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J96-8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

关于发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6〕1771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主编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6年9月22日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 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 阳台 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 平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 壁柜 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 吊柜 wall-hung cupboard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 中间层 middle-floor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2.0.21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 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为10m2;

2 单人卧室为6m2;

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

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3.2.3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 无直接采光的厅,其面积不应大于10m2。

3.3 厨房

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

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2。

3.3.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置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生间

3.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

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

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2;

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

4、单设便器的为1.10m2。

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m2/套);

——套型阳台面积(m2/套)。

3.5.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4、住宅标准导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标准层使用面积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同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坡层顶内的使用面积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3.5.4 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

3.6 层高和室内净高

3.6.1 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0m。

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6.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3.6.4 卫生间、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3.7 阳台

3.7.1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商品房的楼层空间高度标准国家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第六节层高和净高 第 2.6.1 条住宅层高不应高于 2.80m 。 第 2.6.2 条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 2.40m ,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 第 2.6.3 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其一半面积的净高不应低于 2.10m ,其余部分最低处高度不宜低于 1.5m。 第264条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 2.20m,卫生间、厕所、贮藏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m。 第 2.6.5 条卫生间、厕所内采用蹲式大便器时,其蹲位处地面距上部存水弯的净高不应 低于 1.90m。 以上谈到的层高的国家标准只是层高的最低标准,如果购房合同中买卖双方对层高另有约定(该约定必须高于国家标准,否则无效),则开发商交房时应当达到约定的标准 2、国家商品房交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11月30日住宅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交付用户使用: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取得当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小区道路畅通,已具备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 弱势群体的权利:十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 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2 条 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依据:《住宅建筑规范》第11.0.1-1 条 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 依据:《济南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3、《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履行违约金标准 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为标准来计算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的,按逾期履行的天数依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确定。 4、容积率、绿化率国家标准 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 低于30% 。

(完整版)国家标准版劳动合同书

编号:__________ 劳动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 X X 市劳动局制

甲方:乙方: 文化程度: 性别: 法定代表人出生日期_____年____月___日或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甲方地址家庭住址 所属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_____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其中试用期 ______________个月。 本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制。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住宅楼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3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套型分类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为10m2; 2 单人卧室为6m2; 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 3.2.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2。 3.3 厨房 3.3.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 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 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2。 3.3.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配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生间 3.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 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2; 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 4、单设便器的为1.10m2。 3.4.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m2/套); ——套型阳台面积(m2/套)。 3.5.2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4、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坡层顶内的使用面积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3.5.4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3.6 层高和室内净高 3.6.1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 3.6.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GBT

国家标准GB/T 13017修订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承担的国家标准GB/T 13017《企业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修订任务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出,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纳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修订项目计划,编号为:53032Z-1101,项目代号20030435-T-424。 2.背景 《指南》于1991年发布后,曾于1995年第1次修订为V.2版,现为第2 次修订的V.3版。从V.2到目前即将发布的V.3的逾十年间,科学技术和标准都已呈现出巨大的发展与进步,使《指南》V.2版内容对照当前高新技术已显出很大的差距。首先,企业在面对瞬息万变的环境而又不能制定可预测的长期规划时,自身必须具有一种自然和动态的演进和适应能力,而不是偶然强加于企业的被动举动,这需要企业制订相应措施来应对。其次,我国目前在国民经济产值上虽然蒸蒸日上,但生产中的能耗、资源消耗、安全事故、劳动生产率、管理水平及在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上都居世界相当落后的地位,这对科学的管理体系提出了要求。再次,我国日益认识到标准的重要作用,起动了国家标准战略的研究,而企业的标准化是标准化战略的基础和落脚点。 3.主要工作过程 承接本标准的修订任务后,我院早在2003年就成立了的标准修订课题组,并去上海汽车工业(集团)公司和宝钢集团做了调研工作,在鲍仲平同志的直接指

