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浅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浅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浅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性质

( 一) 具有责任保险的独特性质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中的一类,其自然具有责任保险的一般性质,如其具有第三人性,即其承保的是食品企业对作为第三者的消费者的责任,赔偿也是针对第三者的损失进行的。且责任保险是一种限额保险,保险公司对赔偿的范围和赔偿的金额会有所限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标的也是特殊的,其承保的不是实体性的资产,而是食品安全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在经营上需要更加关注法律、市场秩序和食品企业的行为信誉等因素。

( 二) 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

用纯商业化的眼光去看待食品安全这个领域是不合适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更应被视为一个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是指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 指产品被提供出来以后,增加一个消费者不会减少任何一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数量和质量,其他人消费该产品的额外成本为零) 或有限的非排他性( 与排他性相对应,排他性是指排斥他人消费的可能性,即如你在使用一件产品时别人就不能使用,或当你能完全拥有一件产品时,别人就不能拥有) 的公共产品,如教育、政府兴建的公园、拥挤的公路等都属于准公共产品。

对于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在理论上应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的原则。食品安全事故的最大受害者是消费者,消费者与食品生产商或是

销售商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如果将所有的因食品生产商或是销售商的故意行为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均作为不可保风险,缺乏知情权的消费者就仍然得不到保障。但如果不加区分地对所有食品安全事故都作为可保风险,由于理赔的压力保险公司就难以持续经营下去,也损害了那些真正可以得到补偿的消费者的利益。因此,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视为一种公益性的长期性的保险,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纯商业保险,所以其才有必要上升到国家层面去推行。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强制的必要性

强制保险又被称为法定保险,是由法律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商业保险一般都实行自愿原则,但是对少数危险范围较广、影响人民利益较大的保险标的,应当实行强制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保障消费者权益、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和运营风险、辅助政府监管、拓宽保险公司市场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其实施是非常有必要的。在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该险种强制的必要性也日益凸显。

( 一) 企业风险意识薄弱,政府监管压力大有些食品企业在市场巨大利润的诱惑下,风险意识被削弱,会出现不能严格执行相关法规,自我监督管理不到位,规避责任、钻法律的空子的现象。加之食品行业具有投资较小,见效快,利润大等特点,行业规模日趋庞大复杂,各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数量众多,小作坊、小企业不胜枚举,从而造成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压力大、难度大,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难以彻底根治食品安全问题。通过强制性的实施,可以无形地监督促使企

业进行规范标准的生产经营,用市场的手段分散食品企业所担忧的赔偿责任。这一方式也可有效地降低政府的监管压力,政府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宏观方向的把握监管上。

( 二) 消费者信息不对称,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很难了解清楚企业的生产加工行为,包括企业的违规行为。除此之外食品企业经济赔偿能力有限,大型事故发生时消费者难以得到应有的赔偿,即使通过诉讼的手段来获取赔偿是异常困难的,也由于食品安全侵权的受害人范围广,赔偿额度巨大,企业往往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来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由此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强制性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除了保障食品经营者免受因承担赔偿责任而导致的财务影响,更重要的是,其更大地保护了受害人利益,尤其是在食品经营者破产不能对受害人承担责任时。

三、建议

( 一) 保险公司抓好理赔工作,政府协调配合保险公司和政府在该险种推行的过程中需要进行不断地沟通和磨合,仅一方的努力是难以收到成效的。保险公司须重点抓好理赔工作,只有真正地将理赔落到实处,才能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障。理赔应以群发性的食品安全事故为主导,因为单发性的个体事故很难判断原因,理赔难度大。群发性事故一旦发生,政府对原因的调查会比较深,能真正做到定性定责,保险公司也就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定损理赔。政府方面,尤其是地方政府应将保险的实施推广方案与政府监管导向和阶段性目标相吻合,因为食品安全保险不是单独的唯一的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手段,仅仅

