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备案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及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公布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宣传、跟踪评价、清理和咨询等工作,对地方标准的安全性、实用性负责。

省卫生健康委组建四川省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标委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专家以及有关部门代表组成,负责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以下简称审查),对地方标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和服务。标委会设秘书处,承担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

第四条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地方特色食品,可以制定并公布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食品安全要求、与地方特色食品的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

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列入国家药典的物质(列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的除外)等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矛盾。

第五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四川省范围内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二章立项

第六条省卫生健康委在制定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立项建议。公民、法人或者有关组织认为需要制(修)订地方标准的,均可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标准制(修)订的必要性(包括需要解决的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等)、适用范围、主要规范的内容、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推荐负责或参与的具体单位等。提出多项立项建议的,应当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第七条标委会秘书处对征集的立项建议予以初审,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进行调研。标委会召开会议对通过初审的立项建议进行论证和评审,并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咨询意见。

第八条省卫生健康委根据标委会意见制定我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计划确定后再正式公布。

第九条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十条省卫生健康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承接主体,采取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包括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

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标准起草单位)应当与省卫生健康委签订《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包含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

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合格,学术端正,为人正派,无不良学术问题;

(二)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起草食品安全标准的工作经验者优先。

第十一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当保障项目执行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条件,配合省卫生健康委、标委会的阶段性审查,保证按照委托协议书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标准制(修)订工作。

鼓励由标准起草单位牵头,组建多家单位参与的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

第十二条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年度财政经费预算的情况对项目给予一定资助。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的有关文件严格执行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章起草

第十三条起草地方标准,应当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或相关检验验证结果为主要依据,参考相关标准,并充分考虑我省食品产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

第十四条标准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

标准起草工作的真实性、科学性、严谨性。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或论证会,进行研究论证。

相关单位、行业和企业等应对地方标准起草工作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十五条标准起草单位对地方标准各项技术指标的设定应当有明确的科学依据。

第十六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地方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进行检验或所涉及的方法进行验证;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地方标准的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规则应当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标委会或其秘书处的要求编写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第十八条地方标准起草完成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书面征求企业、检验检测机构等标准使用单位以及科研院校、行业协会、消费者、专家、相关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的对象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征求意见时,需提供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十九条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工作,并将申请审查的公文、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有关检验或验证报告、征求意见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送审材料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送至标委会秘书处。报送时相关材料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标准起草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标准制(修)订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项目内容或牵头单位、延期或终止项目的,由标准起草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及相关情况,

经标委会秘书处同意,报送省卫生健康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地方标准送审稿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标委会秘书处组织标委会专家初步审查;

(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三)标委会会议审查。

第二十二条标委会秘书处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二十三条经标委会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标委会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标准起草单位,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作出书面答复。内容包括采纳的意见、未采纳的意见及其理由。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完善后,报标委会秘书处。

采纳意见后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在修改后再次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要求,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标委会秘书处负责从标委会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与国家相关标准的协调一致性等进行审查。

审查标准时,参加会议审查的委员应不少于11人,并推荐产生专家组组长。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地方标准送审稿通过审查。

标委会完成审查后,标委会秘书处应当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

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审查情况、审查意见、是否通过的结论。

第二十五条未通过审查的地方标准送审稿,标委会秘书处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意见修改后,再次送审。

原则通过审查但需要修改的地方标准送审稿,由标准起草单位配合标委会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标委会秘书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修改后的地方标准送审稿再次进行会审或函审。

第二十六条地方标准审查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标委会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需要的全部材料。

标委会秘书处对标准起草单位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送省卫生健康委批准。

第二十七条遇有食品安全紧急事件等特殊情况,省卫生健康委可调整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紧急召开标委会会议进行审查。

第五章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八条审查批准通过的地方标准,省卫生健康委以公告形式公布并及时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上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二十九条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DBS51”、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示例:DBS51/×××(顺序号)-××××(年代号)

第三十条省卫生健康委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式提交备案材料,同时在备案系统提交备案材料电子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地方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