导和亲自带领下,收集了大量标准和文献,做了充分的前期调研工作。经过课题组的努力,2006年初基本完成了本标准的草案稿,3月向本院的院领导及各研究所做了汇报,相继走访了多家企事业单位,深入听取了各方意见;并对草案做了多次修改,于2006年6月完成了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二、内容简介 1.本标准的定位 a)为编制先进、科学的企业标准体系提供指导 《指南》第三版采纳并融合了国际上最新管理理念和高技术水平的标准。 b)面向所有企业的中性标准 定位在实施系统集成的现代化企业集团,同时也适用于不实施这些集成 的传统企业。既适合于制造业企业,也适用于服务业等其他企业,也可 以为政府电子政务项目建立标准体系提供指导。 2.技术创新 a)以企业建模标准体系(企业工程和集成标准体系)为指导ISO发布了企业建模的系列标准,包括“通用企业参考体系结构与方法 论”GERAM,其范围包括企业工程/企业集成所需的所有知识。要求把 改变过程中利用的多种学科的方法统一起来,例如工业工程、管理科学、 通信和信息技术等方法。GERAM框架的目的是要把基于产品模型和基 于业务过程设计的两种不同的企业工程方法统一起来。 b)以企业管理体系为指导 ISO已发展和制定出“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 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等成套的标准体系,此外还有“风险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J96-8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 关于发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6〕1771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主编的《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7月1日起实行。 本标准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6年9月22日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 typical floor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l.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l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 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l.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 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 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l.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 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 阳台 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 平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 壁柜 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 吊柜 wall-hung cupboard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 中间层 middle-floor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 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2.0.21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 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3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25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 3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套型居住空间数(个) 使用面积(㎡) 一类 2 34 二类 3 45 三类 3 56 四类 4 68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为 10m2; 2 单人卧室为 6m2; 3 兼起居的卧室为 12m2. 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 m。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6.5.1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5.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梯厅; 4.公共走道 6.6.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有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国家标准GB_T12402-2000《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国家标准GB/T12402-2000《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代码1011经济类型内资国有全资说明资金主要来源于内地的经济组织。 全部资产(资金)归国家所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含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和联营中的国有联营)和国家和政党机关。 全部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不含有限责任、股份合作和联营中的集体联营)。 以合作制为基础,由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两个及以上相同或不同的经济类型的经济组织,按自愿、平等、互利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非公司型经济组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经济组织。 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赢利性经济组织。 以上未包括的内资经济类型。 1213集体全资股份合作1415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有其他内资港澳台投资资本(资金)部分(达国家规定比例以上)或全部来源于港澳台的经济组织。

内地和港澳台合资内地和港澳台合作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经济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合资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经济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港澳台独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独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经济组织。 港澳台投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投资者的股股份有限公本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其他港澳台投资国外投资中外合作以上未包括的港、澳、台投资经济组织。 资本(资金)部分(达到国家规定比例以上)或全部来源于国外的经济组织。 国外法人或个人与内地经济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合资合同规定比例投资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外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经济组织。 国外投资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国外投资其他以上未包括的国外投资的经济组织。 以上未包括的经济组织。 注: ①卫生行业经济类型仅采用GB/T12402前两位代码;②卫生行业暂不使用代码

新国家标准短期劳动合同修订版

新国家标准短期劳动合同修订 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84010

新国家标准短期劳动合同修订版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电话 地址 乙方(劳动者): 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就业证号码 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次短期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1、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或工作(工程)结束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分配乙方在岗位担任职务(工种)。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必须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生产(工作)任务为: 三、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协商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甲方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四、劳动报酬 甲方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日为发薪日;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按下列第项执行; 1、实行计时工资制,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每日工资元,每月工资元;

国内外标准代码一览

国外标准代码一览 国标准: AQ 安全行业标准 BB 包装行业标准 CAS 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 CB、CBM 船舶行业标准 CCEC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CECS 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CH 测绘行业标准 CJ、CJJ 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CNCA 认证认可委强制认证实施规则CY、CW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 DA 档案行业标准 DB 地震行业标准 DL、DLJ 电力行业标准 DZ 地质矿产行业标准 EJ 核工业行业标准 FZ、FJJ 纺织行业标准 GA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B 国家标准 GBJ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GBn 国家部标准

GH 供销合作行业标准 GHZB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GJB 国家军用标准 GWKB 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 GY、GYJ 广播电影电视标准 HAF 核安全法规 HB、HBMm 航空行业标准 HBC 环境产品技术要求 HCRJ 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HG 化工行业标准 HGJ 化工行业工程建设规程 HJ 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B 海军标准 HJBZ 环境标志行业标准 HS 海关行业标准 HY 海洋行业标准 、JBJ 机械行业标准 JC 建材行业标准 JG 建筑行业标准 JGJ 建筑行业工程建设规程 JJ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标 JJF 国家计量检定规

