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0年基准地价

上海市2010年基准地价
上海市2010年基准地价

上海市2010年基准地价更新项目

成果报告

(送审稿)

上海市基准地价研究课题组

二○一○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上海市2010年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 1 1.1 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表--------------------------------------------------------------------- 1 1.2 土地级别范围说明------------------------------------------------------------------------ 3 1.2.1 居住用地------------------------------------------------------------------------------- 3 1.2.2 商业用地------------------------------------------------------------------------------- 9 1.2.3 办公用地------------------------------------------------------------------------------ 15 1.2.4工业用地------------------------------------------------------------------------------- 21 1.3 上海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24 1.3.1 期日修正------------------------------------------------------------------------------ 25 1.3.2 年期修正------------------------------------------------------------------------------ 25 1.3.3 容积率修正--------------------------------------------------------------------------- 25 1.3.4 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 30 1.3.5 商业用地土地价格楼层修正------------------------------------------------------ 56 第二章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应用说明------------------------------------------------------ 58 2.1 应用范围----------------------------------------------------------------------------------- 58 2.2 应用说明----------------------------------------------------------------------------------- 59 第三章附件 --------------------------------------------------------------------------------- 63

第一章上海市2010年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1.1 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表

本次上海市2010年基准地价更新采用分类定级的方式。即依据不同用途进行土地级别划分和基准地价确定。各用途各级别的基准地价价格如表:

表1-1 上海市基准地价成果表(楼面地价)

基准日:2010年1月1日

单位:元/平方米

注:

1. 表中价格均为楼面地价;

2. 表中价格均为相应用途之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

3. 居住、商业和办公用地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工业用地设定的土地开发程

度为“五通一平”;

4. 该表不可独立理解和使用,须与基准地价级别范围说明和成果应用说明结合使用。

表1-2 上海市基准地价成果表(土地面积单价)

基准日:2010年1月1日

单位:万元/亩

注:

1. 表中价格均为土地面积单价万元/亩;

2. 表中价格均为相应用途之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

3. 居住、商业和办公用地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工业用地设定的土地开发程

度为“五通一平”;

4. 该表不可独立理解和使用,须与基准地价级别范围说明和成果应用说明结合使用。

1.2 土地级别范围说明

根据不同用途土地价格分布的情况,居住、商业、办公分为10个级别,工业分为9个级别。

以上级别范围及下述级别范围说明均不含滩涂。

1.2.1 居住用地

上海市居住用地共分为10级,外环以内以1-6级为主,外环以外以7-10级为主。

总体上以人民广场为中心,越接近市中心级别越高、越远离市中心级别越低。位于外环以内的西南区域土地级别相对较高、位于外环以外除崇明外的北部区域土地级别高于南部区域。局部规划重点发展的区域呈岛状分布,级别高于周边区域,如外环以内的世纪公园、联洋、碧云、古北、北外滩、天山、田林等区域,外环以外的各郊区县中心城镇、规划新城区等区域。

具体定级范围说明如下:

1级:

黄浦江以西:北京西路-万航渡路-华山路-延安西路-江苏路-华山路-广元西路-恭城路-虹桥路-文定路-南丹路-南丹东路-宛平路-建国西路-襄阳南路-永嘉路-瑞金二路-复兴中路-西藏南路-西藏中路-北京西路

北外滩:秦皇岛路-杨树浦路-东大名路-大名路-黄浦江-秦

皇岛路

黄浦滨江:中山东路、中山东一路、中山南路:苏州河-南浦大桥

徐汇滨江:黄浦江-沪杭铁路新日支线-宛平南路-龙华港-黄浦江

黄浦江以东:黄浦江-张家浜-浦明路-浦电路-浦城路-陆家嘴环路-黄浦江

2级:

黄浦江以西:黄浦江-秦皇岛路-杨树浦路-大连路-周家嘴路-海宁路-河南北路-苏州河-长寿路-武宁路-苏州河-中山西路(内环)-延安西路-虹许路(中环)-古羊路-宋园路-吴中路-中山西路(内环)-延安西路(延安路高架)-虹许路(中环)-古羊路-宋园路-吴中路-中山西路(内环)-中山南二路(内环)-宛平南路-龙华港-黄浦江所围范围内1级以外的其他地区黄浦江以东:黄浦江-陆家嘴环路-浦城路-浦电路-浦明路-张家浜-黄浦江-塘桥新路-浦建路-东方路-浦电路-灵山路-民生路-黄浦江

联洋:杨高中路-民生路-锦绣路-芳甸路-花木路-罗山路(内环)-杨高中路

世纪公园:花木路-锦绣路-梅花路-白杨路-龙阳路-芳甸路-花木路

3级:

内环内除杨浦区,1-2以外的其他区域

黄浦江以西:

杨浦滨江:杨树浦路-秦皇岛路-黄浦江-宁国路(内环)-杨树浦路

天山:苏州河-双流路-天山路-古北路-延安西路-中山西路(内环)-苏州河

田林龙华世博滨江:吴中路-桂林路-桂林南路-沪杭铁路-龙吴路-上中路(中环)-黄浦江-龙华港-宛平南路-中山南二路(内环)-中山西路(内环)-吴中路

新江湾城:军工路-杨浦区西部行政边界(逸仙路)-政立路-淞沪路-闸殷路-军工路

黄浦江以东:

世博会场址规划区

碧云:杨高中路-罗山路(内环)-锦绣东路-金桥路(中环)-杨高中路

4级:

政立路-逸仙路高架-汶水东路-粤秀路-彭江路-共和新路-灵石路-岚皋路-石泉路-中宁路-武宁路-大渡河路-苏州河-北虹路-天山西路-环西一大道(外环)-吴中路-莲花路-沪闵路

-虹梅路(中环)-上中西路(中环)-上中路(中环)-龙吴路-黄浦江-耀华路-浦东南路-高科西路-张江路(中环)-金桥路(中环)-黎平路(中环)-军工路(中环)-翔殷路(中环)-国和路-政立路,所围范围内1-3级以外的其他地区

5级:

黄浦江-杨浦区北部行政边界-逸仙路高架-场中路-共和新路-汶水路(中环)-真北路(中环)-沪宁铁路-祁连山南路-普陀区西部行政边界-苏州河-环西一大道(外环)-环南二大道(外环)-黄浦江-中环-华夏西路(中环)-华夏中路(中环)-张江路(中环)-高科中路-申江路-唐陆公路-东陆公路-杨高北路-赵家沟-黄浦江,所围范围内1-4级以外的其他区域

6级:

外环内1-5级以外的其他区域

普陀区、长宁区、徐汇区1-5级以外的其他区域

嘉定区:真新新村街道外环外区域

宝山区:友谊路街道、吴淞街道规划建设区

闵行区:闵行边界-北横泾-沪青平公路-中春路-春申塘-闵行区边界-环南大道(外环)-环西大道(外环)-闵行边界

7级:

黄浦江以西:

闵行区:华漕镇、颛桥镇、马桥镇、吴泾镇、江川街道规划建设区

宝山区:顾村镇、杨行镇、大场镇规划建设区

嘉定区:江桥镇、南翔镇规划建设区

松江区:九亭镇、新桥镇规划建设区

青浦区:徐泾镇规划建设区

黄浦江以东:

浦东新区:高桥镇、高东镇规划建设区内6级以外的其他区域;A30以西1-6级以外的其他区域

浦东新区(原南汇区):周浦康桥镇规划建设区

闵行区:浦江镇沈杜公路以北区域

8级:

黄浦江以西:

宝山区:月浦镇、罗店镇规划建设区

嘉定区:新成路街道、菊园新区、嘉定镇街道、安亭镇、马陆镇、嘉定工业区规划建设区

松江区:岳阳街道、永丰街道、方松街道、中山街道,佘山镇、泗泾镇、洞泾镇、车墩镇、小昆山镇规划建设区

青浦区:朱家角镇、赵巷镇、盈浦街道、夏阳街道、香花桥街道

规划建设区

金山区:朱泾镇建成区(健康路-亭枫公路-仙业路-临源街)、金山新城建成区(龙翔路-东平北路-东平南路-临桂路-卫零路-隆平路-卫一路-大堤路-荔浦路-海滨路-沪杭公路-亭卫南路-亭卫公路-龙翔路)、枫泾镇建成区、枫泾新镇区

黄浦江以东:

闵行区:浦江镇沈杜公路以南区域

浦东新区(原南汇区):惠南镇规划建设区、临港新城中心区

奉贤区:南桥镇规划建设区(奉浦大道-沪杭公路-沪金高速-上海绕城高速-奉浦大道)

9级:

上海市(不含金山区、崇明县)1-8级以外的其他区域

金山区:金山新城中心城区未建成区、亭林老镇区、亭林大型居住社区、张堰镇建成区

崇明县:城桥镇规划建设区

10级:

上海市1-9级以外的其他区域

1.2.2 商业用地

上海市商业用地共分为10级,外环以内以1-6级为主,外环以外以7-10级为主。

总体上以人民广场为中心,越接近市中心级别越高、越远离市中心级别越低。结合上海市商业发展的特点,在商业用地的1级、2级以及其他环状级别内的带状、岛状分布的区域,多为发展较好的商业街和商圈,土地级别高于周边区域。

具体定级范围说明如下:

1级:

黄浦江以西:

外滩:中山东一路:延安东路-苏州河

南京东(西)路:中山东一路-乌鲁木齐北路

西藏中路:南京东路-福州路

淮海东(中)路:西藏南路-襄阳北路

新天地:淮海路-马当路-自忠路-黄陂南路-淮海路

徐家汇:虹桥路肇家浜路:恭城路--天平路;华山路:广元路--虹桥路;天钥桥路:肇家浜路--南丹路;漕溪路:虹桥路--南丹路

2级:

黄浦江以西:

四川北路:苏州河-东江湾路

福州路:河南中路-西藏中路

金陵东路:中山东二路-西藏南路

衡山路:乌鲁木齐北路-宛平南路

豫园:人民路-河南南路-方浜中路-人民路

静安寺:北京西路-乌鲁木齐北路-华山路-延安中路-常德路-北京西路

中山公园:汇川路-凯旋路-长宁路-汇川路长宁路:定西路-汇川路

虹桥:仙霞路-古北路-延安西路-仙霞路

黄浦江以东:

陆家嘴:黄浦江-东昌路-浦东南路-黄浦江

新上海城:商城路-浦东南路-张杨路-崂山东路

张杨路:崂山东路-浦东南路

3级:

黄浦江以西:

周家嘴路-海宁路-河南北路-天目东路-共和新路-沪宁铁路-苏州河-中山西路(内环)-天山路-古北路-仙霞路-延安西路-中山西路(内环)-卢湾区边界-黄浦江-秦皇岛路-杨树浦路-大连路-周家嘴路,所围范围内1-2级以外的其他地区虹桥:天山路-古北路-仙霞路-延安西路-中山西路(内环)-天山路

古北:延安西路-虹许路(中环)-古羊路-宋园路-吴中路-中山西路(内环)-延安西路

五角场:政立路-国定路-国定东路-国和路-政立路

大宁商务区:大宁路-万荣路-延长中路-共和新路-大宁路虹口足球场:大连西路-中山北一路(内环)-花园路-四川北路-四达路-欧阳路-大连西路

黄浦江以东:

黄浦江-塘桥新路-浦建路-东方路-浦电路-源深路-张杨路-东方路-黄浦江

联洋:杨高中路-民生路-锦绣路-罗山路(内环)-杨高中路

4级:

内环内1-3级以外的其他区域

黄浦江以西:

江湾:殷高路-淞沪路西侧规划道路(江湾-五角场城市副中心西边界)-三门路-国定路-政立路-国京路-殷高路曹杨:梅岭北路-杨柳青路-梅岭南路-梅岭北路

天山:苏州河-双流路-天山路-中山西路(内环)-苏州河仙霞路:古北路-北虹路(中环)

金汇路:吴中路-红松路

田林路:桂林路-虹漕路

田林龙华世博:吴中路-桂林路-钦州南路-钦州路-龙华港-

黄浦江-外马路-中山南路-中山南一路(内环)-中山南二路(内环)-中山西路(内环)-吴中路

黄浦江以东:

碧云:杨高中路-罗山路(内环)-锦绣东路-金桥路(中环)-杨高中路

张江:碧波路-高科中路-科苑路-碧波路

龙汇路:莲溪路-沪南路

世博会场址规划区

5级:

中环内1-4级以外的其他区域

黄浦江以西:

五角场辐射区:国和路-政立路-国权北路-三门路-逸仙路-邯郸路-翔殷路(中环)-包头路-国和路

大柏树:纪念路-广纪路-汶水东路-逸仙路-纪念路

曹安梅川:曹安路-真光路-梅川路-真北路(中环)-曹安路;梅川路:真光路-万镇路

南方商城:古美西路-万源路-沪闵路-古方路-古美西路

彭浦:保德路-三泉路-闻喜路-阳曲路-保德路

新泾金汇:天山西路-环西一大道(外环)-吴中路-虹许路(中环)-北虹路(中环)-天山西路

虹桥商务功能核心区:扬虹路-华翔路-建虹路-申贵路-甬虹

路-申虹路-锡虹路-申贵路-扬虹路

6级:

外环内1-5级以外的其他区域

黄浦江以西:

普陀区、长宁区、徐汇区1-5级以外的其他区域

宝山区:友谊路街道、吴淞街道规划建设区

闵行区:虹桥商务区(北翟路-华翔路-沪青平公路-环西大道(外环)-北翟路);沪青平公路-中春路-春申塘-闵行区边界-环南大道(外环)-环西大道(外环)-沪青平公路

黄浦江以东:

浦东新区:川沙:川杨河-唐陆公路-栏学路-城丰路-妙境路-川环南路-浦东运河-川杨河

7级:

闵行区:华漕镇、七宝镇、莘庄镇、梅龙镇规划建设区内除6级以外的其他区域;颛桥镇、吴泾镇、江川路街道规划建设区;浦江镇规划建设区内沈杜公路以北的区域

宝山区:杨行镇、顾村镇、大场镇规划建设区内6级以外的其他区域

嘉定区:南翔镇规划建设区;真新新村街道、江桥镇规划建设区内6级以外的其他区域

青浦区:徐泾镇规划建设区

松江区:九亭镇、新桥镇规划建设区

浦东新区:高桥镇、高东镇规划建设区内6级以外的其他区域;A30以西1-6级以外的其他区域

浦东新区(原南汇区):康桥镇规划建设区内除6级以外的区域;周浦镇规划建设区

8级:

闵行区:1-7级以外的其他区域

宝山区:月浦镇、罗店镇规划建设区

嘉定区:新成路街道、菊园新区、嘉定镇街道,马陆镇、安亭镇、嘉定工业区规划建设区

青浦区:夏阳街道、盈浦街道、香花桥街道规划建设区

松江区:岳阳街道、永丰街道、方松街道、中山街道、泗泾镇、洞泾镇、车墩镇、佘山镇、小昆山镇规划建设区

金山区:朱泾镇建成区(健康路-亭枫公路-仙业路-临源街)、金山新城建成区(龙翔路-东平北路-东平南路-临桂路-卫零路-隆平路-卫一路-大堤路-荔浦路-海滨路-沪杭公路-亭卫南路-亭卫公路-龙翔路)、枫泾镇建成区、枫泾新镇区

奉贤区:南桥镇规划建设区(奉浦大道-沪杭公路-沪金高速-上海绕城高速-奉浦大道)

浦东新区(原南汇区):惠南镇规划建设区、临港新城中心区及洋

山保税港

9级:

上海市(不含金山区、崇明县)1-8级以外的其他区域

金山区:金山新城中心城区未建成区、亭林老镇区、亭林大型居住社区、张堰镇建成区

崇明县:城桥镇规划建设区

10级:

上海市1-9级以外的其他区域

1.2.3 办公用地

上海市办公用地共分为10级,外环以内以1-6级为主,外环以外以7-10级为主。

总体上以人民广场为中心,越接近市中心级别越高、越远离市中心级别越低。位于外环以内的西南区域土地级别较高、位于外环以外除崇明外的北部区域土地级别高于南部区域。局部规划重点发展的区域呈岛状分布,土地级别高于周边区域,如外环以内的大宁、长风、张江、五角场、金桥等区域,外环以外的各郊区县中心城镇等区域。

具体定级范围说明如下:

1级:

黄浦江以西:黄浦江-苏州河-河南中路-天津路-贵州路-牛

庄路-凤阳路-石门二路-奉贤路-南阳路-铜仁路-愚园东路-愚园路-愚园支路-乌鲁木齐北路-延安西路-延安中路-威海路-成都北路-重庆中路-长乐路-襄阳北路-襄阳南路-南昌路-兴业路-淡水路-复兴中路-西藏南路-方浜西路-人民路-云南南路-云南中路-九江路-河南中路-河南南路-人民路-兴东路-豆市街-白渡路-中山南路-王家码头路-外仓桥街-南仓街-陆家浜路-黄浦江

徐家汇:广元路-广元西路-乐山路-虹桥路-文定路-南丹路-南丹东路-天钥桥路-肇家浜路-天平路-广元路

北外滩:秦皇岛路-杨树浦路-东大名路-大名路-黄浦江-秦皇岛路

黄浦江以东:黄浦江-东昌路-浦东南路-栖霞路-南泉北路-乳山路-东方路-黄浦江

2级:

黄浦江以西:

苏州河-安远路-长寿路-万航渡路-苏州河-中山西路(内环)-天山路-古北路-虹桥路-伊犁路-延安西路-中山西路(内环)-虹桥路-恭城路-广元西路-广元路-天平路-肇家浜路-徐家汇路-陆家浜路-黄浦江-苏州河,所围范围内1级以外的其他地区北外滩:东长治路-长治路-大名路--东大名路-公平路-东长治路

黄浦江以东:

黄浦江-浦东南路-东昌路-黄浦江-塘桥新路-浦建路-东方路-浦电路-民生路-黄浦江

3级:

黄浦江以西:

内环线内除杨浦,1-2级以外的其他区域

杨浦滨江:杨树浦路-秦皇岛路-黄浦江-宁国路(内环)-杨树浦路

五角场:政立路-国定路-国定东路-国和路-政立路

黄浦江以东:

黄浦江-民生路-浦东大道-罗山路(内环)-黄浦江

浦电路-东方路-浦建路-锦绣路-民生路-浦电路

塘桥新路-黄浦江-龙阳路(内环)-浦东南路-塘桥新路

4级:

黄浦江以西:

殷高路-淞沪路西侧规划道路(江湾-五角场城市副中心西边界)-三门路-国定路-政立路-逸仙路高架-汶水东路-水电路-广中路-广中西路-志丹路-光新路-真如港-岚皋路-石泉路-中宁路-武宁路-桃浦-虬江-杨柳青路-枣阳路-金沙江路-真北路(中环)-苏州河-芙蓉江路-天山路-水城路-水城南路-延安

西路(延安路高架)-虹许路(中环)-古羊路-宋园路-桂林路-钦州南路-钦州路-龙华港-黄浦江-宁国路(内环)-黄兴路(内环)-国定东路-国和路-政立路-国京路-殷高路,所围范围内1-3级以外的其他区域。

黄浦江以东:

内环内1-3级以外的其他区域

世博会场址规划区

碧云张江:杨高中路-罗山路(内环)-高科中路-张江路-金桥路-杨高中路

5级:

中环内1-4级以外的其他区域

黄浦江以西:

新泾:天山西路-环西一大道(外环)-延安西路-北虹路(中环)-天山西路

虹桥商务区:北翟路-华翔路-沪青平公路-环西大道(外环)-北翟路

大柏树:场中路-广粤路-汶水东路-逸仙路-场中路

新江湾城:军工路-杨浦区西部行政边界(逸仙路)-政立路-淞沪路-闸殷路-军工路

黄浦江以东:

外高桥保税区:海高公路-杨高北路-五洲大道-高川河-海高

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

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 日期:2010-05-04 阅览次数:6143次字号:【大中小】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单位:元/平方米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日期:2010-01-13 阅览次数:8974次字号:【大中小】 哈政发〔2009〕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发挥地价在调控土地市场、服务经济建设中的基础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黑龙江省地价管理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基准地价修订测算工作的通知》(黑国 土资办发〔2007〕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报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我市现行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域范围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地域范围为哈尔滨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及部分重点开发建设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市区其它区域的国有土地参照邻近区域土地级别确定其基准地价。 二、基准地价内涵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完整土地使用权价格(净地价格),其内涵是指在正常土地市场条件下,一定年期土地使用权未来纯收益的现值总和,即土地使用权在现状或规划土地利用条件下的市场价格。其价格构成包括土地取得费(农村征地补偿费或城市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政府对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历史投入)和政府纯收益,不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是在市区城镇规划建设区及重点开发建设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国有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办公、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以2008年1月1日为估价基准日,各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期为:商业用地40年期、住宅用地70年期、办公用地50年期、工业用地50年期,平均容积率为2.0,各级别基础设施平均开发程度下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各用地类型及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对应的区域基础设施平均开发程度为: 商业用地:一级至六级为“六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供电、通讯、供水、排水、供气和场地平整),七级至十级为“四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供电、通讯、供水和场地平整)土地开发程度。 住宅用地:一级至四级为“六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供电、通讯、供水、排水、供气和场地平整),五级至八级为“四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供电、通讯、供水和场地平整)土地开发程度。 办公用地:一级至四级为“六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供电、通讯、供水、排水、供气和场地平整),五级至八级为“四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供电、通讯、供水和场地平整)土地开发程度。 工业用地:工业用地限制区及一级、二级为“六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供电、通讯、供水、排水、供气和场地平整),三级至四级为“四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供电、通讯、供水和场地平整)土地开发程度。 三、其他事项 (一)在基准地价应用中,要按照《哈尔滨市各类城镇国有用地基准地价适用范围》(附件2)准确把握不同用途土地地价评估所适用的基准地价类别;参照《哈尔滨市城镇国有土地级别范围说明》(附件3)对土地级别界限进行确定,最终确定的土地级别以各用途土地基准地价图所载级别范围为准。 (二)土地有偿使用以净地公开出让为主,确需毛地出让时,以净地出让基准地价的40%为基准进行宗地评估。 (三)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哈尔滨市市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基准地价>的联合通知》(哈规土联字〔1993〕1号)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此前制定的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有关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止执行。 (四)呼兰区、阿城区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由呼兰区、阿城区自行制定,并根据省政府有关批复意见自行公布实施。

14年基准地价更新通知

泉洛政〔2016〕9号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洛江区 2014年基准地价更新报告的通告 《洛江区2014年基准地价更新报告》已于2016年7月20 日经区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主要内容发布。 一、基准地价的内涵 本次评估基准地价指城镇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在土地使用权法定出让最高年限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平均价格。土地用途分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和其它用地等四类。商服用地细分为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和其它商服用地;住宅用地细分为普通住宅用地和别墅等高档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细分为工业用地、采矿用地和仓储用地;其它用地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基准日为2014年6月30日;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三通”(通路、通水、通电)、红线内场地平整。 二、适用范围 《洛江区2014年基准地价更新报告》适用于洛江区城区及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其中,洛江区城区基准地价适用范围包括万安街道、双阳街道、河市镇以及马甲镇规划镇区用地,东至洛阳江,西至清源山,南至丰泽区与洛江区分界线,北至马甲镇东环路。洛江区乡镇基准地价适用范围为罗溪镇、虹山乡及马甲镇规划镇区

外的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外各类型用地的基准地价参照基准地价覆盖范围内同类型用地末级的级别价下限。 《洛江区2014年基准地价更新报告》作为洛江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价格指导,同时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一级市场中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标准的依据。 三、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构成范围 基准地价的构成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四个部分,不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契税。 1.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征地、征收安置费用,其中征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地上物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费用,征收安置费用包括拆除房屋及构筑物的补偿费、征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 2.土地前期开发成本:指土地前期开发达到“三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水、通电,红线内土地平整)所需的费用。 3.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支农资金、廉租房建设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基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预缴有偿调剂补充耕地指标费用以及按规定应收取的其他费用。 4.土地出让收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征收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四、本次基准地价的具体级别界线、修正体系依据为《洛江区2014年基准地价更新应用方案》。

上海市土地基准地价

上海市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征求意见稿) 一、上海市基准地价土地级别(基准日2003年6月30日) 一级区域: 浦西: 黄浦江岸线-苏州河南岸-四川中路-延安东路-黄浦江岸线 南京西路-成都北路-淮海中路-西藏南路-西藏中路-南京西路 南京东路、南京西路(西藏中路至乌鲁木齐北路)、淮海东路、淮海中路(西藏南路至陕西南路)沿线两侧 浦东: 黄浦江岸线-东昌路-银城中路-浦东南路-黄浦江岸线 世纪大道(银城路至浦东南路)沿线两侧 二级区域: 由一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二级地区域: 浦西: 苏州河南岸-石门二路-新闸路-泰兴路-北京西路-乌鲁木齐北路-乌鲁木齐中路-复兴西路-复兴中路-重庆南路-自忠路-西藏南路-寿宁路-人民路-河南南路-方浜中路-中华路-复兴东路-中山南路-王家码头街-黄浦江岸线 苏州河北岸-吴淞路-天潼路-长治路-大名路-溧阳路-黄浦江岸线 广元路-广元西路-宜山北路-宜山路-南丹路-南丹东路-宛平南路-宛平路-广元路 浦东: 黄浦江岸线-张杨路-世纪大道-浦东南路-银城中路-东昌路-黄浦江岸线 三级区域: 由二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三级地区域: 浦西: 黄浦江岸线-公平路-东大名路-商丘路-东汉阳路-溧阳路-周家嘴路-九龙路-武进路-河南北路-天目东路-天目中路-共和新路-交通路-恒丰路-长安路-天目西路-长寿路-长宁路-江苏路-华山路-广元路-宛平路-?D嘉浜路-徐家汇路-陆家浜路-黄浦江岸线 仙霞路-古北路-延安西路-仙霞路 四川北路(武进路至溧阳路)两侧; 浦东: 黄浦江岸线-民生路-浦东大道-源深路-杨高中路-世纪大道-浦电路-东方路-浦建路-塘桥新路-黄浦江岸线 四级区域: 由三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四级地区域: 浦西: 黄浦江岸线-怀德路-杨树浦路-大连路-大连西路-密云路-中山北二路-伊敏河路-运光路-邯郸路-中山北一路-西宝兴路-北宝兴路-延长路-延长中路-延长西路-志丹路-光新路-华池路-岚皋路-真如港-中宁路-武宁路-杨柳青路-枣阳路-金沙江路-大渡河路-冕宁路-苏州河南岸-古北路-天山支路-天山路-威宁路-北虹路-虹古路-水城路-虹桥路-虹许路-古羊路-姚虹西路-虹桥路-中山西路-宜山路-桂林路-钦州南路-钦州路-龙华港-黄浦江岸线 国定路-政通路-淞沪路-虬江-国和路-翔殷路-黄兴路-国定路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准地价调整和公布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基准地价 调整和公布工作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10〕79号 各市(州)、扩权县国土资源局: 城镇基准地价是政府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市场价格管理体系,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强我省城镇基准地价的调整和公布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 国家审计署2010年第六号审计公告对全国部分地方未按规定及时更新基准地价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并要求整改。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务必将基准地价调整和公布作为土地管理的日常工作来抓,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列入财政预算,认真组织实施,将基准地价调整与地价动态监测结合起来,增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能力,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二、工作任务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结合地价动态监测成果,组织力量及时对本辖区各城市(包括县城所在地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基准地价进行调整。调整基准日为每年1月1日。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在2011年1月底前完成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仍按原要求报省厅审查验收,更新后纳入调整范围。更新基准日为2011年1月1日。 1. 成果基准日在2007年1月1日之前的; 2. 原有基准地价成果采用的评估和更新技术路线以及基准地价内涵与《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不一致的; 3. 规划发生重大调整、城市发生大规模拆迁改造以及其他需要更新基准地价的情况。 (二)调整成果应当于调整年度的1月底前报省厅备案,同时抄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备案资料为一张图、一张表,即包含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基准地价图和基准地价表(格式详见附件)的纸质和电子成果(GIS平台数据格式)。 (三)各地应在2011年1月底前完成基准地价调整工作,以后统一每年调整一次。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将辖区内所有乡镇列入基准地价调整范围。 三、公布规则 各地应当按照政务公开和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规定,建立基准地价公开查询系统,通过土地有形市场、政务网站和公共媒体,将基准地价调整成果的基本内容公开,接受社会查询,促进土地市场更加公开透明。省厅将在厅网站和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上公布各地基准地价调整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上海市基准地价表 2005

