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实践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实践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实践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实践

内容提要国际争端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和

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和国际法基本原则。我国一贯奉行和

平外交政策,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历来以和平方式处理与其他

国家的关系和历史遗留问题及其现实问题。我国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和贡献。在对外关系中,我国历来主张并积极实践

以谈判和协商、斡旋和调停的政治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对于国际仲裁,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不接受任何仲裁条款。80年代后期,在我国与外

国签订的非政治性国际条约中,开始接受仲裁条款并有实践。同时,

我国也历来拒绝通过国际法院解决我国与其它国家之间的争端。80年

代开始以来,除了对一些涉及我国重大国家利益的国际争端仍然坚持

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之外,对相关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国际条约所规定

的由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条款一般不作保留。

所谓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于法律上

或事实上的主张不一致,或者是政治利益和特定权利上的矛盾对立。

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彼此地位平等;国际争端产生的原因错

综复杂,国际争端的解决也受到国际关系力量对比的制约,解决不好

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

传统的国际法将国际争端分为法律性质的争端和政治性质的争端。所

谓法律性质的争端,是指争端当事国提出的要求和论据是以国际法为

根据的争端,所以而称为“可裁判的争端”,即能够通过国际仲裁和

国际法院的法律方法来解决的争端;政治性质的争端,是指起因于政

治利益的冲突而发生的争端,因其关涉到国家或民族的根本政治利益,所以,不能通过法律方法来解决,而只能通过政治的方法(又称外交

方法)来解决,称之为“不可裁判的争端”。但是,在国际关系和国

际法实践中,因为国际争端的性质、内容以及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

上述两种性质的争端往往相互交错,很难截然分开。据此,政治的解

决方法能够适用于任何性质的争端,只要当事国同意,都能够采取政

治的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1)

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联合国宪章》第1条明确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其第1项规定:“以和平方法且以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又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2条明文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理应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其中,第3项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所谓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交往和合作过程中,一旦发生争执或纠纷,当事国理应通过和平的政治方法或法律方法加以解决,禁止任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是互不侵犯原则的直接引伸。(2)

理应指出,《联合国宪章》特别强调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法的重要地位,宪章第33条规定:“任何争端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有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国自行选择之其它和平方法,求得解决”。

二、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和原则立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政府成立以来,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历来以和平方式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和历史遗留问题及现实问题。中国作为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和贡献。

我国政府认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一项主要的基本原则。在我们今天这个相互联系、彼此影响的国际社会中,各国只有和睦相处,和平友好,才能求得共同的发展和繁荣。斡旋、调停、调解、谈判是国际法中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般途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从原则上讲,理应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不得违反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这样才能保证国际争端的解决既是和平的,又是

合理的。从程序上讲,利用联合国内的斡旋、调停或调解委员会,应

有利于增强大会、安理会和秘书长的配合协调,注意它们根据宪章所

肩负的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责分工及平衡。(3)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无论是政治性质的还是法律性质的,如不妥善解决,都可能引起或加剧国际冲突,甚至酿成战争,危及和平事业。国

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具有减少战争的机会,保障和平的作用。《联合

国宪章》第2条确认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宣告了以战争或使用

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合法手段的时代已经过去。作为国际法上的

一项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在现今紧张、动荡的国际局势中,有着

十分重要的意义。(4)

(一)我国主张“对话”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准确途径我国认为,

战后以来,国际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家和民族的数目倍增,各

国间的联系越来越深,交往越来越频繁。与此同时,各国相互关系中

也难免产生各种纠纷和争端。尤其令人忧虑的是,侵犯主权,干涉内政,非法使用武力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妥善解决国家间可能产生

的各种纠纷、冲突和争端日益成为当今国际关系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用何种方式解决这些错综复杂的、不同性质的国际纠纷和争端,

不但影响到各国能否有一个良好的国际环境建设自己的家园,而且关

系到国际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以及国际和平与安全。所以,我国认为,在今天的时代,平等的主权国家之间无论产生什么纠纷和冲突,都理

应采取对话的方式寻求争端的解决。因为,这不但有助于增强当事国

各国的彼此了解,澄清事实,解决矛盾,又可避免可能给双方人民带

来的深重灾难。对话,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准确途径。(5)显然,

我国主张的对话的形式,就是谈判和协商的方法,这是政治解决国际

争端的重要方法。

(二)我国主张增强联合国在预防冲突方面的作用我国认为,理应增

强联合国在预防冲突方面的职能,并理应注意:其一,维持国际和平

与安全各个方面相互关联,彼此影响,政治上和法律上都难以截然分开。所以,在研究预防冲突问题时,应注意与其它方面联系起来考虑,

避免偏颇。其二,理应注意将宪章相关安理会、大会和秘书长等规定准确使用于预防冲突的程序。例如,在研究增强秘书长在预防冲突中的作用时,也应注意宪章关于各机构间联系和平衡的规定,应注意联合国各机构之间的平衡和协调。(6)

(三)我国主张解决国际争端不得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实施,各种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都必须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在寻求国际冲突的政治解决中,尤其理应特别强调:尊重各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不承认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所造成的结果为合法;已经非法使用武力的,理应立即停止并无条件撤出外国军队。政治解决必须是公平合理的,必须保证被侵略和干涉的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到任何损害。(7)

(四)我国主张联合国维和行动不能代替政治解决国际争端我国作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独立自主以及和平外交政策的指导下,在《联合国宪章》的范围内,在联合国维持和平,消除战祸的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自1988年我国加入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的工作以来,我国在维和行动特别委员会的工作中,积极维护《联合国宪章》,反对侵略,支持通过谈判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系列行动中,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我国对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战争采取了积极劝和的态度,要求通过谈判解决国际争端。但是,我国认为,维和行动是一种临时措施,不能代替政治解决国际争端。我国反对在维和行动中动辄使用武力,强调在维和行动中理应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8)

三、我国以政治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实践(一)用谈判和协商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在对外关系中,我国历来主张以谈判和协商的方式解决区域争端或国家之间的争端。1953年8月,我国政府在关于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政治会议的声明中建议,为了使政治会议能够和谐实行,以便在国际事务中给和平协商解决争端建立典范,政治会议理应采取圆桌会议的形式,即朝鲜停战双方在其它相关国家参加之下共同协商的

