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城市用地竖向规划

苏州城市用地竖向规划
苏州城市用地竖向规划

苏州市城市用地竖向规划

任务书

苏州市规划编制中心

二00六年四月

为完善苏州城市规划建设,节约耕地,从高程上解决城市用地所存在的问题,提高城市规划质量和规划管理水平,特编制苏州城市用地竖向规划。

一、规划范围

南:京杭大运河

北:沪宁高速公路

西:京杭大运河

东:东环路

二、总体要求

1、规划应在苏州市总体规划及各部门相关规划指导下进行,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规定。

2、规划应尊重现有的地形、地貌和生态、水系环境,因地制宜,随坡就势,结合其内在的要求和各自的特点,做好高程上的完美安排。

3、规划应充分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意城市地形地貌、建筑物高度和城市大空间的立体美观要求。

4、规划应充分重视工程的安全性,防止由于规划和设计不周所引起的滑坡、崩塌以及水土流失、生态环境破坏等灾难。

5、规划应与相应的城市规划工作阶段相适应,合理确定每阶段重点解决的问题以及工作内容、深度等。

6、规划应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竖向规划作为编制重点内容。

三、设计深度

本次规划建议以总体规划阶段竖向规划为依据,深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竖向规划。

1、总体规划竖向规划

⑴配合城市用地选择与用地布局方案、作好用地地形、地貌和地质分析,充分利用改造地形、确定主要控制点标高。

⑵分析规划用地的分水线、汇水线、地面坡向,确定雨水排出及防洪排涝方式。

⑶防洪(潮、浪)堤顶及堤内地面最低的控制标高。

⑷无洪涝危害的江河湖岸最低的控制标高。

⑸根据排洪、通航的需要,确定大桥、港口、码头等的控制标高。

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与高速公路、铁路主干线交叉点的控制标高。

⑺城市雨水主管沟排入江、河的可行性及控制标高。

⑻城市主要景观点的控制标高。

2、分区规划竖向规划

⑴确定主干道、次干道所围合的范围内的地块排水走向。

⑵确定主干道、次干道交叉点、变坡点的控制标高。

⑶补充总体规划阶段竖向规划中不足的其它控制标高。

3、控制性详细规划竖向规划

⑴确定主、次、支三级道路所围合的范围内的全部地块排水方向。

⑵确定主、次、支三级道路交叉点、变坡点的标高。

⑶确定用地地块或街坊用地的规划控制标高。

⑷补充与调整其它用地的控制标高。

四、成果要求

1、规划设计成果的内容必须符合规划设计任务书的有关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

2、成果构成

(1)文件

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书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2)图纸

●城镇用地评定分析图:图纸比例1/10000

●城市道路网规划图:图纸比例1/10000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示意图:图纸比例1/10000

●各分区竖向规划图:图纸比例1/5000

●各地块道路规划图:图纸比例1/5000

●各地块道路断面图:图纸比例1/5000

●各地块道路及场地竖向规划图:图纸比例1/5000

●道路规划图:图纸比例1/5000

●道路断面图:图纸比例1/5000

●道路及场地竖向规划图:图纸比例1/5000

●排水工程规划平面图:图纸比例1/5000

●排水工程规划高程图:图纸比例1/5000

3、成果形式

●包括上述说明书及文本内容的缩印文本20套,规格尺寸统一为A3

●包含成果的CAD电子文件2套(CAD文件按基础地理信息技术标准要求制定)和汇报文件(PPT格式)

城市规划规范大全完整版

《城市规划规范大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94 [附条文说明]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附条文说明] 防洪标准GB 50201-9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附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附条文说明)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附条文说明)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附条文说明)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CJJ 46-91 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附条文说明)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GJJ83-99(附条文说明)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附条文说明)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附条文说明)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附条文说明)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附条文说明) 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2002(附条文说明) 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 65-95(附条文说明)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 67-95(附条文说明)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附条文说明) 城市容貌标准CJT 12-1999 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87-2000(附条文说明)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02(附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2003(附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条文说明]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完整版)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设计规划

