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与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的实施

国际法院与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的实施
国际法院与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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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与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的实施

作者:朱慧兰

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02期

摘要: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的实施不仅包括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在国际层面的监督及公约缔约国在国内层面的遵守,还包括促进公约实施的其他机制。国际法院在其所受理的案件中曾屡次涉及核心人权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本文旨在分析国际法院在促进核心人权公约实施方面做出的贡献和受到的限制,人权公约实施相关案件对国际法院自身裁判活动造成的影响,以及国际法院与其他人权公约实施监督机构的关系。

关键词:国际法院;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实施

中图分类号:DF982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5.02.07

一.导言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指的是在联合国主持下通过的9项核心国际人权公约及其议

定书。按其通过时间,这9项国际人权公约分别是:1965年12月21日年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79年12月18日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4年12月10日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9年12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12月18日年通过的《保护所有

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迁徙个人公约》、2006年12月13日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以及2006年12月20日通过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长期以来,联合国一直致力于促进核心人权公约在国内和国际社会两个层面得到实施。从国内层面来讲,公约的实施是指缔约国在国内采取纳入或转化的方式将公约并入国内法,并保证这些国内法的执行;从国际层面来看,公约的实施主要是指通过公约自身所建立的实施监督机制,保证缔约国能够切实履行公约义务。这些监督机制包括个人来文、缔约国报告以及国家间指控三种程

序,并建立有相应的条约机构来受理这些申诉和控诉。但除此之外,公约的实施还包括其他促进公约权利得以实现的机制,比如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的国际法院,曾在案件中涉及核心人权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这些解释和适用,连同条约机构的监督机制和缔约国国内的履行措施,共同促进了核心人权公约的实施。

国际法院有权受理与核心人权公约实施相关的案件,是由于一些公约中包含了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条款参见:《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22条、《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9条第1款、《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30条第1款、《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42条第1款。,而国际法治的发展也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愿意将案件提交国际法院。此外,很多国际法院的法官曾从事过人权相关工作比如已卸任的希金斯法官之前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工作;托马斯法官之前是美洲

人权法院的主席并曾在人权理事会工作;西玛法官之前则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委员;现任的俄罗斯籍法官列昂尼德·斯科特尼科夫以及斯洛伐克籍法官彼得·通卡,之前则在其本国的人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英文对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 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 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第二章总则 第七条 (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本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第八条 (1)为本公约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2)如果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它行为,应按照一个与另一方当事人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应有的理解来解释。 (3)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时,应适当地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作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文完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目录 (001) ............................................................00 2 (010) (014) (017) (025) (028) (037) (037) (038) (039) ................................................06 5 (078) ..........................................08 5 (089) ............................................................09 6 .........................................................09 6 ......................................................10 2 .........................................................10 3 ..........................................10 5 (122) (130) ......................................................13 3 (142) (145) (147)

对国际人权公约的克减与保留 - NUI Galway National …

对国际人权公约的克减与保留 孙世彦* 为了在主权国家的正当合理的权利与个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之间维持平衡,国际人权法允许国家在某些特别情况下、根据一定的条件,采取各种不同的措施限制人权的行使与享有。而对人权的克减——尽管是非常性质的且临时性的——就是某些人权公约允许的合法限制。若干最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书都有相关的规定,允许缔约国在存在威胁国家生命的紧急状态如国际或国内武装冲突时期,采取措施克减其在这些条约之下的人权义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欧洲人权公约》第15条、《欧洲社会宪章》第30条和《美洲人权公约》第27条是克减条款的最为突出的典型例证。但是,并非所有的国际人权文书都包含了相类似的允许缔约国克减其义务的条款,例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条约》就没有任何克减的规定。 但对于缔约国克减其人权义务的权利,各相关条约都明确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首先也最重要的是,并非这些有关条约保障的所有权利都可以克减。所有包含了克减条款的公约均清楚地规定,不得对某些权利予以克减。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为例,该条第2款明确规定,不得对《公约》的第6条即生命权、第7条即免于酷刑或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惩罚的自由、第8条第1款和第2款即免于奴役和强迫役使的自由、第11条即免于债务监禁的自由、第15条即刑法不溯及既往的权利、第16条即人格被法律承认的权利和第18条即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予以克减。这些即使在社会紧急状态时期亦不得克减的权利,也因此被称为“不可克减的权利”。1其次,对可克减权利的克减,仅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这意味着克减措施的程度和范围必须与应对紧急状态的必要性之间相称。在不可克减权利的单目之后,这一相称性的检验构成了对可允许之克减措施的最重要的限制。第三,克减措施不得与缔约国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它义务相矛盾。在这一方面,最为值得注意的国际义务是其它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以及国际人道法和国际劳工法之下的协议性的或习惯性的规则。第四,除了《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社会宪章》之外,所有包含了克减条款的公约都规定,克减措施不得包含纯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在克减的语境中禁止歧视意味着,克减的措施的采取不得有意识地针对某一或某些种族、民族、语言或宗教人群。与区域性人权公约不同的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还要求只有在正式宣布紧急状态时,其缔约国才能合法地克减其在《公约》之下的义务。根据该《公约》,缔约国还有义务就其克减的公约条款、采取的克减措施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1根据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另有一些未列于第4条中的权利也不得加以合法克减,见人权事务委员会第29(72)号一般性意见,“紧急状态期间的克减问题”,第13段,载HRI/GEN/1/Rev. 6 (12 May 2003).

