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标准体系概述
建筑工程(质量)标准体系概述
(2010.3.1修订)
目录
(一)工程标准简介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规标准体系
(三)电力土建专业常用工程建设规标准(2009年下半年版)
(四)电力建筑工程常用产品(原材料)标准(2009年下半年版)
(五)电力建筑工程常用试验检测方法标准(2009年下半年版)
(六)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的检测标准(2009年下半年版)
(七)消防灭火系统设计与施工验收规(2009年下半年版)
(八)与建筑工程质量相关的主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法规性文件和规标准
(九)建筑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常用法律、法规、规章、法规性文件及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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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标准简介
我国工程标准有两种性质、四个级别与十种类型(按功能分)
1.我国工程标准的两种性质
我国标准按性质分为两类: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对推荐性标准有指导和制约作用
(1)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强制;GB/T1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为推荐性标准。
(2)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为强制性标准、全文强制; DL/T5161.1—5161.17---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为推荐性标准、条文强制。
●讨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区别和联系
a.强制性条文与强制性标准的其它条款都应认真执行
(a)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者,无论其行为是否一定导致事故的发生,都将依据《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81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即平常所说的“事前查处”。
(b)在无充分理由且未经规定程序评定时,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容也应认真执行,不得突破。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后,强制性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条文也将作为判定责任的依据,即所谓的“事后处理”。
b.现行强制性标准条文并不能覆盖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个环节,一些推荐性标准所覆盖的领域、环节中可能也有直接涉及质量、安全、环保人身健康和公众利益的技术要求。所以,作为工程技术人员,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除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外,还应积极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一但写进合同,就成为合同要求,就必须严格遵守。
2.我国工程标准的四个等级
(1)国家标准:GB/×××××--××××。
(2)行业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行业标准,
如DL/T××××---××××,JGJ(建设部标准),CECS(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绿皮书,是国家标准的有益补充)
如:火电专业《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DL/T 5210》,该系列标准分如下九个部分:
①DL/T 5210.1-2005《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
②锅炉;③汽轮机;④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⑤管道;⑥水处理及制氢装置;⑦焊接;
⑧加工配制;⑨DL/T 5161.1—5161.17—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再如:《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钻芯法检测砼强度技术规程》(CECS03:88)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简称CECS,是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者的专业化团体,是非赢利性社会组织,是政府部门联系标准化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它的业务围主要是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组织制定和管理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编辑出版会刊《工程建设标准化》等
(3)地方标准
如:DBJ04-226-2003 《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DBJ07-003-89《省建筑外墙面砖饰面工程技术规定》
(4)企业标准Q/GDW×××--××××。 GDW-国家电网
3. 我国工程标准的十种类型(按功能分)
(1)基础标准:如电力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297-2006);建筑模数协调统一
标准(GBJ2-86);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等
(2)安全标准:如安全方面的导则、规、规程;
(3)产品标准: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及制成品标准。如电除尘器、砼输水管、水泥、钢筋、《燃煤烟气脱硝技术装备》(GB/T21509-2008)等;
(4)方法标准:如各种试验检测的规程、规定;
(5)工程建设标准:如各种设计与施工规规程;国标GB50×××
(6)管理标准: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GB/T50326-2006);
(7)环保标准:如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8)项目建设标准:如医院、学校建设标准,用水用地指标(是决策阶段标准,实际上属于一种行政文件,不属于标准化管理的畴)
(9)服务标准
(10)卫生标准
(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规标准体系
1.建筑工程标准体系的构成
2003年1月2日,建设部制定了包括城市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三个部分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施工安全专业标准包括在房屋建筑部分的体系当中。每部分体系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为基础标准,第二层为通用标准,第三层为专业标准。
