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

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的监督管理;

(五)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

(六)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

核。

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

第十条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入。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

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履行职能。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

批部门预算的依据;

(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购置资产的,应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五)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财政部门应集中管理,实行领用制度。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上级补助资金明确有设备购置项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财政部门应对其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同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入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统一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行政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事业单位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内部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逐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处置方式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方式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逐步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需要处置的,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本办法报批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

第六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行政事业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

(七)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第七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六条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含已设立但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单位),应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九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十条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

析说明。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的。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以及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入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配套办法,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具体配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月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水利局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宁海县水利局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正式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凡购置、自制、拨入(包括外单位无偿提供)、接受捐赠及其他方式取得,不管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添置方式,符合以上规定的都应统一计价,均属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四类: (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属于单位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专业设备: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三)一般设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

与电器设备、文印电脑设备、家具用具等。 (四)其他固定资产: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的计价 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四、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包括临办机构、水政大队、咨询中心,下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局机关购置固定资产实行计划审批制度,各科室应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前填写《单位政府采购申请表》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审定汇总,计财科审核,报局领导同意列入部门支出预算后,方可购置。机关购置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按照《宁海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实行政府采购。 (二)固定资产的登记、建帐。机关固定资产实行登记制度。经办人购置固定资产后应到办公室办理机关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入库、领用手续,凭发票和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发的入库单办理财务报销手续。若手续不全,财务人员则不予报销。 办公室根据固定资产登记资料,建立资产实物台帐。计财科根据固定资产登记资料,建立固定资产财务帐目,包括机关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 (三)固定资产的调配。对已办理领用手续的机关固定资产进行内部调配,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并按规定由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领用变更手续。 (四)固定资产的保全。为保全机关固定资产,避免其流失、人为损毁,实行机关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制度。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即其监护责任人,即谁使用谁负责。属于科室公用的固定资产,由各科室指定监护责任人,承担固定资产保全责任。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细则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细则 (一)总则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制定本细则。 (二)资产处置形式 1、医院资产的处置,是指医院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1)无偿调出:指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2)出售: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3)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4)报损: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三)资产报废 1、资产报废范围: (1)使用年限较长,安全无保证,可能造成危险且不易修复使用的资产。 (2)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丧失效能且不能改装使用的资产。 (3)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应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的资产又无法改装利用者。 (4)技术落后、性能差、耗能高、效益低,属于自然淘汰品或国家禁止使用的资产。 (5)腐蚀老化,严重丧失精度性能且无法修复的资产。 (6)虫蛀、鼠咬、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资产。

(7)因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使资产严重损坏且无法修复的资产。 (8)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超过同类资产单价三分之二的资产。 (9)因零配件不能运转,零配件筹措困难者。 (10)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应该报废的资产。 (四)资产报废鉴定 1、资产使用科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逐件进行鉴定,并填写鉴定意见,对需上报主管部门或后勤部门审批的报废资产,专家要写出鉴定报告。 2、资产使用科室根据鉴定报告在“资产报废申请表”上签署报废意见及处置方式,连同鉴定报告报后勤部门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3、经鉴定不能报废的资产,根据鉴定意见处理,或进行维修、或调剂、或留原科室继续使用。 4、对已批准报废的资产,后勤部门应在三个月内处置完毕或回收到废品库。防止以旧充好,重复报废,造成资产流失。 (五)资产报废的帐务处理 1、对已批准报废的资产,不能马上处理的要入废品仓库,保管员要逐件清点。 2、仓库保管员要认真负责,按库存物品的管理要求,将收回的报废资产按类别、规格、型号排列整齐,不可乱堆乱砸,尽可能保持资产的现有形态。 3、报废资产批准报废及处置后,后勤部门要及时处理帐目,以保证帐实相符。 4、根据院长的审批意见,对报废资产进行处置时,要对数量、品名等进行登记记录。 5、报废资产的处置收入要足额交财务处入帐。 (六)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1、使用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向后勤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申请中必须详尽说明情况和原因。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汇编)

**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日常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的权责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与归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做到谁使用、谁维护、谁保管。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各类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为企业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2个月的有形资产。具体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类:包括生产用、非生产用的厂房、办公楼、宿舍、道路、围墙等固定资产。 (二)生产设备、设施类:包括生产用的光伏电池板、逆变 器等机械设备、运输车辆、动力设备(及其管道)、通讯设备等固定资产。 (三)计算机网络、电脑类:包括系统网络及设备、计算机及外

