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

隆德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
隆德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

隆德县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隆德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各类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路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橱窗、实物模型、条幅、气球、印刷品等为媒体形式,利用县城公共空间和公共场所、建(构)筑物、道路、市政设施、广场、围墙(档)等载体设置、绘制、悬挂、张贴、散发(以下统称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牌匾标识,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设置的经登记注册的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设置原则,会同市监、交通、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牌匾标识的设置标准由城乡和住房建设局制定。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行政区域的规划要求;

(二)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符合国家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使用光源性装置的,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三)符合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技术规范标准;

(四)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示应与市容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广告设置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广告与周边环境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

(五)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

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设置户外广告或牌匾标识的申请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做出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户外广告的设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须按照申报程序重新办理批准手续。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遵守审批和登记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和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一条举办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提前两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二条立柱式及落地式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保持适当安全距离。在城市规划范围内,设置立柱式的,一般高度不得超过15米;设置落地式的,一般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完好整洁。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倾斜、残缺、褪色的,设置人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四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本行政区域市容标准;

(二)店牌设立应当一店一牌,上不遮窗,下不遮檐;

(三)用字应当准确规范,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要求;

(四)在同一建(构)筑物墙体立面不宜叠加设置牌匾,其它牌匾应当规范设置指示性标识。

第十五条申请设置牌匾标识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主体资格证明、彩色效果图、方位示意图、占地所有权或使用

权证明、安全设置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媒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必须在三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无偿收回设置权。已满设置期限的,应在使用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如需继续设置,必须在期满前三十日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未拆除或未重新办理手续的,予以拆除。

第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核准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市容整治等特殊情况,需要拆除和迁移广告设施的,广告设置单位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张贴户外广告,必须在公共广告栏张贴。禁止在墙面、线杆、树木、道路护栏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上乱贴、乱写、乱挂广告。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不得散发经营性宣传品。

第二十条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发现张贴、涂写、刻画的,应当立即进行清理。

第二十一条牌匾标识设置人应当加强对牌匾标识的日常维护管理,发现有结构性损伤、画面污损、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安全或者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清理、维修或者更

换。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者或其委托的养护管理者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对户外广告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

第二十三条因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倒塌、坠落等原因,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属于违反规划管理、市政市容、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市监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现有类似情节的从严问责惩处。

第二十七条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由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依法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广告设施所有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的所有职

责,由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行政处罚权,一并划归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综合执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现场标识管理制度

工程现场标识管理 制度 1

现场标识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仅适用于xxxx集团第x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金属结构加工、安装过程的标识管理。二标识方法工程施工生产过程中的标识,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技术文件规定,标识可采用低应力钢印标识法,书写标识法,标签标识法,涂色标识法等。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标识,均不能影响产品的使用功能,当需要时,应对标识情况作以记录,但符合以下三种情况时, 不允许使用钢印进行标识。 a)厚度小于或等于6mm的钢材; b)不锈钢和有色材料; c)低温产品用钢; 除此之外,还可使用施工记录进行标识。三物资标识 3.1钢材的标识 3.1.1钢板的标识采用书写标识与涂色标识相结合的方法。在 2

钢板的两端用白色标识出其规格、材质、批号、厂家等,若是成捆到货,在最上一张标识。钢板在分割或打捆时进行标识移置。为区分合金钢板与普板的区别,对合金板进行色标,具体见附表-1; 3.1.2型钢同钢板标识基本一致; 3.1.3钢管标识与钢板标识方法基本一致。 3.2配件标识 3.2.1法兰标识,采用钢印、色标、标牌相结合的办法,到货法兰钢印作为原始标识,色标作为直观识别材质标识,具体色标见附表-1,库存法兰应有标签标识; 3.2.2弯头的标识采用书写标识,表明规格型号、材质,为直观区分材质,用色标作为辅助标识,色标规定见附表-1; 3.2.3螺栓标识,用标签和色标相结合的方法,将颜色涂在螺栓两端具体规定见附表-1; 3.2.4其它不便直接标识配件用标签标识,材质直观区分用色标标识。 3.3其它物资本体有出厂原始的不再对其本体做重复性标识,如有出厂铭牌、出厂钢印、其它出厂标记。 3.4标识控制 1、物资的具体参数标识与材质单、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编 号一致; 2、合格证编号的具体方法; 3

