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

议纪要

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

1、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经公安机关处理的,除应当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外,原告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赔偿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因客观缘故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未作现场勘查,且对事故责任未作出认定,但差不多书面通知当事人终结处理程序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2、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已按公安机关指令预付了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或主动支付了抢救伤者费用的其他组织或个人,以其无事故赔偿责任,或责任轻,或因预付款额有异议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的结论。

4、原告只起诉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中的部分主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他有关人员可能承担的责任。原告以书面形式坚持只起诉部分主体的,人民法院应当承诺,对不起诉部分,视为舍弃程序权益和实体权益。

但人民法院认为其他有关人员可能承担责任的,应当将该有关人员追加为共同被告。

5、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已按机动车一方所投保险合同先行获得赔偿的,应由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赔偿金额范畴内行使求偿权。保险人的求偿权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6、受害人认为按机动车一方所投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不足已补偿其财产缺失的,能够直截了当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加害人赔偿其超过保险赔偿金部分的缺失。

7、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损害赔偿进行了调解,且当事人差不多对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或易被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认后,受害人以伤情发生重大变化需增加医疗费及其他相关必要费用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8、以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隐性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其诉讼时效起算时刻从隐性损害确诊之日起运算。

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隐性损害是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当时未发觉,但通过一段时刻以后显现的,由原发性损害引起的或者与原发性损害有因果关系的继发性损害或者合并症,如外伤性癫痫、外伤性精神障碍、骨折导致的骨不连等情形。

9、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由被告住宅地或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机动车、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以予受理。

二、当事人的确认及责任的承担

11、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其配偶、父母、子女能够作为原告起诉;为由上述人员的,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能够作为原告起诉。

12、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以驾驶员所在单位为被告,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驾驶单位机动车在非执行职务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以驾驶员及所属单位为共同被告,由驾驶员及其所属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雇佣他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以雇主为被告,由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4、托付他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以托付人和受托人为共同被告,由托付人和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15、承包机动车的,承包人自己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承包人雇佣的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接通事故的,以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共同被告,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6、租赁机动车的,承租人自己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者雇用的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以承租人和出租人为共同被告,由承租人和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7、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的机动车在运行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8、借用机动车,借用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以出借人和借用人为共同被告,由出借人和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9、未经许可擅自驾驶他人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以驾驶人为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人或占有人有重大过失的,应将其列为共同被告,由机动车所有人或占有人和擅自驾驶人承担责任连带赔偿责任。

20、使用盗窃、抢劫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肇事人为被告,由肇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被抢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1、经审查确属被盗窃、被抢劫的机动车在被盗窃、被抢劫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实际支配人应当提供盗窃、抢劫案件发生地、县(市、区)以上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2、机动车在送交修理期间,修理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修理人为被告,由修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3、机动车在托付保管期间,保管人擅自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管人为被告,由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4、机动车在出质期间,质权人擅自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质权人为被告,由质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5、分期付款且保留所有权的机动车辆买卖转移占有给买受方后在运行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害的,买受方为被告,由买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卖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6、机动车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机动车已交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以实际所有人为被告,由实际所有人为被告,由实际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原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机动车买卖未办理或户手续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能够建议治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理。

27、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的,以出租车公司为被告,由出租车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出租车营运手续为出租车公司所有,出租车所有权为个人所有,该出租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出租车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8、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属于个人合伙且应当把机动车所有人列为被告时,如个人合伙有字号,应当将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列为被告,由该个人合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个人合伙未起字号的,应当将全体合伙人列为共同被告,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9、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属于个人所有而挂靠在国有、集体单位或其他单位名下的,应当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0、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既能够起诉承运人,又能够起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人的,应当告知受害人能够选择承运人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为被告,由该承运人或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1、人民法院审理因道路交通事故提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将公安机关就该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书及伤残评定作为定案的证据及赔偿的依据。假如经审查认为该责任认定或伤残评定确属不妥,不予采信的,应以人民法院所查实的为准。

3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双方均无过错的,能够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依照实际情形由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民事责任。

3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能够下列事由主张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有意;

(2)不可抗力。

3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非机动车、行人也由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一方也造成车辆财产缺失,以对方有过失为由,要求对方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5、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适用法律原则和赔偿范畴

36、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没有规定的,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37、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畴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因造成人身损害引起的缺失。要紧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一辈子活费。

(2)财产直截了当缺失和停运缺失。

38、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及运算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说明》和参照《吉林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39、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选择合同责任进行诉讼时,其赔偿标准和运算依据均参照《吉林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受害人选择合同责任起诉的,其合同不限于旅客运输合同、物资运输合同。

四、关于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的几个问题的处理

40、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害的,乘客能够按旅客运输合同起诉承运人要求进行赔偿。承运人赔偿乘客缺失后,能够追究事故赔偿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41、在履行物资运输合同中,押运人员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损害的,能够比照乘客因乘坐客运机动车遭受损害处理。

