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买卖合同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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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十篇

买卖合同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原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在协议签署同时交换如下资料:

1、甲方:向乙方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等有关法律文件。

2、乙方:向甲方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含企业标准检验报告),代理厂家提供代理授权书等有关法律文件。

3、双方提供如上资料复印件都作为本协议附属件。

二、合作产品:

1、乙方为产品(生产商、经销商),并提供相应证件和文件资料。

2、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供应继续开发或引进后续产品,以保障双方长远合作伙伴关系。

三、供货价格:

1、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在北京地区销售乙方之产品时,乙方按该产品市场最低销售价(基础价)折与甲方供货结算。乙方提供所有供货价格表及甲方销售价格表为本合同附件。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如果乙方在同一时间市场最低销售价(基础价)调低,则与甲方结算价相应发生调整;如果乙方在同一时间市场最低销售价(基础价)调高,则与甲方结算价在下一个批次中调整。

2、甲方从乙方买断部分产品价格另议。

3、甲、乙双方商定,在协议有效期内,由于厂家或市场需求需要调整价格时,乙方保证在价格调整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意,并将最新价格表提供甲方,甲方签字后生效。

4、甲、乙双方商定,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组织促销优惠活动,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甲方,并且在乙方优惠促销活动基础上,给与甲方供货价格与本条第一项相似比例折让。

四、订货确定:

1、甲方销售乙方产品后,将订单传真或通知乙方。

2、乙方接到通知后,当日与甲方联系,确认订货情况及供货时间,并按要求将产品送达指定地点。

3、乙方接到通知后,如选定产品型号有误,乙方应在2小时内回复甲方,以便甲方通知客户及时调换,否则由此造成甲方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4、对于乙方已停产产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停止销售,若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而甲方已销售该产品,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产品订货金额双倍费用作为补偿。

5、若遇乙方某些型号产品北京市场缺货或已停止生产,乙方应尽量与其它代理商或销售商协调,24小时内为甲方配齐相应产品。若不能配齐,乙方承担订货金额200%处罚。

五、供货时间及方式:

1、甲乙双方按照统一订单格式依据协商价格开具统一供货订单,并在指定供货期限内,将订货产品送至指定供货地点(限北京地区)。

2、测量安装类:乙方在甲方通知时间进行测量,测量完成后2日内将测量结果及相应方案传真至甲方处,并在约定时间内进行安装(详见工作流程图)。

非测量类:乙方在甲方规定时间内任一工作时间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3、乙方未按期交货,每延迟一天按合同货款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15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除全额返还甲方货款外,还需每日按合同货款5‰承担违约金;同时,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所有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六、货款结算方式:

1、乙方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客户验收无误后,甲方客户在乙方提供销售单上签字确认完成验收工作,此订单视为双方交易有效凭证。

2、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甲方或乙方货到客户工地验收无误后,作为结算依据,按15天(半个月)作为一个周期进行结算。每月3日、18日前双方进行上个周期结算对账,乙方凭送货单及验收单到甲方办公地点进行核对,每月10日、25日结清上月账目。

3、所有结算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乙方只对甲方进行结算,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与甲方客户进行结算。

4、如甲方需要正式发票,由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价格及金额开具发票。如乙方不开具发票,需向甲方支付由甲方开具发票所产生相关费用。开票金额不大于甲方从乙方处购物累计金额。

5、结算单据: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胜诉)

XXXXX(北京)仪器有限公司与XX市XX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之有关规定,北京龙佑律师事务所受XXXXX(北京)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XX 公司与XX市XX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诉与反诉活动。接受委托以后,我详细查阅了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同时对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和事实情况依法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至此,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维护XX公司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XX公司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YY公司亦应当履行向XX公司的付款义务。

