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京管发〔2021〕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京管发〔202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天安门地区管委会、重点站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精细指导商业街区名录范围内商业经营者规范、美观地自主设计和设置店铺招牌,在确保店铺招牌符合街区风貌要求的同时,起到繁荣商业街区营商环境的作用。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

2021年3月31日

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和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促进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视觉环境,展现商业街区时代风貌特色和历史文化底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街区店铺招牌的设计、设置活动。

本规范所称商业街区,是指纳入市、区商业服务业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的商业设施集中区域;商业街区具体名录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布,并实施动态更新管理。

本规范所称店铺招牌,是指商业经营者在固定经营场所设置的,用于向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展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标识。

商业街区范围内除店铺招牌以外的其他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的设置、管理,以及本规范未明确的事项,执行《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京管发〔2017〕140号)的要求。

第三条店铺招牌设置应当与商业街区的功能定位、历史文化相协调,符合街区城市规划确定的风貌要求,并与建筑物外立面造型、风格和色彩相和谐,兼顾白天和夜间的视觉效果。

由设置人自主设计与设置体现企业文化内涵和特色的店铺招牌;同一街区内的店铺招牌不宜采取统一样式、统一色彩、统一字体等同质化方式设置。

第四条下列场所或者情形禁止设置店铺招牌:

(一)在建筑物顶部或者超出建筑物顶部外轮廓线;

(二)利用违法建筑、危房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三)超出店铺门面范围或者在本单位自有(租赁)的场地以外;

(四)在玻璃幕墙、采光玻璃、橱窗内侧;

(五)妨碍他人经营,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

(六)妨碍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七)损毁绿地或者影响园林植物生长、园林景观;

(八)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通信设施、无障碍设施、文物保护单位标识正常使用;

(九)采用电子显示屏、多面翻、激光投影及其他滚动播放设施。

第五条设置店铺招牌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处店铺的临街门面只能设置1处店铺招牌,有面向不同道路多个门面的,可在每个门面各设置1处店铺招牌,位于商业步行街的店铺可在临步行街门面设置不超过2处店铺招牌;店铺招牌上沿距地高度不宜超过15米。

(二)位于建筑物第二层或者三层,无独立出入口且建筑物外立面有店铺招牌预留位置的店铺,应当在预留位置设置,无店铺招牌预留位置的,宜在建筑物外立面的店铺招牌集中展示区设置。

(三)建筑物四层及以上的店铺,宜在建筑物外立面的店铺招牌集中展示区设置。

(四)多家商业经营者共用同一建筑物或者场所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统筹管理店铺招牌的设置。

(五)设置店铺招牌集中展示区按照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设置墙面附着式店铺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墙面灯箱或背板设置形式,即采用灯箱或背板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店铺招牌的方式;突出墙面厚度不宜超过0.3m;采用防水和防积水设计,不得使用易燃材质,固定构件不得外露。

(二)墙面单体字设置形式,即将企业标识或者单体字直接设置在建筑物外立面的方式;宜用于具有店铺招牌预留位置或者立面材质为石材、木材等具有质感的建筑物外立面;可以结合建筑物外立面结构整体设计,所占面积不宜超过建筑外立面可设置区域面积的1/3,厚度不宜超过0.2m。

(三)墙面连续设置形式,即在建筑物同侧底商采用相同形式,平行于墙面横向连续设置店铺招牌的方式;设计样式应当与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体协调;相邻店铺招牌的悬挂位置、高度和突出墙面厚度应当基本一致且厚度不宜超过0.3m;相邻店铺招牌形式、体量、照明效果等达到整体协调并保留适当间距。

(四)墙面突出设置形式,即店铺招牌的悬挂角度与建筑物外墙成90°角的设置方式;仅可以在商业步行街内设置;尺寸应当与店铺门面整体比例协调,外延突出墙面距离宜小于1m,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2.5m,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五)店面整体设置形式,即在底层具有独立出入口的店铺将店铺招牌纳入店铺外形整体装潢设计的设置方式;店面整体设计应当与建筑整体容貌相协调,店铺招牌所占面积不宜超过建筑外立面可设置区域面积的1/3,店铺招牌的尺寸应当与建筑物外立面比例协调。