围设备、数码产品、通信设备等固定资产。 (四)办公设备、用具用品类:包括视频音像设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移动电话等固定资产,及单位价值高于200元、低于30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单,单位购置和受赠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各类艺术品等资产。 (五)生活设施类:包括公务用车、辅助车辆、电视机、空调器、办公家具、福利设施、医疗器械等固定资产。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订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统一的固定资产目录,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门、存放地点对公司全部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编号。 (二)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点一次,保证卡、账、物相符。 (三)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出售等工作,会同财务部门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督促固定资产直接责任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协调、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各子公司综合部是公司固定资产的

局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 ????????????? 局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正式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凡购置、拨入(包括外单位无偿提供)、接受捐赠及其他方式取得,不管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添置方式,符合 (四)人, (五)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及损失处理。固定资产应每年清查盘点一次。清点工作由办公室(财务处)牵头、有关处室派人联合进行。清点内容包括账(实物台账)与实物的核对、账(资金财务)与账(实物台账)的核对。对因人为过失责任原因造成的流失、损毁,处室负责人和监护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固定资产的报废。经局领导批准,需报废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财务处)严格按照泰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办理。 固定资产报废在完成相应的认定后应及时进行账面核销。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固定资产。 五、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按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原则作如下分工:

精心整理 办公室是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建卡、领用发出、借用调拨调配、报废处置等具体管理;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维修保养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和会计核算,做好固定资产的总账和分类明细账的记账工作;严格执行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清查盘点和报损报废等有关规定,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参与固定资产的验收、清查盘点等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各处室是固定资产使用和监护责任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所使用固定资产的领用、登记、清查盘点等工作,妥善使用和保管固定资产。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流程管理规定(最新版)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流程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完善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程序,使废旧的资产残值收益最大化,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元通公司所有废旧资产的处理。 三、具体要求: 1.固定资产报废鉴定: 所有部门报废固定资产必须有专业部门的鉴定意见,并在《固定资产申报表》(报废)上面签字确认,总经办固定资产管理员方可给予办理报废手续。具体鉴定职能部门为:计算机、打印机类等电子办公用品由微机室负责确定是否报废及是否具有变卖价值,其他由相应工程部负责,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2.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办理 各部门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的报废手续办理。总经办固定资产管理员确认报废原因并验证确认报废后,在《固定资产申报表》签署意见,并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报废处理。针对有变卖价值的,打印出《资产报废单》(一式三联),总经办留一联,使用部门留一联,另一联由使用部门交给园区部办理废旧资产变卖。对无变卖价值的,由使用部门直接处理,无需再行上报。 3.报废固定资产处理流程: (1)合肥市内 合肥市内有变卖价值的废旧资产,统一由公司园区部处理。园区部凭《资产报废单》,建立台账,根据市场行情,寻找合适买家。所得收入直接交由内衣或美容财务部办理入账,财务收款后开具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园区部

留存,第二联交由总经办固定资产管理员,与《资产报废单》一起存档,第三联由财务部存根。 (2)外地(含肥东、肥西): 合肥市以外有变卖价值的废旧资产,由负责该片区的业务经理凭《资产报废单》,根据当地市场行情,寻找合适途径变卖报废资产。所得收入直接交由内衣或美容财务部办理入账,财务收款后开具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业务部门留存,第二联交由总经办固定资产管理员,与《资产报废单》一起存档,第三联由财务部存根。 4.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相关要求: (1)公司财务部稽核员对报废固定资产变卖负有监督审核的责任。 (2)变卖报废固定资产时必须进行市场行情调查或“价比三家”,使公司残余资产价值最大化。 (3)变卖所得的现金,必须尽快(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上缴到财务部。 (4)财务部稽核时如发现报废固定资产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当时市价的,有权提请公司相关领导对变卖资产的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理。 (5)因人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异常报废的,使用部门须追查直接责任人,并进行相应处罚。追查不到的损失,根据情况由部门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及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 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元通企业集团总经办。 合肥元通纺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9月26日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和加强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更好的开展临床医疗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医院除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的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活动。 第二条本办法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预算、购建、使用、转移、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四条固定资产中的机动车(运输设备)管理办法按照《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固定资产,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医院的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总务科负责一般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管理,电子设备和专用设备由信息设备科管理,管理内容包括固定资产计划、购置、验收入库、使用等日常管理,主要职责: (一)建立完整的固定资产档案,规范管理程序,完善实物资产的产权证办理、资产申购、招标采购、资产添置、资产调拨、资产维护以及资产处置等相关手续,负责组织设备、物资采购的论证、招标、验收等工作; (二)负责《固定资产明细账》(见附件2)登记,按《固定资产编码规则》(见附件1)编制固定资产编号标签,确保《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见附件3)和实物的一致; (三)监督、检查各使用机构定资产管理工作; (四)统一规划实物资产的资源配置,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五)根据使用机构申请,组织固定资产处置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会同相关机构编报有关资产的变动情况; (六)对归属本机构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维护跟踪