CISG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英文对照)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Article 1 (1) This Convention applies to contracts of sale of good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 (a) when the States are Contracting States; or (b) when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lead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f a Contracting State. (2) The fact that the parties have their places of business in different States is to be disregarded whenever this fact does not appear either from the contract or from any dealings between, or from information disclosed by, the parties at any time before or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3) Neither the nationality of the parties nor the civil or commercial character of the parties or of the contract is to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in determi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Convention. 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Article 2

刘飞:收缴违纪违法财物应遵循五大原则

收缴违纪违法财物应遵循五大原则 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刘飞 收缴违纪违法财物是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关系到党纪政纪的严肃执行和财产权的有效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受有关规定较分散,不够系统、细化等因素影响,在收缴违纪违法财物方面仍存在认识和做法上的不统一、不规范。笔者试结合有关规定,对收缴违纪违法财物应遵循的原则作一探讨。 本文所称违纪违法财物,包括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纪违法的财物。对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24条,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53条明确规定应予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53条还规定,对于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本文为论述方便,对追缴与没收统称为“收缴”。上述规定体现了“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利”及“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的法律思想,同时对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具体操作给予了指导和规范,从中可以引申出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这里的合法不仅指实体合法,也包括程序合法。实体合法,意味着纪检监察机关只能收缴违纪人通过违纪违法行为取得的财物(金钱、商品等动产和不动产,实施违纪违法行

为所获得的利润及各种非法所得产生的孳息等),以及用于违纪违法的财物。即收缴的对象必须与违纪行为及其相关行为相联系。实践中,须重点把握的是程序合法。如对隐瞒、坐支、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4条之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而不是由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收缴。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53条也对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程序进行了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6条也作出类似的规定。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是指虽然是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非法财物,但有关法规中规定了由其他机关对该财物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就应当由其他机关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而不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例如,行政机关公务员用于赌博、嫖娼的财物和通过走私取得的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分别应当由公安机关、海关予以没收,处分决定机关就无权没收。 二、禁止非法获利原则 无论是出于有利于实质公正还是出于预防,都不应让违纪人享有源自违纪违法的利益。通过追缴,应当剥夺行为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英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英 文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标题】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英文)【分类】国际海事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发布部门】蒙特哥湾 目录 第Ⅰ部分用语和范围 第Ⅱ部分领海和毗连区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领海的界限 第3节领海的无害通过 第4节毗连区 第Ⅲ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过境通行 第3节无害通过 第Ⅳ部分群岛国 第Ⅴ部分专属经济区 第Ⅵ部分大陆架 第Ⅶ部分公海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第Ⅷ部分岛屿制度 第Ⅸ部分闭海或半闭海 第Ⅹ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第Ⅺ部分“区域”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支配“区域”的原则 第3节“区域”内资源的开发 第4节管理局

第5节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 第Ⅻ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 第3节技术援助 第4节监测和环境评价 第5节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第6节执行 第7节保障办法 第8节冰封区域 第9节责任 第10节主权豁免 第11节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XIII部分海洋科学研究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国际合作

第3节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 第4节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第5节责任 第6节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 第XIV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国际合作 第3节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第4节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第XV部分争端的解决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第3节适用第2节的限制和例外 第XVI部分一般规定 第XVII部分最后条款 附件Ⅰ高度回游鱼类(略)