第七条店铺招牌的字符大小、高度应当与招牌背板、建筑构件及建筑物外立面比例协调;采用背板形式的,企业标识或者字符的高度不宜大于背板高度的2/3;采用单体字形式的,企业标识的高度不宜大于字符高的2倍。

第八条依托出入口构件(如雨棚、挑檐等)设置店铺招牌的,宜采用单体字形式设置;店铺招牌尺寸应当与出入口构建比例协调。

第九条位于建筑物转角处且各临街面属同一经营者的店铺,可以在各临街面分别设置店铺招牌,或者设置转角式店铺招牌。

第十条商业街区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店铺招牌宜采用传统样式或者简洁、朴素的现代样式,展现传统文化特色。

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上固有的店铺招牌,应当原貌保留;新设置店铺招牌的,不得影响文物本体安全和周边环境风貌。

第十一条经国家及本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或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老字号协会所认定的老字号企业,除设置店铺招牌外,可以设置体现历史文化的传统匾额和楹联;有条件的可采用石雕、木雕形式,在建筑物外立面实体墙的适当位置附着设置一处介绍老字号起源、历史和企业特色的铭牌,铭牌尺寸应当与建筑物外立面比例相协调。

传统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传统匾额和楹联内容仅限于标明本单位中文名称、字号、始创年代、题字和落款等。

第十二条连锁经营的店铺可以沿用统一品牌的设计风格、色调设置店铺招牌,并保持与建筑物外立面造型、周边景观相协调。

第十三条店铺招牌应当采用节能环保、坚固耐用的材料,设计和安装符合建(构)筑物结构载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条店铺招牌的照明装置应当符合节能环保和室外照明干扰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宜采用内透光、背溢光等照明方式,与商业街区夜间景观照明相协调。

第十五条店铺招牌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用字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的规范要求;使用外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制定、发布的外语译写标准以及外语通常的使用习惯、国际惯例。

第十六条本规范由市城市管理委、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型商场超市购物环境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型商场超市购物环 境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 •【公布日期】2006.11.10 •【字号】京商秩字[2006]11号 •【施行日期】2007.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大型商场超市购物环境规范 (试行)》的通知 (京商秩字〔2006〕11号) 各区、县商务局,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业企业: 《北京市大型商场超市购物环境规范(试行)》已经2006年10月26日市商务局第十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商务局 二00六年十一月十日北京市大型商场超市购物环境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需要,进一步提升首都大型商场超市的购物环境水平,为国内外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大型商场超市(以下简称:商超企业),是指在本市行

政区域内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大型商业店铺,主要包括按照GB/T18106-2004《零售业态分类》标准中的大型超市、百货店、各类型购物中心,以及规模较大的专业店等。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购物环境,是指有固定的商品销售所需要的场所和空间,以及与其相配套的营销服务设施设备和附属场所。 第四条商超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循便捷、舒适、美观、卫生、安全的基本原则,结合商品结构、经营方式和消费群体的不同情况,通过购物环境的改进和提升,创造适宜消费的人文环境和氛围。 第二章便捷 第五条标志设置规则 商超企业要本着醒目、便于识别的原则,结合营业场所的整体布局、视觉效果、顾客流动线路等因素,设计并合理设置导向(图形)标志、警示标志,以及告知性标志等,对顾客在营业场所内的消费行为给予引导和提示。 第六条标志设置分布 商超企业应在以下重点部位设置相应标志: (一)营业场所正门、主要出入口或总服务台处设置营业场所的整体布局图(示意图)或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二)每楼层扶梯、直梯、步行梯出入处设置指示该楼层销售商品类别及主要服务设施分布的标志。 (三)各类别商品销售区域相连接处设置指示不同区域销售商品的标志。 (四)营业场所内主要通道上方设置指示安全出口、步行梯、直梯、扶梯、卫生间、收银台、无障碍设施、自动取款机等位置的导向标志;主要通道地面应当标有紧急疏散方向的指示符号。导向标志、指示符号应保持合理连接。 (五)扶梯、步行梯、玻璃门(窗)等易发生危险的位置应设置警示标志。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交站杆站牌站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交站杆站牌站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03.15 •【字号】京交运发〔2017〕81号 •【施行日期】2017.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交站杆站牌 站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交运发〔2017〕81 号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城六区交通委、市公交集团、祥龙公交公司: 为做好公交站杆站牌站亭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及时维修更换缺失破损设施,方便群众乘车,按照《公共汽电车交通标志》、《公共汽电车站台规范》等有关规定,参照借鉴市属公交运营企业站杆站牌站亭建设管理维护工作好的经验做法,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公交站台站杆站牌站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试行中有好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2017年3月15日

