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计算方法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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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计算方法及

案例

导读: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我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不到20%,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这种状况有所改观。但是,有的企业负责人认为,签订劳动合同是对企业的束缚,因此到目前仍有很多企业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双倍工资。那主张双倍工资是否有时效限制,如果有,时效的时间和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一、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时效问题,主要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以下几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

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二)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双倍工资的支付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是基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非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给付,因此,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关于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问题。由于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第4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从以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山东高院对于双倍工资的定性是惩罚性赔偿金,而不是劳动报酬,并不能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报酬仲裁时效的规定。山东高院认为双倍工资是一种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以上是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于未签订劳动的合同主张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规定,那么实际的判决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笔者通过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查阅了自XX 年7月1日至XX年8月21日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黄岛区的相关二倍工资的判决。因为查阅的起始时间是XX年,因此出现超过仲裁时效的判决较少,但是找到的二倍工资超过仲裁时效的,用人单位提出后,符合上述规定的,法院均作出了驳回的判决。

未签劳动合同满一年是否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期模拟仲裁员:王桦宇

持万咨询机构/持万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首席顾问

【案情简介】

李小姐20XX年11月5日进入上海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入职时双方签署了英文OFFER一份,约定工作岗位为招聘专员,月薪3000元,此后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XX年1月1日,李小姐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月薪为4000元。

20XX年3月12日,公司以经营业务发展受市场影响,不再设置招聘专员相关岗位为由,解除了与李小姐的劳动合同。

李小姐认为,公司提前解雇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他来到《人才市场报》反映情况并要求模拟仲裁。

【案件当事人及委托关系】

申请人:李小姐

委托代理人:洪桂彬,《人才市场报》劳动关系工作室首席顾问

被申请人:上海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人:倪碧芸,上海海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高级法务专员

【申请人仲裁请求】

一、要求支付20XX年2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计33000元;

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雇期间工资损失;

三、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陈述与答辩】

申请人陈述:

申请人20XX年11月5日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工作, 20XX 年1月1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前一直处于无劳动合同状态。20XX年3月12日,被申请人以申请

人所在岗位取消,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向申请人书面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签定劳动合同行为以及提前违法解雇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利益,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恢复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支付相应的工资损失。被申请人答辩:

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关于双倍工资差额,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入职当初即签订了英文版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明确了申请人的劳动报酬数额,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时间等,且经双方签字确认,具有合同约束力,故不存在未订立劳动合同事实。关于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主张,被申请人亦不存在违反解雇行为,基于公司经营受金融危机影响,招聘量锐减,遂通过相关决议撤销招聘专员岗位,申请人所在岗位因客观原因撤销,故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此,被申请人在足额支付经济补偿和代通知金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申、被双方已签订三年期固定期限合同,要求改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于法无据。

【举证和质证】

申请人证据1: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单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质证:对合同真实性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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