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司法复习资料
总论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旧版的公司法第一节是(公司法的定义及性质)
一、公司法的定义
所谓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及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旧版的是(狭义的公司法和广义的公司法)
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
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等。
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旧版的是(广义上的公司法)
二、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三、公司法的精髓公司法具有非常丰富的内容,其中最有价值也是最核心的内容是:
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第二节公司的定义及法律特征
一、公司的定义
按一般定义,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关于社团法人的定义,教材上没有写明。为了让大家更仔细了解社团法人的概念,大林把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相关知识点在这里写写。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这一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它规定了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知识点。
那什么是机关法人呢?
机关法人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机关法人是代表国家从事管理的组织。它们从事管理活动时。是受国家的委托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其行为直接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在这些活动中,它们往往不以法人的名义而是以国家管理者的面目出现的。只有在它们从事商品交换时它们才以机关法人的资格出现,及其它民事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国家机关是依据法律和行政命令而成立的。“有独立经费的机关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这就是说,国家机关要成为法人必须具有独立的经费,国家机关的经费是根据其工作需要,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形成的。由此可见,国家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并不需要经核准登记,一旦其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便具有法人资格。
那什么是事业单位法人呢?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各类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的特征是:
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公益活动,这是说这些法人的存在主要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它们也收取一定的费用,但不应当以营利为目的;
拥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依据本条规定,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有两种情况,一是具备法入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二是依法需办理法人登记的,从登记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哪些事业单位需要进行法人登记,哪些不需要进行法人登记,还有待于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
那社会团体法人又是什么呢?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公民自愿结合成立的从事政治、社会公益、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法人。其本质特征是由公民基于某种一致的目标自愿组合成立,而不是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的,它们不是为了行使某种管理职权,一般也不从事某种具体的社会事业,它们是一定的人基于一定的宗旨或一致的趣味而形成的社会组合。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依法不须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另一种是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好了,我们再继续接着前面的思路来看看下面的课文笔记:
按一般定义,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这一定义可以分解成三层意思:
1、公司是法人,即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商事组织(注意:旧教材这里是民事组织的)
2、公司是社团法人,即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
3、公司是营利社团法人,即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
在我国,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1、合法性
2、营利性
3、独立性
第三节公司的分类
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
1、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及投资人数的多少,可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须有5人以上,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独资公司:
股东仅为一人,股东以其投入的资本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按公司及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
有时也称控股公司。它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股权或虽不足半数以上的股权但实际控制了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投票权。
子公司:
有时也称附属公司,是指其股份的一定比例被其他公司持有而为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
这里大家需要注意的是:
分公司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公司形态,严格来说,分公司不是公司。分公司是公司的组成部分,不具有企业法人的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3、按公司除受公司法调整外是否还受其他特别法调整,可将公司分为一般法上的公司及特别法上的公司。
4、按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可将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部门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未获准上市交易,因而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
非上市公司有时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
5、按公司的国籍。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本国公司指具有本国国籍的公司。
外国公司指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
二、理论上的分类
1、有限公司及无限公司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依据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而定的。
2、公开公司及封闭公司
这种分类是以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的转让方式作为划分标准的。
公开公司是指以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定限制,股份可以在公开的市场进行自由转让的公司。一般公开公司仅指上市公司。
封闭公司是指股份全部由设立时的所有股东持有,且其股份不能在公开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这种公司通常是指有限公司,其人数有一定的限制,股份的转让也有较严格的限制。
3、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劳合公司旧版教材这里是“人合公司及资合公司”
这种分类是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作为划分标准的。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资本而非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股份合作制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及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纯粹的劳合公司是合作社,资合加劳合组成的公司被称为股份合作公司。
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一、责任有限原则
二、股权保护原则
三、管理科学原则
四、交易安全原则
五、利益分享原则
第五节公司法的体例及结构
公司法的体例
从公司法的发展历史分析,世界各国公司法大致分为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英美法系等。
德国法系以其条文严谨、论理缜密见长,英美法系则以切合实际为特点,而法国法系则
立于两者之间。
第六节中国现行公司法的特色
一、确立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原则旧版教材这里是(确立了一系列社会主义的法律原则)
二、选择两种公司形态
