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doc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doc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doc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Rail Transit)具有运量大、速度快、安全、准点、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用地、社会效益显著的特点。下文是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企业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轨道交通企业执法人员应当取

得执法身份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服务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轨道交通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本市优先发展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资金、运营和综合开发收益等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本市相应的城乡规划。

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包括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以及系统配套设施规划。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组织编制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并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轨

道交通企业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系统配套设施规划。

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

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

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听取沿线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得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依法作出审批。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本市鼓励对新建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综合开发。实施综合开发的,开发收益应当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在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及其对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按照建设程序报批。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保障其安全。

第十三条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轨道交通车站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站点、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

第十四条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轨道交通企业在组织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根据国家、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轨道交通运营功能配置规范,配置安全可靠的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完善的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保障乘客乘车安全、便捷。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标准进行工程初步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载客试运行。

轨道交通工程投入试运营前,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营。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第三章运营服务

第十六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设置售票、检票、自动扶梯、公共厕所、通风、照明、废物箱等轨道交通服务设施,并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更新,保持完好,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可安全运行的状态。

第十七条路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在车站周边、车站出入口以及车站内设置轨道交通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运营服务标志。

路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做好运营服务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在轨道交通车站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设置指导和提示标志,并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第十九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

规范,并向社会公布。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根据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

变化,以及其他相关线路的列车运行情况,合理编制运营计划,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列车运营时间、运营间隔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

(一)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间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三)在车站提供问讯服务,车站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讯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

(四)需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发生非正常情况、设施故障影响正常运营时,及时通过多种信息发布手段对乘客进行告知。

第二十二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一)建立车站卫生保洁制度,保持站内设施和车厢清洁,出入口和通道畅通;

(二)建立急救协助制度,按照规定在车站配备医药箱;

(三)建立紧急关闭装置巡查制度,轨道交通运营期间遇有紧急情况时,及时启动紧急关闭装置。

第二十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和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对各自责任区域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轨道交通企业的驾驶员、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等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轨道交通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礼貌待客、文明服务。

第二十五条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广告设置不得影响服务标志的识别,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服务设施的使用。

车站商业网点的设置应当符合运营安全、方便乘客、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的要求。除轨道交通车站设计方案确定设置的商业网点和设置在站台的自动售货机、书报亭外,禁止在车站出入口、站台及通道设置商业网点。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进行安全检查。广告设施、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设置作业或者维护作业应当在轨道交通非运

营期间进行。

第二十六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

等形式,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改进,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服务评价结果和改进情况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价相协调。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依法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经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并予以公布。市物价管理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并及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出具延误证明,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企业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二十九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三十条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乘客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企业可以按照轨道交

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票款。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企业加收票款的监督。

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

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的,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

(四)强行上下车;

(五)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纸屑等杂物;

(六)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

(七)擅自设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卖艺、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八)乞讨、躺卧、收捡废旧物品;

(九)携带活禽以及猫、狗(导盲犬除外)等宠物;

(十)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

(十一)使用滑板、溜冰鞋;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危险物品

上海城市轨道交通规划

上海城市轨道交通规划 自1863年在英国伦敦出现第一条地下铁道以来,城市轨道成为世界各国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首选方案,并在世界40多个国家的130多个城市快速发展。城市交通成为一个国家现代化进程的标尺。 回索历史的胶片,中国的地铁始建于1965年,比世界发达国家晚了整整一个世纪!到二十世纪末,在北京、天津、上海和广州四个已运营的地铁系统中,总长仅80公里,而法国巴黎的地铁即超过300公里。 1958年8月,北京中南海。周恩来总理在一次会上提出:“西方卡不住我们的油脖子,中国也要修地下铁道”。9月,中铁四局集团的前身铁道部北京地下铁道工程局在北京市正式成立,很快就开始了北京地铁一号线的筹建,在西方实施经济技术封锁的情况下,克服重重困难,进行了线路比选、地质钻探、勘测设计、方案研究、施工组织等大量工作,后因三年自然灾害而暂缓施工。1965年3月,中铁四局集团抽调所属第一工程处、地下铁道工程技术研究组、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工厂、机械厂筹建组、机械经租站、修配厂及机关部分人员重新组建铁道部北京地下铁道工程局,开始了新中国第一条地铁——北京地铁一号线的艰难困苦的掘进。 步入新世纪,城市轨道交通作为疏通堵塞的唯一选择,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新亮点。据悉,中国“十五”期间城市交通投资达8000亿元,其中2000亿元用于地铁建设。城市规划建设地铁和轻轨线路30多条,总长650公里。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在加速地铁里程的拓展,深圳、南京、青岛、重庆、沈阳、长春、成都和哈尔滨在动工兴建地铁,杭州、大连、兰州、昆明、西安、鞍山、合肥、佛山和乌鲁木齐在积极筹建地铁。首都北京现有地