第三十一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地方标准的解释。

第六章复审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要求和地方标准实际,及时清理、整合、修订或废止地方标准。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地方标准跟踪评价等工作提供参考。

第三十三条地方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由相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标委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由省卫生健康委以公告形式发布。该公告与地方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地方标准实施后,标委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五条省卫生健康委定期组织对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地方标准。

对需要修订的地方标准,应当及时纳入地方标准修订计划立项。

第三十六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相应的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七条地方标准修订后,省卫生健康委在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地方标准废止的,省卫生健康委在网站公布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送有关废止标准的文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地方特色食品是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标或要求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1日实施,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卫生厅2012年12月27日发布的《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川卫办发〔2012〕826号)同时废止。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项目商业计划书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项目商业计划书 (本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使用)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1.1 建设项目概况 (1) 1.2 建设目标与范围 (3) 1.3 编制依据及主要研究内容 (3) 1.4 主要经济指标 (4) 第二章项目背景 (5) 第三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研究 (8) 3.1 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的必要性 (8) 3.2 冷链物流中心建设的必要性 (12) 第四章市场分析 (16) 第五章项目选址及建设条件 (19) 5.1 项目选址 (19) 5.2 项目建设条件............................. (19) 第六章建设方案 (20) 6.1 技术方案 (22) 6.2 建设规划和布局 (23) 6.3 建设标准与产品标准 (23) 6.4 总平面布置 (24) 6.5 土建工程 (26) 6.6 冷链系统建设方案 (28) 第七章环境保护与节能节水 (32) 7.1 环境保护 (32) 7.2节能节水..................... . (34) 第八章组织管理及劳动定员 (35) 8.1 项目建设管理 (35) 8.2项目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36) 第九章项目招标方案 (39) 9.1概述 (39) 9.2、主要招标计划 (39) 9.3、招标基本情况 (39) 第十章项目实施进度 (40) 第十一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41) 11.1 投资估算 (41) 11.2总资金分年使用计划 (45) 11.3融资方案 (45) 第十二章财务评价与效益分析 (46) 12.1 财务评价 (46) 12.2 评价指标 (49) 12.3 评价结论 (51) 第十三章结论与建议 (52)

DB31 2015-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指南

DB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2015—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原则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原则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也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总部对其门店的食品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未注释的术语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中的用语含义相同。 3.1易腐食品 在常温下容易腐败变质,需要控制温度和时间以防止细菌生长、繁殖、产毒的食品。 3.2餐用具 餐具、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用具、容器。 4总体管理要求 4.1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应以控制食品安全危害、确保所供应食品的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为宗旨。 4.2餐饮服务单位应将确保食品安全作为本单位的重要政策,并向全体食品从业人员表明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单位食品安全制度的重要性。 4.3餐饮服务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目标。食品安全目标: ——应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应经过适宜性、可行性的评估; ——应经过与本单位各部门的沟通; ——是否达到应可进行评估。 4.4餐饮服务单位应使全体食品从业人员积极参与确定管理目标和制定管理措施,并在工作中实行自我控制、自我管理,保证食品安全目标的实现。 4.5餐饮服务单位应确保管理中可获得各种有助于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资源。 5管理职责

浙江地方标准DB3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9部分:

浙 江省地方标准 2008-******发布 DB33 ICS 13.310 A90 备案号:DB33/T 768.9— 2009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 9部分:旅馆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ecurity & technical protec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Part 9: Hotel 2009-11-03发布 2010-01-01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768.9— 2009前言 DB33/ 76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按部分发布,目前分为 13个部分,以后视实际情况可增补。 ——第 1部分:一般单位重点部位; ——第 2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第 3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

——第 4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 ——第 5部分:公共供水场所; ——第 6部分:供变配电场所; ——第 7部分:燃油供储场所; ——第 8部分:城镇燃气供储场所; ——第 9部分:旅馆业; ——第 10部分:学校; ——第 11部分:医院; ——第 12部分:住宅小区; ——第 13部分:娱乐场所。 本部分为 DB33/ 768的第 9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科技研究所提出。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宁波三维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天泽创业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宁波市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顾培荣、黄蔚民、顾时明、陈锡苗、岑孟荣、曾文、王国强、冯刚强、戚国伟。

