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基函[2003]1021号)

关于发布《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基函[2003]1021号)
关于发布《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基函[2003]1021号)

关于发布《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函[2003]1021号2003-7-15

关于发布《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公路局,省公路局、造价站、监督站,省交通集团:

现将《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交通公路养护管理通知

抄送:交通部公路司、交通基本建设质监总站,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 省、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养护工程的具体行政管理职责。

(三)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四) 企业或经济实体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由经营企业或经济实体根据省交通厅提出的公路服务质量指标,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管。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具体划分标准参见附录。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收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应当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要求,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首先满足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预留抗灾、抢险费用的需要,再安排改建工程,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

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养护工程分级管理范围及职责

(一) 养护工程分级管理范围

1.收费公路(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大修、中修工程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交通厅负责重点管理;

2.非收费国、省干线专项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大修、中修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收费公路大修、中修工程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重点管理;

3.非收费国、省干线小修保养工程、专项工程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大中修工程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县级养护工程由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重点管理;

4.经营性收费公路小修保养工程,大修、中修工程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经营企业或经济实体负责管理,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检查指导。

(二) 养护工程管理职责

1.厅的主要职责:

(1)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核、审批;

(2)审批公路养护工程计划;

(3)审批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设计、重大变更设计和预算;

(4)按有关规定负责养护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5)按有关规定审批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开工报告;

(6)负责组织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验收;

(7)制定公路服务质量指标要求;

(8)制订养护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

(9)协调省管公路项目养护资金的及时拨付到位。

2.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全省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公路服务质量指标;

(2)审批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设计、重大变更设计和预算;

(3)按有关规定审批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开工报告;

(4)负责养护工程投资管理,按养护工程进度及地方配套资金情况申请或监管省管养护资金的及时拨付;

(5)进行养护工程检查,协调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6)组织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验收工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公路管理机构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招投标的监督工作;

(2)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3)进行养护工程检查,协调解决养护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4.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编制和上报本市(地)公路养护工程计划;

(2)按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的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3)审批分级管理范围保养工程的开工报告;

(4)负责养护工程地方协调工作;

(5)协助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养护工程进行投资管理和财务管理;

(6)协助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7)负责组织分级管理范围内养护工程验收工作。

第八条公路养护工作应经常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整洁和美观,及时修复损坏部分,周期性地进行大中修,国、省干线公路年度中修里程不低于养护里程9%,大修里程不低于养护里程6%,并逐步改善技术状况,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和抗灾能力。

第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编制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并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国省主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和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

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

第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应严格质量管理,养护工程应逐步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一) 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省公路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养护工程必须建立三级质量管理体系,按规定申报质量监督、实行社会监理和完善企业自检;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具有专业资格。

(二) 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按《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督实施细则》的要求,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委托地市级监督站负责监督,并负责业务指导;

(三) 养护项目组织机构的负责人是质量管理第一负责人,对养护工程质量负全责,施工企业负责人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的直接负责人,设计和监理企业分别负相应的质量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应严格造价管理,建立养护工程造价审查制度,降低养护工程造价。

第十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桥梁养护管理制度,落实养护管理分级负责制,桥梁安全及技术责任分级专人负责制。

第十四条公路养护工作中应推广预防性养护工作,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时,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养护工程施工路段设置标志,从事养护作业的人员应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夜间施工影响行车安全的,应设置红灯警示信号,必要时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

在交通流量大的公路上进行大修、中修或改建施工,可能造成交通堵塞时,公路管理机构应商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疏导交通。车辆不能通行的路段,必须修建临时便道或便桥,并做好便道、便桥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路防雪、防洪、防风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根据各地的气候条件、季节特点、公路状况等,分析掌握路段、桥涵、渡口等的抗灾能力,作必要的预防措施和应急的抢修技术方案。公路水毁抢修工程,公路管理机构要组织人员和设备及时进行抢修,恢复交通。除特殊情况外,不准跨年度。路面坑槽的修补,国道不过三天,省道不过周,县道不过旬。公路中断交通后的抢修,原则上国道三天以内,省道十天以内,县道二十天以内要恢复交通。

第十七条对有关公路养护工程的计划、统计、审计、机械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质量监督文件、竣工资料等档案信息材料,应按相应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小修保养

第十八条小修保养是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

第十九条非收费公路小修保养经费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所管养公路的行政等级、使用年限、技术等级、交通量、路面分类、路况等因素,依照《广东省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概算定额》(试行)和经费来源核定小修保养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和定额计量管理。