42、有偿搭乘他人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运人或其工作人员同意无偿搭乘客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无偿搭乘他人的非客运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肇事对方无赔偿责任或无赔偿能力的,机动车一方能够给予适当的补偿。

43、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对急需的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申请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能够依照案件情形裁定先予执行。

44、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坏的机动车、物品、设施等是否已修复发生争议的,应当经有关部门鉴定。

45、损坏的机动车修复后,并经有关部门鉴定却已修复的,为减少经济缺失,应将该机动车及时移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拒收的,人民法院能够按提存处理。

46、机动车抵押登记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死亡的,机动车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损害。

47、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上应当采取一次性给付。

五、其他

48、本规定所指的道路包括公路、都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机动车、行人通行的地点。

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治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使机动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等,分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等级。

都市街道是指都市规划区以内等级较低的公路通道。一样是划、设有人行道、车行道,两侧或一侧有连续建筑群的主、次交通干线。

都市胡同(里巷)是指都市规划区内等级较低的公路通道。一样是不划、设人行道、车行道,两侧或一侧有连续建筑群的住宅区(或商业区)内路面较窄的一切交通支线。

公共广场是指都市规划在道路用地范畴内,专供公共集会、游憩、步行和交通集散的场地。

公共停车场是指规划在道路用地范畴内专门划、设出供车辆停放的车辆集散场地。

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要紧供厂矿、林区、油田、农场、旅行区、军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49、在厂区、矿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专用通道、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都市楼房之间的通道,机关、学校、单位大院内的通道不属于本会议纪要所指的道路。在其上发生的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50、关于第37条第一款赔偿具体范畴的界定问题:

(1)医疗费的赔偿,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运算,凭据支付。结案后却需连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须的费用给付。

受害人原则上应当依照损害情形和连续治疗需要就近就地选择医疗机构同意治疗。

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依照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缘故力比例等实际情形,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何缘故力比例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结论由人民法院予以确定。

受害人尚未完全康复,需要连续治疗的医药费和必要的康复费,能够依照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赔偿数额。

(2)误工费的赔偿,应当依照受害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误工时刻运算。误工时刻一样应当参照受害人同意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能够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复原状况等情形来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运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运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运算。

(3)护理费的赔偿,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运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运算。

(4)交通费的赔偿,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运算,凭据支付。

(5)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运算。

(6)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依照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运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许多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运算。

(7)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标准运算。

(8)被扶养人一辈子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运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许多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运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抚养五年。

(9)伤残人员的残疾用具费用,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救治医院证明或法医鉴定,按结案当年国内一般残疾用具实际价格运算,予以赔偿。

(10)住宿费的赔偿,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样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运算,凭据支付。

(11)残疾赔偿金,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运算十年。

(12)死亡赔偿金,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运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许多于五年。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鲁高法〔2011〕297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本院各部门: 2011年8月31日至9月1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各中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审判业务对口的民庭庭长,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基层联系点法院院长以及济南军区军事法院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省法院院长周玉华发表了重要讲话,省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第二十三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对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明确提出在新形势下,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与会人员通过认真讨论,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和民事法律政策的适用问题达成了差不多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 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差不多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的差不多民事法律,关于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财产权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针对后金融危机的阻碍,我国加快转变经济进展方式和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注重爱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和发挥其制造社会财宝的积极性,但经济进展方式的转变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必定使民事主体的静态财产权利处于动态变化中,由此相应地引发物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物权纠纷案件中,要及时关切经济形势的进展变化对各类物权关系的阻碍,依照党和国家的经济进展大局调整审判思路,确定审判原则,确保物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符合“为大局服务”的主题要求。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要特不注重对物权的平等爱护,平等爱护原则既反映了我国经济制度的现实要求,又符合我国民法平等爱护的差不多原则,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进行平等爱护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差不多经济制度的现实需要。要注重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既要准确把握物权登记的制度功能,严格贯彻物权公示和公信制度,又要依照案件类型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合理确定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在一房多卖的案件中,要分不依照登记、占有、价款交付以及合同成立的时刻等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要重视拆迁补偿权利的专门性,合理解决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要合理协调物权关系和合同关系,正确认识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不同功能,贯彻落

事故分析会议纪要模板

事故分析会议纪要模板 精品文档 事故分析会议纪要模板 事故运行的确定与事故分析密切相关。事故分析会议纪要该怎么写?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事故分析会议纪要! 事故分析会议纪要一时间:20XX年5月17日星期四上午15:00分~16:40分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主持:段昱名总经理 参会人员: 一、事故回顾 0XX年5月9日凌晨~1:20,水泥磨原料输送岗位工杨立峰向中控室操作员赵乾江及值班经理宁斌汇报:从熟料库下来的熟料有部分“红料”,入胶带输送机上的熟料温度较高。值班经理宁斌接到汇报后,指挥暂缓进熟料;由于水泥磨配料库中的熟料只能维持生产~2小时,在2:40左右,值班经理宁斌再次通知进熟料,同时要求岗位工加强巡检力度。在进料过程中,岗位工3次向值班经理宁斌汇报熟料中有大量红熟料且温度较高,值班经理宁斌要求岗位工加强巡检频次。在凌晨6:56水泥磨原料输送岗位工左淑琴设备巡检时发现2810输送机冒烟着火,紧急停机后立即向生产部值班经理宁斌汇报,值班经理即刻组织中控和现场巡检工共9人,赶到现场手持灭火器进行灭火处理,10分钟后公司领导、安 1 / 9 精品文档 全环保部组织了共5人赶到场参与灭火,7:35灭火结束,共使用了12瓶干粉灭火器。由于胶带和防雨罩大面积着火,虽然经过奋力抢险,最终还是造成孰料库

