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深财法[2010]2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0.11.22

【实施日期】2004.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财法〔2010〕2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2002年-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财政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文件的决定或通知除外)。原深圳市财政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

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3〕2号)

2.关于继续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深财会〔2003〕12号)

3.关于严禁我市金融企业在海外设立小金库的通知(深财外〔2003〕17号)

4.关于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出口货物预付货款问题的通知(深财库〔2003〕17号)

5.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03〕21号)

6.关于规范银行代收教育收费的通知(深财综〔2003〕29号)

7.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2号)

8.关于印发《深圳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农〔2004〕6号)

9.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会〔2004〕6号)

10.关于印发《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外〔2004〕9号)

11.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财企〔2004〕11号)

12.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4〕13号)

13.关于规范票据使用的通知(深财综〔2004〕25号)

14.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备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04〕35号)

15.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5号)

16.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财购〔2005〕6号)

17.关于国库集中支付实行银行卡结算的通知(深财库〔2005〕6号)

18.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2005〕8号)

19.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区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际,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本制度政府采购是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省政府公布的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 第二条第三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四条区政府采购办是负责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区政府批准;管理政府采购网络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批准政府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开展政府采购宣传与培训;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宜。 第五条招标投标公司是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管理政府采购档案、提供有关信息报表;负责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区采购办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区政府采购办批准。 第八条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区政府采购办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并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实现全国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政 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五条【专家资源扩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通过向社会公开选聘或者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定向选聘等方式,充实评审专家资源,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六条【选聘条件】评审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 (五)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不满65周岁的中国公民; (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品目,前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最新整理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docx

最新整理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1】为加强对单位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责任 1 办公室采购人员负责按照采购预算实施采购活动,包括确定采购方式询价议价拟定采购合同完善采购文件。 2 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负责所购货物的验收与入库,并完善相关记录。 3 单位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采购合同协议的审核。 4 单位聘请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对货物工程验收的审核。 5 分管副主任负责审核采购价格验收入库和监督完善采购文件。 6 主任负责对采购合同付款的审批。 7 财务科负责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发票真伪支付货款。二采购 二活动流程 1 各科室根据实际所需填写“申购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定期报办公室。 2 办公室将各科室申购单汇总后,每月统一提出申购计划,先报分管领导审核,然后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由采购人员实施采购。大宗物品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采购。 3 单项2千元(含)以上或批量2万元(含)以上的大宗物品 1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必须通过政府采购途径购买;单项2千元以下或批量2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物品 1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 可以自行购买,并索要正式合格发票。

对小额零星采购,按照“比质比价货比三家”的询价原则,确保公开透明,降低采购成本。 4 对大宗物品,办公室负责与供货单位拟订采购合同,然后由法律顾问审核,报主任审批后存档备案。 5 对到货物品,由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进行验收入库,出具验收证明。对重大采购项目或维修工程要成立验收小组。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要及时上报处理。 6 办公室采购人员将应付款项目报财务科审核,并经逐级审批同意后由财务科执行付款结算。 三其他相关控制措施 1 单位应当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防范采购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受商业贿赂损害单位利益。 3 2 加强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由档案室负责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的相关文件,包括: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投诉处理决定等,完整记录和反映采购业务的全过程。 3 对于大宗设备物资或重大服务采购业务需求,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成立由单位内部资产财会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形成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加强对采购业务各个环节的控制。 4 加强涉密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管理。涉密采购项目,应当在政工科的监督指导下,严格履行安全保密审查程序,并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评标专家库系统系统总体建设方案

安徽省评标专家库系统总体建设方案 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OO五年元月

目录 第一章引言 1.1 背景说明……………………………………………………………… 1.2 建设意义……………………………………………………………….. 1.3 开发方法……………………………………………………………….. 1.4 建设依据……………………………………………………………….. 1.5 经验借鉴……………………………………………………………….. 第二章任务概述 2.1 建设目标……………………………………………………………….. 2.2 需求概述……………………………………………………………….. 2.3总体架构……………………………………………………………….. 2.4 性能需求……………………………………………………………….. 第三章软件设计思路 3.1 用户群分析……………………………………………………………….. 3.2 设计原则……………………………………………………………….. 3.3 功能模块……………………………………………………………….. 3.4 总体流程……………………………………………………………….. 3.5 评标专家档案管理模块………………………………………….. 3.6 评标专家抽取模块………………………………………….. 3.8 行政监管模块……………………………………………………………….. 3.9 系统管理模块………………………………………………………………..

