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重难点知识

2020年司法考试重难点知识
2020年司法考试重难点知识

2020年司法考试重难点知识

考友需要注意,司法考试中,商、经、知这一块总分还是很多的。商法能够考40多,经法是40整,知识产权有3个法律,合在一块

儿是10几分。所以,商、经、知整体上能够考到110分,总分相当高。必须投入一些时间和精力。尤其注意在临考前最后一个月在进

行冲刺的时候我们一般都觉得冲刺那些比较浅显的以法条为主的部

门法效果会更好一点。商、经、知这一块总体来说理论不强,不是

太难懂,但是记的东西多,主要背法条。建议,考前的最后一个月,主要是突击商、经、知,可以得到很多的分数,效果是比较明显的,能够增长很多。像刑法、民法理论性比较强的法律,在最后冲刺阶

段恐怕记住就不会很明显了。希望大家先要把握商、经、知这110分,千万不要掉以轻心,不要过于轻视。

对于需要留意的考试方法和技巧,专家提醒,商法要考案例,一个案例16、17分,甚至是20来分,分数就很可观。商法如果考了

案例,肯定就是考公司法。公司法内容很多,适合考案例题的就是

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其中设立问题是最主要、最适合变成案例题

的小问题,要仔细进行分析。

另外今年有一个变化,经济法剔除了一个《证券法》,新增加一个法律《食品安全法》。所以在总分上应该保持稳定,还是40分,

而且鸡肋化还是比较明显的,平摊下来20来个法律都是各自考一两

道题。重点在哪里?只有一个,劳动法。现在复习劳动法,重点就是

放在《劳动合同法》,以及前不久刚出来的《实施条例》上,这块

肯定考题比较多,能够考4、5道题,需要多花点时间和精力,尤其

是《实施条例》今年首次出现,请大家仔细解读。

另外就是商法这部分。商法在法律的范围上是新增加了一个《证券法》。另外《保险法》还修改了。所以,我个人有一个体会:第一,今年复习商法,重点对保险法要有所侧重,多花点时间和精力。因为往往新修改的法律、新出台的法律,第一年都会重点考到,这

可以说是一个多年都遵循下来的惯例。所以,保险法是重点。另外

一点,对于商法大家要适当地多花点时间和精力,因为它新增的法

律是《证券法》。复习《证券法》今年要注意什么?应该要注意和

《公司法》进行结合一起复习。因为《证券法》有很多东西跟《公

司法》是相通的,比如股票的发行转让制度。比如说上市公司如何

进行治理。这两个法律都有规定。所以,这些衔接之处是《证券法》最容易被考到的,请大家放到一块儿看,不要进行割裂。《证券法》和《公司法》关系确实特别紧密。

最后就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这一块是三个法律,一共是十几分。要是按照分值来分布,应该说《著作权法》是考分最多的,专利和

商标都是少一点,尤其是商标法分数是最少的,考的也比较简单,

只不过专利今年有所修改。所以,建议大家首先把重点还是放在著

作权法上,其次再看专利。专利重点看什么?看我刚才说的修改之处。而商标法分数最低,可以简单看,分数不会最多。

《社区治理》复习重点

社区治理复习重点 第一章重点辅导 该章是本书的开篇点题,主要介绍了社区的一些基本理论知识,其中需重点掌握的知识包括:社区的概念、特征、功能、分类;社区管理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 1、社区是指一个区域性社会,是一定地域范围内人们社会生活的共同体。包括四个部分,第一,社区都有一个相对稳定、相对独立的地理空间;第二,社区都以特定社会管此为纽带形成的一定数量的人口;第三,生活与该地域的人们具有一种地缘上的归属感和心理、文化上的认同感;第四,社区的核心内容是社区中人们的各种社会活动及其互动关系; 2、社区特征:它是社会的缩影;是聚落的承载体;有自己特有的文化;具有共同的社区意识;是不断变迁的; 3、社区的功能:政治功能、文化功能、维系功能、服务功能; 4、分类:按照社区功能划分;按照社区的空间特征分;按照社区内部组织形式分;按照社区规模分;按照社会生产力水平和时间要素分;按照多元标准分;按照其他标准划分; 5、社区管理:是指社区基层的政权组织、社区居民、住区单位等为了维护社区的整体利益,推进社区的全方位发展,或者说是为社区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而对社区内的各项事务所进行的一种管理活动,该活动是动态,会随着社区管理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和灵活选择的。 6、社区管理特征:区域性、群众性、综合性、规划性、层次性、动态性; 7、社区管理基本原则:系统管理原则、法制管理原则、渐进创新原则; 第二章重点辅导 该章需重点掌握的内容主要有:社区管理体制的概念、我国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得必要性、社区管理体制的特点;我国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1、社区管理体制是指社区管理的组织体系及运转模式,即参与社区管理的管理主体的组织结构、职权划分和运行机制的总和;