依靠保险是无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政府应将该险种的推行作为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一个环节,并在实施过程中使其与食药监管部门、工商部门等重要职能部门紧密配合,最大化体系的功效。

( 二) 条件成熟后尝试建立食品企业的综合评价体系在保险公司积累了足够数量的经验数据和充分的市场调查分析后,可建立一个类似黑名单的制度,像车险有拒保车型一样。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税务、费用管理的手段,对不同表现的企业实行分离管理。例如如果有些企业连续三年事故发生率或是赔付率低于某一标准,除了降税以外,可以扩大对其的承保责任,可以保其产品质量,甚至可以保其品牌信誉,当然这要在保险公司拥有足够的技术实力的前提上。当这套评价体系成熟时,其可形成一种具有公信力的市场对食品企业的评价标准,为消费者或投资者提供参考。

( 三) 充分利用舆论监督进行风险管理媒体是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力量。保险公司通过利用第三方的监督,可以在承保前,或者甚至承保后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一个及时的了解或是警示,对于出现的问题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这类社会监督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的一部分,且成本较低,信息面广。当然,保险公司应该具备成熟的信息筛选和分析能力。这类社会监督力量不可小觑,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奖励制度等对其进行促进利用。因为很多食品生产问题都是从内部爆料出来的,而这种爆料,现在更多的是向监管部门举报,其实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举报,这样保险公司可以及时采取一些防损措施,毕竟保险的真正目的在于防而不在于赔。

山东试点食品安全责任险:避免公司出事政府买单.doc

山东试点食品安全责任险:避免企业出事政 府买单 日前,《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正式公布。《意见》提出,将食品安全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之一,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意见》还提出,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食品安全责任险能保什么?成效如何?记者在山东展开调查。 食品安全责任险避免了企业违法、政府埋单 配餐企业投了保险,万一发生问题,还有保险公司兜底。山东回民中学副校长李家生说。这家给学校配餐的餐饮公司是济南市第一家参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企业。 近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济南举行山东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签约仪式,山东凤翔有限公司、济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天地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圣海保健品有限公司4家食品与保健品生产企业向泰山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购买了食品安全责任险。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以出现特定食品安全事故时,被保险人须向消费者等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特殊责任险种。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车险部负责人艾洵飞介绍。 在食品安全事故多发的今天,受伤害的消费者难以及时获得赔付;面对巨额索赔,有些食品企业甚至无力赔偿。一位曾参与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官员说, 出了事,政府也不能袖手旁观,往往会造成企业违法、政府埋单的局面,这样给政府财政造成了一定压力。 一旦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面临的索赔额可能会高达几千万元,企业根本承受不了。食品安全责任险就成为了一种有效转移和化解风险的方法。泰山财产保险公司副总经理马鲁明说,一方面参保可以让受害者及时得到赔付,另一方面,走商业保险的路子还可以解决企业违法、政府埋单的困境,使政府从中解脱出来。 事故发生后,可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进行赔偿,并按比例从保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用于医疗救助,这样能及时把对受害者的救治和补偿落到实处。艾洵飞说。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方案、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经营场所区域范围内从事业务时,因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疏忽或过失导致下列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消费者发生食物中毒或感染其他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故,包含第三者投毒、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 (二)顾客摔伤、烫伤、撞伤、砸伤等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过失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 (三)电梯、升降机正常运行过程中突发故障或坠落导致顾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火灾、爆炸(含因此引发的烟熏)导致顾客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被保险人布置的广告、霓虹灯或装饰物坠落导致顾客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毁损。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取得或被政府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被责令停业整改但仍继续营业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二)经营场所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 发生不可抗力行为: 1、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2、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3、自然灾害(如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等)。 (四)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人为投毒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烟熏(因火灾、爆炸引发的烟熏不在此限);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分数: 关于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 研究与探析 姓名: 学号: 班级:

