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建设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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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

验工计价办法》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4]298号)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是指依据合同对铁路建设项目已完成的合格工程,物资设备、征地拆迁及相关工作、费用进行验工和计价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总公司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已批准的设计概算,合理组织建设,及时真实验工计价。

第五条验工计价是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价款结算应在验工计价后进行。

第六条验工计价应遵循合法、诚信、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先验工、后计价。

第二章工程验工计价

第七条验工计价依据:

(一)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有关合同、协议;

(二)批准的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三)建设单位批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四)建设单位下达的投资及实物工作量计划;

(五)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批准的变更设计;

(六)质量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

(七)国家、行业和总公司有关规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实行单价承包的,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根据合同工程量清单约定的单价和数量(补充合同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单价和数量),并经验收合格后计价。施工承包单位实际完成工程量(包括施工图和变更设计数量)与工程量清单相比,超出规定工程量变化幅度范围的计量项目价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九条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总价承包的,采用合同总价下的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采用施工图招标的建设项目,按合同工程量清单约定的单价和数量办理验工计价。采用初步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计价,工程量清单范围外的其他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单价,均按经验收合格后的工程数量办理计价,清单内与清单外验工计价的合计总额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价。

按照合同约定属建设单位承担需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的费用项目(包

括Ⅰ类变更设计、限额以上的Ⅱ类变更设计和材料设备价差等),按合

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在批准费用项下办理验工计价。

第十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可采用合同总价下的节点式计价方式;计价节点一般按工程类别和工点设置,根据工点和工程类别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将总费用分劈到各节点;具体节点设定和相应费用根据项目情况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按照合同约定属建设单位承担需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的费用项目,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在批准费用项下办理验工计价。补充合同验工计价纳入节点计价范围。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支付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计价周期和计价方式按合同约定,原则上按时间节点或建安工程进度计价,与相应季度的工程验工计价同步办理。对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安装的安全设

施,应据实验工计价。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总承包风险费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范围据实验工,按照季度比例控制、最终总额包干的原则计价。

第三章物资设备验工计价

第十三条验工计价依据:

(一)物资设备采购合同及有关协议;

(二)物资设备采购发票;

(三)物资设备交货验收记录;

(四)设备安装合格证明文件;

(五)国家、行业和总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物资设备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和施工单位核实数量和相关证明文件后,根据承包方式不同,分别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办理验工

计价。

第十五条自购物资和纳入施工承包合同的甲供物资随实体工程进度一并由施工承包单位办理验工计价;未纳入施工承包合同的甲供物资按

照已完合格工程对应章节消耗数量和采购单价,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和施

工承包单位核实数量后,由建设单位办理验工计价。

第十六条自购设备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总公司关于价差调整规定和相关批复确定单价,甲供设备按照实际采购价格确定单价。需安装

的设备,待安装就位后凭发票和安装合格证明文件办理验工计价;不需

要安装的设备,凭发票及交货验收记录办理验工计价。

自购设备和纳入施工承包合同的甲供设备由施工单位办理验工计

价;未纳入施工承包合同的甲供设备由建设单位办理验工计价。

第四章征地拆迁验工计价

第十七条验工计价依据

(一)总公司与省(直辖市、自治区区)签订的合作协议或会议纪要;

(二)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征地拆迁实施协议;

(三)总公司批复的征地拆迁概算(或调整概算);

(四)建设单位、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被征地拆迁人、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五方共同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

(五)国家、地方政府和总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拨付征地拆迁款的,原则上按季度(或月),建设单位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被征地拆迁人、设计、监理单位等五方共同确认征地拆迁数量,建设单位根据地方政府承办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确认计价,征地拆迁费用依据五方已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费用计算原则计算。

第十九条地方政府拨付征地拆迁款的,原则上按季度(或月),建设单位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被征地拆迁人、设计、监理单位等五方共同确认征地拆迁数量。建设单位对地方政府承办部门提供的征地拆迁费用进行审核,确认征地拆迁已完成工作量和支出的费用总额予以计价。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委托施工承包单位代办征(租)地拆迁的(含建设单位采用经济补偿方式并委托施工承包单位办理的三电迁改工程),根据完成进度,由建设单位与其他征地拆迁费用一并计价。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整理相关审批单、协议、付款凭证,分类别按概算章节编制“代征迁费用清算表”报建设单位确认,并据此办理费用清算。发生代办手续费的,按施工合同约定计价。

第五章其他费用验工计价

第二十一条验工计价的依据

(一)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和其他咨询服务合同或协议;

(二)国家、行业和总公司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管理其他费和建设期投资贷款利息等费用,根据相关规定按发生的金额纳入当期验工计价。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以及咨询服务费等其他费用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原则上与相应季度的工程同步办理验工计价,计价金额应与完成的工作量相匹配。

第六章验工计价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四条验工计价实行季度验工计价和末次验工计价方式,工期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实行竣工后一次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方式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纳入工程合同。

第二十五条季度验工计价应在次季度首月十日前完成,节点验工计价应在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申请后十日内完成;末次验工计价应在初验后、正式验收前完成。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由联合体中标实施的,建设单位只对联合体牵头人进行验工计价,建设单位要在合同中明确付款结算及开具合规票据

等方面的具体方式。

第二十七条验工计价报表应包括本期、本年、开累验工数量和计价金额。末次开累验工计价总额应与合同价款(含合同价格调整)总额一致。

工程验工计价报表应由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核准,其他验工计价报表由经办单位编制、建设单位核准,并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验工计价工作应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二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

(一)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

(二)已完工程未按质量验收标准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三)超出施工图设计或超出批准变更设计的工程;

(四)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待处理的工程;

(五)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发出质量安全通知书后未整改的工程;

(六)转包、违法分包的工程;

(七)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设计的工程;

(八)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

(九)合同约定不予验工计价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验工计价工作管理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督促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对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验工计价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认,验工计价申请资料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计量和支付周期,确认计价工程的质量合格和数量真实无误。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作为验工计价的受理方,应及时对施工承包单位的验工计价申请和监理单位审核意见进行审查确认,并办理其他费用的验工计价和汇总工作。建设单位对验工计价结果负责。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对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验工计价结果异议申请组织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下一计价期内书面通知施工承包单位。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妥善保管验工计价资料,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销毁。建设单位应将验工计价报表作为会计原始凭证保管。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验工计价工作的管理,制订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程序和工作标准,落实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和要求。

建设单位违规验工计价,或建设项目发生虚假验工计价的,按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发现施工承包单位提供虚假资料、虚报工程数量、多报计价金额的,或监理单位现场审核不严或与其他单位串通进行虚假验工的,应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纳入信用评价。

第三十六条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按规定纳入建设单位考核。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设〔2006〕211号)、《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44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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