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目录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 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1)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2)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29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3)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15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4)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反分裂国家法 (15)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14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16)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l号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3)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曰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10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28)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89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31)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4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34)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14号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35)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2020年最新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解析

延期审理 (一)概念 延期审理,是指因某项事由的出现,导致无法在既定日期开庭或正在进行的庭审无法继续,因而审理日期顺延的制度。 (二)具体事由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包括原、被告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注意】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属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 有正当理由一般指因为不可抗力,如出了车祸、遇到地震、交通瘫痪等。一般性堵车不算不可抗力。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 临时是指在开庭前三日内或开庭当日突然提出回避申请,法院来不及处理,而影响开庭进程。当事人当庭提出回避申请的,除审判长当庭能处理的外,必须先休庭,三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处理。理由成立的,更换审判人员重新审理,理由不成立的继续审理。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一般来说,经过庭前准备阶段,双方证据已经固定,一次开庭就能完成庭审。但在庭审过程中,难免出现需要查证的其他事实,导致庭审无法完结,因此要再次安排庭审。 (三)程序及法律效果 1.程序 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出具延期审理决定书或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2.法律效果 审理时间延长,但审理期限不变。

诉讼中止 (一)概念 诉讼中止,是指因某项事由的出现,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继续进行,因而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在于诉讼中止是程序的暂停,恢复审理日期具有很大不确定性;而延期审理只是程序的暂缓,继续开庭的日期基本是确定的。 (二)具体事由 1.因当事人主体灭失导致的中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2.因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受限导致的中止 (1)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2)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3.为避免审判冲突而中止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注意】此处是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并非发生了其他的案件就一并中止。 判断:张某因孙某欠款纠纷不还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中,孙某因盗窃被刑事拘留,对于欠款纠纷案,法院应决定诉讼中止? (三)程序及法律效果 1.程序 中止事由出现后,法院应出具裁定书中止程序。中止事由消失需恢复执行的,无需再次出具裁定书,通知或准许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即可。 2.法律效果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1.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 (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事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 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它强调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前者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均应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后者则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结合起来,认为刑事诉讼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的意思,而不仅仅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正当程序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无力发现客观真相,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接近它,并将在合法程序内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2.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诉讼构造。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动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考点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1.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结案方法★★★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重点知识点

【壹】基本概述 1.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主动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或者对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明确表示承认。认罚一般是指犯 罪嫌疑人对司法机关给出的刑罚明确表示接受,主要是接受检察院提 出的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没有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 限定。 2.从宽包括两种: (1)实体法上的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具有实体法上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在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前提下,给予 其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2)程序法上的从宽: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程 度更轻的强制措施、作出轻缓的程序性处理或适用更为便利和减少诉 累的诉讼程序。 3.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阶段 均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1)赋予公安司法机关告知的义务。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以保障其认罪认 罚的自愿性。 (2)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在开庭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 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 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4.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 认罪认罚具结书。 5.认罪认罚是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之一。 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 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6.特别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 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 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背诵版 民法考前必背考点

民法通则必背一 概述 一、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类型 ①状态(近亲属关系、未成年、善意、恶意等) 绝对事件 ②事件 相对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法律行为 表示行为意思通知 准法律行为 观念通知 ③行为情感表示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2.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⑥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2)法外空间。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 (一)支配权 1.定义。支配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范围: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 ①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是一个例外(《物权法》第 202 条)。②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的无存续期间的限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例外(其存续期间为 70 年或者 50 年不等。《物权法》第 149 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③用益物权、知识产权均有存续期间的限制。④地役权、担保物权均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 (二)请求权 1.定义。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2.范围: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3.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通过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使支配权回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有四种: ①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 34、35 条) ②人格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责任法》第 15 条) ③身份权请求权:如配偶间的同居请求权、忠实请求权(根据理论学说) ④知识产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删除盗版软件复制件等(如《专利法》第 60 条;《商标纠纷解释》第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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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90个必备知识点汇总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90个必备知识点汇总 1. 简述非法人团体的特征。 在一般意义上非法人团体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特征: (1)团体之人合性:非法人团体是稳定的人合组织; (2)地位之主体性:非法人团体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3)责任之特殊性:非法人团体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2.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 (1)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 (2)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3)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3. 什么是有限合伙?它有哪些特征? 概念:是指由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 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特征: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相结合;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4. 民事权利以其作用可以划分为几类? 依民事权利的作用,可以将民事权利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1)支配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请求权有可以分为渡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 (3)形成权:形成权为依照权利人单方的以斯表示即可是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 变动的权利。 (4)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的权利,即对请求权的反对权,其目的在于永 久地或暂时地阻止请求权的实施或使请求权减弱。 5. 什么是请求权的竞合与聚合? 请求权的竞合,指同一法律事实,依据不同的规范基础,会产生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的并存,当事人可选择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也因目的达到而消灭,但不能同时行使。 请求权的聚合,指同一法律事实同时引起多个请求权,其要求给付的内容各不相同,并且可以同时主张。 6.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哪些情况? 综合《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以下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并非纯获利益的行为; (2)代理权欠缺的行为; (3)处分权欠缺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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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考试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第三个星期六、星期天。 试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二、经验分享总论部分 问题一:关于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

