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郴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郴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郴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郴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郴政办函[2014]210号

【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31

【实施日期】2014.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郴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

(郴政办函〔2014〕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清缴工作的领导,完善领导

小组组织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土地出让收入清缴工作会议,通报清缴工作情况,布置清缴工作任务,制定清缴工作措施,研究处理清缴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明确部门责任

(一)市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清缴工作,加强与国土资源、规划、住建、房产等有关部门衔接,及时调度清缴工作进展情况,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等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有关规定依法加收违约金。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清缴情况,由市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及时报送市政府,并通报市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建、房产等部门及北湖区政府、苏仙区政府、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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