摘要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不但加强了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而且强化对受害人的责任保障,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本文将对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分析。同时对制约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发展的因素展开讨论,最终对如何发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体系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责任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 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保险人必须接受投保的责任保险,是一种国家为推行社会公共政策而规定的保险,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本文所要讨论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理所应当的应属于责任强制保险的一种,“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概念定义为:“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终止日止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运行 1.确定被保险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特定行业食品生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起步阶段不宜在全部的食品行业推广,可选择影响重大的食品种类进行试点,如肉、蛋、奶制品等领域。可以考虑区分食品产业类别、企业规模,以此为基础确定基础保费。 2.确定承保人。承保人(保险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保险公司。应该对保险机构的经济实力进行评估,选择资本金充足、偿付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指定机构。 3.实行再保险。应在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机构中进行相互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再保险,以增加总体应对风险的能力,从而有效降低单个保险机构因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而无力赔付的风险。通过再保险,原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由再保险人分担,原保险人不必因为付出巨额赔款而影响其经营。同时,原保险人在转嫁保险责任风险时仍然可以取得再保险佣金收益,有助于巩固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4.建立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为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和国家财政一定的补贴。适用情形为,抢救费用超过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梅江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梅江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梅州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食药监综〔2016〕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步推广”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我区实际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机制,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首负责任,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有效防控和化解食品安全风险,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研发符合市场需求和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具有吸引力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探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广模式,建立与责任保险相结合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建立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相统一的风险管理机制,健全食品安全风险化解体系。 三、试点范围

结合我区食品产业特点和发展现状,重点推动以下食品企业积极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一)食品生产环节 肉制品、食用油、酒类、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饮用水、软饮料、糕点等食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当地特有的、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其他食品生产企业。 (二)食品经营环节 1﹒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中小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旅游团体餐饮接待单位、大中型以上餐饮企业、农村宴席等。 2﹒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批发企业、食品经营超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入网食品经营单位和当地特有的、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其他食品经营单位等。 3﹒鼓励其他有保障需求的企业(如农产品种、养殖)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积极投保。 四、工作步骤 (一)启动试点阶段(2016年) 1﹒部署动员(6-9月)。开展前期调研,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部署试点工作,对食品企业进行动员和业务宣传,提高企业对食品安全责任险的认知度和参保积极性。保险监管部门指导保险公司开发专属保险产品,制定承保方案,开展产品推广活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给予配合,提供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名单。

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法律问题浅析

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法律问题浅析 纵观我国这十年来的食品市场,人们开始不再一味地督促政府加强市场监管与处罚,不再单一地谴责商家利令智昏,而是开始将目光投向了保险公司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风险管理手段,尝试着以政府的宏观法制手段及相关法规立法来辅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我国食品市场的规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现状。第二部分引入了关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概念并阐述了其优势。第三部分则强调了食品安全责任险的必要性并提出建议,第四部分为寄语。 标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必要性;法制手段 一、舌尖上的安全之任重 最近,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在中央电视台热播,节目一经推出,在微博等网络平台上也引起了系列的热议。节目采取写实的手法讲述中华美食的多个侧面,从而向世界展示了食物给中国人的生活所带来的礼仪、伦理、感情等方面的文化特质。纪录片向世界传达了一个拥有悠久饮食文化的传统国度,也意想不到地在这个国度上刮起了一阵新的“美食风”。 舌尖上的美食可以陶冶我们的生活,固然诱人,然而,舌尖上的安全却关乎我们的生命,更加不容忽视。2009年的人大、政协两会上,曾有多位委员提出国家应该实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来解决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问题[1]。古语云,“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但纵观我国这十年来的食品市场,却实在称得上是险象环生,2003年金华火腿敌敌畏、2006年的苏丹红成分咸鸭蛋、2008年震惊全国的三鹿毒奶粉事件,2011年4月,沪上一些华联超市和联华超市的主食专柜的染色馒头亦吓坏了一些消费者,2011年11月快餐巨头麦当劳旗下产品麦乐鸡又被爆出含橡胶添加剂。严峻的事实告诉我们,对于追求美食文化的中国民众和政府来说,妥善解决与防御食品安全问题的课题,任重而道远。 如何才能有效地制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人们开始进一步地深思:不再一味地督促政府加强市场监管与处罚、不再单一地谴责商家利令智昏,而是开始将目光投向了保险公司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风险管理手段,尝试着以政府的宏观法制手段及相关法规立法来辅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我国食品市场的规制。首先,在《侵权责任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以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律文件等多种形式加强对食品市场安全程序的把关。其次,在国务院食安办、卫生部、质检总局等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关注生产、运输、流通及消费领域中,设立更为细化的、具有各领域专业知识、自上而下的政府监管部门。希望可以做到在潜移默化中为民众创造一个和谐共赢的食品市场。 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之分析 根据我国现有的相关规定,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受害者想要获得赔偿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编号:AQ-BH-02524 ( 文档应用)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 施方案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pilot work of food safety liability insurance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 案 说明:实施方案是指对某项工作,从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而又明确安排的计划类文书,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文体。 为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梅州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食药监综〔2016〕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步推广”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我区实际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机制,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首负责任,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有效防控和化

