运输都包括在内。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

浅谈设计中色彩运用的发展趋势

浅谈艺术设计色彩运用的发展趋势 摘要:现代设计已从造型时代演变为色彩主导设计的时代,色彩可以使人产生丰富的联想和强烈的感性认识,在现代艺术设计中,人们要求设计产品不仅能满足物质需求,更重要的是要具有一定的文化品味,从精神需求上当作人类心灵和情感的投射。加大对色彩设计与研究的力度及深度,把握色彩运用的发展趋势与特征,确立色彩在经济活动与艺术设计中的重要地位,是促进国内色彩设计、色彩营销等不断走向成熟,并且利用色彩为企业带来效益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艺术设计色彩运用发展趋势 一、设计色彩的价值 有形就有色,色彩是重要的视觉语言,它传递信息、蕴神寓意,所以色彩是消费者确认设计价值的重要因素之一。科学实验证明:人类觉察外部信息有80%是通过眼睛获得的。在常态下,人们观察物体时,首先引起视觉反映的是色彩。色彩作为人类“第一视觉”,是最易震撼心灵和传达情感的。在诸多设计因素中,色彩对人最有吸引力,具有先声夺人的艺术魅力。对于产品的外形,人们是通过理想接受的,是理性的,而对于色彩的选择完全出于本能与直觉,是感性的。机能相同、外形同样的一件产品,如果改变色彩,就有可能带来畅销和滞销的差别。任何产品为了推销,必须引人注目。一件产品之所以引人注目,色彩起着比外形更强、更直接的作用。工业设计色彩专家安契尔·霍金(Anchor·Hocking) 认为:“色彩能直接影响人类的思维状态与心理活动,这是商品和生产销售的命脉,甚至关系到家庭生活的美满幸福,它是感染你心灵的窗户……你所居住的环境和自然条件,涉及到你桌上、床头陈列品的色彩,都是促使你条件反射的第一信号。” (一)色彩具有先声夺人的艺术感召力 我们生活的世界是一个色彩的世界。色彩这位“自然的化妆师”把一切自然景物打扮得五光十色,绚丽多彩。生气勃勃的大自然色彩与人的生活发生密切的联系,向人们展示着物质、生命、存在和运动状态。视觉是人们认识世界的窗口,客观世界作用于人的视觉器官,通过视觉器官形成信息,从而使人产生感觉和认识。来自外界的一切视觉形象,如物体的形状、空间、位置的界限和区别等,都是通过色彩和明暗关系来反映的,人们必须借助色彩才能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因此,色彩是传输信息,吸引人的注意力的主要手段。由于人的视觉对于色彩有着特殊的敏感性,因此色彩所产生的美感魅力往往更为直接。“色彩的感觉是一般美感中最大众化的形式。”具有先声夺人力量的色彩是最能吸引眼睛的诱饵。人们在观察景物时,无论男女老幼,视觉的第一印象乃是色彩的感觉。显然,色彩在视觉艺术中具有十分重要的美学价值。现代色彩生理、心理实验结果表明,色彩不仅能引起人们大小、轻重、冷暖、膨胀、收