第四章体系结构 4.1 层次架构………………………………………….. 4.2 应用B/S体系………………………………………………………… 4.3 使用MS SQL SERVER 数据库 4.4 使用.Net开发平台………………………………………………………… 4.5 设备选型(建议)………………………………………………………… 4.6 开发环境………………………………………………………… 第五章开发进度 5.1 计划与安排………………………………………………………… 5.2 计划的变更………………………………………………………… 5.3 项目小组………………………………………………………… 5.4 职责划分………………………………………………………… 5.5 人员培训………………………………………………………… 5.6 售后服务及承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应当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应当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同时也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是否可以暂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采购活动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如何寻求救济? 投诉处理决定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终局性。投诉人如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 理的,投诉人有权依法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有权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供应商应该如何进行投诉? 供应商提起投诉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仅限于质疑的事项范围内,即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 二是实行质疑前置。 三是供应商只能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部门投诉,不可以越级投诉,也不可以向其他部门投诉。 四是供应商必须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投诉,不能超过规定的时限。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采用什么形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如采用口头形式提出质疑,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采购人可以不予书面答复。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条件、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可以提出质疑,相对于询问来说,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但是,为了防止供应商不适当地使用质疑的权利,法律对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条件、范围、时限和形式,相应地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一、质疑的范围 政府采购活动事项范围很广,供应商对这些事项如有疑问,都可以进行询问。但是,供应商如要提出质疑,就不能不受约束,否则,就会给政府采购活动进程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只包括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中标、成交结果等3个方面的事项。这些事项,对供应商来说至关重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受到供应商的高度重视。因此,《政府采购法》将提出质疑的范围限制在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中标、成交结果内,比较符合实际情况,对争议的有效、及时解决比较有利。 二、质疑的条件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于多方面的考虑,供应商可能会比较随意地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等事项,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如果没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就会使采购人承担过重的工作量。因此,《政府采购法》规定,

北京市评标专家考核试题重点说课讲解

北京市评标专家考核试题 姓名证书编号 评标专家考核试题 一、单选题(将所选项字母填写在划线处。每题2分,共20分 1、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当服从D、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A、交易中心 B、招标代理机构 C、招标人代表 D、招投标监管部门 2、评标专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准时参加资格评审或评标活动,“规定的时间”是指 D 。 A、上午9点 B、上午8点30分 C、下午14点 D、语音通知约定的时间 3、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为 A 。 A、1至3名 B、1至2名

C、2名 D、1名 4、资格评审工作由 B 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A、清标小组 B、评审委员会 C、行政主管部门 D、招标人 5、建筑工程招标的形式包括以下哪几种 A 。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议标; 4、指定招标 A、1、2 B、1、2、4 C、1、4 D、1、2、3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评标的,必须向 B 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函。 A、2个

B、3个 C、4个 D、5个 7、评标专家一年中出现 B 约谈批评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将给予记入“强制屏蔽评标专家名册”三个月处理。并将违纪行为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含区、县及亦庄予以通报。A、一次B、两次C、三次D、四次 8、北京市建委招标办评标专家语音查询及留言电话号码是。 A、82384792 B、62344296 C、66418238 D、62398286 9、语音系统邀请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时播报的评标时间是 C : A、招标人规定的评标时间 B、招标办规定的评标时间 C、招标人事前预估的评标时间 D、发改委规定的评标时间 10、《<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行为守则>(以下简称《守则》管理措施》规定,如果评标专家违反《守则》,处罚或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B : A、3种