形式,而不采取朝鲜停战双方单独谈判的形式。我国建议,在争端当

事国单独谈判不方便的情况下,邀请其它相关国家在中立的立场上参

加协商,这是创设了一种新的外交方法,使朝鲜的停战谈判取得了成功。1954年5月12日,我国政府总理周恩来在日内瓦会议上关于印度支那问题的发言中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认为亚洲国家应该以和平协

商方法解决各国之间的争端,而不应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1955

年4月,周恩来总理在亚非会议全体会议上发言指出,在保证实施和

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国际间的争端没有理由不能够协商解决。(9)

我国政府通过与相关国家直接谈判和协商的方法,解决了重大的国籍

和边界等问题。1954年4月29日,通过谈判和协商,我国与印度政府达成了《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的交通和通商的协定》,解决了取

消原英国遗留下来的印度在中国西藏地方的特权问题以及印度与中国

西藏地方的通商和交通问题。1955年4月22日,中国和印度尼西亚通过谈判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

题谈判的公报》,解决了同时具有中国国籍和印尼国籍的人的双重国

籍问题。1960年1月28日,中国和缅甸通过外交谈判方式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彻底解决

了中国与缅甸之间的边界问题。此后,中国又先后通过谈判和协商的

方法,分别与尼泊尔、巴基斯坦、蒙古、阿富汗、老挝、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等邻国全部或部分地解决了边界问题。

我国政府通过与相关国家直接谈判和协商的方法,解决了重大的历史

遗留问题。1984年12月19日,我国与英国通过谈判,签订了《中英

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7年4月13日,我国与葡萄牙通过谈判,签订了《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从而解决了历史遗留

下来的中英和中葡两国的领土问题,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特别是解

决国与国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新的经验。正如当时的联合国

秘书长佩雷斯。德奎利亚尔所说,中英两国解决香港问题的方式应该

大力提倡,这恰恰是我们在当前国际形势下非常需要的。(10)我国

恢复行使在香港和澳门的主权,实现国家的统一和富强,这是我国的

根本利益所在;而英国和葡萄牙及其他国家则要维护它们的既得利益,香港和澳门地区也要继续保持稳定和繁荣。因为历史上的不平等条约

以及各种现实的因素,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涉及到政治、法律、经济

及社会等很多复杂的问题。我国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方针,经过长

期的谈判和协商,使香港问题和澳门问题获得了圆满的解决,关于香

港和澳门问题的两个“联合声明”获得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

(二)用斡旋和调停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我国直接以斡旋者和调停者

的身份解决国际纠纷的实践并不多。但是,在90年代,我国曾通过斡

旋和调停的方法,促成了一些纠纷或争端的解决,尤其是在解决亚洲

地区国际争端中起了重要作用。例如,日本与朝鲜之间,相关嫁给朝

鲜人的日本妇女回国省亲的问题,就是在我国的调停下,于1997年7

月至9月份间,在北京经多次会谈和协商后初步解决的。1997年5月

和7月,韩国与朝鲜关于韩国向朝鲜粮食援助的问题,我国也是以调

停者的身份,在北京举行了多次会谈。(11)

同样,调停以前作为一种解决我国与其它国家之间争端的方法为我国

政府所接受。1962年10月,我国与印度发生边界争端以后,亚非六个国家于同年12月在科伦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调停中印边界争端的科伦

坡建议,我国政府接到建议后,由周恩来总理给锡兰总理复信,表示

在原则上同意接受六国的建议作为中印谈判的基础。但是,因为印度

无理要求我国无保留地接受六国偏袒印度的建议,致使科伦坡的六国

调停没有成功。我国还积极参与了在联合国主持下,由安理会五个常

任理事国和其它国家参加的集体调停活动,1992年10月,关于柬埔寨问题的巴黎会议召开和柬埔寨和平条约的签订,最终解决了长达13年

之久的柬埔寨问题。(12)

四、我国对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的原则立场及其实践(一)对国际仲

裁的原则立场及其实践对于以仲裁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中华人民共

和国自建国以来一直坚持非常慎重的态度。在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国际

条约中,除了一些贸易议定书外,几乎都没有载入任何仲裁条款。在

我国签署、批准或加入的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中,对以仲裁作为解决

争端的仲裁条款,我国几乎都作出保留。

在实践中,1962年我国与印度边界争端发生以后,印度政府曾提议,通过两国同意的方式提名一个人或一些人实行某种国际仲裁,以作出

对两国政府都具有拘束力的裁决。我国政府严词拒绝了印度方面的提议,认为,中印边界争端是涉及两国主权的重大问题,而且,涉及的

领土面积又有十几万平方公里之大。不言而喻,它只能通过双方直接

谈判求得解决,决不可能通过任何形式的国际仲裁求得解决。

80年代后期,我国对于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政策有所调整。在我国与外国签订的专业性的贸易、商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非

政治性的政府间或国家间的协定中,开始同意载入仲裁条款或在争端

条款中包括仲裁的方法。在我国签署、批准或加入国际公约时,也开

始对一些规定有仲裁解决争端的条款不再保留,但仅限于相关经济、

贸易、科技、交通运输、航空、航海、环境、卫生、文化等专业性和

技术性的国际公约。在实践中,也开始有一些经济、贸易、海运等方

面的争端通过提交国际仲裁得到了解决。1996年,我国批准了《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我国作为缔约国,接受了公约规定的商业仲裁程序。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我国接受了关于WTO的争端

解决机制。

1993年7月,钱其琛外长代表中国政府致函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按照1907年海牙公约第44条的规定,向常设仲裁法院指定了4名我国

著名人士作为常设仲裁法院的仲裁员,同年9月,我国4名仲裁员出

席了海牙召开的常设仲裁法院第一届仲裁员大会。

(二)对国际法院的原则立场及其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因

为国民党政府仍然窃据着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我国与国际法院

没有任何联系。1971年,我国政府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代表权。

1972年9月5日,我国政府宣布,不承认过去国民党政府于1946年

10月26日关于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同时,我国也从未与其它任何国家订立过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特别协议,对我国签署、