收费公路小修保养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下达的公路养护投资计划,依照《广东省公路小修保养工程概算定额》(试行)和经费来源,安排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年度公路小修保养投资,审查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年度公路保养工作计划并负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上级下达的公路养护投资计划和有关规定,实施年度公路小修保养工作,审查养护单位月度公路小修保养工作计划,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按照部颁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加强对路基、路面、桥涵、沿线设施及绿化等的养护管理,做到全面养护,加大养护机械的投入,提高小修保养机械化的养护程度。

第二十三条公路小修保养的管理应实行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公路养护质量检查或抽查;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实行“每季巡路检查,半年检查初评,年终检查总评的小修保养检查的评比制度;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执行“一月一查评,一季一评比,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的公路小修保养质量检查评比制度。

第二十四条各养护单位应建立各类管理台帐、图表,做好生产原始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五条小修保养工程质量应严格按照部颁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办法》的标准进行检查评定。对已实施GBM工程、文明样板路的路段,其养护质量应达到《国省干线GBM 工程实施标准》和《国省干线公路文明建设样板路实施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非收费公路养护的小修保养工作,一般由公路管理机构设置的养护单位(企业)实施。

第三章中修工程

第二十七条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王。

第二十八条非收费公路中修工程计划由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建议计划和概算,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提出建议计划,报省交通厅审批后下达。

第二十九条非收费公路列入计划的中修工程项目,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编制预算,按分级管理范围报有关部门审批。由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批复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按有关规定选择养护施工企业(单位)。

第三十条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中修工程项目的检查和管理,按工程进度核拨养护工程资金。工程完工后,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质量监督机构或质量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及有关资料,按照养护工程分级管理范围,组织会同有关单位及时进行初验或验收,属于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管理范围内的中修工程,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单位对中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大修工程

第三十一条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

第三十二条非收费公路大修工程计划由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上报建议计划和概算,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提出建议计划,并报省交通厅审批后下达。

第三十三条非收费公路列入计划的大修工程项目,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编制设计文件,按分级管理范围报有关部门审批。由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按有关规定选择养护施工企业(单位)。

第三十四条大修工程应严格按照有关的施工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按有关规定选择监理企业。

第三十五条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大修工程的检查和管理,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核拨工程资金。工程完工后,市(地)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及有关资料,按照养护工程分级管理范围,组织合同有关单位及时进行初验或验收,属于省

级公路管理机构管理范围内的大修工程,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单位对大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章改建工程

第三十六条改建工程是对公路、桥梁及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车辆载重量需要而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七条非收费国省干线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市(地)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县道改建工程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改建工程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地方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改建工程项目管理参照新建项目执行。

第六章非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养护

第三十九条非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养护工作由该公路的管理机构或经营者负责,按照国家养护技术规范和省交通厅要求的公路服务质量指标进行养护。

第四十条非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小修保养工程,列入年度经费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并按有关规定选择施工企业(单位)。

第四十一条非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按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根据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分级管理范围,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根据批准的设计,由该公路的管理机构或经营者组织实施,按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质量管理。

第四十二条省管/非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大中修计划(纳入收费列支)应提前半年由各市汇总后报省公路管理机构,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与省财政部门商议后批复。属于地方(市、县)管理的非经营性收费公路参照执行。

第四十三条省管非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大修、改建工程计划(纳入还贷基数)应提前半年向省公路管理机构逐项申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向省计划部门申请立项,其中的大修计划由省交通厅与财政部门商议后批复。

属于地方(市、县)管理的非经营性收费公路参照执行。

第四十四条省管非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大中修工程费用按有关管理规定向省交通厅和财政部门申请专项支出。

属于地方(市、县)管理的非经营性收费公路参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非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大中修养护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四十六条非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大中修工程由批准设计的单位或受其委托的机构组织验收工作。

第七章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养护

第四十七条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养护工作由该公路的经营企业或投资者负责,按照国家养护技术规范和省交通厅制定的公路服务质量指标进行养护。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

第四十八条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小修保养工程,由该公路经营企业或投资者负责,并按有关规定选择施工企业(单位)。

第四十九条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按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诈,根据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属于省交通厅管理的养护工程,应编制设计文件报省交通厅批准,根据批准的设计,由经营企业或投资者组织实施,并按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质量管理。

第五十条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大中修养护工程的施工应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五十一条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大中修工程由批准设计的单位组织验收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实行。

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8]563号

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粤交基〔2008〕56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 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交通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2004年以来,省交通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和《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价差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合同价差管理,结合2004年以来有关价差指导性意见的实施情况,我厅修改、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交通建设材料通知 抄送: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8年 6月 25日印发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规范合同价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综合2004年来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实施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对于钢材、水泥材料,2003年10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4〕49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二、对于主要地材、油料材料,2005年6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三、2008年7月1日以后开始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相关条款,可按本指导性意见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方法执行,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但一般不应突破以下规定的范围、幅度和计算原则。工程中标签订合同后,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未明确价差调整的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结算阶段不得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一)范围