XX公司和YY公司经协商一致,于2008年10月签订了买卖合同。此合同约定内容系XX公司和YY公司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等,属合法有效。YY公司工作人员AA签字确认的总装箱清单中明确记载有合格证及其相关技术资料,所涉产品的型号、生产厂家与合同约定均一致。YY公司辩称的没有合格证、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相一致纯属胡搅蛮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在XX公司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后,YY公司亦应当依合同第七条约定履行向XX公司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且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和滞纳金。 二、XX公司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的约定,“对产品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外观质量在产品安装结束后一个月内提出异议,内在质量在负荷试车后一个月内提出异议”。 YY公司在产品安装调试完毕投入正常生产已长达十八月之久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YY公司已经失去了对XX公司的产品提出任何质量异议的权限。 另一方面,XX公司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并经YY公司工作人员AA 签字确认。虽后YY公司表示仪表间没有建好,并且对没有专用仪表间导致安装调试以至正常使用的迟延和将会对仪器造成机柜进水等损害的后果已知熟。YY 公司确认,由于没有仪表间对仪器所造成的损害,XX公司不承担损坏责任。 即使YY公司后来建造了简易的仪表间,此仪表间如原告向法庭出示的照片所示,脏乱不堪,到处露风露雨。所以XX公司认为,YY公司在此精密仪器的长期使用过程中未能对仪器尽善良管理义务,是造成机器故障的原因。即使这样,XX公司在前期还是应YY公司的要求,免费提供了维修服务(清理泵膜,补焊等),使仪器正常使用至今。 综上,XX公司提供给YY公司的产品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仪器偶尔出现故障的原因很明显是YY公司对仪器使用、管理不当所造成,与XX公司的产品质量无关,且YY公司已失去提出质量异议的权限。 三、XX公司没有必须维修的义务,也根本不存在退货的问题。

地下车库买卖合同范本

地下车库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人): 住址: 身份证号: 乙方(买受人): 住址: 身份证号: 经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柴房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名下梅庭雅苑41号柴房(实测建筑面积12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所买上述柴房仅作为贮藏室或车库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二、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车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九千元整(9000元)。 三、因该柴房甲方与开发商所签合同明确不能办理产权证。如日后因本柴房与开发商产权纠纷导致乙方损失,甲方不予负责;乙方所付甲方购房款,甲方不予退还。如有可能办理产权证,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证及过户给乙方相关手续(产权归乙方所有),办理产权证及过户费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该柴房产权及使用权。 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即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执行。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年月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 (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 账、二级明细账 二、甲方在每月)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 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负责。

《经济法》之合同法练习题

合同法练习题 一、单选题(每题1分) 1 . 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该合同自()之日起,即为无效合同。 A . 撤销 B . 签订 C . 执行 D . 终止 2 .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债务人的行为。 A . 撤销 B . 处罚 C . 制止 D . 保全 3 . 《合同法》规定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时效期间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A . 5年内 B . 3年内 C . 2年内 D . 1年内 4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的生效时间是()。 A .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时间 B .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 C . 要约上注明的日期 D . 要约寄出的时间 5 . 王某与县农科所签订了一份良种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若农科所小麦良种培育成功,则以每公斤500元的价格向王某出卖10公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 A . 属于要式合同 B . 已成立,但未生效 C . 成立并生效 D . 所附条件成就,则合同成立并生效 6 .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经合同他方同意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第三方的行为属于()。 A . 合同承受 B . 债务承担 C . 债权让与 D . 债权保全 7 .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后,债权人可以自提存之日起一定期限内领取提存物。该期限是()。 A . 1年 B . 2年 C . 3年 D . 5年 8 .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合同属于无名合同的是()。 A . 互易合同 B . 雇佣合同