人权的国际保护

人权的国际保护 一、人权的概念 邵津: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作为人而享有或应该享有得基本权利,或者说是指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平等、自由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基本权利。 饶戈平:人权是指人所享有的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人权的国际保护 邵津:人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指国家按照国际法,通过国际条约或者基于国际习惯,承担国际义务保护基本人权,并在某些方面进行合作与保证及相互监督,禁止非法侵犯这些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并促使它们得以实现。 饶戈平:人权的国际保护即国际人权法,是指国家之间通过条约或习惯国际法而承担国际义务,对实现人权的某些方面进行国际合作与保护,并对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防止和惩治,也涉及人权的国际保护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非PPT:人权的国际保护历程:人权的国际法保护不是一开始就形成的,人权的保护起初只有国内法保护,但历史上也在特定领域中存在着对人权的国际保护,包括:保护宗教上的少数者、人种少数者、语言少数者;禁止奴隶贸易和奴役制度;国际劳工保护;保护战争受难者。 人权国际保护受到正式和普遍重视是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德、日、意法西斯的军国主义独裁和野蛮侵略给各国人民带来的灾难,人们的基本生存权利遭到严重侵犯。因此,通过建立新的国际保护机制以保证和维护基本人权的思想在二战以后开始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随着《联合国家宣言》、《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殖民地国家和民族独立承认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宣言、条约相继通过,人权的国际保护体系逐渐形成,国际人权法作为国际法的独立分支也发展成为一个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 三、人权的国际保护方式 (一)国家通过参加国际条约,承担国际义务保障人权和改进国内的人权状况,这是国家承担条约义务的前提下进行的。 (二)国家未参加有关的国际人权条约,但根据该国所确认的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习惯法规则,通过国内立法和司法活动保护人权。 四、人权的国际保护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 部分国际法学家的观点:人权的国际法保护可以限制或改变国内管辖权或不干涉内政原则。假设人权与主权对立,也不能以取消联合国与其宗旨为核心部分相关的职能为代价。 部分国际法学家的观点:人权具有特殊性和相对性,个人所实际享有的权利不但受其国内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的制约,也受国内道德和历史传统的影响。人权保护目前主要是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由国内法来调整。

确立国际人权的主要条约

国家人权条约体系 目前,国际人权法主要是由一系列条约构成的,这些条约主要包括: (一)1966年联合国两个人权公约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开放给各国签署和加入。这两个公约汲取了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并加以完善和发展。两个公约的内容涉及了法律上人权的基本内容和国际人权保护的主要方面,被认为是基本的关于人权的国际法律文件。两个公约都首先规定f自决权和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其中《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主要涉及一系列的经济社会权利,包括工作权,社会保障权、家庭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它要求缔约国尽最大能力采取措施,以便使这些权利逐渐得到实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了广泛的公民权利,包括生命权、免于酷刑、人身自由、公正审判、信仰自由、和平集会、选举权和桩选举权等,要求缔约国尊重和保证这些权利,并为达到此目的采取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现公约所涉及的各项权利。两个公约分别建立了各自的履约机制。 (二)专门领域或区域的人权条约1、专门领域主要包括: (1)消除各种歧视方面一是《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行公约》; 二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 三是《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公约》; 四是《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五是《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公约》等。 (2)妇女儿童权利保护方面一是《妇女政治权利公约》; 二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三是《儿童权利公约》等。 (3)禁止奴隶制和强迫劳动方面一是《废止奴隶制蛆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 二是《废止强制劳动公约》等; (4)保护被拘禁者权利方面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主要是《禁止酷刑和其他不入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