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关系到广大师生的安全、安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化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 确保在校师生的饮食安全,我校制定的以下有关食品卫生、食堂加工相关的管理管理办法: 一、食物中毒预防和汇报管理办法 1.食堂必须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安康合格证。 2.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责任制,校长负总责,分管校长详细负责,总务科负责日常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及食物中毒预防工作。 3.卫生管理规章管理办法及岗位责任制,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和从业人员工作责任用餐场合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视。 4.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销售操作间、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原料存放间必须由专人负责。食堂管理人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投毒事件发生, 确保学生饮食的卫生与安全。 5.对学生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饮用来历不明的食物,发现学校食堂、食品商店出售变质、 污染和三无食品,应及时向学校和卫生监视部门汇报。 6.学校要制订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发生食物中毒要及时起动

应急机制,并实行紧急汇报管理办法。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同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汇报信息应包括发生单位、地址、时间、 疑似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并做好记录。 7.不干预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的汇报,不隐瞒、缓报、谎 报或者授意别人隐瞒、缓报、谎报。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别 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要依法追查责任。 8.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按卫生部和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查暂行手册的通知》对学校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二、学校食堂高危食品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1.为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确保食品原材料安全,根据《学校 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手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高危食品是指大米、面粉、食用油、酒、酱油、饮料、肉、禽、皮蛋、蔬菜、海鲜、凉菜等对人的身体安康关系重大,易发食源性疾 患的食品。 3.学校食堂采购高危食品,必须实行定点采购,并按国家有关手册进行索证,以保证其质量。 4.蔬菜容易残留有机磷农药,加工前应用清水漂浸两小时以上。 花菜的残留农药难以清除,四季豆未烧熟容易引起中毒;螃蟹、蛏子、泥螺等海产品大肠菌容易超标,学校食堂应慎重采购和加工。 5.冷荤凉菜容易感染细菌,引发肠道传染病,食堂不得采购和加

关于组建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和检测经费保障方案

关于组建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和检 测经费保障方案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当前,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日益重视下,我国的食品质量有了较大提高,但目前的形势仍不乐观,各地食品安全事件屡有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检验检测体系不健全,技术设备滞后,经费投入不足是一个很大的因素。因此,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迫切需要建立完善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增强检验检测能力,加大检测工作力度,以此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引导居民安全消费,确保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七部委《关于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落实好区食安委及各监管部门和镇食品检验检测任务,保证市对区考核食品安全抽检达标,特制订本方案。 一、我区食品质量检验检测现状 XX年9月1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后,我国食品安全工作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从初级农产品生产到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各环节分别由农

林、质技监、工商和卫生部门负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目前各地的食品检验检测工作由各环节监管部门结合工作职能自行安排,或由下属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或者委托第三方检测。 我区政府性的食品检验检测工作分别由农林、水利与海洋渔业、国贸、质技监、工商和卫生部门自行负责,卫生局在疾控中心建有实验室,有较强的定量定性检测能力;工商分局建立了“四位一体”检测体系,开展流通领域食品定性检测;国贸与粮食局下属屠宰场和粮食储存企业有一定的禽畜和粮食自检条件;质技监、农林、水产部门主要委托上级检测中心或第三方检测。其他生产经营企业食品检测条件较差。 虽然我区的食品检验检测工作有了一定的基础,但毕竟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技术设备滞后,检验检测整体水平低,有资质认定的仅有区疾控中心实验室一家,其他部门的定性检测均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监管依据,缺少社会公信力;二是检测经费投入不足,检测工作不能正常开展,仅有的检测设施和技术也没有充分利用;三是检测工作缺少统一协调和有效管理,资源没有充分利用,信息不能共亨。如果对现有检测资源不加以整合,还有重复设置和投资的可能。