C . 租赁合同 D . 行纪合同 9 .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A . 30% B . 25% C . 20% D . 10% 10 . 当合同中质量标准规定不明确时,首先按()。 A . 国家标准 B . 专业标准 C . 行业标准 D . 通常标准 11 . 对于合同争议,在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正确的处理办法为()。 A .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B . 向人民法院起诉 C . 先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 . 有仲裁协议的,先根据协议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2 . 无效合同自()起没有法律效力。 A . 开始 B . 确认 C . 发现 D . 发生纠纷 13 . 对于合同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当一方违约时,双方可以采取的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是()。 A . 合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 B . 选择适用违约金和定金 C . 只能适用违约金 D . 只能适用定金 14 . 一份执行国家定价的购销合同,供方逾期交货,此时货物价格上涨,需方应按()汇款。 A . 原价格 B . 市场平均价格 C . 新价格 D . 双方重新商定价格 15 . 甲、乙签定一购销合同,甲为供方,乙为需方,合同价款为20000元。乙支付给甲1000元定金;3000元预付款,后乙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甲应将1000元定金、3000元预付款退给乙 B . 乙有权要回1000元定金,但无权要回3000元预付款 C . 甲应退回1000元预付款 D . 乙有权要回3000元预付款,但无权要回1000元定金 16 . 甲欠乙房租1万元,乙欠甲诉讼费2万元,到年终结算时,甲主张从乙

(买卖合同)代理词

代理词 班级:学术班 学号:2013031151 姓名:陈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刘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申请再 审人刘XX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经过庭审及双方的证据材料,代理人对于案件事实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现就本案事实和法 律适用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2011年11月重庆市民刘XX购买浙江XX公司生产的染发产品并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先后向浙江XX公司提出了3万至20万不断 加码的索赔要求。遭到浙江XX公司拒绝后,刘XX以“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为名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主管机关经抽查并送国家权威部门鉴定,认定产品质量不成问题,否定了刘XX的诉求。后刘XX又以产品包装标注涉嫌虚假宣传为由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以浙江XX公司产品包装“有争议的宣传字语”为由判决支持刘XX的诉讼请求。2014年1月13日,刘XX再次在重庆沃尔玛南坪店购买由浙江X X公司生产的桑丝精华SIKIN焗发霜(编号69)一盒。随后,刘XX 以该商品外包装标称“率先、天然桑丝SIKIN营养精华、保健染发、创新染发科技、多次染发后也能有效保护秀发免受伤害”等宣传属于误导、欺诈消费者行为,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该案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浙江XX公司桑丝精华SIKIN焗发霜产品表述上存在贬低产品竞争对手、对产品成分表述不实、暗示产品存在一定疗效、误导消费者的嫌疑;认定刘XX为消费者并支持其三倍赔偿请求。判决生效后,刘XX在重庆大量购买浙江XX公司涉案产品并随即向法院起诉,诉请法院认定浙江XX公司涉案产品构成欺诈消费者并要求三倍赔偿。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地下室车位买卖合同范本

地下室车位买卖合同范本 在购买地下室的车位时,需要签订相关的,那么相关的合同范本是怎样的呢?下面是分享给大家的地下室车位买卖合同范本,欢迎阅读。 地下室车位买卖合同范本【1】甲方:乙方:联系住址:联系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身份证: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甲、乙双方在真实、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项目停车位使用权转让事项,签订协议如下: 一、转让车位使用权内容 乙方有偿购买甲方出让的****停车位一个。 二、付款方式 1、本协议所指本宗车位转让金总价款为人民币*****整(即)(此价格中不包含汽车车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乙方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全款。乙方于本协议签订时向甲方付清全部车位转让金。 2、甲方收到乙方车位转让金后,原小区开发商向甲方转让该车位而来的相关权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已经全部转移

到乙方,甲方无权另行处置该车库。 三、车位 本合同所指停车位,具体位置以抽签为准,该车位的交付日期以实际交付日期为准。 四、使用管理 1、该协议签订后,车位抽签等相关事宜,由乙方负责,甲方给予必要协助。 2、乙方对所受让的车位拥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使用年限。 3、自甲方向乙方移交该车位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管理费、维修费等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该车位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行为,乙方应独立承担赔偿和修缮责任。 4、乙方使用该停车位,须服从和遵守物业公司的统一管理,并交纳相应的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5、若根据市政或小区整体规划的需要,在不影响乙方对车位的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而在乙方车位前后设置有变压器、配电箱、地下车库人行出入口、管网等公共设施的,乙方对此不持异议,不得据此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五、联系方式 双方承诺合同中所提供的联系地址、电话等真实有效。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中级经济法讲义65讲第43讲_买卖合同(1)

