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9号)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9号)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9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4]299号)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签订的施工图审核合同,施工图审核费用不再调整;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签订的施工图审核合同按本办法执行,较初步设计批复增加费用在预备费中解决,减少的费用纳入预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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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勘察设计文件质量,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核是指建设单位收到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含变更设计施工图,以下同)后、交付施工单位施工前,组织对施工图进行检查核对的活动。

第四条施工图审核是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工程投资、建设工期组织建设的重要程序,审核后的施工图是工程招标、工程实施、验工计价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对施工图的审核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审核的有关事宜纳入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图审核不免除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同时明确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按照审核意见修改施工图等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施工图审核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铁路建设规程规范和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切实提高施工图的质量。

第二章施工图审核管理

第七条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管中心)归口管理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工作,对施工图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工管中心直接组织重大桥梁、隧道、新型无砟轨道、省会城市及重点城市客运车站站房的施工图审核以及典型工程的施工图审核。

审核的重点为技术方案、工程措施和结构安全等,审查意见为施工图最终意见。

第九条工管中心应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细化施工图审核流程,完善施工图审核标准,加强对施工图审核工作的

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施工图审核中的问题,并定期向总公司报告施工图审核工作情况。

第三章审核依据及内容

第十条施工图审核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有关规定;

(二)总公司有关管理制度;

(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程规范,总公司有关标准;

(四)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初步设计(含变更设计)批复意见。

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核内容:

(一)现场核对;

(二)审核施工图设计原则;

(三)审核施工图文件;

(四)审核施工图预算;

(五)审核变更设计施工图文件。

第十二条现场核对的主要内容:

(一)迁改。核对电力线路、通信、信号、信息设施及油管、气管、给排水管等拆迁工程的位臵和数量是否与设计一致。

(二)工程设计方案、工程措施。核对设计图纸内容与周边建设条件是否一致,核对工程设计方案、工程措施的合理性、可实施性。

(三)大型临时工程。核对大型临时工程位臵、规模等是否合理,数量是否与设计一致。

第十三条施工图文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执行情况,施工图文件编制内容、深度是否达到规范、规程的要求,是否执行了环评、水保、通航论证、防洪评价等批复意见。

(二)是否按验收后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进行设计。

(三)标准图、通用图、参考图选用是否正确,内部通用图设计及采用是否合理。

(四)路基型式是否合理,断面面积是否准确,填料是否符合要求,填料土石比例是否符合规范,调配、运距和基底处理方法是否合理;路基挡护工程、防排水设计和站场综

合管线布臵是否合理,绿化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要求。

无砟轨道结构设计是否合理,无缝线路和道岔设计是否合理。

(五)桥梁墩台型式设臵是否合理,是否与上部结构协调,技术条件相同的工点或标段墩台类型是否一致,基坑开挖(围堰)防护是否安全合理,工程数量是否准确,桥渡方案是否满足防洪、通航、净空等要求。

(六)隧道工程措施,特别是不良地质地段的工程措施是否与地质条件和风险评估等级对应,施工组织措施是否合理,防排水设施是否与水文情况对应,防灾救援系统是否完善;弃砟场设臵是否合理,环保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七)牵引供电电源是否与实际需要匹配,变压器接线方式是否合理,电杆和接触网立柱、各类线材规格及型号的选择是否合理,接触网构件是否匹配、合理,车站接触网支柱布臵是否符合安全和景观要求。电力系统外部电源、变配电、防雷接地、自动控制等设计方案是否合理。

(八)通信信号系统是否与相邻线互连互通,设计方案是否合理,设备配臵是否满足运营需求,地面设备与车载设备是否配套、兼容等。

(九)信息系统设计方案是否合理,是否满足互联互通、信息安全需要,信息机房、配线间等基础设施是否达到标准,设备配臵和软件配臵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十)客运车站站房重点审核总图及功能流线、广场及交通疏解、站房及客运建筑、消防及建筑设备,建筑平、立、剖面图,建筑详图、结构布臵图、构件详图、节点构造详图、基础详图、管线及装修和建筑电气设计图;相关专业的兼容性、衔接性。