香港条约2

涉港条约法律信息 一、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多边条约: (1)2006年1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通知香港特区政府,第47届联大于1992年12月16日在纽约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修正案》、《<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修正案》、第50届联大于1995年12月21日和22日在纽约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修正案》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修正案》等四项人权公约修正案适用于香港特区。 (2)中国政府于2006年1月13日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批准书。公约自2006年2月12日起对中国生效,适用于香港特区。 (3)中国政府于2006年2月16日照会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声明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和《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SUA公约及其议定书)扩展适用于香港特区。SUA公约及其议定书自2006年2月20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区。 (4)中国政府于2006年2月27日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中国接受《亚洲—太平洋电信组织章程》修订本的接受书,并声明章程修订本适用于香港特区。 (5)中国政府于2001年11月13日签署《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2006年4月19日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批准书。公约于2006年5月19日对中国生效,适用于香港特区。 (6)中国政府于2000年12月12日签署《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3年9月23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批准书。公约于2003年10月23日对中国生效。2006年9月27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大使照会联合国秘书长,声明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区。 (7)2007年3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通知香港特区政府,《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于2006年10月12日生效并对中国生效,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区。 (8)中国政府于2006年9月12日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中国批准《<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的批准书,并声明议定书适用于香港特区。议定书自2006年10月29日对中国生效,适用于香港特区。 (9)中国政府于2006年10月27日通知《亚洲地区反海盗及武装劫船合作协定》保存机关新加坡外交部,中国已完成协定生效所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并声明协定适用于香港特区。协定于2006年11月26日对中国生效,适用于香港特区。 (10)中国政府于2005年6月1日向国际民航组织递交批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批准书,公约于2005年7月31日对中国生效。2006年10月20日,中国政府向国际民航组织声明,公约自2006年12月15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区。 (11)2007年10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通报特区政府,《国际卫生条例(2005)》于2007年6月15日生效,适用于香港特区。 二、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区对外签署的双边协定: (1)2006年12月20日,中国外长颁发授权书,同意特区政府与哈萨克斯坦政府签署民航协定。 (2)2006年7月21日,中国外长颁发授权书,同意特区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签署关于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协定。 (3)2006年7月21日,中国外长颁发授权书,同意特区政府与捷克政府签署关于移交逃犯的协定。 (4)2006年11月3日,中国外长颁发授权书,同意特区政府与比利时政府签署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协定。 (5)2007年4月20日,中国外长颁发授权书,同意特区政府与芬兰政府签署关于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协定。 (6)2007年10月26日,中国外长颁发授权书,同意特区政府与印尼政府签署关于刑事事

两个人权公约的比较

两个人权公约的比较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 不同 1内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不包括罢工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罢工权。从公约名字也可以看出一个侧重政治生活,一个侧重经济社会文化方面。 2观念:人权不是大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当历史发展到一定程度,有了实现人权的可能,人权将会经过立法确定下来。而两个公约最大的不同,在于人权理念的差异。第一代人权:形成于美国和法国大革命时期,其目的在于保护公民自由,免遭国家专横行为之害。以自由为内容的消极的人权,要求国家不干涉、国家权力受到限制,此种人权的实现不需要国家花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就是消极的人权。第二代人权:形成于俄国革命时期,其目的在于国家积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以受益权、社会权为内容的积极的人权,要求国家积极介入,此种人权需要国家实质性的投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就是积极的人权. 这两个公约针对的是性质不同的人权,但这种不同是相对的:劳动权在社会权为内容的积极权利体系中就具有较强的自由权这一消极性质,即国家权利亦不得侵犯公民享有的职业选择自由、劳动者劳动结社自由等权利。 2文义的不同 (1)国家义务的履行时间不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规定的国家义务是“即刻性”义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渐进性性”义务。(2)执行体系上的差别:①《公民权利和政

治权利》规定了三种公约履行的监督程序:报告程序、国家间的指控程序、个人中诉程序。执行体系多元。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单一的报告程序。 同: 1背景: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世界人权宜言》,在不同意识形态国家的相互妥协下,两个公约产生。两公约诉产生过程,内容和执行体系,都表明国际社会在人权保护领域普遍的共识。两公约本身即是求同存异的产物,它是尽可能地融合了东西方国家对人权的不同理解,充实和发展了《联合国宪章》中关于基本人权的内容和为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2目的:阐明人类基本人权,期使人人于经济社会文化与公民政治权利上,享有自由及保障。限制国家权力,是对“人权限制”的限制;两个公约都有对儿童、家庭和妇女权利的特殊保护: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两个公约都有相同的旨趣等。 3内容:,在序言的内容上是完全相同的:关于自觉权的规定是相同的;关于平等原则与平等权的规定是基本相同的:于工会自由的规定除罢工权外也是大致相同的;关于人权的限制的意向相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逐句中英文对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逐句中英文对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980) ) ??Preamble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is Convention Bearing in Mind the broad objectives in the resolutions adopted by the sixth special sess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Considering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is an important element in promoting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States, Being of the Opinion that the adoption of uniform rules which gover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nd take into account the different social, economic and legal systems would contribute to the removal of legal barrier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have decreed as follows: ??本公约个缔约国: 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界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次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 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 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 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 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 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兹协议如下. ??PART I ??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 ??Chapter I ??Sphere of Application ??Article 1 ??(1) This Convention applies to contracts of sale of good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 (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 when the States are Contracting States; or ( 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或) ??(b) when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lead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f a Contracting State. (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 The fact that the parties have their places of business in different States is to be disregarded whenever this fact does not appear either from the contract or from any dealings between, or from information disclosed by, the parties at any time before or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 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 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 应不予考虑) ??(3) Neither the nationality of the parties nor the civil or commercial character of the parties or of the contract is to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in determi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Convention. ( 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 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Article 2 ??This Convention does not apply to sales: ( 本公约不适用以下的销售) ??(a) of goods bought for personal, family or household use, unless the seller, at any time before or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neither knew nor ought to have known that the goods were bought for any such use; ( 购供私人, 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 除非卖方再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 by auction; ( 经由拍卖销售的) ??(c) on execution or otherwise by authority of law; (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领状的销售)