四川省地方标准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川省地方标准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四川省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3.12.17 【实施日期】1993.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地方标准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3年12月17日四川省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有效地控制四川省区域环境的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防止生态破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行政辖区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简称“排污”,下同)的一切单位。 2标准分类、分级 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状况,将本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为三类,分别执行四级标准。

2.1特别保护区域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区保护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和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一级标准。 2.2重点保护区域 2.2.1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非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一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 2.2.2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非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二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工业区内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四级标准。 2.3一般保护区域 2.1、2.2以外的地区:新建排污单位执行三级标准;现有排污单位执行四级标准。 2.4本标准所称“新建”排污单位,系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现有”排污单位,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立项,建设及建成的排污单位。 3标准值 3.1以排气筒(烟囱等构筑物)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其排出口处的排放量或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表1、表2、的规定。 3.2表1、表2所列的排气筒高度,系指从排放源的建筑物地坪面起至排气口处的垂直距离。 3.2.1排气筒实际高度位于表1中所列两个高度之间时,标准值用内插法确定,计算式为: Q2-Q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备案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解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 第三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 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五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 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具体程序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汉语拼音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号。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示例: DBS××/×××-×××× 代号顺序号年代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20日内报卫生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报送文件; (二)标准文本; (三)编制说明。 第九条卫生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予以备案。

第十条卫生部定期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情况,指导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评价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结果等情况,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对标准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废止。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公布后20日内重新报送卫生部备案。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废止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废止后20日内向卫生部报送有关废止标准的文件。 第十四条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异议时,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批准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属科技成果,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依据。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34852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 1.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2.学校食堂食品留样制度 3.学校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4.学校食堂库房管理制度 5.学校食堂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6.学校食堂粗加工管理制度 7.学校食堂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8.学校食堂面食制作管理制度 9.学校食堂餐具.用餐清洗消毒制度 10.学校食堂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11.学校食堂卫生检查制度 12.学校食堂配餐卫生管理制度 13.学校食堂防投毒措施 14.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5.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1.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掌握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常识,并能对本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做到人人掌握应知应会的食品安全知识,按要求操作,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3.每年组织一次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10学时,并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考试,对食品安全知识考试不合格者要重新进行培训。 禹谟镇中心完小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学校食堂食品留样制度 1 食堂为师生提供的每餐.每样食品都必须由专人负责留样。 2 食堂每餐.每样食品必须按要求留足100克,分别盛放在食品袋内。 3 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用保鲜合密封好(或盖上),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期.品名.餐次.留样人。必须立即存入专用留样冰箱内。 4 每餐必须作好留样记录:留样时期.食品名称,便于检查。 5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时间到满后方可倒掉。 禹谟镇中心完小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地方标准)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ICS03.100.50 C 79 DB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 DB 510183/T 002—2012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2012- 09-15发布2012-09-20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及其职责 (8) 4 制度要求 (10) 5 应急管理 (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成都市邛崃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成都市邛崃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甘宏伟、刘仕忠、张军、朱云。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特种设备使用要求、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及职责、制度要求、应急管理等。 本规范适用于邛崃市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 特种设备 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列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目录》的设备,并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2.2 使用单位 是指具有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2.3 安全监察 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政府机关为了实现安全的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2.4 安全技术规范

中学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中学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1、食品卫生安全主管领导责职制度 为保证学院和学院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管理、从业人员更好地履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职责,加强对学院食堂和教师、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管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用餐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责任制。 (1)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总务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2)依法办食堂,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内供应的食品及饮料卫生安全。 (3)统一指挥,督促学校的各有关食品卫生部门开展工作,加强对学校食堂和教师、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管理。 (4)杜绝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学校食物中毒或流行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处理的紧急预案。 (5)责任人如果管理工作不到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管理制度 (1)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高质量的要求搞好服务工作。

