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碳交易试点配额分配方案介绍

湖北省碳交易试点配额分配方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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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碳交易试点配额分配方案介绍

配额分配机制是碳交易市场设计中的关键环节,是指将与碳排放总量相对应的配额分配到企业的规则。从经济效率的角度看,拍卖是初始配额分配较好的手段,可以利用市场机制促进价格发现。然而出于可行性的考虑,多数排放权交易体系在初期倾向于免费分配。在免费分配方法中,“历史法”以历史排放数据为依据分配,“基线法”根据企业单位产品碳排放的相对效率制定基线,企业产量乘以基线即等于企业配额。结合国际经验和湖北省实际情况,湖北省碳交易试点的配额分配方案是遵循着公平、公正、公开,免费分配与公开竞价相结合,历史法与基线法相结合,事前分配与事后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展开设计的。

一、湖北省碳交易试点配额的总量和结构

湖北省碳交易试点的配额总量设置统筹考虑了本省的经济发展趋势、节能减排目标、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并结合湖北省的发展特点设计了灵活的总量结构和调整机制。

(一)配额的总量

基于“十二五”、“十三五”期间国家下达的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在湖北省中速(10-11%)低碳增长情景下,设定2014-2015年碳交易试点配额总量分别为3.24亿吨和3.54亿吨。

(二)总量的结构

充分考虑湖北省经济增长对新增投资的需求,确定企业年度初始配额、企业新增预留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三大部分的总量结构。为配额结构的不同部分设置不同的比重和功能,并进行动态化管理,充分发挥配额结构管理的灵活性。

其中,第一部分为企业年度初始配额,其设置结合了纳入企业2009-2011年碳排放数据的盘查结果,相当于纳入企业2010年碳排放总量的97%。第二部分为企业新增预留配额,等于碳市场配额总量扣除企业年度初始配额和政府预留

配额后的全部剩余。第三部分为根据市场调节的需要设置的政府预留配额,不超过配额总量的10%,其中30%用于公开竞价。竞价收益用于市场调节、支持企业减排和碳市场能力建设等。

(三)总量调节机制

由于湖北省尚处在快速发展阶段,未来经济增长速度、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为了防止配额大量超发或不足对碳市场的冲击,湖北省设置了特定情况下的总量调节机制,规定若配额总量超出企业实际排放量,超出部分从下一年度配额总量中扣除;若配额总量低于企业实际排放量30%以上,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二、企业层面的配额分配

湖北省碳交易试点期间将对纳入企业实行免费分配配额。纳入企业既有设施的配额分配主要基于企业的历史碳排放量。对除电力行业之外的企业,最终配额等于企业的历史排放基数乘以总量调整系数。对电力行业的企业则根据企业的历史排放基数在期初分配最终配额的80%,允许次年核查时根据电力企业当年实际发电量进行配额的事后调整。

(一)工业行业企业配额分配

电力行业之外的工业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等于历史排放基数乘以总量调整系数。历史排放基数为企业基准年排放的平均值,按照纳入企业2009年至2012年碳排放边界和碳排放量变化情况选取。原则上,若2009-2011年期间没有发生新建项目、改建项目等重大产能变化的,基准年为2009-2011年。但若企业在2009-2011年期间存在新建项目、改建、扩建、数据不足等情况,可对基准年进行适当调整。总量调整系数确保企业的配额加总不超过分配给首批纳入企业的初始配额总量,为0.9192。

(二)电力行业企业配额分配

中国的电力企业具有特殊性,一方面肩负着保证电力供应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电价不能自主调节,从而无法将成本向下游转嫁。鉴于此,湖北省碳交易试点对发电企业实行配额的预分配和事后调节机制。

具体方法是:每年年初对发电企业预分配其最终配额的80%。次年核查时如果发电企业上一年的发电量超出基准年平均发电量的80%,则根据超出的发电量对企业的配额进行追加,追加的配额等于超出的发电量乘以标杆值。火电设施的标杆值采用位于第30%位纳入火电企业的单位发电量碳排放量,为8.9953吨/万千瓦时;热电联产、采用煤矸石等其他燃料的发电设施的,其标杆值等于企业当年单位发电量碳排放。

三、企业配额的变更

湖北省每年都为企业的新增产能或较大的产量变化预留了配额,若企业增减设施或者产量变化,导致碳排放量与年度初始配额相差15%以上或者20万吨以上的,向主管部门报告后进行重新核定,确有必要的可在次年履约期前参考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审定结论对排放配额进行相应调整,多退少补。

对于企业产能增加导致的配额变化,如果纳入湖北省碳交易试点的企业在2012年1月1日之后投产了新项目、生产线或设施,并且该项目的配额没有反映到该企业的初始配额中,即可以申请新增配额。满足条件的新项目投产当年年末获得与其实际排放量相等的配额抵消当年排放,次年将根据上一年的日均排放量确定全年配额,期初予以发放。

对于企业产量较大变化的配额变更,其申请条件是企业产量变化导致碳排放较历史排放基础增加15%以上或20万吨以上。履约期前参考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审定结论,超出历史排放的15%或20万吨以上的部分予以追加,小于历史排放的15%或20万吨以上的部分予以回收。

四、小结

湖北省碳交易试点配额分配方案设计时结合了本省特点,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配额总量设置统筹考虑了湖北省经济增长趋势、节能减排目标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第二,考虑到湖北省尚处在快速发展时期,与此同时,未来也将面临产业结构调整,配额总量中设置了合理的总量结构,并设计了特殊情况下配额总量的调节机制,增加了总量的灵活性,防止不确定性对碳市场的过大冲击。第三,由于中国电力企业肩负着保供电的任务,对其发电量的变化设计了

事后调整机制,考虑了其特殊性。第四,对企业新增产能预留配额免费发放,并不限制企业发展空间。同时,对企业较大产量变化导致的碳排放变化也预留了配额,相当于对企业在产量波动下产生的配额风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当然,碳交易在我国尚属于新生事物,湖北省碳交易试点的配额分配方案也将随着本省试点中积累的经验而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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