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合同(合伙人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信用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反保信字第号

反担保人(甲方):

住所(地址):

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反担保人(甲方):

住所(地址):

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借款人(下称借款人) 与乙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编号:( )委保字第号)和乙方与(下称贷款方)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乙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方借款(《借款合同》合同号) 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保障乙方代位求偿权的实现,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反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

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号,借款本金(人民币) ,借款期限为个月,贷款月利率以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三、保证范围:

甲方同意其保证范围为《委托担保合同》(编号:( )委保字第号))中约定的借款人义务,即担保费和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乙方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四、保证期间:自乙方承担代偿责任后次日起两年。

五、保证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六、特约事项:

(一)超出甲方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款项,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1、乙方与借款人、贷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

2、乙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

3、乙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延长偿还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

4、乙方与贷款人协商以“贷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给借款人的贷款。

(三)乙方代偿后(包括贷款方提前收回贷款而代偿的),甲方在接

到乙方书面追索通知之日起1 5 日内,应向乙方清偿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

(四)乙方从代偿后的次月起(包括贷款方提前收回贷款而代偿的),即可委托甲方所在单位逐月从甲方应领的全部工资及其它合法收益中扣付,直至乙方代偿资金得以全部清偿。若甲方变动了工作单位,乙方将在新的工作单位继续扣付。若甲方出现下岗、辞职、辞退情况,即无工资性收益时,乙方将依法继续申请执行甲方的个人家庭财产。

(五)甲方有以下行为,应在事后1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甲方以其家庭财产或合法收益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

2、甲方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

(六)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若乙方和借款人有过错的,由乙方根据借款人及其自身过错承担代偿和承担自身相应的民事责任后,由甲方一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借款人执一份,抄送贷款人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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