海牙规则

大家下午好,我们这一组与大家一起分享和探讨的题目是:《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制度与现有国际公约、我国法律的比较。首先,我先介绍一下这几大规则制定的背景。 《海牙规则》无论是对承运人义务的规定,还是免责事项,索赔诉讼,责任限制,均是体现着承运方的利益。而对货主的保护则相对较少。这也是船货双方力量不均衡的体现。《维斯比规则》是对海牙规则的继承和补充,依然偏重保护承运人利益。 由于《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很不彻底,广大发展中国家希望另订立更理想的国际海上运输法。1978年3月由UNCITRAL在汉堡正式通过了《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为《汉堡规则》。它是发展中国家在航运领域中争取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所获得的成果,但是汉堡规则施行的并不成功,世界重要的航运大国几乎没有加入。 此后,随着A. 货物运输集装箱化,尤其是多式联运的发展。 B. 海牙维斯比规则调整范围狭窄,只适用于提单或类似的物权凭证;而且承运人责任期间也比较短 C. 海牙维斯比规则中某些除外责任过于偏向承运人, D. (汉堡规则矫枉过正的失败)汉堡规则彻底颠覆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责任体系,采取过错推定责任,一旦发生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就推定承运人应该负责,除非承运人自己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损失发生。由UNCITRAL制定的鹿特丹规则,于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应运而生。 中国海商法第四章较多参考了海牙维斯比规则,但是中国海商法和鹿特丹规则在整体上都没有明显地偏向船货任何一方。 下面我简单的介绍一下《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制度与现有国际公约、我国法律的比较。我们组是基于四个角度来分析的:责任期间,责任基础(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责任限额,延迟交付。 一.责任期间 海牙/维斯比——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写下穿时止,俗称“钩到钩” 汉堡规则——在装货港、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时间,俗称“港到港” 鹿特丹规则——自承运人接受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的整个期间,俗称“门到门” CMC——对集装箱货物,采用“港到港”,对非集装箱货物,采用“钩到钩”,对于多式联运货物,其责任期间为自承运人接受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的整个期间。 可以看出来,随着现代物流业发展,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要求越来高。《鹿特丹规则》将承运人的该项义务延伸至整个海上航程,加重了承运人的义务。但为了便于承运人接受该项变革,新规则同时改变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即必须由索赔方承担货损的原因是由于船舶不适航所造成的举证责任,这也体现了国际条约在制定的过程中寻求利益平衡的特点。 二.责任基础(归责原则&举证责任) 1.海牙及维斯比规则 归责原则:不完全过失原则 “不完全过失原则”的含义是指一般情况下采取过失原则,即有过失就有责任,但同时又有例外情况。《海牙规则》中规定了一项法定免责,即船长和船员在驾驶、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承运人可免责。这一规定就是过失原则的例外,所以称作“不完全过失原则”。 举证责任: 1. 管货义务:承运人承担实质举证责任 2. 免责事项:1-16项索赔方举证

设计中色彩的重要作用

设计中色彩的重要作用 摘要:从设计方面来讲,色彩在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缤纷色彩它是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也是非常重要的元素。它可以凸显主题,可以达成画面的平衡。这篇文章就浅谈一下色彩在设计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色彩;心里;广告设计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色彩也在设计中彰显出非常重要的作用。应该说色彩成了色彩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块,在现在这个竞争激烈的时代,尤其是在商品领域,为了要使一个商品引人注意,色彩的运用那就要讲究了。在广告设计中,色彩的准确拿捏能让一个商品突出它的特点,从而达成对商品的宣传 二、色彩基本知识 (一)色彩的分类 在这个繁华的世界,因为有了色彩才变得缤纷,正因为色彩显得非常重要,所以我们加深对它的认识与研究。我们对它们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分法,一种是原色,复色,间色。另一种分为有彩色系和无彩色系。 1、种类 复色:我们通常称它是第三次色,它是两个间色混合,一种原色如果跟它相对应的间色混合也能得到复色。 原色:我们将不能再次进行分解的基本色彩称为原色。 间色:两个原色相互混合得到间色。 2、色彩的体系 有色体系:光的波长和振幅一起决定,波长决定色相,而振幅决定色调。它们包括了课件光谱中全部色彩 无彩色系:我们成为灰色系列,它是由黑,白,灰相融,呈现出深浅不一的视觉效果。

(二)色彩的属性 (1)色相:通俗的说色相就是色彩的本来面貌,所以说它是区别色彩不同的重要方法与手段。 (2)明度:它其实就是区别色彩之间明与暗的差别,明度就是色相深与浅与明度的差别。 (3)纯度:多种色彩包含某一种标准色彩的分量。 三、色彩对设计的重要作用 根据科学家们的研究,好的色彩运用能表现出不一样的视觉效果,色彩能给人非常深刻的记忆。我们的大脑神经对色彩的反应最快。在开始时我们人类对色彩的感知是80,而对形状则只20。2分钟后色彩感知为60,形状为40。根据这些研究成果我们有理由,这充分说明了我们观察物体时,最让我们敏感的是色彩。 在平面设计中,色彩的统一于运用同样非常重要。对于设计师来说,色彩决定了广告品能否成功的关键。 (一)色彩的表现力 色彩强大的表现力那是无法说明的超强效果,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色彩在我们生活环境中占有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我们生活中重要的一员。 1、色彩是感觉or知觉 色彩的感知研究是非常复杂的研究。经研究发现色彩与我们的文化,爱好等都有联系,也就是说同一种颜色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心情下产生的感觉是不一样的。就像在夏天,我们看见红色,我们就会感觉暴躁。 2、色彩的心里作用 色彩刺激我们知觉,一种是直接。还有一种就是间接。直接的心里效应:红色,会让我们感觉情绪激动,血压升高。蓝色会让我们情绪安静、安详。还有像儿童就会用一些鲜明的色彩来引导他们智力发展。而不会用黑色等沉重的颜色,因为这样会让他们感到压力。而像会议室偏冷色系,不会用红或者黄。色彩的心里作用也在设计中发挥的非常好。 (二)色彩的记忆 人对色彩的记忆会由个性、年龄、个性、自然环境和社会背景等多种原因导致,而且差别大。一般总体来说,暖色系的比冷灰色系色彩记忆要强,原色比间色容易记忆,高强度色彩记忆较高,明清色比暗色容易记忆。华丽德比朴素的要容易记忆。因背景不

