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修订稿)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修订稿)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修订稿)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

(2002修订稿)

(国务院二OO二年月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加强和改进对高等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招收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考生,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包括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本科学院,高等专科学校(主要指师范、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经国务院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预测和办学条件以及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关系,科学地编制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适时地调整普通高等学校的布局和结构,合理地确定学校层次和学科门类。高等学校的调整中涉及到分立、全并、终止、变更名称、层次、类型和其他重要事项,均需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四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举办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按照办学层次、类型,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

第二章学校名称

第五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以及学校所在地,使用相应的学校名称。一般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的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也不宜使用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第六条称为大学的普通高等学校,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培养本科及本科以上专门人才。

(二)在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理科、工科、农科、医科、商科(工商管理)等7大学科门类中,至少拥有其中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本科专业至少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学校的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其中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本科专业数或者在校生数一般均不低于学校本科专业总数或者在校生总数的15%。

(三)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和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应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至少具有10个硕士点或者1个博士点;至少设有3个省部级以上的并具有经费支持的重点实验室或重点学科;至少承担有20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和课题(包括教育部级科研项目和课题),或者至少有20项获得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包括教育部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年度科研经费,以理工农医类为主的学校至少应有2000万元,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的学校至少应有 300万元。

(四)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但少数民族地区或边远省份及有特殊需要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第七条称为学院的独立设置的本科普通高校,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主要培养本科及本科以上专门人才。

(二)以本条例第六条第(二)项所列学科门类中的一个学科为主要学科。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规模在5000人以上。但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第八条称为高等专科学校的,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培养师范、医学专科层次的专门人才。

(二)全日制在校学生规模在2000人以上,但边远地区的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第九条称为高等职业学校的,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培养高等专科层次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建校后,首次招生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数应在5

个左右。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规模在2000人以上,但位于边远地区、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第三章设置标准

第十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依据《教育法》、《高教法》规定的任职条件,配备好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的负责人和高等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同时,还应配备院系、学科的党组织和行政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须按下列规定配备与学校专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

(一)大学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者一般应达到4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不包括兼职者)人数,一般应当不少于400人,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当不少于100人,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老师2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任教师l 人;每个专业至少应当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4人(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低于2人)。

(二)独立设置的本科学院,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300人,其中研究生学历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应不低于3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不包括兼职者)人数,应当不低于本学院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兼职教师人数,应不超过本学院专任教师的25%。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老师2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1人;每个专业至少应当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3人。

(三)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建校招生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的专任教师总数一般不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科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应当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对于高等职业学校,每个专业还需配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

主要专业技能的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新建的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4年内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不低于本科专任教师总数的25 %。

(四)位于边远地区、民办或特殊类别的普通高等学校,在建校设置时,其师资队伍条件,具有副教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达不到(二)、(三)项要求的,需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中高等职业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受此限。

第十二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和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保证教学、生活、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一)大学校园占地面积应在800亩以上。校舍总面积不低于24万平方米,其中理科、工科、农林、医学类的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人文、社会、科学、商科、师范类的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体育、艺术等特殊类别学生的教学、行政用房面积不得低于30平方米。

(二)独立设置的本科学院,校园占地面积应在500亩以上。以理科、工科、农林、医学类为主的学院,校舍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4万平方米,其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面积,

不得低于20平方米;以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商科类为主的学院和师范、综合性学院;校舍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2万平方米;其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面积不得底于15平方米;体育、艺术等特殊类别的学院,其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面积,不得低于30平方米。

(三)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建校初期,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200亩以上,其生均教学、实验、行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建校后4年内校舍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6万平方米。

(四)普通高等学校的校舍可分期建设,但其可供使用的校舍面积,应当保证各年度招生的需要。

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实验、实习场所。

(一)大学的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5000万元,其适用图书不少于100万册,并建有信息网络和现代电子图书系统;大学下设的学院,必须按独立设置的本科学院的标准具有(或共有)相应的教学实践、实习基地。

(二)独立设置的本科学院,理、工、农、医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 2500万元,其适用图书不少于 50万册,并建有现代电子图书系统;人文、社科、商科学院和师范综合性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 2000万元,其适用图书不少于 60万册,并建有信息网络现代电子图书系统。

