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政府采购项目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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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政府采购项目操作规程
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自行采购
政府采购项目经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室审核备案后,属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须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在《中国xx政府采购网》公布的“xx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的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委托前,采购人应查询代理机构信用记录,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
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期限、代理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代理服务完成后,代理机构有权收取约定的代理服务费,其他部门或机构不得代管或克扣。
采购项目属采购人自行采购的,按照《xx市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采购操作规程》组织实施。
二、编制并发布采购需求报告
1.采购人执行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时,应对每个采购项目的基本需求作进一步完善。在单个采购项目具体实施前,应完整编制该项目采购需求报告。
2.采购需求报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所确定的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采购需求报告不得规定以下内容:
(1)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业绩、地域以及资格条件(包括特别授权)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6)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9)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当在采购需求报告公示前或者采购公告(邀请函)发布之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用非公告方式征集供应商的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非公开招标方式;
(2)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到公众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
(3)采购金额大、技术复杂或采购需求不明确的项目;
(4)采购需求不易确定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
(5)采购人或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论证的其他项目。
4.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在编制采购需求报告过程中,应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评审机构对投资项目的预算进行评审,并出具报告,评审意见作为实施政府采购的依据。
上述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设施建设、水利设施建设、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其他投资项目是指大型机械设备购置、大宗器材采购、大型修缮(包括市政维护、城市园林更新绿化等项目),以及土地开发整理等投资项目。
工程招标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是工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有关部门备案。
其它需要财政预算评审的项目,按照有关预算评审管理规定执行。
5.按照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对形成固定资产的采购需求,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行政事业资产购置预算执行。未编制行政事业资产购置预算的,应当在采购需求报告提交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6.政府采购需求实行公示制度。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主动协助采购人做好采购需求的市场调查、专家论证、完善优化、投资评审等工作,并在《xx政府采购网》、《中国xx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等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的“政府采购需求公示”栏目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各界和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建议。采购需求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自行采购项目可以不发布采购需求公示。
公示期满后,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证据理由充分、有助于项目依法实施的意见和建议,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纳,并对采购需求报告做出调整。对意见建议采纳或拒绝的理由,以及对采购需求调整或修改的结果,要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供应商或其他相关主体进行反馈,并作为采购档案资料归档备查。
三、组织采购
(一)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泛指招标文件、谈判(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等。编制采购文件、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等应当使用标准文本(格式)或示范文本。
1.采购文件编制时间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报告编制采购文件,在收到采购人确认的采购需求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文件的编制。属于采购金额较大或技术复杂的项目,其采购文件的编制、提交确认时间可适当延长。
2.采购文件编制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1)采购文件应合法合规,内容完整,前后一致,表述清晰、准确、无歧义;
(2)采购人应遵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奢侈采购;
(3)采购项目的标包(段)划分、技术和商务条件设置要合理,确保有资格和能力的供应商进行充分竞争。不得以随意提高门槛、设置地域限制或行业限制等手段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4)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由采购人提出,非国家有关职能机构强制性的资质、资格、认证范围等规定不得作为资格条件;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也可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公开征询供应商意见。对不合法或带有倾向性的资格条件,采购人应予以纠正;
(5)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6)技术指标应具有共通性、普遍性,可按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设置,不得采用或照搬某一品牌产品的规格配置、技术指标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型号、设计、原产地或制造厂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产品前面加上“或相当于同等质量”的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