户外广告牌匾实施方案

城乡环境集中整治百日行动户外广告牌匾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环境集中整治百日行动的有关部署,加强城区户外广告牌匾管理,美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开展户外广告牌匾专项整治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治乱、减量、规范、提档”的原则,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优化公共空间资源配置,美化市容景观,提升城市品位,逐步实现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布局合理,疏密有序,彰显特色,视觉通畅,昼夜兼顾,和谐统一的目标。 二、整治重点 重点整治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及四环路外延1000米范围内未经审批擅自安装的、主要干道应亮化未亮化或亮化不全的、陈旧破损的、一店多匾的、落地灯箱、广告牌等不符合规定的户外广告牌匾。 三、工作步骤 本次整治活动共分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10月10日—10月12日)。组织各小组在所辖区域内向沿街商户宣传相关政策,对所辖范围内所有需整改的户外广告牌匾、店牌、标志进行分类登记,并照相留证,由办公室汇总,拉出单子,分清类别,摸清底子。

(二)通知整改阶段(2011年10月13日—10月20日)。根据相关规定,对不符合整治标准的户外广告牌匾,组织各组按照法律程序,依法向设置者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下达《强制拆除通知书》。 (三)强制拆除阶段(2011年10月21日—10月25日)。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整改的业户,市城管局将组织人员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全面落实整治工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各城管执法小组组长为成员的户外广告牌匾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管执法大队办公室。 (二)由点到面,全面推开。按照城乡环境集中整治百日行动的有关要求,先期整治主次干道两侧的广告牌匾,并逐步向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延伸,四环路外延1000米在整治范围之内的户外广告牌匾由三处街办城管执法中队负责,四环路以内由城管局各执法小组负责,由点到面,全面推开,确保整治质量和效果。建立目标责任制,严密组织,分解任务,抓好落实,确保各项整治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协调,严格程序。要加强与有关单位、人员的沟通协调,提前做好排查工作,以减少整治过程中的阻力。在拆除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城市绿地、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和在交通工具顶部、车(船)身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以及在水面、空中或者飞行器上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广告的工商管理] 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要求] 在本市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户外广告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规划及实施]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

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编制规划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要求。编制规划应当包括本市户外广告的总量、区域分布和设置的基本要求。编制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编制的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规划应当符合全市户外广告专业规划的基本要求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编制规划应当包括设置户外广告的设计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和与周围环境的要求。编制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编制的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报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重新批准。对编制区、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要求的,市人民政府有权予以纠正或者撤销,情节严重的,收回设置规划权。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编制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七条[禁设区域] 禁止在下列道路和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一)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下同)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二)天安门广场及周边地区。 (三)钓鱼台国宾馆及周边地区。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区。 (五)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 实施前款第(六)项规定,市人民政府提前三个月公布。 第八条[对禁设区内公共交通的规定] 设置车身广告的公共电、汽车禁止在长安街路段直行;禁止穿行长安街王府

牌匾规范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标识行为,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牌匾标识应只显示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 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工 作的管理和监督。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牌匾标识设置工 作的管理和监督。

规划、工商、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牌匾标识的设置进行 监督管理。 第五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谐调,达到白天美化环境,夜晚与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 第六条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 序。 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第七条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可到市政管理行政 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要求。 第二章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第八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或者建筑物顶部。 第九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的体量和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适当,并符合下列规 定:

公司标识标牌管理办法

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标识标牌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各区域内标识的管理,提升公司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类标识。 3.职责 3.1办公室负责整个公司标识标准的发布、设计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3.2 质量安全部及工程项目部负责全公司各种安全标识、设备名称标识标准的发布、设计和对各种标识的监督检查工作。 3.3各部门(单位)负责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提出标识的制作内容,负责标识的使用及日常维护工作。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标识的种类 标识包括公司区域内的各种交通导向、提示标识、停车指示、提醒牌、工艺管线流向标识、色环标识、各部室名称标识、上墙管理制度及质量管理标识等。 4.2 标识的制作 4.2.1 除国家(部门)有明文规定的标识外其它各种标识设计与制作必须符合公司整体基调及要求。 4.2.2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标识的制作需求,按照物资采购程序进行审批后,根据职责分工由各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制作。 4.2.3标识制作时,应要求供应商先设计出效果图或制作样本,确认满足使用要求后,方可制作。标识制作、安装完成后,申请部门与采购人员负责对所有标识的效果、质量进行验收。 4.3标识的使用规定 4.3.1印制、粉刷的各种标识(箭头、名称)应朝向人员能够清楚看到的位置。 4.4公司各运行设备及相关墙体、罐体等均用标识牌清晰标识出名称 (1)各运行设备应制作标准的铭牌嵌入、固定或悬挂于明显位置,便于查看和识别。 (2)各类设备房,如配电室、水泵房、房、停车库等。 (3)公司内道路交通标识须完整,在大门入口处须有禁鸣、限速标识,在主要路口等公共地方须有引路标识。

XXX牌匾广告整治实施方案

XXX市牌匾广告整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牌匾广告设置管理,规范牌匾广告设置行为,维护良好的城市容貌,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解决我市牌匾广告不规范,档次低影响城市品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全面提升城市形象,改善民生条件,开展市容整治活动”的工作目标,依法整治户外牌匾广告,全面提升城市环境水平,优化人居环境。 二、整治任务 重点对主要街路楼体牌匾和户外广告进行整治,使之更加整齐、美观、规范。整治范围主要是XXX镇城区长征路、团结路、东风路、大庆路、和平街、工农街、幸福大街、西环街8条主要街路;各乡镇政府所在地主干道;XXX经济开发区主干道、各物业小区道路两侧的牌匾及我市境内公路两侧的广告。 三、整治标准 (一)牌匾 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的原则,结合主要街路楼体外立面装饰、旧楼保温改造、新棚户区楼房建设等,对我市牌匾进行综合整治,达到

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体现特色、美化城市容貌的目的。 二楼以上住宅不得改为商用和悬挂牌匾广告。 横式牌匾遵循一店一匾制,达到“上下一齐、左右相接无缝、厚度一致,画面协调、亮化配套、安全牢固”。 1、上下一齐:以每一幢楼为单元,门市牌匾上下口一齐,不得遮挡建筑物门窗,不得破坏建筑物造型,应与建筑物相协调,服从建筑物外形景观。 2、左右相接无缝:相邻门市牌匾载体材质应尽量一致,设置要紧密相连,保证相邻牌匾载体不留缝隙,牌匾固定点和卷帘门盒要内置做隐蔽处理,确实无法达到相接无缝的门市牌匾之间要做技术处理,达到整体协调统一。 3、厚度一致:以每一幢楼为单元,牌匾厚度要一致,充分考虑卷帘门电机安装需要的技术空间(厚度)要求。 4、画面协调:颜色要遵循一楼深二楼以上稍浅“淡雅、明快、协调”的原则,忌用大红、大紫、深蓝、深绿颜色,整条街路相邻的门市牌匾色调尽量要协调,保持形象统一,画面、图案、字体大小要与牌匾大小相协调,使用规范汉字、拼音字和朝文字(汉朝两种文字牌匾,汉字在上方要大,朝文字在下方并保证协调比例)禁止使用繁体字、简化字、象形字等不规范字体。 5、亮化配套:需要亮化的牌匾(夜间营业的食宿行业和医疗机构等服务行业)必须实施亮化,按时开启牌匾灯饰,天黑即亮。 6、安全牢固:门市牌匾设置必须确保牢固。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四年八月五日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

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规划、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区、县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市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编制本市主要大街和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日发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精选文档

日发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首都城市品质,展示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商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匾额标识的行为,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牌匾标识仅限于标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经营服务信息及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做好牌匾标识设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国土规划、工商、交通、旅游、园林绿化、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牌匾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块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 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第七条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应到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详规要求。 第二章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