本科学院的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课时的20%左右,不同的科类、专业,可作适当的调整,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践活动基地。理、工、农、医学院应当有必需的教学实习工厂或农(林)场和固定的生产实习基地;师范学院应当有附属实验学校,或固定的实习学校;医学院校至少应当有一所附属医院和适应需要的教学医院。

(三)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在建校初期,不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少于8万册,在建校后4年内;教学仪器总值要不少于1000万元,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

高等职业学校实践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的40%左右,不同的科类、专业,可作适当的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习课的开出率,应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当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训活动基地。

第十四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四章审批验收

第十五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程序,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完全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

第十六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由学校的主管部门邀请教育、计划、人才需求预测、劳动人事、财政、基本建设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进行论证,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建学校的名称、校址、学科门类、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规模、

领导体制、招生及就业情况。

(二)人才需求预测、办学效益、高等学校的布局。

(三)拟建学校的师资来源、经费来源、基建计划。

第十七条凡经过论证,确需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除高等职业学校外),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筹建和建立普通高等学校,还应当附交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书。

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的筹建和建立普通高等学校的申请,在当年进行评议、审批;第三季度后受理的申请,在下一年度评议、审批。

第十九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筹建或建立普通高等学校申请,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将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一并提交“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

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接受委托后,组织专家组,对申请设置的高校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研究,并视需要进行实地考察。专家组在认真考察、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提出评议报告。

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委员会议,对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和专家组考察报告进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设置的高校逐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并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评议决议报告。

第二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的决议,作出同意建立、同意筹建和不予批准3种决定。

普通高等学校的筹建期限,从批准筹建之日起。应当不少于1年,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筹建的普通高等学校,在达到有关规定后,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再提出正式建校招生申请书,并附交筹建工作的情况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上述程序再作出正式决定。

对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正式建校招生的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4

年内,由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其办学条件进行评估检查,对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的,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建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作出限制招生、停止招生等相应处理。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卫生保健、

[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

[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的设置 根据《教育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的通知》(教考试函〔2006〕2号,以下简称2号文)文件精神,从2008年10月开始,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有关规定如下: 一、调整后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统称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思想政治理论课。 二、根据2号文件要求,从2008年10月开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不再安排现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5门公共政治课课程的考试。只按全国考办的考试时间安排表安排“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等4门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考试。 三、2008年7月前(含2008年7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

考试现行的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中一门合格成绩的,其成绩继续有效。2008年7月后尚未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本科(基础科段)或本科(独立本科段、本科段)专业全部公共政治课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考试的规定详见附件二。 四、2008年6月申请办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的考生,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调整前的考试计划执行。从2008年12月开始,申请办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的考生,已取得本专业2门以上现行公共政治课课程合格成绩的,可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调整前的考试计划执行,否则,一律按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一、教育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的通知

《全国高等职业(专科)院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

全国高等职业(专科)院校体育课程教学指 导纲要(试行) 高等职业(专科)院校(以下简称高职高专)体育课程在我国高等教育课程体系具有不可替代性。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高职高专学生身心和谐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5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纲要。 本纲要是国家对高职高专院校在体育课程的基本要求,是高职高专院校制订体育课程教学大纲和对体育课程建设与评价的主要依据。一、课程性质 第一条体育课程是高职高专学生以身体练习为主要手段,达到增强体质(体能)、掌握体育知识、技术与技能、促进体育素养与健全人格养成,提高职业准备水平为目标的公共必修课程,是高职高专学校体育工作的中心环节。 第二条体育课程是寓体育知识技能学习掌握与运用、促进身心和谐发展、思想品德教育、文化科学教育、生活教育、职业综合素质养成教育于体育学习活动之中的教育过程,是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高素质高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二、课程目标 第三条基本目标 通过体育课程学习,培养学生体育兴趣,掌握科学的体育锻炼方法,至少熟练掌握一项体育运动的基本技战术;全面发展体能素质;养成自觉参与锻炼的行为习惯,提高终身体育锻炼能力;形成健康的