底输送熟料的胶带输送机(2810)和防雨罩被烧损59m,导致水泥磨生产中断32小时的重大事故。 设备简介:工艺编号:2810;名称:带式输送机;型号:TD75槽型;规 格:B800×121700mm;能力:300t/h;倾角:0o;带速:1.25m/s;拉紧装置:垂直拉紧;玻璃钢球防雨罩:92米;耐热胶带:CC-56、800×4(6+1.5)、全长253米。 二、事故损失 此次事故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材料费、人工费):35136元,间接经济损失:1009800元。 三、事故分析 此次事故是由于篦冷机出故障,致使出篦冷机的孰料温度较高且伴有红料,再加上孰料库中无熟料,从而造成出篦冷机的红料直接落到2810胶带输送机上。而当班值班经理宁斌在值班期间接到汇报后对此事没有引起高度重视,也没有到现场对实际情况进行确认,错误指挥生产,从而造成此次重大设备事故。 四、事故处理 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对主要责任人宁斌厂 2 / 9 精品文档 内记大过处分。杨立峰、左淑琴、施文、赵乾江四人写出书面总结交公司生产部。 事故分析会议纪要二一、事故经过: 0XX年11月22日,捣固机操作工反应,4#捣固机启动不起来,不能行走,电工陈加军上去检查发现是通讯故障,及时联系杨段、魏工、李工上车用电脑在线监测处理更换主PC,主站和8#站通讯插头后正常,本次事故影响时间为2小时。 二、处理办法:

毒品犯罪案件《武汉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前言: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以法[2015]129号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并对当前毒品犯罪适用法律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下发的《大连会议纪要》,以23个问题的形式对《武汉会议纪要》进行了剖析和解读,如有不妥之处,敬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目录: 一、《武汉会议纪要》和《大连会议纪要》之间的适用关系 二、毒品犯罪“从严惩处”中的新变化 三、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 四、毒品共同犯罪的死刑适用 五、毒品上下家犯罪的死刑适用 六、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 七、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的性质认定 八、吸毒者实施毒品犯罪的性质认定 九、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的性质认定 十、接受物流寄递方式交付毒品的性质认定 十一、网络涉毒行为的性质认定 十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性质认定 十三、两人以上同行运输毒品的性质认定 十四、一案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数量认定 十五、未查获实物的“麻古”、“摇头丸”等混合型毒品的数量认定 十六、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以贩养吸)的贩毒数量认定 十七、“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数量”的例外情形 十八、制造毒品案件中的数量认定 十九、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 二十、毒品犯罪的财产刑适用 二十一、毒品罪犯的减刑和假释的适用 二十二、累犯、毒品再犯的适用 二十三、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性质认定一、《武汉会议纪要》和《大连会议纪要》之间的适用关系

一、《武汉会议纪要》和《大连会议纪要》之间的适用关系 《武汉会议纪要》对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但《大连会议纪要》没有作出规定,或者规定不尽完善的若干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范,是对《大连会议纪要》的补充和完善。因此,两者应当配合适用,具体可以区分以下几种情形加以把握: 第一,《大连会议纪要》没有规定,《武汉会议纪要》作了规定,参照《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执行。如网络涉毒犯罪的法律适用、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毒品犯罪的减刑、假释等; 第二,《大连会议纪要》虽有规定,但《武汉会议纪要》作了修改、完善的,参照《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执行,如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的贩毒数量认定、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的性质认定等; 第三,《大连会议纪要》已有规定,《武汉会议纪要》在此基础上作出补充性规定的,两者配套使用。如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共同犯罪的认定、毒品犯罪的财产刑适用等; 第四,《大连会议纪要》已有规定,《武汉会议纪要》没有涉及的,继续参照《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执行。如毒品案件的立功、主观明知的认定、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毒品案件的罪名确定等。 二、毒品犯罪“从严惩处”中的新变化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仍将处于毒品问题加速蔓延期、毒品犯罪高发多发期、毒品治理集中攻坚期,因此,对于毒品犯罪仍然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但是,与《大连会议纪要》相比,《武汉会议纪要》出现了以下几个新变化: 第一,强调对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证据要求为“最高”和“最严”。“对于拟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在证据质量上要始终坚持最高的标准和最严的要求。” 第二,要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惩处力度;