批准或加入的国际公约中带有提交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争端解决条款,几乎都毫无例外地作出了保留。事实上,我国拒绝通过国际法院解决

我国与其它国家之间的争端。

80年代开始以来,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作用有所增强,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的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作用

也受到重视。特别是国际法院的组成发生了变化,来自发展中国家的

法官有所增加。在国际法院审理的一些案件中,法院能够主持正义,

并作出公正的判决。这些变化使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开始改变对

国际法院的不信任态度。

1984年,我国法学家倪征日奥当选为国际法院法官,接着,1993年,我国又有一位法学家史久镛当选为国际法院法官,并被当选为国际法

院副院长。同时,我国对由国际法院解决国际争端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在我国签署、批准或加入的国际公约中,除了对一些涉及我国重

大国家利益的国际争端仍然坚持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之外,对相关经济、贸易、科技、航空、环境、交通运输、文化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

公约所规定的由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条款一般不作保留,改变过去对

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国际争端的条款一概保留的做法。但迄今为止,我

国尚未向国际法院提交任何争端案件。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实践

西安交通大学16年9月课程考试《国际经济法学》作业考核试题满分答案

一、单选题(共 30 道试题,共 60 分。) V 1. 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 重缺陷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即构成( ) A. 实际违约 B. 预期违反合同 C. 提前违约 D. 履行不可能 满分:2 分 2. 在国际税法上,下列哪项优先的原则已经得到广泛的承认?() A. 公民税收管辖权 B. 居民税收管辖权 C.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D. 国家领域管辖权 满分:2 分 3. 属于GATS的“一般义务和纪律”的选项是() A. 最惠国待遇 B. 国民待遇 C. 市场准入 D. 附加承诺 满分:2 分 4. 回租租赁属于() A. 经营性租赁 B. 维修租赁 C. 综合租赁 D. 融资性租赁 满分:2 分 5. 依照《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违反该协议的措施是( )

A. 当地成份要求 B. 国民待遇要求 C. 国有化措施 D. 汇率浮动 满分:2 分 6. 依照《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违反该协议的措施是( ) A. 当地成份要求 B. 国民待遇要求 C. 国有化措施 D. 汇率浮动 满分:2 分 7. 在国际贸易支付中,属于汇付支付方式的是( ) A. 支票 B. 电汇 C. 信用证 D. 托收 满分:2 分 8. 根据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判断技术进出口的标准是() A. 当事人的国籍 B. 合同的约定 C. 技术进出中国国境 D.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审批机构 满分:2 分 9. 在国际法上,根据特定国际组织成员责任、贡献、利害关系等标准赋予成员不同表决权的表 决制度,称之为( ) A. 集团表决制 B. 加权表决制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式 一、 选择性争端解决方式(替代性,ADR) 1、 类型:(1)协商 (2)微型庭审 (3)早期中立评估 (4)争议解决小组 (5) 调解——联合调解 2、 特点:自主性 灵活性 便捷性 减少对抗性 保密性 二、 国际商事仲裁 1、 特点:自主性、灵活性、保密性 裁决的终局性 自愿、合意、自主选择仲裁方式 不公开 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2、 机构:(1)临时——争议裁决后自行解散 (2)常设——职能:制定仲裁规则,监督实施 提供行政管理与服务 程序灵活 快捷高效 费用低廉 保密安全 互利共赢 80、12、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 88、1、1 《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0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

特点:规范性、便利性 我国主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CIETAC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3、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1) 概念:指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达成的将其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契约。 争议发生前—主合同组成部分—非独立—仲裁条款 争议发生后——————独立的契约——仲裁协议书 (2 ) 内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仲裁机构 (3) 效力 ①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作用 管辖权 有效性及其能否得到承认与执行②确定仲裁协议效力应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意思自治 最密切联系原则,仲裁地 主合同的准据法可以适用仲裁条款效力确认的问题,但先应根据当 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地法…… ③有效仲裁协议的基本条件 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形式合法 内容合法

论中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f9787698.html, 论中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 作者:马静静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2期 摘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在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惨痛教训之下发展和完善起来的,是联合国的宗旨,是伴随国际法发展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作为世界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历来以和平方式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和历史遗留问题及其现实问题,并尽量采纳国际通行的解决国际争端办法,形成自己的一套解决国际争端理论及政策。 关键词国际争端国际法社会主义国家 中图分类号:D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42-02 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 (一)国际争端理论 对于国际争端,学者们就想对此进行归纳和解释,以此为基础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所谓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主张不一致,或者是政治利益和特定权利上的矛盾对立。常设国际法庭,即PCIJ认为争端就是“a dispute could be regarded as'a disagreement over a point of law or fact, a conflrict of legal views or of interests between two persons”。 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惨痛教训,阻碍了人类文明发展的步伐,世界各国都意识到和平的重要性。国际红十字协会创始人亨利.杜南就认为,战争、武装冲突总是会发生、不可避免的,只有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法,才是各文明国家发展所追求的共同目标。 (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既然争端的根源往往是利益的冲突,那么权衡利益就是解决争端的出发点,因此,探究解决争端的方式就变得十分重要。现在国际社会普遍通行的做法主要是外交方法和法律方法,综合来 看有以下几点: 1.谈判

