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石收购管理办法

矿石收购管理办法
矿石收购管理办法

矿石购销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石收购工作的管理,规范矿石收购工作的程序,确保收购矿石的质量,维护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收购矿石的工作原则: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充分发挥优势,利用社会资源、互利

互惠、买卖公平、遵纪守法。

二、矿石收购的工作程序:

(A.1)矿石资源调查→(A.2)预采样并送检→(A.3)矿石定价→(A.4)编制矿石收购计划→(A.5)签订矿石购销合同→(B.1)取大样送检→(B.2)安排起运和现场监装→(B.3)计量→(B.4)取小样和现场监卸→(B.5)制样化验→(B.6)结账→(C.1)报表上报→(C.2)收矿工作总结及责任追究

工作内容:

(A.1) 矿石资源调查:购矿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周边或相关地区的矿产资源进行摸底调查,了解矿产品行情,并及时上报公司。

(A.2)预采样并送检:由购矿单位牵头对原矿和精矿组织摸底取样,并送相关部门进行化验分析和选矿实验。

(A.3)矿石定价:公司成立由总经理、生产副总、行政副总、选矿厂厂长、化验室、调度室、财务及公司相关技术人员组成的矿石采购领导小组。根据(A.1)(A.2)项内容,采购领导小组进行经济效益测算,并确定矿石收购价格并添报矿石采购评价表。此项工作由办公室备案待查;参与人员要对经济效益测算的内容保密,否则视为违纪。

(A.4)编制矿石收购计划:购矿单位按照公司实际生产需要,依据周边资源情况,编制矿收购计划,审核通过过后,依据以上各款工作内容,下达矿石收购计划。

(A.5)签订矿石购销合同:根据以上各款的工作内容,经公司总经理签署,总经理办公会成员及购矿单位共同签审。审核前要详细核实供矿单位的经营资质(即相关证照资料)齐全,确定矿产资源的合法性。购销合同由行政副总负责制定,切实保障公司利益并且合法有效。(B.1)取大样送检:购矿负责单位依据矿石购销合同,组织相关部门取矿石化验大样,取样过程要严格,确保取样的代表性;化验结果报购矿主管部门确认(并保留化验原始凭证),没达到合同规定质量的不安排起运。

(B.2)安排起运和现场监装:在完成以上各款并得到确认后,购矿主管部门即可安排供矿单位按时按量送矿石。供矿单位在装车起运时,购矿主管部门至少安排2人现场监管,每张单据必须有监管人签字,否则不能起运。

(B.3)计量:矿石过磅计量时购矿方至少要有2人现场监磅,接受过磅前必须有现场监管人的签字,以保证磅单的有效性,过磅后保留原始凭证。

(B.4)取小样和现场监卸:取小样由化验室执行,供矿方可派人监管,购方当值人员不少于2人,所取矿样要缩分成两份,一份送制样间制样,另一份封存做备查。

(B.5)制样化验:制样化验必须按照化验操作规程操作,确保数据的准确,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

(B.6)结账:财务部门依据磅房开据的过磅单报表、化验结果等,按照矿石购销合同商定的价格结算(有预付款的,在结算时扣除)。

(C.1)报表上报:每月25日前,购矿相关部门将购矿数据汇总,由相关领导签字,以书面EXCL表格的方式,送达财务部。

(C.2)收矿工作总结及责任追究:每次采购工作完成后,进行采购工作总结,对在采购过

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责任感,在购矿过程中要秉公办事,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工作纪律

(1)工作人员与供矿单位进行业务往来时,必须在2人以上(如:监管、过磅、相关取样制样、化验等),接收公司监督。

(2)不得已任何形式的理由和借口或向供矿单位索要财物。

(3)不得向供矿单位泄露矿石收购效益的测算情况。

六、责任追究

(1)对在采购过程中出现问题的相关环节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根据情节轻重及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的大小,分别予以相应的处分,触犯国家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对违反本制度及流程进行违规采购者,不管发生在哪一级领导,均追究责任;

(3)对于违反本制度的人,在本制度的其它环节相关负责人有权拒绝执行到下一环节;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并购贷款,即商业银行向并购方企业或并购方控股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股权对价款项的本外币贷款。下文是并购贷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并购贷款业务管理,防控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xx]84号)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专门子公司)间接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为满足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在并购交易中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与贷款用途

