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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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42396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Provisions on Safety Management of Temporary Electricity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辽河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控制工作风险,保证供用电系统可靠运行,确保作业人员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Q/SY1244-2009)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Q/SY1240-200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临时用电,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和开关箱。总配电箱和开关箱应有电源隔离、短路、过载、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分配电箱应有电源隔离、短路、过载保护功能。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当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原系统为TN-C时,临时用电的供电系统应为TN-S接零保护系统。当原系统为TT时,临时用电的供电系统应为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保护下形成局部TT系统。

3、二级剩余电流保护系统:总配电箱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满足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大于30mA,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动作时间不小于0.2秒。但其乘积不应大于30mA·s。开关箱中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选用一般型(无延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二是油井作业、油田地面建设等油田生产辅助作业用电;三是用电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电力系统供电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管理。

第二章用电申请

第四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归口管理,所属各单位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临时用电应由用电单位向供电单位电力管理部

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到供电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申请中应具备用电地点、用电设备、用电负荷、用电时间及用电负责人信息等内容。

第六条供电单位原则上应在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答复内容包括:如果不能提供,应详细说明原因;如果能够提供,应根据用电地点情况,给出临时供电方案。并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中5.7.1、5.7.2、5.7.3条款规定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

第三章现场勘查与设计

第七条供电单位应在答复后三个工作日内,由电力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部门、用电单位等相关部门根据用电方案进行现场勘察设计工作。

第八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应专门进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现场勘测;

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3、负荷计算;

4、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电器的类型和规格;

5、设计配电系统,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6、确定个人防护装备;

7、制定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方案;

8、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钻井、井下作业、工程建设等施工作业的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线路敷设

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且有短路和过载保护,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

架空线路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0mm2;绝缘铝线截面不小16mm2。在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内,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6mm2。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25mm2 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

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

在架空线路上不得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需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

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在起重机等大型设备进出的区域内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

需要横跨道路或在有重物挤压危险的部位,应加设防护套管,套管应固定;当位于交通繁忙区域或有重型设备经过的区域时,应用混凝土预制件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要避免敷设在可能施工的区域内;

第十条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机械损伤等危害的部位,不得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第四章施工组织及验收

第十二条临时用电施工要严格按照临时用电方案和设计施工。

第十三条临时用电施工供电部分由供电单位组织施工。

第十四条临时用电施工用电部分由用电单位在供电单位监督下自行组织施工。

第十五条全部施工完毕后由供电单位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验收合格后由供电单位电力主管部门与用电部门签订“临时供电协议”,并组织送电。

第五章临时用电设施拆除

第六章临时用电管理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临时用电管理要按着“有感领导、属地管理、直线责任”原则,由供电单位电力管理部门严格按内部用电安全规范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临时用电施工及用电过程中的所有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并根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制定现场运行规程。

第二十条临时用电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规范,实行作业许可,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临时用电许可证参见附录A。临时用电作业涉及动火时,应同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超过6个月的临时用电,不能按照本规范进行管理,应按照相关工程设计规范配置线路。

第二十一条临时用电管理应配有线路走向图,并在用电设施要害部位安装必要的标示。

第二十二条配电箱应保持整洁、接零(地)良好

第二十三条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15m范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四条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中心点

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于1.5m。

第二十五条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检查合格,贴上标签后方可使用,搬迁或移动后的临时用电线路应再次检查确认。

第二十六条临时用电线路的断路器和熔断器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第二十七条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处切断电源。搬迁或移动临时用电线路时,应先切断电源。

第二十八条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使用同一开关。

第二十九条在水下或潮湿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作业前应由电气专业人员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Ω。

第三十条使用潜水泵时应确保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非金属材质的提泵拉绳。

第三十一条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

1、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

2、在一般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工具;若使用I类工具

时,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3、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III类工具;

4、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管道内,应使用III类工具。若使用Ⅱ类工具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无延时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5、III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及Ⅱ、III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应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

临时照明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1、现场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亮度、防爆、防水等要求;

2、室外220V灯具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220V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3、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达不到规定安全距离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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