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资料.docx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论证、审批等确认程序,并落实经费来源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校政府采购分政府集中采购、分散自行采购等两种类型。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属于黑龙江省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符合集中采购项目标准的采购活动;分散自行采购是指学校自行组织实施的、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学校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是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有关重要事项。领导

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校领导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校政府采购工作。 (二)审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校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申请。 (四)讨论、决定学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的形成及特征【新版】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的形成及特征 一、我国政府采购监管体系与模式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买方市场的形成,各种经济主体对采购管理科学化的要求也逐渐强化,一些具有广泛竞争意义的方式,如招标等开始应用。从政府层面讲,一方面,社会民主意识的增加、政府资源的有限性,要求政府支出遵循以尽可能少的支出获得尽可能多的社会公共功能的市场性规则;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下买方市场的形成,需要政府更多运用有效的市场竞争规则,通过采购方式的改进和监督管理的完善,获得更好的采购效果。加上随着市场开放的推进,我国利用世界银行和其他国际组织的贷款项目也日益增多,诸如世界银行等组织也明确要求贷款机构利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此,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部分政府工程采购开始使用招标方式。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诞生了我国第一部涉及采购方式规范的法律--1999年出台的《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立法的本意是对招标投标这种特殊的竞争采购方式进行规范。值得一提的是,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招标投标行为进行法律规定,一般是针对公共采购进

行的,且基本包含在政府采购法律框架内。而我国《招标投标法》在起草时却针对几乎所有的招标投标行为,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招标投标的,适用本法”。也就是说,《招标投标法》并不只规范政府采购中的招标行为,而是一种规范所有招标投标的程序法。1999年《政府采购法》尚未出台,《招标投标法》就成了政府项目采购特别是政府工程进行招标的主要法律依据。 从法律角度看,《招标投标法》是一种规范招标投标程序的法律,只能规范招标采购行为,并不能代替成为规范政府采购这种涉及政府这一特定主体进行采购的公共行为的法律规范。自1996年起,我国部分地区开始尝试政府采购实践和法律规制。最典型的如深圳、上海等地,其中,深圳利用特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定地方法律的条件,通过总结实践经验,于1998年出台了《深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这些制度对政府采购做了初步的说明和界定,对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有了基本规定,特别是对政府采购的监管做了规定,在我国属于最早进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的实验,其时间比《招标投标法》更早,具有开拓性。 1996年,我国立法部门也开始着手《政府采购法》的起

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京建法〔2016〕9号附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活动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其评审、评标行为动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园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已进入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且申报专业为建设工程及其相关专业的人员。 - 1 -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综合管理评标专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记分平台”(以下简称“记分平台”),对评标专家在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除外)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记分,并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通报。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对评标专家在园林绿化工程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记分,并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通报。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园林绿化局依据职责,对参与所监管工程评标活动中的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评标专家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纳入人员执业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六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掌握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的,应采用书面的方式、实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记分标准和记分 第七条《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动态监督管理记分标- 2 -

政府采购管理处财政业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处财政业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内部管理风险,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依据《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市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和《市级财政监督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目标是明确政府采购财政管理业务的具体流程,对风险点进行识别、控制和防范,对部门和岗位人员的责任进行确认和追究。 第三条政府采购管理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以及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 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政府采购财政业务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 划;经市政府授权拟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对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备案;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业绩;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工作;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制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岗位要求;审核进入市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建立和管理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和专家库;监督检查市级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受理市级政府采购投诉事宜并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 (一)综合岗位 经市政府授权拟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负责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监管;政府采购信息化及网络管理;市级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方案的审核、监管;对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备案;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政府采购文件档案保管整理工作。 (二)资金计划岗位 负责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审核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分析; 对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监管岗位 负责对全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考核;对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的监管;依法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及对政府采购中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控制 第六条政府采购预算分为部门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非部门预算单位政府采 购预算。 第七条流程图和流程控制 (一)流程图 1、市级部门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在线服务平台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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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专家在线服务平台使用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使用前的准备.......................... 错误!未定义书签。注册新用户.............................. 错误!未定义书签。登录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非正式专家系统菜单..................... 错误!未定义书签。专家信息维护功能.........................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正式专家系统系统菜单................... 错误!未定义书签。专家信息维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回避单位操作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专家请假操作...........................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评标统计查询操作.......................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专家培训报名操作....................... 错误!未定义书签。 8 通知查询操作........................... 错误!未定义书签。