第三单元合同法分则 【考点1】买卖合同(★★★)(2008年判断题、2010年多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3年多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7年单选题、2018年多选题) 1.买卖合同的效力 (1)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2.所有权的转移

(1)一般规定 ①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②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起转移 (2)所有权保留条款(★★★) 【解释1】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解释2】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只适用于“动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将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取回标的物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或者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可以主张取回标的物。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1】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2】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时,第三人已经依法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标的物的回赎与另行出卖 Ⅰ.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Ⅱ.买受人在回赎期间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Ⅲ.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所接受四川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成都市金牛区B商贸部(以下简称“B商贸部”)诉A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A公司的代理人。根据今天庭审的情况,结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共法院裁判兼听参考: 一、双方一致认可没有争议的事实:A公司因承建CC项目,于2012年7月15日与B商贸部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其后,金奥商贸部从2012年7月16日起至2014年3月7日止分91批次给A 公司供货的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30247625.54元(大写:叁仟零贰拾肆万柒仟陆佰贰拾伍元伍角肆分);截至2014年10月30日,B商贸部给A公司开具收据25份共收取了A公司人民币22798840.92元(大写:贰仟贰佰柒拾玖万捌仟捌佰肆拾元零玖角贰分)。 二、双方争议的焦点:1)A公司至今尚欠B商贸部的货款本金额;2)A公司是否存在违约;3)如果A公司违约,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4)B商贸部是否有给A公司提供发票的义务;5)B商贸部至今未给A公司提供发票的行为法院是否应依照刑诉法第108条的规定接受报案并依法移交税务局和公安经侦查处;6)B商贸部在进入辩论程序提出主张保全发生的担保费是属于诉讼费的范畴还是增加请求,程序是否合法;7)诉讼费的承担。 三、就A公司至今尚欠B商贸部的货款本金金额争议焦点,本代理人认为B商贸部诉状所列主张货款本金1680万元缺乏依据,而应是人民币8270820.85元(大写:捌佰贰拾柒万零捌佰贰拾元捌角伍分)。 具体理由——鉴于双方所签《钢材购销合同》中就B商贸部垫

地下室买卖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地下室买卖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地下室买卖合同模版 地下室使用协议 甲方(卖方):新疆森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爱冬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联系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白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地下室事宜,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第一条转让标的 1、甲方将位于伊宁市森怡翡翠城小区号楼单元室对应的号地下室(以下简称该地下室)转让给乙方。 2、该地下室建筑面积暂定为:平方米。 4、该地下室占用范围内的使用权益随该地下室一并转让。 ()第二条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该地下室的价值以,该地下室总价款为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 2、付款方式: 乙方已于年月日以方式一次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交付及交接手续

1、该地下室的交付时间与对应商品房交付时间一致。 2、甲、乙双方确认,虽然地下室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地 下室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同意将该地下室出售给乙方。双方签订协议后,不得就地下室买卖方面产生其他法律纠纷。 第四条其他事项约定 1、大小及位置编号最终以现场实地情况为准。如出现误差根据实际面积按多退少补。 2、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地下室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地下室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地下室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3、该地下室毁损、灭失的风险白该地下室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2、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 违约方须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转让总价款 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附则 1、因不可抗力(包括政策等政府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迟延的,双方 均不负违约责任。 2、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该地下 室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双方承诺合同中所提供的联系地址、电话等真实有效。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白甲、乙双方签字 盖章之日起生效。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_买卖合同原告的代理词范文

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诉湖北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的委托,参加了原告诉被告湖北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下称“本案”)的诉讼,开庭前我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2014年X月X日的开庭,对本案事实已有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在2011年X月X日前将设备运至第三人公司(本案第三人锡林郭勒盟XXXX有限公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予以认定。 第一,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民事调解书》中明确要求原告在2011年X 月X日前将设备运至第三人公司,如未能按时履行的,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设备真如被告所述没有按时送到目的地,那么被告缘何既没有申请强制执行,也没有向原告催货,更没有提交原告设备未按时到达以及其向原告催货的证据?可见,被告所述与事实不符。 第二,原告提交的《XXXX运输协议》中,原告明确要求物流公司在2011年X月X日将设备送至第三人公司,并且约定了严厉的逾期送达惩罚措施,目的