设备事故分析会议纪要范文

设备事故分析会议纪要范文 设备事故分析会议纪要该如何记录呢?下文是我收集的设备事故分析会议纪要,欢迎阅读! 设备事故分析会议纪要一 时间:20XX年5月17日星期四上午15:00分~16:40分 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主持:总经理 参会人员: 一、事故回顾 20XX年5月9日凌晨~1:20,水泥磨原料输送岗位工杨立峰向中控室操作员赵乾江及值班经理宁斌汇报:从熟料库下来的熟料有部分"红料",入胶带输送机上的熟料温度较高。值班经理宁斌接到汇报后,指挥暂缓进熟料;由于水泥磨配料库中的熟料只能维持生产~2小时,在2:40左右,值班经理宁斌再次通知进熟料,同时要求岗位工加强巡检力度。在进料过程中,岗位工3次向值班经理宁斌汇报熟料中有大量红熟料且温度较高,值班经理宁斌要求岗位工加强巡检频次。在凌晨6:56水泥磨原料输送岗位工左淑琴设备巡检时发现2810输送机冒烟着火,紧急停机后立即向生产部值班经理宁斌汇报,值班经理即刻组织中控和现场巡检工共9人,赶到现场手持灭火器进行灭火处理,10分钟后公司领导、安全环保部组织了共5人赶到场参与灭火,7:35灭火结束,共使用了瓶干粉灭火器。由于胶带和防雨罩大面积着火,虽然经过奋力抢险,最终还是造成孰料库底输送熟料的胶带输送机(2810)和防雨罩被烧损59m,导致水泥磨生产中断32小时的重大事故。 设备简介:工艺编号:2810;名称:带式输送机;型号:TD75槽型;规格:B800×1700mm;能力:300t/h;倾角:0o;带速:1.25m/s;拉紧装置:垂直拉紧;玻璃钢球防雨罩:92米;耐热胶带:CC-56、800×4(6+1.5)、全长253米。 二、事故损失 此次事故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材料费、人工费):35136元,间接经济损失:1009800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2009-03-22 11:22 鲁高法【2008】243号 近年来,民事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涌现,引起社会关注的案 件不断增多,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新的民事法律法规以 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提高民事审判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 求,同时全省民事法官也面临着需要进一步转变审判理念,更新法律知识和提升法学理论水平等新的 挑战。为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第二十二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和省法院党组理 论学习中心组读书会的精神,强化“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高快好省”地妥善审理好各类民事案 件,提高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和水平,规范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司法公正,进 一步开创全省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省法院于2008年8月27日—29日在威海市召开了全省民事 审判工作座谈会。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审判业务对口的 民事审判庭庭长、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的院长参加了这次会议。会上,省法院周玉华院长发表了重要书 面讲话,李勇副院长作了重要讲话。会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周玉华院长和李勇副院长的重要 讲话精神,认真分析探讨了当前全省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和发展态势以及面临的主要形势,安排部署 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的民事审判工作,研究讨论了部分民事案件审理中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 题。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这次会议统一了思想,坚定了理念,明确了任务,凝聚了力量,必将对全省 民事审判工作实现新的发展、新的跨越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会议就某些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达 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火灾事故会议纪要范文

火灾事故会议纪要范文 作为和人类关系最为密切的灾害种类之一,火灾一直是人们关注和研究的重要对象,公共娱乐场所火灾更是作为其中扑救困难,损失巨大,后果惨重的一项成为火灾研究的重点和难点。下文是火灾事故会议纪要,欢迎阅读! 一、会议时间:20XX年7月7日10:00 二、会议地点:XX 三、会议主持人:XX 四、参会人员XX 五、会议内容 首先由安全副总经理韩仰春通报了枣庄防备煤矿火灾情况。20XX 年7月6日18:45分,枣庄防备煤矿井下压风机着火,致使91人被困井下,经抢救63人脱险,仍有28人被困。 针对枣庄防备煤矿火灾情况,为接受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保证公司安全生产,安全副总经理韩仰春安排如下: (一)各矿矿长牵头立即组织针对矿井防火的安全大检查,安全部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各矿的检查,保证检查仔细认真,不留死角。检查出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由安全部限期督促整改。整改情况由检查、复查人员签字后存档。 (二)各矿组织的防火安全检查要有针对性,主要检查井下防火设施的可靠性、供电设施的安全性、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井下火源的有效控制,增强井下施工人员防火意识,保证矿井防火安全。 (三)两矿立即提前组织反风实验,两矿反风实验工作必须在7月20日前完成,并取得良好效果。达到矿井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实现反风的目的,把灾害危害降到最低。