粤交基函[2011]1010号文

粤交基函〔2011〕1010 号 关于调整我省水运工程概算预算 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航道局、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广州港务局,珠海、汕头市港口管理局: 《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2004)及配套定额、《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1997)及配套定额、《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1998)及配套定额、《广东省内河航运建设工程航标定额》(试行)(2000)(以下统称“编制规定”)为我省水运建设造价管理起到了指导性作用。由于上述“编制规定”出台至今已使用了相当长的时间,其中的人工工日单价标准已不适应我省当前的经济发展实际情况,为适应省政府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根据我省水运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将调整我省水运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工单价地区类别标准划分(见表一)

表一 广东省内河航运工程人工单价地区类别表 地区类别 适 用 地 区 一类 广州 二类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三类 汕头、惠州、江门 四类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 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深圳深圳市 二、广东省水运工程人工工日单价 (一)广东省内河航运工程人工工日单价(表二) 表二单位:元/工日 工资地区类别 项目名称 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深圳建安工49.49 46.55 43.60 41.14 52.86 司机和机使工53.44 50.26 47.08 44.42 57.09 船员73.36 69.00 64.63 63.98 78.37 (二)广东省沿海港口工程人工工资全省(除深圳外)统一按:建安人工工日单价61.27元/工日,司机和机使工单价66.17元/工日,船员单价90.83元/工日执行。深圳地区建安人工单价64.65元/工日,司机和机使工单价69.81无/工日,船员单价95.83元/工日执行。 (三)疏浚工程船员工资全省统一按:内河疏浚工程1369.74 —2—

06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_粤交基函〔2010〕1915 号_

关于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的通知 粤交基函〔2010〕1915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咨询服务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为适应省政府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根据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我省相关补充规定(粤交基〔2008〕548号),经研究,现将调整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人工工日单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广东省公路工程新建(包括改、扩建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的编制应按本通知执行,具体取定标准见附表。之前已编制的仍按粤交基〔2008〕548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印发日之前已批准(审查)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以及完成招标的清单预算应不再调整。 三、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径向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附件:广东省公路工程概预算人工工日单价表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章) 二○一○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交通 公路 人工 单价 通知 抄送:交通运输部公路局、交通公路工程定额站,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公路局、交通(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 附件: 广东省公路工程概预算人工工日单价表 人工工日单价 地区类别 适用地区 (元/工日) 一类 广州 74.28 二类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69.12 三类 汕头、惠州、江门 63.29 四类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59.74 深圳 79.33 备注: 1.人工工日单价仅作为编制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2.公路工程机械(含工程船舶)台班定额中人工工日单价同按本工日单价执行,潜水设备人工工日单价全省统一按149.94元/工日执行。 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跨不同地区时,人工工日单价按项目跨不同地区的建安费比例加权计算;比例无法确定的,可按路线里程加权计算。

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石湖收费站治堵整治工程-预算价编制说明

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 石湖收费站治堵整治工程 清单预算编制 建设单位: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二0一五年八月

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 石湖收费站治堵整治工程 清单预算编制 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石湖收费站治堵整治工程 清单预算价编制说明 一、工程概况 编 制: (签名或盖章) 复 核: (签名或盖章) 审 核: (签名或盖章) 编 制 单 位: 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证书等级及编号: 工程造价甲级 120132000069 编 制 日 期: 2015.08

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是广州二环线中建设最早的路段,2001年建成通车,全长42km,双向六车道,设计速度80km/h,起于江高镇以北的茅山村,向东经蚌湖、北村、太和镇南、长平,止于火村以西,与广深高速公路相接。 由于北二环高速公路的交通量增长速度极快,特别是茅山往广州方向的车流量非常大,高峰期,驶出车辆非常多,收费已不能满足要求,往往造成车辆拥堵到主线,给行车安全也造成极大隐患,且重车比例占到了六成。 为了提高通行能力,确保主线交通安全以及改善收费压力,需要对石湖收费站进行治堵整治。在南侧增加2条收费车道,均为计重收费车道;将现状A匝道的单车道匝道单车道出口的减速车道改造为双车道匝道双车道出口的形式,但现阶段车道划线仍按单车道出口划线,富余的车道作为硬路肩的一部分,以供交通高峰期排队车道使用。改造后,变速段长度225m,渐变段长度90m,辅助车道长度300m,全长615m。 二、编制依据 1、《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石湖收费站治堵整治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2015年08月版)》(广东省公路勘察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及拟定的招标文件; 2、《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02-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广东省预算补充定额路面工程沥青混合料拌和(2011)》、《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粤交基〔2009〕1350号)》、《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粤交基〔2009〕1350号)》、《广东省预算补充定额气泡混合轻质土填筑(2011)》; 3、《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粤交基〔2008〕548号);