JJG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JR 金融行业标准 JT、JTJ、JTG 交通行业标准JY 教育行业标准 LB 旅游行业标准 LD 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LS 粮食行业标准 LY 林业行业标准 MH 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T 煤炭行业标准 MZ 民政行业标准 NY 农业行业标准 QB、QBJ 轻工行业标准QC 汽车行业标准 QJ 航天行业标准 QX 气象行业标准 SB、SBJ 商业行业标准 SC 水产行业标准 SD、SDJ 水利电力行业标准SH、SHJ 石油化工行业标准SJ 电子行业标准 SL、SLJ 水利行业标准

劳动合同规范国家标准(合同示范文本)

编号:JY-HT-09000 劳动合同规范国家标准(合同 示范文本) The contract is a guarantee for both parties and protect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规范国家标准(合同示范文本)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种类、内容、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解除、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等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A/T42企业档案工作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劳动合同laborcontrac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3.2 劳动合同订立conclusionoflaborcontract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上,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3.3 劳动合同变更changeoflaborcontract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对劳动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3.4 劳动合同解除cancellationoflaborcontract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以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以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使劳动合同效力停止,不再履行的法律行为。 3.5 劳动合同终止terminationoflaborcontract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以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或者无法继续履行,终结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54-2009

大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米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对包装、标签、储存和运输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稻谷、糙米或半成品大米为原料加工的食用商品大米,不适用于特种大米、专用大米、特殊品种大米以及加入了添加剂的大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50稻谷 GB 2715粮食卫生标准 GB/T 5009.36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490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一般规则 GB 5491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 GB/T5492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5493粮油检验类型及互混检验 GB/T5494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T5496 粮食、油料检验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 GB/T 5497粮食、油料检验水分测定法 GB/T5502 粮油检验米类加工精度检验

GB/T5503粮食、油料检验碎米检验法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82粮油检验稻谷、大米蒸煮食用品质感官评价方法 GB/T 15683 大米直链淀粉含量的测定 GB/T 17109粮食销售包装 GB/T 17891优质稻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加工精度milling degree 加工后米胚残留以及米粒表面和背沟残留皮层的程度。以国家制定的加工精度标准样品对照检验。在制定加工精度标准样品时,应参照下述文字规定: 一级:背沟无皮,或有皮不成线,米胚和粒面皮层去净的占90%以上。 二级:背沟有皮,米胚和粒面皮层去净的占85%以上。 三级:背沟有皮,粒面皮层残留不超过五分之一的占80%以上。 四级:背沟有皮,粒面皮层残留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占75%以上。 3.2 不完善粒unsound kernel 包括下列尚有食用价值的米粒:

国家标准代号

国家标准代号 序号代号含义管理部门 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 GB/T 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荐性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3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行业标准代号 序号代号含义主管部门 1 BB 包装中国包装工业总公司包改办 2 CB 船舶国防科工委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船舶) 3 CH 测绘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 4 CJ 城镇建设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城镇建设) 5 CY 新闻出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印刷业管理司 6 DA 档案国家档案局政法司 7 DB 地震国家地震局震害防预司 8 DL 电力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 9 DZ 地质矿产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地质) 10 EJ 核工业国防科工委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核工业) 11 FZ 纺织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科技发展中心 12 GA 公共安全公安部科技司 13 GY 广播电影电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司 14 HB 航空国防科工委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航空)

16 HJ 环境保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17 HS 海关海关总署政法司 18 HY 海洋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 19 JB 机械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20 JC 建材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质量部 21 JG 建筑工业建设部(建筑工业) 22 JR 金融中国人民银行科技与支付司 23 JT 交通交通部科教司 24 JY 教育教育部基础教育司(教育) 25 LB 旅游国家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司 26 LD 劳动和劳动安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工资定额) 27 LY 林业国家林业局科技司 28 MH 民用航空中国民航管理局规划科技司 29 MT 煤炭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30 MZ 民政民政部人事教育司 31 NY 农业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 32 QB 轻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33 QC 汽车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34 QJ 航天国防科工委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航天) 35 QX 气象中国气象局检测网络司 36 SB 商业中国商业联合会行业发展部 37 SC 水产农业部(水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国家标准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可编辑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可编辑修改-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天 第四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可编辑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828

