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版本号:20200101

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Safe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or chemicals

目录

目录.............................................................................. I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管理职责 (1)

5 管理规范及流程 (2)

6 报告和记录 (7)

7 文件的实施与监督 (7)

8 存档文件 (7)

9 附录 (8)

前言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标准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本文件起草部门: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见下表。

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对一逍五韵有限公司的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

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前提下,应用本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到安全适用原则,技术先进原则和经济合理原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1 《常用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

2.2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

2.3 《常用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

2.4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5 《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2.6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指南》

2.7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

3 术语和定义

3.1 化学物品

包括下列八类(GB13690):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和自然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

3.2 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的工程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3 禁忌物料

化学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

3.4 隔离储存

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储存方式。

3.5 隔开储存

在同一建筑物或同一区域内,用隔板或墙,将禁忌物料分开的储存方式(BG 15603-1995中 3.2)。

3.6 分离储存

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的外部区域内的储存方式

4 管理职责

4.1 职业安全部负责公司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和落实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各事业部负责人、化学物品的保管员等人员的培训、持证上岗工作。

4.2 综合管理部负责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化学品储存项目的安全、消防设备、设施的设计、评价、报批、验收等工作。

4.3 运作部门职责

4.3.1 运作部门(业务承接、合同洽谈)在项目谈判中应向客户明确化学品管理的安全、消防等管理要求,向客户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并督促其在项目正式运作前具体落实;

4.3.2 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4.3.3 收集化学物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制定和健全有关化学物品的各项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安全说明书(或安全标签),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4.3.4 各业务主管部门经常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演习,使员工自觉地遵守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新工人、艺徒和新调动岗位的员工,重点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不仅熟悉岗位的正常操作,同时也懂得紧急事故的处理方法,以确保生产安全。

5 管理规范及流程

5.1 仓库设置:

5.1.1 化学物品仓库设立必须经过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审查,必须取得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报告。

5.1.2 化学物品的仓库的建筑条件和设置地点,应该符合国家有关防火、防爆规定。仓库与周围建筑物之间,应该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安全出口,应该经常保持畅通。

5.1.3 储存化学物品的仓库,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和足够的消防水源及设备。专门储存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仓库,应有隔离、清洗消毒和现场急救的安全设施。向公安部门登记的仓库,都应设置火警信号设备和直接联系公安消防部门的报警设备,并保证准确有效。

5.1.4 库房或储藏室应根据储存情况设置必要的防太阳直射、通风、降温、防汛、避雷、消防、防护、防静电等安全设备,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设施。对涂装作业点应设置有效的局部机械通风装置。

5.1.5 在仓库和堆垛现场应有标明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化学物品性能、灭火方法等的说明牌。通道等安全出入口以及通向消防设备和水源的道路应保持畅通。库房之间,包括露天货场的防火间距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

5.1.6 储藏室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平方米;储藏柜应根据具体情况建造,但每只柜的总储量不得超过二百公斤。

5.1.7 仓库应有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且灵敏可靠,安全有效。一般库房每50平方米配置8 Kg灭火器3-5只。

5.1.8 仓库门窗应向外开,使用的电气装置和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场所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5.1.9 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存放在地下或半地下仓库。

5.1.10 库房周围通路应能保证消防车进出,或有12*12米消防车调头场地。

5.1.11 周围安全出入口以及通向消防设备和水源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5.1.12 化学品仓库应定期对储存设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5.1.13 化学品作业场所的防爆设施、设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每3年进行一次检测。

5.2 物品储存

5.2.1 仓库应将化学品进行分类和品名编号,根据其特性确定储存方法(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

5.2.2 堆放各种化学品时,必须做到牢固、稳妥、整齐,防止倒垛,便于搬运。仓库所使用的料架,必须由有资质公司设计,并有质量验收报告和使用说明书。化学品堆垛的“五距”(间距、墙距、柱距、顶距、灯距)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5.2.3 仓库入库验收、发货核对应有明确规定和统计台帐,存放物品应定置管理,并标明其名称、特性及灭火方式。

5.2.4 库房门口或堆垛附近应有标明库区贮存主要物品、最大贮存量、特性及灭火方式说明牌(见附表),库房之间,包括露天货场的防火间距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