苏州工业园区首期开发区总体规划报告第1章苏州市概况 1.1 天然环境 苏州市域面积8488平方公里,其中178平方公里(包括14.2平方公里的古城)是属于市区。苏州境内位于太湖东部的地区,包括苏州市本身,地势基本平坦。太湖(2,425平方公里)位于苏州市以西15公里,它汇集了江苏南部、浙江北部、安徽南部的水流,并由多条河道将水注入长江和大海,五千年前这里还是东海,所以在苏州境内有众多的湖泊、河流和水道与太湖连接。这种纵横交错的河道网络有助于灌溉和运输,同时也能调节长江和太湖的水量和水位。这些风景怡人的水道和湖泊,也使苏州成为众所皆知的“东方威尼斯”。苏州位于长江三角洲腹地是上海以西最邻近的城市,它的西部是无锡和常州,南部与浙江的嘉兴和湖州毗邻,北部长江对岸是南通市。京沪线铁路和京杭大运河都经过苏州市,此外,完善的公路网络和众多的河流/水道网络也提供了前往苏州的水陆交通途径。 1.2 人口 苏州市在1992年拥有总人口567万人。其中:市区人口856,700人,自1975年以来,苏州市人口的平均增长率为每年1.85%,虽然增长率在1980年后开始下降(平均增长率是每年1.5%),但是随着苏州市的经济活动增加,外来人口涌人,这里的人口增长率相信

会升高。我们假设这个新的苏州工业园区必须要能应付每年2.0%的人口增长需求。值得注意的是外来人口对苏州市人口的增长具有显著的影响,这和苏州地区的情形相反,苏州地区人口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来自自然增长。苏州市参与劳动者总数约占总人口的60,这和中国其他主要城市相似,如下表所示:

上海、天津和苏州的劳动力中少于10%是从事第一产业(比如农业和渔业),大约60%从事第二产业(比如制造业),30-40%则从事第三产业(比如零售业、酒店和金融业)。 1.3 城市发展形式 苏州是中国一大古城,以拥有丰富的历史和文化遗迹以及秀丽的风景而著称。古代的苏州市建于公元前514年,建城的地点就在目前14.2平方公里古城的所在地。传统的城市格局以及独特的道路/河道系统大部分都被保留了下来。1981年,中国宣布将苏州市列为重点保护的历史与文化名城,及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沿海开放地区。随着苏州的迅速发展,古城的基础设施已经显得不足,不适应经济和人口增长的步伐。在保护历史古城,同时促进城市现代化的宏观规划目标这个基础上,苏州已经将古城指定为历史和文化中心,主要用于发展传统工业以及旅游业,在古城的西部,一个面积26.5平方公里,称为“新区”的地区已经获得相当的发展,以适应该市不断增长中的经济和新时代的需求。域西新区由大运河划分为河东和河西两部分,河东主要是住宅区,河西则用于国家批准的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在苏州市以西,靠近著名的太湖边的

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发布单位】81016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6-16 【生效日期】1995-06-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1995年4月26日江苏省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 第五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以下简称《》)和《江苏省实施〈 〉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苏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第四条 苏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的城市规划管理由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实施。 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 (三)参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

园林景观通用规范标准汇总

园林景观常用规范汇总 一、规划设计类: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 《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GJJ 83-99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GB50420-2007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85-2002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JTG B04-2010 《石油化工厂区绿化设计规范》 SH3008-2000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LY/T5132—95 《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2006正式版)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屋顶绿化规范》DB11/T 281—2005 北京市地方标准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建城〔2002〕240号文)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11.01实施) 二、建筑类: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园林园建工程规范》 《园林古建工程技术操作规程》 三、消防类: 《小区消防车道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三、绿化类: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A3 82-2012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08.01实施)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1995]383号)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2000]192号)《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CJ/T 24—1999 四、其他类: 《景观施工图绘图规范》(施工图分册)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67-95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图编制规范》DB11/T 989-2013

城市界面——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地区城市设计

城市界面——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地区城市设计 卢济威陈屹峰吴其煊 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地区位于苏州市东部,东侧紧靠中国和新加坡合作开发的苏州工业园区,西侧毗邻苏州古城,区内有作为苏州内环线一部分的东环路、规划中的虞苏杭高速公路及中新路、三星路、机场路、金鸡湖路等重要城市干道穿越(图1)。