《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

《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维护工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 , 并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国资事发 [1 995]17 号)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 国资事发[1995]1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工会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县以上工会应设立资产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本级工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对下级工会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会机关、基层工会和事业单位要明确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专(兼)职人员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对所 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其工作调 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单位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 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 8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 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 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 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 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 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等的图书、资料等;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购置流程及操作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购置流程及操作办法 一、总则 1.1为了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的购建、保管、使用和核算,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固定资产的界定: 1.2.1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生产经营设备、器具与工具):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年限超过1年; (3)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公司的一些特殊物品,价值在2000元以下但在1000元以上且具备固定资产特性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2.2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1.2.3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该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1.3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1)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的组织评审; (2)生产部门负责设备的管理; (3)工程管理部门(临时项目部)负责基建工程的管理; (4)办公室负责办公设备、车辆管理。 二、固定资产购建 2.1固定资产预算 每年末,各部门根据经营管理需求,结合公司发展规划,编制下年度的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经技术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后,列入年度投资预算报批。 2.2固定资产采购 2.2.1根据固定资产预算安排,采购部(或工程管理部)会同各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固定资产的购建工作。 2.2.2所有的设备都应进行招标采购。 2.2.3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经安装或改造结束并经验收后,应办理竣工验收单,交使用单位签收领用。 2.3固定资产验收

2.3.1固定资产购置后,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的组织验收,建立固定资产的账、卡,并办完财务手续后,方能交付使用。 2.3.2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对所验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都要认真检查,登记备案。 2.3.3大型仪器设备要组织专门技术小组负责验收,逐项清点主、附件和资料,逐项检验技术指标。验收的原始记录和图片资料应随验收报告一起存入资产档案。 三、固定资产计价 3.1固定资产应当按其历史成本入账,公司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针对固定资产的不同取得方式确定入账价值。 3.2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1)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2)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3)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四、固定资产折旧 4.1除以下情况外,公司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4.2公司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预计净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 4.3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公司选择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 4.4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在实际计提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4.5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预期数与原先的估计数有重大差异,则应当相应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4.6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和年折旧率参见具体会计核算政策。 五、固定资产保管与维护 5.1固定资产保管

(完整版)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流程,明确在申购、采购、使用、报废等各环节的权、责、利,明确部门与员工的职责,结合公司现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固定资产定义及分类 1、固定资产定义本公司将单位价值在500 元以上或使用期限超过1 年的设备、器具、工具,作为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分类 (1)电子设备:包括显示器、主机、打印机、传真机、华为手机等相关办公设备。 (2)办公家具:包括沙发、空调、文件柜、办公桌椅、冰箱、海信电视等。 (3)其它:一切与公司经营、办公有关的其它物品。 三、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变更、报废等,由行政人事部及财务部协调统一管理。分发到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个人管理及保管。 1、行政人事部管理职责 (1)审核部门要求申购的固定资产是否合理。 (2)验收采购回来的固定资产是否合格,合格后入库。 (3)将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落实到个人。 (4)对固定资产的变更进行记录。 2、财务部管理职责 (1)对固定资产编号、登记、每年固定盘点固定资产,做到账物相符。 (2)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审核使用年限过长的固定资产报废问题。 3、个人管理职责 (1)负责监管、保存好分配到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公司实施“谁使用, 谁保管”的原则。固定资产发生遗失、非正常损耗,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2)保持固定资产的日常清洁卫生。