(2)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要配合学校积极搞好饮食供应,及时调整经营思路,不断改进经营方式,切实保障饮食卫生及供应工作。(3)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严禁患有传染病及其它不适应饮食从业要求的疾病患者从事食堂工作,无健康合格证不准上岗。 (4)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要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确保所供应的饭菜及其它食品清洁、卫生,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5)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操作间及餐厅必须整洁卫生,菜案、面案分开,生食、熟食分开,严禁污染、腐烂、变质及隔夜食品出售。 (6)各类炊具、餐具要指定专位摆放,不准放置地面。炊具、餐具要定期消毒。 (7)积极采取防鼠、防蝇、防虫措施,并按卫生防疫部门要求抓好消毒工作。 (8)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工作要力求做到饭菜可口,品种齐全,档次搭配适当,确保饭菜质优价宜,让学生满意。 (9)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工怍人员要不断征求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工作中要态度和蔼、一视同仁、文明服务。(10)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要积极配合学校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3、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做好食品验收工作,不收、不做、不售腐败变质或有害有毒的食物,做到食品件件验收,并有专人负责,把好第一关。 (2)食物生熟分开,盛器、抹布、刀具、砧墩板、冰箱均要做到生熟

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科标检测资料

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 科标检测

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 随着各行各业透明度的进一步提高,食品的质量问题也频频被媒体所曝光,使食品安全成为人们最普遍关心的问题。各种各样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人民群众的饮食却被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食品检测成为食品安全保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青岛科标检测研究院提供各种食品检测服务 青岛科标检测研究院作为中国领先的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拥有最齐全的设备、最先进仪器、最顶尖创新检验技术的全方位实验室,可以按照中国、美国、欧洲、东南亚等各国食品安全标准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食品检测。 检测范围 1.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分装)、谷物碾磨加工品(分装)、谷物粉类制成品) 2.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食用动物油脂(猪油、牛油、羊油) 3.调味品: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调味料产品 4.肉制品: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5.乳制品:乳制品[液体乳(巴氏杀菌乳、高温杀菌乳、灭菌乳、酸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 6.饮料: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 7.方便食品:方便食品(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 8.饼干:饼干 9.罐头食品:罐头(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 10.冷冻饮品:冷冻饮品(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 11.速冻食品: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熟制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速冻果蔬制品、速冻其他类制品)]

四川省地方标准-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桥式起重机安全评估规程》(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标准起草组 二〇一四年十月

《桥式起重机安全评估规程》是2014年成都市地方标准制定计划项目之一,由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和成都市标准化院联合起草。起草组在起草过程中,充分结合了成都市实际情况,并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进行了多次的沟通、协调、论证、修改,同时还广泛地征求了起重机械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单位以及检验机构和监察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现在的《桥式起重机安全评估规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标准》编制中的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一、工作简况 1.必要性 起重机械作为八大类特种设备之一,广泛使用于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已成为社会生产不可缺少的生产设施。截止2014年1月,成都市在用起重机械2万多台,其中桥式起重机高达1万4千多台。数量众多的桥式起重机特别是一些使用年限已较长的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1、使用管理水平低下;2、维护保养未及时跟进,不能落实到位;3、设备服役时间长,工作等级高,结构及机构损耗大。多方面因素导致了该类特种设备存在不同程度的带病运行。 目前,我市大部分桥式起重机的使用单位严重依赖特检机构每2年一次的定期检验。而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是国家法定的强制性检查工作,该项工作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手段都是检验技术规程所规定,只能反映起重机械静态的安全状况,即设备检验当时的状况。由于使用工况的繁重,加之维护保养水平、使用管理水平、工作环境和相关设备参数的不同,该类特种设备的综合安全状况不能通过定期检验工作体现出来。显然,要彻底解决起重机械的安全问题,仅仅依靠每次的定期检验是无法满足的。因此,如何通过技术手段,对一些使用年限已较长的桥式起重机的安全状况进行预测评估,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保障该类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已是摆在我们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为全面掌握桥式起重机该类特种设备的实际工作状态,加强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宏观控制,变该类特种设备的安全事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及备案指南