上海市基准地价表 2005 一、上海市基准地价土地级别(基准日2003年6月30日) 一级区域: 浦西:黄浦江岸线-苏州河南岸-四川中路-延安东路-黄浦江岸线 南京西路-成都北路-淮海中路-西藏南路-西藏中路-南京西路 南京东路、南京西路(西藏中路至乌鲁木齐北路)、淮海东路、淮海中路(西藏南路至陕西南路)沿线两侧 浦东:黄浦江岸线-东昌路-银城中路-浦东南路-黄浦江岸线 世纪大道(银城路至浦东南路)沿线两侧 二级区域:由一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二级地区域: 浦西:苏州河南岸-石门二路-新闸路-泰兴路-北京西路-乌鲁木齐北路-乌鲁木齐中路-复兴西路-复兴中路-重庆南路-自忠路-西藏南路-寿宁路-人民路-河南南路-方浜中路-中华路-复兴东路-中山南路-王家码头街-黄浦江岸线 苏州河北岸-吴淞路-天潼路-长治路-大名路-溧阳路-黄浦江岸线广元路-广元西路-宜山北路-宜山路-南丹路-南丹东路-宛平南路-宛平路-广元路 浦东:黄浦江岸线-张杨路-世纪大道-浦东南路-银城中路-东昌路-黄浦江岸线 三级区域:由二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三级地区域: 浦西:黄浦江岸线-公平路-东大名路-商丘路-东汉阳路-溧阳路-周

家嘴路-九龙路-武进路-河南北路-天目东路-天目中路-共和新路-交通路-恒丰路-长安路-天目西路-长寿路-长宁路-江苏路-华山路-广元路-宛平路-?D嘉浜路-徐家汇路-陆家浜路-黄浦江岸线 仙霞路-古北路-延安西路-仙霞路 四川北路(武进路至溧阳路)两侧; 浦东:黄浦江岸线-民生路-浦东大道-源深路-杨高中路-世纪大道-浦电路-东方路-浦建路-塘桥新路-黄浦江岸线 四级区域:由三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四级地区域: 浦西:黄浦江岸线-怀德路-杨树浦路-大连路-大连西路-密云路-中山北二路-伊敏河路-运光路-邯郸路-中山北一路-西宝兴路-北宝兴路-延长路-延长中路-延长西路-志丹路-光新路-华池路-岚皋路-真如港-中宁路-武宁路-杨柳青路-枣阳路-金沙江路-大渡河路-冕宁路-苏州河南岸-古北路-天山支路-天山路-威宁路-北虹路-虹古路-水城路-虹桥路-虹许路-古羊路-姚虹西路-虹桥路-中山西路-宜山路-桂林路-钦州南路-钦州路-龙华港-黄浦江岸线 国定路-政通路-淞沪路-虬江-国和路-翔殷路-黄兴路-国定路 浦东:黄浦江岸线-上南路-浦东南路-龙阳路-罗山路-黄浦江岸线五级区域:由四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五级地区域: 浦西:黄浦江岸线-宁国路-长阳路-隆昌路-营口路-中原路-长海路-恒仁路-政立路-国权北路-三门路-逸仙路-场中路-共和新路-汶水路-真北路-北虹路-哈密路-仙霞西路-虹桥机场外边界-迎宾三路-虹桥路-程

上海市2013年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上海市2013年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目录 第一章基准地价成果 (1) 1.1 基准地价内涵说明 (1) 1.2 基准地价成果表 (2) 1.3 土地级别范围说明 (4) 1.3.1 住宅用地 (4) 1.3.2 商业用地 (9) 1.3.3 办公用地 (16) 1.3.4 研发总部用地 (22) 1.3.5 工业用地 (25) 第二章基准地价成果应用说明 (29) 2.1 应用范围 (29) 2.2 用途分类 (29) 2.3 特定用途土地 (30) 2.4 修正体系 (31) 2.4.1 期日修正 (31) 2.4.2 年期修正 (32) 2.4.3 容积率修正 (33) 2.4.4 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 (37) 2.4.5 土地开发程度修正 (67) 2.4.6 商业用地土地价格楼层修正 (67) 2.4.7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价格 (68) 第三章附件 (69)

第一章基准地价成果 1.1 基准地价内涵说明 本次基准地价成果为分用途各级别国有建设用地在一定设定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A 基准日为 2013 年 1 月 1 日; B 使用年限为对应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C 开发强度为各用途各级别的设定容积率; D 住宅、商业、办公用地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供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通污水、通燃气及宗地内场地平整;研发总部类和工业用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指宗地外通路、供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及宗地内场地平整。 表 1-1 上海市基准地价内涵说明表