公司办公、生活标识标牌管理办法

办公、生活场所标识标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办公、生活场所标识牌板设计制作与设置行为,明确管理职责及管理程序,营造文明、整洁有序的办公和生活环境,深入推进企业文化建设,提升企业形象,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省域电商事业部、区县电商管理处的办公、生活场所标识标牌的设计制作和设置管理。 第二章标识牌板分类 第三条公司办公、生活场所标识牌板,按设置部位和区域分为室外、室内两类;按设置使用时限分为长期(3年以上)、短期(1-3年)、临时(1年以下)三种;按使用性质及范围分为公共类和个人用品类。 第三章标识标牌设置标准 第一节公司总部标识标牌设置标准 第四条公司总部办公场所标识标牌设详见附件1。 (一)办公桌面 1.岗位桌牌 (1)规格尺寸:长*高, (2)制作主材:透明有机牌、相片纸(办公文化用品店采购)。 (3)制作内容:公司logo、公司名称、员工工作照(红色背景)、姓名、部门、职务及 负责岗位内容(内容由人力资源部提供)。 主要文字字体:黑体、行楷,文字颜色:黑色 (4)制作:员工(含新员工和岗位调换员工)到岗后,战略管理中心企业文化部根据公司VI要求,到指定广告公司进行设计制作,2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和发放。 (5)置放位置:岗位桌牌应置放于办公桌的醒目位置,无遮挡,并保持桌牌的日常整洁 和美观。桌牌如有人为损坏,战略管理中心企业文化部在2个工作日内 予以更换,费用由岗位员工承担。 2. 通讯卡片 (1)规格尺寸:高 CM*宽, (2)制作主材:A4纸。 (3)制作内容:岗位工作所需用的党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业务合作单位、集团及分 子公司领导及职员通讯方式(按职级由高到低排序)、当地治安消防报警 电话、医疗救助电话及114百事通查询电话等等。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政府令第179号 (2007年11月1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自2008年1月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制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城市道路、公路、交通等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升空器具以及其他户外载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工商、交通、公安、水务、园林、规划、建设、质监、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在下列载体上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交通、道路照明、电力、通信和邮政等设施上; (二)在立交桥和人行过街桥上; (三)在道路绿地和公共绿地内; (四)在国家机关用地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五)在湖泊水域、湖泊绿化带范围以及山体保护范围内; (六)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跨越城市道路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使用的;

统一规范公司标识牌管理办法资料

统一规范公司标识牌管理办法(草稿案)随着公司组织机构调整,管理部门及实验室格局均发生了变化,为营造良好的办公环境,以体现崇尚品质的企业文化,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竞争实力,实现与国内卓越、国际领先实验室的接轨,需对公司各部门、各检测室标识牌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1.目的 为规范公司标识的管理,使标识牌标准化,提升公司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类标识和标识牌制作及管理。 3.类别 3.1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3.2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 图形文字符号; 3.3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3.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 文字符号; 3.5区域划分标识:对样品存放区、设备存放区、各通道的划分线; 3.6铭牌、区域标识牌:对办公区域、工作岗、设备等标识的标志 牌。 4.内容 4.1门牌:分为办公区与试验区,各办公室、检测室用房的门牌要

明确中、英文名称及安全责任人; 4.2实验室制度牌:实验室基本制度包括试验室管理制度、试验工 作管理制度、安全卫生制度、试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测室主任岗位职责、检测工程师岗位职责。(参考:附件1-实验室制度牌) 4.3实验室业务展板:各检测室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更换宣传 展板,主要以走廊为主,介绍实验室的基本情况、成果及学科知识简介。内容主要以宣传为主,精选内容,宁缺毋滥。(参考:中心宣传手册) 4.4实验室逃生路线标识牌:由行政部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各检测室 逃生路线图(注明安装位置)。 4.5标识牌:各检测室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警示标识牌。(详细 列表见5.标识牌列表) 5.标识牌列表 所:大厅、办公室、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