北京市公交站台站杆站牌站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我市公交站台站杆站牌站亭的建设使用与维护管理,为广大乘客提供良好服务,根据交通运输部和北京市对公共交通行业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公交站杆站牌站亭建设应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按照建设、管理一体要求做好维护工作。紧邻地铁站的公交站站名原则应与地铁站名相一致。 三、公交站杆站牌站亭建设应遵循经济适用、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简洁大气的原则,做到与所处路段周围景观相协调。 四、市属公交企业公交是站杆站牌站亭建设管理维护的主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市属公交企业要明确所属相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站杆站牌站亭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各郊区政府建设的公交站杆站牌站亭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市政府或有关地区、部门根据城市市容景观提升改造及其它工作需要,要求对特定区域内公交站杆站牌站亭护栏进行更新更换的,其更新改造和管理维护费用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管理 六、市区公交、市郊公交和市属公交企业在郊区独立运营线路上的公交站杆站牌站亭建设维护原则上由市属公交企业负责,所需资金由公交企业统筹解决;郊区公交线路公交站杆站牌站亭建设维护原则上由当地政府负责(或由政府委托企业建设管理维护)。社会资本参与公交站杆站牌站亭建设维护,须按照有关规定报行业

京建法〔2009〕130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网站日期:2009-03-30 【字号大中小】 京建法〔2009〕130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市建委对2007年12月31日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含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工程建设、房屋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我委共清理902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474件,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385件,近期拟修改43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附件电子版可在北京市建设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近期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 附件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颁布单位文件标题 1 (81)市房统管字第528号1981-8-31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关于统建住宅由用房单位直接验收、管理的通知 2 [1988]京政管字54号文1988-8-1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发《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 3 市房办字(89)第126号1989-4-11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承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的通知 4 (90)京建定字第085号1990-2-20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 5 京房政字[1991]第347号1991-6-29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房屋安全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宿业经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宿业经营管理规范》(试行)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05.11.30 •【字号】京商交字[2005]53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 正文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宿业经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商交字〔2005〕53号) 各区县商务局、旅游局、工商分局、质监局、公安分局、卫生局、城管监察大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住宿业经营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北京市住宿业经营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宿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宿业健康、文明、有序发展,提高住宿业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006年3月1日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旅馆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旅店业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星级以下的所有从事住宿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规范所称住宿业,是指为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商务部门是本市住宿行业(星级以下)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规划,促进行业发展等工作。 各级商务、旅游、工商、质监、公安、卫生、城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对本市各类住宿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旅店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对星级以下住宿企业经营服务的管理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一)根据行业的发展规划,指导经营者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协助政府部门规范行业市场。 (二)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宣传行业政策法规,执行行业标准。 (三)倡导诚信经营,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京发改〔2012〕831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 京发改〔2012〕83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要求,为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引导居民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电量分档和电价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本市居民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电价实行分档递增。 第一档电量为不超过240千瓦时的电量,电价标准维持现价不变;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设置每户每月15千瓦时的免费用电量。 第二档电量为241—400千瓦时之间的电量,电价标准比第一档电价提高0.05元/千瓦时。 第三档电量为超过400千瓦时的电量,电价标准比第一档电价提高0.3元/千瓦时。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分档电量标准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实施范围及方式 (一)本市“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均以日历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周期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即:一户居民用户全年不超过2880千瓦时(240千瓦时×12个月)的电量,执行第一档电价标准;全年在2881千瓦时至4800千瓦时(400千瓦时×12个月)之间的电量,执行第二档电价标准;全年超过4800千瓦时的电量,执行第三档电价标准。由于用户新报装用电、改变用电类别、过户、更换不同结算方式表计等情况后,实际用电天数不足一年的,按该月至年底的月数计算的分档电量标准执行阶梯电价,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其中:抄表结算后付费居民用户按累计抄见电量执行阶梯电价;预购电费智能表居民用户按用户累计用电量执行阶梯电价;预购电量卡表居民用户按用户累计购电量执行阶梯电价。 (二)按照国家规定,本市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社区居委会、社会福利机构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统一提高0.022元/千瓦时。 (三)已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的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继续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政策,暂不执行阶梯电价;对现有的尚未执行居民峰谷试点电价的居民分户电采暖用户,由用户自行选择执行峰谷电价或阶梯电价,选择执行峰谷电价的,经市电力公司确定后可执行居民峰