联合国人权公约

联合国人权公约 本公约缔约各国, 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这些权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严,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正如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於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考虑到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义务促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认识到个人对其他个人和对他所属的社会负有义务,应为促进和遵行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努力,兹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二、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於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包括那些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国家,应在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 第二部分 第二条 一、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二、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三、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 (甲)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 (乙)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 (丙)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第三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男子和妇女在享有本公约所载一切公民和政治权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 第四条 一、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措施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纯粹基於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 二、不得根据本规定而克减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 三、任何援用克减权的本公约缔约国应立即经由联合国秘书长将它已克减的各项规定、实行克减的理由和终止这种克减的日期通知本公约的其他缔约国家。 第五条 一、本公约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隐示任何国家、团体或个人有权利从事於任何旨在破坏本公约所承认的任何权利和自由或对它们加以较本公约所规定的范围更广的限制的活动或行为。 二、对於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中依据法律、惯例、条例或习惯而被承认或存在的任何基本人权,不得借口本公约未予承认或只在较小范围上予以承认而加以限制或克减。 第三部分 第六条 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二、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不违反本公约规定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法律。这种刑罚,非经合格法庭最後判决,不得执行。 三、兹了解:在剥夺生命构成灭种罪时,本条中任何部分并不准许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以任何方式克减它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规定下所承担的任何义务。 四、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 五、对十八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不得执行死刑。 六、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 第七条 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特别是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自由同意而施以医药或科学试验。 第八条 一、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二、任何人不应被强迫役使。 三、(甲)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 (乙)在把苦役监禁作为一种对犯罪的惩罚的国家中,第三款(甲)项的规定不应认为排除按照由合格的法庭关於此项刑罚的判决而执行的苦役; (丙)为了本款之用,“强迫或强制劳动”一辞不应包括:

廉洁从业法律知识答题试题答案

廉洁从业法律知识答题试题答案 一、单选题 1.姜某为某高校行政处处长,2005年4月,姜某受某建筑工程公司经理陈某所托,在本校工程招标过程中对陈某予以“照顾”,将标底透露给陈某使其中标。2006年初,陈某以拜年为名送给姜某人民币3万元。请问姜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10分] A. 姜某对陈某予以照顾,并收受陈某所送钱财,违反了廉洁自律 B. 陈某以拜年为名送给姜某钱财,姜某的行为构成收受礼金错误 C. 姜某的行为构成受贿错误 - 1 -

D. 姜某对陈某的公司予以照顾,将标底透露给陈某,使其公司中标。姜某的行为泄露了工作秘密,构成泄密错误 正确答案:C 2.下列选项哪一个正确?[10分] A. 企业中的普通员工是不可能产生不廉洁的行为的 B. 企业中只有领导才有可能产生不廉洁行为 C. 企业中所有的人都有可能产生不廉洁的行为 D. 私营企业中,领导的所有行为都是合法的 正确答案:C 3.“提供虚假的考勤、考核报告以套取薪酬”属于哪一种陷阱?[10分] - 2 -

A. 物资采购、工程建设腐败陷阱 B. 市场营销的腐败陷阱 C. 涉财工作的腐败陷阱 D. 人事管理的腐败陷阱 正确答案:D 4.哪一项不属于七慎?[10分] A. 慎友 B. 慎权 C. 慎食 D. 慎始 正确答案:C 5.赵某在任某单位处长期间,因工作需要,下属单位用公款为其购买了一部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 - 3 -