(四)安全部主任工程师对以上安排的工作做好及时调度、监督、考核,使矿井防火工作扎实有效,杜绝矿井火灾事故的发生。 安全部 20XX年7月7日 时间:20XX年12月27日 地点:XX 主题:XX 主持人:XX 内容: 1、施工单位: 尊敬的余主任、卢总,各位代表、各位来宾、同志们:上午好! 就20XX年12月19日发生在新港引桥X1墩的火灾事故,我已通知各参建单位及鄂州市政府,请中铁大桥局桥科所对桥进行全面检测,检测单位到场观察箱梁混泥土破坏比较严重。双港大桥引桥部 分特别矮,村民堆上柴草,一发生火灾,引桥和墩身很容易被破坏。不像樊口大桥引桥净空很高,离市区很近,村民不会去堆放柴草, 即使堆放了柴草,发生火灾,对樊口桥也影响不大。 今年5月份,长港大桥发生过一次火灾,还好那次火灾不严重,桥面只是被熏黑了。现在双港大桥引桥下多处堆放柴草,且场地空旷,不排除村民故意放火的行为,也可能桥上行人放鞭炮、小孩在 桥下玩耍,且今年又是旱冬,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火灾的发生。如 果发生严重火灾,需更换橡胶支座,需要把引桥箱梁顶起来,重新 更换支座、重新安装伸缩缝、重新摊铺沥青,这样维修成本很高, 损失很大。最后希望政府对这次火灾引起高度重视,对沿线村民进 行安全教育,防止发生火灾! 2、陈刚:有请鄂州市监理单位对本次火灾从技术方面进行评估 监理单位:XX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作者:谭玲春时间:2012-08-20 查看(124) 评论(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40号)全文 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现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12年4月23日至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惠州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一庭(含房地产、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审判庭)庭长参加了会议。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民事审判中存在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形成如下会议纪要: 一、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1.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维护合同效力。《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受让人因抵押登记未涂销无法办理物权转移登记而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受让人要求转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处理。 2.当事人订立转让不动产的合同后,该不动产被依法查封,不能因该不动产被查封而否定该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受让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可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判令出卖人在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或在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买受人坚持不变更的,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3.不动产被依法查封后,当事人订立转让该不动产的合同,可认定有效。但转让合同约定在该不动产解封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条款无效。出卖人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并在该不动产解封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予支持。出卖人故意隐瞒不动产被查封的事实与他人签订转让合同,买受人请求撤销转让合同的,应予支持。 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当事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核准该房屋为经营场所为由主张租赁合同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出租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并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人民

案件进展情况汇报表与案件防控会议纪要汇编

如对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打赏,谢谢! 案件进展情况汇报表与案件防控会议纪要汇编 案件进展情况汇报表 案件进展报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就贵单位委托之不良资产诉讼及执行事务,现将有关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贵单位委托执行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一案1、目前进展情况及已做工作该案中主债务人是泊头工贸合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担保人是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是490万元。主债务人泊头工贸合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现已破产终结,无财产清偿债务,故贵单位直接起诉的担保人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现该案已经开庭审理完毕,该案的判决已生效,并于20**年3月30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现执行法院已向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裁定继续查封其房屋、土地等财产。目前执行法院已查封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出让土地66666.67平方米,房屋10368平方米,查封其在中国工商银行泊头市支行、中国银行泊头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泊头市支行开具的企业账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北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迫于压力,有意回购其债权乃至贵单位在泊头市的所有债权,并就此事委托其工作人员及泊头市政府相关人员与贵办工作人员及代理律师多次洽谈。 2、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在下一阶段工作中,我们计划一方面督促执行法院加快执行进程,加大执行力度,查找其现金资产,拍卖已经查封的土地房屋;另一方面与其就泊头市债权包整包处置一事,进一步商谈,力争促成泊头市债权包的整包处置,使贵单位的债权资产得到有效回收。 二、关于贵单位委托执行泊头市自来水公司、河北天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一案 1、目前进展情况及已做工作该案中主债务人是泊头市自来水公司,担保人是河北天纶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是384万元。我们代理贵单位于20**年7月24日与泊头市自来水公司达成了(20**)沧民初字第74-1号调解书,调解给付本金利息合计530万元,泊头市自来水公司于20**年7月27日先支付了13万元,已转入贵单位帐户,目前仍欠517万元。该调解书生效后,于20**年3月30进入执行程序,现执

会议纪要的注意事项及范例_事件记录

会议纪要的注意事项及范例_事件记录 会议纪要的注意事项及范例 会议纪要 —、概述 (一)含义。 会议纪要是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使用的一种行政公文。会议议定事项是本单位、本地区、本系统开展工作的依据。有的会议纪要的精神也可供别的单位、别的系统参考。 (二)特点。 1.内容的纪实性。会议纪要如实地反映会议内容,它不能离开会议实际搞再创作,不能搞人为的拔高、深化和填平补齐。否则,就会失去其内容的客观真实性,违反纪实的要求。 2.表达的要点性。会议纪要是依据会议情况综合而成的。撰写会议纪要应围绕会议主旨及主要成果来整理、提炼和概括。重点应放在介绍会议成果,而不是叙述会议的过程,切忌记流水帐。 3.称谓的特殊性。会议纪要一般采用第三人称写法。由于会议纪要反映的是与会人员的集体意志和意向,常以“会议”作为表述主体,“会议认为”、“会议指出”、“会议决定”、