9 专家年度自评操作....................... 错误!未定义书签。10咨询建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文件资料下载..........................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 密码修改.............................. 错误!未定义书签。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 规定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管理,规范代理行为,提高业务效率,促进公司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经过立项、审批、论证等确认程序,并落实资金来源后,由采购人委托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及政府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一律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按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执行与监督相互分离的原则,公司成立监督审查领导小组,对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协调、监督、检查。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监审部的副总经理 成员:综合财务部经理、监审部经理、招标部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审部,监审部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监督公司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二)审定公司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中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监审部是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监督、审查机构,主要职责是: 1.制订、修订公司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代理工作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全过程监督审查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对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 4.监督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或确定工作。 5.监督受理采购项目的有关投诉。

2018年行政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2018年行政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篇一:行政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现就规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责任意识,建立有效制衡的单位政府采购内控机制。 1、落实应采尽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即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纳入政府采购。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 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由国家保密行政部门认定,采购人应及时报财政部门备案。 2、严格依法采购。采购人要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的依法采购理念,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落实采购主体的相关职责。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规避政府采购程序。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内部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3、建立内控机制。采购人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明确采购、财务、业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岗位职责 ,分设需求制订、采购文件审核、组织评审、合同验收等不相容岗位,严格政府采购内部流程控制。 采购人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履约验收管理、项目档案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采购人应加强对采购项目采购文件、采购合同、质疑答复意见的审核,相关文件应在本单位相对应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后作出。 4、建立纠纷处理工作机制。采购人应认真应对、妥善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以及举报案件,建立预防和沟通机制,依法化解纠纷,避免争议升级;采购人在处理采购纠纷时应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对策研究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对策研究 发表时间:2008-11-10T11:38:08.140Z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作者:杨斌[导读] 摘要: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采购监督越来越重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对策包括:健全法律法规、强化依法监督,实现政府采购监督的网络化,建立政府采购争端仲裁委员会,健全政府采购的监督主体,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的对象,完善政府采购的投诉救济机制,重视对分散采购单位的监督。 摘要: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采购监督越来越重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对策包括:健全法律法规、强化依法监督,实现政府采购监督的网络化,建立政府采购争端仲裁委员会,健全政府采购的监督主体,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的对象,完善政府采购的投诉救济机制,重视对分散采购单位的监督。 关键词: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对策 从1996年开始在我国部分地区试行的政府采购,呈现快速增长势头;采购规模由试行初期的每年10多亿元,发展到2007年首次突破4000亿元。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采购监督越来越重要。政府采购监督是为了实现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政府采购行为更加规范化、具体化、制度化,在法律规章的范围内,各有关监督主体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严密有力的监督,以保证政府采购行为健康有效运行。政府采购过程包括了编制采购计划、选择采购方式、供应商资格审查、签订采购合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结算和效益评估等主要环节。各国政府采购实践表明,政府采购行为在运行过程中易于发生偏差,政府采购本身也会滋生腐败行为,政府采购监督非常重要。我国的政府采购监督存在着缺少独立的监督主体、监督体制不健全、监督规则不完善、监督内容不系统等方面的问题。规范的监督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有效实施的根本保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主要有如下对策措施:一、健全法律法规,强化依法监督 国家应以《刑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反对不正当竞争法》为准绳,健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使政府采购活动和政府采购监督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立法上明确界定腐败行为,严惩不怠,根除其滋生的土壤,促使供给商诚信合法经营,从而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制约,增强法律的震慑力,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必须加强政府采购的地方立法。依据《政府采购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法规。一方面通过法规明确行政监督机关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的具体职责;另一方面,通过法规明确政府采购的一些配套操作程序,以规范采购从业人员的行为,确保其在工作中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除此以外,通过立法规定政府采购部门定期向人大报告制度。 