5.2.5 储藏室和储藏柜以储存性质相同的物品为主。对化学性能互相抵触或消防方法不同的物品(爆炸物品除外),如果包装坚固、封口严密、数量又少的,可允许同室分堆或同柜分格储存。

5.2.6 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和可能自燃的化学物品必须加强检查,及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自燃、爆炸。遗留在地上和垫仓板上的化学物品必须随时清除,妥善处理。

5.2.7 露天货场应选择在地势高而干燥的地点,远离烟囱、明火作业场所和高压架空电线,并与四周建筑物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堆垛应有必要的苫垫、遮阳、降温、防火等安全措施。四周应分别设置防护堤,保持出水道畅通。遇水燃烧或受热后能发生危险的化学物品,不得堆放在露天。

5.2.8 化学物品储存地点不准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试验和分装、打包、封焊、修理、明火等危险操作。每天工作结束时,应进行防火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库房内不准住人。

5.2.9 仓库、储藏室、贮罐、气罐、露天堆垛附近应划定禁火区,严禁烟火,并应有警告标志悬挂在明显地点。

5.3 化学品仓储管理

5.3.1 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由专人管理。化学品出入库应当进行核查登记,并定期检查。

5.3.2 仓库经理负责本仓库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5.3.3 化学品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专门危险品养护员;库房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3.4 仓库必须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和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进行一次演习。

5.3.5 仓库应对化学品运输工具进出仓库、装卸、入库验收、发货、装卸等制定严格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性质不明的货物严禁入库。

5.3.6 仓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人员出入、机械操作、明火管理等安全制度。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五双”制度(两人管理、两人收发、两人运输、两把锁、两人使用)。

5.4 化学品运输及装卸:

5.4.1 从事危险化学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

5.4.2 所使用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经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审验合格,颁发符合一级车辆标准的合格证。

5.4.3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改装的单位,必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5.4.4 装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的排气管,必须有隔热装置或带熄灭火星设备;装运遇水燃烧物品的车辆必须有防水设备,一般应安排在晴天运输;易燃液体槽车必须有导除静电设施;电瓶车和输送机等装卸用具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5.4.5 化学品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公路或水路运输公司承运。

5.4.6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当地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考核并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5.4.7 装卸化学品人员作业时应穿戴必须的防护用具,作业时严禁背负肩扛,严防摩擦、振动、撞击。

5.4.8 包装破损或不符合安全运输条件的,承运单位应通知托运单位,待具备条件后再运。未经安全处理消除危险的空容器包装,仍应按照原装物品的运输条件办理。

5.4.9 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如发现化学品包装容器损坏,无法修整,应及时通知收发货人或责任人限期处理。

5.4.10 每年六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禁止在上午10时至下午4时进行易燃易爆等化学品的道路运输。

5.4.11 装运过化学品的车等搬运工具和装卸地点,在装卸完毕后,必须打扫、洗刷干净,垃圾不得随意排放。

5.4.12 气瓶集装运输时,气瓶头部应朝向道路右侧;车上严禁吸烟;夏季须有遮阳设备。运输过程中,分阀门和总阀门应关闭,并不得与其他化学品同车运输。

5.4.13 装有易燃易爆化学品的车,必须保持安全车速,尽可能选择路面平坦、行人和车辆较少的道路行驶,车前应悬挂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三角旗。

5.4.14 装有化学品车辆不得在禁止化学品货运车辆通行的道路上行驶;不得使用明火修理或采用明火照明;不得停靠在公共场所、重要机关和明火场所附近;中途停车、停泊需有人值班看管;车船内不得举炊和吸烟。

5.4.15 装运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有随车人员负责押送,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装卸人员必须注意防护,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5.4.16 装卸场地和运输道路必须平坦、畅通;在夜间装卸时,必须设有足够亮度的安全照明设备。5.4.17 装卸和搬运化学品,必须有专人负责监装监卸。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防止撞击、重压和摩擦,严禁摔掼,不得损坏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5.4.18 散装运输固体化学品,应根据物品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5.4.19 化学危险性能互相抵触或消防、防护方法不同的化学品不得同车装运。数量极少的化学品和小包装的试剂(除爆炸物品外),采取铁保险箱或可靠分隔措施的,可以同车装运。