铁一号线、环线和复八线,总长54公里,已全部贯通运营。全长27.7公里的地铁五号线已动工。北京规划地铁网络12条新线,总长达408公里。 上海地铁发展简史 早在1956年,上海市就开始地铁建设的前期准备,1956年8月,上海市政建设交通办公室向市人委提交《上海市地下铁道初步规划(草案)》,上海地下铁道建设开始提到市领导的议事日程。 1958年8月,上海市地下铁道筹建处成立,以“平战结合”的功能要求,对上海地下铁道开始规划设计、方案论证和试验研究。当时苏联专家断言上海是软土地层,含水量多,因此不宜建设隧道工程。1959年8月,上海警备区领导机关提出:上海地下铁道应以“平战结合、以战为主”的指导思想规划建设,地铁尽可能深埋入基岩层。市地铁筹建处组织科研、大专院校和设计单位,对上海地下铁道的埋设深度作浅、中、深3种方案的研究。对深埋方案探索后认为:如将地铁置于地下300~350米的基岩层,对功能要求、工程技术和建设经济均不合理。 1960年2月,上海市隧道工程局在浦东塘桥开始作盾构掘进试验。 1963年3月,上海市城市建设局隧道处继续在浦东塘桥用直径4.2米盾构,分别在覆土4米和12米处,建成25.2米和37.8米的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管片衬砌试验隧道,用于验证粉沙性土质和淤混质粘土质中建设隧道的可行性。 1964年11月,上海市委决定结合战备在地铁规划线上的衡山路段实施地铁扩大试验工程。至1967年7月,完成一井一站和600米区间的两条隧道后,因“文化大革命”中止。11年后,地铁试验工程才得以继续,1978年,漕溪路段试验工程批准开工,在漕溪公园的地底下,又尝试了第二条试验隧道的掘进,投资达四千多万人民币,上下行总长1290米。至1983年底,完成一井一站和圆形隧道913米、矩形隧道274米。试验成果:盾构掘进的轴线误差和地表沉陷都可控制在允许的范围之内;隧道用单层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管片衬砌可满足地铁隧道结构要求,防水达到同期国际标准;初步掌握槽壁地下连续墙的设计与施工技术。细心的乘客可以发觉这段线路采用结构法修筑地下连续水泥墙(方形隧道),与此后采用的盾构掘进(圆形隧道)有明显不同。这段线路现在作为上海轨道交通一号线的正式路线使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市区“乘车难”的矛盾日渐突出。1983年初,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探讨上海的多平面、大容量快速有轨交通工程。4月,市计委向市政府上报《关于建设本市南北快速有轨交通项目建议书》,建议建设南起金山卫、北抵宝山、纵贯南北的快速有轨交通干线,穿越市区的中段为地下铁道。8月,市政府批准项目建议书,并成立上海市南北快速有轨交通线项目筹备组,组织有关单位和国内外专家开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1985年3月,上海市地铁公司成立,接替上海市南北快速有轨交通线项目筹备组的地铁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1986年7月,市政府向国务院上报建设新龙华至新客站地下铁道的请示报告。8月,国务院批准立项。1988年2月,国务院批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成立上海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副局长石礼安兼任指挥。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管理规定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管理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规范。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单程票价退还票款。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上海城市轨道交通需求与供给状况调查与分析