(3)固定资产损坏以后,及时上报行政部修理或更换。 四、固定资产计价 1、财务部为公司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负责设置固定资产账目并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进行财务处理。 2、行政人事部协同财务部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根据实际情况协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五、资产的购置、验收 1、公司实施“谁使用,谁申购”的原则进行申购。计划购置固定资产部门需填写“固定资产申购单”(格式后附1),由部门领导及总经理审核完成后,于当月月底之前将表单交至行政人事部。 2、行政人事部安排采购专员进行资产采购,资产到位后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人验收,经过验收合格的资产办理入库手续并填写“资产入库单”(格式后附3);验收不合格的设备由采购人员办理退换、索赔、拒付等事宜。 3、资产申购人于行政负责人处填写“固定资产申领单”(格式后附2)并 领取申购的相关物品。 六、固定资产变更管理 1、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员工之间变更调拨,需填写“固定资产变更单” (格式后附5),由部门领导、行政人事部审核通过后,将固定资产变更单交行政人事部办理转移登记后方可更换。 2、固定资产变更后,由行政部通知财务部相关负责人重新登记编号。 七、固定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报损、报废、出售等,具体处置流程如下: 1、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转让/ 报废申请表”(格式后附6),提交行政人事部及总经办审批。 2、审批通过后由行政部负责人清理固定资产,处理残值。 3、财务部门复核,核销该资产并进行账务处理 八、固定资产的仓库管理 公司仓库物存由行政人事部专人负责,工作的任务主要分为以下三点:

2017年最新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7年最新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7年最新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关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下面就随着我的脚步来看一下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主要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条固定资产实行财务管理部、资产管理部和使用部门三级管理: 1、财务管理部和资产管理部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 2、公司机关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为公司行政部(车辆类)、物业管理公司(机电设备类、传输设备等)、公司各部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电子产品等其它类)。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涉及各部门职责 1、财务管理部

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固定资产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账核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形成清查结果处理意见。 2、资产管理部门 负责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审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固定资产预算;建立公司的固定资产台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负责固定资产的请购、验收、处理(不含对外投资)的审批;负责监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协助财务部门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3、固定资产使用部门 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管理,同时负有保管责任。 第二节固定资产预算与采购计划 第五条固定资产预算管理一般包括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三部分。 第六条预算编制 1、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在每年年末前编制本部门下一年度固定资产预算方案,经部门经理审核后交资产管理部门。 2、物业管理公司或公司在建工程项目办公室在每年年末前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购置、新建、改扩建和维修类建设项目的投资预算,经部门经理审核后报交资产管理部。

公司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公司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处置行为,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固定资产》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固定资产是指为安全生产、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包括办公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等。 土地使用权对外出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出租、转让、报废等。 第四条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最大化原则。 对外处置固定资产时,处置价格应尽可能接近该固定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实现固定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 (二)分级管理原则。 公司总部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并对各公司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各公司为固定资产处置责任单位,负责执行落实资产处置办法,并对处置结果负责。 (三)归口管理原则。 各业务部门按各自管理职责,负责相关类别固定资产处置的技术鉴定和处置方案设计工作。 其中: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生产设备和生产运输类固定资产管理;总管理部负责办公设备、行政车辆和非生产性房屋类固定资产管理;工程管理部负责生产性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信息管理部负责电子设备类固定资产。 (四)实物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原则。