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之间的区别 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在内容上发生了质的变化,对当事各方利益的保护更加合理,也适应了不断发展的航运技术的要求。总的来讲,这三个国际公约实质上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海牙规则》由于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船东的强大势力和航运技术条件的限制决定了《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要求不会十分严格,因此《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维斯比规则》对这点没加任何修订。《汉堡规则》则将其改为了“推定的完全过失原则”。 所谓“过失原则”是指有过失即负责,无过失即不负责,一般国家的民法多采用这一原则为基础。《海牙规则》总的规定也是要求承运人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但同时又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契约”可以要求免责(也是《海牙规则》遭非议最多的条款),即有过失也无须负责,因此,《海牙规则》被认为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原则。比起过失原则,这种责任制度虽然对承运人网开一面,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是有着明显的进步意义的。 《汉堡规则》的立场则严格得多,它不仅以是否存在过失来决定承运人是否负责,而且规定举证责任也要由承运人承担,即第五条规定的“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这样承运人的责任大大加重了。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海牙规则》是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方式的发展,这种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因而,《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都规定如果以集装箱或托盘或类似集装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赔偿;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 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 四、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这样,如果当事各方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对同一航运公司所经营的同一航线上来往不同的货物,可能会出现有的适用《海牙规则》,有的不能适用《海牙规则》的奇怪现象。《汉堡规则》则避免了这一缺憾。它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

色彩搭配十大原则

设计配色搭配十大经典法则 【法则一:色彩的黄金法则60:30:10】这是一个很基本的法则。设计师都知道60:30:10,主色彩是60%的比例,次要色彩是30%的比例,辅助色彩是10%的比例。比如一个男士的上装,打一个比方,外套可以用60%,那么衬衫是30%,领带就是10%。如果室内空间的话,墙壁用60%的比例,家居床品、创联之内就是30%。那么10%就是小的饰品和艺术品,这个法则是黄金法则,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都是非常正确的。这个法则在后面讲到的很多法则都可用到,世界最好的设计基本上都脱不了这个法则,这是很简单的道理,但我们往往都会忽略它。有一双会发现色彩的眼睛很重要。我们经常去旅游,也拍了很多照片,更多人会热衷于对美景的赞叹和对当地的风土人情的介绍,但是很少人对色彩有分析。其实60:30:10多少也是得到了自然界的启发。我想在我们整个自然生涯中,旅行就是很好的色彩课。 【法则二:选择配色方案】选择配色方案,也就是说,我们一般两种选择,一种是补色的搭配,一个是叫类色搭配,学过美术都知道,色盘上面,两个颜色相对的就是补色的搭配,类似的颜色就是类色搭配。我们一般在需要营造那种活泼的有动感的空间的时候,选择红与绿、蓝与绿。那么类似色是相近的,比如黄与绿、蓝与紫。 【法则三:勿忘黑色现在我们看到很多所谓现代简约风格都会利用黑色,但是要灵巧运用黑色,而不是用太多的黑色。黑色能够让任何一个色彩看起来干净,但它本身并不是一个重点,它能够给家庭营造一种对比平衡。巧妙的运用黑色,可以是一个黑色的箱子,画框,做一种点缀,效果是十分不错的。 【法则四:听从自然的教导只要是在地球上,你看到地球是什么颜色,是大地土壤,中间是群山。】它是介于深和浅之间。我也看到很多人的很多作品,如果没有遵循这个法律,非