5.5 安全操作

5.5.1 装卸人员应具有操作化学品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应轻搬轻放,严禁背负肩扛,防止磨擦震动和撞击。

5.5.2 各项操作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现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作业人员应配带相应的劳防用品和防护用具,装卸易燃液体须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钉鞋。

5.5.3 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5.5.4 各类化学品分装、改装、开箱(桶)检查等应在库房外进行。

5.5.5 在操作各类化学品时,应针对各类化学品的性质,准备相应的急救药品和制定急救预案。

5.6 化学品的作业场所

5.6.1 作业现场应与明火区、高温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6.2 作业现场应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毒、防雷、防腐、防静电、防渗漏等设备、设施。

5.6.3 作业现场应设有安全告示,标明该使用区化学品的特性、操作要点、应急预案等。作业现场应能获得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5.6.4 作业现场化学品存放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使用前后应对容器进行检查,且定点存放。

5.6.5 作业现场的化学品废料和容器,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应由供应商或专业单位进行回收。

5.6.6 禁止在化学品储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泄漏或渗漏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5.6.7 作业现场应根据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置相应的急救设施。

5.6.8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仓库不得随意批量储存化学品(专业仓库除外)。

5.6.9 需使用化学品的部门、分公司、仓库,存放量不得超过三班次使用量。汽油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40加仑;油漆类每种颜色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10公升;油漆溶剂每种类不得超过5公升,。

5.6.10 所有现场存放的化学品及容器必须储存在防爆储存柜中,并根据生产需要,专人保管,定点存放,存放地点必须符合通风、隔热等安全条件。防爆储存柜应标有贮存主要物品、最大贮存量、特性及灭火方式等内容的安全标签(见附表一)。

5.6.11 各使用部门(分公司、仓库)应对化学品采购、出入库验收、发货、使用等制定严格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填写《化学品收发台帐》。

5.7 化学品作业人员(涂装作业等)

5.7.1 作业人员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5.7.2 了解相应工种的专业知识,通过安全技术培训,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实际操作的培训、考核。

5.7.3 正确选择、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5.7.4 未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的人员;未穿戴、使用正确的劳防用品的人员,不得从事化学品作业。

5.8 员工危害通报培训,从事化学品的人员除获得必要的上岗资质外,应接受公司对化学品的培训,完成培训后,讲师和员工在培训表上签字确认。

6 报告和记录

7 文件的实施与监督

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监督可按下列方式进行:

a)外审;

b)内审;

c)顾客审核;

d)公司相关部门工作检查;

安全质量部有权对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方便。

8 存档文件

9 附录

附录A:化学品说明牌或安全标签。

附件B:防护图形符号说明。

附件C:防护措施分级。

附件D:作业场所化学品安全标签样例(汽油)。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附件B:

(资料性附录)

防护图形符号说明

图形标志名称说明1

必须戴防护眼镜

2 必须戴防毒面具含全面罩防毒面具、半面罩防毒

面具、防护面罩、自给式呼吸器

3 必须戴防尘口罩

4 必须戴防护手套

含特殊防护手套、一般防护手套5 必须穿防护鞋

6 必须穿防毒服

含全封闭防毒服、防护服

附件C:

(资料性附录)

防护措施适用范围

9 环境中氧浓度低于18%,所接触毒物为剧毒及

毒物质浓度较高场所;强刺激、强腐蚀性的场

8 环境中氧浓度低于18%,所接触毒物为高毒物

或具有窒息性气体的场所

7 环境中氧浓度高于18%,所接触毒物为高毒物

及毒物质浓度较高场所;刺激性和腐蚀性均较

强的场所

6 环境中氧浓度高于18%,所接触毒物为中等毒

性及浓度较高且其刺激性和腐蚀性均较弱场所5 环境中氧浓度高于18%,所接触类似于尘具低

毒性且浓度较低场所

4 所接触的化学品刺激性和腐蚀性均较强,但毒

性低的场所

3 所接触的化学品毒性低且刺激性和腐蚀性均较

弱的场所

2 所接触的化学品刺激性较弱的场所

1 接触的化学品微毒、微刺激性、无腐蚀性的场

附件D:

(资料性附录)

作业场所化学品安全标签样例(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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