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受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唐山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管理局 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牌匾标识管理,规范牌匾标识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等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牌匾标识,是指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上设置的各类店面招牌和楼宇标识。(注:“店面招牌”指设置在店铺所在建筑物上,用来指示店铺名称和功能的牌匾、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以及其他商业性指示设施。“标识”指高大建筑自身的名称、符号,单位名称标识及各种指示牌。) 第四条设置牌匾标识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应当符合本市有关市容市貌的管理规定,体现唐山的文化传统及民俗习惯,适应街区的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整体景观保持协调关系。 (二)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坚持统一原则,分区原则,安全原则,美观原则和效益原则。 (三)在同一区域设置的牌匾标识,其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达到整体和谐。一个场所或建筑物内存在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标识时应先整体规划,统一规格设计制作。 (四)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光源,充分体现科技发展水平。 (五)应当安全稳定,牢固耐用,一般不宜在建筑物顶部设置。 (六)应当安装亮化设施,达到白天美化与夜晚亮化相结合的整

体效果。 (七)除大型商业场所和娱乐场所经批准外,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匾、一楼一标识。 (八)应服从于城市规划建设发展,不符合要求时,应当无条件整改、拆除。 第五条设置牌匾标识的禁止性原则: (一)破坏建筑物原有立面的划分和肌理。 (二)粗制滥造、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画、损害市容市貌。 (三)妨碍交通、消防等公共安全,或造成环境污染。 (四)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唐山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设置牌匾标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牌匾标识的审查、批准和管理,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规设置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 第七条综合整治程序:各执法大队对所属区域牌匾标识进行信息录入,景观管理处结合亮化中心、执法大队明确整改对象,在亮化中心统一设计方案的基础上,执法大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整改督查。 日常管理程序: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属地执法大队提出申请,执法大队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查把关,并填写《唐山市牌匾标识设置核查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3份),大队认为符合标准的,于批准开工前3天报景观管理处备案,景观管理处2日内作出审查复核意见。 第八条设置牌匾标识,申请人应为拟建牌匾标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并提供下列A4规格资料: (一)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批准文件(查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若属非经营性质的单位,提交有关机关的批准成立的文件或证件,提供复印件1份)。

公司标识牌的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厂区、车间、办公场所、设备使用等各类标示,使各类标示处于良好状态并充分发挥其警示、提示及教育作用,进一步规范及保障安全生产。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厂区、车间和办公场所、设备使用等。 三、职责 1、企业管理部负责联系标识牌的制作、核对和取回,确保标识的合理使用。 2、ISO办确认标识制作标准,监督标识的现场保管情况。 3、安环部负责对安全环保类标识的使用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辖区内的各类标示的使用和保管及更新 5、公司办负责标识牌申请制作的审批。 四、工作程序 1、标识牌的申请制作 国标类安全警示牌(PVC材质)统一采取采购申请,对外制作的标示牌严格按《申请制

作作业指导书》要求申请制作,能够采用自制的统一用A3以下纸张打印过塑张贴。 2、标识牌的管理 1)标示牌不应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示。标示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2)现场安全标示的布置要先设计,后布置。 3)现场安全标识,不得随意挪动,确需更换场地时,须报ISO办备案后进行更换。 4)市场上购买或视野制作到厂的标识标牌由ISO办和企管部现场确认后录入金蝶K3系统形成区域物品管控 5)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辖区内的各类标示的保管与维护,市场部采购或视野制作的标识标牌保管期限为6个月,公司自行制作过塑的标识标牌保管期限为1个月,各部门标识标牌在以上规定期限内出现破损、变形、褪色、丢失等情况按照本条处罚规定执行。 6)各部门区域物品现有的标识标牌出现破损、变形、褪色、丢失凭借标识标牌申请表进行申请,ISO办对现有标识牌规定使用期限进行核实后进行依旧换新,ISO办做好各类标识的使用、发放、回收的归口管理并记录,作废回收的标识,尽可能地再利用,由ISO办负责人确认不能利用的,可按《固体固废物作业管理》文件要求进行处理;新购买或制作的标识牌按照《标示牌制作指导书》流程执行。 7)在“6S”检查时应对现场的标示牌进行确认检查,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 符合要求时,应通报责任部门及时整改。 3、处罚规定 对所有检查发现标识标牌出现污损、丢失等情况,按原价的130%赔偿并予以50元/处的罚款。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相关文件 ——《申请制作标示牌作业指导书》 MR/ZX-553/02-ISO ——《公司标识标准手册》 七、相关记录 ——《标识牌制作申请表》 MR/ZX-553/02-02 标识牌制作申请表