就是确保设备能按时到达目的地。根据汽车运输一般常识,从深圳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的汽车运输时间在5到6天,从汽车发车时间来看,运输设备的汽车在2011年X月X日从深圳出发,最迟一周时间就能到达目的地,即在2011年X 月X日可到达第三人公司,这个时间与协议约定相吻合,也与调解书中要求时间相吻合。 第三,上述两份证据再结合原告提交的《发货函》、《物流结算凭证》、《物流发票》等证据来看,该五份证据形成了一个牢不可破的完整证据链,虽然不能明确原告 设备具体在哪一天到达第三人公司,但足以证明原告在2011年X月X日前已将设备运送至第三人公司。被告在庭审中一再强调原告无证据证明设备在2011年X月X日前送至第三人公司,是不顾事实的狡辩,且被告也未提出任何证据来反驳。因此,原告提出以2011年X月X日作为设备抵达第三人现场的时间,并以此为依据计算18个月设备质保期,应属合情合理合法,请法庭依法采纳。 第四,退一步来讲,即便不以2011年X月X日作为设备到达的时间,那么根据庭审来看,由于被告均认可原告提交的两份《工作联系函》,如果以上述函件中列明的时间作为设备到达现场的时间(即2012年X月X日),并以此来计算18个月质保期的话,那么质保期的到期时间为2014年X月X日,此时质保期也早已过期,被告同样须向原告支付质保金。因此,无论以2011年X月X日还是以2012年X月X日作为设备到达现场的时间,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1.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并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 甲另外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 乙认为车放在自己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 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中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案中质押合同是否有效?质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3)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 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 后因市场发生遍化,该货物价格下降。

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 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 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3.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代理词(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反诉原告)王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活动。通过开庭前对本案的调查了解并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现针对本案争议的问题,结合相关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被告于2010年11月14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 从合同签订的主体、内容、标的及意思表示来看,完全符合合同有效的法律要件。本案原告(反诉被告)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法人,被告(反诉原告)系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对标的房屋的买卖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条款的约定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而且在合同签订的当日被告即交付定金50万,说明合同成立生效后已经开始履行。 二、关于对《二手房买卖合同》变更的认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数量的增减、价款的变化、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的变化等。在本案中,《二手房买卖合同》存在两次重大变更: (一)2010年12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应当认定为对原合同中购房资金监管条款的变更。 原合同中约定2010年11月30日前监管首期款500万,但是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证据《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签订的时间为2010年12月6日,金额为100万,该协议签署的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原告(反诉被告)签署协议的行为即是对首期监管行为的认可,虽然时间、金额与原合同约定不符,但是这

份协议是原被告双发共同签署的,可以认定为对原合同的协议变更。(案例中原告提供的《关于限期履行合同义务的通知函》具体的时间不详,如果在2010年12月6日前则对前述行为认定不造成影响,若在2010年12月6日后由于是单反变更也不具变更效力) (二)2011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补充协议》应当认定为对原合同中购房款支付方式的变更。 原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支付方式是首期款加银行贷款,2011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签订《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补充协议》,变更购房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现金支付,并且将监管的首期款100万的截止日期由2011年3月6日修改为2011年4月6日。这一系列行为足以认定为对原合同履行方式的变更。 三、被告(反诉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 合同签订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1年11月14日交付定金50万,于2010年12月3日取得截止日期为2011年1月31日的银行贷款授信1850万,2010年12月6日监管首期款100万。截止2010年12月6日前述三项金额正好等于标的房产的转让价格2000万元,至此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在2011年3月1日原、被告双方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1年3月3日又向银行监管购房资金550万,此时监管资金共计650万,当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垫资赎楼业务合同》,由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300万给被告(反诉原告)。小额贷款公司在情况说明(见证据X)中也明确表明愿意为被告(反诉原告)垫资1300万,并按照行业惯例在原、被告双方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同时进行放款。由于买卖合同具有双务和同时履行的特征,所以被告约定在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同时支付购房尾款合乎交易习惯,