心理品质、良好的人格特征、积极的竞争意识以及团队合作态度。 第四条发展目标 发展目标是在实现基本目标的基础上,针对学有余力的同学及高职高专的专业特性制定的。 通过课程学习,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体育运动处方,具有较高的体育文化知识素养、体育运动技能水平和体育观赏能力,形成自觉进行体育锻炼的习惯与提高终身体育的能力。 结合今后从事职业的职业资格标准,利用体育的手段,掌握发展职业体能的方法,了解常见职业性疾病的成因与预防与体育康复的方法,促进良好职业综合素养的形成。 三、课程设置与结构 第五条各普通高职高专院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程,列入课表的必修课教学时数不得少于108学时,修满规定学分、达到基本要求是学生毕业、评奖评优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六条学校应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多种类型的体育课程:可打破原有的院(系)别、班级建制,重新组合上课,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水平、不同兴趣学生的需要;各校可供学生选择的体育项目数应不少于8个;学生接受同一项目的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学年。 第七条在必修课的基础上,应根据学生体育兴趣、专业(群)人才培养实际需求开设体育选修课。对部分因病、因伤、肢体残疾等特殊群体的学生,开设以康复保健为主要学习目标的体育课程。 第八条要强化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体育锻炼工作的管理,保证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的落实。 第九条应努力将公共体育课教学与专业人才培养有机结合,课堂教学与课外体育活动有机结合,将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课外

关于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设置审批

关于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设置审批

附件1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

人。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 第十二条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规则:“大学”与“学院”的区别.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规则:“大学”与“学院”的区别 1. 主要是规模上的,根据教育部的规定,称为学院的本科高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 5000人以上, 8000人以上且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 5%的本科高校才可称为大学。在人文学科 (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 (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 称为学院的应拥有 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 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 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 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 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 100人。 而且在硕士、博士授予权方面也有数量的区别 学院改大学的七个要求:100名以上正教授; 8000名本科在校生; 三大学科门类, 每门有三个以上专业; 有 10个以上硕士研究点; 国家基金项目获奖 20项以上; 教师中硕士博士比例占 42% 以上;科研课题经费在 600~2000万元 +++++++++++++++++++++++++++ 2. 照高等教育法规定,大学和学院都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 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两者的区别在于, 大学还必须设有 3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 5000人以上。学院一般设有一个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 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 3000人以上。由此可见, “大学”和“学院”虽然都属于高等学校,实施本科以上教育,都要具备一定的教学、科研能力,是同一学历层次和培养规格,但在设置学科门类的要求上还是不一样的。一般地说, “大学”更具有综合性,而“学院”往往专业性更强,但这并不意味着“大学” 就一定优于“学院” ,在一些专业学科上一些“学院”的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许多高于某些“大学”的同一专业。 ++++++++++++++++++++++++++++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发[2000]41号)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教发[2000]41号 国家教育部教发[2000]41号文颁布了(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此标准于二000年三月十五日开始执行,全文如下: 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全国高等学校教学大纲

《纲要》自2002年新学年开始先在教育部直属高校中施行,以取得经验。2003年新学年开始在全国所有普通高校中施行。各地、各校在施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已经施行《纲要》的学校即不再施行教体〔1992〕11号文件。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使当代大学生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批准发布实行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精神,在总结高等学校体育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纲要。 本纲要是国家对大学生在体育课程方面的基本要求,是新时期普通高等学校制订体育课程教学大纲,进行体育课程建设和评价的依据。 一、课程性质 第一条体育课程是大学生以身体练习为主要手段,通过合理的体育教育和科学的体育锻炼过程,达到增强体质、增进健康和提高体育素养为主要目标的公共必修课程;是学校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中心环节。 第二条体育课程是寓促进身心和谐发展、思想品德教育、文化科学教育、生活与体育技能教育于身体活动并有机结合的教育过程;是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的重要途径。 二、课程目标 第三条基本目标 基本目标是根据大多数学生的基本要求而确定的,分为五个领域目标。 运动参与目标:积极参与各种体育活动并基本形成自觉锻炼的习惯,基本形成终身体育的意识,能够编制可行的个人锻炼计划,具有一定的体育文化欣赏能力。 运动技能目标:熟练掌握两项以上健身运动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能科学地进行体育锻炼,提高自己的运动能力;掌握常见运动创伤的处置方法。 身体健康目标:能测试和评价体质健康状况,掌握有效提高身体素质、全面发展体能的知识与方法;能合理选择人体需要的健康营养食品;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具有健康的体魄。