(十一)设计文件站前站后、专业之间、子系统之间的衔接是否合理,如接触网基础预留、沟槽管线预留、综合接地、电缆过轨预埋等;设计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是否通过正式技术鉴定。

(十二)防火、节能、环保、水保、建筑抗震、地质灾害防治等方案及措施是否与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一致;重点审核景观保护与恢复,植被保护与恢复,环境敏感区的保护,特殊保护项目,水、大气、噪声、振动等污染防治等。

(十三)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措施是否合理;铺轨基地、制梁场、客运专线轨枕板(块)预制场等大临工程设臵方案是否合理,设计是否达到规定深度。

(十四)技术复杂结构工程的计算原则、模型、程序以及参数选用是否合适,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输入数据是否准确;对结构设计的合理性、安全性进行审核,形成结论性意见,对于重点的特殊结构、新结构应进行复核验算。

(十五)施工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既有线施工过渡及安全措施是否可行并达到规定深度。

(十六)工程数量计算是否准确,工程量计量规则是否符合规定。

(十七)对施工图与初步设计主要工程数量对照表进行对比审核,并分析工程量变化原因。特别是施工图拆迁工程数量(含三电迁改、管线迁移,路内既有通信、信号、信息、电力、电力牵引供电、房建、其他运营生产设备及建筑物等)与初步设计数量应进行详细对比,分析增减原因。

第十四条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核执行公安部《关于改革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的指导意见》和《铁路公安局关于铁路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规定的审核程序和审查规则。建设单位应依据现行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审查规则》组织审核。

第十五条施工图预算审核主要内容:

(一)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原则、采用的定额和人工、材料价格是否与初步设计批复原则一致,施工图预算文件编制内容、深度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二)施工图预算的工程数量是否与施工图纸工程量和工程量计量规则相符合,是否满足工艺、工法要求,是否存在差错漏碰或重复计列;各类工程技术指标是否合理;铺轨基地、制梁场、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轨枕板(块)预制场等重点大临工程概算是否单独编制并准确无误;施工过渡工程预算是否按照过渡方案进行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费计列是否符合规定;并与初步设计工程数量进行详细比较。

(三)重点审核三电迁改、油气管、水管、道路等的数量、协议和投资,临时工程的方案、数量和投资,并与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对比。

(四)在与初步设计预备费相同的情况下,比较施工图预算和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特别是对比具体各章节费用,分析投资增减原因和其他费用计列的合理性,以及控制工程、重点工程、主要工程的数量和指标,做到工程投资与设计内容、工程数量匹配。

第四章审核单位条件及委托

下条件的单位及人员承担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工作。

(一)审核单位应具有铁路设计甲级资质或铁路工程咨询甲级资质;站房工程施工图审核单位应具有建筑设计甲级资质或铁路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并从事过铁路站房设计或审核。

(二)审核工作的总体负责人应主持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专业负责人应主持过不少于2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专业设计工作。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应具有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应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三)审核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和6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或参与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

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核人员一般不超过该专业审核人员数量的1/3。高速铁路建设项目审核人员应具有高速铁路设计或审核经验。

工图审核单位,并签订施工图审核合同。施工图审核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核范围;

(二)审核时限;

(三)审核人员要求;

(四)审核质量要求;

(五)施工图审核费用、支付方式及与审核质量挂钩方式;

(六)施工图审核考核;

(七)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进行施工图审核的,聘请的专家应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聘请专家费用可比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附表四“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执行,在施工图审核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图审核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程、规范和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对施工图进行审核,施工图审核单位对审核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施工图审核费用在初步设计审查时纳入总概算。施工图审核费用原则上按建设项目静态投资额及下表比例确定,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复杂程度可调整一个百分点,但最高不得超过施工图设计费的25%。桥隧等独立工程的施工图审核费用为施工图设计费的18%。在可研批复后,建设单位根据可研估算计算施工图审核费,开展施工图审核单位招标工作。