此事该处只有赵某自己知道。后赵某工作调动,将相机也一并带走,未通知任何人,新单位也无人知晓。请问赵某的问题应如何认定?[10分] A. 赵某的行为构成贪污错误 B. 赵某的行为违反了财经纪律 C. 赵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洁自律规定 D. 赵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错误 正确答案:A 6.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物资采购、工程建设腐败陷阱[10分] A. 无资质证明 B. 质优价廉产品 C. 工程发包:化整为零 - 4 -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英文) 【标题】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英文) 【分类】国际海事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时间】1982.12.10 【实施时间】1982.12.10 【发布部门】蒙特哥湾 目录 第Ⅰ部分用语和范围 第Ⅱ部分领海和毗连区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领海的界限 第3节领海的无害通过 第4节毗连区 第Ⅲ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过境通行 第3节无害通过 第Ⅳ部分群岛国 第Ⅴ部分专属经济区 第Ⅵ部分大陆架 第Ⅶ部分公海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第Ⅷ部分岛屿制度 第Ⅸ部分闭海或半闭海 第Ⅹ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第Ⅺ部分“区域”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支配“区域”的原则 第3节“区域”内资源的开发 第4节管理局 第5节争端的解决和咨询意见 第Ⅻ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 第3节技术援助 第4节监测和环境评价 第5节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规则和国内立法第6节执行 第7节保障办法 第8节冰封区域 第9节责任 第10节主权豁免 第11节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第XIII部分海洋科学研究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国际合作 第3节海洋科学研究的进行和促进 第4节海洋环境中科学研究设施或装备 第5节责任 第6节争端的解决和临时措施 第XIV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国际合作 第3节国家和区域性海洋科学和技术中心 第4节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第XV部分争端的解决

第1节一般规定 第2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 第3节适用第2节的限制和例外 第XVI部分一般规定 第XVII部分最后条款 附件Ⅰ高度回游鱼类(略) 附件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附件Ⅲ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 附件Ⅳ企业部章程 附件Ⅴ调解 第1节按照第XV部分第1节的调解程序 第2节按照第XV部分第3节提交的强制调解程序 附件Ⅵ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第1节法庭的组织 第2节权限 第3节程序 第4节海底争端分庭 第5节修正案 附件Ⅶ仲裁 附件Ⅷ特别仲裁 附件Ⅸ国际组织的参加 【名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题注】简介:本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尚未生效。本公约将自第六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全文 本公约缔约各国, 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并且认识到本公约对于维护和平、正义和全世界人民的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历史意义,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HT-2019-0103 合同编号: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制定 签订地点__________

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是指一切民事合同。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其中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除序言外,共分四部分,101条。第一部分共13条,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总则做出规定;第二部分共11条,规定合同订立程序和规则;第三部分共64条,就货物买卖的一般规则、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的转移等做出规定;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对公约的保管、签字、加入、保留、生效、退出等做出规定。 (一)公约的宗旨和适用范围 根据公约在序言中的规定,公约的宗旨是建立新的国家经济秩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制定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1.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或者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或者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2.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买卖都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执法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7)卖方绝

(完整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各种航行制度.doc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各种航行制度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五种航行制度,分别是无害通过制度、过境通行 制度、航行和飞越自由制度、群岛海道通过制度、公海航行自由制度。 (一)无害通过制度 《海洋法公约》第二部分第三节第17 条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 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这里的“无害”是指,船舶在通过 领海时,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其中,《海洋法公约》规定不属于无害通 过的行为包括,(a)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b)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c)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 全受损害的行为;(d)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e)在船上起落 或接载任何飞机;(f)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g)违反沿海国海关、财 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h)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 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i)任何捕鱼活动;(j)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k)任何目的 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l)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 任何其他活动。 无害通行制度,如上所述,除了对通过船只作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和限制时,同样对于沿海国来说,也存在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方面,《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享有保护权和征费权,第25 条规定,“1.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2.在船舶驶往内水或停靠内水外 的港口设备的情形下,沿海国也有权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对准许这种船舶驶往内水或停 靠港口的条件的任何破坏;3.如为保护国家安全包括武器演习在内而有必要,沿海国可在 对外国船舶之间在形式上或事实上不加岐视的条件下,在其领海的特定区域内暂时停止外国 船舶的无害通过。这种停止仅应在正式公布后发生效力。”第 26 条规定,“对通过领海的外 国船舶,仅可作为对该船舶提供特定服务的报酬而征收费用。征收上述费用不应有任何岐视。” 义务方面,《海洋法公约》第 24 条规定,“1.除按照本公约规定外,沿海国不应妨碍 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尤其在适用本公约或依本公约制定的任何法律或规章时,沿海国不应:(a)对外国船舶强加要求,其实际后果等于否定或损害无害通过的权利;(b)对任何 国家的船舶、或对载运货物来往任何国家的船舶或对替任何国家载运货物的船舶,有形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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