解食品安全风险,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研发符合市场需求和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具有吸引力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探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广模式,建立与责任保险相结合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建立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相统一的风险管理机制,健全食品安全风险化解体系。 三、试点范围 结合我区食品产业特点和发展现状,重点推动以下食品企业积极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一)食品生产环节 肉制品、食用油、酒类、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饮用水、软饮料、糕点等食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当地特有的、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其他食品生产企业。 (二)食品经营环节 1﹒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中小学校(含托幼机构)食

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试行) (社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战略,推广施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因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食品)导致发生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件,从而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投保人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险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市场监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监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部门职责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食品安全责任险工作的组织推进和综合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险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实施食品安全责任险信息系统对接共享,建设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信息查询服务平台,制定信息平台对接的技术标准。 本市保险监管部门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保险机构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保险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活动; (三)与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分工合作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协作机制。 第五条行业自律 本市食品和保险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信息交流、协调自律、技术支持、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保险机构共同做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广工作。 鼓励食品和保险相关行业组织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损害损失评估、责任鉴定、赔偿限额、索赔时效等方面制定团体标准,支持行业组织建立保险纠纷调解机制。 第六条信息共享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设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信息查询服务平台,与本市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机构、相关行业组织等保险信息平台进行对接,实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信息的信息共享。 第七条食品安全责任险种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保障需求,推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为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丰富、全面的保险险种和多样化的保险服务方案。 第八条投保范围 列入本市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目录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防范

2020年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分析与投资前景研究报告

2020年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分析与投资前 景研究报告 报告说明: 博思数据发布的《2015-2022年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分析与投资前景研究报告》共十章.报告介绍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行业相关概述、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业运行环境、分析了中国食品安 全责任保险行业的现状、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行业竞争格局、对 中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行业做了重点企业经营状况分析及中国食品 安全责任保险产业发展前景与投资预测.您若想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业有个系统的了解或者想投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行业,本报告是您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及食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食品生产秩序和食品安全的一种保险. 报告目录: 第一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概述 第一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介绍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定义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优势 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开展的必要性 第二节食品安全责任风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含义 二、食品责任风险的表现 三、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特点

1、食品安全责任风险评估 2、食品安全责任风险发生的概率一般较低 3、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涉及面广 第三节政府应对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方式 一、食品安全管制有效性低 二、政府因管制而产生的成本高 三、食品生产企业规模过小提高了管制成本 第二章2014-2015年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分析第一节2014-2015年中国食品安全的综述 一、世界食品安全风险制度特点 二、食品安全问题备受国际关注 三、确保食品安全是世界各国共同责任 四、食品安全问题国内外研究综述 五、加强中国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第二节2014-2015年中国食品安全现状分析 一、食品安全管理升级 二、政府管制食品质量安全的缺陷 三、食品安全法出台背景 四、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对食品消费市场的影响第三节2014-2015年中国食品安全体系的构建 一、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 二、构建“六自”体系确保食品安全