在归口管理即实物管理基础上,财务部根据资产价值情况和国家对资产处置相关要求参与资产处置审批。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及分支管理机构。 第二章申报审批权限和流程 第六条固定资产处置实行计划管理,各公司编制月度经营预算应包括拟处置固定资产计划。 第七条实际处置固定资产时,按购置价值实行分级管理。 拟处置单项固定资产原价超过10万元(含)和一个月内累计处置固定资产原价超过50万元(含),各公司在履行内部相关决策程序后报公司审批;限额以下固定资产处置由各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会签后报公司办公会议审批。 处置未达到规定使用寿命或处置损失金额超过2万元(含)固定资产,无论原购置价值大小,均应报公司审批。 第八条按管理权限,公司自主处置固定资产流程。 (一)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填报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报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二)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拟处置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属于国家强制报废或技术难度大固定资产,应组织外部专定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方案,在资产处置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转财务管理部门。 (三)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技术鉴定情况和财务账面记载,从财务角度审核固定资产处置方案,在审批表上注明资产价值和使用年限,明确资产处置权限。 (四)公司办公会讨论资产处置方案,形成决议。 (五)公司总经理根据决议核准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 (六)公司相关部门根据经核准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办理固定资产处置和账务处理等相关事宜。 (七)经核准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应在五个工作内报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和财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模版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年1 1月16日印发 **年7月3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固定资产管理,提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维护**集团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与有效使用,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产权明晰、帐实相符,整合资源、充分利用,规范管理、保全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固定资产的分类与计价、固定资产的购建与验收、固定资产的调拨、固定资产的处置、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固定资产的统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集团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即在**集团统一领导下,各单位、总部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权限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集团计划经营部为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织编制**集团固定资产年度购建计划; (三)负责制定各类固定资产配备标准; (四)负责组织固定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变动等工作,并对固定资产购建、调拨、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资产变动提出处理建议; (五)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统计和报表等工作; (六)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七)建立、保管重要固定资产档案; (八)对有关机构(部门)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集团财务部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办理固定资产购建、调拨、处置的账务工作; (二)配合计划经营部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税收事业的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所有、使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 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低于500元,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保管、使用、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实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电算化管理,统一使用《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软件》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软件》。 第六条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编码登记,编码原则见附件1。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的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八条财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订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对固定资产实行会计核算。 (四)年终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账。对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经审批后再进行账务处理。 (五)负责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的审批。 (六)编制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七)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第九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片和台账。 (三)办理固定资产入库、领用、内部变动、处置手续。 (四)保管固定资产,维护固定资产的完好。 (五)年终前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的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及时查明原因,并办理报批手续。 (六)年终固定资产清理后,与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账,使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部门在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二)维护本部门在用固定资产的完好。 (三)对闲置固定资产及时退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四)年终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账。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范管理流程,明确在申购、采购、使用、调拨、报废等各环节的权、责管理,明确部门与员工的职责,以确保固定资产的账、物相符、固定资产值清晰,结合公司现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的固定资产管理,各分(子)公司参照执行。 3职责 3.1集团总部 3.1.1综合管理部 1)综合管理部是集团总部办公类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产权、清 算、台账管理工作。 2)负责集团总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编制、修订与实施。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定期对 固定资产安全、使用情况、存放状况进行检查。 3)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和对清查盘点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处理,调查固定资产提前 报废、毁损报废、盘亏的原因。 4)按照集团总部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审批或审定企业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大修理 审核固定资产的处置、转移和内部调拨。 5)负责各使用部门、分(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3.1.2技术质安部 技术质安部是生产类设备类资产的管理部门,组织制定集团总部生产性设备、资产管理及维护制度、工作标准等,建立设备管理体系。

3.1.3计划财务部 1)计划财务部是集团总部固定资产价值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2)负责集团总部设备采购、更新改造、调拔、报损等的相关财务管理事项。 3)定期组织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核实及帐务处理。 4)汇总平衡各分(子)公司固定资产预算,编制公司固定资产预算。 5)参与固定资产购建、大修、处置、报废的立项审核。 6)负责固定资产的确认、计价、折旧、修理、处置和报废等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 7)根据集团生产性设备及资产的管理制度、工作标准等,组织制定污水处理版块各类设备 和生产性设施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 3.1.4各部门 1)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负责具体使用、运行、维护的固定资产的使用保 管职能。 1)及时配合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完成本部门工作。 3.2分(子)公司 3.2.1综合管理部 1)综合管理部是本单位办公类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产权、清算、 台账管理工作。 2)按照规定做好分(子)公司资产的申购、验收、更新改造、报损等工作,相应做好各项 账簿登记工作,并定期进行资产盘点。 3.2.2各部门 1)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负责具体使用、运行、维护的固定资产的使用保 管职能。 2)及时配合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完成本部门工作。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最新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护公有财产安全,促进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的开展,使固定资产的规划、执行和控制作业有章可循,并达成下列管理目的,为以利本公司经济有效且迅速地达成经营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1 使固定资产受到安全保护,防止遗失或被窃; 1-2 使固定资产可发挥其正常使用功能; 1-3 消除闲置固定资产,避免浪费资金。 二、范围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具体包括房屋建筑物、机械生产设备、农业生产设备、劳务加工设备、建材生产设备、运输汽车、煤矿专用设备及其他设备共八大类。