第五条申请并购贷款的并购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三)主业突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四)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行业信贷政策; (六)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七)并购交易依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或即将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并购贷款,应根据《并购贷款尽职调查细则》(见附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七条借款人为并购方专门子公司的,并购方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并购贷款用于受让、认购股权或收购资产的,对应的股权或资产上应质押或抵押给我行,但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或转让的除外。 第八条并购贷款用于满足并购方企业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目标企业为目的的融资需求,且仅限于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支付并购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各县(区)水利(水务、水保)局、金巢农村工作局、局属各单位: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 抚州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江西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型灌区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分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保护县城或设区市工业园区)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防洪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下、5万亩及以上的灌区项目;小(1)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小农水重点县项目; 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站;1000千瓦以下泵站;35千伏输变电工程;保护面积10万亩以下、1万亩及以上的堤防项目及排涝工程;其它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灌溉面积5万亩以下的灌区项目;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

设计管理工作质量考核办法

设计管理工作质量考核办法式版) 设计管理工作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开发项目的设计管理,提高分公司项目设计管理能力,从而不断提升公司开发项目规划和设计的工作质量,公司总工办结合《房地产项目开发业务规范》(第一版)的规定(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考核办法依据公司开发流程规定,针对各公司在项目规划和设计阶段工作内容和要求而制定,对各公司的设计管理工作质量制定了统一的考核办法。 第三条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各公司所有项目的设计管理工作考核,主要以各公司设计管理工作作为被考核主体。 第四条本办法包括公司设计工作管理体系、考核内容和方法、奖惩办法和附则四部分内容。 第二章设计工作管理体系 第五条提高产品质量、提升公司品牌是公司开发项目的管理目标,做好设计管理工作是提高项目开发品质的基础,是体现项目定位、控制项目成本、实现项目开发目的的关键环节,因此各公司应充分重视项目设计管理工作。各公司总经理

对其范围内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负总责;各公司生产副经理、总工办、工程部按照公司规定负责具体落实项目设计管理工作,总公司总工办负责指导、考核分公司设计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公司项目设计管理工作包括规划设计方案(其中包含概念设计方案、总规深化设计方案、单规深化设计方案及市政园林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其中包含市政园林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核、设计变更优化等四个阶段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公司总工办是分公司的项目设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和控制分公司各项目设计工作,工程部负责配合总工办进行设计管理,现场工程师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图纸审核,变更洽商办理,及时汇报和落实处理项目建设中设计质量问题。 第八条各公司按照《业务规范》规定,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一)根据市场调研结果和已审批的项目定位、产品定位报告,各公司总工办负责编制规划设计任务书,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专题讨论会参加人员应包括各公司总经理、副经理、市场营销部经理、开发部经理和工程部经理,专题讲座会就规划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和要求是否全面,是否符合公司相关要求和项目定位要求进行论 证,论证通过的规划设计任务书需经各公司总经理审批后上报总公司总工办、项目委员会,规划设计任务书内容应包括且不仅限于《规划设计任务书编制导则》的内容。 (二)规划设计任务书批准后,由分公司总工办联系并委托设计单位分阶段(其中包含概念设计方案、总规深化设计方案、单规深化设计方案及市政园林设计方案等阶段)进行规划设计。 (三)阶段性规划设计方案完成后,各公司总工办应组织分公司 总经理、副经理、开发部经理以及工程部经理等,对各阶段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和评审,各阶段规划设计方案经过评审、优化、调整后 上报公司,各阶段规划设计方案应至少两套以上。 (四)根据项目规划设计任务书和审批的各阶段规划设计方案,各公司总工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4号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八年六月三日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第三条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财务顾问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财务顾问履行职责,并向财务顾问提供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财务顾问履行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对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名人员(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执业情况进行

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

长盛煤矿采、掘工作面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 矿属各单位、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提高生产技术管理水平,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实现我矿达三级标准化矿井目标,特制定长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 一、成立以矿长为组长,各分管矿长为副组长,各单位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人员为成员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组长:牛荣辉 副组长:邱胜贤、王小勤、冉龙波、简真强 成员:廖振国、何圣福、章雄星、杨坤、车立军、龚前、黄友枝、何天权、王洪杰、王长栋、王正宽 二、各分管领导工作职责 矿长:对全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付矿长:负责抓好采掘工程质量达标和矿井文明生产,并对落实质量验收和计件工资制和采掘质量标准化工作负责。 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验收,对检查出来的重大隐患和关键问题要立即组织制订整改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机电付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矿井机电、运输质量标准,组织本矿每月一