上海城市轨道交通需求与供给状况调查与分析 摘要:改革开放之初的中国,经济需求增长与交通运输滞后的矛盾日益突出。时至如今,改革开放30有余,高速路网基本建成,解决市内交通堵塞又成了头等大事,一时间各地纷纷发展轨道交通。上海的轨道交通建设已有18年,地铁迅猛发展的同时,巨大的人流等诸多问题接踵而至,合理有序发展、按时按需规划轨道交通迫在眉睫。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规模和经济建设都有了飞速的发展。城市化进程在逐步加快,城市人口在急剧增加,大量流动人口涌进城市,人员出行和物资交流频繁,使城市交通面临着严峻的局势。当前,全国大中城市普遍存在着道路拥挤、车辆堵塞、交通秩序混乱的现象。我国人口众多,目前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已发展到34个,而50~100万人口之间的大城市也达到43个。但这些城市的公共交通方式,绝大多数还是采用传统的运量不大的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而现代城市在一天的客运高峰期间,旅客高度集中、流向大致相同的客流现象已很普遍,低运量的交通工具已远远不能满足民众出行的需要。这些都是造成城市交通局面越来越严峻的重要因素。根据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当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约1000美元时,将普遍进入城市地下空间大规模开发利用的阶段。当前国内城市的公共交通结构比较单一,基本上依靠地面交通,而从地面走向地下的速度则非常缓慢。 我国城市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大城市日趋繁荣,城市交通矛盾逐渐严重,发展大运量的城市轨道交通已成为解决大城市交通矛盾的关键。在"十五"规划中,国家首次提出了要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国家产业技术政策》也明确指出:"在百万人以上城市,要优先发展以轨道交通为主的公共交通系统。 目前,我国已有15个城市正在修建或申请地铁和轻轨道路,建设投资约需2000亿人民币。据预测至2014年,我国城市轨道交通投入运营里程将达到1000公里左右。其中,上海无疑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上海自1990年上海地铁一号线破土动工以来,1995年建成投入运营,实现了上海轨道交通零的突破,而上海地铁二号线投入运营,轨道交通运营长度达40公里,从明珠线一期运营,轨道交通长度将增至65公里。轨道交通发展,不仅大大方便了沿线几十万居民的出行,并且使周边地区房地产明显升值,为地面公交带来了“松动效益”,充分体现了轨道交通的优势,以及在整个城市公共交通的地位。 上海轨道交通至2000年固定投资额已达206亿元,平均每年建设近10km。2000年,地铁一号线平均日客运量约33万人次,所占公交比重约为4%。2004年,1号线日均客流突破百万。2008年3月7日上海轨道交通日客流量首次突破350万人次,达353.7万人次,创下历史新高,总换乘客流也再次刷新历史记录,达108.4万。除9号线外,其余7条轨道线均刷新了客流的最高记录。目前上海轨道交通开通8条线路,总计234公里161个车站,轨道交通网络运营效能日益凸现,轨道交通换乘成为上海市民出行的重要方式。但是,上海轨道交通线路仍太少,在公交出行中所占比重仍很低。 上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增长趋势 单位:公里 指标 1 996 199 7-1999 200 0-2002 2 003 2 004 2 005 2 010 运营线路长度 1 5.21 20. 06 62. 92 1 08.65 1 21.23 1 47.8 5 10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最终版)

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2012年8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用地管理 第三章资金保障与综合开发管理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五章运营管理 第六章安全保护区管理 第七章应急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轨道交通发展,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组 1