(广告传媒)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使用 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 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 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 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 橱窗、标识牌、电子显示牌(屏)、公告栏、宣传栏、阅报栏、 画廊、指示牌、实物造型、门面匾额、标语、条幅等独立或附属 式广告。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 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 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 理工作。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 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 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和技术 规范,并应征求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 意见。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 (三)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五)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 (六)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 (七)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 (八)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 (十)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 第七条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不得设置大型占地户外 广告。

北京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标准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首都城市品质,展示首都风、古都风韵、时代风貌,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根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商号、标志等容的牌匾、匾额标识的行为,均应依照本规执行。 第三条本规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牌匾标识仅限于标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经营服务信息及其他商业性宣传容。附带商业宣传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做好牌匾标识设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国土规划、工商、交通、旅游、园林绿化、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牌匾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块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 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书写。 第七条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应到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详规要求。 第二章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 第八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或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 第九条每个单位在每处办公场所只能设置一处牌匾标识。但单位所在建筑有面向不同道路多个出入口的,可在

公司办公生活标识标牌管理规定

公司办公生活标识标牌 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办公、生活场所标识标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办公、生活场所标识牌板设计制作与设置行为,明确管理职责及管理程序,营造文明、整洁有序的办公和生活环境,深入推进企业文化建设,提升企业形象,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省域电商事业部、区县电商管理处的办公、生活场所标识标牌的设计制作和设置管理。 第二章标识牌板分类 第三条公司办公、生活场所标识牌板,按设置部位和区域分为室外、室内两类;按设置使用时限分为长期(3年以上)、短期(1-3年)、临时(1年以下)三种;按使用性质及范围分为公共类和个人用品类。 第三章标识标牌设置标准 第一节公司总部标识标牌设置标准 第四条公司总部办公场所标识标牌设详见附件1。 (一)办公桌面 1.岗位桌牌 (1)规格尺寸:长19.5CM*高10.5CM, (2)制作主材:透明有机牌、相片纸(办公文化用品店采购)。 (3)制作内容:公司logo、公司名称、员工工作照(红色背景)、 姓名、部门、职务及负责岗位内容(内容由人力资 源部提供)。 主要文字字体:黑体、行楷,文字颜色:黑色(4)制作:员工(含新员工和岗位调换员工)到岗后,战略管理中 心企业文化部根据公司VI要求,到指定广告公司进行设 计制作,2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和发放。 (5)置放位置:岗位桌牌应置放于办公桌的醒目位置,无遮挡,并 保持桌牌的日常整洁和美观。桌牌如有人为损坏, 战略管理中心企业文化部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更

市区牌匾及户外广告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最新)

市区牌匾及户外广告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牌匾、户外广告(以下简称牌匾广告)的设置管理,解决市区牌匾广告陈旧杂乱、档次低、不规范等问题,进一步净化、美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创新岸城市形象,促进滨水生态宜居城市的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为切入点,以市区主要街道两侧的牌匾广告为重点,本着适度超前规划,提升设计水平,提高设置质量,坚持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体现特色的原则,结合主要街路楼房外立面装饰、旧城改造、新区建设等,对市区牌匾广告进行全面整治,达到规范牌匾广告设置、美化城市景观的目的,展现x岸城市新形象。 二、整治范围 市区主次干道临街单位、商家、个体门市和其他相关控制区的牌匾广告。 三、整治内容 (一)牌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不整改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1、未经批准或未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意见设置的; 2、影响市容景观效果的; 3、其他不符合本方案有关牌匾标识设置要求的。