次的机电、运输安全质量大检查工作,检查问题及时整改。 安全付矿长: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监督采掘机运通工程质量,监督质量标准化质量。 三、检查标准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严格按此标准对我矿采、掘工作面进行检查、考核和评级,检查标准附后。 四、矿实行每月末定期检查验收制度,检查时矿质量标准化小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 五、采、掘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结果的评定及奖罚落实到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每月奖罚以安全质量检查通报为准。 六、各单位及职能部门必须将每次检查的记录存档,作为年终评级考核的依据。 七、奖励资金来源:从工资总额中提取10%作为全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奖励基金。 八、考核评级奖惩办法: 1、实行对等奖罚,月末评为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采掘面给予奖励,未达标准化标准的进行相应的处罚。 2、参加考核评级单位和部门要完成矿下达的月度生产计划;本月无重伤及一级人身以上事故;作业地点文明生产符合要求。 3、年终检查评比达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采、掘工作面矿应给予1000~2000元的奖励。 长盛煤矿 2014年5月15

质量管理制度及主要工作流程

质量管理制度及主要工作流程

青州市电力调度中心 质量管理制度及主要工作流程 质保体系的运作一、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控制的主要内容: 1、对参与施工人员的质量管理控制 2、对原材料、构件的质量管理控制 3、对施工机械的质量管理控制 4、对施工工序、检验方法的质量管理控制 5、对生产管理、环境管理的质量管理控制质量管理控制的要点: 1、人的行为 2、物的状态 3、材料的质量和性能 4、关键工艺 5、施工程序 6、技术管理 7、技术参数 8、质量进度 9、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 10、质量不稳定、质量问题较多的工序

11、特殊地基或特殊结构 二、质量保证措施 1、优化生产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的人员组成,建立健全责任制。为工程配备了施工经验丰富、年富力强的施工管理人员,所配备的施工队伍均参加过重点工程建设,具有丰富的高等级公路施工经验。建立了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总工程师为副组长、项目经理部各部门负责人、各施工主任、技术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完善质量监督控制网络,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积级开展群众性的QC小组活动,使工程的每个环节都得到控制。 2、宣传教育,改变人们对质量的陈旧观念,提高质量意识。加强了宣传教育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实行科学管理,召开多种形式的评比会、现场会、分析会、宣传会,使“质量是公司的生命”,“质量第一、业主至上”的指导思想牢记在每个施工人员心中。在项目施工中做到“三工教育”(工前教育、工中指导、工后讲评);“三不交接”(无自检记录不交接、无施工记录不交接、无专职质检员签字不交接);“五不施工”(施工图纸未复核不施工、测量放样未复核不施工、材料未试验或无合格证不施工、技术未交底不施工、隐蔽工程未检查签证不施工)。在施工中引入ISO9002质量体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运行,对质量的控制和管理有了新的认识。 3、加大旁站、巡查力度,增加自检与抽检频率。各工点设置了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办法规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办法规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并购管理工作,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收益,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并购效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与各上市公司、分公司、

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统称分、子公司)及所属各级法人实体以收购或增资扩股等方式获得其他企业的参股或控股股权,或者购买其他企业所拥有的经营性资产(以下统称并购标的)。尚未成立项目公司的前期项目开发权的收购行为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集团公司无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实施并购行为,由所属法人主体依据集团公司出具的决策意见,按照《公司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四条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以及采取竞拍、投标和其他时效性较强方式进行的并购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上市公司实施并购行为,同时执行国家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并购体系管理

第六条根据集团公司三级责任主体职责定位和管理界 面的划分,并购工作由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基层单位按照“三级管理体系”实施。 第七条集团公司总部作为并购行为的最高决策和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 (1)根据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并购投资规划并组织实施; (2)制定、修订并购管理制度和行业准入的技术、经济标准; (3)对并购行为做出决策; (4)指导、审核、批准分、子公司并购投资计划和方案; (5)负责集团公司并购管理、协调组织和其他相关工作; (6)对集团公司选聘目录中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分、子公司选聘中介机构工作进行审查; (7)负责实施对并购项目的后评价和考核。 第八条集团公司资本运营与产权管理部是并购工作的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合作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四章业务流程 第五章贷后管理 第六章战略合作伙伴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增强银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银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 (一)要在满足市场需求和控制风险之间取得平衡,既要体现以信贷手段支持战略性并购,支持企业通过并购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推动行业重组的政策导向,又要有利于银行科学有效地控制并购贷款风险。 (二)引导信贷资金合理进入并购市场,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市场前景好、有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兼并重组, 促进产业的集中化、大型化、基地化。