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_买卖合同原告的代理词范文

深圳市XXXX 有限公司诉湖北XXXX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深圳市XXXX 有限公司的委托,参加了原告诉被告湖北XXXX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下称“本案” )的诉讼,开庭前我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2014年X月X日的开庭,对本案事实已有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在2011 年X 月X 日前将设备运至第三人公司(本案第三人锡林郭勒盟XXXX 有限公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予以认定。 第一,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民事调解书》中明确要求原告在2011 年X 月X 日前将设备运至第三人公司,如未能按时履行的,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设备真如被告所述没有按时送到目的地,那么被告缘何既没有申请强制执行,也没有向原告催货,更没有提交原告设备未按时到达以及其向原告催货的证据?可见,被告所述与事实不符。 第二,原告提交的《XXXX 运输协议》中,原告明确要求物流公司在2011 年X月X日将设备送至第三人公司,并且约定了严厉的逾期送达惩罚措施,目的就是确保设备能按时到达目的地。根据汽车运输一般常识,从深圳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的汽车运

输时间在5 到6 天,从汽车发车时间来看,运输设备的汽车在2011 年X 月X 日从深圳出发,最迟一周时间就能到达目的地,即在2011 年X 月X 日可到达第三人公司,这个时间与协议约定相吻合,也与调解书中要求时间相吻合。 第三,上述两份证据再结合原告提交的《发货函》、《物流结算凭证》、《物流发票》等证据来看,该五份证据形成了一个牢不可破的完整证据链,虽然不能明确原告 设备具体在哪一天到达第三人公司,但足以证明原告在2011 年X 月X 日前已将设备运送至第三人公司。被告在庭审中一再强调原告无证据证明设备在2011 年X 月X 日前送至第三人公司,是不顾事实的狡辩,且被告也未提出任何证据来反驳。因此,原告提出以2011年X月X日作为设备抵达第三人现场的时间,并以此为依据计算18 个月设备质保期,应属合情合理合法,请法庭依法采纳。 第四,退一步来讲,即便不以2011年X月X日作为设备到达的时间,那么根据庭审来看,由于被告均认可原告提交的两份《工作联系函》,如果以上述函件中列明的时间作为设备到达现场的时间(即2012年X月X日),并以此来计算18个月质保期的话,那么质保期的到期时间为2014年X月X日,此时质保期也早已过期,被告同样须向原告支付质保金。因此,无论以2011年X月X日还 是以2012年X月X日作为设备到达现场的时间,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 付质保金。 二、原告向被告要求日息0.1% 的逾期付款赔偿金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根据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10.8 条约定如被告逾期付款,则原告有

小区地下室转让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小区地下室转让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通过竞买人公平竞买,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地下室使用权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 本协议转让的是的地下室,总面积为平方米。具体位置以平面附图为准。该地下室中的停车位为划线分隔,无隔断墙、无封闭。甲方保证对以上地下室享有合法的使用权,没有经济和民事纠纷。 二、使用管理 1、该地下室因多方面原因,地下墙体出现了严重渗漏,渗漏点较多,设计时的泵排水量偏小,如遇暴雨则雨水倒灌,排水不畅引起严重积水,同时自动排水系统运行也不太稳定,大问题较多。因此甲方向乙方移交该地下室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墙体堵漏、排水设备的维修更换、消防设施的维护及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投入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在使过程中不得破坏原主体结构,引起的纠纷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使用该地下室,须服从和遵守该小区所在物业公司的统一管理,并交纳相应的地下室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三、使用期限 甲方同意将上述地下室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享有与“小区”商品房土地同等年限的使用权;转让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小区”