颜色搭配原则

PPT颜色搭配原则 1.确定PPT页面的颜色基调: 在PPT颜色设计时,第一步就要确定一种色调,使用红色还是蓝色做主色调,是选冷色调还是暖色调。如果PPT设计过程没有一个统一的色调,就会显得杂乱无章。 2.同一性原则: 将色调相同的搭配在一起,形成统一的色调群。 技巧:同一色调的PPT搭配,可以利用渐变填充来使PPT效果不那么呆板。 色数:这个原则下的PPT,整套PPT的颜色一般不超过2个 3.类似性原则: 在PPT设计时用类似色进行怕PPT颜色的设计。 类似色的含义:类似色是指颜色在色调与色调之间有微小的差异,较同一色调有变化。 技巧:固定同一色相,调整亮度或者饱和度,再根据你的PPT使用场合来确定PPT的颜色,这样不会使你的PPT产生呆滞感。 色数:这个原则下的PPT,整套PPT的颜色一般不超过3-4个。 4.对比性原则:

将相隔较远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色调搭配在一起进行PPT的配色,即用对比色进行PPT颜色的设置,有关对比色的介绍可以观看小编的经验 对比色因为色彩有明显的差异,造成视觉上鲜明的对比,产生一种对比的协调感。 技巧:进行对比色调的PPT搭配时,要考虑对比色块的面积的大小,饱和度和亮度。最重要的是必须找到平衡它们之间关系的一种色彩,比如说黑色、灰色调、白色等。 对比色可以使文字、图片、表格甚至是背景色的对比。例如:上面一行字用黑色,下面一行字就用红色 1.5.添加辅助色的原则——黑、白、灰 在PPT配色中,出现大块的、颜色艳丽的色块,容易使读者产生强烈的刺激导致阅读的疲劳,这时就需要添加辅助色,使整个PPT版面平稳的过渡。 综上所述,PPT配色主要包括色彩的对比、色彩的辅助(即色彩的平衡)以及色彩的混合三大方面。

浅析海牙规则适用范围

浅析《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 《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其使用范围,主要规定在第10条,即“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vention shall apply to all bills of lading issued in any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将该条款译为中文后通用译法为:本公约各项规定,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对此可能引发两种理解。一种是:本公约各项规定,仅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对于在非缔约国签发的提单,不予适用。另一种是,本公约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一切提单,但并不排除对于在非缔约国签发的提单适用的可能性。 这两种理解的差异在于第一种理解会限制公约的适用,将其限于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对于在非缔约国签发的提单无论如何也得不到适用。即便提单上注明适用,但由于该提单不在缔约国内签发,也不能适用。相反,第二种理解会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使其不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而且对在非缔约国签发的提单适用公约留下余地。 由于《海牙规则》缔结较早,现己经无从获取缔结当时的谈判记录、草案、会议记录等补充资料,只能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条约应就其用语按照上下文并参照其目的和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予以解释。 首先,条约的用语应结合上下文推定具有通常的意义。与第10条相关的条款有第5条和第6条,即“本规则中的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契约,但如由租船契约的船舶签发的提单,则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和“对于非普通贸易的一般商业货物运输,如由于货物性质、状况或者运输环境所需,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只要不违反公共秩序,可就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对船舶适航和管理货物的责任等,自由达成协议,但以不签发提单为条件,并将这种协议的条款载入不得流通的单证之中。”这两个条款也都是关于《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的。结合第5条和第6条,进一步探宄第10条在上下文中产生的自然和通常的意义,仍然不能得出《海牙规则》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这样一个特殊的含义。相反,这两条都从不同角度强调了《海牙规则》对于提单的适用性。 其次,条约用语的通常含义应全面考察条约的宗旨和目的后得出。《海牙规则》的目的和宗旨是统一和明确承运人应承担的最低责任和义务,减少法律冲突,保证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的顺利进行。为此,《海牙规则》要求缔约国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实施公约,公约对于缔约国而言,具有强制性。对于非缔约国而言,尽管不具有强制性,但考虑公约的目的和宗旨,公约也希望扩大其影响力,能够在非缔约国范围内得到任意性的适用。因此,如果将第10 条解释为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这种解释会人为地缩小《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是有违其目的和宗旨的。 最后,善意的原则来源于“约定必须遵守”。第10条明确了对于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必须适用《海牙规则》,这是强制性的,是必须遵守的,不由当事人的意志而改变,也不由当事人选择了适用其他法律而受到影响。同时,这种理解和解释也符合《海牙规则》英文本第10条中“shall”的原意。 进一步从英文本第10条的措辞来看,英文本来用的是“shall apply to”,其含义是“应当适用”,而没有“仅适用”的意思。如果指的是“仅适用”,那么,其英文本就应该是“shall only apply to”。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1924年《海牙规则》制定后,1968年国际社会通过的《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中,对原有的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其中,对第10条修改为3款,第1款为:本公约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在两个不同国家港口之间运输货物的每一提单,如果:1、提单是在一个缔约国签发;2、或者货物是从一个缔约国港口起运;3、或者提单中所载或为提单所证明的契约规定,本契