建设单位先期按审核总费用的85%支付,剩余15%费用根据考核结果,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支付。

第五章审核程序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严格按初步设计批复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按施工图工程数量和施工图预算编制规定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并与初步设计批准概算进行比较。施工图必须达到规定的深度,施工图预算应控制在批准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供图协议约定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提供下列资料,做好配合审核工作。

(一)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二)地质勘察报告;

(三)施工图设计原则;

(四)技术复杂结构工程的计算书;

(五)征地拆迁数量详表;

(六)主要工程数量计算表;

(七)施工图预算及其与鉴定后修改概算对照分析表及相关说明资料。

第二十三条施工图审核按照先进行现场核对,再进行施工图文件审核,最后进行施工图预算审核的程序进行。

施工图审核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审核单位编制的审核大纲进行审查;重大项目或工管中心确定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后的审核大纲报工管中心核备。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收到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施工图后,应及时送交施工图审核单位。其中工管中心确定审核的技术复杂的桥梁、隧道、重点城市车站站房等重点工程施工图送工管中心。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图审核单位收到施工图文件后,及时检查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如有缺失应通知建设和勘察设计单位补齐,并尽快开展现场核对和图纸审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图审核单位向其和勘察设计单位分批提交审核小结和审核总结,审核小结(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内容,审核小结(总结)需经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对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应由注册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认真研究审核小结(总结),逐条分析小结(总结)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补充勘察,修改设计,并将审核意见落实情况及时书面反馈给建设单位及施工图审核单位。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图审核单位对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审核意见情况进行确认,建设单位对分歧意见应组织勘察设计和审核单位进行研究和确定,重大分歧意见应及时上报工管中心确定。其中对于消防设计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理解存在分歧的,应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铁路公安局确定。建设单位应将铁路公安局确定意见及执行情况报工管中心备案。

第二十九条施工图审核意见需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重大内容调整的,包括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总概算的,比照I类变更设计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对施工图审核单位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加盖施工图审核专用印章后交付施工。交付施工的施工图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变更设计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施工图审核工作全部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施工图审核报告报工管中心审查。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告知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单位确定的审核意见有异议时,可以提请工管中心复查,勘察设计单位应执行工管中心复查审核意见,及时修改完成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复查审核意见且施工图仍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第六章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施工图审核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单位故意虚列工程内容、工程数量的,或误列、遗漏工程内容、工程数量,影响单位工程本章费用达3%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按故意虚列、遗漏、隐瞒施工图量差增减投资额的5%扣减勘察设计费。

第三十四条施工图预算的静态投资应控制在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范围内。超出初步设计静态投资的,建设单位应按超出投资的5%扣减勘察设计费,经原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批复同意的设计调整引起的施工图量差及相应投资变化除外。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对施工图审核单位提交的问题进行分类,属于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引发的问题,应做好记录并纳入当期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评价。

第三十六条工管中心应组织制订施工图审核考核办法,组织建设单位对施工图审核工作进行考核;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图审核考核结果支付剩余15%施工图审核费用。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勘察设计合同及施工图审核合同中约定,施工图经审核交付后仍存在严重问题或施工中因设计原因引起严重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勘察设计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图审核单位按勘

察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费用的15%承担赔偿责任,直至施工图审核费扣完为止。

施工图审核单位在施工图审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应扣减其施工图审核费。

第三十八条扣减的勘察设计费、施工图审核费,以及依据考核结果支付施工图审核费后的剩余部分纳入预备费

管理。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审核、优化设计、剔除差错漏碰和不合理因素后,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按章节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控制在批复的初步设计总概算之内,报鉴定中心核备,抄送计统部、建设部、工管中心。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总概算的,须经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当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未超过批复初步设计总概算时,节省的工程投资,纳入预备费管理。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的施工图审核工作情况纳入建设单位考核内容,具体考核标准执行总公司建设单位考核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铁路局要加强对施工图审核工作的领导,指导项目管理机构按本办法完成施工图审核工作。

