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吉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吉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吉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06.18

【实施日期】1997.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吉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已经1997年6月11日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王云坤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

吉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行政机关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根据当事人申请,以听证会的形式,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均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或者公安部以及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

第六条行政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是否要求听证,应当记录在案。

第七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之权利后3日内提交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交的,即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15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以书面形式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第九条在举行听证之前,当事人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准许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听证

举行前,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的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时间、地点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其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主持,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可以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有专人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主持人应当由在行政机关从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3年以上、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记录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听证记录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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