色彩搭配的配色原则

色彩搭配的配色原则 色彩搭配方案(一) 色彩搭配在中国 “色彩搭配”咨询这一理念在20世纪末才开始传入中国,对于大多数中国人只敢穿黑、白、灰、蓝来说,这无疑是个很大的惊喜。十年来,“色彩搭配”咨询已经风靡了中国的大江南北,对于人们的穿衣打扮指导,促进商业企业的新型营销,提高城市与建筑的色彩规划水平,改善全社会的视觉环境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色彩搭配在世界 “色彩搭配”咨询在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已相当成熟,其实早在30多年前就已经有一套科学的方法能让你非常清楚颜色该怎样选择和搭配——1974年美国的卡洛尔·杰克逊女士发表色彩四季理论,1983年,英国的玛丽·斯毕兰女士在原有四季的基础上,根据色彩冷暖、明度、纯度等三大属性之间的相互关系把四季扩展为十二季,从而彻底解决了人的色彩季型的划分问题,使人们对色彩的运用更方便,选择更简捷,范围更宽泛。现在,日本全国有近40万名“色彩搭配”设计师;英国、美国等国家的色彩设计公司都拥有一批专门的色彩设计

人员,专业“色彩搭配”设计师活跃在流通、建筑及环境企划、室内设计、广告和服装设计等各个行业。 色彩搭配方案(二) 色彩搭配的配色原则 1)色调配色:指具有某种相同性质(冷暖调,明度,艳度)的色彩搭配在一起,色相越全越好,最少也要三种色相以上。比如,同等明度的红,黄,蓝搭配在一起。大自然的彩虹就是很好的色调配色。 2)近似配色:选择相邻或相近的色相进行搭配。这种配色因为含有三原色中某一共同的颜色,所以很协调。因为色相接近,所以也比较稳定,如果是单一色相的浓淡搭配则称为同色系配色。出彩搭配:紫配绿,紫配橙,绿配橙。 3)渐进配色:按色相、明度、艳度三要素之一的程度高低依次排列颜色。特点是即使色调沉稳,也很醒目,尤其是色相和明度的渐进配色。彩虹既是色调配色,也属于渐进配色。 4)对比配色:用色相、明度或艳度的反差进行搭配,有鲜明的强弱。其中,明度的对比给人明快清晰的印象,可以说只要有明度上的对比,配色就不会太失败。比如,红配绿,黄配紫,蓝配橙。 5)单重点配色:让两种颜色形成面积的大反差。“万绿丛中一点红”就是一种单重点配色。其实,单重点配色也是一种对比,相

平面设计中的色彩运用

平面设计中的色彩运用 论文导读:平面设计艺术作品作为视觉传达艺术中的主要组成部分,经理了从工业化到信息化社会的转变。色彩是一种语言,一种信息,色彩具有感情,能让人产生联系,让人感到冷暖,前后,轻重,大小等。我们在这方面不仅着重色彩感情规律在平面设计中的作用,而且还要注意色彩组合在平面设计中的运用。关键词:平面设计,色彩,色彩组合 平面设计艺术作品作为视觉传达艺术中的主要组成部分,经理了从工业化到信息化社会的转变。而中国的平面设计艺术在观念上,功能上和形式表现上,都备受东西方文化思潮和艺术风格的影响,在现代设计多元化发展的大趋势下,以往平面设计中运用的法则正逐渐被打破,固有的符号现象被解构,人类在跨越世纪的里程碑中力求找到合理化的视觉空间,为平面设计提出了新的设计需求。 色彩是一种语言,一种信息,色彩具有感情,能让人产生联系,让人感到冷暖,前后,轻重,大小等。一件设计作品,一般包含三个元素:色彩、图像、文字。这三个元素中,以色彩较为重要。人对色彩是相当敏感,当他们首次接触一件设计作品,最先攫取其注意力的,就是作品的颜色,其次是图像,最後才是文字。色彩给其他人的印象特别强烈,所以设计师最容易通过色彩去表达他的设计意念,而身为设计师,就必须懂得和色彩沟通,了解他们。要充分展现色彩的魅力,首先必须认真分析研究色彩的各种因素,由于生活经理,年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生理反应有所区别,人们有一定的主观性,同时对色