1.2 基准地价成果表 上海市 2013 年基准地价采用分类定级的方式,即依据不同用途划分土地级别,并确定基准地价成果。各用途各级别的基准地价成果,如下表: 表 1-2 上海市基准地价成果表(楼面地价) 基准日:2013年1月1日单位:元/平方米 说明:该表不可独立理解和使用,须与基准地价土地级别范围说明和成果应用说明结合使用。

基准地价和地价

1、基准地价和地价的定义及内容 1.1、《土地基本术语》(GB/T19231—2003) P26 5.5.5.1 基准地价 中国各城镇按土地的不同区段、不同用途和不同等级评估和测算的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5.5.1 地价 土地价格 1.2、《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 P80 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上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土地价格:是指土地的购买价格,是土地未来年期纯收益(地租)的资本化。土地使用权价格是指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未来纯收益的现值总和。 1.3、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 1998年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土地价格包括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和交易地价。 基准地价是城镇不同级别、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 标定地价是地产市场正常供求关系和正常经营管理条件下具体宗地的价格。 出让底价是政府根据正常市场状况下地块应达到的地价水平而确定的某一地块出让时的最低控制价格。 交易地价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在土地市场中实际达成的成交价格。

基准地价是政府对城镇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及其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是各用途土地的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对应的使用年期为各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由政府组织或委托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政府认可。 2、基准地价和地价的区别 2.1、土地基准价和每宗地的成交价格是不一样的,基准地价反映的是一个地区中长期的趋势,是更长时间的变化,所以价格相对低。这是它们之间最本质的区别。 2.2、基准地价是大面积评估的区域平均地价,标定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则是具体到宗地或地块的地价,亦称宗地地价; 2.3、基准地价以考虑宏观区域因素为主,标定地价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则还考虑地价的微观区位因素,其地价更为接近市场交易地价。 2.4、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主要是根据土地出让年限、用途、地产市场行情、出让双方的心态和投机因素等确定的待出让宗地(含成片出让土地)的地价,即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政府控制的最低标价; 标定地价则是根据宗地的形状、大小、容积率及其他微观区位条件,参照土地级别或地段的基准地价水平进行修正,或用其他方法评估的一定时期内的宗地的评估地价; 标定地价是政府认定并公开的地价,而出让底价则是不公开的地价。 3、土地定价的依据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 3.1、6.3 商业金融业用地宗地价格评估

上海市基准地价

上海市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一、上海市基准地价土地级别(基准日2003年6月30日) 一级区域: 浦西: 黄浦江岸线-苏州河南岸-四川中路-延安东路-黄浦江岸线 南京西路-成都北路-淮海中路-西藏南路-西藏中路-南京西路 南京东路、南京西路(西藏中路至乌鲁木齐北路)、淮海东路、淮海中路(西藏南路至陕西南路)沿线两侧 浦东: 黄浦江岸线-东昌路-银城中路-浦东南路-黄浦江岸线 世纪大道(银城路至浦东南路)沿线两侧 二级区域: 由一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二级地区域: 浦西: 苏州河南岸-石门二路-新闸路-泰兴路-北京西路-乌鲁木齐北路-乌鲁木齐中路-复兴西路-复兴中路-重庆南路-自忠路-西藏南路-寿宁路-人民路-河南南路-方浜中路-中华路-复兴东路-中山南路-王家码头街-黄浦江岸线 苏州河北岸-吴淞路-天潼路-长治路-大名路-溧阳路-黄浦江岸线 广元路-广元西路-宜山北路-宜山路-南丹路-南丹东路-宛平南路-宛平路-广元路 浦东: 黄浦江岸线-张杨路-世纪大道-浦东南路-银城中路-东昌路-黄浦江岸线 三级区域: 由二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三级地区域: 浦西: 黄浦江岸线-公平路-东大名路-商丘路-东汉阳路-溧阳路-周家嘴路-九龙路-武进路-河南北路-天目东路-天目中路-共和新路-交通路-恒丰路-长安路-天目西路-长寿路-长宁路-江苏路-华山路-广元路-宛平路-?D嘉浜路-徐家汇路-陆家浜路-黄浦江岸线 仙霞路-古北路-延安西路-仙霞路 四川北路(武进路至溧阳路)两侧; 浦东: 黄浦江岸线-民生路-浦东大道-源深路-杨高中路-世纪大道-浦电路-东方路-浦建路-塘桥新路-黄浦江岸线 四级区域:

横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doc

横县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项目工作范围 本轮定级估价范围主要根据《横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调整)和《<横县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局部调整(2009)》城区范围内的可作为城镇建设用地使用的土地,以及六景、峦城等16个乡(镇)〔包括乡(镇)合并前,原乡(镇)镇区〕范围内可作为城镇建设用地使用的土地综合确定。估价范围包括城区及六景、峦城等16个乡镇内主要现状建成区、近年拟供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区域和部分有条件建设区。定级估价面积详见下表: 一、基准地价内涵说明 基准地价为政府定期制定公布、按各土地利用类型现状条件评估的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本轮基准地价由商服、住宅、工业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分为两类,一类为机关团体、新闻出版、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设施、体育用地;二类为公用设施、公园与绿地用地)四类用途组成。不同用途价格对应的基准条件为: 1.基准地价估价期日为2017年11月1日。 2.基准地价的期限按各类用地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最高年限,即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 3.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五通一平”标准,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宗地内场地平整。 4.土地利用状况:商服用地容积率1.0;住宅用地容积率3.0;工业用地容积率1.0;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容积率0.5~1.5(其中一类用地容积率1.5;二类用地容积率0.5)。 5.地价影响因素均在一般状态。 基准地价内涵见下表。 表2 基准地价内涵表 二、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上海市基准地价 (1998)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实施基准地价的公告 1998年6月2日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和法规,规范本市土地价格体系,加强地价管理,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土地的优化利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合理收益,特制定并公布实施《上海市基准地价》。 《上海市基准地价》由上海市土地级别和上海市基准地价表构成,具体内容、应用范围和有关事项如下: 一、上海市土地级别 (基准日为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 1、上海市土地级别范围 一级地区域: 由下列路线围成的区域为一级地区域: 黄浦江西岸——北京东路——河南中路——天津路——福建中路——宁波路——六合路——牛庄路——西藏中路——牯岭路——黄河路——凤阳路——成都北路——威海路——黄陂北路——延安东路——龙门路——宁海西路——宁海东路——云南南路——云南中路——九江路——河南中路——延安东路——黄浦江西岸 二级地区域: 由一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二级地区域: 苏州河南岸——西藏中路——新闸路——黄河路——青岛路——新昌路——山海关路——石门二路——新闸路——泰兴路——北京西路——乌鲁木齐北路——乌鲁木齐中路——复兴西路——复兴中路——重庆南路——自忠路——淡水路——兴业路——顺昌路——崇德路——柳林路——寿宁路——人民路——河南南路——方浜中路——方浜东路——黄浦江西岸 三级地区域: 由二级地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封闭区域为三级地区域: 黄浦江西岸——商丘路延长线——商丘路——鸭绿江路——虹口港——四帄路——海伦路——海伦西路——铁路——恒丰路——苏州河——长寿路——长宁路——江苏路——华山路——虹桥路——宜山路——南