国际法期末试题

国际法练习题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庇护权属于( ) A.请求庇护的个人 B.请求庇护人的国籍国 C.被请求庇护的国家 D.实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 2.一般认为对国际法渊源作了权威性说明的国际文件是( ) A.《国际联盟盟约》 B.《联合国宪章》 C.《国际法院规约》 D.《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3.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源于( ) A.国际道义 B.善良原则 C.主权自限 D.条约必须遵守 4.航空器的国籍是( ) A.航空器所有人的国籍 B.航空器承租人的国籍 C.航空器登记国的国籍 D.机长的国籍 5.依据犯罪嫌疑人的国籍行使的刑事管辖原则称作( ) A.属地管辖 B.属人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 6.引申出国家司法豁免权的法律原则是( ) A.一国不得干涉他国事务 B.国家间应互相尊重 C.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D.国家司法独立 7.《联合国宪章》规定负责条约登记的机关是( ) A.秘书处 B.安理会 C.经社理事会 D.国际法院 8.国际环境保护实行的原则是( ) A.差别待遇 B.优惠待遇 C.特殊待遇 D.公平待遇 9.《外层空间条约》规定,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 ) A.为全人类的福利和利益 B.为航天技术所有国的利益 C.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D.为发展外空技术 10.根据《条约法公约》第51条的规定,使条约无效的情况有( ) A.条约未经批准 B.条约规定与缔约国国内法冲突 C.条约规定涉及第三国利益 D.条约是在对缔约代表实施强迫的情况下缔结的 11.采取防止陆源污染的措施者主要是( ) A.联合国 B.沿海国 C.可能被污染的受害国 D.渔业大国 12.《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自然资源的权利性质是( ) A.管辖权 B.占有权 C.管制权 D.主权权利 13.《联合国宪章》关于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原则规定在其( ) A.序言 B.第1条 C.第2条 D.第7章各条 14.《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家有权确定的领海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 ) A.6海里 B.12海里 C.24海里 D.200海里 15.通航边界河流,若无边界条约规定,其界线一航应划在( ) A.河床中心线 B.航道中心线 C.对方河岸 D.本国河岸 16.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我国缔结的条约与我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时,应适用( ) A.我国法律 B.该项条约 C.我国法律或该项条约,视情况而定 D.有关民事政策

国际法讲义10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争端: 1、两个主体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 2、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政治利益或法律权利的冲突而产生的争端。 主体主要还是主权国家 二、分类: 1、法律性质的争端:可裁判的争端 《联合国宪章》第36条:凡具有法律性质之争端,在原则上,理应由当事国依提交国际法院规约之规定提交国际法院。 2、政治性质的争端:不可裁判的争端 3、事实性质的争端 4、混合型争端 三、国际争端解决的原则 1、和平解决争端原则 2、自由选择解决争端原则 3、自力(助)救济原则 4、国际协助原则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确立 1、1899年,俄国沙皇提议召开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避免诉诸武力。——成立常设仲裁法院 2、1907年美国总统推动召开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限制使用武力索取债务公约》 3、一战后,《国际联盟盟约》、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第2条: 缔约各方同意,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 4、二战后,1945年《联合国宪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确立 五、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第二节强制性方法 一、反报(retortion): 指一国以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对另一国采取的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平的行为作出的反应。 二、报复(reprisal) 指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以迫使对方停止其不法行为或为其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 二者对比: 对称性行为,第三国无权干涉 对抗性行为一旦停止,反报、报复即停止。 引起反报的行为及反报行为都不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引起报复和报复行为都是国际不法行为 三、平时封锁(pacific blokade) 指国家在和平时期以武力封锁他国港口或海岸,以迫使他国接受其所提出的要求或者停止某种行为。 四、干涉(intervention) 争端当事国以外的国家对争端的干预,目的是迫使当事国按照干涉国提出的方式解决争端。 现代国际法合法的方式: 反报和非武力报复 第三节政治(外交)解决方法 一、谈判(negotiation)与协商(consultation) 直接谈判、友好协商 谈判:口头、书面——首要方法 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 1945年《联合国宪章》 谈判义务源于双边或多边协定,不是习惯法。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3条交换意见的义务 1. 如果缔约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争端各方应迅速就以谈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一事交换意见。 2. 如果解决这种争端的程序已经终止,而争端仍未得到解决,或如已达成解决办法,而情况要求就解决办法的实施方式进行协商时,争端各方也应迅速着手交换意见。 协商:不受谈判双方的限制 20世纪50年代开始作为外交谈判的特殊形式,在国际实践中得以适用。二、斡旋(good offices)与调停(mediation) 1899、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第三方协助,第三方:国家、国际组织、个人 促使争端双方谈判 斡旋者不参加谈判,调停者参加谈判 只具有建议和努力性质,没有法律拘束力 第三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论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

论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 [内容提要]国际争端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和国际法基本原则。我国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历来以和平方式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和历史遗留问题及其现实问题。我国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和贡献。在对外关系中,我国历来主张并积极实践以谈判和协商、斡旋和调停的政治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对于国际仲裁,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不接受任何仲裁条款。80年代后期,在我国与外国签订的非政治性国际条约中,开始接受仲裁条款并有实践。同时,我国也历来拒绝通过国际法院解决我国与其它国家之间的争端。80年代开始以来,除了对一些涉及我国重大国家利益的国际争端仍然坚持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之外,对有关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由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条款一般不作保留。 [关键词]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政治方式国际仲裁国际法院 所谓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主张不一致,或者是政治利益和特定权利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彼此地位平等;国际争端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国际争端的解决也受到国际关系力量对比的制约,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

传统的国际法将国际争端分为法律性质的争端和政治性质的争端。所谓法律性质的争端,是指争端当事国提出的要求和论据是以国际法为根据的争端,因此而称为“可裁判的争端”,即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的法律方法来解决的争端;政治性质的争端,是指起因于政治利益的冲突而发生的争端,因其关涉到国家或民族的根本政治利益,所以,不能通过法律方法来解决,而只能通过政治的方法(又称外交方法)来解决,称之为“不可裁判的争端”。但是,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实践中,由于国际争端的性质、内容以及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上述两种性质的争端往往相互交错,很难截然分开。据此,政治的解决方法可以适用于任何性质的争端,只要当事国同意,都可以采取政治的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1) 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联合国宪章》第1条明确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其第1项规定:“以和平方法且以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又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2条明文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当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其中,第3项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年全国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模拟试卷