彩的象征性,感情性的表现,人们有着许多共同的感受。在色彩配置和色彩组调设计中,设计师要把握好色彩的冷暖对比,明暗对比,纯度对比,面积对比,混合调和,明暗调和等。保持画面的均衡和色彩的条理性。 色彩运用是门学问,它在平面设计中占有重要的位置。牵涉的学问很多,包含了美学、光学、心理学和民俗学等等。心理学家近年提出许多色彩与人类心理关系的理论。他们指出每一种色彩都具有象徵意义,当视觉接触到某种颜色,大脑神经便会接收色彩发放的讯号,即时产生联想,例如红色象徵热情,於是看见红色便令人心情兴奋;蓝色象徵理智,看见蓝色便使人冷静下来。经验丰富的设计师,往往能藉色彩的运用,勾起一般人心理上的联想,从而达到设计的目的。色彩和心理联想的理论,对设计师来说是个重要的发现。他们在选择运用何种色彩时,须得同时考虑作品面向的是那一个社群,以免得出反效果。蔡启仁先生举例,紫色在西方宗教世界中,是一种代表尊贵的颜色,大主教身穿的教袍便采用了紫色;但在回教国家内,紫色却是一种禁忌的颜色,不能随便乱用。假如设计师不留意色彩的潜藏语言,只自顾自发挥,就有可能传达了错误的讯息。 我们在对平面设计这一领域中色彩特性对涉及主题影响的研究中发现,要做好色彩的应用就不得不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色彩感情规律在平面设计中的运用;二是,色彩组合在平面设计中的运用。 色彩感情规律在平面设计中的运用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区别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的区别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均是“不完全过失责任”。《海牙规则》下承运人基本义务: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和妥善管理货物的义务。《鹿特丹规则》原则上秉承了上述规定,但其具体义务内容有所不同。 《汉堡规则》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即完全过失责任。 《鹿特丹规则》也采用了完全过失责任,废除了现行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但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不同于《汉堡规则》。承运人除了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外,还可以通过证明存在一项或多项免责事项免除其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除非索赔方可以证明免责事项的产生是归因于承运人的过失。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 《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 《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 《海牙规则》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方式发展,这种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 《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都规定如果以集装箱或托盘或类似集装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赔偿;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 《鹿特丹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害的赔偿责任为每单位875特别提款权或者毛重每公斤3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对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该迟延交付货物运费的2.5倍。《鹿特丹规则》关于责任限额的规定都高于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 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 《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 四、公约适用范围不同

色彩搭配的法则 60:30:10

法则一:色彩的黄金法则 60:30:10 这是一个很基本的法则。设计师都知道60:30:10,主色彩是60%的比例,次要色彩是30%的比例,辅助色彩是10%的比例。比如一个男士的上装,打一个比方,外套可以用60%,那么衬衫是30%,领带就是10%。如果室内空间的话,墙壁用60%的比例,家居床品、创联之内就是30%。那么10%就是小的饰品和艺术品,这个法则是黄金法则,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都是非常正确的。 这个法则在后面讲到的很多法则都可用到,世界最好的设计基本上都脱不了这个法则,这是很简单的道理,但我们往往都会忽略它。有一双会发现色彩的眼睛很重要。我们经常去旅游,也拍了很多照片,更多人会热衷于对美景的赞叹和对当地的风土人情的介绍,但是很少人对色彩有分析。其实60:30:10多少也是得到了自然界的启发。我想在我们整个自然生涯中,旅行就是很好的色彩课。 法则二:选择配色方案

选择配色方案,也就是说,我们一般两种选择,一种是补色的搭配,一个是叫类色搭配,学过美术都知道,色盘上面,两个颜色相对的就是补色的搭配,类似的颜色就是类色搭配。我们一般在需要营造那种活泼的有动感的空间的时候,选择红与绿、蓝与绿。那么类似色是相近的,比如黄与绿、蓝与紫。 法则三:勿忘黑色

现在我们看到很多所谓现代简约风格都会利用黑色,但是要灵巧运用黑色,而不是用太多的黑色。黑色能够让任何一个色彩看起来干净,但它本身并不是一个重点,它能够给家庭营造一种对比平衡。巧妙的运用黑色,可以是一个黑色的箱子,画框,做一种点缀,效果是十分不错的。 法则四:听从自然的教导 只要是在地球上,你看到地球是什么颜色,是大地土壤,中间是群山。它是介于深和浅之间。我也看到很多人的很多作品,如果没有遵循这个法律,非常会不舒服。像这个图片眼睛往下看的,应该是以黑色为主,顶棚尽量是白色。这样人类会感觉很舒适很踏实,这是给我们最好的提示。 法则五:从图案中提取色彩