商品房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止,若国家法律政策对地下室使用权年限作出具体规定,乙方所享有的地下室使用年限按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处理。 四、付款方式及责任 1、本协议所指本宗地下室因较多严重问题,故双方多次沟通协商后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即元),(此价格中不包含地下室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乙方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全款。 2、甲方收到乙方全部款项后,甲方无权另行处置该地下室。 3、转让后,甲乙双方须到小区所在的物业公司备案。 五、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未尽事项应协商解决,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契约收存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物业小区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购销合同必备条目

购销合同必备条目: 合同差别是很大的,不过有几个必要条件我觉得每个合同都有的: 1.供销双方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2.货物名称,数量,包装,单价,总额, 3.交货地点,方式,时间, 4.付款方式:部分预付,还是一次结清,还是全额预付 5.赔偿约定,包括供货方没按时完成货物,质量有问题和购买方没有按时结清货款等, 6.合同订立时间,地点, 7.供求双方签名,公司有效印章 简单产品购销合同范本(1)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协商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如下: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价格、供货时间: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技术协议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送货上门、供方负担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无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原包装、不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原厂技术标准验收,需方收到货后提出异议期限为十五天。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货到验收合格、发票到后一周内付款。 九、违约责任:如发生质量问题,需方将提出索赔。具体事宜协商解决。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它事项: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均有法律效力 订立合同人: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经办人:__(盖章) 经办人:____(盖章) 电话: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简单产品购销合同范本(2)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 1.本合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2.合同条款: ①签订双方商妥订货产品总值人民币____元。其产品名称的规格、质量、数量、单价、总值、交货付款等详如附表。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代理词

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汪志国、钟长汉律师代理李某与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关于李某与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某与某公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2000年12月28日协议的有效成立、合同履行的事实情况等案件事实部分没有争议,该案主要争议在于对2000年12月28日协议第三条部分关键词语的理解,即“房屋的产权证”以及“办理”应当如何理解。 2000年12月28日协议第三条约定:“业主李某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力争在两年内办理完毕,如果两年内未办理,赔偿业主李某人民币伍千元整”。 代理律师认为: 一、“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完毕就应当指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只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办理齐备,才符合该合同约定的“房屋的产权证办理完毕”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截止2002年12月31日才办到李某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才办到土地使用权证。明显超过双方约定的办理完毕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时间范围,已经构成违约。代理律师将具体的法律依据与理由陈述如下: 1、“房屋的产权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只能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及有关法律规定来解释,应当指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房屋的产权”指对房屋这一不动产的所有权,这一所有权应当包括对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土地使用权这两方面的权利,那么“房屋的产权证”应当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 2、我国法律在提到房屋权利或权利证书时,常常是同时提到“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土地使用权”。在理解“房屋的产权证”这一提法时,应当理解为指“房屋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两证”。特别是以下引用的法律条文中有与“房屋的产权”相近的提法,都是指包括房屋所有权与房屋土地使用权在内的权利,如“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屋权属”、“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等。 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3、把“房屋的产权证”理解为只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一项是违背本案当事人商品房买卖的意思表示的。只有房屋所有权证而没有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的产权是不完整的。根据我国法律,一项商品房的完整权利包括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土地的使用权两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也是这两项权利的买卖。在本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商品房买卖就包括了这两项权

地下室车位买卖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甲方: 联系住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 乙方: 联系住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乙方现购买甲方转让车位个,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车位具体购买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一、转让车位使用权内容 1、乙方有偿购买甲方出让的地下号车位,车位大小及位置编号以车位现状为准。 2、该车位总价款为人民币元整,¥。购买车位以个为准,不按面积大小计。 二、付款方式 1、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乙方于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车位有偿转让费。 2、乙方迟延付款,经甲方书面催告三日内仍未支付完毕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将上述车位另行转让给其他业主。