2011年全国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模拟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目中只有一个是符号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 中国甲公司传真给尼日利亚乙公司:"供应50台拖拉机,100马力,每台FOB天津3000美元,合同成立后3个月装船,电汇付款,请5日内回复。"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公司的传真构成要约 B. 甲公司的传真构成要约邀请 C. 甲公司传真一经发出就产生法律效力 D. 乙公司收到传真后有义务给予答复 答案:A 2.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所规定的投资待遇有差异时,应作为依据的是【】 A. 待遇最高者 B. 最惠国待遇 C. 国际法上的公正、平等待遇 D. 国民待遇 答案:A 3. 下列有关备用信用证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支付方式 B. 备用信用证是可以撤销的 C. 备用信用证不具有独立性 D. 备用信用证具有单据化的特点 答案:D 4. 在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选择上,拒绝提供税收饶让的国家是【】 A. 前联邦德国 B. 美国 C. 法国 D. 日本 答案:B 5. 下列关于信用证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卖方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B. 付款行、议付行只能是开证行 C. 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卖方申请开立的 D. 若发现开证申请人有欺诈行为,开证行可自行撤销已开立的信用证 答案:A 6. 我国对限制进口技术的管理方式是【】 A. 许可证管理 B. 合同登记管理 C. 目录管理 D. 经营者管理 答案:A 7. 被称为"纸黄金"的国际储备是【】 A. 稀缺货币 B. 特别提款权 C. 欧元

国际争端的类型和解决方法

一、国际争端有哪些类型 国际争端因其发生原因和性质的不同,一般分成四类:第一类是法律争端;第二类是政治争端;第三类是事实争端;第四类是混合型争端. 例如:北极争端存在的争端包括领土争端及海洋划界争端(包括对大陆架的划分) 航道争端 二、解决国际争端有哪些方法? 传统国际法把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分为强制的和非强制两大类 (一)强制方法,是一国为使另一国同意按其意愿解决争端而采取的单方行为,诸如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早期西方一些国际法学者把战争和非战争的武力方法也列为强制方法,已被废弃。平时封锁和干涉与战争有着本质的联系,它们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使用威胁或武力”,属于强制性的非和平方法,为现代国际法所不容,应加以废弃和禁止。反报和报复,由于其可以作为主权国家具有的自助手段和自卫行为,对于国际法律秩序的维持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严格遵守国际法的基础上和在特定条件下,则是允许的。 (二)非强制的方法,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联合国宪章》第33条明确规定,“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此外,依据国际条约和国际实践,又把协商方法确认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新方法。上述方法可概括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法律方法以及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解决办法。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包括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和解与调查。 谈判包括磋商和召开国际会议。谈判是和平解决争端的主要的基本的方法。争端当事方直接谈判最适合国际关系的特点,使争端的解决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谈判是一种独立的方法,又为其他方法所包容。谈判应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条约法关于达成协议的规则。 调查适用于由事实不清或对事实判断分歧引起的争端,即事实争端。但许多争端都涉及对事实的判断,因而调查又是一项重要解决争端的辅助方法。调查多

论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几个主要国际法问题

法学评论(双月刊)2001年第5期(总第109期)WTO 法专栏 论W 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几个主要国际法问题 张乃根X 内容提要:WTO 争端解决机制对当代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提出了许多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的发展、国际法与国内(域内)法的关系、以及与WTO 争端解决机制有关的主权理论三个方面,探讨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与意义。本文认为WTO 争端解决机制所具有的准司法解决争端的性质,与其规则导向,密不可分,形成了全新的和平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独特机制。该机制采取了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对保障WTO 法的约束力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没有、也不可能否定国家主权的存在,而是经济全球一体化时代,各国各地区寻求最大限度的国际合作之产物。 主题词:WTO 争端解决机制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主权理论 世界贸易组织(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已被公认为是“WTO 最独特的贡献”。①WTO 成立 以来的实践已充分地证明,该争端解决机制是整个WTO 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的机制,因为没有这一机制,WTO 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无法解决,势必使任何实体法规范成为一纸空文,WTO 就会失去存在意义。统计表明,相比先前作为准国际经济组织运行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 A TT )时期的争端解决机制,如今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得到更频繁、更有效的利用。G A TT/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基本情况② 1948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8月20日 1995年1月1日至1999年9月24日1995年1月1日至 2001年2月21日受理争端约400③101 182228采纳报告101625 47授权中止减让1 25X ①②③G A TT 作为准国际组织的存续期间(1948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究竟受理了多少争端案件,无确切统计。根据杰克逊估价,总数超过400起。See John H.Jackson William J.Davey and Alan O Sykes ,Legal Problem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19953rd ),West Publishing Co.P.339.根据WTO 主页提供的G A TT/WTO 争端解决统计所编制,分别下载自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f9787698.html,/wto/ dispute/bulletin.htm (16/9/97);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f9787698.html,/dispute (19October 1999)、 (23March 2001).这是WTO 首任总干事鲁杰罗(Renato Ruggiero )的评价。引自Statement of Director -G eneral Rug 2giero (17April 1997),下载自http ://https://www.360docs.net/doc/f9787698.html,/wto/about/dis pute1.htm (07/20/97).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评析