大学体育课程

课程教学 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课程性质:体育课程是大学生以身体练习为主要手段,通过合理的体育教育和科学的体育锻炼过程,达到增强体质、增进健康和提高体育素养为主要目的公共必修课程;是学校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全面发展人才不可缺少的重要途径。 课程任务:使学生掌握和应用基本的体育与健康知识及运动技能,增强体能;培养运动兴趣和爱好,形成坚持锻炼的习惯;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表现出人际交往的能力与合作精神;提高对个人健康和群体健康的责任感,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发扬体育精神,形成积极进取,乐观开朗的生活态度。 二、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教学目的: 1、通过体育理论知识的学习,使学生正确认识体质、健康与体育的关系,为体育锻炼提供有效的指导; 2、通过运动技能的教学,使学生掌握两项以上健身运动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能科学地进行体育锻炼,提高自己的运动能力;掌握常见运动创伤的处置方法; 3、发展力量、速度、耐力、灵敏、协调等身体素质,增强体质; 4、了解各项规则与裁判法,提高欣赏高水平比赛的能力; 5、培养学生顽强拼搏、团结协作、敢于竞争的优良品质。 教学要求: 1、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学生的需求、气候情况、场地器材为基本出发点,力求课设置的新颖性,多样性,注重实效,实事求是; 2、教师要以提高学生身心健康为主线,培养终身体育意识。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调动学生积极参与学习和锻炼的积极性; 3、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合理安排练习密度和运动负荷,把体能的发展与知识技术技能有机结合起来; 4、教师必须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避免伤害事故。 三、教学内容 (一)体育基础理论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 第十二条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 第十四条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设置与技能人才培养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行政后勤服务、招生就业及培训工作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技工学校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技工学校须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新)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新)普通本科学校 设置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以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学毕业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办学条的实际可能,编制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普通高等教育的结构,妥善地处理发展普通高等教育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基础教育的关系,合理地确定科类和层次。 第四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招生及分配面向地区以及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分布状况等,统筹规划

普通高等学校的布局,并注意在高等教育事业需要加强的省、自 治区有计划地设置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凡通过现有普通高等学校的扩大招生、增设专业、接受委托培养、联合办学及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等途径,能够 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另行增设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设置标准 第六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高等教育工作的能力、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还应当配备专职思想政治工作和系科、 专业的负责人。 第七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须按下列规定配备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合格教师。(一)大学及学院在建校招生时,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 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具有副教授职务以 上的专任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本校(院)专任教师总数的10%。(二)高等专科学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在建校招生时,各门公共必修 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 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主要专业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具有副教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 应当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5%。(三)大学及学院的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院)专任教师人数的四分之一;高等专科学

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doc 8页)

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doc 8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桂人发〔2009〕53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 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教育局,区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和创新,各地、各部门(单位)、各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

研究提出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因事设岗、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二 ○ ○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主题词:人事教育岗位设置指导标准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办公室2009年10月10日印发 (共印600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岗位 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及其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其功能任务、规格规模、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分为A、B、C三类。“A”类为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学校;“B”类为除“A”类外的自治区直属及设区的市直属一般学校;“C”类为除“A”类外的县(区)属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