(二)户外广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不整改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1、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设置或未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意见设置的; 2、不符合户外广告设计规范要求的; 3、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破坏建(构)筑物风格和影响城市风貌景观的; 4、超过审批设置期限的; 5、未定期维护、维修造成户外广告设施油漆脱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亮化设施显示不完整及未达到亮化要求的; 6、虽经批准设置,但广告设施闲置,未按要求发布公益性广告的; 7、其他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要求的。 四、整治标准 (一)牌匾 横式牌匾遵循“上下一齐、左右相接、厚度一致、材质高档、画面协调、亮化配套、安全牢固”的原则。 1、上下一齐:以每一幢楼或相邻楼群为单元,门市牌匾上下一齐,不得遮挡建筑物门窗,不得破坏建筑物造型,应与建筑物相协调,服从建筑物外形景观。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

附件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斜体下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黑体部分为增加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发布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并对招牌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 说明:本条是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相关职能部门及市区两级管理职责的规定。根据国家《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市工商局已没有对招牌进行登记,因此,对本条第三款作了修改,删除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招牌内容发布的审查的内容,但对招牌内容的日常监督管理仍属于市工商局。

小区标识牌管理规定

小区服务标识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服务标识的使用与设置,为小区住户的居家工作生活提供方便。 2、适合范围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各类服务标识的设置、使用、控制工作。 3、职责 3.1各小区主管负责各类服务标识设置的申报及实施工作。 3.2公司物业部、行政部负责对各类服务标识的管理和质量进行审核、监控。 4、程序要点 4.1服务标识的使用、设置范围。 凡在物业管理服务上工作中容易引起识别错误或不方便住户生活、不便于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的地方均应设置和使用服务标识。 4.2常用标识的种类 4.2.1服务人员的标识 ①物业管理公司各类管理人员均着不同颜色、式样统一的服饰,包括安保人员、清洁工、园林工、管理员、机电维修工和办公室文员、管理人员。 ②各类服务人员在当值工作时必须佩戴统一的工作卡。工作卡应明显标识出该工作人员的姓名、编号、工种、岗位职务和投诉电话,便于住户识别、记忆。 4.2.2各类服务场所的标识。 ①公司机关和各管理处及下属各部门的大门均设置有醒目的门派和指引牌。门牌要求制作精美、标识出公司部门名称、结合耐用;指引牌制作要求精美雅致、清晰指引处方向或位置、结实耐用。 ②住户服务中心、会所、泳池、网球场/羽毛球场等公共服务场所门前及内部均设有统一、完善的标识系统。要求做到使用住户/客人进入公共场所寻求服务、消费时无须再询问即可完成全过程。 4.2.3各类服务产品的标识。

提供给住户的《住户手册》或其他公开文件,如通告、公告、通知均应明确标识处发文部门、适用范围和必要的沟通、服务电话。 4.2.4所管理的各类物业标识。 ①各类房屋用楼号、单元号、楼层号、房间号码标识牌予以识别。 ②整个小区内的道路、方位均用标识牌标明道路名称、小区方位、管理公司在每个托管小区用区域示意区的形式在小区明显位置标识出小区的建筑构成和方位;各类设备房如标配电室、水泵房、停车场等均用标识牌清晰标识出名称。 4.2.5特殊场所、环境的标识: ①消防箱、消防栓、消防管道用红色标识,且在消防箱上喷有“119”报警电话提示。 ②紧急疏散通道用消防疏散照明指示灯标识出通道位置及逃生方向。 ③重点设施设备如电梯用标识牌标识出其位置及使用注意要点。 4.2.6设备设施标识: ①配电室(高低压)必须用标牌标识,并注明“非工作人员请勿入内”的要求,高压配电必须悬挂“高压电危险”字样; ②中央空调机组、水泵房机组必须标明机组机号; ③凡有使用范围限制的设施设备、设施应采用标识牌明显标识出限制使用的范围; ④因设施设备检修而影响到住户日常生活、工作时,维修人员应当在工作现场明确标识如“电梯维修”等 警示。 4.2.7停车场和泊车位、行驶限制速度、以标示牌、车位线和禁停线予以标识。 有建筑高度限制车辆最大高度的,应在建筑物车辆通过位置作限高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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