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京管发〔2021〕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京管发〔202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天安门地区管委会、重点站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精细指导商业街区名录范围内商业经营者规范、美观地自主设计和设置店铺招牌,在确保店铺招牌符合街区风貌要求的同时,起到繁荣商业街区营商环境的作用。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 2021年3月31日 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和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促进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视觉环境,展现商业街区时代风貌特色和历史文化底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街区店铺招牌的设计、设置活动。 本规范所称商业街区,是指纳入市、区商业服务业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的商业设施集中区域;商业街区具体名录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布,并实施动态更新管理。 本规范所称店铺招牌,是指商业经营者在固定经营场所设置的,用于向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展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标识。 商业街区范围内除店铺招牌以外的其他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的设置、管理,以及本规范未明确的事项,执行《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京管发〔2017〕140号)的要求。 第三条店铺招牌设置应当与商业街区的功能定位、历史文化相协调,符合街区城市规划确定的风貌要求,并与建筑物外立面造型、风格和色彩相和谐,兼顾白天和夜间的视觉效果。 由设置人自主设计与设置体现企业文化内涵和特色的店铺招牌;同一街区内的店铺招牌不宜采取统一样式、统一色彩、统一字体等同质化方式设置。 第四条下列场所或者情形禁止设置店铺招牌: (一)在建筑物顶部或者超出建筑物顶部外轮廓线; (二)利用违法建筑、危房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08.01.22 •【字号】京质监标发[2008]31号 •【施行日期】2008.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质监标发[2008]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在《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京质监标发[2007]74号)的基础上,就地方标准立项作以下补充规定: 正式立项的地方标准二类项目(研究项目)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取得科研和调研分析成果,形成标准草案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申请由二类项目转为一类项目(制定项目)。申请时,需要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将二类项目转为一类项目的公文; (二)标准草案; (三)研究成果报告。 我局对以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二)标准草案是否有明确的技术内容; (三)研究成果报告是否包含必要的试验验证数据及统计分析,是否包含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的情况及意见; 审查通过的项目调整为一类项目,列入当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和起草单位应确保当年完成项目任务。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仍作为二类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起草单位继续开展研究工作,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研究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可再次提出二类项目转为一类项目的申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5 •【字号】京建法〔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3.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21〕23号)要求,规范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2年3月25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认定程序

第三章标识管理 第四章附则 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21〕2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或核发电子证书,标牌由申报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本市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民用与工业建筑。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第五条新建民用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采用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378),一、二星级标识认定采用京津冀区域协同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 825);新建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 (GB/T 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 (GB/T 51141)。 第六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完善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编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12.07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市药监局,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21年第3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7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为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提高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结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以依法公示为原则,做到应公示、尽公示。要积极转变监管理念,科学设置审批流程,依法确定公示期限,建立并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水平。 二、工作内容 (一)公示范围和内容 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应当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隐去决定书中有关当事人的银行账号、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商业秘密信息,以及个人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隐私信息。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对象为个人的,应当隐去其真实姓名。 以下行政处罚信息不向社会公示: 1.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4.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5.涉及国家秘密或公示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二)公示方式和期限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适用普通程序,对登记在本市的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1年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Most people are not satisfied with what we have, just as every horse thinks that it bears the heaviest burden.勤学乐观天天向上(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 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 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 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 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 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五、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临时)公约和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解读【模板】

《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今年市政府提出要从促进商业经营活动角度调整相关标准、规范和政策,将制定出台商业街区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纳入我市促进消费提档升级、繁荣夜间经济的重点工作任务和落实“五新”政策措施的年度督察任务,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举措。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街区店铺招牌的设计、设置活动。商业街区具体名录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实施动态更新管理。 三、主要内容 本规范共计16条,相较于《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京管发〔2017〕140号),主要根据商业街区的特点,按照“正向引导与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思路,对商业街区内店铺招牌的设置规范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明确提出店铺招牌的概念 根据本市现行规范,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等三类,店铺招牌包含在单位名称牌匾标识中。在管理实践中,一是存在对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做狭义理解的问题,认为牌匾标识只能设置经工商登记的企业名称,不能有其他商标、企业标识等;二是