粤交基【2008】548号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

关于印发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 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粤交基〔2008〕54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咨询服务中心,省交通集团: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结合我省实际,厅制定了《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六月六日主题词:交通公路概预算△ 规定通知抄送:交通运输部公路司,交通公路工程定额站,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公路局、交通(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8年 6月 10日印发 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附表1广东省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养护费及车船税计费标准 附表2广东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项目表

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指导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的编制,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公布施行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广东省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含《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和《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以下统一简称为《2007编制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2007编制办法》和本补充规定的执行 (一)2008年7月1日之前,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清单预算”等概算、预算不再调整。 (二)从2008年7月1日起,我省公路工程新建(包括改、扩建)项目的概算、预算的编制应按《2007编制办法》、本补充规定及省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按《2007编制办法》和本补充规定编制的概算、预算文件时,需与按1996年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工发〔1996〕612号,以下简称《1996编制办法》)、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执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粤交基〔1996〕340号)及《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30号)编制的概算、预算文件进行对比的项目,应将采用的办法、定额及政策性费用调整情况进行说明和分析。 (三)《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粤交基函〔2003〕212号)中规定与《2007编制办法》和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应按《2007编制办法》和本补充规定执行。 (四)本补充规定未明确的其他费用项目及其计算标准,均按《2007编制办法》的规定计列和计算。 二、关于广东省公路工程人工工日、费率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2007年12月19日以粤交基〔2007〕1241号发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 细则 (广东省交通厅2007年12月19日以粤交基 〔2007〕1241号发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 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除紧急抢险工程或特殊规定外,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含设计变更申请)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变更已经审批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 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审批。

粤交基函〔2011〕2712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 (根据2011年12月29日粤交基函〔2011〕2712号文修改)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施工和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公路水运工 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或监理资质的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2.指导、监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3.组织对在我省从业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其具体负责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范围包括: (1)在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部省批复且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水运工程项目从业的 工程施工、监理企业。 (2)不在上述第(1)条从业项目之内,但自愿参加评价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限于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企业)。 4.对其他行为进行记录、评价。 5.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1.负责对在本辖区内地市投资和建设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属于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评价范围)从业的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对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关于发布《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基函[2003]1021号)

关于发布《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函[2003]1021号2003-7-15 关于发布《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委)、公路局,省公路局、造价站、监督站,省交通集团: 现将《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交通公路养护管理通知 抄送:交通部公路司、交通基本建设质监总站,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 省、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养护工程的具体行政管理职责。 (三) 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四) 企业或经济实体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由经营企业或经济实体根据省交通厅提出的公路服务质量指标,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安排资金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管。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具体划分标准参见附录。

粤交监督【2005】381号

粤交监督【2005】38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工程基桩 检测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基桩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基桩试验检测行为,确保桩基础施工质量,依据有关的法令、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公路工程的实际情况,经详细调研,特制订我省公路工程基桩检测工作实施意见,请各有关单位参照执行,执行中如有疑问或补充,请函告我站,以便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广东省公路工程基桩检测工作实施意见》

广东省公路工程基桩检测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基桩检测工作管理,规范基桩试验检测工作行为,统一基桩检测方法及频率,保证基桩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确保基桩施工质量,根据国家、交通部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公路工程的基桩检测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1.编制依据 1.1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 1.2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公监字[1997]162 号) 1.3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 1.4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J256-2003) 1.5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 1.6 《公路工程基桩动测技术规程》(JTG/T F81-01-2004) 1.7 《公路工程石料试验规程》(JTG E41-2005) 1.8 《广东省公路、水运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粤交基函[2001]957号文) 1.9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桩基抽芯检测工作管理的通知》(粤交基函[2002]733号) 1.10 广东省《基桩反射波法检测规程》(DBJ15-27-2000) 1.11 广东省《基桩和地下连续墙钻芯检验技术规程》(DBJ15-28-2000) 2.试验检测单位 基桩检测单位必须同时具备①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即有CMA证章)②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相应资格认定并具有公路工程基桩检测相应资质。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市场准入管理规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基桩检测单位,并在检测工作开始以前将基桩检测单位资料报备该工程的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监督其实施情况。基桩检测单位应对其检测工作质量及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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