织建设的,为公众出行提供服务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便捷、规范运营的原则。 轨道交通属于市政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经营。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家安全、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环境保护、物价、人民防空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轨道交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在资金、土地、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配合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相关工作。 第五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履行市政公用事业的社会责任,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范围内的日常工作。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人员依照《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的条件任用。 第六条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优先保证轨道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等的协调发展,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效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路基、轨道、隧道、桥梁、车站、通道、通风亭、车辆段及控制中心、站场、车辆、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综合开发、设施设备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轨道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本市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优先发展、集中管理、安全运营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市发改、规划、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安监、公安、城市管理、消防、卫生、环保、国资委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并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范围内公共场所的运营秩序、环境卫生、安全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第二章规划、投资和建设管理 第七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配套设施规划,划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目标、城市轨道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布局配置,信息化建设以及资金安排、用地保障等配套措施。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全文)

1997年7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7月1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4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1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八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1年5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5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实行以减少交通违章、预防交通事故为目的的交通安全责任制。 各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管理装备、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经费和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交通法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忠于职守,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每年5月25日为本市无违章、无事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 第二章行人和乘车人 第八条行人应当在下列道路上行走: 一步行街; 二人行道; 三人行过街天桥或者人行过街地道。 行人在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无法行走时,可以在距道路边缘或者障碍物边缘一米宽度内行走。

上海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0-2020)

上海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0-2020年) 发布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发布日期:2009年4月2日 一、规划背景及概况 (1) 上海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运营现状 目前,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已呈现网络化特征,网络效应初步显现。2007年随着“三线两段”(6号线、8号线一期、9号线一期开通试运营,1号线向北延伸3个车站,4号线实现环线运营)开通后,上海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运营线路总数达到8条,运营线路总长度达到235km,覆盖全市13个行政区域,形成了“一条环线、七条射线、九个换乘站、九站共线”的网络运营格局。 建成线路运营情况总体呈现出客流总量逐年增加、客流效益显著提高、运营服务水平逐步提升的特点。近年轨道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中发挥出了重要作用。 表1 上海轨道交通现状运营线路一览表

(2) 2005年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 2005年4月,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组织编制了《上海市轨道交通近期规划》,至2012年,包括已运营的线路长度,上海将形成轨道交通网络规模约567km,见表2。 在上述规划基础上,我院编制完成了《上海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了国家环境保护部的审批。 表2 2012年形成的基本网络

(3) 新一轮近期规划的建设项目规模和构成 今年,在原有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的基础上,结合“支持城市重点地区开发建设、服务郊区及保障性住房建设、提升对外交通枢纽配套能力、继续支持浦东新区开发开放、完善和加密中心城轨道交通网络”等原则。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又一次组织编制了近期建设规划,新一轮建设项目在2010-2020年期间共13项,包括5条延伸线和8条新建线,线路总长合计约310km,车站189座,见表3。至此,2020年上海城市轨道交通网络总规模将达到约877km,见图1。 表3 新一轮近期建设规划建设项目(2010-2020年)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编号:SY-AQ-07866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Measures for safety supervision of Urban Rail Transit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办法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围绕运营组织开展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行车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人力资源安全培训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对乘客行使安全管理职能;搜集、积累、分析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信息资料;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按要求向其提交安全工作报告及其他与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的文件,协助其做好重大事故处理和调查工作;加强与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确保部门间的协作达到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公安、消防和医疗部门: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与轨道交通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打击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乘客为目标或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为主要场所的治安犯罪、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及救治各类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另外,消防部门还对运营企业实施消防监管。

1规划建设企业: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贯彻有关安全规定;向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工程图纸或报告施工中有关安全设施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设备生产和进出口企业:按照有关安全要求组织产品的生产和进口;将产品送检或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2建立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建议 2.1完善法制法规建设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法规尚属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均没有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具体规定。立法空白导致通过行政手段来建立和运作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与法建手段相比,行政手段虽然同样具有强制性,但在稳定性和明晰性方面却相去甚远,这将给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工作带来隐患。在全国性法律法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首先推动地方立法,对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做出规定,如《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2完善安全监管机构设置我国对轨道交通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往往机构规模小、专业人员缺乏、兼职情况多,难以有效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目前应在已具有轨道交通设施的城市试点建立由安全管理专

