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唐艺术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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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持有人承诺书

第一条为规范藏品(以下简称藏品)持有人发售上市的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汉唐艺术品交易所交易现货管理办法》制定本承诺书。

第二条本承诺书适用于所有在汉唐艺术品交易所申请挂牌的藏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

第三条本承诺书中的持有人定义如下:其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置的藏品在本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持有人基本资料如下:

姓名: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持有人代表有效证件:证件号码:

持有人承诺:保证所填写信息和所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并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持有人未隐瞒任何有关该藏品之来源、合法性、所有权和价值等信息。

第五条持有人承诺如实、详细填写发行藏品介绍,如有相关证明文件,持有人应附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挂牌藏品名称:发行机构:

原始发行数量:申请托管数量:

发行规格:发行材质:

发行年代:交易所上市日期:

发行面值:生产制作国家:

其它信息:

第六条持有人承诺如实填写发行藏品来源:

拍卖行□典当行□专业市场□祖传□惠赠□

如有相关证明文件,持有人应附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持有人承诺如实填写拟申请挂牌藏品历史交易信息:

藏品名称:申请托管参考价:

历史最高价:历史最低价:

最近三个月市场价格波动区域:

第八条持有人承诺必须提交拟发行藏品鉴定评估报告,鉴定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指定的藏品鉴定评估机构或有关专家对该藏品所做的鉴定评估信息。

第九条持有人应根据其所知悉的情况,如实地、客观地预估发行指导价格,若该藏品发行上市后月内跌破初始挂牌价,发行人承诺愿以元单价回购枚(张、套)。

第十条持有人承诺:在交易所(或事业部)官网未正式发布公告前,不会提前泄露藏品挂牌信息;不会违反相关规定撰写或者发布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接受并积极配合交易所的日常监管。

第十一条持有人为两人或两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在所有文件的签章处必须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签章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并附上相关证件证明文件复印件。

持有人为机构的,其经办人不是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必须附上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文件所有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并按手印,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替代。

第十二条本承诺书须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涂改无效。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和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因违反规定产生的法律后果。

挂牌藏品持有人(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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