“会议要求”、“会议号召”等就是称谓特殊性的表现。 会议纪要有别于会议记录。二者的主要区别是:第一,性质不同:会议记录是讨论发言的实录,属事务文书。会议纪要只记要点,是法定行政公文。第二,功能不同:会议记录一般不公开,无须传达或传阅,只作资料存档;会议纪要通常要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传阅,要求贯彻执行。 二、写法 会议纪要的写法因会议内容与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就总体而言,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日期构成。下面主要讲讲标题和正文的写法。 (一)标题。会议纪要的标题有单标题和双标题两种形式。 1.单标题:由“会议名称+文种”构成。 2.双标题:由“正标题+副标题”构成。正标题揭示会议主旨,副标题标示会议名称和文种。 (二)正文。会议纪要的正文大多由导言和主体构成。具体写法依会议内容和类型而定。 1.导言。主要用于概述会议基本情况。其内容一般包括会议名称、会期会址、参加人员、主持人和会议议程等。具体写法常见的有两种: 第一种:平列式。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主持人、会议议程等基本情况采用分条列出的写法。这种写法

立案会议纪要

立案会议纪要 篇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XX〕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XX〕1号 20XX年6月13曰,江苏省髙级人民法院召开第10次审判委员会,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会议认为,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和信贷政策的影响,民间借贷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遇到许多复杂疑难问题。为公正、规范地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民间融资秩序,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事实审查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和统一。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会议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人民币、港币、澳元、台币、外币及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行为。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机构发放贷款的,属于民间借贷,但法律、司法解释对其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二、关于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与举证责任

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引导当事人及时举证,释明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一)原告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的,应当对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款本金、利息等已经全部偿还或部分偿还的,应当对偿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原告仅提供借据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提出反驳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不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原告仅提供转账、存款凭证等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被告以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为抗辩,并提出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于案件事实存在重大争议的,应当要求借贷双方当事人本人、经办人到庭,说明借款的原因、款项交付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说明义务的,应当举证不能的后果。 〔五〕出借人以承兌汇票作为民间借贷的款项支付方式,双方对贴息费用产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借款人主张以票面金额扣除贴息费用计算借款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

交通事故分析会议纪要

交通事故分析会议纪要 20XX年6月28日下午,公司在客运四公司会议室召开了京珠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调查报告案例分析通报会议。会议由公司总监张贵民主持,安全处及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纪要如下: 会议传达了国务院京珠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调查组《京珠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调查报告》。 20XX年7月22日3时43分,京珠高速公路河南省信阳市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造成41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42.06万元。经调查认定,京珠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威海交运集团客运二分公司经理刘昌珍等10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党委书记连承鹏等32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会议结合公司安全工作实际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如下要求: 1、各单位认真学习分析国务院关于7.22事故调查报告,进一步提高对安全工作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严格履行职责。 2、认真排查站外经营车辆基本情况,各客运单位要会同运务处做好站外经营车辆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班线的要立即停班。 3、各客运公司、GPS监控中心联合运务处排查审核运营线路,重新核定线路,加强监控,杜绝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营运现象。 4、进一步规范承包经营合同,杜绝站外揽客问题。 5、车站严格履行审核经营路线资格。 6、排查营运客车安全带安装情况,重点是途经高速的车辆,未按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严禁营运。 7、严格800公里以上班线车辆要配备3名驾驶员制度,防止疲劳驾驶。 8、严格报班制度,严格车辆营运管理制度。 20XX年7月2日

2018-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选word文档 (10页)

2018-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精选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为提高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统一法律适用,确保司法公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XX年9月在武汉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就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及民一庭庭长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对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及诉讼程序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在以下方面达成了共识或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因机动车颠覆、倾斜等脱离了被保险机动车辆造成损害的,不宜将受害人认定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承担限额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时应区分有责和无责,并根据各自的死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实行分项赔偿。 3、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委员会处理,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及事故发生的时间间隔、连贯性等因素来综合认定为一次交通事故或多次交通事故。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政部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交警部门均不属于“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 6、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2015.12)

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征求意见稿(2015.12) 最高人民法院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 (征求意见稿) 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一庭、民二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会议。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分中央国家机关代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以及专家学者应邀列席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专门作出重要批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在京院领导出席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持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作专题讲话。 这次会议是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三五'规划建议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的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对于人民法院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常态,更加充分发挥审判工作职能,为推进'十三五'规划战略布局,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历史意义。通过讨论,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形成如下纪要。 一、民事审判工作总体要求 会议认为,我国正处于奋力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人民法院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前所未有,民事审判工作的责任更加重大。作为人民法院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民事审判工作,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部署,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五个发展'坚持'六个原则',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 会议认为,审理好婚姻家庭案件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递正能量,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要注重遵循家事审判工作规律,积极开展家事审判试点工作;做好反家暴法实施工作,及时总结人民法院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家庭暴力的成功经验,促进社会和谐。 (一)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1 、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确定由父亲或母亲一方抚养,切断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