(三)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及我行信贷政策重点支持的行业。 (四)鉴于并购贷款复杂程度较高,风险因素和不确定因素高于其它一般贷款业务,我行应谨慎开展并购贷款业务,采取有效地措施来控制、防范并购贷款风险。 第六条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总体控制指标及措施: (一)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0%。 (二)对同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5%。 (三)对纳入集团管理的同一集团下的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银行核心资本净额的比例不超过10%。 (四)并购方并购资金的来源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50%,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五)银行将在管理信息系统单设并购贷款科目,确保能够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业务的有关情况。 第二章合作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七条并购方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银行建立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 (二)银行信用评级A(含)级以上;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 (四)所处行业稳定,在所属行业或区域内具备较强的市场领导力和核心竞争力,行业发展前景较好; (五)具备完成并购交易的主体资格; (六)财务运作稳健,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备完成并购的财务实力; (七)依法合规经营,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效益良好; (八)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九)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咨询工作质量管理制度.doc

咨询工作质量管理制度1 某某公司技术咨询工作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保证技术咨询工作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时发现并迅速处理工作中的质量问题,使之符合管理及市场的质的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机构 公司设工作质量管理小组,小组设三级管理层次,即组长、副组长和组员。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承担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综合管理部负责人担任。 质量管理小组的秘书处设在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为每个项目制定专人负责该项目日常的文书性工作。 第三条管理职责 组长对项目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符合行业规范、满足业主要求等承担技术质量方面的责任,综合管理部队报告文本的文字规范、版面整理、设计印刷等承担责任。 质量管理小组的其他成员根据业务分工承担相应质量管理责任。

质量管理小组秘书处负责上报文件的收集、传递与档案管理。同事负责按照该项目的质量管理标准提起和督促质量管理行为与过程。 第二章质量管理工作范围及标准制定 第四条质量管理工作范围包括 公司出具的各种项目报告包括:规划报告、产业规划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资金申请报告等。 第五条质量标准及检验标准 1、质量标准和检验标准由通用标准和项目专属标准两部分组成。 2、通用标准由质量管理小组依据GB/T19001-2000idtISO9001:2000,并参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研究院自身技术能力等相关因素制订。此标准将在征求研究院专家顾问团的意见后,由质量管理小组组长批准后分发各部门执行。 3、通用标准原则上每年应根据以往质量实际业绩对标准及规范的合理性和实用性进行检查,并进行相应的修订。在发生下列情况下也须及时予以修订: (1)各项质量标准、检验规范若因资质增项、技术改进、生产流程改善、市场需要以及生产条件变更等因素变化时,须予以修订。

【第54号令】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第54号令】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来源:中国证监会公告日期:2008-07-08 作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54号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八年六月三日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第三条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财务顾问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财务顾问履行职责,并向财务顾问提供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财务顾问履行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对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名人员(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并购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行内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本行为境内并购方企业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而向并购方或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在境内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 第四条本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本行并购贷款业务主要支持战略性的并购,支持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进行兼并重组和行业整合,支持市场前景好、有效益、有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兼并重组,重点支持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的并购及资产、债务重组,审慎支持跨行业并购。

第六条本行叙做并购贷款应积极开展相关融资顾问业务,通过参与并购过程促使并购交易有利于本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以及控制并购贷款风险。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本部及下属分支机构。 第二章总行部门职责分工 第八条总行投资银行事业部作为并购贷款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职责主要包括:负责牵头并购贷款业务的业务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 总行投资银行事业部为并购贷款业务的牵头执行部门。职责包括:负责指导或联合经办分支机构对所辖客户进行业务营销;指导或审核分支机构相关业务方案;负责相关授信业务的前期审查;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补充完善相关行业并购贷款业务的管理或操作制度等。 第九条总行产品管理部负责牵头并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按本行现行政策,牵头并购贷款业务风险相关的管理及政策事项,指导和监督风险条线人员按有关要求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按现行信贷政策和有关授权权限对并购贷款业务进行独立审查。负责制定与并购贷款授信审批相关的政策或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要点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

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 ,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质量管理办法