关于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这是一个很难用难或者不难来回答的。平均通过率为10%,也就是说,100个人中是有90个人过不了的。 我给出的答案是,司法考试是一门综合性太强,考题的不可预测性太强,复习范围的不确定性太强的一门考试。“一鼓作气”是通过司法考试的总方针,要么万事俱备,全力以赴,要么趁早放弃。 就好像某老师说的那样,司法考试毕竟是一场绝大多数人出局的游戏。作为考生,我们要么相信运气一定会降临,要么默默的把自己锤炼到最好。司法考试的难度,没有:“得之我幸,失之我命”那么的的不可预测,不可拿捏。只要你能够做足准备,那么你自己掌控自己考试命运的可能性将十分的大。 问题二:关于复习司法考试要不要报班 报班的好处:首先,报班的好处就是气氛,你看着几百号人都在那里没命的复习,再看看每年的通过率,你也会不经意的开始不要命的复习起来。其次,只要你有不懂,基本上就会立即会有人把你教懂,因为有老师和辅导老师。再有,材料齐全,你不用为了什么书或者什么材料奔波。 报班的不足:课时十分的紧张,无论你之前学的有没有搞懂,你都不得不去听下一节课的内容。没有时间及时的复习巩固。每一科目的老师层次不齐,你无法选择老师,只能听安排的老师上课,没有选择的余地。 自己复习的好处:复习进度自由,可以自己安排复习科目,进度,时间,不懂了,就停下来弄懂了再继续。可以听自己喜欢的老师上课,这个不喜欢可以换一个,这个教得不好可以换一个教,不用一棵树上吊死。不用住在外面,家里有好吃的好喝的。 问题三:用什么书复习? 我司法考试用书一直秉承一个观念,不在于资料多,而在于你把一份资料看透。所以我的书不是很多。

法律法规清单汇编

适用的法律、法规 及其他要求清单 识别渠道:“中国环境网”、“中国环保网”、“国家安全识别日期:2014.1.22 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网站及安徽、合肥政府网站等。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编号:34 法律法规类别:环境法律法规安全健康法律法规□质量法律法规□其他要求□ 序号法律法规/其他要求名称立法机构/颁布机构实施日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15年1月1日施行 (2014年4月24日修 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8年6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1日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7月1日 5.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合肥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10月21日 (2006年10月21日修 订) 6.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5年4月1日 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办法 省人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2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0年9月1日 9.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12月1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97年3月1日 11.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1月1日(2008 年12月20日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3年9月1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8年4月1日 14.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7月1日 15.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合肥市人大常委会1999年5月1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3年1月1日 1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1998年11月29日 18.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年7月1日 1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3月15日 20.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年8月1日 21.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1月1日(2013 年10月31日) 2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保部、国家发改委2008年8月1日(2008 年6月6日) 23.合肥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2003年8月1日 24.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环保局1991年2月22日 2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环保局2011年5月1日 26.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国家环保局1991年2月22日 2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2月1日 2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环保委员会等1986年3月26日 29.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人大1998年1月1日 30.循环经济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9年1月1日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Ⅰ.国际法(11分) 一、导论 (一)渊源(表现形式) 1. 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 (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 (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 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 不是渊源的(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 (二)基本原则 具有强行法性质,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 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 自保权:自卫和国防。 适用于网络空间。 2. 互不干涉内政 内政: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 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 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 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和相称性。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 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 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 (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 1. 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二、国际法律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法律主体 1. 主权国家 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 (1)定居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有领土争端不影响其他大部分确定的领土); (3)政府(可能暂时流亡不在国内); (4)主权(不可缺失); 联邦制(一国)、邦联制(多国) 国家基本权利: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管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犯罪); (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本国人在外国犯罪); (3)保护性管辖权(管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结果及于本国); 实现途径:该嫌疑人进入受害国范围内、请求所在国引渡,不能跨境直接抓捕。(引渡:无条约,则无义务。双重犯罪原则,在双方国家都认为是犯罪。) (4)普遍性管辖权(在别国领域范围内、没有任何国家管辖权的区域内犯罪); 针对战争、海盗等国际罪行。 2. 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