信访案件会议纪要

信访案件会议纪要 篇一:信访工作会议记录 信访工作会议记录 信访工作会议记录 篇二:20XX信访案件化解攻坚行动会议纪要 丰南区环保局关于信访案件化解攻坚行动会议记录时间:20XX年10月18日 地点:二楼会议室 参会人员:闫永生、肖德满、张浩、李志海、各科室负责人主持人:董树军 主要内容:关于全区信访案件化解攻坚行动工作 会议就当前我局环境污染信访形势进行了分析,对环境信访案件集中化解攻坚行动工作整体安排部署。 举报中心汇报了本月的信访工作,对重点案件(周贡力反映小集柳河砖厂污染;吴风顺反映惠达陶瓷厂五分厂污染;闫志会反映经安钢铁公司污染)做了详细汇报。 董树军局长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并对造成当前我区环境污染信访形势的主要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一是对环境污染信访处理中污染源的整治力度不够,导致重复信访数增加,须进一步加强“被诉方”企业的整治力度,消除“信访源”;二是少数企业为节约生产成本,对环保

工作“偷工减料”,导致环保设施“晒太阳”,污染增加;三是为转危为机,一些小项目(如机械加工、小化工厂等)在污染防治措施未能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匆匆投产,对周边环境污染较大;四是目前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渠道十分畅通,群众的环境意识有较大提高。 董树军局长对周贡力反映小集柳河砖厂污染;吴风顺反映惠达陶瓷厂五分厂污染;闫志会反映经安钢铁公司污染信访案件做了工作安 排。对小集砖厂要求督导整改落(:信访案件会议纪要)实情况,了解周贡力等5家农户受损情况,及农作物受损鉴定结果,如鉴定结果是砖厂污染所致,加大处罚力度并积极协商赔偿;督导检查惠达五分厂私设排污口拆除情况,加大对该厂的检查力度和频率,同时稳定信访人情绪积极协调污染补偿;对经安钢铁公司生产及整体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进行检查,责令限期按照《唐山市钢铁行业企业污染治理达标建设实施方案》落实整改。 闫永生局长在会上针对近阶段信访新形势做了工作安排,认为,今后环境监管和环境信访调处工作要切实做到“三转变一突击”,确保环境安全、社会稳定。一是执法由受理举报被动执法向主动出击、经常性主动执法转变;二是“三同时”监管由企业申报被动验收向主动督查企业限期验收转变;三是在环境信访调处工作中,不仅要严查企业违法行为,更要突出抓好企业的污染整治工作,确保整治效果,以彻底杜绝环境污染信访根源。 这次会议的总体要求是:坚决贯彻“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的工作要求,以我区近期群众来信来访为重点,整合各方面的工作力量,与专项行

安全事故专题会议纪要

河北钢铁集团涞源独山城矿业有限公司会议纪要 独山城矿业2011年第8号 时间:2011年5月26日上午8点 地点:涞源独山城矿业有限公司会议室 主持人:涞源独山城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董麦亭 参加人:董麦亭、杨建忠、王志军及独山城各科室、车间领导共计九人 会议主要内容和议定事项 独山城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董麦亭首先公布了这次会议的中心议题:就近期采矿车间发生的几起安全事故举行专题会议。 会议议定: 一、董麦亭同志首先提出了发生这几起事故所造成的影响以及引 发的严重后果。 二、采矿车间主任赵铁军,也是这次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具体介 绍了发生此次爆炸品剧爆事故的详细过程及原因。

三、独山城有限公司总经理董麦亭对采矿车间主任即事故的主要 负责人赵铁军在工作过程中严重失职,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改变设计方案做了严肃批评,并下令发生事故的采矿一车间立即停产、进行安全整顿。 四、独山城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建忠、王志军及各科室负责 人对这次安全事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及提出杜绝下次事故发生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董总对本次会议做总结发言并提出了以下几点要求: 1、对于采矿车间的安全工作一定要高度重视,其政治意义远 远大于其经济意义。 2、采矿车间必须停产进行安全整顿工作,其采取的措施主要 包括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相应的安 全教育。 3、通过对事故苗头的及时处理来提高认识。 4、采矿车间和安全科立即出台事故分析报告。 5、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 6、对事故负责人赵铁军的处理意见,公司会有明确说法。 7、希望通过这次事件大家从中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加强学 习,从而学会举一反三,杜绝类似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2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法院2011年民事审判会议纪要文化 2011年6 月22 日至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它对我国民事审判队伍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 1、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公正司法、能动司法,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民事审判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工作的新要求,要求全国民事法官更加自觉地加强学习,更加注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的深入领会,更加注重对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更加注重对与民事审判工作相关联的新知识的学习理解。 3、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做好调判结合;要继续创新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积极推广诉调对接,做好诉前调解;要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更大发展。 4、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重心下移,适应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对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把基层能力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解决基层法院面临的困难,进一步提高基层民事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进一步规范人民法庭的案件审理,切实保证民事审判固本强基。 5、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改革创新,全面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工作。要有效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法律理解、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切实提高一、二审案件裁判质量;要有效降低上诉、申请再审、申诉上访的比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最大限度地就近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要做好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发挥小额速裁机制在及时化解矛盾、提高司法效率中的重要作用,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积累更多更好的经验。 6、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大力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大力加强司法廉洁建设。