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

第七章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 ●学科:两种内涵,一种是指学术的分类(广义)。另一种是教学科目的简称(狭义)。 ●专业:指专门职业(广义)。狭义的专业是指高等学校专业,即高等学校培养高级专门 人才的基本教育单位,由特定的专业培养目标和相应的课程体系组成。 ●专业的(狭义讲)三层涵义: 1、高等学校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基本教育单位或教学形式。 2、以学科分类为基础的。 3、与社会职业分工相适应的。 ●课程(斯宾塞——最早提出使用课程这一概念): (狭义)指被列入教学计划的科目,及其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开设顺序的总和。 (广义)学校教育中对实现教育目的发生作用的一切文化与经验、活动(即:隐性课程)。 ●课程的分类: 1、按侧重点分为学科课程和经验课程。 2、按分科型或综合型分为课程和核心课程。 3、按层次可分为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以及专业课程。 4、按选课形式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5、按课时多少分为大、中、小、微型课程。 6、按内容分为理论型课程和实践性课程。 7、按计划和目的分为显性课程和隐性课程。 ●学科、专业与课程的关系:学科知识是专业的内核,是课程的来源;专业是社会分工、 学科知识和课程授受三位一体的组织形态;课程是学科划分和专业差异的表现形式。三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高校人才培养的基本单位。 ●专业的形成: 1、以一定的社会分工为前提; 2、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不断分化与综合的趋势密切相关。 3、缘起与高等教育自身的发展有密切关系。 ●专业设置和调整的原则与指导思想: 1、遵循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培养的规律; 2、适应学科、专业本身发展变化的需要; 3、从实际出发,随时调整专业结构; 4、专业范围覆盖面较宽广; 5、专业设置布局的合理性; 6、适合学校的办学条件。 ●我国专业设置与调整的教训: 1、教育既为经济的发展服务,同时教育的发展又应以经济的发展为前提,特别是专业的设置与调整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2、“条块分割”的体制导致专业发展的盲目性,造成了某些的重复建设; 3、偏重数量发展,导致质量下降。 ●课程编制的工作包括:确定课程计划(教学计划)、制定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编写 教科书。 ●教学计划:由专业培养目标、学习年限(学分总计)、课程设置、教学形式和学时(学 分)的分学期分配。 ●学分制教学计划:由普通教育、基础教学和专业教学三大板块构成。 ●教学大纲是学科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其编写原则(或要求):1、明确的目的性;2、前 沿性;3、思想性;4、启迪性;5、教学适用性。 ●教材建设:教材建设是课程建设的核心,是进行教学工作、稳定教学秩序和提高教学质 量的重要保障。 ●大学教材的基本特点: 1、不仅要为教师服务,同时要为学生服务,便于他们独立钻研; 2、不但要反映科学知识与结论,还要反映知识获得的过程;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技师学院设置,促进学院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师学院。 第三条技师学院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师学院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技师学院重点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提升培训与研修交流、考核鉴定与评价等任务。 第五条技师学院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举办技师学院,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申请设立技师学院原则上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资格,并经过办学水平评估,且举办过两期以上技师培训班。 第七条技师学院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院长、教学副院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院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第八条技师学院培养规模应达到5000人以上。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3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2000人次以上。设立技师学院3年内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在校生规模不低于60%,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年培训规模不低于1000人次。

第九条技师学院专业设置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需求。常设预备技师(技师)专业不少于2个。 第十条技师学院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约15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万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十一条技师学院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相适应,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并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4000万元。 第十二条技师学院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育教学和信息化管理要求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并建有校园网站。 第十三条技师学院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培养层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18。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5%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队伍总数的70%。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60%以上。 第十四条技师学院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达60%以上。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具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50%以上。 第十五条技师学院学校应具有与培养层次、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院校标准。

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标准

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标准 一、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是指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主要包括师范、医药、公安类学校。 二、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其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一般不少于3000人。 三、设臵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具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具有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的专职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四、设臵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臵、专业类型、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170人,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2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比例应不低于25%;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3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4人。在高等职业学校中,专任教师中“双师型”教师人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15%,每个专业至少配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 高等专科学校的兼职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的三分

之一;高等职业学校的兼职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 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 五、设臵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须有与学校的专业、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建校初期学校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6.6万平方米;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综合、师范、工、农、林、医、民族类学校应不低于16平方米,语文、财经、政法类学校应不低于9平方米,艺术、体育类学校应不低于22平方米。建校初期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300亩以上。 六、必须配备与专业设臵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学校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在建校初期不得少于1000万元。学校适用图书(纸介质)不能少于15万册;生均图书拥有数量,综合、师范、语文、财经、政法、民族类学校应不少于80万册,工、农、林、医、艺术类学校应不少于60册,体育类学校应不少于50册。 学校应当建有数字化图书馆管理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 七、高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课程设臵必须突出职业教育的办学特色。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不少于50%(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应保证100%。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 准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附件1 教育部文件 教职成[2010]12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 设置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我部2001年发布《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我部对《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限期达标,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上规模、上水平。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通知 内部发送:有关部领导,办公厅、政发司、规划司 教育部办公厅主动公开2010年8月4日印发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汇总表