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质量管理的原则是:依据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编制《质量手册》及程序性文件并贯彻运行。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和“以用户满意”的思想,以优良的工作质量保证产品质量。实行全员的、全过程(上一工序为下一工序服务)的质量管理,把管理、技术和数理统计方法三者紧密结合起来。强化过程质量控制,切实做到“事先预防,层层控制”。按照PDCA循环的科学工作步骤,寻求最佳工艺参数和控制指标,经济合理地组织优质产品的生产。 第二条根据市场需求,依照产品国家标准,制订与工艺设备条件和公司综合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生料配料方案和水泥配料方案,形成独具公司特色的质量指标体系和产品系列,并且把各项质量指标要分解落实到分厂、工段、班组和个人,供应部门要认真按照原、燃料、混合材料的技术条件组织进厂。 第三条化验室的环境条件、检验人员、检验设备必须符合《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的要求。取样、化验、检验设备的购置和标定必须按国家标准和规程进行。 取样要有代表性,检验要及时准确,结果要按时通知中控各岗位和有关部门。试剂、仪器、试验条件必须符合规定,标准溶液要有专人配制和检查,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并

定期校正。要建立严格的密码抽查、对比、检验、控制事故考核制度。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规定向省级质检部门和国家水泥所寄送水泥样品进行水泥品质指标对比试验,按时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化学或水泥品质指标大对比活动,不断提高检测水平。 第四条矿山开采必须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优、次搭配”的原则,在矿山设置小型化验站,进行日常质量控制、检验工作。 第五条进厂大宗原、燃、材料,要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均化设备达到规定的均化效果,严格按照质控处指定部位堆放,不得混杂。原料、燃料、混合材料、半成品、成品应保持一定的合理储存量。质控处为保证过程质量的需要可以提出具有否决权的物料最低储存量的要求。 第六条进厂石灰石氧化钙含量,出磨、入窑生料的成分及率值的标准偏差值由由质控处制定,要严格控制并创造条件做到均化。入窑生料细度指标,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但0.20mm方孔筛筛余一般大于1.5%。 第七条熟料率值要合理稳定,缩小波动。 (一)饱和比(KH)目标值±0.02,合格率大于85%。 (二)硅酸率(SM)目标值±0.1,合格率大于85%。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第三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或者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获得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收购规则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第五条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相关当事人所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进行其他欺诈活动第六条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 第七条收购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禁止不具备实际履约能力的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被收购公司不得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第八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对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及该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收购人对其所收购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并应当就其承诺的具体事项提供充分有效的履行保证 第九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被收购公司在收购期间有更换董事或者董事辞任情形的公司应当说明原因并做出公告 第十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赋予的职责及其业务规则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实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设立由专业人士组成的专门委员会就具体交易事项是否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当事人应当如何履行相关义务具体交易事项是否影响被收购公司的持续上市地位以及其他相关实体程序事宜提出意见 第二章协议收购规则 第十二条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履行收购协议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一: 并购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规范并购贷款业务管理,防控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8]84号)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专门子公司)间接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为满足并购方或其专门子公司在并购交易中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需要,以并购后企业产生的现金流、并购方综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办理并购贷款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与贷款用途 第五条申请并购贷款的并购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三)主业突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四)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行业信贷政策; (六)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七)并购交易依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或即将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并购贷款,应根据《并购贷款尽职调查细则》(见附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七条借款人为并购方专门子公司的,并购方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并购贷款用于受让、认购股权或收购资产的,对应的股权或资产上应质押或抵押给我行,但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或转让的除外。 -2-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 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结合工程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如与上级颁发的规程、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 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须按集团有关规定,经分公司或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相 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履行下列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三)随时了解和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状况; (四)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定期向工程建设管 理部汇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 行为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 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或者有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七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资质、从业人员资格是否 符合法定要求;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情况。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依据设计文件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控制资 料和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地基与基础、场平等分部工程和涉及重要使 用功能等关键部位的验收情况; (二)工程质量问题整改、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质量工作巡查管理制度

质量工作巡查管理 制度 1 2020年4月19日

青岛******公司 质量工作考核管理制度 QTG- A/0版 受控状态:............. 接收部门:............. 发放号:............. 编制:审核:批准: 日期:日期:日期:

1 目的 为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员工质量意识,促进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各岗位员工按要求进行工作,规范对员工工作和生产的产品质量状况检查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仓库、生产车间的产品质量检查,同时也适用于对现场操作工的工作状态检查,涉及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过程(生产过程、产品搬运和防护、材料及成品贮存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3 职责 3.1副总经理牵头组建质量工作检查小组; 3.2 质量工作检查小组负责对相关部门现场管理及人员工作状况进行检 查,每周检查一次; 3.3 质管部长负责汇总检查结果,副总经理按照考核制度进行考核,合理 对部门或者个人进行处罚和奖励。 4 术语 无 1 2020年4月19日