我国目前仅选择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三、严格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及上市。
四、从资产规模和公司性质上限制债券发行主体
五、有自愿清算、强制清算之别,而无任意清算、法定清算之分。
六、专章规定法律责任
七、明显带有转轨时期的烙印
第二章公司法简史
第一节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及发展
一、公司法的早期发展
公司立法发端于英国、荷兰、北欧等海上贸易发动的国家。
“南海泡沫”事件是英美早期公司立法史的重要分水岭。
二、近代英国公司法旧版教材这里是(英国“泡沫法令”以后的公司及公司法的变化)
1843年,格兰斯顿成为英国皇家贸易委员会主席,他促成了具有跨时代意义的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该法采用了三原则:
1、规定了成员的最低限额
2、确立了以登记方式成立法人的程序
3、确立了公司完全公开的原则
旧版教材这里是(1、划清了个人合伙及合股公司的界限。2、公司只需登记便可成立。3、公示主义)
第二节大陆法系的公司法发展史
一、法国
法兰西国王路易十四于1673年颁布了《商事条例》,正式以制定法取代了自由贸易时代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商事条例对公司进行了规范,开创了公司立法的先河,学者们普遍认为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立法。1673年的商事条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普通公司及两合公司两种。
第三节我国的公司法发展史
一、旧中国早期公司立法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公司律》诞生于1903年。
第三章公司设立旧版教材这里是(公司法设立)
第一节公司设立的定义及性质旧版教材这里是(公司法设立的概述)
一、公司设立的定义及性质
公司设立是指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旧版教材这里是(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关于公司设立的性质,学界认识不一,大致存在三种学说:合伙契约说、单独行为说、共同行为说。
旧版教材这里是(对于设立行为的法律属性,在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和说法,归纳起来大致有:
1、设立行为是协议行为
2、设立行为是单方行为
3、设立行为是共同行为)
二、公司设立的原则
旧版教材这里还指出了公司设立的原则定义:是指一个国家在法律上对公司设立所采取的基本态度,即以怎样的程序限制来规范公司的设立。
新版教材却没注明此定义。
一般认为公司设立的原则大致有以下几种:
1、自由设立主义(也诚放任主义)
2、特许主义
3、核准主义(又称许可主义)
4、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
三、公司设立的方式
公司设立的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发起设立,也称单纯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出资或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又称募股设立,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按法律规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的主要特征:
一是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二是募股的顺序是先由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然后余额部分由社会公众认购,所以又称渐次设立。
三是及发起设立相比,募集设立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利益,法律对此规定的程序严格和复杂。
四、公司设立及成立的区别
公司成立则标志着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取得了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创建公司的一系列活动,是一种过程。
公司成立及设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行为性质不同
2、行为的效力不同
3、行为主体不同
第二节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或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或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章程。
4、符合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等组织和设施的要求。
第三节公司发起人
一、发起人的定义
公司发起人也称公司创办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筹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
确认公司发起人,一般需要具有下列条件:
1、发起人必须有出资行为。
3、发起人必须实施设立行为,即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3、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上具名并签字、盖章。
第四节公司设立登记
一、公司设立登记的意义
公司设立登记的意义是指设立申请人即全体发起人,为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按法律规定事项向登记主管部门提出要求,登记主管部门依发起人申请和法律规定条件给予核准登记的法律制度。
公司设立登记具有下列意义:
一是具有创设公司的功能
二是具有规范公司行为的功能
三是国家主管部门通过设立登记收集设立公司信息数据,实现宏观经济调控。
公司设立登记包括两项主要内容:一是提出设立登记申请,二是登记主管部门对设立登记申请的审查核准。
第四章公司资本
第一节公司资本制度概述旧版教材这里是(公司资本的定义和意义)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及意义
公司资本又称股本。它“是经政府批准的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认购股份出资所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二、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旧版教材这里是(公司资本的意义)
1、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大陆法系国家首创的一种资本制度。
2、授权资本制,是英美法系国家创设并采用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
第二节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
一、公司资本的构成
公司资本的具体构成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之所以是这样,主要是因为:
公司的设立目的各不相同,从而使维持公司正常运作所需要的具体条件也各不相同。
因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其他原因而导致的公众投资者实际拥有或控制社会财富的数量及形式的巨大差异,决定了其投资能力及形式的不同。
我国公司法允许的公司资本构成形式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
第三节公司资本的增减旧版教材这里是(西方国家及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比较)
一、资本增资
公司增资,是指公司依法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公司减资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第五章公司债
第一节公司债概述
一、公司债概念及表现形式
公司债,是公司法上的一个特定的概念,它并不泛指所有以公司作为债务人对外所形成的债,而是仅指以有价证券这种特定形式所形成的公司债务。
二、公司债的特征
1、公司债是公司依法发行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公司债务。
2、公司债券是以公司债券这种要式有价证券的形式表示的。
3、公司债券是有一定的还本付息期限的有价证券。
公司以公司债券融资的利处是:
1、利用资金的成本较低。
2、有利于维持现有股权比例以及控股股东的控制权。
3、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信誉。
公司以公司债券融资的弊端是:
1、经济风险增大
2、所筹资金的用途受限制
三、公司债的种类
依公司债券上是否记载持券人的姓名或名称,可把公司债分为记名公司债和不记名公司债。
依公司债券有无担保为标准,可把公司债分为担保公司债和无担保公司债。
依公司债券能否转换为公司股票为标准,可把公司债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及非转换公司债。
第二节普通公司债的发行旧版教材这里是(公司债的发行及转让)
一、普通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1、发行主体
2、发行公司的净资产额
3、发行公司的累计债券总额
4、发行公司的盈利能力
5、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投向
6、债券的利率水平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公司债发行的禁止性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二、普通公司债的发行程序
1、公司董事会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债券发行方案
3、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
4、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5、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发售公司债券
6、公众认购债券
7、将发行结果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节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旧版教材这里是(可转换公司债)
一、可转换公司的概念、特点及种类
我国立法上所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狭义的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