东环路地区城市设计的研究范围西起东环路,东至规划中的虞苏杭高速公路,北起三星路,南至机场路,主要对三星路、中新路、金鸡湖路、机场路两侧地区及东环路东侧地区进行设计研究,规划设计范围为63.5ha。 1、发展定位 苏州市在近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一城两区的格局:即整个城市由苏州古城、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新区三个相对独立的城市区域构成。从宏观上来看,位于苏州古城和工业园区之间的东环路地区,正是限定苏州工业园区这一城市区域的重要边沿之一。因此,作为一个城市界面,强化苏州工业园区的整体城市意象是东环路地区的一个基本功能。 今后,苏州古城将以旧城保护、旧城改造为主要任务,逐渐由生产型向服务型转变;而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新区则发展成以生产为主,兼重服务的自我完善的独立城市区域,这一城两区将由东西向城市干道干将路—中新路所联系,因此干将路中新路已成为苏州城市的生长轴和发展轴,苏州城市这一沿东西轴向的主导发展模式在新编制的《苏州市总体规划》中也得到肯定。规划中的沿干将路—中新路的地铁轻轨系统也将使这一发展趋势得到加强。因此作为联系苏州古城和工业园区的东环路地区,同时,也应把强化苏州城市东西轴向发展主导趋势作为他的基本目标。基于上述认识,对于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地区,应以城市界面作为其总体发展定位。这个定位包含二个层面: (1)城市景观层面: 工业园区是中新合作的现代化工业区,有着较大的影响和知名度,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城市意象与之相称。对这一相对独立的城市区域而言,东环路地区是对它起限定作用的一个城市界面,因此它对塑造工业园区整体的城市意象有着重要意义,也将起到巨大的作用。 (2)城市功能层面: 苏州古城和工业园区是两个自我完善、相对独立的城市区域,仅依靠一条城市干道和地铁轻轨系统是无法将其很好地联系起来,无法保证物质和住处在它们之间正常地流动和交换,更不能保持苏州城市东西轴向发展的趋势。因此,有必要把它们之间的城市区域建设成良好的联结体,以保证城市职能延续、组织机制有序、区域交通顺畅和环境形态优美。根据以上定位,城市设计要对《苏州东环路地区控制性规划》作必要的调整。 首先,碰到的问题是东环路原规划设置内环高架路,这对工业园区的景观和形成区域次中心都带来不利。因此在设计过程中?仔细论证并与多方协商,将内环高架东移,与虞苏杭高速干道高架并道,平行布置,使东环路成为苏州新老区联系的景观廊。 其次,原规划土地使用以居住为主。城市设计定位要求在基地沿街地区增加商业、办公等服务性功能,特别是对东环路沿街和中新路两侧土地的使用性质作了较大调整。由于土地使用性质的改变以及为保证资金的投入产出平衡,增强开发的可能性,城市设计结合房地产市场调查适当提高了部分地块的开发强度。 第三,出于东环路地区的整体形态框架考虑,调整了控制部分地块的建筑限高,以获得预期景观效果。 2、目标与构思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

苏州工业园区总体 规划

苏州工业园区首期开发区总体规划报告 第1章苏州市概况 1.1 天然环境 苏州市域面积8488平方公里,其中178平方公里(包括14.2平方公里的古城)是属于市区。苏州境内位于太湖东部的地区,包括苏州市本身,地势基本平坦。太湖(2,425平方公里)位于苏州市以西15公里,它汇集了江苏南部、浙江北部、安徽南部的水流,并由多条河道将水注入长江和大海,五千年前这里还是东海,因此在苏州境内有众多的湖泊、河流和水道与太湖连接。这种纵横交错的河道网络有助于灌溉和运输,同时也能调节长江和太湖的水量和水位。这些风景怡人的水道和湖泊,也使苏州成为众所皆知的“东方威尼斯”。苏州位于长江三角洲腹地是上海以西最邻近的城市,它的西部是无锡和常州,南部与浙江的嘉兴和湖州毗邻,北部长江对岸是南通市。京沪线铁路和京杭大运河都经过苏州市,另外,完善的公路网络和众多的河流/水道网络也提供了前往苏州的水陆交通途径。 1.2 人口 苏州市在1992年拥有总人口567万人。其中:市区人口856,700人,自1975年以来,苏州市人口的平均增长率为每年1.85%,虽然增长率在1980年后开始下降(平均增长率是每年