工管中心按本办法对施工图审核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相关单位改正。

第四十二条对施工图审核中的违规行为,由工管中心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总公司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铁路工程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需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并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按审查意见对施工图进行修改。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铁建设[2010]36号)同时停止执行。

(铁总建设[2015]78号)《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5]78号)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9号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勘察设计文件质量,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 目的施工图审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核是指建设单位收到勘察 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含变更设计施工图,以下同)后、交付施工单位施工前,组织对施工图进行检查核对的活 动。 第四条施工图审核是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 技术标准、工程投资、建设工期组织建设的重要程序,审 核后的施工图是工程招标、工程实施、验工计价和竣工验 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对施工图的审核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审核的有关事宜纳入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 工图审核不免除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同时明确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按照审核意见修改施工图等 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施工图审核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铁路建设规程规范和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切实提高施工图 的质量。 第二章施工图审核管理 第七条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管中心)归 口管理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工作,对施工图审核工作 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工管中心直接组织重大桥梁、隧道、新型无砟 轨道、省会城市及重点城市客运车站站房的施工图审核以 及典型工程的施工图审核。 审核的重点为技术方案、工程措施和结构安全等,审 查意见为施工图最终意见。 第九条工管中心应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细化施工图 审核流程,完善施工图审核标准,加强对施工图审核工作 的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施工图审核中的问题,并定期向总 公司报告施工图审核工作情况。 第三章审核依据及内容 第十条施工图审核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有关规定; (二)总公司有关管理制度; (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程规范,总公司有关标 准;(四)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初步设计(含变更设计)批复意见。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计[2007]97号]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建设新理念,加强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实现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工期目标,节约建设资金,发挥投资效益,依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要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投资管理,按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四个阶段进行投资控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合理确定投资规模,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发展计划司;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批复设计概算,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工程设计鉴定中心;项目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阶段按批准投资进行过程控制,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建设管理司。项目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项目设计单位是全过程投资控制的基础,项目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并按照合同价款控制投资,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和验工计价实施监理。铁道部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过程投资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三条按照科学定标、适度从紧、强本简末、节约投资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国家或铁道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建设项目规模和投资控制的依据,批准的投资估算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法定限额。建设单位在铁道部批准项目设计概算规模内组织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程序适用于本办法,但各项投资决策应经公司法定程序决策后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五条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优化选择技术方案并合理核定项目投资估算。(预)可行性研究重点研究项目的工程范围、技术标准、线路主要方案、主要设备设计原则、重大桥隧工程方案和桥隧工程比例、主要站段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年限、资金筹措方案和项目的效益评价等内容。 第六条项目设计单位完成初测后开放可行性研究工作,项目投资估算依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专业设计方案和工程数量,按照铁道部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基本预备费按一至十一章费用总额的10%计列。项目设计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估算)应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和精度,推荐的主要技术条件明确,重大设计方案比选充分,影响投资的因素考虑全面,投资估算编制合理。投资估算文件应有符合规定的工程数量清单和综合(分项)估算资料。 第七条项目征地拆迁数量(含三电迁改和地下管线迁改应以勘测调查资料为基础准确计算,依据国家和建设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及铁道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补偿原则,分析具体补偿单价和费用列入估算。铁道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没有明确征地拆迁费用补偿原则的项目,可按照国家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计算或参照相关项目的补偿标准(时间相近、区段相邻或合作方式一致等)测算费用列入投资估算。以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入股的合资铁路,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以出资各方确认的原则和标准核定后列入投资估算。 第八条项目可性行研究报告评审主要对项目技术条件、建设方案、土地利用、节能环保、工程规模、建设工期、投资估算、效益评价等内容形成明确审查意见,评审报告要附项目投资总估算表(或总估算汇总表)。经铁道部评审单位组织评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报国家批复或铁道部自行批准后,即作为项目建设标准、工程规模和总投资的控制基础。项目设计单位依据审查意见或批准原则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按照批准的投资估算总额编制项目投资估算审查修改设计文件,作为下阶段投资对照分析和控制的依据。 第三章初步设计阶段 第九条项目初步设计是依据国家或铁道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范围、规模和主要技术标准,对设计方案、工程措施、工程数量和投资进一步优化和深化设计。建设单位安排设计单位完成项目定测,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抓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重中之重”,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是:杜绝生产安全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遏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减少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铁路建设项目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概算。第七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总公司鼓励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开展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 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装备,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安全评估。经验收、安全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二章安全风险管理 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应推进安全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规避安全风险,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及风险报失,并高度重视突发性和灾难性风险。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包含风险计划、风险辨别、风险估计、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程竣工后应开展风险后期评估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铁办〔2011〕68号)