5 检查内容和要求 5.1生产车间检查 5.1.1产品生产状况检查 a)车间原料规格型号及质量状况检查; b)各生产工序质量要点检查; c)生产成品、半成品质量状态检查; d)半成品、成品包装状况及标识状态检查; 5.1.2生产车间现场管理及员工工作状况检查 a)生产现场分区及原料、产品放置状况检查; b)生产自检状况及记录检查; 5.3仓库管理检查 5.3.1仓库(原料库、半成品成品库、备件库)现场管理状况检查; 5.3.2仓库内产品摆放规范检查(限高要求、管理制度落实状况); 5.3.3仓库产品包装标识状态检查; 2 2020年4月19日

公司投资并购管理办法修订

XF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并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F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投资并购流程、防范投资并购风险、提高投资并购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并购是指股权收购和投资。股权收购是公司以受让股权的方式取得目标公司控股权或参股权。取得控股权的称为并购,取得参股权以及公司出资与他人合作设立新公司的称为投资。本办法主要规范以取得控股权为目的的并购及投资行为,参股及非控股的投资行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实施投资并购应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服从于公司整体利益,努力规避、减少、消除风险,提高投资回报。 第四条本公司并购程序包括:信息收集与初评、综合评审、签署框架协议、保密协议、尽职调查、投资委员会审议、签约谈判、审计评估、起草并购协议、协议审批、正式签约。 新设合资公司可根据需要简化(或增加)程序。 第二章并购程序 第一节信息收集与初评 第五条市场部门负责并购信息的收集、筛选和初评。 第六条市场部门负责人或主导并购投资业务的业务部门负责人组织对并购项目信息进行初评,并购或投资标的按照公司业务板块划分归属由各业务板块负责人进行审批。初评通过需要开展尽职调查的,撰写《开展尽职调查申请报告》,通过公司OA 系统报批。由战略并购部主导的并购项目,需通过个业务板块组织的初评。 第七条申请开展尽职调查前,市场部门应与目标公司就并购协议的核心条款基本形成共识并签署框架协议或备忘录,同时就尽职调查事宜达成一致。 第二节尽职调查审批 第八条申请尽职调查审批由各业务板块负责人、战略并购部投资分析经理、战略并购部负责人分别出具意见,总经理决定。 第九条总经理同意开展尽职调查的,项目正式启动。市场部门负责人或战略并购部负责人(或指定人)为该并购项目总负责人,负责组建并购项目小组、统筹安排与协调并购项目

某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运作,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并购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制度,以及并购业务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企业(以下简称“并购方”)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以下简称“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 并购可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直接进行,也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间接进行。 并购方、目标企业以及并购交易涉及的关联企业,统称为并购交易各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条并购贷款业务要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依法合规是指并购贷款业务的开展和运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政策和农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审慎经营是指要全面深入了解并购业务,针对并购贷款业务比一般信贷业务更复杂、风险性更高的特点,将经济资本和综合效益相平衡的理念落实到业务经营管理中。 风险可控是指要通过严格准入条件、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加强专业审查、规范贷后管理等全过程的风险控制,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商业可持续是指并购业务不仅要实现并购双方企业优势互补、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对农业银行而言,还要做到收益能够覆盖风险,在获取贷款收益的同时实现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收入等综合收益。 第五条并购贷款业务原则上由总行审批。 第六条对并购贷款的基本管理要求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条对农业银行提供并购贷款的并购交易,原则上应由我行担任或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担任并购重组财务顾问,通过参与并购交易设计和实施,提高对并购交易风险的控制能力。 第二章并购贷款的一般性规定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通用版)

Safety is the goal, prevention is the means, and achieving or realizing the goal of safety is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safety preven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通用版)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通用版)导语:做好准备和保护,以应付攻击或者避免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显而易见,安全是目的,防范是手段,通过防范的手段达到或实现安全的目的,就是安全防范的基本内涵。 1总则 1.1为确保工程质量,规范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信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1.2建设工程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各施工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质量就是信誉,质量就是效益”的观念,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质量与效益的关系。 1.3施工单位要鼓励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采用“四新技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针对施工难点开展QC小组活动,争创优质工程和精品工程。 1.4工程质量管理应贯彻“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模式,认真实施ISO9001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使建设工程质量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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