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doc

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试运行、试运营,缩短试运行、试运营的期限或者在试运行中载客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建立运营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统一设置各类导向标志,未能保持通道、出入口畅通,未在车站等醒目位置公布列车运行信息和换乘提示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防汛、防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未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更新,未能保持其完好、有效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未定期进行有关评估、安全性检查和评价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营或者采取相应的组织疏散、换乘、限制客流等临时措施,未及时将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发生故障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和向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损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扰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或者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单位工程划分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项目工程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试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

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2011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范挖掘城市道路行为,有效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城市道路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挖掘城市道路(以下简称掘路)管理,但城市道路日常养护作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掘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监办)具体承办本市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总量控制、建设工程综合掘路计划事务和负责道路管线施工安全监察管理。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负责本市掘路管理的具体工作,并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掘路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掘路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交通委的指导。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承办其职责范围内掘路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建设工程掘路是指挖掘道路长度大于50米的城市道路施工,埋设硬线(指燃气、上水、排水等管道)挖掘道路长度大于50米、埋设软线(指通信信息、电力电缆等线缆)挖掘道路长度大于100米的管线工程掘路施工或者轨道交通掘路施工。 本规定所称的小型建设工程掘路是指挖掘道路长度小于等于50米的城市道路施工,埋设硬线挖掘道路长度小于等于50米、埋设软线挖掘道路长度小于等于100米的管线工程掘路施工。 本规定所称的零星掘路是指因在城市道路上设置设施不需要埋设管线的掘路施工。 本规定所称的重要城市道路是指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内整体功能作用明显或系统性强,由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及部分次干路组成的城市骨干路网系统道路。重要城市道路另行公布。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的控制总量是指按照一定期限核定,本市或者一定区域内允许建设工程掘路施工的城市道路面积。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综合掘路(不包括零星掘路)计划是指以掘路施工面积控制总量为依据,对掘路施工需求进行综合平衡的计划安排。建设工程综合掘路计划分为年度综合项目指导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指导计划)和月度综合项目计划(以下简称月度项目计划)。 本规定所称的新路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交付使用五年内或者大修竣工后三年内的城市道路。

上海市地铁发展现状

上海市地铁发展现状 王艳明 13 一、基本概况 上海地铁,其第一条线路于1995年4月10日正式运营,是继北京地铁、天津地铁建成通车后中国大陆投入运营的第三个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也是目前中国地铁线路最长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截止2010年4月20日,上海轨道交通线网已开通运营11条线、287座车站,运营里程达410公里(不含磁浮示范线),近期及远期规划则分别达到510公里和970公里。截至2012年年底,上海轨道交通通车的总长超过400公里,位居中国第一。 二、运营情况 轨道交通1号线:运营区间:莘庄—人民广场—富锦路。长约37公里,共设28座车站,是一条纵贯上海南北走向的交通大动脉。线路识别色:大红色。 轨道交通2号线:运营区间:徐泾东—江苏路—人民广场—浦东国际机场。长约68公里,共设30座车站,是一条横贯上海市区连接浦江两岸的东西向线路。线路识别色:淡绿色。 轨道交通3号线:运营区间:上海南站—江湾镇—江杨北路。长约公里,共设29座车站,是一条环绕中心城区以高架为主的地铁线路(地下站:铁力路;地面站:上海南站、江杨北路)。线路识别色:黄色。 轨道交通4号线:运营方式为环线:宜山路—西藏南路—南浦大桥—中潭路—虹桥路。长约公里,共设26座车站,环线(除宜山路外与轨道交通3号线接轨为高架,其余为地下车站)。线路识别色:紫色。 轨道交通5号线:运营区间:莘庄—剑川路—闵行开发区。长约17公里,共设11座车站(除莘庄为地面车站,其余10座为高架车站)。线路识别色:紫红色。 轨道交通6号线:运营区间:港城路—源深体育中心—东方体育中心。长约36公里,共设28座车站(其中高架车站8座,地下车站20座)。线路识别色:品红色。 轨道交通7号线:运营区间:花木路—东安路—美兰湖。长约37公里,共设32座车站。是上海轨道交通网络中一条南北向的骨干线。线路识别色:橘红色。 轨道交通8号线:运营区间:航天博物馆—老西门—市光路。长约41 公里,共设30座车站。在人民广场与1、2号线形成大型轨交换乘枢纽,并且往航天博物馆方向的列车两边车门同时开启。线路识别色:深蓝色。 轨道交通9号线:运营区间:杨高中路—陆家浜—七宝—松江新城。长约46公里,共设23座车站,是上海轨道交通网络中重要的市域级骨干线路。线路识别色:淡蓝色。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5月14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8年5月21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基础要求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车站开通运营的出入口数量、站台面积、通道宽度、换乘条件、站厅容纳能力等设施、设备能力与服务需求和安全要求的符合情况; (二)车辆、通信、信号、供电、自动售检票等设施设备选型与线