浅谈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

浅谈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浅谈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国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安全法》正在修改之中,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已经成为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将对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情况进行梳理、对建立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的进行分析,最后通过对浙江、湖南两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过程中的做法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对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选择及责任范围的确定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保险人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 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保险人必须接受投保的责任保险,是一种国家为推行社会公共政策而规定的保险,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本文所要讨论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理所应当的应属于责任强制保险的一种,根据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笔者认为可将食强险的概念定义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食品生产、销

售领域,强制性要求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投保,保险公司必须承保的一种强制性保险产品。 (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况 1986年上海市保险公司开始办理的“饮食业食物中毒责任保险”是我国最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该保险主要针对餐饮行业食品卫生和食物中毒事件。随后,直到2008年7月,扬州市广陵区30户食品经营者代表与江苏省长安保险公司签订了商品责任保险后才真正意味着我国食品经营企业开始为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安全投保,这也是我国第一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2009年,我国《食品安全法》颁布,在2009年前后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分别开始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领域进行尝试,开办一系列的与食品安全责任相关的保险产品。 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从建立食强险制度的必要性角度分析,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问题越发严重,也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为保障食品行业健康、良性的发展,需要这一具有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对食品企业的生产、销售过程进行规制与约束。一项制度的建立与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前期的相关立法与制度设置,更需要在实施过程中的有效运行。在实践过程中,我国现有的责任保险产品亦或是已经在全国一部分省、市、县

x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险方案

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承保方案 一、小型企业保险方案 1、销售对象: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销售或餐饮服务的小型企业(包括食杂店、餐饮小吃店、饮品奶茶店、小型食堂。其他与食品有关的小型企业经核保人核实确认后,也可参与本方案)。 2、险种:食品安全责任险+公众责任险 3、备注:营业面积超过300平方以上的费率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成投保。 二、中大型企业保险方案 1、销售对象: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销售或餐饮服务且具有一定销售规模的中大型企业(其他与食品生产有关的企业经核保人核实确认后,也可参与本方案)。 2、险种:食品安全责任险

3、备注:加保公众责任险根据实际情况另报 三、保险责任 1、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公众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方案解释 1、食品安全责任险为方案的必选项,公众责任险可选择附加。 2、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300元或按照90%赔偿,以高者取值。 3、医疗费用赔偿范围仅限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 4、公众责任险如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其随带的现金、金银珠宝、首饰、手表、手机及其他数码设备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责任范围。 五、承保单证及理赔索引 1、投保时需提供:投保单、条款盖章、从事食品销售、生产或餐饮服务的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2、出险时应提供保单、出险通知书、医疗费用证明及相关事故证明材料等。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示范文本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示 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解决方案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梅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梅州市食品安全责任保 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食药监综〔2016〕23号)文 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食品安全 责任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步推广”原则,积极 稳妥地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符合市 场规律和我区实际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机制,创新食品安

全监管方式,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首负责任,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有效防控和化解食品安全风险,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研发符合市场需求和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具有吸引力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探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广模式,建立与责任保险相结合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建立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相统一的风险管理机制,健全食品安全风险化解体系。 三、试点范围 结合我区食品产业特点和发展现状,重点推动以下食品企业积极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一)食品生产环节 肉制品、食用油、酒类、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

人保财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或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

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第六条事故发生时具有以下情形的,对于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超过规定的保质期限; (二)被保险人提供食品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 (三)被保险人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雇佣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被保险人未取得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经营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行性报告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可行性报告 一、开发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配合该法的实施,自2009年1月起,法制办会同卫生部等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广东、湖南、四川等地方也制定了地方性的食品安全条例,掀起了食品安全管理的“第四次浪潮”。 为保障消费者的根本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及《条例》建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制度: 一是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就原料、生产关键环节、检验和运输交付等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生产过程中发生不符合控制要求的,要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应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是建立食品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要求做到问题食品的可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进货要索证索票,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数量、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或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记

