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合法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合法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说明:

1、根据余杭区人民政府余政发﹝2005﹞65号文件及杭州市工商局相关文件的规定,暂时无法取得房产证的,提供证明意见;

2、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3、住所(经营场所)提供方式指无偿、租赁、自有等;

4、产权所有人为企事业单位的,由单位加盖公章;产权所有人系个人的,由产权所有人签字;

5、本使用证明不作拆迁补偿依据,涂改无效;

6、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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