(铁办〔〕号) 部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推进铁路建设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使铁路建设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铁道部党组研究决定,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转变铁路发展方式为主线,进一步发挥铁道部铁路建设管理地主体责任,优化铁路局建设管理责任,落实铁路建设项目法人责任,依法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确保实现“十二五”铁路建设目标,对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一、理顺关系,落实责任 按照部党组关于铁道部主要行使政府监管、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和行业管理三项职能地要求,进一步明确铁道部建设管理主体责任,科学界定铁道部与建设单位地权责,落实建设单位地管理职权,有利于落实铁路局经营主体责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地建设管理机制.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进一步落实铁路建设管理主体责任.铁道部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铁道部地总体要求和部署,转变理念,切实履行政府监督、行业管理和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做好铁路建设规划、政策、行业法律法规拟订,建设标准和规章制定,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加强建设市场管理、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建设过程协调、服务,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等工作;建立完善监管体系及相关规章,完善项目决策报批审批、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变更审批制度,建立项目管理考核机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罚办法,开展建设项目审计,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执法监察等;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稳定、投资风险评估,合理安排建设项目投资,确定出资人代表及股权结构,行使出资人权力,组建合资公司筹备组,审定资金预算,管理施工图审核,安排年度投资计划,推荐合资公司高层管理人选等;加强快速铁路网项目、跨局路网主骨架长大干线项目以及难度大项目地管理.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 科学界定铁道部与建设单位地权责.铁道部依法确定建设项目地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总工期和工程总投资,提出环境保护要求,对实施过程中发生地重大变化,依法按程序进行调整,并对上述事项负责.建设单位按照铁道部确定地建设目标负责具体项目地组织实施,对具体项目地实施结果负责;在建设项目条件发生变化,对上述目标实施有重大影响时,建设单位应按职权和程序,及时提出修改建议,或进行变更设计;铁道部对建设单位地实施过程进行监督、考核.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落实建设单位地建设管理责任.建设单位是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地实施主体,铁道部按照责权对等原则赋予建设单位相应地权利和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按照规定处理相关事宜并承担责任,定期向铁道部报告工作,就建设项目地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对铁道部和各投资方负责.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铁路局受铁道部委托管理组织实施铁路局管内既有线、枢纽、中小项目,接受其他建设单位委托代建涉及既有线安全部分地工程,同时负责协调管内铁路建设与地方地关系,为铁道部管理地建设项目提供工程建设保障.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地建设项目,要认真履行建设单位职责,切实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中小合资项目,可由合资公司委托铁路局建设或自行组织建设.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合资公司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和铁道部审定地规模标准投资组织建设或委托建设;批准事项下一般事项由公司依据程序办理;对重大变更设计、重大工期调整、超批准概算调整,以及其他超出批准地事项,依据公司章程履行公司决策程序后,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确定地报批程序进行报批,对建设全过程负责.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切实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铁路建设项目出资人代表要牢固树立依法管理和产权管理理

铁总建设2015年200号-最新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招标文件范本

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

使用说明 一、《铁路建设项目总价承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补充文本》(以下简称《补充文本》)是为满足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总价承包招标需要,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写的。招标人根据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中的工程数量提出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按照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报价中不包含甲供材料设备费用,包含一定额度的总承包风险费,除根据合同约定可调费用外,合同总价保持不变。 二、《补充文本》中“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应的内容及格式;“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办法前附表”、“专用合同条款”“合同附件格式”“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等内容根据铁路行业特点进行了完善和细化,并补充了相应附表或附件。 三、《补充文本》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构成完整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在编写招标文件时,只对《补充文本》中的空白部分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进行填写,确实没有需要填写内容的,在空格中用“/”标示,其他部分不得修改。 四、《补充文本》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按照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的所有媒介名称。 五、《补充文本》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填写,但不得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抵触。 六、《补充文本》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的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前附表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评标的依据。 七、《补充文本》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了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方法。 八、《补充文本》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分为“铁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铁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原则上不允许修改;“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空格由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填写。 i