三、交付日期 暂定年月日。 四、逾期违约责任甲方如未按期交付车位,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已付车位有偿受让费利息;如逾期十天甲方仍未交付车位,甲方应支付车位有偿受让费%的违约金给乙方。 五、使用权限 1、乙方对所受让的车位拥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使用年限。 2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告知乙方所受让车位目前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乙方对此已完全理解并接受,并且无任何异议。若将来具备登记条件时,乙方自行办理车位产权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登记时需支付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该车位为机动车停泊专用,乙方不得另作他用,不得用任何材料在车位上进行搭建,不得擅自改变内部设施和墙体结构,因违规而导致乙方及其他住户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日常使用应遵守物业管理公约及车位管理制度,且交纳相应的管理费用(电费、清洁、保安、设备维修等)。 4、车位的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个元。车位的物业管理费不包含在车位款中,由乙方另行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 六、联系方式 双方承诺合同中所提供的联系地址、电话等真实有效。 七、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

《经济法—合同法》教学设计方案

《经济法—合同法》教学设计方案 教学目标:通过了解市场主体的行为规则的三大机制,从而知道合同法律的必要性以及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 探索目标:通过学习掌握通过本讲的学习,掌握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完善企业的交易机制。 教学要求:熟悉几种典型的有名合同。学会运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分析具体案例。 重点与难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终止与违约责任、买卖合同。 教学策略:现实案例,引起兴趣,自主探索,实际应用。 (一)教学准备阶段 课前教师的准备: 1.教师根据课本相关知识及课外关于合同的一些拓展知识,制作好课件。 2.教师创设情境,设计引导性的问题。 3.观看经济合同案例,寻求解决途径。 4.确定对学生评价的方面和标准,制定评价量规框架。 5.预计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准备对应策略。 (二) 学情分析 对于现实生活中的经济合同及经济问题,同学们已经有了初步的了解。但对于经济法中的合同法,同学们的知识系统还不够全面,在现实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存在疑惑,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深入了解。同时,在整个社会的大环境下,近年来出现的各种热点问题引发同学们的深思,同学们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高,这就引发他们解决问题的兴趣,从而能够使教学更为轻松。(三)教学过程

(四)学习评价 一、课堂练习 1、在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时,下述哪种行为属于承诺性质? A)招标B)投标C)开标D)决标 2、甲公司向某自行车厂发出一函“我公司急需一批自行车,请来电函告 贵厂生产的自行车的最低价格”。自行车厂回电告知每辆200元,甲公司即汇款5000元,求购25辆自行车。对此事件分析正确的是: A)自行车厂发出的函电构成要约 B)甲公司的汇款行为构成承诺 C)甲公司与自行车厂之间并未成立合同关系 D)甲公司与自行车厂之间的合同已成立 3、李广与甲小学达成初步协议,李广自愿向该校捐款100万元,将现有 校舍改建为楼房,资金6月底到位,并要求学校在此前做好准备工作,并准备必要的配套资金。但双方并未正式签订书面合同。6月初,学校将旧校舍拆除,并向银行贷款50万元,期限1年。后李广以生意亏本为由拒绝捐赠资金。学校诉诸法院,要求李广承担拆除校舍和贷款利息损失,李广以合同未成立而拒绝。法院应() A)依据违约责任,判令李广赔偿学校损失 B)依据侵权责任,判令李广赔偿学校损失 C)依据缔约过失责任,判令李广赔偿学校损失 D)不予受理,李广仅负道德责任,而无法律责任 二、课后讨论 (一)讨论题: 谈谈你对“欧典地板事件”的认识。(选取一到几个角度展开论述,拟定标题) 1.你如何看待儿童半价机票高于成人打折机票这一现象?

法律顾问民商经济法买卖合同.doc

法律顾问民商经济法: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第二,买卖合同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金互为对价的有偿合同。第三,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第四,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效力 1.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出卖人、买受人可随时请求交付,但应给买受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交付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交付不动产的,其交付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物,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交付地;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第一承运人的所

在地为交付地;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该地点为交付地;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交付地。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标的物为动产时,所有权自交付时起移转;标的物为不动产时,所有权自登记时起移转。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法律敎育网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上述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2.买受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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