附件1 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参比制剂选择和确定 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普通口服固体制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用参比制剂的选择和确定。 一、术语 仿制药是指与被仿制药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给药途径和治疗作用的药品。 参比制剂是指用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对照药品,通常为被仿制的对象,如原研药品或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参比制剂应为处方工艺合理、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药品。 原研药品是指境内外首个获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 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是指在欧盟、美国、日本获准上市并获得参比制剂地位的仿制药。 二、选择原则 (一)参比制剂首选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作为参比制剂的进口原研药品应与其原产国上市药品一致。若原研企业能证明其地产化药品与原研药品一致,地产化药品也可作为参比制剂使

用。 (二)若原研药品未在国内上市或有证据证明原研药品不符合参比制剂的条件,也可以选用在国内上市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作为参比制剂,其产品应与被列为参比制剂国家的上市药品一致。 (三)若原研药品和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均未在国内上市,可选择在欧盟、美国、日本上市并被列为参比制剂的药品。 三、提出和推荐 (一)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上述原则,自行选择参比制剂,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备案。参比制剂备案表见附1。 (二)行业协会可按照上述原则,组织同品种药品生产企业提出参比制剂的选择意见,向一致性评价办公室推荐。参比制剂推荐表见附2。 (三)原研药品生产企业、国际公认的同种药物生产企业其产品如可满足参比制剂的条件,可主动向一致性评价办公室申报作为参比制剂。参比制剂申报表见附3。 四、备案和审核 (一)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任务要求和拟评价品种的情况,开展先期研究,拟定参比制剂,报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备案。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在60个工

(技术规范标准)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8部 分:旅馆、商务办公楼》 DB31/329.8-2007 日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发布了上海市地方标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8部分:旅馆、商务办公楼》(标准编号:DB31/329.8-2007),现全文刊登如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旅馆、商务办公楼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设有15间(套)客房或50个床位以上的旅馆,以及500m2(含)以上商务办公楼的安全技术防范。 度假村、培训中心、农家乐、会员制俱乐部和休闲娱乐等场所,以及商住楼办公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0408.1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10408.3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10408.4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10408.5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外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10408.6入侵探测器第6部分: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T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30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DB 31/295 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GB/T14308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旅馆 以接待住宿服务为主,可提供相关设施和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旅社、旅游饭店、宾馆、酒店、招待所、

2017年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017年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 一、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十必须、十不准: 1、必须做到:炊具不锈钢化,墙壁瓷砖化,燃料无烟化(或安装有效的除尘设备)。地面用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的坡度,易于清洗和排水。配备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垃圾容器化、袋装化。不准食堂加工操作间最小使用面积小于8平方米。 2、必须做到:餐饮具有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最好采用物理方法消毒餐饮具,若采用化学消毒的具备四个以上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餐炊具在使用前冼净、消毒,并储存在餐炊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炊具要分开存放,并有标记。不准制作冷荤、凉菜。 3、必须做到:各食堂的采购员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校外购买成品食品,要进行验收。食品贮存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每天检查,及时销毁变质和超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存放处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个人生活用品,要做到生、熟、半成品分开存放。 不准采购以下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4、必须做到:对使用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加工食品要熟透,需要烹制加工大块食品的中心的温度不低于70℃,熟制品、原料、半成品分开隔离存放,防止交叉感染。 不准加工和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品。 5、必须做到:配餐间每天进行空气消毒,专人加工操作,非配餐间工作人员不准擅自进入配餐间;加工荤素菜食的用具、容器专用,用前消毒,用后洗净,每餐的各种主副食各取100克样品加注标签后留置于指定的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备查验。食堂剩余食品做好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食品安全检验现存问题及解决方法

食品安全检验现存问题及解决方法 食品安全问题对人们的身体健康有着重要的影响,甚至会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这就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其及早发现食品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然而,在我国食品安全检验过程中,尚且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食品安全检验工作的开展。下文就食品安全检验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食品安全检验现存的主要问题 检验技术较为落后。现如今,我国一些食品检验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大部分都是以相关的规范依据来对食品进行检验,如果检验不达标,那么该食品则不能够进行市场销售,但是因为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这种体系分析法并没有在我国各地区得到大范围的推广。例如,“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表明了我国的食品安全检验技术较为落后,三聚氰胺的氮含量较高,一些商家为了最求最大化的利润,在乳制品中加入三聚氰胺,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正是因为食品质量控制技术较为落后,所以就难以有效的控制食品的质量,从而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威胁。 检验机构的交叉重叠。在我国,食品检验机构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重叠交叉的职能,并且各部分都加大投入财力