海牙规则历史

一点点历史 古代的航海贸易,航海技术不成熟,海盗猖獗,所以,货主一般都是随船同行,等到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后,由货主自行处理货物。相关的规则就适用商人之间的习惯,惯例。 14世纪开始,通过海上贸易发财的商人们,已经不愿意随船幸苦颠簸。货主把精力从照看货物逐渐转移到了贸易业务的经营上。于是,贸易和运输开始分离。在货物装船的时候,承运人就必须给货主签发一份货物收据,这就是最早的提单,一式两联,当货物装船之后,承运人将提单对齐裁开,自留存跟,将另一联交给托运人,由托运人想办法转手给收货人。带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收货人持提单,和承运人手上的那一份对缝交接。所以,有种说法就是载货船舶是浮动的仓库,而提单是开启仓库门的钥匙。那个时候,提单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条款非常简单,更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承运人的免责条款,承运人所有的免责只是普通法下的天灾,公敌行为和货物内在缺陷。 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航运贸易的不断发展,提单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此时,提单已经可以代表货物在市场上流通,提单的可转让性被法院所确认。此时的提单,就在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构筑了一种法律上的关系。收货人在目的港发现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之后,可以凭借提单起诉承运人要求赔偿。承运人越来越意识到,普通法下的免责事由已经不足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于是,便开始利用契约自由原则,并且凭着自己的优势地位,在提单中逐渐增加免责条款减轻或者排除自己的责任。到19世纪末,免责条款已经完全泛滥,甚至连承运人照看货物的过失,船员故意行为,以及船舶不适航,都在免责条款的保护范围之内。承运人“除了收取运费之外,似乎已经没有其他责任可言。”对于承运人滥用免责条款的现象,不但货方极其不满,法官也忍无可忍了。于是经常做出对承运人不利的判决。但是市场对法院判决的反应就是很快的,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承运人更加想方设法的起草免责条款,于是导致了恶性循环。提单的信用度成了很大的问题,航运贸易的发展受到了阻碍。 于是,有的国家开始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承运人的权利加以限制。比如说美国1893年制定的哈特法(Harter Act),为现代海商立法做出了两个很大的贡献:第一,确立了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第二,否定了承运人很多过失免责的权利。 但是,航运是国际业务。仅仅依靠部分国家的努力是没有用的。于是国际海事法委员会(CMI)在1921年荷兰海牙召开了会议,制定了一个规则,命名为海牙规则。一开始,这个规则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的。但是由于这个规则适应了市场的需求,货方,保险人,承运人普遍要求将其上升为政府间的协议,以便国家间关于提单的法律得到统一。于是,最初的海牙规则几经修改之后,于1924年,在26个国家的代表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召开正式外交会议上,得到通过,全名为《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并依旧使用海牙规则这个简单称谓。

海牙规则中英对照37996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Hague Rules"), and Protocol of Signature (Brussels, 25 August 1924)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Article 1 In this Convention the following words are employed with the meanings set out below: (a) "Carrier" includes the owner or the charterer who enters into a contract of carriage with a shipper. (b) "Contract of carriage" applies only to contracts of carriage covered by a bill of lading or any similar document of title, in so far as such document relates to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including any bill of lading or any similar document as aforesaid issued under or pursuant to a charter party from the moment at which such bill of lading or similar document of title regulates the relations between a carrier and a holder of the same. (c) "Goods" includes goods, wares, merchandise and articles of every kind whatsoever except live animals and cargo which by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in stated as being carried on deck and is so carried. (d) "Ship" means any vessel used for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e) "Carriage of goods" covers the period from the time when the goods are loaded on to the time they are discharged from the ship. 第一条 本公约所用下列各词,涵义如下: (a) “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 (b) “运输合同”仅适用于以提单或任何类似的物权凭证进行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在租船合同下或根据租船合同所签发的提单或任何物权凭证,在它们成为制约承运人与凭证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准则时,也包括在内。 (c) “货物”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品,但活牲畜以及在运输合同上载明装载于舱面上并且已经这样装运的货物除外。 (d) “船舶”是指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任何船舶。 (e) “货物运输”是指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期间。 Article 2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6, under every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the carrier, in relation to the loading, handling, stowage, carriage, custody, care and discharge of such goods,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responsibilities and liabilities, and entitled to the rights and immunities hereinafter set forth. 第二条 除遵照第六条规定外,每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有关货物的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