铁总建设〔2017〕301号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

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管理行为,落实建设管理责任,严格违规违纪行为责任追究,保证铁路建设依法合规进行,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是指对参与铁路建设且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或所属企业有隶属关系的建设单位人员,在建设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管理出现违规违纪行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按照问题和事故性质、情节、后果情况,追究建设单位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有关管理人员、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责任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个等级,按照本办法实施追究,其中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纪检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国家和有关部门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面违法违规问题、因铁路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作出人员处分决定的,依其处分决定实施处分。国家和有关部门未作出人员处分决定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面违规问题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铁路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相

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执行总公司铁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其中引起人员死亡的铁路交通事故,从严追究责任。 第六条铁路建设管理人员在建设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切实做好管理和监管工作,依法合规推进铁路建设。 第二章责任追究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 (四)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五)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提前结束试用期。 第八条责任追究程序。 (一)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做好国家有关部门检查的配合工作,对检查发现、举报核实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相关建设单位人员的责任追究建议送总公司建设部。 其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涉嫌利益输送、以权谋私等违反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5】146号)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建设[2005]146号) 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 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改革,铁道部对《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铁道部1997年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 200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铁建设[2003]14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五年 八月二十二日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 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 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 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 290号]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 办法》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4) 290号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4年11月2日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铁路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问题,下同)、铁路交通事故与招投标挂钩等事项。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未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 第五条 铁路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事故与招投标挂钩等事项分别纳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检测等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参建单位所承担的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铁路交通事故,若负有责任,需接受总公司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处理。 第七条 对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和总公司通报,在一定时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 因全国性或区域性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除外。 第八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对事故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6-18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总建设[2015]78号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 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阶段。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阶段。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完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或维管交接。 第三章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总公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统一管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统一安排、推进铁路建设项目实施。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总公司建设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制定铁路建设管理制度和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编制总公司中长期和五年发展规划,编制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组织重大项目的前期技术论证和评价,负责铁路建设项目前期立项审批(或报批)、初步设计审批、Ⅰ类变更设计审批、概算调整等工作,按规定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批复。 (三)组织铁路建设资本金筹集,指导建设单位做好建设资金筹集工作,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号..精讲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5]78号)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

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依据中长期铁路网和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阶段。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阶段。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完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或维管交接。 第三章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总公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统一管理建设项目前期工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管理办法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集装箱、投资公司:现将《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物资设备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资设备是指铁路建设所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四条建设、工程承包、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物资设备的管理,铁道部对建设工程物资设备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必须坚持优质、可靠、低成本的原则。 第二章物资设备分类 第六条铁路建设物资设备分为甲方供应物资设备、甲方控制物资设备和自购物资设备三类。 第七条甲方供应物资设备(简称甲供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铁道部或建设单位招标采购供应的专用物资设备。 甲方控制物资设备(简称甲控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在建设单位监督下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物资设备,主要是指对工程质量、安全和造价有直接影响的大宗通用物资设备。 自购物资设备是指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的物资设备。 第八条甲供物资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甲控物资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铁道部工程交易机构进行,其他在二级交易机构进行。 第三章甲供物资设备管理 第九条甲供物资设备种类报铁道部批准确定,其中铁路建设用钢轨采购供应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 第十条甲供物资设备由铁道部或建设单位负责招标采购、组织供应、资金结算和质量监控等,甲供物资设备必须依法实施招标采购,物资设备价格必须合理,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甲供物资设备的费用为概算内相应物资设备的费用,包括物资设备本身费用以及相关费用。费用节余纳入建设项目降造费,不足部分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共同对采购的甲供物资设备进行检查,包括对物资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品种、检测报告、合格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期和产品缺陷召回、经济损失责任赔偿的承诺等)、外观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对物资质量进行抽检;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检查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检验不合格的物资设备由采购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三条甲供物资设备经验收合格后由工程承包单位保管,保管费用纳入概算。由于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由工程承包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保证甲供物资设备满足建设需要,根据施工组织变化、设计变更等及时调整物资设备供应。 第四章甲控物资设备管理