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轨道交通发展,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轨道交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多元投资、安全便捷、规范运营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轨道交通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在资金、土地、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配合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履行市政公用事业的社会责任,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范围内的日常工作。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并依照《吉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配备执法人员。 第七条轨道交通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热、供气等相关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保证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需要。 第二章规划与用地 第九条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规划、线路规划、建设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道路、铁路、公路、航空等其他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相衔接。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城市建设、人口规模、交通需求、环境保护等相适应。 第十条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线路规划、建设规划由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批、实施。 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拨。 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与其他用地不能分割的,在出让、划拨其他用地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等附属设

最新整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总则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应急预案适用本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综合管理、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负责辖区内施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

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建设单位必须设置独立的应急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应急管理岗位,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及修订等工作。 预案编制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一级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工程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种类多,发生多种事故类型概率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源及危险性分析、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专项应急预案构成、事故预防、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后期处置、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

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

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修改) 【颁布日期】1997.06.09 【实施日期】1997.07.07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内容分类】其他类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9日公布1997年7月7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保障城市道路、桥梁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桥梁以及桥梁安全保护区域。 第三条城市道路、桥梁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以车辆、行人通行为主要功能的通道。 第四条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政工程管理 部门)是所管辖的城市道路、桥梁的行政主管部门,贯彻实施本条 例,业务上受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领导。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 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协同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市城市道路、桥梁专业规划, 会同审批城市道路、桥梁的废弃; (二)协同有关部门对本市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养护、维修的年度 计划进行综合平衡; (三)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并且对本市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实行统一管理; (四)制定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的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五)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六)制定、实施有关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目标; (七)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桥梁通行费和临时占路费的征收、管 理。 第七条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二)编制所管辖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养护、维修的年度计划; (三)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四)负责所管辖的城市道路、桥梁通行费和临时占路费的征收、管 理。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监测管理办法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监测管理办法 (送审稿) 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分公司 二O一O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职责与要求 (2) 第三章监测项目、频率与时限 (9) 第四章监测数分析、传输与预警 (13) 第五章监测方案与人员及设备配置 (19) 第六章惩则 (22) 第七章附则 (23) 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建设平稳推进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更好地规范和协调各有关单位在工程监测中的工作准则和关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所有参与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条名词解释 业主:指南京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取得相应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商:指在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被业主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监理单位: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业主委托的承担本工程监理服务任务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施工监测单位:具有相应监测资质等级、承担各标段承包商施工监测任务的单位。 第三方监测单位:指业主委托的独立于承包商和周边环境业主以外的第三方承担本工程监测任务并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第三条各有关单位除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外,还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及相关管理、技术文件如下(不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 6、《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 8、《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 版); 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10、《盾构法隧道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446-2008; 11、《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1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 13、其它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规定等; 14、建设单位及其他产权单位发布的企业标准、管理文件; - 1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2015修正)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7.23 【实施日期】2015.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 (1999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发挥公路在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公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市道、县道和乡道,包括公路桥梁、公路涵洞和公路隧道。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附属设施,是指公路的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收费、绿化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和使用以及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第四条上海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路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公路的具体管理。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公路的管理,其所属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公路的具体管理。 市、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公路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保护耕地、发展绿化、建设改造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本市公路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七条公路专业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 (一)市道规划,由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道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听取公路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