与物力来建设各自的检测机构,例如卫生部门、检疫部门、农工商部门等都有自己专属的检测机构,双方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所以就难以实现创新交流。这样一来,只能够简单的重复一些低水平的检测技术,而这种低水平的检测技术难以有效的应对花样繁杂的有害食品检验,从而使得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日益频繁。 检测方式不够合理。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得到有效的保障,我国颁布了相应的法律,例如大家所熟知的《食品安全法》就是国家为了保障食品质量安全而制定的法律,但是因为受到了检测技术的限制,导致食品质量安全很难真正意义上得到保证。一般来说,在食品加工中,经常会用到以下几种原料,一种是膨松剂,另一种是双氧水,但是这些原料会对人们的身体有着一定程度的损害,然而,我国缺乏统一的检验方法,所以就为不法分子提供了条件。例如,一些食品中??残留这金属元素,如铝元素,如果长期使用这种元素,那么会对人的大脑造成到一定的伤害,会导致智力减退,但是因为我国的检测方式不够合理,所以在对其残留的检验方面,一仅仅局限在面制食品之中。 检测装备不够完善。当前,我国一些食品检测机构因为缺乏资金投入,所以导致机构内的检测设备得不到更新。虽然当前普遍都采用以下几种设备,(1)原子吸收、(2)气相色谱等,但是像气质联用以及液质联用等设备却没有得到普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成都市社区用房建设规范》(征求 意见稿)编制说明 标准起草工作组 二〇一四年九月

一、工作简况 1.编制背景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住房、医疗、养老、就业等各项制度改革的深入,居民的生活观念、方式和需求不断发生变化,城乡居民对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逐步增强,对社区管理和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而构建和谐城区迫切需要通过社区建设整合社会资源,拓宽服务领域,建立服务平台,强化服务功能,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的社区服务保障。而社区服务保障是建立在具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基础之上的,社区用房(或称社区公共用房)是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条件,目前,我市社区用房存在建设不均衡,面积差异较大,功能布局不科学,服务不完善,标识标牌不统一等问题。同时各级政府部门在规范社区建设方面先后出台了文件,并做出了具体要求。如(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要求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期末,社区服务设施综合覆盖率达到90%,每百户居民拥有的社区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基本建成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主体、各类专项服务设施相配套的综合性、多功能的社区服务设施网络。(2)四川省委办公厅于2013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和创新管理服务的意见》(川委办〔2013〕22号), 明确提出到2015年,每百户居民拥

有的社区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社区服务站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3)成都市委办公厅于2013年出台了《2013—2017年全市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工作方案》(成委发〔2013〕3号),明确要求城区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不低于300平方米,涉农社区及村的办公和服务用房不低于400平方米。为推动社区用房的规范化建设,成都市民政局在综合成都市社区用房现状和政府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提出了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成都市社区用房建设规范》研制工作,并委托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起草标准。 2.编制目的和意义 为了保障社区服务功能的建立和完善,使社区居民在寻求社区公共服务和休闲娱乐等方面得到应有的服务,对社区公共服务用房进行标准规范是建立社区公共服务的基础。 本标准对成都市各类社区用房的总建筑面积做出了明确要求,并针对社区应具备的服务功能,按照办公空间最小化、服务功能最大化的原则提出了社区用房分类及其相应面积要求;为更好地服务社区居民和保障社区用房的稳定,本标准对社区用房的标识标牌、管理和维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目前国外的管理体制和对社区所赋予的服务功能不同,在社区公共用房方面没有相应规定;国内部分省市虽然在社区用房上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但基本都是从宏观层面对社区用房总面积提出了要求(具体情况见附表),本标准则是从具体层面提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要求,