2015年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城镇基准地价确定

2015年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城镇基准地价确定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总量指标按其反映的时间状况不同,可以分为__。 A.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 B.总体单位总量指标和总体标志总量指标 C.相对指标和平均指标 D.时期指标和时点指标 2、年颁发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的范围,基本形成了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土地管理体制。 A:1960 B:1961 C:1962 D:1963 E:35%~50% 3、下列不属于土地估价报告构成要素的是。 A:封面、摘要 B:估价对象界定 C:土地估价过程 D:土地估价结果及其使用 E: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 4、有水源保证的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叫做__ A.灌溉水田 B.望天田 C.水浇地 D.菜地 5、地籍调查包括__。 A.土地登记 B.权属调查 C.土地统计 D.地籍测量 E.资源调查 6、土地登记代理是土地市场中介服务的一种,属于__代理的范畴。 A.法定代理 B.指定代理 C.委托代理 D.自行代理 7、房产分户图的比例尺一般为。 A:1:100 B:1;200

C:1:500 D:1:1000 E:土地 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A.县级人民政府 B.县级土地管理部门 C.乡级人民政府 D.乡级土地管理部门 9、甲、乙、丙三宗土地的单价分别为每平方米106元、905元、899元,建筑容积率分别为5.5、5.0、4.5,若该三宗地的其他条件相同,则明智的购买者会选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 A:甲 B:乙 C:丙 D:甲或丙 E:时间因素 10、采用成本逼近法评估位于某工业区内的单宗土地价格,计算土地开发费时应按求取.(2002年真题) A:宗地内外开发投入的费用总和 B:宗地外开发投入的费用总和 C:宗地内开发投入的费用总和 D:宗地内外受益分摊的开发费用总和 E:合法性 11、某地块面积为2000㎡,城市规划规定的限制指标:容积率为3,建筑密度为30%.在单位建筑面积所获得的利润相同的条件下,下列建设方案中最为可行的是。 A:建筑物地面一层建筑面积800㎡,总建筑面积为5000㎡ B:建筑物地面一层建筑面积1400㎡,总建筑面积为6000㎡ C:建筑物地面一层建筑面积600㎡,总建筑面积为5500㎡ D:建筑物地面一层建筑面积600㎡,总建筑面积为2500㎡ E:时间因素 12、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年。 A:40 B:50 C:60 D:70 E: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 13、土地变更登记,是指因__而进行的登记。 A.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 B.土地权利人姓名发生变更 C.土地权利人名称发生变更 D.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

2010上海市基准地价更新

上海市2010年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报告送审稿上海市基准地价研究课题组二○一○年七月目录第一章上海市2010年基准地价更新成果---------------------------------------------- 1 1.1 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表 -------------------------------------------------------------------- 1 1.2 土地级别范围说明 ---------------------------------------------------------------------- 3 1.2.1 居住用地 ----------------------------------------------------------------------------- 3 1.2.2 商业用地 ----------------------------------------------------------------------------- 9 1.2.3 办公用地 --------------------------------------------------------------------------- 15 1.2.4工业用地 ---------------------------------------------------------------------------- 21 1.3 上海市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 24 1.3.1 期日修正 --------------------------------------------------------------------------- 25 1.3.2 年期修正 --------------------------------------------------------------------------- 25 1.3.3 容积率修正

克拉玛依市关于发布实施本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告课件

关于发布实施本市城镇土地定级与 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告 2014年12月31日,我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已通过自治区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成果验收组的验收。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更新调整后的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克拉玛依市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告》(2010年1月19日)同时废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克拉玛依市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包括基准地价表、基准地价使用说明、土地定级范围说明。在土地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将及时对基准地价进行全面更新。市国土资源局可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对基准地价进行局部更新。 二、宗地出让需参照基准地价,按照规定程序,使用合理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出让价格须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定。 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解决。 2015年4月7日

克拉玛依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一览表 基准期日:2014年12月31日单位:元/平方米 克拉玛依区基准地价表 独山子区基准地价表 白碱滩区基准地价表

乌尔禾城区、石化工业园片区、乌尔禾乡基准地价表

克拉玛依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使用说明 一、基准地价内涵 1.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内涵:以2014年12月31日为估价基准日,在“七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暖、通气及土地平整),商业用地法定最高土地使用年限40年及容积率为1.0,公开市场条件下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2.居住用地基准地价内涵:以2014年12月31日为估价基准日,在“七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暖、通气及土地平整),居住用地在法定最高土地使用年限70年及容积率为1.0,公开市场条件下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3.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内涵:以2014年12月31日为估价基准日,“七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暖、通气及土地平整),工业用地在法定最高土地使用年限50年及容积率为1.0,公开市场条件下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4.综合用地基准地价内涵:以2014年12月31日为估价基准日,在“七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暖、通气及土地平整),在土地使用年限40年及容积率为 1.0,公开市场条件下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5.克拉玛依其他区域(乌尔禾城区、石化工业园片区、乌尔禾乡)土地基准地价内涵:以2014年12月31日为估价

基准地价工作方案

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实施方案

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开展这项工作目的在于全面掌握城区土地质量和利用状况,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建立科学合理的基准地价体系,从而推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合理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正常交易,为征收土地税费,制订土地利用计划、规划,发挥级差地租的经济杠杆作用提供依据,也为推行土地招标拍卖、整理储备、实行基准地价公示制度和基准地价平衡与更新制度奠定基础。 二、对象与范围 根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土地定级估价的对象是“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土地定级估价应“以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整体为单位进行,城镇附近的独立工矿等用地也可一起进行评定”。本次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是以现状镇区的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到城镇发展的趋势,确定本次工作的评估的范围。 三、基准地价内涵与期日 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在设定的土地开发程度和设定容积率条件下,对现状利用条件及现状开发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分别评估在某一估价期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 此次基准地价更新的基准日是2015年01月01日。 设定土地开发程度为商业、住宅用地平均为“六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通暖,宗地内场地平整),工业用地平均为“五通一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

水,宗地内场地平整)。 法定土地使用权最高出让年限为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 四、技术路线