铁总建设 [2015] 146号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5]146号)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批复招标计划的仍执行原规定。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5年4月30日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铁路建设项目应同时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代建工程一般由代建单位负责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应主动接受国家铁路局等有关政府部门及总公司对铁路建设项目开展的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第七条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合理划分施工标段、设臵资格条件和范本中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的内容。招标计划、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实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签字背书。 第二章招标计划审批 第八条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施工图已经审核合格; (四)施工图预算已经核备或批准; (五)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毕。 建设项目的特殊重点控制工程可以分段实施。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168号)

《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 [2014]16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抓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重中之重”,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是:杜绝生产安全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遏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减少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铁路建设项目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总公司鼓励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开展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装备,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安全评估。经验收、安全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二章安全风险管理 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应推进安全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规避安全风险,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及风险损失,并高度重视突发性和灾难性风险。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包含风险计划、风险辨识、风险估计、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程竣工后应开展风险后期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应按照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和工程实施四个阶段开展,各阶段均应编制风险管理报告。对于极高风险等级工点以及复杂技术工点应编制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各阶段风险管理报告在通过审查后作为后续阶段风险管理的依据;竣工后应按照规定编制风险后期评估报告。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铁总建设(铁总建设〔2017〕310号)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铁总建设 (铁总建设〔2017〕310号)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 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打造精品工程,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督查工作,工作依据、处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鼓励自查自纠。鼓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对建设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建设单位规定处理。 (三)形成强大合力。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组织参建单位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二、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 (一)工程实体方面 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 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 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

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 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2.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和安全步距开挖。 3.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 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4.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 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边 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5.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站房钢结构构配件不合格;使用不合格电缆。 6.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7.监理人员旁站不到位或现场随意签认,第三方检测数据虚假不实。 (二)建设行为方面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转包和违法分包,内业资料弄虚作假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可视情节轻重,各建设单位1~2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要求施 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将标段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 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 三、工作要求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三条铁路建设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 第五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采用现代管理方法,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 第七条铁路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

管理制、质量监督制。 第八条铁路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监理、咨询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专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接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程序包括立项决策、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立项决策阶段。依据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铁路中长期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报批。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 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总开发〔2015〕202号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 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5年7月16日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 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 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

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 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七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对存在权属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推进确权领证,维护用地权益。土地权利人、用途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 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用地档案的统一管理,及时对用地档案资料进行收集、分类、组卷、归档和保管。建立档案资料专用库房,配备必要设施及管理人员。加强档案资料的动态管理,保证用地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和现势性。 第九条 建立土地权属证书使用管理制度,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和借用土地权属证书。 第十条 加强铁路用地统计管理,及时对原始记录、基础台账信息进行收集和更新,确保数据准确、真实、完整。 合资铁路公司应将用地统计报表分别报送委托管理的铁路局,由铁路局负责统一汇总。 第三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十一条 铁路用地开发利用主要包括地方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利用铁路用地进行置换、转让、抵押、出租出借、作价出资入股、经营开发、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含货场迁建)等方式。 第十二条 结合铁路建设、生产生活及多元化经营的需要,开展铁路用地现状调查,编制近期及中长期铁路用地规划。 铁路用地规划应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开展用地保护性利用,结合宗地具体情况,以土地资产安全完整为前提,以保护铁路用地为目的,合理加以利用。 第十四条 深入开展土地利用项目前期研究、论证,统筹考虑运输生产、经营开发的需要,提出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方案。 利用铁路用地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应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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