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1)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公开审判制度 法定不公开审理vs法定不公开质证法定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定不公开质证: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或者法律规定应该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2、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包括大多数的非讼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一律适用合议制:非讼程序中适用合议制的情况包括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节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阶段。]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3、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发回重审+部分再审 4、二审程序人民陪审员一律不得参加;再审程序不等于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发回一审的仍可以按照一审处理;只要是一审普通程序,均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5、所有一审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均需开庭审理。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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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 6、不得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情形: (1)参加之诉专属于其它法院管辖的。 (2)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定有书面协议(约定管辖),将争议提交其它法院管辖的。 (3)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属于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1 )主体:有独三和无独三,客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 )程序条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以有独三或无独三的身份参加诉讼。有以下情形: 不知道诉讼; 申请参加未获批准; 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因其它不能归责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 (3 )时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

辐射法律法规汇编

辐射安全与防护重点法律法规选编 二〇一一年六月

辐射安全与防护重点法律法规选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10)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2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34) 浙江省金属熔炼活动辐射环境管理工作长效办法(试行)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第三条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 国家支持开展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和科学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十条国家建立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网络,对放射性污染实施监测管理。

司法考试债法考点知识梳理

司法考试债法考点知识梳理 一、债的类型 (一)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债。按份债权的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和接受履行,按份债务的各方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 2、连带之债是指窄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人,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人的为连带债务。 二、债的效力 (一)效力扩张-债的对外效力 1、债权物权化 债权物权化是指债权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即具有物权的对世效力。债权物权化主要体现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上,即出租人将标的物转移给第三人时,该受让人虽然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但是仍然受该租赁合同的约束。 (二)债务人的义务 1、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在债的发展过程中为了满足债权人的利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债权人不可独立诉请,只能于债务人不履行时要求损害赔偿的各种义务。 附随义务主要有前合同义务(通知、保密等义务)、后合同义务(如雇佣合同结束后,雇员对原单位的保密义务)、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三、债的担保 (一)、保证方式和责任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连带保证:产生连带保证可以是明示,也可以依推定 3、共同保证 4、最高额保证 (二)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

2、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在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或者仲裁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4、连带保证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三)定金及商法上的担保制度 1、定金罚则 具体是指交付一方违约,定金丧失,收受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四、债的转移 (一)债权让与的要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 4、债权的让与需要通知债务人,不通知债务人的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债权人和受让之间有效。 (二)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在免责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成为新债务人,抗辩权随之转移,从债务一并随之转移。 五、债的消灭 (一)抵销 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各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行为。抵销有单方抵销和合意抵销。 单方抵销的条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负债务,必须给付种类相同。 3、必须是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4、双方债务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二)提存

刑法必背五大知识点

1、罪名问题。 分则条文的理想结构包括罪状、法定刑以及罪名三部分,但我国刑法分则基本上没有显示出罪名(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见后附表格),鉴于这些罪名的表述又具有法定性和统一性,所以大家要注意具体罪名的准确表述,不能按照分则条文的意思自己总结,建议大家一边对照分则条文,一边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法定的罪名标注在所对应的条款前,这样在以后翻看刑法条文时,这一条到底规定了什么罪名、有几个罪名、是否为选择性罪名等就一目了然了。 2、法定刑问题。 我国刑法对法定刑的设置采取的是相对确定法定刑主义,那么作为刑事责任具体体现的法定刑是否需要记忆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一般而言是不需要记忆的而且你也不可能完全记忆,司法考试也没有直接考察法定刑的先例,但对于某些非常重要的罪名之法定刑如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贪污受贿罪等法定刑记忆一下还是有必要的,可以帮助你界定这些常见案件的追诉时效是多少、有助于你搞清楚是否为加重构成、有助于你在分析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时明确何者为重罪等等。 3、刑法修正案问题。 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刑法典先后作出六次修改,有个六单行法律文件(一个补充规定和六个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修改了刑法第190条、增加了“骗购外汇罪”;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一)》的主要内容是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和第八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进行了修正;2001年8月31日《刑法修正案(二)》是对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修正,将其修订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即刑法保护的对象由原来的耕地扩大至耕地、林地等农用地;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是以修改和规定恐怖性犯罪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两个新罪名,扩大了第191条洗钱罪的对象(增加了恐怖犯罪活动)。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将第145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的犯罪形态由原来的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明确了走私废物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幅度、增加了“非法雇用童工罪”和“枉法执行裁判罪”。2005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关于信用卡犯罪,增加了第177条之一,同时修改了第196条。此外,关于军人犯罪,第369条增加了一款。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更是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增加了多个罪名,主要涉及妨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方面的一些个罪及渎职罪方面的内容。这是在08年刑法中应当高度注意的一个变化。 4、关于刑事立法解释的掌握。 刑事立法解释同样是由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同刑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已经有9个立法解释:如对93条第2款“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内容的解释;对228条等土地犯罪解释;对294条“黑