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 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城市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工作的部署,结合本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市区的地价管理和地价评估工作,规范和培育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市土地估价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调整后的《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划分范围》和《杭州市区基准地价表》等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调整在市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土地等级和基准地价标准问题给市国土资源局的批复》(杭政函〔2002〕18号)的基础上,以近期市场资料为依据,将萧山、余杭区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纳入市区的统一体系。 二、基准地价是指同一土地级别范围内同类用途的区域性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是政府公布的指导性价格。 该地价标准作为市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清产核资以及司法仲裁中土地评估的基础,其中土地使用权以拍卖、招标、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时的实际价格,按成交价格确定。 对原行政划拨的土地,其土地使用者因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且符合省、市有关规定可以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应按宗地评估确定价缴纳级差地租和市政配套费。 三、凡符合有关规定,经批准需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让价格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5号)规定确定。为加强对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价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决定建立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其中,属净地方式出让的,工业等用地最低价不低于基准地价(含土地开发成本、级差地租和市政配套费)的70%;属受让人自行承担征地拆迁的,工业等用地最低价不低于基准地价(只含级差地租和市政配套费)的70%。 四、西湖风景区用地容积率大于2.0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西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基准地价表》的标准,制订具体的实施标准。西湖风景区内用地年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按标定地价的20%乘以土地还原利率确定。 五、考虑到萧山、余杭两区是首次纳入市区基准地价体系,为有利于其地价管理政策和具体工作的前后衔接,在具体执行时,两区的各类用地基准地价可在本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下调15%,其中土地开发成本、级差地租和市政配套费的比例也可作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5%。 六、上述标准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市政府杭政函〔2002〕18号文件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1

上海2015年展会排期表

上海国家会展中心2015年展会排期 2014年中国国际汽车商品交易会和2014年中国国际摩托车及零部件交易会 时间: 2014/10/19--2014/10/21 展厅: 1、2、3、4.1 主办: 通用技术集团 上海时尚生活消费展览会 时间: 2014/11/12--2014/11/16 展厅: 1、2、3、4.1、北厅 主办: 上海博览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国际纺织面料及辅料(春夏)博览会 时间: 2015/3/18-2015/3/20 展厅: 4.1、7.1、7.2、8.1、8.2 主办: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纺织行业分会、法兰克福展览(香港)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服装服饰博览会 时间:2015年3月18-20日 展厅:5.1、6.1、5.2、6.2 主办: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纺织行业分会、法兰克福展览(香港)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广告技术设备展览会、上海国际印刷包装纸业展览会、上海国际照明技术设备展览会、功能性塑膜加工技术展览会 时间: 2015/3/11--2015/3/14 展厅: 1、2、3、4.1、4.2、5.1、6.1、7.1、8.1 主办: 上海现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电子展 时间: 2015/3/23--2015/3/25 展厅: 3、4.1 主办: 中国对外贸易广州展览总公司 承办单位:中国对外贸易广州展览总公司、上海源博会展广告有限公司 2015上海酒店用品展览会 时间:2015年3月25日-27日 展厅:7.1馆 主办:广州市佛兴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2015中国国际机床模具展(CME中国机床展) 时间:2015/3/25--2015/3/28 展厅:5.1 6.1

【标准】关于印发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关于印发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 沈规国土发[2002]285号 各区、开发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分局: 为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市城区及三环以外部分地区进行了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评估测算,指定了新的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及出让金、租金标准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图及范围说明》、《沈阳市城区基准地价标准》、《沈阳市城区出让金、租金标准》、《容积率修正系数》、《沈阳市三环以外乡镇分等及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一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的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应根据新的基准地价标准,综合宗地区位和规划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测算后,按规定程序确定,不再单独套用出让金标准。 对其它建设项目等用地办理协议出让时,执行新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容积率、用途等修正。 二、对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因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补办出让、租赁手续的,收取出让金、租金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土地等级和基准地价是制定土地有偿使用政策和地价评估及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局将对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定期测算地价指数,调整和更新基准地价标准和出让金、年租金标准。 四、本通知发布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和出让金、年租金标准、修正系数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沈阳市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和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沈土发[1994]67号)同时废止。 2002年11月20日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关于沈阳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准及出让金租金标准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商业、住宅、工业三类以外其它通途土地级别图及有关地价标准的适用。 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的要求,本次按商业、住宅、工业三类用途分别定级。国土资源部印发试行的《土地分类》(国土资发[2002]255号)中商服用地适用商业用地级别图及有关地价标准;住宅用地适用住宅用地级别图及有关地价标准;以外的公共建筑用地、特殊用地适用住宅用地级别图及有关地价标准;公共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农用地适用工业用地级别图及有关地价标准,其中农用地适用工业用地有关地价标准时按-20%进行用途修正。 三环以外于洪、东陵区其它区域和棋盘山风景区土地的评估、出让,按《沈阳市三环以外乡镇分等及基准地价、出让金标准》执行。 二、关于土地级别范围说明和宗地土地级别确认。 1、土地级别范围说明是对土地级别图划定土地级别界限的简要说明,确定宗地的土地级别应以土地级别图为准。 2、以道路为级别界限的,低级别一侧临路第一宗地归入高级别。 3、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在定级的基础上进行了级别分类,商业三级、四级一类用地为沿所列街路两侧第一宗地,其余均为二类用地;住宅用地各级别一类用地为临现有和在建及近期计划新建公园、水系、大型公共绿地周围第一宗地,其余均为二类用地;工业用地一级一、

三水区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方案.

三水区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方案 一、修订的目的和意义 为了全面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原三水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首次制定并公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价标准。基准地价的制定与更新为三水全面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奠定了基础,为我区地价管理及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以至土地市场发展迅速,原基准地价与现行土地市场价格发生了变化,部分地区的基准地价与市场价严重脱离。2002年发布的基准地价标准已难以适应地产市场发展和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2003年佛山市进行行政区划调整、镇街的合并和调整、工业园区建设日益完善,并且由于佛山一环、西二环高速公路、三水二桥及引线建成通车,南丰大道、大南路、南乐公路扩建改造完工,新的南北干线塘西公路规划建设等城市交通干线的发展,地价级别及地价必将会随之变化。因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对原有的基准地价标准和相应的修正体系进行调整是全区土地市场发展及地价管理的迫切要求。基准地价体系的更新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经营管理机制,发挥城镇国有土地的经济效益,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流动,防止国有土

地资产流失,促进市区建设和发展,同时为有关部门制订规划、计划和有偿使用土地提供科学的依据。 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由无偿、无限期使用逐步转变为有偿、有限期使用土地,因此,建立科学的地价体系并适时更新基准地价显得尤为重要,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为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提供依据; 2.为确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补交出让金提供依据; 3.为政府收购储备土地、拆迁安置补偿提供依据; 4.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提供依据; 5.为确定城市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提供依据; 6.为企业股份制改造提供土地资产价值; 7.为企业清产核资提供依据; 8.有利于促进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 9.有利于政府合理调控地价,为政府创造更多的土地收益; 10.创新性将基准地价更新工作与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有机地结合,既加快了基准地价的更新周期,又减少了人力物力的资源消耗; 11.充分反映了地价的现势性,极大提高了政府对土地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与动态监测的能力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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