[内容摘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法主要有两大类:“实力取向”方法和“规则取向”的方法,即法律的方法。这两种方法都有一定的长处和局限性。随着常设仲裁法院和国际法院的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国际组织对法律方法的发展和改进,法律的方法将会发挥的更好的作用。我国对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方法总体上持消极态度,直到八九十年代才开始转变态度。中国应以务实的态度适当利用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关键词]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法律方法;中国的态度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法律的方法国际社会的芸芸成员基于各自对外政策的立场的不同,在某些问题上产生了事实的或法律的分歧以及政治和经济利益上的冲突,从而形成国际争端。国际争端伴随着国家出现、国际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而产生,只要有国家存在,国家间利益的冲突就是永恒的,因而国际争端从总体上讲具有不可避免性。国际法的任务,一方面是要协调国家间的利益平衡,减少国际争端;另一方面就是要在国际争端实际产生以后,采取适当办法予以解决。国际争端的主体是平等的国家,国际组织和其他政治实体,但主要是国家,彼此是地位平等的国际法主体,国际争端通常关涉各主权国家的重大利益,有的争端甚至直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若不能及时,有效,合理地解决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必须寻求用国际法的特殊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1项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以和平方法且以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 《联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也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合国宪章》第2条明文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当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其中,第3项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交往和合作过程中,一旦发生争执或纠纷,当事国应当而且必须以和平的方法来解决,禁止任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法。在寻求以何种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时,争端当事各方有权自由选择和协议适合与有关争端的性质和情况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具体方法,有义务善意履行其所缔结的争端解决协定的各项义务,并有义务在其未能以任意和平方法达成解决的情况下以其商定的其他和平方法寻求争端的解决。(二)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联合国宪章》不仅特别强调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的重要地位,而且具体设计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联合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制度包括:谈判、斡旋、调停、调查、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维持和平行动,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秘书长介入争端解决等,其中谈判、斡旋、调停、调查、和解又称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仲裁和司法解决又称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但正如上文所言,一般国际法上并不存在以某种具体程序解决国际争端的义务。无论是法律性质的争端还是政治性质的争端,当事国都可以自由选择以何种和平方法来达成解决。[!--empirenews.page--] 以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即仲裁和司法解决的方法,就是利用国际法庭或国际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做出裁决来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具体来说,仲裁是指争端当事国一致国同意把它们之间的争端交给自己选任的仲裁人来裁判并承诺服从其裁决的解决方法,当事国可以选任仲裁员自选组成仲裁法庭,也可以常设仲裁机构体系内组织仲裁法庭。司法解决的方法则是利用国际法院与裁判庭的司法职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或国际法庭,后者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各方做出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目前,国际上存在的最重要的仲裁和司法机构分别是1920年成立的常设仲裁法院和1945年成立的国际法院。一般提及以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就是指利用这两个机构做出裁决的方法。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有以下特点:第一,适合于解决法律性质的争端和混合性质的争端。第二,解决争端和裁决争端依据的是法律规则,而不是一般的道德规范。第四,仲裁裁决和司法判决对争端当事国有法律拘束力,争端当事人有义务执行实质性裁决或判决。第五,是解决争端的最后方法,争端当事国一般不再诉诸于其他任何争端解决方法。二、解决国际解决的法律方法评析(一)“实力取向”的方法抑或“规则取向”的方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主要可以划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二)特点: 1国际社会公认: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特征和要件之一 2具有普遍约束力:对国家和国际法主体都具有约束力 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对国际法的各个部门都具有指导作用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国际法的具体规则和规范都是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派生和引申出来的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 (一)强行法 强行法,亦称绝对法,是指必须绝对遵守和执行的法律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构成要件:(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 (2)公认为不许损抑; (3)仅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原则是得更改之。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异同 1.相同之处:

他们都是全体国家或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的,它们的法律拘束力都是优于其它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它们也都与国际公共秩序的概念联系在一起。 2.区别: (1)强行法主要适用于各国之间的条约关系,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并不限于国与国的条约关系。 (2)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发展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 《条约法公约》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17世纪~18世纪:倡导传播时期:国家主权观念盛行。 二、一战以后:逐步发展时期: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出现,国际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三、二战以后:深入发展时期:《联合国宪章》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影响: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法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2条:1)会员国主权平等 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不使用武力 5)集体协作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前言 德意志皇帝、普鲁士国王陛下,奥地利皇帝、波希米亚国王、匈牙利奉圣国王陛下,比利时国王陛下,中国皇帝陛下,丹麦国王陛下,西班牙国王陛下和代表国王的摄政女王陛下,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墨西哥合众国总统,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大不列颠和爱尔兰联合王国女王、印度女皇陛下,希腊国王陛下,意大利国王陛下,日本天皇陛下,卢森堡大公和拿骚公爵殿下,门的内哥罗亲王殿下,荷兰女王陛下,波斯皇帝陛下,葡萄牙和阿尔加维国王陛下,罗马尼亚国王陛下,全俄罗斯皇帝陛下,塞尔维亚国王陛下,暹罗国王陛下,瑞典和挪威国王陛下,瑞士联邦委员会,奥斯曼皇帝陛下和保加利亚亲王殿下, 在维持普遍和平的强烈愿望的激励下; 决心竭尽全力促进国际争端的友好解决; 认识到文明国家集团各成员国的联合一致; 愿意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加强国际正义感; 深信在各独立国家之间设立一个各国均能参加的常设仲裁 法庭将对达到此目的作出有效的贡献; 考虑到仲裁程序的普遍和正常组织的优越性; 同意国际和平会议尊敬的发起人的主张,即公平和正式的原则是国家安全和各国人民福利的基础,最好载入一项国际协定中;

愿意为此目的而缔结一项公约,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各全权代表名单略。) 上述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条款如下:第一编普遍和平的维持 第一条在各国关系中尽可能防止诉诸武力,各缔约国同意竭尽全力以保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二编斡旋和调停 第二条各缔约国同意,遇有严重分歧或争端,如情势允许,在诉诸武力之前应请求一个或几个友好国家进行斡旋或调停。 第三条不论有无此项请求,各缔约国认为,由一个或几个与争端无关的国家在情势许可的情况下,主动向争端当事国家提供斡旋或调停,是有益的和可取的。 与争端无关的国家,即使在敌对过程中,也有权提供斡旋或调停。 争端的任一方绝对不能将此项权利的行使视为不友好的行为。 第四条调停者的作用在于协调对立的要求并平息争端各国 之间可能发生的不满情绪。 第五条一俟争端的一方或调停者本身宣布他所建议的和解 办法未被接受时,调停者的职能即告终止。 第六条斡旋和调停,无论出自争端国的请求,或出自与争端无关的国家的主动,都只具有建议的性质,绝无拘束力。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街头争端的正确处理方法和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街头争端的正确处 理方法和原则 街头争端的正确处理方法和原则 第一原则:远离争端仁者无敌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任何时候,绝不恃武挑衅炫耀,远离争端。 拒绝任何无谓之挑战,对无伤大雅的挑衅亦可充耳不闻,视而不见,甚至转身避开,令对方无趣而退,不战而屈人之兵。 莽夫凡事靠拳头,智者三思而后行。 大吅千吅世吅界,朗朗乾坤,惟仁者无敌。 第二原则:不充英雄三十六计走为上 三十六计,走为上计。 任何时候,是非之地,不可久留。 无需出手时,走!非出手不可时,速战速决,走! 永远不可梦想吅做“以一抵十”,“空手入白刃”的“英雄”之举! 格斗自卫决非游戏!能走便走,千万不可硬充英雄。 切记: 能让自己安全离开危险地,便达到了自卫之最高目的! 第三原则:该出手时先出手一击必杀 倘对方蓄意挑吅起争端,且绝不放手时;