法律法规大全

第一部分宪法国家法编 一、宪法及相关法 二、国家机构组织法 三、选举法 四、特别法 五、专门法 六、权益保护法 七、立法及其他 第二部分行政法编 一、内务行政、司法 二、监察、人事 三、民政 四、宗教 五、档案、保密 六、教育 七、科学技术 八、文化、传播 九、医药、卫生 十、工商行政管理 十一、国有资产 十二、物价 十三、交通、通讯

十四、电力、机电 十五、计量、标准 十六、海关 十七、出入境进出口管理 第三部分经济法编 一、公司、企业 二、财政、税收 三、统计、会计、审计 四、金融、证券 五、土地管理、城建工程 六、农林、自然资源、环境保护 七、对外贸易 八、反不当竞争法、反倾销、反补贴 九、法律责任 十、劳动 一、综合 二、合同 三、婚烟、家庭 四、收养、扶养、抚养 五、继承 六、房地产 七、债务

八、名誉权、肖像权 九、知识产权 十、损害赔偿 十一、民事责任 十二、法律适用 第五部分刑法编 一、总类 二、刑事责任的适用 三、刑罚的适用 四、赃款赃物处理 第六部分程序法编 一、总类 二、行政诉讼程序 三、民事诉讼程序 四、海事诉讼程序[1] 编辑本段2011年全新经典汇编版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者) 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第15版 (2011年4月1日) 精装: 7128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开本: 16 ISBN: 9787801071187 条形码: 9787801071187 产品尺寸及重量: 37.4 x 26.8 x 19.2 cm ; 13 Kg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2011年全新经典汇编版)(套装共12册)》主要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

法考与司法考试自然人重点知识点

监护 I「监护人的权利与职责J 1?监护权 教育、监督和管教被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进行诉讼。 2?监护职责的履行 (1)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非为被监护人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 【注意】“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若违反原则上会导致合同无效,但处分被监护人的货币(占有即所有)除外。在法考考试中,题干里出现了 "货币",大概率在考“占有即所有”。 【注意】监护人捐献被监护人器官的行为无效;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不构成无因管理; (2)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原则。 3.法律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贵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山监护人赔偿。 4,审理程序 (1)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普通程序审理。 (2)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特别程序审理。 (3)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乂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法定监护」 1?法定监护基本内容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其他愿意的个人或组织且需经被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同意。 【注意】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才按上述顺序确定监护人。 (2)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的监护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的监护权;

59个司法考试刑法必考点

司考重点辅导之59个司法考试刑法必考点 每年的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重复率是很高的,这也印证了“重者恒重”这句话,刑法当然也不例外。如果想在司法考试中取得高分,那么一定要牢固理解和掌握这些考点。 1、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另外,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2、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所以,对这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 3、还有一些疑似特殊身份但并不是真正的特殊身份的情形。例如,刑法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第159条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等。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因而都可以成为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在此意义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行为主体,并无特殊之处。但其他特殊身份并非如此。以贪污罪为例,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管理或者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此外,强奸罪也是疑似身份犯,而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为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 4、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因此,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 {来源:考{试大} 5、过失犯罪应当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既然刑法理论肯定过失违法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过失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例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乙轻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时,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再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乙重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6、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也有正当防卫的余地。例如,对于已经安置了定时炸弹的人,可以通过防卫行为迫使其说出炸弹的位置或者解除炸弹装置。 7、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限度与防卫过当。 8、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例如,甲以伤害故意举刀砍乙,此时恰好仇人丙出现在现场,甲转而将丙杀死。甲的行为针对不同对象,应成立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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