AQL查检概述 AQL : ACCEPTABLE QUALITY LEVEL 验收合格标准的缩写,即平均质量水平,它是检验的一个参数,不是标准。AQL普遍应用于出口服装,纺织品检验上,AQL的标准有AQL0.010,AQL0.015,AQL0.025,AQL0.040,AQL0.065,AQL0.10,AQL0.15,AQL0.25,AQL0。40,AQL0。65,AQL1.0,AQL1.5,AQL2.5,AQL4.0,AQL6.5,AQL10,AQL15,AQL25 ,AQL40 ,AQL65,AQL100,AQL150,AQL250,AQL400,AQL650,AQL1000。不同的AQL标准应用于不同物质的检验上。在AQL 抽样时,抽取的数量相同,而AQL后面跟的数值越小,允许的瑕疵数量就越少,说明品质要求越高,检验就相对较严。下面就不同的AQL列表说明: 验货的时候根据:批量范围、检查水平、AQL值决定抽样的数量和合格与不合格产品的数量。服装质量检查采用一次抽样方案,服装批量的合格质量水平(AQL)为 2.5,检查水平为一般检查水平,检查的严格度为正常检查。其抽样方案见表: 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AQL-2.5) AQL是----ACCEPT QUALITY LEVEL 的简称,是一个国际标准, 1 )AC=Acceptable number =使用箭头下面的第一个数值=使用箭头上面的第一数值 抽样数量是以一般检验II级检验水平来进行的。 2 )AQL0.010----0。10 是用电子产品,医疗器械等检验 AQL1.0----6.5 是用于服装,纺织品等检验 说明:当订单数量≤抽查件数时,将该订单数量看作抽查件数,抽样方案的判定数组[Ac,Re]保持不变: Ac——Accept(合格判定数); Re——Rcject(不合格判定数)。 举例一:有一批服装的订单数是3000件,按照AQL2.5标准抽查125件,次品数≤7就PASS (通过),次品数≥8就FAIL(不合格)。 举例二:订单数为7件,按AQL2.5标准抽查5件,无次品就PASS,有一件次品都FAIL;如果按照AQL4.0标准则只抽查3件,无次品

标准国家申报类项目技术服务咨询合同.pdf

合同编号: 建设项目申报 咨询暨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人:(甲方)受委托单位:(乙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目的 应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甲方“2012年度 申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咨询及技术服务工作,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甲方申报项目提供咨询及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条服务内容 乙方依据本合同中所规定的要求承担并完成2012年度 申报项目的咨询及技术服务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有: 2.1、整理甲方提供的基本资料,并整合设计方案,按照相关部 委的要求编制申报文件,并协助甲方填写申报申请; 2.2、为甲方在申报流程上提供说明性指导。介绍项目的政策背景、政策执行情况、申报流程、申报要求以及申报注意事项等基本情况; 2.3、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数据,进行本项目的技术方案的论 证和设计,并最终出具申报项目的技术方案; 2.4、指导甲方准备申报所需的原始资料; 第三条服务期限 3.1、本合同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最终获相关部

委审批通过时止。相关部委对项目的审批通过即视作达到甲方应向乙 方支付咨询暨技术服务费用的标准; 3.2、甲乙双方在此一致同意,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之情形外,均无权提前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服务费用及支付费用 4.1、费用 4.1.1、乙方前期服务及申报方案制作费用为¥元整(人民币元整)。合同签署后甲方收到乙方申报方案时,先支付¥元整(人民币元整)到乙方开户银行账号。剩下费用等申报名单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收到费用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甲方方案制作费用发票。 如果2012年度申报项目名单公布后,甲方没有申报成功,乙方3日内将退回甲方已取费用¥元整(人民币元整)。 4.1.2、技术支持费用为该项目最终获得国家审批补贴总金额 的%(含关键设备补贴及工程建设补贴,不含 4.1.1中所列前期费用),在甲方拿到首批补贴资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到乙方开户银行账号。乙方收到费用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甲方技术服务费用发票。 4.2、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在帮助甲方申报成功后,甲方 同意示范项目中的规划、技术和施工由乙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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