倘发现自己身陷险境,除了动手,别无选择时,务必先下手为强。 首先发难,打对方措手不及! 第一击务必以最快,最狠的打击,抢在对手行动前发动毁灭性的目标定位攻击! 争取一击即解除对方战斗力。 切记: 危境下绝不能落到下风! 你必须抢占先手! 一击必杀最好,至少也可取得先机,堪能控吅制战局,并可助长取胜信心,使自身受伤的机率降至最低。 第四原则:一发三连速战速决 大多数情况下,一击不可能完全制吅服对手,因此,一旦攻击,务必一发三连,紧随第一击,发挥四肢八体立体攻杀之长,发动连续不断,迅猛密集的强攻,直至对方彻底失去攻击能力。 切记: 一旦出手,绝不放过,绝对不要给对方以任何卷土重来的机会! 以快速冲击取胜——冲乱其阵脚! 以立体压吅制猛击取胜——让对方防不胜防,无法反击,连续受创! 你完全不用担心对方反击——攻击就是最好的防御! 倘系突遭歹吅徒袭吅击,需先巩固防御,迅速收劾含胸团身。 以双手(掌),肘臂提高护住头面,颈,胸要害,提膝护住下

论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一)

论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一) 内容提要]国际争端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和国际法基本原则。我国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历来以和平方式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和历史遗留问题及其现实问题。我国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和贡献。在对外关系中,我国历来主张并积极实践以谈判和协商、斡旋和调停的政治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对于国际仲裁,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不接受任何仲裁条款。80年代后期,在我国与外国签订的非政治性国际条约中,开始接受仲裁条款并有实践。同时,我国也历来拒绝通过国际法院解决我国与其它国家之间的争端。80年代开始以来,除了对一些涉及我国重大国家利益的国际争端仍然坚持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之外,对有关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由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条款一般不作保留。关键词]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政治方式国际仲裁国际法院所谓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主张不一致,或者是政治利益和特定权利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彼此地位平等;国际争端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国际争端的解决也受到国际关系力量对比的制约,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传统的国际法将国际争端分为法律性质的争端和政治性质的争端。所谓法律性质的争端,是指争端当事国提出的要求和论据是以国际法为根据的争端,因此而称为“可裁判的争端”,即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的法律方法来解决的争端;政治性质的争端,是指起因于政治利益的冲突而发生的争端,因其关涉到国家或民族的根本政治利益,所以,不能通过法律方法来解决,而只能通过政治的方法(又称外交方法)来解决,称之为“不可裁判的争端”。但是,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实践中,由于国际争端的性质、内容以及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上述两种性质的争端往往相互交错,很难截然分开。据此,政治的解决方法可以适用于任何性质的争端,只要当事国同意,都可以采取政治的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1)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联合国宪章》第1条明确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其第1项规定:“以和平方法且以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又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2条明文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当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其中,第3项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所谓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交往和合作过程中,一旦发生争执或纠纷,当事国应当通过和平的政治方法或法律方法加以解决,禁止任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是互不侵犯原则的直接引伸。(2)应当指出,《联合国宪章》特别强调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法的重要地位,宪章第33条规定:“任何争端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国自行选择之其它和平方法,求得解决”。二、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和原则立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政府成立以来,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历来以和平方式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和历史遗留问题及现实问题。中国作为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和贡献。我国政府认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一项主要的基本原则。在我们今天这个相互联系、彼此影响的国际社会中,各国只有和睦相处,和平友好,才能求得共同的发展和繁荣。斡旋、调停、调解、谈判是国际法中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般途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从原则上讲,应当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不得违反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这样才能保证国际争端的解决既是和平的,又是合理的。从程序上讲,利用联合国内的斡旋、调停或调解委员会,应有利于加强大会、安理会和秘书长的配合协调,注意它们根据宪章所肩负的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责分工及平衡。(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无论是政治性质的还是法律性质的,如不妥善解决,都可能引起或加剧国际冲突,甚至酿成战争,危及和平事业。国际争端的和平

国际法

的裁判 国际仲裁是根据1794年英国和美国之间的《杰伊条约》实施的种载发展而来的,1899年的裁判和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28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以及其他众多国际条约都载有仲裁条款,195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还拟定了《仲裁程序示范规则》。 国际仲裁可分为两代:第一代是传统的国家间仲裁,第二代是混合仲裁,国家间仲裁的一个重要发展是仲裁的制度化,比如2000年建立的埃塞俄比亚与厄立特里亚边界委员会和求偿委员会,混合仲裁是国际争端解决方式“静悄悄革命”的产物,这种仲裁涉及国家与私人当事方之间的争端,特别是商事争端,1979年美国于伊人质危机后建立的美伊求偿法庭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是混合仲裁的两个例子。 仲裁是基于当事方同意的法律解决方法,这种同意可以来自一个现有条约,比如专门的裁条约(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①,或者条约中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来自一个临时仲裁协定,即争端发生后当事方达成的将案件交付仲裁的协定,在当事方事先同意依仲裁解决争端的情况下,争端一方依照有关规定单方面书面请求仲裁庭解决争端被称为强制仲裁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5名仲裁员甚至1名伸裁员组成,除1人仲裁庭(或独任裁庭)由争端双方共同指定外,多人仲裁庭通常由争端双方各指派1名或2名伸裁员,其余仲裁员或仲裁庭庭长由争端双方共同指定或双方已指派的仲裁员共同指定予以组成,在强制仲裁的情况下,如果争端一方不单独指定或与另一方协议指定仲裁员,则由一个法定的第三方指定如联合国秘书长、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或者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仲裁员应从精通国际法的公认人士中选出,遇专业性强的特殊案件,仲裁员中应有相关的专业人员,仲裁庭一经成立,在其作出裁决前,其组成应保持不变,如某一仲裁员因死亡、解取或辞职而空缺时,则按原来指派仲裁员的程序予以补缺。 除争端当事方议定的程序规则外,仲裁庭有权自己制定其程序规则,在争端方对适用法律没有协议的情况下,仲裁庭应适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的国际法,仲裁程序不公开进行,分书面和口述两个阶段。书面程序由双方提出诉状和辩诉状,仲裁庭有权索取证据和切相关资料,口述程序是双方派律师、代理人或