基础标准是指在某一专业围作为标准的基础并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术语、符号、计量单位、图形、模数、基本分类、基本原则等的标准。如建筑结构术语和符号标准等。
通用标准是指针对某一类标准化对象制定的覆盖面较大的共性标准。它可作为制定专业标准的依据。如通用的质量要求(砼外加剂),通用的设计、施工要求与试验方法等。
专业标准是指针对某一具体标准化对象作为通用标准的补充、延伸制订的专项标准。如某种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及质量验收的要求和方法,某种试验方法,某种产品的应用技术和质量要求(砼泵送剂)等。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体系(层次划分)
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支持体系示意图(引自《统一标准》条文说明1.0.3)
4.标准体系建立的基本原则:下级标准服从上级标准,可以作为上级标准的补充,但不得与上级标准矛盾。上级标准对下级标准具有约束与指导作用,下级标准遵守上级标准的规定.即从管理上讲,下级标准服从上级标准,从技术上讲,下级标准的技术要求高于上级标准。
5.标准体系的运行(管理)与检查监督
(1) 本工程本专业现行适用法规、标准清单的编制、适用性识别与确认(编审批手续,各岗位明确其活动所依据的规标准,并及时获得适用版本);
(2) 标准的学习与培训(施工单位要了解设计规,如烟囱设计规;有争议时的咨询);
(3) 标准的动态管理(跟踪发布信息,及时更新版本,标准的局部修订,订阅《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作废标准撤出使用场所或加盖“作废”章)
(4) 标准的执行与检查监督(执行组织机构、检查监督容)
①对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主要检查以下八个方面:
a.项目法人单位应建立本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计划,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工作要求并对相关容进行宣传贯彻和培训,应有记录(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b.对贯彻强制性条文有相应经费支撑;
c.建立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并有负责机构和人员;
d.能及时采用现行标准,建立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
e.规划、勘查、设计、施工、调试、验收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
f.工程采用材料、设备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g.工程项目建筑、安装的质量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h.工程中采用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容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②当同一个检查项目(或容),不同标准的要求不一致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谁要求严格就执行谁的标准。例如:关于烟囱水塔施工期间的沉降观测周期问题,《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建筑工程篇)(SDJ69-87)第9.4.3条规定:烟囱、冷却水塔等每升高15-20m观测一次;而《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第16.2.7条条文说明则要求,对于烟囱、水塔施工中观测宜按每增高20m~40m进行一次。多数现场是每升高15-20m观测一次。
(三)火电土建专业常用工程建设规标准(2009年下半年版)
1.火电建筑常用设计规
(1)国家标准设计规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
《电力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297-2006)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8)★
提示:该标准明确了结构使用年限分类:1类5年,2类25年,3类50年,4类100年;明确了结构安全等级分为1~3级
《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09.7.1实施,有2条强条)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GB50007-2002)★
《钢制储罐地基基础设计规》(GB50473-2008)
《砼结构设计规》(GB50010-2002)(有17条强条)★
《钢结构设计规》(GB50017-2003)(有14条强条)★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建筑抗震设计规》(GB50011-2001,2008年版)(局部条文修改,建设部公告第71号,08.7.30)(对施工有1条强条3.9.6条,要求先砌墙后浇构造柱)★《构筑物抗震设计规》(GB50191-93)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GB50260-1996)(有7条强条)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09.7.1实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2006)(有176条强条)★
《建筑部装修设计防火规》(GB50222-95,2001年版)★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GB50067-97)★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JGJ16-2008)
《建筑结构荷载规》(GB50009-2001,2006年版)★
《砌体结构设计规》(GB50003-2001,2002年版)★
《岩土工程勘察规》(GB50021-2001)(2009年局部修改,09.7.1实施,有1.0.3、4.1.18、4.1.20、4.8.5、5.7.2、7.2.2共6条强条)★
《烟囱设计规》(GB50051-2002)
《高耸结构设计规》(GB50135-2006)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GB50176-1993)★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GB50229-2006)(有78条强条)
《钢筋砼筒仓设计规》(GB50077-2003)
《建筑地面设计规》(GB50037-96)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GB50040-96)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GB50018-200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GB50019-2003)★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GB50365-2005)★
《室外给水设计规》(GB50013-2006)
《室外排水设计规》(GB50014-2006)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GB50015-200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GB50057-94,2000年版)★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GB50069-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