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是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发现待加工食品及原料有腐败变质等情况的,不得加工或使用。条例还要求餐饮服务提供企业应定期清洗和维护食品加工、冷藏等设施设备。 《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大对违反法律的食品生产和经营者的惩罚力度,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严重的要处以刑事责任。此外,还规定对生产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了一般的民事赔偿之外,还有一个十倍价款的赔偿。另外,在处罚幅度上也明确高于其他的违法行为。法律环境的变化以及食品行业经营竞争的加剧,使食品生产及经营业者面临的风险加大,故提出了风险转嫁需求。 二、市场上同类产品经营情况 我公司针对食品行业风险,曾陆续开发餐饮场所责任保险、餐饮从业者经营责任保险等全国性产品。我司四川分公司根据区域市场需求,在《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曾率先开发《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受到市场的广泛好评,其它市场主体纷纷引进我公司这一产品,我公司各分支机构也提出了开办该业务的需求。为响应市场的广泛需求,我司决定适应新的《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出台后的新形势,开发专门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满足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餐饮从业者、食品生产者等方方面面的需求,为我国的食品安全消费保驾护航。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食品安全保险多少钱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食品安全保险多少钱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未取得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的; (二)被保险人被吊销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后继续从事食品生产

销售经营活动的; (三)被保险人超越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外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 (五)被保险人使用劣质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或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原料或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或包装材料等来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七)食品超过规定的保质期限; (八)专供婴幼儿的主、副食品不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标准;(九)被保险人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雇佣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篇一:x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动实施方案 xx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动实施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 [2012]2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36号)(以下简称《规划》)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健全体制机制,落实各方责任,推进诚信建设”等相关工作的推进,确保如期实现《决定》和《规划》提出的工作目标,促进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同时积极响应总公司“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建立我国食品安全保

证监督机制”的工作部署,长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拟通过保险监管机关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积极与卫生防疫、检验检疫、食品监管、工商管理等监管机关及大型的食品龙头企业沟通协调合作,大力拓展并推动福建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 展观,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健全体制机制,落实各方责任,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全程监管能力,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新型的食品安全保证监督机制,全面提高我省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总体要求。 长安福建省分公司专门成立推动领导小组,“分工协作,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通过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的制度创新,强化激励约束,加大失信代价,完善自律机制,治理道德失范,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夯实食品安全基础,为下一步立法强制推行积累经验。 (三)基本原则。 1、依托监管及政府部门的支持,把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作为准公共产品,大力推广,强力推动。 2、坚持政策引导、推进立法原则。加强多部门沟通与协调,统筹规划食品安全监管资源,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实现上下协同联动,在提升品牌公信力、行业发展战略、目标责任考核、税收优惠、资金支持等方面,研究制定一些有利于企业积极投保的政策,让企业能够享受到投保的实惠。加大资源保障和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推进立法强制。 3、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原则。在试点过程中坚持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以点带面,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工作。 (四)工作目标。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讲话稿

食品安全责任险会议讲话稿 局机关和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各位食品餐饮生产经营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75号)、《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金融办关于印发《五华县食品安全责任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华食监办〔2016〕16号)等文件要求,我县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推动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食品安全社会治理体系。 大家要充分认识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因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有利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发挥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用经济杠杆和多样化产品化解食品安全事件民事责任纠纷;有利于发挥保险的风

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提高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救助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转移风险,提高产品质量,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协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我们鼓励以下领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肉制品、食用油、酒类、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软饮料、糕点等企业;经营环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连锁企业、学校食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入网食品经营单位等;当地特有的、属于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行业和领域。 合理设计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条款载明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因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食品安全问题,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投保企业或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出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费用;依法应当由投保企业承担的事故鉴定、公证、诉讼等费用。 投保企业依据食品风险、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后可能造成的损害范围、损失程度等因素,并据此投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会同保险监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企业规模等因素,确定最低责任限额。鼓励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较高的责任限额,充分转移意外风险。