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 2 术语和定义 2.1 食品小作坊 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食品小作坊固定从业人员不超过7人,除办公、仓储、晒场等非生产加工场所外,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2.2 GB 14881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基本要求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小作坊应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4 加工场所 4.1 选址及周围环境 4.1.1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畜禽类动物圈养场所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4.1.2生活区应与生产加工区分隔,加工区域内无散养动物。 4.1.3加工场所外环境应整洁、卫生,道路宜采用混凝土、沥青等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路面平坦、无积水。 4.2 设计和布局 4.2.1加工场所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便于放置设备、原料及产品,并满足清洗消毒、人员操作及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 4.2.2 加工场所的设计应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合理布局,上下工序衔接合理,根据产品生产加工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措施。 4.2.3 直接入口食品加工场所的原料清洗与加工区、生食与熟食区、内包装与外包装区宜进行有效分隔。

广西地方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规范》

广西地方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规范》 编制说明 一、标准制定背景、目的、意义和适用范围 近几年,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迅猛,南宁市轨道交通 1 号线东段于 2016年 6 月 28 日开通试运营, 1 号线西段暨全线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开通试运营,2 号线计划于 2017 年 12 月底开通试运营。《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5~2021 年)》于 2015 年 5 月获国家发改委批复,依据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由 8 条线路组成,总长约 252公里,设车站 160 座,其中换乘车站 23 座。规划至 2020 年,南宁市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量比例达到 62%,轨道交通占公共交通的比例达到 30%,到 2021年,形成 5 条运营线路、总长 128.2 公里的轨道交通网络。由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历史短,发展速度快,人员意识、设备技术和整体环境条件相对不足,极易导致一些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的存在,最终成为事故的诱因,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现行有关轨道交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尚不够完善,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是城市轨道运营的核心任务,贯穿于运营服务的全员、全方位、全过程,但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均无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价相关标准,非常有必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运营安全评价标准作为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补充,推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价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引导运营单位强化内部管控、

持续提升运营服务水平、切实降低运营风险,为乘客提供优质、安全的乘车环境和乘车服务,同时可以为行业监管部门提供有力依据,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平稳发展。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期满1年转正式运营前的安全评估,以及运营期间的安全评估,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原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二、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工作,按照省领导的指示精神,市交通委员会正在开展“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评价”工作,以便能够及时了解轨道交通线路的安全运营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并予以及时消除,保证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平稳。 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评价,明确运营安全评价标准,提升运营安全管理水平,为乘客提供安全、文明、有序、准时、便捷、舒适的运营服务,2016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2O16年第十批广西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桂质监函〔2016〕468号),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出,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 2、起草单位和起草人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南宁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到人,杜绝校内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2、学校食堂依照《食品卫生法》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3、食堂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4、严把食品进货渠道关,原材料进货做到四证齐全,台账登记及时清楚。所提供食品应索证、索票,确保无毒、无害,符合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状。严禁购入转基因、腐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师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5、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现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6、学校食品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对案板、道具、容器严格分类使用,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须彻底清洗和消毒; 7、存放食品场所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8、分餐食品严格按照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执行;炖制食品严格按照中心温度计测量温度后进行分餐,食品在分餐前都进行留样保存48小时以上。 9、落实食品安全地方课程,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 10、认真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日常自查和定期检查,做到层层把关,责任

到人,坚决防止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11、食堂人员工作期间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12、食堂重地,闲杂人等一律禁止入内; 13、就餐场所做到每天开窗通风和消毒,每周进行一次大清扫和消毒工作,确保师生卫生饮食安全; 14、食堂库房重点安装防护网、安全门、防鼠板等设备,充分做好防鼠、防疫、防中毒、防传染病工作; 15、冰箱使用规范,生熟食、鱼类、肉类等物品要分开存放; 16、剩饭剩菜彻底倒掉,严禁再次使用,以防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17、餐具做到一日三餐三次消毒;厨具和用具严格按照标准化要求配备和使用,打餐口配备紫外线消毒设施; 18、地面不得存有积水,确保学生行走的安全; 19、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 精品文档word文档可以编辑!谢谢下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