1.5%),可是随着苏州市的经济活动增加,外来人口涌人,这里的人口增长率相信会升高。我们假设这个新的苏州工业园区必须要能应付每年2.0%的人口增长需求。值得注意的是外来人口对苏州市人口的增长具有显著的影响,这和苏州地区的情形相反,苏州地区人口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来自自然增长。苏州市参与劳动者总数约占总人口的60,这和中国其它主要城市相似,如下表所示:

上海、天津和苏州的劳动力中少于10%是从事第一产业(比如农业和渔业),大约60%从事第二产业(比如制造业),30-40%则从事第三产业(比如零售业、酒店和金融业)。 1.3 城市发展形式 苏州是中国一大古城,以拥有丰富的历史和文化遗迹以及秀丽的风景而著称。古代的苏州市建于公元前5 ,建城的地点就在当前14.2平方公里古城的所在地。传统的城市格局以及独特的道路/河道系统大部分都被保留了下来。1981年,中国宣布将苏州市列为重点保护的历史与文化名城,及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沿海开放地区。随着苏州的迅速发展,古城的基础设施已经显得不足,不适应经济和人口增长的步伐。在保护历史古城,同时促进城市现代化的宏观规划目标这个基础上,苏州已经将古城指定为历史和文化中心,主要用于发展传统工业以及旅游业,在古城的西部,一个面积26.5平方公里,称为“新区”的地区已经获得相当的发展,以适应该市不断增长中的经济和新时代的需求。域西新区由大运河划分为河东和河西两部分,河东主要是住宅区,河西则用于国家批准的高技术产业开发

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 委托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批准时间:2000年1月10日 规划范围:苏州市域包括苏州市区及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吴县、吴江六市(县)在内的行政区范围,总面积8488.4平方公里。 苏州市城市规划区指苏州市区的行政范围和苏州市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面积2014.7平方公里。 苏州中心城指苏州市规划建成区,包括各规划分区(含吴县市区),面积186.6平方公里。 苏州古城指外城河以内的古苏州城,面积14.2平方公里。 规划期限:近期1996年—2000年;中期2001年—2005年;远期2006年—2010年;远景2010年以后。 城市性质:苏州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重要的风景旅游城市,是长江三角洲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 城市人口规模:近期128.1万人,其中吴县市区12万人。2005年149.1万人,其中吴县市区13.5万人。远期185万人,其中吴县市区15万人。 城市用地规模:近期为134.4平方公里,其中吴县市区12平方公里。2005年为150.2平方公里,其中吴县新区13.5平方公里。远期为186.6平方公里,其中吴县市区15平方公里。 城市总体布局:总体布局分都市圈、中心城(包括吴县市区)、古城三个层次,形成以中心城为主体,周边城镇卫星烘托的形态。 规划期内形成古城居中、东园(工业园区)、西区(苏州新区)、一体两翼、南景(风景区)、北廊(交通走廊)的城市形态。 古城内保持传统的“假山假水城中园”和“路河平行双棋盘”格局,古城外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创造“真山真水园中城”和“路河相错套棋盘”的格局。 “四角山水”以楔形绿地的形式引入古城四角,与古城环城绿带组成城市绿地的基本骨架。东北角:阳澄湖;东南角:独墅湖;西北角:虎丘至三角咀鱼塘;西南角:上方山、石湖。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一城、二线、三片。一城:外城河以内的整个古城;二线:山塘线、上塘线;三片:虎丘片、留园片、寒山寺片。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背景

