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郑轻院〔2018〕4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深厚人文底蕴、扎实专业知识,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我校对本科生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 为了顺利地实施学分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规定报到时间之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学生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因病需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事先向学校教务部门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不按期离校者,不再保留其入学资格。

对于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按时返校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先到学校财务部门缴纳学费,凭交费凭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因不可抗力或其它因素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在开学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学生处分别报送未注册学生名单及原因。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

第九条 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本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选修课是指学生为改进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发挥个人的特长与爱好或为了突出自己的专业方向,在学校或二级学院给定的课程中选修的部分课程。各大类所包含的课程构成、学时、学分要求详见相应专业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条 选择双学位专业的学生,按《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生双学位管理暂行规

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校学习期间,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教学服务、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等有益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获得一定的课外学分。

第四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以招生时规定的学制(标准学习年限)为基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学生一般为3-7年,专升本学生一般为2-3年。

本科学制为4年,专升本学制为2年,各专业均按标准学习年限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在标准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未达到退学规定者,允许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及因各种原因中途中断在校学习者,学习期限规定为:本科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为6年,专升本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长为3年。

第十三条 从第二学年起,学生可以书面申请暂时中断在校学习,并征得家长书面同意后,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学校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四条 获准暂时中断在校学习的学生,可保留学籍一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保留住房。中断学习期满,开学后一周内本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备案,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可返校恢复学籍,继续学习。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应随开课班听课并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报告(实习报告),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课程考核(无论考试与考查)均应进行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缺课学时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者实验考核不合格者,其平时考核视为不合格。平时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第十七条凡按学校要求已注册并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且出勤次数、作业完成量、实验情况等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学生(或经学校批准,正式办理进修手续的人员),均具有考试资格,可按有关规定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凡具有考试资格,但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正常考核者,应于考核前一周向所在二

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缓考审批手续。未按时办理手续或申请未经批准,又不参加考核者,按缺考处理。

未注册学生,不得参加课程的考核。待注册后,方可随补考或下一届学生班级参加相同课程的考核。

第十八条 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当遵守《郑州轻工业学院考场规则》和《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持学校规定的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间内进入指定考场参加考试,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第十九条平时考核不合格者、实验考核不合格者、缺考者(不含缓考),成绩均以零分计,且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该门课程的学分计入未取得学分,参与学业警示、留级、学位资格等学分的累计,该门课程只能通过重修合格后取得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郑州轻工业学院考场规则》。考试违纪或作弊者,按照《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该门课程的学分计入未取得学分,参与学业警示、留级、学位资格等学分的累计。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相关课程的重修,重修合格后获得对应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综合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学生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某门课程的学习任务,并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时,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有不及格课程(选修课除外)的学生必须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及格者,以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可取得对应课程的学分;补考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对应课程的学分,应当按规定参加重修。

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不计入未取得学分,且无需参加补考,可在后续学期重新选课学习,直到取得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选修学分为止。

第二十二条 为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合理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为4.0绩点,91分折合为4.1绩点,依此类推,下同),优秀等级折合为4.5绩点;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等级折合为3.5绩点;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等级折合为2.5绩点;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

及格等级折合为1.5绩点;60分以下和不及格等级折合为0绩点。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记入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绩点数×该课程的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读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

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学年学分绩点与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等挂钩,具体操作按学校有关奖励和评优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选修、免修、缓考、补考、重修、补修

第二十五条 选修。学校实行注册选修制,对全部课程均实行选修管理,已注册的学生方具有选修资格。选修的方式分为由学校统一进行的批量选修和由学生在网上自主选修。对于必修课,由学校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安排,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批量选修;对于选修课,由学校于每学期初在网上公布课程名称、主讲教师、上课时间及地点,由学生根据选课的要求,在非必修课的时间段内,结合本人的学习需求,在网上自主选课。

无论是学校统一进行的批量选修还是学生的自主选修,课程选定后一般不得变动。

全校选修课开课学期为第2至第7学期。普通本科学生和专升本学生毕业要求的最低选修课学分以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准。

学科竞赛获奖、创新创业项目等经学校认可确认的学分,可进行累加。除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之外,多出学分可认定为相关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六条 免修。上一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经开课单位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可以申请免修下一学期开设的某些课程,但仍须参加课内实验教学环节,并参加期末跟班考试,考核合格者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者,可按规定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

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免修。

凡因生理缺陷或其它特殊原因不宜上正常体育课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校医院签署意见,体育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后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

分。

第二十七条 缓考。学生凡因不可抗力或其它特殊事由不能参加课程的正常考核时,应于课程考核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暂缓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凡申请课程缓考的学生无该课程成绩,并注明“缓考”字样,不能取得对应课程的学分。申请缓考的学生应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考核合格,以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册,可取得对应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以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册,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学生只能对课程的正常考核申请缓考,原则上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第二十八条补考。对于每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应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考试课程的补考由学校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和地点,考查课程的补考由各开课单位在开学初补考的时间段内自行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学生补考合格,以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册,可取得对应课程学分;补考不合格,以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册,不能取得对应课程学分。

对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和各实践教学环节不安排补考。

第二十九条重修。下列情况应参加重修。

1.必修课补考不合格者;

2.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和各实践教学环节成绩不合格者;

3.取消正常考试资格者;

4.缺考者;

5.考试违纪、作弊者。

重修应在后续学期相应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开课前申请,按照《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生重修管理规定》执行,考核合格,以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册,取得对应课程或环节的学分。

未按规定申请和办理重修手续者,不能参加对应课程或环节的学习和考核。

第三十条补修。学生因学籍异动等原因未曾修读培养方案中列有的且已开设过的必修课程,应在后续学期相应课程开课前申请补修。申请补修应填写《郑州轻工业学院课程补修申请表》,经开课单位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凭申请表参加补修课程或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以实际成绩按初修计入成绩册,取得对应课程或环节的学分。

未按规定申请和办理补修手续者,不能参加对应课程或环节的学习和考核。

第七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因健康状况、特殊困难、专业特长等原因,无法在本校学习者可申请转学或转专业,转学与转专业按《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生转学与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转学、转专业学生的有关成绩处理办法,按《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缺课学时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包括学生家长意见),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应当在一周之内离校。

第三十五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最多不得超过两次,需连续休学者,每次均应重新申请。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休学创业学生的休学年限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不享受奖学金、贷学金;

2.休学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学习活动,私自参加者,其考核成绩无效;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4.在休学期间,若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性质恶劣者,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之前已记入成绩档案的各类课程考核成绩仍然有效。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