商业经营者的招牌具有较强设计性,体现自主创意,与通常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名称牌匾设置采用统一规范管理,难以体现商业经营的特点,容易出现同质化现象。 为此,在学习借鉴上海、杭州等城市做法基础上,《店铺招牌设置规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中对于“牌匾标识”的规定,提出了“店铺招牌”的概念,即是指商业经营者在固定经营场所设置的,用于向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展示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标识。 (二)明确与现行牌匾标识设置规范的关系 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本市对牌匾标识设置实行规范管理,即由设置人根据牌匾标识相关设置规范进行设置,本市现行规范为《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京管发〔2017〕140号)。此次我委会同市商务局制定的《店铺招牌设置规范》与现行规范进行了衔接:一是《店铺招牌设置规范》仅适用于商业街区,且具体商业街区名录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区商业服务业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确定,并实施动态更新管理;二是商业街区范围内除店铺招牌以外的其他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的设置、管理,以及本规范未明确的事项,执行《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京管发〔2017〕140号)的要求。 (三)明确了店铺招牌的禁设情形 《店铺招牌设置规范》强调了由商业经营者自主设计展现企业文化内涵和特色的店铺招牌,同时也明确提出了9项禁设情形。 (四)明确了店铺招牌的设置指引 包括位于不同道路具有多个门面,位于建筑物第二层或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 管理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10.15 •【字号】京政管字[2007]448号 •【施行日期】2007.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 范的通知 (京政管字〔2007〕448号) 各区、县市政管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本市牌匾标识的管理,规范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我们修订了《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标识行为,均应依

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牌匾标识应只显示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牌匾标识设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规划、工商、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牌匾标识的设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谐调,达到白天美化环境,夜晚与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 第六条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 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第七条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可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要求。 第二章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第八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或者建筑物顶部。 第九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的体量和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适当,并符合下列规定: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门政发〔2021〕9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门头沟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8日 门头沟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门头沟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落实“户有所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0〕1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京政农函〔2020〕5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门头沟区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建房规划、申请、审批和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经依法审批取得的,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规范先行、稳慎推进”的工作原则,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坚持稳慎推进、坚持农民主体、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分类指导。 第五条把村庄整体风貌管控贯穿到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中,坚持规划引领、建管并重、规范引导、有序推动。 第二章规划引领管控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应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同时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河道蓝线”等空间管控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宅基地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其他各类建设控制地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单位审批。 第七条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并按照《门头沟区村庄民宅风貌设计导则》及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相关规定进行。各镇应结合村庄规划开展村镇风貌管理的制度建设,加强村民建房风貌管控,不仅村庄内部建筑风貌要相互协调,全区村庄整体风貌也要与“六大文化”、与支撑产业相结合。 第八条宅基地及建房具体管控标准如下: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67平方米(0.25亩),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村民建房不得妨碍他人通行、通风、采光、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新建村民住宅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标准,应当使用安全、防火、环保、节能材料。 (三)村民建房应控制在二层(含)以下,原则上不得建设地下室,房屋的基底面积占宅基地面积不超过75%。传统村落只能建设一层。 (四)建筑层数与高度的具体要求: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02.03.04 •【字号】京民研发[2002]63号 •【施行日期】2002.03.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京民研发〔2002〕63号) 各区县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二级单位、直属单位: 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性措施的意见》(京办发〔2001〕24号)的部署,我局对1980年至2001年所发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应废止文件54件(详细目录附后)。凡列入应废止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发文之日起一律废止。 附件:北京市民政局废止文件目录表 北京市民政局 二00二年三月四日 北京市民政局废止文件目录表

┌──┬─────────────────────┬────────────┬──────┐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 │发文日期│ ├──┼─────────────────────┼────────────┼──────┤ │1│关于转发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民政工作中国│京民办发(1995)11号│1995│ ││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 ├──┼─────────────────────┼────────────┼──────┤ │2│关于转发民政部《民政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的│京民办发(1994)7号│1994│ ││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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