1995年版总体规划图 附件二: 苏州工业园区二三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 划 背 景 ● 区位 1 ● 原规划编制过程 1 ● 规划调整的原因 2 ● 规划调整思路 2 ● 规划调整指导思想及园区发展目标 2 ● 总体布局调整主要内容 2 ● 二三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任务和目标 3 中新合作区总体规划图 5 中新合作区道路交通规划图 6 苏州工业园区二三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 划 背 景 一、 区位 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西距苏州市中心约15公里,东距上海约75公里,包括一区、二区、三区三个组成部分,由西向东顺序展开。本规划的范围为其中二、三两区,位于中新合作区东部。 二、 原总体规划、建设指导详细规划编制过程 1994年—1995年,中新双方合作编制完成《苏州工业园区第二、三区总体规划》,该规划于1995年10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1994—1996年,中新双方合作编制完成了《苏州工业园区二期建设指导详细规划》、《苏州工业园区三期建设指导详细规划—— 初步报告》(二期、三期的用地总范围即为第二区、三区的用地范围,二期用地在二区、三区北部,三期用地在二区、三区南部)。 总体规划、建设指导详细规划与以后陆续编制的重要地区的城市设计、修建性详规等组成了完整的规划系列,对园区建设起到重要指导作用,被实践证明是一个高水平的规划。

1995年版二期建设指导详细规划 1995年版三期建设指导详细规划 三、规划调整的原因 1、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来自周边地区激烈的竞争,促使园区站在新世纪的起点上,重新审视自身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调整其空间发展结构,进一步提升园区综合竞争力。 2、苏州市社会经济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对园区提出明确的发展目标和要求,促使园区在区域协调和自身功能完善等方面作更深层次的思考。 3、经济快速发展,招商形势迅猛,园区发展面临全新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近两年园区土地批租速度明显加快,在项目选址、建设控制等方面极易对规划产生冲击;另一方面,新进项目数量多,投资额高、用地需求大,对园区建设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 4、园区首期建设基本完成,二、三区开发已全面启动,一些近期建设项目逐步明确,急需规划的宏观把握和详细指导。 5、根据《中新联合协调理事会备忘录》的要求,每5—10年应调整或修订一次规划。 四、规划调整思路 立足宏观背景的思考,在深入分析园区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充分研究园区与城市的协调发展。同时,在对首期规划全面检讨的基础上,调整总体布局规划,进而完善园区的功能结构、交通体系、绿地系统以及基础设施规划等。 五、规划调整指导思想及园区发展目标 1、规划指导思想: 体现“总体框架不变”的原则,反映整体协调的规划思路,坚持空间布局规划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理念,强化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突出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2、园区发展目标: 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科技园区 有吴文化底蕴的现代化新城区 有水乡特色的生态化园区 六、总体布局调整主要内容 1、进一步确立园区作为苏州市现代化新城区的功能定位,积极拓展城市公共活动中心的发展空间,承担起苏州市部分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职能,进而提升园区的国际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 第三章建筑管理通则 第四章住宅区规划管理 第五章公共设施规划管理 第六章工业区规划管理 第七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 第八章附则 附录一特定区域范围 附录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中新合作区外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建设理念) 园区规划建设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集约利用土地,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四条(特定区域) 园区管委会可视城市发展需要,将城市核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及大型公共绿地、滨水地区等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划定为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园区现行特定区域范围见附录一。园区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

需要

另行制定特定区域的规划管理规定。 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 第五条(新增城市用地分类) 园区内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并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现行国标基础上新增部分用地类别。 表2.1 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苏州城市总体规划

根据苏州市总体规划要求,苏州高新区西北部地区将以沪宁铁路、沪宁高速公路、312国道、京杭大运河、绕城高速公路、世纪大道及沿太湖公路等为交通骨架,实施出口加工区、浒墅关经济开发区、东渚开发分区、通安开发分区及旅游度假区组团开发、平行推进,努力建设一个高新技术企业集聚、湖光山色秀美,适合创业和居住的湖滨城市。 苏州市首个城市总体设计新构想:双城两片 2010-04-13 09:45 我市首个城市总体设计通过专家论证 苏城新构想:双城两片 苏州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图。制图胡建益 中心城区的空间结构 十字轴带、五楔渗透、多心多点、绿廊相通 “T轴双城两片”结构 T轴指主城城区(古城和高新区)、新城城区(主要是园区)构成东西向横轴,相城和吴中片组成南北向纵轴;双城由主城城区和新城城区组成;两片