国际法-模拟题

《国际法》模拟题 一单选题 1.1958年我国政府在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声明我国领海宽度为(). A.3海里 B.6海里 C.12海里 D.4海里 [答案]:C 2.当联合国的会员国拖欠财政款项的数目等于或超过前两年所应缴之数目时,即(). A.被除名 B.丧失大会投票权 C.被停止会员权利 D.劝其退出 [答案]:B 3.当事国直接解决争端的方法是(). A.调查 B.和解 C.磋商 D.谈判与协商 [答案]:D 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结束中国和德国之间的战争状态的方式是(). A.签订和约 B.德国单方声明 C.中,德共同声明 D.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 [答案]:D 5.缔结多边条约时提出保留的国家要成为该条约和当事国,必须(). A.全体当事国一致同意 B.当事国的2/3多数同意 C.至少有一个当事国同意 D.当事国的简单多数同意 [答案]:B 6.对于国家的承认,一般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况?(). A.合并,分离,割让,独立 B.合并,添附,割让,独立 C.合并,分离,分立,独立 D.合并,分离,分立,割让 [答案]:C

7.国际法上第一个宣布战争为非法的国际条件是(). A.《巴黎非战公约》 B.《国际联盟盟约》 C.《联合国xxx》 D.《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答案]:A 8.国际海底管理局负责”区域”资源开发活动的机构是(). A.大会 B.理事会 C.秘书处 D.企业部 [答案]:D 9.国际组织不同于国际会议之处,在于国际组织具有(). A.常设机构 B.成员 C.xxx D.经费 [答案]:A 10.何种行为可以免除国家责任?(). A.一国迫使他国同意,违背该国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B.一国的军用飞机进入他国领土 C.一国在遭到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保护本国的生存而违背了国际义务 D.一国造成重大偶然事故使外国国家或国民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答案]:C 11.联合国国际法委员编纂的国际法公约草案应交由(). A.联合国大会批准 B.安全理事会批准 C.秘书长批准 D.各国签署和批准 [答案]:D 12.领馆的设立地点,类别及其辖区,由(). A.派遣国决定,与接受国无关 B.接受国决定,与派遣国无关 C.派遣国决定,但须经接受国同意 D.接受国决定,但须经派遣国同意 [答案]:C 13.领土庇护指().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评析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评析

[内容摘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法主要有两大类:“实力取向”方法和“规则取向”的方法,即法律的方法。这两种方法都有一定的长处和局限性。随着常设仲裁法院和国际法院的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国际组织对法律方法的发展和改进,法律的方法将会发挥的更好的作用。我国对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方法总体上持消极态度,直到八九十年代才开始转变态度。中国应以务实的态度适当利用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关键词]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法律方法;中国的态度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法律的方法国际社会的芸芸成员基于各自对外政策的立场的不同,在某些问题上产生了事实的或法律的分歧以及政治和经济利益上的冲突,从而形成国际争端。国际争端伴随着国家出现、国际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而产生,只要有国家存在,国家间利益的冲突就是永恒的,因而国际争端从总体上讲具有不可避免性。国际法的任务,一方面是要协

调国家间的利益平衡,减少国际争端;另一方面就是要在国际争端实际产生以后,采取适当办法予以解决。国际争端的主体是平等的国家,国际组织和其他政治实体,但主要是国家,彼此是地位平等的国际法主体,国际争端通常关涉各主权国家的重大利益,有的争端甚至直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若不能及时,有效,合理地解决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必须寻求用国际法的特殊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1项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以和平方法且以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也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2条明文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当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其中,第3项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交往和合作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十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概说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国际组织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一节:概说 ?一、国际争端的概念 ?国际争端(International Disputes)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基于各自政策和立场的不同而产生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意见分歧或政治利益上的冲突。 ?广义的国际争端还包括以国家为一方,另一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主权实体为另一方的争端。 二、国际争端的特点 ?(一)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对国际关系的影响远远超过其他争端; ?(二)国际社会没有超国家的权力机关来解决国际争端,因此国际争端的解决主要取决 ?于当事国的诚意和努力以及第三方的协助; ?(三)国际争端的产生往往基于各种复杂的因素; ?(四)国际争端的解决受到国际关系力量对比的制约; ?(五)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受人类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 三、国际争端的种类 ?(一)政治争端。指起因于有关国家的政治利益的争端,通常是不能通过法律方法,或有关争端当事国不愿意通过法律方法解决的争端。 ?(二)法律争端。指争端当事国的各自要求和主张是以国际法为依据、因此可以通过法律方法解决的争端。 ?(三)事实争端。指起因于有关争端当事国对某项事实、某种情况的真相争执不下的国际争端。 ?(四)混合型争端。 四、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分类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可从不同的角度分类。 ?从参与争端解决主体的角度看,可分为当事国自行解决和第三方协助、参与或主持解决。?从解决争端的是否具有强制性角度看,可分为和平方法和强制方法。 ?(一)和平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当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 ?政治方法有: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等。 ?法律方法有:国际仲裁和司法解决。 (二)强制的方法 ?强制方法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使另一个国家同意它所要求的对争端的解决和处理,而采用某种具有强迫性的措施。包括: ?1.报复 ?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所采取的有害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例外地被准许的,以迫使后一国接受由其国际不法行为所产生的争端的解决。 ?2.反报 ?指对某种不礼貌、不友好或者不公平的行为以同样或类似的行为作为还击。 (二)强制的方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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