三、经办部门 3-1 管理部门:财务资产科为本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3-2 维修部门: 3-2-1 生产科:负责业务有关的建筑设备、机械设备、储存设备和杂项设备等维修。 3-2-2 办公室:负责非生产科负责的其他一切固定资产的维修。3-2-3 使用部门:保管部门和使用部门难以划分者,以管理部门为使用部门。 四、分类编号 管理部门应按下列分类编号原则处理固定资产的分类和编号。4-1 固定资产编号以8位数字编组而成,使用阿拉伯数字0,1,…8,9。 4-2 固定资产编号第1、2位代表固定资产在会计之大分类,由01,02...09分别表示之。第3、4位代表小分类,由01 (99) 表示 代号内容 01 房屋及建筑物

局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局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质正式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凡购置、拨入(包括外单位无偿提供)、接受捐赠及其他方式取得,不管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添置方式,符合以上规定的都应统一计价,均属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分为以下二类: (一)一般设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与电器设备、文印电脑设备、家具用具等。 (二)其他固定资产:未能包括在上述项内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的计价 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四、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局机关购置固定资产实行计划审批制度,办公室(财务处)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前征询各处室(单位)意见,并经局分管领导同意,报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后,按程序集中或定点采购。 (二)固定资产的登记、建账。固定资产实行登记制度。经办人购置固定资产后3日内应到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验收、登记、入库、领用手续,凭发票和办公室出具的入库单办理报销手续。若手续不全,则不予报销。

办公室根据固定资产登记资料,建立资产实物台账。财务处根据固定资产登记资料,建立固定资产财务账目,包括机关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 (三)固定资产的调配。对已办理领用手续的固定资产进行内部调配,须经办公室同意,并按规定由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登记、领用变更手续。 (四)固定资产的保全。为保全机关固定资产,避免其流失、人为损毁,实行机关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制度。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即其监护责任人,即谁使用谁负责。属于处室公用的固定资产,由各处室负责人指定监护责任人,承担固定资产保全责任。监护责任人在调离工作单位(岗位)时或退休时,相关处室应及时调整监护责任人。 (五)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及损失处理。固定资产应每年清查盘点一次。清点工作由办公室(财务处)牵头、有关处室派人联合进行。清点内容包括账(实物台账)与实物的核对、账(资金财务)与账(实物台账)的核对。对因人为过失责任原因造成的流失、损毁,处室负责人和监护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固定资产的报废。经局领导批准,需报废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财务处)严格按照泰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办理。 固定资产报废在完成相应的认定后应及时进行账面核销。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固定资产。 五、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按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原则作如下分工: 办公室是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建卡、领用发出、借用调拨调配、报废处置等具体管理;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维修保养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和会计核算,做好固定资产的总账和分类明细账的记账工作;严格执行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清查盘点和报损报废等有关规定,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参与固定资产的验收、清查盘点等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各处室是固定资产使用和监护责任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所使用固定资产的领用、登记、清查盘点等工作,妥善使用和保管固定资产。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1年固定资产报废及处置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欧阳光明(2021.03.07) 为加强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未达到固定资产价值标准,但能长时间或可以重复使用的物品)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购入 购入生产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工具、工位器具等),由服务部提出申请;精品部用的由精品部提出申请。 购入试乘试驾用车,由销售部提出申请; 购入非生产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由行政部提出申请(其它部门使用的非生产用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也由行政部统一提出申请); 经履行程序批准后,由相关部门或人员采购(原则上由管理部门采购)。 二、管理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采购后,由使用部门或人员签字领用。 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由财务部门管理。 低值易耗品的价值管理,生产用的由服务部建备查账管理,非生产用的由行政部建备查账管理。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管理。 三、报废

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已不能使用,也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修复成本超过原值50%),可以报废。 报废程序: 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填写资产报废申请表,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资产价值管理部门,由资产价值管理部门组织资产使用部门或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果由鉴定部门或专家签字,送交资产价值管理部门销账。 四、报废资产的处置 报废资产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及时移交行政部,由行政部回收并统一处置,报废资产应保持原有状态,未经行政部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拆卸零部件。 报废资产实行先利用,后处置的原则,处置过程要做好记录。 报废资产处置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回收的残值金额(变现金额扣除处置费用)全部上交财务部。 报废物资应持出门证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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