指围绕吴中和相城形成的城市功能片区 千年古城如何展现古今文明辉映的新气象,都市形态如何与世界著名城市相媲美。苏州从去年3月就启动了《苏州市总体城市设计(2008—2020)》(以下简称总体设计)的规划研究。经过近两年的调研、分析、设计和论证,昨天,这份事关苏州未来城市发展的规划“蓝图”通过了国内专家的论证,这也标志着苏州诞生了第一份城市总体设计。它将与《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配合使用,作为指导苏州中心城区各项规划建设的依据。 现有的“4+1”格局难以形成统一规划 【现状】 苏州是一个有机整体,可是长久以来东、南、西、北、中相对分隔的“4+1”格局,很难形成统一的规划体系。如高架路导致对城市交通、景观和功能的分割,快速路两侧形态杂乱,风貌参差大,建筑品质悬殊。苏州固有的城市水系,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反而成了区块、路段、街道划分的界限。 目前的高新区、相城、园区、吴中、老城分散建设,失去了整体性,各自建构完整体系,反而加剧了分割。昨天与会专家认为,苏州城市现状结构较为“破碎化”,各片区次结构脱离主结构,相互错位,亟须统筹设计。 【规划】 权威调查显示,苏州最引以为豪的方面,只有%的市民选择经济高速增长,而有%的市民选择悠久的历史文化,18%的人选择优美的自然环境。这说明,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苏州,城市亟须一个融合人文景观、自然山水的协调统一的城市设计“蓝图”。于是总体设计提出,苏州城市发展总目标为“青山清水,新天堂”;具体为“文化名城、高新基地、宜居城市、江南水乡”四大分目标。苏州城市设计总体策略为:和合强心,融通健体。协调各区发展,完善功能、交通、景观系统,打破片区分割,推动各个城区加速结合成一个有机整体。苏州中心城区的总体空间结构为:十字轴带、五楔渗透、多心多点、绿廊相通。 “十字轴带”就是集中建设十字交叉的两条功能、交通、景观复合轴。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

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

竖向设计

竖向设计 1、一般规定 1.1、竖向设计的内容包括: ①制定利用与改造地形的方案,合理选择、设计场地的地面形式: 依据不同的自然地形坡度,场地的地面形式可分别处理成平坡式、台阶式和混合式; ②确定场地坡度、控制点高程、地面形式; ③制定合理利用、储存和收集雨水的方案: 在干旱、贫水地区,竖向设计应做到使雨水就地渗入地下,或使雨水便于收集储存和利用; ④制定合理排除地面和路面雨水的方案: 在降雨量大、洪涝多发地区,为减少排放至市政管网及江、河、湖、海的雨水量,竖向设计可考虑雨水就地收集与利用,以利于排洪调蓄; ⑤合理组织场地的土石方工程和防护工程; ⑥结合道路设计和景观设计,提出合理的竖向设计条件与要求。 1.2、竖向设计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①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石方、挡土墙、护坡和建筑基础工程量,减少雨水对土壤的冲刷; ②各项工程建设场地的高程要求以及工程管线适宜的埋设深度; ③场地地面排水及防洪、排涝的要求; ④车行、人行及无障碍设计的技术要求; ⑤场地设计高程与周围相应的现状高程(如周围的道路标高、市政管线接口标高等)及规划控制高程之间,有合理的衔接; ⑥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建筑物与场地之间(包括建筑散水、硬质和软质场地)、建筑物与道路停车场、广场之间,关系合理; ⑦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建设场地及周围场地的环境景观。 1.3、不同类型场地竖向设计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①场地的设计高程,应依据相应的现状高程(如城市道路标高、基地附近原有水系的常年水位和最高洪水位、临海地区的海潮防护标高、周围市政管线接口标高等)进行竖向设计; ②地形平坦的场地,首先依据周边控制高程,确定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及建筑室内地坪标高; ③地形复杂的场地,首先对场地地形进行分析,确定地形不同分类(如陡坡、中坡、缓坡等),以及各类用地的不同功能(如建筑用地、道路、绿地等),进行场地竖向设计,确定各地形高程与周边控制高程的联系; ④大型公共建筑群依据周边控制高程,确定不同性质建筑的室内外标高,并进行场地竖向设计。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管理常见问题(同名48338)