网页设计中色彩运用的研究

生网页设计中色彩运用的研究 内容摘要】本文从XX师范大学教育技术专业学生设计的网页作品出发,对其进行分析,发现设计者在网页设计中存在的色彩运用上的问题。然后结合美学、光学和心理学的特点,依据色彩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具体分析了色彩在网页设计中对浏览者的视觉、心理以及信息传达效率的影响,最后在前人和本人的网页设计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出了在网页设计中运用色彩的一些策略。 【关键词】网页设计;色彩;视觉;心理;搭配 色彩是人的视觉相当敏感的东西,它对人的视觉效果非常引人注目,一个网站设计成功与否,色彩起到一个重要因素。因为网页设计属于一种平面效果设计,在平面图上,色彩的冲击力是非常强烈的,它很容易给用户留下深刻的印象。[1] 因此,在设计网页时,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色彩的运用。而网页的色彩往往是人们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尤其是教育技术专业的学生,由于对色彩理论基础和色彩技能的掌握的弱势,所以在进行网页设计时,对色彩的把握能力不是很强。而教育技术专业的学生对网页设计的水平要求又相当高,所以该专业的学生在网页设计技术的优势下,若能再做好网页色彩的运用工作,那将可以设计出更高水平的网页。对此,本文从广西师范大学教育技

术专业学生的个人网页制作中,来研究该专业在网页设计中的色彩运用。 —、教育技术专业学生网页作品中存在的冋题 在对教育技术专业学生网页作品的观察中发现,他们在网页的框架设计、内容布局和功能实现等方面都表现出比较高的网页设计水平,但是整个网页给浏览者的视觉效果却是欠佳。他们存在的问题可归结为对网页基本色调的确定、色彩的搭配和浏览者对信息的获取效率等三个方面。 (一)色彩繁杂,无统一基本色调 他们在设计时没有考虑采用一种基本色调来一统页面上的多个内容,忽视了网页的整体美。他们在多个版块的内容采用不同的色彩,所以整张网页做出来的效果就是整个网页多种色彩相互左右和冲突,缺乏了基本色调,网页也就少了灵魂,无以使网页上的内容重点突出,给浏览者造成了阅读上的困难。 (二)色彩搭配失调,造成浏览者的视觉疲劳 网页上各种色彩间的搭配失调主要体现在设计者在考虑背景与 对象(网页上的文字或图象等)的色彩时大面积用了对比色,或者用了比较接近的和亮度比较低的颜色,前者使得对象和背景之间相互剥离分睿挥泻芎玫厝诤虾屯骋唬缓笳咴蚴沟娩勒呓夏芽辞逋成系男畔iii秸叨佳现馗扇帕虽

海牙规则(中英)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1924年8月22日订于布鲁塞尔,1924年8月25日颁布,1942年8月25日实施)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HAGUE RULES”), AND PROTOCOL OF SIGNATURE (Brussels, 25 August 1924) The President of the German Republic, the President of the Argentine Republic,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the Belgians,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le,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Cuba,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Denmark and Iceland,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Spain, the Head of the Estonian State,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Finland, the President of the French Republic,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 and of the British Dominions beyond the Seas, Emperor of India, His Most Supreme Highness the Governor of the Kingdom of Hungary,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Italy,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Japan, the President of the Latvian Republic,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Mexico,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Norway, Her Majesty the Queen of the Netherlands,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Peru, the President of the Polish Republic, the President of the Portuguese Republic,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Romania,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the Serbs, Croats and Slovenes, His Majesty the King of Sweden, and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Uruguay, HAVING RECOGNIZED the utility of fixing by agreement certain uniform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HAVE DECIDED to conclude a convention with this object and have appointed the following Plenipotentiaries: WHO, duly authorized thereto, have agreed as follows: 第一条 Article 1 本公约所用下列各词,涵义如下: In this Convention the following words are employed with the meanings set out below: (a) “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 (a) "Carrier" includes the owner or the charterer who enters into a contract of carriage with a shipper. (b) “运输合同”仅适用于以提单或任何类似的物权凭证进行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在租船合同下或根据租船合同所签发的提单或任何物权凭证,在它们成为制约承运人与凭证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准则时,也包括在内。 (b) "Contract of carriage" applies only to contracts of carriage covered by a bill of lading or any similar document of title, in so far as such document relates to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including any bill of lading or any similar document as aforesaid issued under or pursuant to a charter party from the moment at wh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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