附件1: _________年度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汇总表主管部门:(盖章)填表时期:年月日 序号学校名称(全 称) 专业 代码 专业名称(全称) 修业 年限 学位 授予 门类 师范 专业 标识 所在院、系 名称 专业设置 评议委员 会意见 主管 部门 意见 备注 注:⒈师范专业须在“师范专业标识”栏中注明。师范性质的专业标注“S”,师范兼非师范性质的专业标注“J”。 ⒉撤销专业、调整专业、须教育部审批专业请在备注栏中注明。 ⒊若申请增设《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可授两种(或以上)学位的专业,须选择一种填入学位授予门类栏中。 1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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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试行) 学校名称(盖章): 学校主管部门: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所属学科门类及专业类: 学位授予门类: 修业年限: 申请时间: 专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教育部制

目录 1.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 2.学校基本情况表 3.申请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 4.申请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专业主要带头人简介 6.教师基本情况表 7.主要课程开设情况一览表 8.办学条件情况表 9.学校近三年新增专业及本年度拟增设专业情况表⒑申请增设目录外专业的论证报告 ⒒医学类、中医学类、公安类专业相关部门意见

填表说明 1.申请表限用A4纸张打印填报并装订成册(各专业应分别装订成册,须教育部审批专业需报材料一式两份)。 2.若为新的目录外专业(无专业代码者),请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按专业的学科属性填写建议代码。 3.在学校办学基本类型、已有专业学科门类项目栏中,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在对应的方框中画√。 4. 所有表格均可另加页。 5.本表内容应真实、准确。

体育课程设置

大坡坪学校落实体育课程设置和课时 安排的评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确保学生在校每天1小时体育锻炼,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我校严格执行和落实学校体育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并且做了大量的夯实工作,现对这一工作的展开情况做如下总结: 一、端正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把加强学校体育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突破口和主要方面,深入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确保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培养青少年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使广大青少年学生在增长知识、培养品德的同时,锻炼和发展身体的各项素质和能力,促进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把减负提质工作落到实处。 二、确定活动主题 我运动、我健康、我阳光 三、确定实施对象 全体学生 四、保证活动时间 每天1小时阳光体育运动时间由早操、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等活动时间组成。具体安排如下:

1、早操:组织学生在每天早上起床后,开展15至20分钟的早操活动; 2、大课间:在每天上午第二、第三节课之间安排25分钟的课间操,即大课间体育活动时间; 3、体育课:每周3节体育课; 4、课外体育活动:放学后组织不少于30分钟的课外体育活动。 5、眼保健操:在每天上午第三节和第四节课之间和下午第二节课和第三节课之间,一天组织学生做好两次眼保健操。 五、活动内容的落实 每天1小时阳光体育运动的目的是组织广大青少年学生到阳光下、到操场上、到大自然中去,通过身体练习的方式,锻炼身体、陶冶情操、强健体魄。其活动内容应结合青少年学生的身心特点和各学校实际进行,做到既有规定项目,又有各校特色,同时,所开展的各种运动项目应达到一定的运动密度和强度,真正起到运动效果的作用。具体内容如下: 1、早操的活动得到切实保障:广播体操或自编操、集体跑操等,以集体跑操为主; 2、大课间活动内容丰富:开展第一、二套中学生系列 广播体操、分班级开展特色体育活动。 3、明确体育课内容:按照小学体育健康《课程标准》的要求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4、课外体育活动内容丰富多彩:围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展“锻炼身体、达标争优”活动。可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开展篮球、排球、乒乓球、足球、踢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高级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高级技工学校。 第三条高级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高级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高级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高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举办高级技工学校,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申请设立高级技工学校应经过

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并举办过两期以上高级技工培训班。 第七条高级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校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第八条高级技工学校培养规模应达到4000人以上。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2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2000人次以上。设立高级技工学校3年内高级技工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应不低于50%,高级技工以上年培训规模应不低于800人次。 第九条高级技工学校专业设置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高级技工的需求。常设高级技工专业不少于4个。 第十条 平方米(约10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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