苏州工业园区规划管理常见问题(同名48338)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设置临时停车场场如何办理手续? 第一步:向园区工商局申办工商名称预核准证; 第二步:准备材料: 1、正确填写完毕并加盖公章的《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设置申请表(第一类)》; 2、停车场设置位置图、加盖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专项资质单位公章的总平面图和停车位图; 3、主要设施情况说明和设备配置明细(加盖单位公章); 4、对占用空地的,需提供场地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原件送交检验)。如设置单位非场地产权或使用权所有者,还需提呈设置单位与产权或使用权所有者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原件送交检验) 第三步:若需占用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道的,准备好规定的材料后报园区交警大队审批;无需占用机动车或非机动车道的,准备好规定的材料后报园区城管执法大队审批;

第四步:将填写完毕的申请表、相关申请材料与以上专业部门审批意见报园区一 站式服务中心办理城市管理审批并取得停车 场设置意见书; 第五步:到园区工商局申领营业执照; 第六步:完成设置后,业主应分别向原设置审批部门(交警或执法大队,以及城管)报送加盖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专项资质单位 公章的验收申请,并提交《苏州工业园区停车场设置验收申请表(第一类)》; 第七步:专业部门验收合格后,到一站式中心申办城管局验收;验收合格,业主与园区城市管理局签订市容环境“门前三包责 任书”;并提交保证书,城管局核发《停车场设置证(第一类)》。 对厂区容积率有何规定? 厂区容积率0.5-2.5。厂区用于后勤、办公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5%,用于生产的建筑面积应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0%。厂区内不得建造住宅、宿舍、专家楼、宾馆、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 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苏州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图及空间布局

苏州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图及空间布局 苏州工业园区建设规划 苏州工业园区简介: 苏州工业园区于1994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同年5月实施启动,行政区划面积278平方公里,其中,中新合作区80平方公里,下辖四个街道,常住人口约76.2万。目前,园区以占苏州市3.4%的土地、5.2%的人口创造了15%左右的经济总量,并连续多年名列“中国城市最具竞争力开发区”排序榜首,综合发展指数位居国家级开发区第二位,在国家级高新区排名居全省第一位。 工业园区建设规划: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响应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的相关要求,立足苏州工业园区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资源环境特点,以现代化发展为引领,已发展方式转型为途径,提升苏州工业园区发展能级,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园区建设成为国际化、现代化、信息化高科技园区和创新型、生态型、幸福型综合商务城区。2012年8月起,苏州工业园区启动了《苏州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2-2030)》编制工作,目前为止,规划总体出炉。

1. 空间布局涉及娄葑、斜塘、胜浦和唯亭街道四片 在布局结构上:规划形成“双核多心十字轴、四片多区异彩呈”的空间结构。 双核:湖西CBD、湖东CWD围绕金鸡湖合力发展,形成园区城市核心区。 多心:结合城际轨道站点、城市轨道站点、功能区中心形成三副多点的中心空间。 十字轴:结合各功能片区中心分布,沿东西向城市轨道线和南北向城市公交走廊,形成十字型发展轴,加强周边地区与中心区的联系。 四片多区:包括娄葑、斜塘、胜浦和唯亭街道四片,每片结合功能又划分为若干片区。 2. 中心体系规划“两主、三副、八心、多点”的中心体系结构 “两主”即两个城市级中心,包括苏州市中央商务区(CBD)、苏州东部新城中央商业文化区(CWD)和白糖生态综合功能区。 “三副”即三个城市级副中心,即城铁综合商务区、月亮湾商务区和国际商务区。 “八心”即八个片区中心。包括唯亭街道片区中心(3个)、娄葑街道片区中心(1个)、斜塘生活区中心、车坊生活区中心、科教创新区片区中心和胜浦生活区中心。\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细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08年版) 1 总则 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 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 规划容积率

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 3.2.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3.2.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2.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2.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3.2.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3.3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应计入: 3.3.1 建筑外墙保温层所占的建筑面积。 3.3.2 满足以下条件的阳台和空中花园,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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