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 [2008]36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登录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阅览),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境注册一年以上,并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认定后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始终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实施细则》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省领导小组”)负责检查、监督全省认定管理工作及相关政策的实施,及时协调和解决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省领导小组下设: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高企认定办公室”)。高企认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高企认定办公室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高企认定办公室成员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相关业务处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受理全省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确定认定(复审)后的企业;

(二)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

(三)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

(四)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复核产生重大分歧的,报省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五)建立专家和中介机构信用制度。

(六)向省领导小组提交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年度工作报告。

(七)承办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条件

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境注册的企业,近三年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

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数量、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四项指标权重赋值须超过70分(详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文件))。

自主知识产权,是指我国的权利人具有独立支配权或相对控制权的知识产权,即我国的公民、法人单位,所依法拥有的、可以独立地行使知识产权各项权能的知识产权,或虽然不拥有所有权,但在一个较长时期可以独立行使知识产权各项权能,并能不受他人制约地进行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知识产权。

第四章认定程序与受理时间

第九条企业对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须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网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f810614314.html,)。

第十条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根据网络指引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1)并执行有关网络程序。

第十一条企业到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附件2),对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价,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再次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执行网络所有程序后同时准备下列材料(一式七份)一并上报;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

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附件6)。

第十二条原则每季度(或根据企业申报情况酌情确定认定时间)评审一次,高企认定办公室在专家库中抽取5-7名同行专家(其中一名为财经专家),专家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具有资质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对企业提出书面评价意见。高企认定办公室综合各方意见提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意见和,报省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经审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传至“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网”并公示1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报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示有异议的,高企认定办公室将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执行完国家审批程序后,省领导小组颁发文件向全省公布,同时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向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企业完成第十一条工作后向所在地的设区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高新区企业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认定申请。设区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初审并提出具体的书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