案件会议纪要写作范文6篇

案件会议纪要写作范文6篇 时间:11月21日地点:通防部一楼会议室主持人:张焕杰 参会人员:部门班长以上管理技术人员及职工代表 会议内容: 一、观看事故警示教育片 观看祁东煤矿“11.27”机电事故警示教育片 二、吸取祁东煤矿“11.27”机电事故案例教训 1、现场电工违章采用综掘机的转载机开关对钻机供电,造成钻 机作业时综掘机截割部处于通电状态,打钻时因现场人员误操作启 动综掘机截割头,旋转的截割头将人员割伤致死。 电,打钻作业时综掘机电源不能做到闭锁。 3、现场管理不到位。对于区队的违章搭火,矿电管部门、安监 部门在日常检查中没有及时发现。同时施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现 场安排不了解综掘机性能和操作按钮布置的作业人员违章操作。 三、提出防范措施 2、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严格按照技术措施进行作业。加强井下电气管理,监控工区监测工对分站等电气设备进行检修维 护时,要严格按照安全措施规定,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封线、 挂牌监护制度。 3、部门加强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贯彻工作。管理人员加强现 场安全隐患排查,对不安全因素及时整改,对不规范的操作及时予 以制止和纠正。 4、通风工区结合这起事故案例教训,从自身工作中进行思考, 尤其是局部通风工,经常需要登高或站在皮带机上作业,这就要求

员工在工作时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做好登高保护,并与皮带机司 机沟通好,确保安全。 发现问题一定要及时汇报,坚决防止弄虚作假,加强瓦斯管理,并加强巡查路线上的风筒管理。 6、加强员工培训工作力度。提高员工个人自保互保意识,帮助 其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岗位技能培训,提升个人素质,加强班 前会排查,消除人的不安全因素。 通防事业部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一、会议听取了市纪委关于全市强农惠农政策资金落实专项督查情况的汇报。会议指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出台的各项强农惠 农政策,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 收的重要保证,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实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农村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会议决定:(1)对督查中发现的 问题,由市纪委负责,以县区为单位下发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并组织力量跟踪督查,确保整改实效。(2)由马虎成同志负责,组织 惠农资金监督和管理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全面总结全市强农惠农政 策落实情况,认真分析梳理存在问题,对确保各项惠农补贴资金及 时足额安全发放提出具体要求。会议要求,要进一步加大对惠农政 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准确理解和掌握政策,维护群众的知情 权和监督权。要加强对相关人员业务培训,切实提高资金管理发放 的规范化水平。 二、会议听取了市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关于全市开展“无邪教”县区、乡镇创建工作情况的汇报。会议原则同意市委防 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提出的意见。 四、会议听取了市编办关于有关机构编制事宜的汇报。会议原则同意市编办提出的意见。 五、会议听取了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意见。会议同意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 意见。

安全生产事故会议纪要范文

安全生产事故会议纪要范文 20XX年6月24-25日,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工程部和化工事业部共同在茂名组织召开了茂名石化“6.3”火灾事故现场研讨会。茂名分公司、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洛阳工程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等单位的代表及特邀专家共49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各单位的代表和专家听取了茂名分公司对事故情况的汇报及青岛安工院对事故初步调查情况的汇报,考察了事故现场。会议期间分成电气、火炬、自控、设备、工艺和综合管理六个小组对事故情况进行了研讨。现将会议意见纪要如下: 一、事故原因及性质 这是一起因D火炬承包商分子封设备质量引起火炬堵塞,在系统停车时造成火炬系统憋压,最终导致HB-102裂解炉裂解气管线发生火灾的责任事故。 二、事故经过 20XX年6月3日18:32分110KV外电网榭烯北线架空线遭受雷击,发生A相接地短路故障,引起乙烯北变一路电源失电,经过短时停电后(2秒以内),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分别自投成功恢复供电,但短时停电导致1#聚丙烯、2#聚丙烯、1#高压聚乙烯、高密度聚乙烯、2#丁二烯、乙二醇、2#加氢、空压机C-103A/C、热电A炉、3#发电机、2#裂解甲烷氢压缩机CB-402、甲烷压缩机CB-403跳车,合计约150t/h排放量的气体排向设计能力为910t/h的D火炬。由于D火炬分子封制造质量上的缺陷,分子封内的钟罩脱落堵塞火炬筒体,致使火炬排放不畅憋压。18:46分火炬系统压力达到 0.22MPa,引发2#裂解的裂解气压缩机CB301中压缸干气密封排气压力高高联锁停车,使之大约250t/h的裂解气排往火炬系统,火炬系统压力随之增至0.591Mpa,超出了裂解炉出口裂解气管线的设计压力(设计压力0.35Mpa),18:57分2#裂解的2#炉出口裂解气管线膨胀节失稳泄漏着火,发生火灾事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