美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现状管窥_戴正宗

中国财经报/2015年/2月/26日/第008版 三农 美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现状管窥 戴正宗编译 美国法律中并没有单独的食品安全责任险规定,而是将食品安全责任纳入各州产品责任法律的范围。美国法律也并不强制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但在法律实践上,美国法院在诉讼中往往会倾向普通消费者,要求企业进行惩罚性赔偿。 另外,美国法律规定了符合一定条件的消费者拥有集体诉讼权。即“一人诉讼,所有受害者同等收益”。这就意味着,美国食品企业若因被判决存在过失,将会面临更加巨额的赔偿责任,随时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面对如此高额的风险成本,美国食品企业就不得不为了转移风险购买食品安全保险。不但如此,大多数学校医院等食品消费单位也会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转移风险,并要求自己的供应商提供食品安全保险凭证。这个保险链条甚至可以一直上溯覆盖到农户。 即便如此,确保特种农作物生产者有足够的动力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安全放心的产品,仍是美国各级政府视为重中之重的任务。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关的各项法规,降低了生产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 实践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检验。大量研究结果表明,机构食品买家与农贸市场经理们目前并没有认识到其所在组织在购买与提供安全食品上所承担的责任到底有多大。对于这些买家与市场协调人员来说,他们听闻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只是一种强制险种,而不是食品生产者在反复权衡风险后自愿购买的险种。 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购买既有的一些规定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投保的金额也有所不同。在美国农业部对公立学校与公立医院的调查中发现,作为大型食品机构的买家,上述机构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对其所售产品的投保金额一般在100万至300万美元之间。然而,根据公立学校与医院规模的不同,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上述机构买家对所购产品的卖方所购买保险的金额并不做太多的苛求。即便如此,小型食品加工与生产企业最低投保额也要在10万美元左右。而作为大型食品零售企业,它们的投保额一般在200万至500万美元之间。 据美国农业部去年所作的一项调查显示,在美国东南部地区,有大约38%的中小型特色农作物种植户与生产者都购买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受访者称,尽管他们购买这种保险的动机各不相同,但对食品安全责任的重视是一致的。调查显示,应买方要求与营销策略的需要,是广大中小型特色农作物种植户们购买此类保险的重要原因之一。该调查还显示,中小型特色农作物生产者之所以购买此类保险还有其他目的,除了提高其品牌在市场中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外,还能提高其产品的附加值,使消费者更愿意花钱购买此类商品。 美国农业部称,广大农民对此类保险的反馈意见可以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内容更加丰富。其实,广大农民在购买此类保险的时候往往特别注意该保险责任条款的表述,只有保险中涉及其切身利益的保险条款的表述言简意赅,农民们才愿意认购这种保险。 美国法学界一些学者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除了提高农产品的美誉度、附加值、竞争力外,还能够在诉讼中保护购买保险个人与机构的切身利益不受伤害。 第1页共1页

食品安全责任险推广方案

食品安全责任险推广方 案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校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广方案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已开始启动,草案于2014年6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承担管理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承担安全责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国家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支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同时,新的《食品安全法》也加大了行政和经济处罚力度,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因此,我公司适时向学校推出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及承保方案,以协助学校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矛盾纠纷。 一、主要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

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承保对象 学校食堂及对外承包食堂;校内从事食品经营、有固定营业场所和营业资质的饮食店、商店、超市。 三、推荐方案 (1)学校对外承包食堂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编号:SM-ZD-75154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 作实施方案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 案 简介:该方案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 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 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 读内容。 为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梅州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食药监综〔2016〕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步推广”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我区实际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机制,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首负责任,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有效防控和化解食品安全风险,推进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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