二、实现政府采购监督的网络化 “阳光采购”的关键在于公开化,而网络化是实现公开化的最好平台。依托互联网,一是公开法规政策,让政府采购当事人及时把握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让政府采购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二是公开采购程序,坚持简捷公开,手续齐备,程序合法,规范运作,杜绝暗箱操作、幕后交易、贪污腐败等行为。三是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接受公众监督,也为供给商维权提供必要依据,保证采购活动的合法、有效。四是公开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业绩全面考核考核,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五是公开曝光不法行为,比如政府网站“政府采购”栏目中开辟“采购投诉”、“曝光台”子栏目,公布投诉处理制度、规则和投诉处理结果,对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增强法律的震慑力,维护政府采购的权威。六是公开投诉程序及处理结果,一方面为供给商创造合理投诉渠道,公开投诉信箱和电话,保证正确投诉,另一方面及时处理,给投诉的供给商一个满足的答复,实现投诉处理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公开化,维护好供给商的正当权益。 三、建立政府采购争端仲裁委员会 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争端具有专业性较强的特点,这就需要由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法律专家、学者和具有实践经验的政府官员组成争端仲裁委员会。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已经对供应商向采购人的询问、质疑、向主管部门投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而成立争端仲裁委员会不仅是一个国际惯例,而且更能够有效地解决在争端解决过程中政府采购监督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寻租”,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使争端各方能够得到公正、公平的裁决。 四、健全政府采购的监督主体 政府采购的监督可以分成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大部分。内部监督以集中采购机构为主体,主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采购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实现采购计划、项目实施、合同审核、资金支付等过程的分离,从而形成有效的内部制约和控制机制。外部监督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部门、人大、司法部门、公证部门、新闻舆论以及公民、纳税人、供应商和特邀监督员等。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审计、监察部门主要对政府采购活动和人员进行审计和监察。除了以政府机关为主体的行政管理性监督外,政府采购监督应将供应商、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公众纳入进来,实现监督主体的多元化,从而实现对政府采购的全方位监督。 五、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的对象 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必须解决政府采购的监督对象问题。政府采购行为是从政府采购计划到采购完成全过程行为的总称,涉及所有政府采购当事人。因此,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应该是对政府采购所有当事人和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讲,政府采购监督的对象有:集中采购机构、预算单位、供应商、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和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部门及机构。按过程划分,政府采购的监督对象有:对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监督、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各程序的监督等。其中,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和对政府采购程序的监督是政府采购监督的重点,但对政府采购其他对象的监督同样不可偏废。 六、完善政府采购的投诉救济机制 建立畅通的以供应商为主体的质疑、投诉渠道的监督机制,是发挥供应商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的制度保证。没有完善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供应商等采购当事人就无法通过质疑、投诉、复议和诉讼来监督政府采购机构或其他参与者不损害自己的正当权益,供应商等采购当事人的监督也不可能真正发挥作用。因而,应当进一步发挥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作用,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对质疑效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可按规定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如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按现行的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请诉讼,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政府采购专家评标实务

政府采购专家评标实务 内容提要 第一部分评审工作制度的法律依据 第二部分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第三部分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和应遵守的纪律 第四部分政府采购开标评标基本程序 第五部分采购项目评审实际操作和应注意的问题 第六部分评审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探讨 第一部分评审工作制度的法律依据 评审工作制度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令) 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财库 【2012】69号) 4.《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 通知》(财库【2007】2号) 5.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 通知(财库【2003】119号) 6.《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7.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 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13〕65号 ) 第二部分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一、组成规则 采用招标方式的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

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审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 二、人员产生 1.采购人代表—由采购人书面委托产生,但不能以专家身份 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阻挠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 2.评审专家:开标前半天随机抽取。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第三部分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和应遵守的纪律 一、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享受以下权利: ㈠享有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㈡享有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㈢享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㈣享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权 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8号令第四十 九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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